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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永靖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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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永靖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xls

息烽县永靖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76项) (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5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给付6项,行政检查6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裁决2项,其他类43 项) 权 序 力 号 类 型 1 2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三十、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 三十二、三十四、三 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 十七、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十二、 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 四十四、六十一条。 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村庄、集镇规 政许可法》第三十、 第116条)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提出审查意见。 三十二、三十四、三 行政 划区修建临时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 十七、三十八、三十 许可 筑物、构筑物和 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 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 其他设施的许可 九、四十、四十二、 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筑物和其他设施。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 四十四、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 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 农民集体所有的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 土地由本集体经 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 济组织以外的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许可 位或者个人承包 修订)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 经营批准 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 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永靖镇农 2.分管负责人 业综合服 3.承办机构负 务中心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永靖镇村 2.分管负责人 镇建设服 3.承办机构负 务中心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3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16条)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 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 ,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 对农村居民未经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行政 批准或者违反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 处罚 划的规定修建住 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 宅的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 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 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政处罚法》第十五、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十一、三十七、三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十八、三十九、四十 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四十二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永靖镇国 土所、永 靖镇村镇 建设服务 中心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4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16条)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 对损坏村庄和集 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行政 镇的房屋、公共 的,并应当赔偿: 处罚 设施的行政处罚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 境卫生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 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1.乡(镇)法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政处罚法》第十五、 永靖镇村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十一、三十七、三 镇建设服 3.承办机构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十八、三十九、四十 务中心 责人 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四十二条。 4.具体承办人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 对擅自在村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集镇规划区内的 街道、广场、市 第116条)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 行政 场和车站等场所 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 处罚 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 、构筑物和其他 除,并可处以罚款。 设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 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1.乡(镇)法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政处罚法》第十五、 永靖镇村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十一、三十七、三 镇建设服 3.承办机构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十八、三十九、四十 务中心 责人 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四十二条。 4.具体承办人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 对单位和个人损 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 行政 坏或者擅自移动 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 处罚 有钉螺地带警示 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 标志的处罚 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 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政处罚法》第十五、 永靖镇农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十一、三十七、三 业综合服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十八、三十九、四十 务中心 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四十二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7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 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 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 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 行政 对未引起森林火 以下罚款: 处罚 灾的处罚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 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 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 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 (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8 对在乡、村庄规 划区内未依法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行政 得乡村建设规划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 强制 许可证或者未按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照乡村建设规划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 许可证的规定进 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建设的拆除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 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15、31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37、38、39、40、 42条。 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 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录。 政强制法》第十八、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 二十四、二十六、三 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十一、三十二、三十 。 三条。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 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 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永靖镇林 2.分管负责人 业站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永靖村镇 2.分管负责人 建设服务 3.承办机构负 中心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9 对在电力设施保 护区内修建的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 及电力设施安全 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 行政 的建筑物、构筑 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 强制 物或者种植植物 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 、堆放物品的强 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制拆除、砍伐或 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正)第五 十二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 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 责令拆除未经煤 物。 行政 10 矿企业同意修建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 强制 建筑物、构筑物 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 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 行政 对非法种植毒品 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 11 强制 原植物的处置 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 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对家庭经济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的适龄儿童、少 行政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 12 年免费提供教科 给付 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 书并补助寄宿生 活费。 生活费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 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录。 政强制法》第十八、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 二十四、二十六、三 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十一、三十二、三十 。 三条。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 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 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 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录。 政强制法》第十八、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 二十四、二十六、三 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十一、三十二、三十 。 三条。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 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 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 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录。 政强制法》第十八、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 二十四、二十六、三 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十一、三十二、三十 。 三条。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 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受理的说明理由)。 务教育法》第四十四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条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永靖镇供 电所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永靖镇村 2.分管负责人 镇建设服 3.承办机构负 务中心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永靖镇综 治办、永 靖镇派出 所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永靖镇科 技宣教文 化信息统 计服务中 心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 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 对生活困难残疾 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 人、对贫困残疾 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行政 13 人、对生活不能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 给付 自理残疾人的救 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 助 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 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 。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 行政 对特殊老年人的 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 14 给付 供养或救助 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 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 规定给予救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 三条 第一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 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 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 行政 15 军人抚恤优待 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 给付 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 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 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 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 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对城市生活无着 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 行政 16 的流浪乞讨人员 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 给付 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 的救助 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 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 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的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永靖镇社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疾人保障法》第四十 会事务办 八条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的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 永靖镇社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会事务办 ,提出审查意见。 三十一条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的说明理由)。 永靖镇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役军人服 》第三十三条 务站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 受理的说明理由)。 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永靖镇社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办法实施细则》(民政 会事务办 ,提出审查意见。 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独生子女入托费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行政 、入学费及医疗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条件的单位、 17 给付 费等的酌情补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 或减免 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对生产经营单位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 行政 安全生产状况的 18 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检查 监督检查 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 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 、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 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 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行政 消防安全监督检 19 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检查 查 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 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 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555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 对用人单位流动 行政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20 人口计划生育工 检查 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 作的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 对适龄儿童、少 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 行政 年接受义务教育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 21 检查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 情况的检查 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 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生育条例》第五十六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 条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 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 全生产法》第八条 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永靖镇计 划生育服 务中心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永靖镇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站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永靖镇安 监站、永 靖镇林业 站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 序实施检查。 永靖镇计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划生育服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 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务中心 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 永靖镇科 序实施检查。 技宣教文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 化信息统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 例》第二十四条 计服务中 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心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 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 防法》第三十一条 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 森林防火期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 行政 对进入森林防火 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 22 检查 区的车辆和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 进行检查 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 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第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 二十七条 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启动责任:制定林业检查方案和计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 2.实施责任:按检查方案和计划进行检查和核查 森林法》第46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有两名以上并需出示有效执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证。 行政处罚法》第60条 3.监管责任:根据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提 。 3.根据 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定各阶段责任。 永靖镇林 业站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林业行政 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 林业行政执法人 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 员对与违法行为 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 行政 永靖镇林 23 有关的场所、物 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 检查 业站 品进行勘验、检 ,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查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 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 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应当告知理由)。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 行政 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 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永靖镇社 对调整村民小组 24 确认 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由村 进行审核。 设置的批准 组织法>办法》第十三 会事务办 民委员会征得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报乡、民族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 条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 说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555号令)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应当告知理由)。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 永靖镇计 工作条例》(国务院 行政 流动人口避孕节 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 进行审核。 划生育服 25 令第555号令)第十三 确认 育情况证明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 务中心 条 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 说明。 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 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正)第十二条 1.组织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兵役 情况检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 登记。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 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 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 行政 《征兵工作条例》第 永靖镇武 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 知理由); 26 兵役登记 确认 十二条 装部 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档案,公开兵役登 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 记信息; 称应征公民。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 号令)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 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 行政 群众购买毒性中 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 27 确认 药证明 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 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 极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1.乡(镇)法 应当告知理由)。 定代表人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永靖镇卫 2.分管负责人 理办法》(国务院令 对购买毒性中药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生院 3.承办机构负 第23号令)第十条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 责人 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 4.具体承办人 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 永靖镇司 进行审核。 例》第二十条 法所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 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 说明。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障部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 应当告知理由)。 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 出审查意见。 永靖镇人 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 行政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 力资源和 29 就业创业登记 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 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确认 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社会保障 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 服务中心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 法律证件。 、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六十三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人力资源社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4〕97号)根据促进就业创业 永靖镇社 对在社会主义建 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 会事务办 设中做出显著成 业证》。 (该项工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 绩的残疾人,对 作镇人民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维护残疾人合法 正)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政府收到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行政 30 权益、发展残疾 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 疾人保障法》第十三 村民委员 奖励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 人事业、为残疾 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 条 会材料后 奖励。 人服务做出显著 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审核,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成绩的单位和个 上报县政 人的奖励 府批准)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 行政 法律援助申请人 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28 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证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 明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 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对在人口与计划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生育工作中有突 行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出成绩或者特殊 31 奖励 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 贡献的组织和个 予表彰和奖励。 人的奖励 对个人之间、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 行政 人与单位之间土 十六条第二款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32 裁决 地权属争议的处 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 理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七 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 对个人之间、个 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 人与单位之间林 民政府依法处理。 行政 33 木所有权、林地 《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 裁决 使用权争议的处 场管理机构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 理 属争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 民政府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 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适龄儿童、少年 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 其他 因身体状况需要 34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类 延缓入学或者休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 学的批准 八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 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 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1. 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 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八条 。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 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 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 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 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 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 书的有关内容。 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 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 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 林法》第十七条 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 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书的有关内容。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提出审查意见。 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 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永靖镇计 划生育服 务中心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永靖镇国 土所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永靖镇林 业站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永靖镇科 技宣教文 化信息统 计服务中 心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35 36 37 38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 序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十八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其他 乡镇煤矿安全生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条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类 产监督管理 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 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第四十四 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 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 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 食品摊贩从事食 份证明、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向 正后重新提交。 其他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 品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类 例》第四十四条 备案 申请备案;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 ,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门以及城市管理部门。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 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管。 1.调研责任:对是否需要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进 在乡道、村道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调研。 其他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 出入口设置限高 2.组织实施责任:对确认需设置的,组织实施。 类 》第三十四条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限宽设施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 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 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第 其他 乡村建设规划许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乡规划法》第四十一 三十四条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 类 可初审 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条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审查。 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 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永靖镇安 监站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永靖镇安 监站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永靖镇安 监站、永 靖镇经济 发展办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永靖镇村 镇建设服 务中心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16号)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 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 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 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 村民在村庄、集 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 其他 镇规划区内,需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 39 类 使用耕地修建住 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宅申请的审查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 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 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 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 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 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 序办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村民在村庄、集 第11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 镇规划区内,使 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其他 用原有宅基地、 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40 类 村内空闲地和其 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 他土地修建住宅 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 申请的批准 利用规划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 永靖镇国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设管理条例》第十八 土所 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条 部门审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 设管理条例》第十八 永靖镇国 土所 的书面决定;不批准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 条 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555号)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 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 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 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 其他 41 生育服务登记 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类 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 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 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 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公 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 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 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 ,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 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 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 其他 病残儿医学鉴定 42 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 类 审核 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 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永靖镇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划生育服 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 务中心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证 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 永靖镇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理办法》(国家计划 划生育服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务中心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第十三条 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进行核查。 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对新生儿在医疗 永靖镇计 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其他 保健机构以外地 划生育服 43 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 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 的规定》(国家卫生 类 点死亡的核查 务中心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 息。 健康委员会令第9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通报有关信息。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 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 对侵占、破坏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校体育场地、器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见;对情节复杂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 永靖镇科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技宣教文 材、设备的单位 8号)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 讨论决定。 其他 或者个人限期清 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国家教育委员会 化信息统 44 类 退和修复场地、 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 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计服务中 赔偿或者修复器 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心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材、设备 ,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制 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证据、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权利救济 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 农村幼儿园举办 《幼儿园管理条例》 ,提出审查意见。 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 其他 45 、停办的登记注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 类 册 ;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第4号)第十二条 育行政部门备案。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 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永靖镇科 技宣教文 化信息统 计服务中 心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 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 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 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 其他 廉租住房保障申 46 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 类 请初审 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 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 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 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 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7 其他 村规民约备案 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 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 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第三十 九条第二款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 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 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 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 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 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贵州省禁毒条例》(2013年修正)第十条 其他 监督社区戒毒人 48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 类 员 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 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 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 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 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 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永靖镇村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建设部令第162号 镇建设服 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务中心 部门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 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 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正后重新提交。 永靖镇社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会事务办 二十七条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 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 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意 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 永靖镇综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 毒法》第三十九条 治办 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 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 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 对居民住房恢复 、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 其他 49 重建补助对象的 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 类 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 审核 、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1.乡(镇)法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永靖镇社 2.分管负责人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会事务办 3.承办机构负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责人 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 4.具体承办人 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永靖镇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会事务办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由社会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事务办收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第三 2.分管负责人 其他 对设置农村村民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集相关资 50 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 类 公益性墓地审核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条 料,报县 3.承办机构负 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责人 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局审 。 核,再由 4.具体承办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县民政局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报县政府 批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 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 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永靖镇社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会事务办( 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由各村( 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居)评审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乡(镇)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团对提出 定代表人 城乡居民申请最 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 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申请的村 2.分管负责人 其他 51 低生活保障待遇 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国务院令第649号 (居)进 3.承办机构负 类 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 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评审, 审核 )第四条 责人 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报镇人民 4.具体承办人 审批。 政府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再报县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政局审 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 批) 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 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 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 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 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其他 特困人员供养待 代为提出申请。 52 类 遇及核销的审核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 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 其他 53 医疗救助初审 类 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 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 障部门直接办理。 54 其他 临时救助初审 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永靖镇社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国务院令第649号) 会事务办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第十六条 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永靖镇社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 》(国务院令第649号 会事务办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第三十条 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永靖镇社 》(国务院令第649号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会事务办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第四十八条 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第二十 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 对五保供养服务 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 其他 不符合要求的责 55 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类 令限期改正及终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止供养服务协议 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五 条第一款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伤残抚恤对象残 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其他 疾等级评定的审 56 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 类 核 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 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 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 第 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 其他 受理进入光荣院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 57 类 集中供养的申请 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 批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 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永靖镇社 会事务办 办案的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条例》第二十四条 ,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的,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决定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 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 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核要求调整和评定残疾等级人员档案材料,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永靖镇社 核对伤残信息等;提出初审意见。 》(民政部令第50号 会事务办 3.呈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 ) 第五条 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 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符合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 永靖镇社 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报光 (民政部令第40号) 会事务办 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 第八条 明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 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58 59 60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为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 其他 征用单位和个人 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 类 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 的财产 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 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 其他 执行民间纠纷案 纷。 类 处理决定决定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 人民法院起诉。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 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 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 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对土地承包经营 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 期限内,承包经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 营者之间承包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 类 地进行调整的批 修正)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 准 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 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 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 其约定。 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 其他 采取措施实施土 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 类 地整理 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 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 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 ,并组织实施。 1.作出征用决定责任: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作出征用决定。 永靖镇党 2.返还或补偿责任:使用完毕或处置工作结束后 发事件应对法》第十 政办公室 二条 及时返还或补偿。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 盾纠纷。 1.乡(镇)法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定代表人 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 发事件应对法》第二 永靖镇综 2.分管负责人 十一条 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治办 3.承办机构负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责人 》第二十一条 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4.具体承办人 3.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乡(镇)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定代表人 ,提出审查意见。 永靖镇农 2.分管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3.转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 业综合服 3.承办机构负 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务中心 责人 。 4.具体承办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拟定整理方案责任:开展调研,拟定整理方案 。 2.公示整理方案责任:公示整理方案,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三十五 。 3.审查决定责任:对整理方案进行审查,经集体 条、第四十一条 讨论作出整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4.组织实施责任:按方案组织实施。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验收责任:根据方案规定的整理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永靖镇农 业综合服 务中心、 永靖镇国 土所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 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 对乡(镇)村公共 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其他 设施、公益事业 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62 类 建设用地的审核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 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 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 定的标准。 其他 农村居民住宅用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 63 类 地审核 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对在村庄、集镇 ,不予批准。 116号)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 其他 规划区内,违法 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 64 类 占地的,责令退 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 回 民政府责令退回。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乡(镇)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定代表人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永靖镇国 2.分管负责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 土所 3.承办机构负 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条 责人 。 4.具体承办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提出初审意见。 永靖镇国 地管理法》第六十二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 土所 条 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 永靖镇国 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 土所、永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设管理条例》第三十 靖镇村镇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 六条 建设服务 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中心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第 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 永靖镇农 其他 对农产品生产活 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 行政执法证件。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 业综合服 65 类 动的指导、监管 区域内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督, 落实农产品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安全条例》第五条 务中心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 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 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 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 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 对实行家庭承包 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其他 方式的农村土地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 66 类 承包经营权颁证 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 的审核 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 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 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 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 府补正。 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 对以招标、拍卖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公开协商等方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 其他 式承包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 67 类 办理农村土地承 )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包经营权证的初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 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 审 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 换发、补发农村 其他 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 68 土地承包经营权 类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 证的审核 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 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提出初审意见。 永靖镇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 业综合服 管理办法》(农业部 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务中心 令第33号)第七条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永靖镇农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业综合服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应告知理由, 管理办法》(农业部 务中心 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令第33号)第八条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永靖镇农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业综合服 ,提出审查意见。 管理办法》(农业部 务中心 3.转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 令第33号)第十七条 请材料报送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第4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他 土地承包经营权 69 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 类 流转合同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 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 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正后重新提交。 权流转管理办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农业部令第47号)第 ,提出审查意见。 二十一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 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 管。 1.通告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 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 物防疫法》第六条、 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 第六十三条 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3.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 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 制工作。 其他 组织开展动物疫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 70 类 病强制免疫 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 疫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 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1.建立队伍责任:组建应急队伍,制定应急方案 ,并在辖区内加大宣传力度,公开联系方式。 2.组织实施捕杀责任:收到有狂犬、野犬信息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立即组织人员,并联系当地公安派出机关;及 其他 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1 捕杀狂犬、野犬 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乡(镇 时赶赴事发地对狂犬、野犬进行捕杀; 类 》第二十九条第(三 )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3.善后责任:加大受伤人员的紧急医治工作;对 )项 被捕杀的狂犬、野犬进行妥善处置。 4.报告责任:如出现狂犬、野犬较多的情况,及 时上报县级政府动物卫生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调查研究责任:对可能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对危害文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单位安全、破坏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其他 72 文物保护单位历 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 2.决定责任: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 物保护法》第二十六 类 史风貌的建筑物 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 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作出处理 条第二款 决定。 、构筑物的拆迁 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3.组织实施责任:根据处理决定组织实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永靖镇农 业综合服 务中心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永靖镇农 业综合服 务中心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永靖镇农 业中心、 2.分管负责人 永靖镇派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出所 4.具体承办人 永靖镇科 技宣教文 化信息统 计服务中 心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 、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 其他 设立乡村集体所 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 73 类 有制企业的审核 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 理税务登记。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 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 其他 设立健身气功站 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 74 类 点的审核 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 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永靖镇三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 变办、永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靖镇经济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例》第十四条 发展办 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永靖镇科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技宣教文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令 化信息统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计服务中 第9号)第十七条 部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 心 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助款物管理办法》( 永靖镇社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会事务办 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灾害救 助款物的发放,由灾民申请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村民组提名,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自公布之日 起2日内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应当 其他 自然灾害救助款 75 立即将申报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 类 物的发放审核 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报 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时救助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说明理由。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乡(镇)法 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 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国行政许可法》第三 1.乡(镇)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十条、第三十二条、 定代表人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 ,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其他 对五保对象入农 号)第八条第一款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 永靖镇社 2.分管负责人 七条、第三十八条、 76 类 村敬老院的批准 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 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 会事务办 3.承办机构负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责人 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条、第四十二条、第 4.具体承办人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的 四十四条、第六十一 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条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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