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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理财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购(14天最低持有)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202209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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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光大理财“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购(14 天最低持有)”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资金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 大理财”)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郑重提示您:在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 读本理财产品完整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 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在您购买理财产品后, 请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风险揭示 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 重考虑购买理财产品。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指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国家政策设计的。如 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发行、交易、 投资、兑付等工作流程的正常进行,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 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投资者面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信用 违约情形,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3.市场风险: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内,产品可能面临国家政策、经济周 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发生变化。受以上情况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重要市场因素变化的影 响,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价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收益, 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可能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 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若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产 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投资 者在本理财产品的暂停赎回日(若有,以公告披露为准)无提前终止权或赎回权。上述情况 将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在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期限内使投资者丧失其他 1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投资机会。 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内,产品整体流动性风险可控,但不排除因市场 交易量不足、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等情形导致流动性风险。 本产品管理人将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水平,使得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保持在适当 水平下,综合平衡投资收益和可能出现的投资者赎回需求。 5.管理风险:在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各方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 素的限制,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的运作和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 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如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由于内部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及事务处理不当 或失误等,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7.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 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投资者将面临产品 不成立再投资的风险。 8.兑付延期风险:因缺乏意愿交易对手、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 所投资产发生风险或不能及时变现、发生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疫 情等),及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兑付的情形,可能引发产品管理人不能按时支付清 算资金,从而致使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兑付延期、兑付方案调整等风险,投资者由此可能面 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9.提前终止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本理 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同时,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 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理财产 品销售文件,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应得理财资金划付至投资者清 算账户。此外,如国家宏观政策、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理 财产品提前终止。上述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提前终止后再投资的风险。 10.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披露 途径向投资者公示本理财产品的各类信息和重大事件,投资者应及时查询了解。如投资者未 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 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 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联 2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系方式变更或产品管理人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的,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 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销售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者认/申购理财产品的资金由销售服 务机构从投资者资金账户扣收;份额赎回时,赎回资金按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划付至销 售服务机构清算账户后,由销售服务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如因投资者资 金账户余额不足,或销售服务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销售服务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 依法冻结或扣划,或销售服务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 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 者须自行承担或向销售服务机构依法主张。 12. 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风险:本理财产品由光大理财发行并作为管理人,独立履行产 品管理职责,光大理财委托销售服务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可能涉及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机构,负责理财产品的代理销 售工作。光大理财是光大银行控股的子公司,二者互为关联方,可能出现关联交易行为。尽 管光大理财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关联方进行准确识别, 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批、备案并进行充分披露,不会以本理财产品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 利益输送等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尽力降低关联交易风险,但仍存在无法完全排除关 联交易的可能而导致影响投资者收益的风险。 13.其它风险:自然灾害、疫情、严重传染病、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及/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非 产品管理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 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率的降低或损失,以 及本金或收益延迟支付。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和延迟支付,投 资者须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提示 1.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相应损失。投资者应 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3.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4.本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期限为持续运作,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 3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评级为二星级。按照光大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本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为稳健 型及以上的投资者。本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时,产品风险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 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还应了解所购买理财产 品的投资风险、类型特点和投资存在的最不利投资情形。例如,假设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 的本金为 50 万元人民币,在投资组合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理财产品本金及 收益可能面临全部损失。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5.本产品全部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服务机构负责。个人投资者应确保其 在销售服务机构所作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由投资者本人填写,且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 于本产品风险评级。如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已超过一年,或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 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签字确认。机构投资 者无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6.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 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各项销售文件并将资金 委托给光大理财运作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 7.光大理财及销售服务机构将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 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商业机构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 4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投资者风险确认函 本人/本公司确认已经收到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销 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接受本理财 产品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本人确认理解并认可投资本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 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经销售服务机构评估,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为:__________(仅个人投资者填 写),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如影响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人将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机构投资者无需进行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同时,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光大理财与光大银行之间的关联关系。本人确认理解并 认可光大理财与光大银行之间关联关系可能涉及的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投资者须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5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为方便您办理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光大理财”)理财业务,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购买流程等有 不明之处,请及时与销售服务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理财产品 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关注产品管理人 相关联络方式并予以反馈,或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转达。 一、销售服务机构代理销售/销售光大理财产品的流程 (一)首次在销售服务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需开立相应资金账户,提供并确认正 确的联系方式。 (二)首次在销售服务机构购买光大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需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并确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三)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 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解并确认理财产品条款及 产品风险。 (四)确定购买金额,完成交易申请,并在光大理财系统确认投资者购买份额后及时进 行查询。 二、光大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 光大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共分为五级:低风险产品(一星级)、较低风险 产品(二星级)、中风险产品(三星级)、较高风险产品(四星级)、高风险产品(五星 级)。具体分类见下表: 内部风险评级 ★ ★★ ★★★ ★★★★ ★★★★★ 风险程度 低 较低 中 较高 高 适合的投资人 谨慎型 稳健型 平衡型 进取型 激进型 本产品经光大理财内部风险评级为较低风险产品(二星级),指本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 程度较低,管理人不承诺本金及收益保障。该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 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6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本理财产品全部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服务机构负责。个人投资者 首次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购买光大理财产品,需要与销售服务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并按照该协 议约定在销售服务机构销售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签字确认。 (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如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效已超 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在本产品销售服务机构营业场所(含 电子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三)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1.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服务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填写销售服务机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生成相应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4.投资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四)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个人投资者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 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越丰富。 (五)销售服务机构在代销过程中,可参考光大理财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自行判断确 定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但应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产品风险 评级。销售服务机构评级与光大理财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 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六)机构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无需进行风险评估能力测试。 四、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关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以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 露”章节中查找到相关约定,并通过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销售服务机构网上销售平台查询 具体披露信息。相关信息在发布或发出之日视为通知送达,请您及时查询。 五、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投诉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如认为销售服务机构推介、销售产品时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知职责或其它疑义事 项,或对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及理财产品管理人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投资者可通过 拨打销售服务机构或产品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反馈。销售服务机构或产品管理人将由专 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六、联络方式 7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一)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官方网站:http://www.cebwm.com 2.客户服务热线:95595 3.若上述联系方式变更,光大理财将提前通过原官方网站及时告知投资者。 (二)销售服务机构联络方式详见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协议 声明:本人/本公司(单位)知悉本理财产品完整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 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本人/本公司 (单位)确认已经收到本理财产品完整销售文件,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所有条款及 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已经获得满意的信息披露,理解并认可光大理财“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 购(14 天最低持有)”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可能产生的损失,并愿意承担且有能力承担 该等风险。 8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光大理财“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购(14 天最低持有)” 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 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相应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 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 投资须谨慎;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区间、业绩比较基准等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 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理 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 《光大理财“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购(14 天最低持有)”理财产品说明书》《光大理财“阳 光金增利稳健天天购(14 天最低持有)”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 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等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 财产品销售文件。  本理财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兑付延期风险、提前终止风险、信息传递风险、销售风险、关 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风险及其他风险等。请仔细阅读《光大理财“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购(14 天最低持有)”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产品。若法律法规、国家监管政策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光大 理财在不改变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可对本说明书中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 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方式和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该调整事项将于生效前 2 个工 作日通过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销售服务机构网上销售平台进行书面公告以征求投资者意见。 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及时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 台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 理财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同意继续持有 9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 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光 大理财有权单方对本产品条款进行修订。 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或直接与光大理财签署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后,销售服 务机构或光大理财在划款时,不再通过任何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直接划款。 一、产品要素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现将本理财产品的基本条 款说明如下: ▲▲特别说明: 1.本产品划分为 A、B、C、D、E 五类份额,五类份额的差异性约定将在本理财产品说明 书中进行明确列举说明。除明确约定所适用份额类别的条款外,其他条款适用于全部类别份 额。 2.投资者可通过本产品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展示的产品销售代码、销售名 称确定拟购买的产品份额种类。 3.理财产品份额分类是指,根据销售机构对不同客群设置的各类差异化销售安排,对本 产品份额进行的区分。各类产品份额分设不同的销售名称及销售代码,分别设置销售服务费 率、认(申)购金额与赎回份额,并分别计算和公布产品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产品名称 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购(14 天最低持有) 产品编号 EW0190 理财产品 登记编码 Z7001421000036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 www.chinawealth.com.cn 查询产品信息) 份额名称 销售代码 销售名称 销售客群 A 类份额 EW190A 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 购(14 天最低持有)A 光大银行等各渠道零 售客户 B 类份额 EW190B 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 购(14 天最低持有)B 光大银行等各渠道私 行客户 C 类份额 EW190C 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 购(14 天最低持有)C 光大银行机构客户 D 类份额 EW190D 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 购(14 天最低持有)D 非光大银行 D 类份额 客户 E 类份额 EW190E 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 光大银行代发客户 份额分类 10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购(14 天最低持有)E 产品管理人 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内部 风险评级 二星级(本评级为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运作模式 开放式净值型产品 产品募集方式 公募 销售对象 本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其中个人投资者需为 经销售服务机构评估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及以上的自然人(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投资者集中度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不可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 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降至 50%以 下之前,管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的购买申请。 募集币种 人民币 业绩比较基准 (年化) 起点金额/递增金 额 认/申购追加金额 A 类份额:3.40%-4.10% B 类份额:3.50%-4.20% C 类份额:3.50%-4.20% D 类份额:3.40%-4.10% E 类份额:3.50%-4.20%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等,适度投资于优先股,业绩比较基准根据策略目标基 准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等历史数据进行测算。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性 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 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各类产品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存在差异仅因销售机构对各类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 费率不同所致。(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可根据当时市场利率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将根据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披露。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后原 说明书将不再修订,请投资者及时通过本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取最 新业绩比较基准情况。) A 类份额:1 元/1 元 B 类份额:50 万元/100 元 C 类份额:10 万元/100 元 D 类份额:1 元/1 元 E 类份额:1 元/1 元 A 类份额:1 元的整数倍 B 类份额:100 元的整数倍 C 类份额:100 元的整数倍 D 类份额:1 元的整数倍 E 类份额:1 元的整数倍 单笔最小赎回份 额 0.01 份 持有份额上限/下 A 类份额:1 亿份/1 份 11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限 B 类份额:1 亿份/1 万份 C 类份额:1 亿份/1 万份 D 类份额:1 亿份/1 份 E 类份额:1 亿份/1 份 产品募集期 2021 年 7 月 15 日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缩短或延长 产品募集期,本产品最长募集期不超过 1 个月。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期提 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将通过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销售服务机构网上销 售平台进行公布。) 产品认购确认日 2021 年 7 月 22 日 产品成立日 2021 年 7 月 22 日 产品最低募集规 模 本产品初始募集规模拟不低于 3000 万元,若认购金额不足 3000 万元,管理人 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 产品募集规模上 限 本产品募集规模上限为 15 亿元,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募集、运作情况调整 产品募集规模上限。 最低持有期 投资者申购份额确认成功后,每一份额均需最低持有满 14 个自然日后方可发起 赎回。 产品封闭期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2021 年 8 月 5 日,封闭期内投资者不得申购和赎回本 产品。 产品开放日 产品封闭期后的每一个交易所工作日。开放日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遇节 假日顺延),但赎回交易的份额需满足最低持有期的要求。 预计资金到账日 投资者赎回金额预计于赎回交易日后 2 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到账(交易日 15:00 后的赎回视作下一交易日的预约交易),产品赎回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期间 不计利息。 认/申购费 0.00% 赎回费 0.00% 管理费(年化) 0.50% 销售服务费 (年化) A 类份额 0.25% B 类份额 0.15% C 类份额 0.15% D 类份额 0.25% E 类份额 0.15% 托管费 0.03% 分红方式 现金分红 募集期间资金及 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认购款项。冻 结期间资金由销售服务机构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利息不计入认购 本金。募集期最后一日全部募集资金将被划入资金募集账户,该日募集资金不 计息。 提前终止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不得 提前终止本产品。 二、风险评级 12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经光大理财内部风险评级为较低风险(二星级)。销售服务机构负责完成投 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在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活动。 本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 果为准。 内部风险评级 风险程度 适合的投资人 ★ 低 谨慎型 ★★ 较低 稳健型 ★★★ 中 平衡型 ★★★★ 较高 进取型 ★★★★★ 高 激进型 三、名词释义 1.光大理财/本公司/理财产品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管理人:指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理财产品/产品:指光大理财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 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3.本理财产品/本产品:指光大理财“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购(14 天最低持有)”理财 产品。 4.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份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 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5.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 价的价格。 6.理财产品份额累计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与产品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收益 分配的总和。 7.理财产品份额分类:指根据销售机构对不同客群设置各类销售安排的情况,将本产品 区分为不同的份额类别。各类产品份额分设不同的销售名称及销售代码,分别设置销售服务 费率、认(申)购金额与赎回份额,并分别计算和公布产品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各类 份额的差异性约定将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明确列举,除明确列举所适用份额类别的条款 外,其他条款均适用于全部份额。 8.工作日:指国内法定工作日。 9.交易所工作日:指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定交易日。 13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10.成立日:指本产品完成首次募集发行,正式成立运作日。 11.预约交易指定日:指投资者预约交易指定的发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日期。 12.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等严重传染病; (2)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法律的适用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强制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 何一方); (5)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 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13.销售服务机构:指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 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 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理财产品 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15.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是指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 入返售、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16.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 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以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 对待。 17.代发业务及代发客户:批量代发业务是指光大银行根据与对公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发协 议,从单位结算账户批量向个人Ⅰ、Ⅱ、Ⅲ类结算账户、活期一本通储蓄账户或定期存单发 14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放工资、奖金等薪资类款项,以及向个人批量发放拆迁款、医疗保险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社保资金、保险理赔款等合同类款项的业务。凡是一年以内与我行开展上述批量代发业务的 客户,均为代发客户。 四、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范围为投资于境内外市场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金融衍生品类金融工具。 其中: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 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可 交换债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权益类资产包括:优先股。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包括:利率互换、国债期货、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债券总收益互换等金融衍生品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本产品可以投资于以上述资产为投资对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其 中,境外金融工具可通过 QDII、资产管理产品、结构性存款、结构性票据等进行投资。 (二)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5%,金融衍生 品类资产(以保证金计)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5%。本产品将会在产品成立日后的三个月内使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上述规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本产品管理人在 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在开放日及开放 日前 7 个工作日内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3.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 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4.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 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15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5.本产品若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其 投资比例应低于该产品净资产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本 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三)投资策略 本产品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有效控制投资风 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 配置策略、利率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策略、杠杆策略、权益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 量宏观经济情况,流动性情况,债券信用评级,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确定各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2.利率策略 本产品管理人重点关注 GDP、通货膨胀、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贸易情况、全球经济形势 等宏观经济指标。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度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实现 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以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要 运用收益率曲线策略,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 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4.信用策略 产品管理人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通过宏观、中观、微观等自上而下对发 行人进行研究,并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外部支持等多方面对个券进行全面研究,积极主 动挖掘到风险收益匹配度较好的投资品种,为实时交易提供参考。并重点研究信用市场环境 的变化,掌握并预测信用利差波动的规律,以此作为信用品种配置时机的重要依据。 5.杠杆策略 本产品杠杆策略为利用债券质押入库后再融资,进行循环套作。同时根据需要合理选择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品种,保持组合的收益稳定大于融资成本,在套 利的基础上套作,追求稳定放大的收益。 6.权益投资策略 16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通过自上而下的研究,选择景气度较高的行业进行投资,并在行业中选取优秀的 个股或者重点配置该行业的基金进行配置。品种选择上,本产品选择相对波动率低、具有稳 健收益的品种。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A 类份额:3.40%-4.10%,B 类份额:3.50%-4.20%, C 类份额:3.50%-4.20%,D 类份额 3.40%-4.10%,E 类份额 3.50%-4.20%。 2.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等,适度投资于优先股,业绩比较基准根据策略目标基准中债综 合财富指数等历史数据进行测算。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 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 承诺。如遇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公布调整后的业绩比较 基准;实际业绩比较基准以管理人公布的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准。 (五)投资限制 1.投资集中度限制 (1)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 (2)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 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该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其中,管理人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 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3)管理人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 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评级限制 (1)投资债券的债项评级须在 AA(含)以上,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须在 A-1(含)以上,若无债项评级,其主体评级须在 AA(含)以上,债项评级为 AA 债券的 对应发行人评级展望不能为负面。若无主体和债项评级的,则按照产品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 进行投资。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债项评级须在 AA(含)以上,不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次级档 17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债券。 (3)对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遵循以下特别规定: ①可交换债券发行人质押股票不得是 ST、*ST、SST、S*ST;本批次可交换债券的质押 股票数不超过该股票标的流通股本的 15%; ②单个可交换债的质押股票市值不低于本次发行可交换债的本金的 110%(不足时需补 充质押,超过时可以解质押)。 (4)本产品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满足本理财产 品说明书约定的评级要求。 (5)以上公开及非公开发行标准、评级以及评级展望的判断以第三方机构 Wind 数据为 准。 3.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40%。 4.本产品不投资于高波动性资产。其中,高波动性资产特指:股票类、商品类、金融衍 生品类、权益类及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但高波动性资产不包括: (1)对冲市场风险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2)优先股。 (六)投资范围调整 若法律法规、国家监管政策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光大理财在不改变产品类型的情况下, 可对本说明书中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 进行调整。该调整事项将于生效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销售服务机构网上 销售平台进行书面公告以征求投资者意见。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及 时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 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 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同意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七)投资合作机构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 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 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 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18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五、产品估值 (一)估值对象 本产品持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二)估值要求 1.本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资产净值,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并为 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和兑付提供计价依据。 2.本产品各类份额将分别计算份额净值。 3.本产品各类份额净值是按照交易日闭市后,各类产品份额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产品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4.本产品每个交易所工作日为估值日。 (三)估值方法 1.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可转债和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19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权益类资产 优先股 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或者参考该优先股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估值技术或依 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3.证券投资基金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 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公募 REITs,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或者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场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场,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 确定公允价值。 4.资管产品 本产品投资资管产品,以能获取资管产品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如无法获取 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有确定的预期收益,则根据预期收益 每天计提利息;无确定的预期收益,则不计提利息;实际利息以到期金额为准。 5.结构性存款、结构性票据 20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以能获取结构性存款、结构性票据的价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如无法获取价格或 投资收益情况,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有确定的预期收益,则根据预期收益每天计 提利息;无确定的预期收益,则不计提利息;实际利息以到期金额为准。 6.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期货、互换、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场内交易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场 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如果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银行存款、定期存款、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投资品种的利息收入按照权责发 生制原则逐日计提; 8.投资于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若公允价值不能确定 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有确定的预期收益,则每天计提利息;如无确定的预期收 益,则不计提利息;实际利息以到期金额为准。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 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 在上述情况,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四)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数据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 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 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 1.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 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将暂停本产品估值,并可以采 21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申请等措施。待估值条件恢复时, 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2.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任何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 工作。 (六)摆动定价 当本产品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对本产品采用摆动定价机制,通过调 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以期实现理财产品估值的公平性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产品运作 特别提示:投资者认(申)购本理财产品必须全额交付认(申)购款项,银保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认(申)购申请成立; 认(申)购申请是否生效以产品管理人发出的确认信息为准,产品管理人委托销售服务机构 向投资者展示。 (一)销售渠道与销售服务机构 本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含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方式为准)进行。本产品销售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其他销售服务机构由产品管理人在官方网站 或相关公告中列明。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服务机构,并在产品管理人官方 网站予以公布。 本产品销售服务机构主要信息如下: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机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户服务热线 95595 官方网站 http://www.cebbank.com 22 / 41 光大理财 主要职责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配合管理人进行理财产品客户身份 识别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协助管理 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 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2.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机构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客户服务热线 400-818-0100 官方网站 https://www.aibank.com 主要职责 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配合管理人进行理财产品客户身份 识别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协助管理 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 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官方网站 https://www.cmbchina.com 主要职责 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配合管理人进行理财产品客户身份 识别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协助管理 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 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热线 95559 官方网站 http://www.bankcomm.com/ 主要职责 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 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配合管理人进行理财产品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 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 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 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机构 住所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23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客户服务热线 官方网站 主要职责 95511 http://bank.pingan.com/ 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 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配合管理人进行理财产品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 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 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 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二)认购 1.认购指投资者在募集期开始日至结束日 15 点前进行的购买行为。产品募集期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至 7 月 21 日,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缩短或延长产品募集期,本产品最长募 集期不超过 1 个月。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期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将通过产品管 理人官方网站或销售服务机构网上销售平台进行公布。 2.认购费用:本产品免认购费,产品认购时以单位份额净值 1.0000 元/份为基准进行认 购。 3.认购份额:本产品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时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产品单位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其中: A 类份额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 1 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 1 元, 且为 1 元的整数倍; B 类份额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 100 元,且为 100 元的整数倍; C 类份额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 100 元,且为 100 元的整数倍; D 类份额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 1 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 1 元, 且为 1 元的整数倍; E 类份额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 1 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 1 元, 且为 1 元的整数倍。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每类份额的累计认购规模上限为 1 亿元。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 24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认购,则认购费用按合并金额的费率分笔计算。 5.认购确认: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代表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 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本产品认购份额确认日为本产品成立 日。 6.认购撤销:认购期内,投资者可以撤销其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具体请以销售服务机构 规定为准。已经由系统处理并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7.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下列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成立; ②超过产品募集规模上限; ③投资者认购超过个人/机构投资者持有上限; ④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认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认 购申请; ⑤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 本产品开放申购、赎回、预约申购、预约赎回等交易。 1.申购与赎回的操作 (1)产品首个开放日为 8 月 6 日,之后每个交易所工作日开放申购与赎回,但赎回交易 的份额需满足最低持有期要求。业务办理时间为产品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 00:05 至 15:00。 (2)投资者可在产品预约期内办理预约申购以及预约赎回,即在约定的产品开放日,按 约定的金额(或份额)申购或赎回本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预约情况,在预约交 易指定日当日 03:00 自动发起预约转受理操作,已预约的投资者无需在预约发起日当日再次 办理。 (3)投资者办理预约申购时,将于预约交易指定日进行自动扣款,投资者账户资金不足 将导致购买失败。 (4)投资者在产品开放日当日办理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全额款项后, 申购申请即转为正常受理;投资者采用预约申购时,仅冻结投资者资金,不进行资金扣划, 预约交易指定日当日统一进行资金扣划,若申购资金在当日 03:00 之前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25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成功不扣划资金,双方签订的本次申购协议自动终止。 (5)投资者赎回资金将在产品开放日后 2 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 开放日后至投资者资金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之前为清算期,清算期不计息。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产品的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产品份额的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收益分配前的相应类别产品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产品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购与赎回申请可在当日 15:00 前撤销,15:00 后不得撤销。 (4)预约购买、预约赎回交易可在预约交易指定日 15:00 前撤销。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产品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须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5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7)个人投资者在办理预约购买的撤单业务时需保证账户资金没有提前解控且账户状态 正常,否则撤单将失败。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产品开放日后 2 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每个产品开放日后第 3 个交易所工作日起到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 或网上销售平台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A 类份额申购(预约申购)金额以 1 元整数倍递增,申购时若为首次投资,申购金 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 元,追加投资不得少于 1 元; B 类份额申购(预约申购)金额以 100 元整数倍递增,申购时若为首次投资,申购金额 不得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追加投资不得少于 100 元; C 类份额申购(预约申购)金额以 100 元整数倍递增,申购时若为首次投资,申购金额 不得少于人民币 10 万元,追加投资不得少于 100 元; D 类份额申购(预约申购)金额以 1 元整数倍递增,申购时若为首次投资,申购金额不 得少于人民币 1 元,追加投资不得少于 1 元; 26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E 类份额申购(预约申购)金额以 1 元整数倍递增,申购时若为首次投资,申购金额不 得少于人民币 1 元,追加投资不得少于 1 元。 (2)投资者每次赎回 A 类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投资者每次赎回 B 类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 1 万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投资者每次赎回 C 类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 1 万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投资者每次赎回 D 类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投资者每次赎回 E 类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者每类份额最高持有份额限制为 1 亿份。 (4)产品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 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公告。 5.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相应类别产品份额的产品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6.赎回净额的计算 赎回净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日相应类别产品份额的产品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净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7.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27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1)除下列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③超过产品规模上限; ④投资者申购超过个人/机构投资者持有上限; ⑤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产品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⑥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 购申请; ⑦暂停估值; ⑧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除下列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②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③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详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部分); ④同类产品份额单日净赎回份额超过上一日该类产品份额的 10%; ⑤暂停估值; ⑥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它情形。 8.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交易所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 10%时,为 巨额赎回,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①接受全额赎回: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当产品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产品的 28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产品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有权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或暂停接受其余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具体交易功能以销售渠道规定为准),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或暂停接受其余赎回申请。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将以该下一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3)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对于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进行公告。 (4)本产品的单个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 额合同约定比例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四)收益分配 1.产品利润的构成 理财产品利润指产品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指产品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产品可供分配利润 产品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产品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别每份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大于 1 元的条件下,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 品投资收益情况决定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和金额,产品收益分配基准日各类产品份额 的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产品份额每单位产品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1;并将于产品收益 分配后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5.投资收益计算示例 29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以下示例均为假设情况,不代表本产品实际投资业绩 (1)情景一 假定投资者初始投资 100 万元,产品份额净值为 1,投资者认购份额为 100 万份,在登 记日投资者持有份额为 100 万份,理财产品每单位份额分红金额 0.047 元,则投资收益按照 如下方式计算: 投资收益金额=登记日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理财产品每单位份额分红金额。即:投资收 益金额=100 万份×0.047 元=4.7 万元。 (2)情景二 假定投资者初始投资 100 万元,产品份额净值为 1,投资者认购份额为 100 万份,在登 记日投资者持有份额为 100 万份,在收益分配基准日产品份额净值为 0.96,则不进行收益分 配。 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 100%本金。 上述情况假设仅用于向投资者示例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非管理人对实际投资情况的预 期判断,并不代表以上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管理人认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 投资者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产品实际运作表现管理人实际支付为准。 (五)产品提前终止 1.提前终止原因 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产品,或自然灾害、疫情、 严重传染病、金融市场危机、战争、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及/或意外事件导致本产品 无法正常运作,或产品总份额连续 90 个交易所工作日低于 3000 万份,或产品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交易所工作日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2.提前终止公告 如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含)通过相应信息披 露渠道予以披露。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期间不计息。 (六)产品终止清算 1.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 算期不计算利息或投资收益。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 将及时进行公告。产品终止后,管理人将对终止日各类产品份额期末可分配资金,按投资者 持有的该类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0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投资者最后分配金额=投资者持有该类份额比例×产品存续期末该类份额可分配资金。 投资者持有该类份额比例=投资者持有该类份额÷产品该类份额总份额。 2.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到账日: (1)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 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2)所投资产发生风险;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兑付; (4)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兑付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确定延长本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的,应依据约定进行公告。 3.由于产品资产延迟变现等原因,本产品存在需要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的可能。如产品 管理人拟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的,应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在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的变现过程 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 七、产品费用及税收 (一)费用种类 本产品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认/申购费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 其他费用等。 (二)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本产品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算,由产品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H=E×管理费率÷365;H 为每日应计提的 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2.托管费:本产品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03% 年费率计算,由托管行收取。计算方法如下:H=E×托管费率÷365;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 资产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3.认/申购费:本产品免认/申购费。 4.赎回费:本产品免赎回费。 5.销售服务费:本产品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销售服务机构收取。 A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5%,C 类份额销 31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5%,D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E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15%,各类产品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产品份额资产净值对应的销售服务费率 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H=E×R÷365;H 为该类产品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 为前一日 该类产品份额的产品资产净值;R 为该类产品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如在产品存续期内发生费率调整,实际的费率将于生效前 2 个交易所工作日以公告的形 式在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销售服务机构网上销售平台予以公布。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 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及时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授权网点及电子渠道等赎回本产品;若本理财产 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 有本理财产品。 6.税收规定 根据中国增值税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 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 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 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应缴纳增值税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从理财产品中获取的 收益被政府机关认定为应缴纳部分、投资者转让未到期理财产品等,并由管理人根据中国税 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 者知悉。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7.除上述费用外,由受托管理资产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邮递费等; (3)代理机构手续费、管理费、财务顾问费、保管费; (4)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5)推介发行费用; (6)信息披露费用; (7)受托管理资产事务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会务费、营销费、财务顾问费等; (8)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本产品投资资产所涉相关主体进行追偿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9)产品的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相关账户费用等)及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32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的费用。 (10)监管规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八、产品托管 (一)托管人 本产品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托管人为产品管 理人的关联方,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托管人已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 的程序,产品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理财产品由托管人托管。 (二)托管人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理财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3.确认与执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产品资金划 拨记录;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及时核查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33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内容 1.产品类型、募集信息、产品净值、产品规模、托管安排; 2.产品底层资产类别、投资比例、持仓情况、杠杆水平以及流动性风险分析; 3.产品估值方法、托管安排及投资账户信息; 4.产品收益分配、各项费用情况及主要投资风险; 5.产品涉及的关联交易; 6.其他影响本产品投资运作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临时性信息披露等。 (二)信息披露频率 1.发行公告:本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产品成立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 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2.定期公告:本产品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 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 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将不编制本产品当期的季度、 半年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将披露理财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3.到期公告:本产品在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产品到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 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4.重大事项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事项的事件 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5.产品净值公告:本产品成立后,封闭期内每周公布一次各类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产 品开放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布一次各类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 6.临时性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或除重大事项 事件以外的其他信息,如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事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 等措施后,3 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在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将在 3 个 34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交易所工作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将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 排等。 7.半年度整体报告:每半年披露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三)信息披露方式 本产品信息将通过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销售服务机构网上销售平台进行披露,请投资 者及时关注。若由于投资者原因未能及时登陆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销售服务机构网上销售 平台获取披露信息,所造成的后果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请审慎决定。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上销售平台在公募产品存续期内每月查询所持有的净值型 理财产品账单。 十、其他 (一)追索条款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则 光大理财将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二)信息安全 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使用投资者信息,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保证 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未经投资者专门授权,不得将投资者信息及相关 理财产品销售信息提供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品管理人应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 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 者相关信息。 (三)争议解决 本说明书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 说明书之目的,不含港澳台)法律。因本说明书引起的或与本说明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 首先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交产品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产品管理人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 务。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产品管理人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5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投资者已阅读并领取《光大理财“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购(14 天最低持有)”理财产品 说明书》,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投资者同意对于产品管理人官方 网站(http://www.cebwm.com)或销售服务机构网上销售平台公布的信息应及时浏览和阅读, 该行为视为投资者已获取该信息。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将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 联系方式告知投资者产品重要信息。若投资者联系方式变更,投资者需主动告知产品管理人 或销售服务机构。如投资者未将联系方式变更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因此导 致的产品信息无法告知或告知不及时,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服务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个人投资者签字: 日期: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36 / 41 日期: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光大理财“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购(14 天最低持有)”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一、重要声明 本协议书与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等 构成“阳光金增利稳健天天购(14 天最低持有)”理财产品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 件。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理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认真、 仔细阅读相关理财产品完整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 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有需要请及 时咨询专业理财经理。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含电子渠道确认)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过本协议及 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项条款和潜在风险,自愿购买本理 财产品,并遵守本理财产品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其中,理财产品认(申)购、 赎回等业务限制详见说明书第六部分(产品运作)相关约定,具体开放或者暂停认(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相关安排请以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为准。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受各种市场波动因素影响,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但不限于 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兑付 延期风险、提前终止风险、信息传递风险、销售风险、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风险及其他风险, 具体风险因素由光大理财在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揭示。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投资者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在此特别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完整客观记录营销 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 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二、名词释义 1.理财产品/产品:指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 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2.产品开放日:开放日当日投资者可办理产品购买、赎回等交易,具体开放日、开市时 间、闭市时间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3.认购、申购及预约申购:认购是指投资者在募集期开始日至结束日 15 点前进行的购买 行为。申购是指在产品开放期间,投资者在当日 15 点前进行的购买行为。预约申购是指投资 者在约定的产品开放日,按约定的金额(或份额)购买本产品。 4.赎回:赎回指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 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将理财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赎回分为当日 37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赎回和预约赎回。当日赎回指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开放日当日 15 点前向光大理财申请赎回理财 份额的行为。预约赎回是指投资者预约在产品未来的某个开放日赎回该产品份额的交易。 5.巨额赎回: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理财产品 说明书约定比例时,为巨额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时,光大理财将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内相关 内容,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6.收益分配:是指理财产品将其所实现收益根据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和符合法规 规定的收益规则分配给投资者,于权益登记日在理财业务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的个人及机构投 资者享有收益分配权。 三、税收规定 根据中国增值税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 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 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 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应缴纳增值税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从理财产品中获取的 收益被政府机关认定为应缴纳部分、投资者转让未到期理财产品等,并由管理人根据中国税 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 者知悉。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四、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权利 1.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取得理财收益。 2.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查询获得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信息资料。 3.产品终止后对清算后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按理财产品持有份额比例参与分配。 4.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义务 1.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机构,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阅读拟投资理财产品 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并 清楚知晓其内容,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 2.全额缴纳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合法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 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应配合光大理财及销售服务机构 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及时、真 38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4.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 构办理变更手续。若投资者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光大理财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理财产品及本理财产品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6.法律法规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运作。 2.向投资者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在《理财产品 说明书》中载明。 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理财产品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理财产品行使因投资 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理财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5.根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理财募集、认购、 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6.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 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有权代表理财产品投资 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 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 破产重整。 7.以光大理财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及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它权利。 (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 2.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3.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 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39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 购、赎回及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 5.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制订理财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份额持有人 分配理财收益。 六、免责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疫情、严重传染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 及损失,光大理财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 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光 大理财不承担责任。 3.如由于投资者原因,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资金账户和理财本金及收益被有权机关 要求冻结、扣划,则光大理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全额终止理财交易,并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 资本金及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投资者承担,光大理财有权 将此损失及费用从投资者的资金账户或理财本金以及收益中扣除。 4.光大理财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不 保证理财产品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本理 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光大理财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 的风险,由理财产品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 由投资者自担。 5.非因光大理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投资者遗失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理财产品 销售文件被盗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光大理财不承担责任。 七、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网络在线客服等(具体方式以投资 者与销售服务机构签订的销售服务协议为准),以及光大理财官方网站、客服电话等渠道反 映问题。 八、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投资者成功缴纳全额购买资金并经光大理财系统确认(申)购买份额后成立 并生效。 2.除与投资者进行特别约定外,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生效或终止以光大理财发出的确 认信息为准,光大理财将委托销售服务机构代为展示。投资者在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赎回 等交易后,需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查询。 40 / 41 光大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3.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后,如变更该笔理财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变更、 金额变更、投资者信息变更等),则以双方最近一次交易达成的交易内容为准。 九、信息保密 光大理财将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等 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 十、除与投资者进行特别约定外,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 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各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因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引起的或与理财产品销售 文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 交理财产品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投资者和光大理财分别保留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代 理销售)协议书等销售文件的内容为准。 41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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