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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印发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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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体字〔2019〕251 号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体育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已经 2019 年第 13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体育大学 2019 年 9 月 18 日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 鼓励学术创新,营造优良学风,引导全校教职员工坚持实事求是 的科学态度,提高学术自律意识,反对学术浮夸作风,抵制学术 腐败和违规行为, 根据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 40 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 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 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 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北京体育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含 合同制员工)。各类学生以及以北京体育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 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按照研究生、访问学者和教师进修培 养方案或学位论文要求执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 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 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具体执行。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学 技术处。 — 2 — 第五条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 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学校 全体教职员工在从事科学研 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恪守学术道德, 坚守学术诚信,自我约束。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标准。在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 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 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的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实事求是、严谨治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潜心 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文过饰非; 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四)注重学术创新,发扬科技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充分 利用有限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开展科学研究。 要正确对待学术荣誉, 反对为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害国家和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五)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应按 照完成人在科学研究中所做的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 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 成果在发表前都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 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 3 — (六)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 民主化,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勇于开展实事求是 的学术批评和自我批评, 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和争鸣, 预防、 警惕和反对学霸作风。 (七)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权力。 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各类学术评价活 动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徇私情, 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为我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 专门机构。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收到学术不端行为 的举报应转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处理。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 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线索明确、证据充分的,学校学术委员 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 4 —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 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应主动进行调查处 理。 第八条 举报调查要本着实事求是、查清事实、明辨是非、 分明责任的原则进行。 学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 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 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 应通知被举报人。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 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 调查。 第九条 进入正式调查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建调查组, 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 的被举报行为,可直接进入认定和处理程序。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 5 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 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条 调查组的组成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 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 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 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 行协助调查或者取证。 — 5 — 第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 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 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 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 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 供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 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 决后及时重启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 事实认定及依据、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 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六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保守工 作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 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可 授权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 — 6 — 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 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 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 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 7 —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 (二)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可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 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 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 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 理建议。 — 8 — 学术不端行为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还应诉诸法律,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 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 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 举报人申请, 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 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属于校内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 于校内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 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 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应当 组织讨论,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9 — 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 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学校应在一定范 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在学风 建设专栏中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术委员会 负责解释。 北京体育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 10 — 2019 年 9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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