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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管局层转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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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皖市监办函〔2021〕804 号 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 2021 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省药监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局、 中心)、信息中心: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 2021 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 知》(国市监信发〔2021〕83 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要求,全面落实年报工作任务 年报公示工作是信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切实加 强组织领导,建立常态化年报公示工作机制,按照分时、分类、 分阶段等多种方式方法,与市场监管其他工作统筹推进,避免突 击性、冲刺性完成任务,提升年报公示工作科学化水平,减轻基 层负担。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年报“多报合 一”、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报、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 款项年报公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和个体工商户年报等工作,确保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 业 100%年报,确保严格执行大型企业名单数据使用管理规定和 数据安全,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年报工作质量 各地要加大年报工作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工作手段,注重传 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日常监管与宣传指导相结合,在督促指 导市场主体年报公示过程中,要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市场主体在年 报公示中的主体责任意识,引导和提升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自觉 性和主动性,不得代替市场主体年报,坚决杜绝虚假年报。要认 真指导企业准确、真实填报年报信息,提高年报数据的准确性和 真实性。要积极发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等制度作用, 通过对未年报市场主体实施信用约束,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 三、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年报工作稳妥有序 要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协调配合,信用监管机构要承担起 统筹协调、宣传培训、指导督促等职责;登记注册机构要强化工 作衔接,在办理企业迁移登记时,确保年报信息同步迁移;信息 化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 信息化改造工作,增加技术手段,对年报公示信息敏感词汇实现 自动筛查过滤,确保对填报和公示的误导公众、违反公序良俗等 不良信息早发现、早处置。各地要继续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做好企业年报 “多报合一”工作,及时与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高工作实效,在往 年取得的成绩基础上力争年报工作再提升。2021 年度年报公示 工作,我省选取芜湖市作为自主年报试点地级市。年报结束后, 要及时总结年报工作情况及经验做法,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前将 年报工作总结报送省局信用监管处(邮箱 :ahsgsjqyc@sina.c om) 。年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 2021 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国市监信发〔2021〕83 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 2021 年度 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年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 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 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为做好 2021 年度全国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年报各项工作 (一)统筹做好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工作。继续实施与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 报。纳入“多报合一”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的参报范围根据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登记注册类型判断,由系统自动关联并加 — 1 — 挂数据项。海关管理企业名单另行下发。 在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外商投资企业(机构) “多 报合一”相关版块时,做好股东信息和投资者信息的关联。新增 “持股比例”填报数据项,所有填报信息项均设置为必填。对于 涉及资金的数据项单位,请设置提醒。 (二)继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报。要积极督促与人民 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 备生产企业及时报告相关许可证信息,并确保 100%年报。相关 名单由总局下发,请信用监管职能部门与药品监管部门、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密切配合,精准摸清企业情况, 服务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工作。 (三)完善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公示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保障中 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对大 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 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 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 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大型企业名单仅供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 开展企业年报工作参考,不作为大型和中小型企业划型的依据, — 2 — 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请严格执行大型企业名单数据 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数据安全。 (四)依法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工作。代表机构 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 利性活动的非法人办事机构,其年报要求、未年报等行为的法律 后果与普通企业存在较大差异。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强化 对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代表机构要精准分类管理, 严格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处置未年 报、超驻在期限代表机构。要按照总局要求改造完善公示系统代 表机构年报模块,确保及时上传代表机构年报等相关信息。 (五)同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要总结 疫情防控中年报工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丰富便利年报的措施, 做好服务工作。要继续加强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合作,掌握辖区内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真实情况。要摸清通过纸质进行年报的个体工 商户底数,有条件的地区要努力提高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化水平, 鼓励网上填报。 二、确保工作安排规范有序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年报公示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年报公示 工作与地方政府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 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支持。要提升年报工作科学化水 平,分时、分类、分级,与其他工作统筹推进,不搞冲刺、突击, 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 3 — (二)持续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工作手段,将传统媒体和 新媒体相结合,将日常监管工作与宣传指导相结合,切实提高工作 实效。对于新增年报事项要做好宣传培训,特别是要总结本地区去 年大型企业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工作,配合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继续做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宣传。 (三)发挥技术支持作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平台支 撑,提供分类详实的填报说明,运用智能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 完善填报提示和校验功能,优化页面保存,对异常数据进行在线 提示。优化年报填报登录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同时在登 录、填报、公示各个环节要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安全。要加大 政府部门数据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政府部门掌握的数据,在企业 年报时要自动关联带出,避免企业误报误填。 (四)增强服务和风险意识。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 融入年报工作各个环节。企业迁移时,信用监管职能部门要与登 记注册职能部门做好衔接,确保年报顺利随迁。增加技术手段, 对年报公示信息敏感词汇实现自动筛查过滤,提高信息甄别有效 性,确保对填报和公示的误导公众、违反公序良俗等不良信息早 发现、早处置。对于可能造成舆情风险的要果断处置,及时报告。 (五)挖掘年报数据价值。严格执行年报数据标准,厘清应 当年报公示市场主体数量底数,有序实施年报数据对账对表,定 期监测数据上报情况,强化年报数据的上报管理,确保数据质量。 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挖掘年报数据价值,加强数据深入分析, 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 4 —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有力有序稳妥推 进年报工作,在往年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力争再提升。请各省(区、 市)市场监管部门于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将选取的自主年报试 点地级市(省会城市除外)报送总局。年报结束后,及时总结年 报工作情况及经验做法,于 2022 年 7 月 31 日前报送总局。年报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相关名单、年报文书、技术方案、数据规范请登录市场监管 总局工作门户(10/20/128/228)下载。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联系人:李 鑫、陈 函 联系电话:010-88650758、88650785 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联系人:郝婧宇、袁瑞丰 联系电话:010-82262321、82262334 市场监管总局 2021 年 12 月 24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 年 12 月 27日印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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