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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确认目录分表(2022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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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确认目录分表(2022版).xls

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确认目录分表(2022版)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1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2 行政确认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 3 行政确认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4 行政确认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 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 见和材料。 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 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 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 1.《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农 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 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 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理。 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 产品质量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 、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 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 见和材料。 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 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 工作。”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 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 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 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测。 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 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 1.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 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 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 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 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一、在无公害农 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 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 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期间,将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 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 、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 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 作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下放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 见和材料。 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 部门承担。” 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 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 技能竞赛活动。 ,并报农业农村部和国家认证 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 2.农业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行业职 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 测。 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规定。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 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无公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 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 负责综合管理,业务机构(指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 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 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 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 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 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 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分别简称部鉴定中心和部行业指导站)进行 、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 技术指导,执行机构(指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 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 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农 见和材料。 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 站)组织具体实施。 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机构(以下简称职能机构)组织实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 3.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农机行 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 ,并报农业农村部和国家认证 。 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 施。 测。 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框架内进行。农 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 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全国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无公 应履行的责任。 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 ,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农机指导站) 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 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 、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负责业务指导;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 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各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 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 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 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鉴定站)负责执行实施。 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并报农业农村部和国家认证 第十六条: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是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 。 测。 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的鉴定站的分支机构。在归属鉴定站的组织管理下,在归属鉴定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无公 的组织管理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应履行的责任。 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 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 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 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并报农业农村部和国家认证 。 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无公 应履行的责任。 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 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 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监督电话:0554应承担相应责任: 4031105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 监督电话:0554应承担相应责任: 予以确认; 3126983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 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者监督不力,影响农产品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种质安全,损害农户利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的;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 4.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有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 监督电话:0554应承担相应责任: 予以确认; 4031105 反考核纪律行为的;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 5.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索 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者监督不力,影响农产品 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种质安全,损害农户利益 益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 4.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有 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 监督电话:0554应承担相应责任: 予以确认; 3120056 反考核纪律行为的;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 5.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索 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者监督不力,影响农产品 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种质安全,损害农户利益 益的;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 4.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 予以确认; 反考核纪律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 5.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索 者监督不力,影响农产品 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 种质安全,损害农户利益 益的;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4.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有 文件规定的行为。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 反考核纪律行为的; 5.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索 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寿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目录(2022版) 权力名称 序 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号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渔业捕捞许可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农药经营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 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 资源的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 八条规定的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 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 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 ,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处罚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的处罚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等二类行为的 处罚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 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的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 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 罚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四类 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 四类行为的处罚 63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64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65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66 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 67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 检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 68 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 69 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对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 70 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 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 71 ,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72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 73 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 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的新蚕品种的处罚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 项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处罚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 种的蚕种的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四类行为 的处罚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 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以及其他经检 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 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 活动的处罚 对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 物产品的处罚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 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 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等三项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 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的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及持有 、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 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 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 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 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 具处方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四类 行为的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 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 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 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 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 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 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 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 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 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未在猪胴体和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要求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 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对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 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 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 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 失、泄漏的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 类行为的处罚 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 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法采取有关预防、控 制措施的处罚 对违法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拒不销毁或 者送交的处罚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不改正 的处罚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的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九类行为的 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 明文件的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 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 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 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报告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 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 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 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 生动物的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 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 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 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证件、专用 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的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标签的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 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等 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 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 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 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类行为的 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 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 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 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法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对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 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 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 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 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等三类行为 的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四类行为的 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 施的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 涂荒芜满一年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 捕捞的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 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 损害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 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 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 书和标志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 包装、储存的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 记录的,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 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主动履行农产品召回义 务的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 记录的处罚 对从事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者,未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 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三类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01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 202 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 203 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 204 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05 对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06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207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 208 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 209 检验证书的船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10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11 对转让、借用船舶证书的处罚 212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三 213 类行为的处罚 214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 215 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 216 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 217 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渔业船舶的处罚 218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219 对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 220 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221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222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 223 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224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 225 ,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两类行为的 处罚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226 提交《海事报告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 227 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 228 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22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 230 物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31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 232 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 添加剂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233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 234 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 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村宅基 地建住宅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 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 监控的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 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查封(封存)、扣押违法物品、场所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行政调解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质量问题的行政调解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发放 乡村兽医备案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行政征收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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