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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地方海事处审批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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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地方海事处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1 2 职权 类别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经营 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 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 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 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 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7条: 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 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 经营活动。 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 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水路运输辅助经营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许可 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 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持船 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船舶管理 业务。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 围 贵州省息烽 县地方海事 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行政许可法》第30、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相关业务 32、34、37、38、39、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科室 40、42、44、61条。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核查, 对不符合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整改合 格的予以核查换证,不合格的不予许可。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贵州省息烽 县地方海事 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行政许可法》第30、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相关业务 32、34、37、38、39、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科室 40、42、44、61条。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核查, 对不符合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整改合 格的予以核查换证,不合格的不予许可。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3 4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港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22条:从事 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 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 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 贵州省息烽 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 县地方海事 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 处 口拖轮经营等。 第22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 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 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4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 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 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 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13条:在港 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 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 对建设港口设施使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 贵州省息烽 用非深水岸线的 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 县地方海事 审批 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 处 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 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 岸线的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行政许可法》第30、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相关业务 32、34、37、38、39、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科室 40、42、44、61条。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核查, 对不符合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的 予以核查换证,不合格的不予许可。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行政许可法》第30、 相关业务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32、34、37、38、39、 科室 40、42、44、61条。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5 6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9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 ,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 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 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 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 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岗。《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 考试发证规则》第3条:国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和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 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 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 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 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本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3条 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 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 ;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发证机构。 国旗航行。第16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 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的有效期为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船舶具备下 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 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 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 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 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17条 :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一)船 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二)船 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 检验合格;(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 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贵州省息烽 县地方海事 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行政许可法》第30、 相关业务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32、34、37、38、39、 科室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0、42、44、61条。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贵州省息烽 县地方海事 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行政许可法》第30、 相关业务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32、34、37、38、39、 科室 40、42、44、61条。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7 8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25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 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 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 者岸线上进行可能 构筑物或者设施; 影响通航安全作业 (三)架设桥梁、索道; 或活动的许可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 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 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26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 》第20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 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 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 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 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 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中华人 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 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10条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航区的许可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 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 要理由;(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 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三)船舶满 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 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 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四)进入或 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 同意。 贵州省息烽 县地方海事 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行政许可法》第30、 相关业务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32、34、37、38、39、 科室 40、42、44、61条。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贵州省息烽 县地方海事 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行政许可法》第30、 相关业务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32、34、37、38、39、 科室 40、42、44、61条。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9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 ,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 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 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 贵州省息烽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 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 县地方海事 水域作业许可 处 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 驳作业; (三)进行船 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 舶施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31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 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 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 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 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10 行政 许可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贵州省息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县地方海事 的适装 》第21条: 许可 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 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 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 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 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 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 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 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 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 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 关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行政许可法》第30、 相关业务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32、34、37、38、39、 科室 40、42、44、61条。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行政许可法》第30、 相关业务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32、34、37、38、39、 科室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0、42、44、61条。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11 12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22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 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 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 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 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 大型设施、移动式 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 贵州省息烽 平台、超限物体水 理机构申请护航。第43条:在内河通航水 县地方海事 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 处 上拖带许可 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 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障拖放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11条: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 物体水上拖带审批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 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第32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 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 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 贵州省息烽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 县地方海事 和污染危害性货物 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 施以及应急预案。 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 处 进出港口许可 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 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 以定期报告。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行政许可法》第30、 相关业务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32、34、37、38、39、 科室 40、42、44、61条。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行政许可法》第30、 相关业务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32、34、37、38、39、 科室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0、42、44、61条。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13 14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9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 ,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 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 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 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 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 岗。 船员服务簿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 申 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 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 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 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12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 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根据交 通部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就 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 同意。 危险货物水上过驳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 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 作业许可 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 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 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 告予以公布。 第13条 申请从事港口水域外海上危险货 物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24 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 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 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向海事管 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船舶提交上述申请,应当申明船舶的名称 、国籍、吨位,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 或者管理人、船员名单,危险货物的名称 、编号、数量,过驳的时间、地点等,并 附表明其业已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 相应材料。 贵州省息烽 县地方海事 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行政许可法》第30、 相关业务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32、34、37、38、39、 科室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0、42、44、61条。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贵州省息烽 县地方海事 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行政许可法》第30、 相关业务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32、34、37、38、39、 科室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0、42、44、61条。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15 16 行政 确认 行政 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6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 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 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 例》第2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 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船舶登记证书签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 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 人的船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 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第5条 船舶所有 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 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35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 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第39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 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 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6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第40条 船舶灭失和船舶失踪,船舶所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 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失踪之日起3个 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 有关灭失失踪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 船舶检验 条例》第7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 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 验。第9条: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 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 客定额。 贵州省息烽 县地方海事 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的应说明理由)。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指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 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贵州省息烽 县地方海事 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的应说明理由)。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指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 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17 18 行政 确认 行政 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第9条:“高 贵州省息烽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 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 县地方海事 证书签发 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 处 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 环境管理规定》第24条:“总长度为12米 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 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 求及处罚规定。第41条:“载运散装有毒 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配备经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防污染证书、 批准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贵州省息烽 》。第32条:“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排放 县地方海事 文书认定 作业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过程中,船 处 核发 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落 实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污染物 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 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由船 长签字确认。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 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 ,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由船方保存在相应 的记录簿中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5号)第12条:“按照 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 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 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 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 带其副本。”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指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 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的应说明理由)。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指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 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19 20 行政 确认 其他 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5号)第6条:“船舶具 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 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 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 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贵州省息烽 证书及文书认定签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中华人民 县地方海事 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 处 发 输部令2014年第10号)第10条:“中国籍 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 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 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 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47条:“所在地 贵州省息烽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货物港口经 县地方海事 附证年度核验 营人的资质进行年度核验,发现其不再具 处 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 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资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指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 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提出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核验活动情况检查 ,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21 22 其他 类 其他 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第6条:“从 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 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 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 船员服务机构设立 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 备案 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 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 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 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 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 事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第30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 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 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 船员培训班期备案 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 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 备情况。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 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 备案。” 贵州省息烽 县地方海事 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提出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核验活动情况检查 ,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贵州省息烽 县地方海事 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提出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核验活动情况检查 ,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23 24 其他 类 其他 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5号)第28条:“在内 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 贵州省息烽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 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 县地方海事 作业报备 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处 (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 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 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1条:“运 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 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 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 息。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 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 备案。”第27条:“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 贵州省息烽 水路运输(辅助) 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 县地方海事 业务经营活动备案 航,并在开航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 处 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 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旅客班轮应 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 、班次、票价的,应在变更15日前向社会 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第28条:“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 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 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 机关备案。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 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 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 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 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提出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核验活动情况检查 ,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提出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核验活动情况检查 ,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25 26 其他 类 其他 类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28条:“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项目的项目法 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资格 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第30条:“项目法人在开工前 港口建设项目(含 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 贵州省息烽 新建、改建、扩建 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一)施工图 县地方海事 )招标、开工、试 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二)控制性 处 运行备案 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三)与施工单 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四)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 :“港口 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 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 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 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 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21条第2款:“从 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 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 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 贵州省息烽 危险货物专项安全 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县地方海事 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 处 隐患的整改方案。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 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 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提出意见。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核验活动情况检查 ,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提出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核验活动情况检查 ,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27 28 其他 类 重大危险源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 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38条:“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 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 贵州省息烽 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 县地方海事 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 处 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 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 报海事管理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提出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核验活动情况检查 ,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其他 类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 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41条第2项:“危 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隐患排查 贵州省息烽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 制度,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 县地方海事 查和处理情况备案 消除隐患,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 处 记录。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 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提出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核验活动情况检查 ,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29 30 其他 类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9年第13号)第26条:“港口经营人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 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港口 贵州省息烽 港口经营应急预案 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 县地方海事 备案 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 处 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 ,并保障组织实施。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 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提出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核验活动情况检查 ,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其他 类 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局《港口安全评价 管理办法》(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交人劳发[2004]462号)第18条: “港口安全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 。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 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 贵州省息烽 预评价、安全验收 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 县地方海事 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 处 评价备案 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 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 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 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 相关业务 确定各阶段责任。 科室 提出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核验活动情况检查 ,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 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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