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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机构编制“12310”举报信息处理制度(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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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机构编制“12310”举报信息 处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各类机构编制举报信息的受理办 理工作,根据《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 (中央编 办发〔2011〕18 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信息接收。责任人负责接收通过各种途径产生 的“12310”举报信息。举报信息产生的途径包括:来人、电话、 信件、传真、网络(市编办“12310”网络举报系统、电子邮件、 其他有关网站)、手机短信、上级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转办或交办 等。接收信息要严格按照 12310 举报信息接收要点进行。 第三条 举报信息登记。责任人负责将接收的举报信息进行 登记,录入《濮阳市机构编制“12310”举报登记簿》。 第四条 举报信息分析。举报事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应及时受理。举报事项事实不清楚,举报内容空泛、重复的应联 系举报人补充证据或线索,经分析判断后决定是否受理;无法联 系举报人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举报件受理。确定受理的举报信息将作为举报件, 由责任人填写《濮阳市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单》,拟出办 理意见,报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办领导批准。一般举 报事项报分管领导批准,重要举报事项及时按程序报办主要领导 批准。 第六条 举报件办理。举报事项的办理可根据举报的内容、 -1- 重要程度和属地范围等情况分为自办、转办和交办。具体可参照 《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的具体要求,对自办 件、转办件和交办件进行办理。 第七条 举报件督办。要按照《濮阳市机构编制“12310”举 报受理工作督办制度(试行)》分别对自办件、转办件、交办件 进行督办。其中自办件参照编办内部督促检查办法进行督促办 理,转办件由转办方实行“一件二催” ,交办件由交办方实行“一 件三催”。 第八条 办理结果审核。转办方或交办方收到承办单位报送 的办理结果后,对其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如报送内容存在问题 或报文形式存在明显不当的,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有关情况或重新 报告。 第九条 举报件办结。承办单位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要 听取举报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有关责任人要将办 理过程、办理结果和向举报人反馈的情况形成办结意见,上报办 领导同意后即为办结。交办方或转办方有关责任人将承办单位报 送的交办或转办结果报办领导审核同意后,将同意办结意见函或 建议函发至承办单位,该举报件即办结。 第十条 立卷归档。对举报件办理涉及到的所有资料,按照 《濮阳市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文书处理制度(试行) 》 的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严守保密纪律。责任人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2- 不得泄漏涉密事项,下班前将所有涉密文件放入保密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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