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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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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简称 “定点机构”)规范管理,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我会 结合实际,起草了《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国务院于 2018 年在全国范围 内建立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我市是全国最早开展残疾 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城市,从 2005 年就开始使用福利彩票 公益金资助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并于 2014 年率先形成 制度性安排,目前康复救助对象的范围为 0—18 岁残疾儿童 少年。 为加强我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工作,2011 年我会出台 《深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评审办法》(深残发〔2011〕 90 号),建立了定点机构评审机制,并于 2014 年进行修订 形成《深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评审办法》(深残发〔2014〕 80 号)。政策实施 10 年以来,我市逐步建立了制度化、社 会化、市场化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工作机制,培育发展 了一批定点机构。据统计,截至 2021 年 6 月,我市定点机 构共计 155 家,其中,公办机构 34 家,民办 121 家,从业 人员 3013 人,涉及到 6 个服务类别共 302 个服务资格,机 构分布情况详见表 1。 表 1:深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基本情况 序号 统计分类 基本数据 公办 1 机构性质 2 地理分布 3 服务内容 民办 卫生 民政 教育 残联 工商 民非企 卫生 29 3 0 2 59 48 14 合计 155 罗湖 福田 南山 宝安 龙岗 盐田 坪山 龙华 光明 大鹏 合计 14 27 15 29 34 3 2 23 6 2 155 肢体 听力儿 言语儿童 视力康 智力儿童 孤独症 康复训练 童康复训练 康复训练 复训练 康复训练 儿童康复训练 48 19 30 1 95 109 定点机构成为我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承接主体,较 好地满足了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需要。据统计,截至 今年第一季度,全市定点机构在训残疾儿童少年共 9619 名, 其中,深户有 7414 名,非深户有 2205 名,各类别残疾儿 童少年情况见表 2。 表 2:深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各类别服务人员情况 1 2 残疾 类型 人数 精神 智力 (孤独 肢体 听力 言语 视力 多重 合计 640 811 861 42 781 9619 症) 2371 4113 二、政策修订必要性 随着我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需求的发展变化,定点 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现有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管理政策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亟待修订。 一是落实上位政策的需要。我市现行残疾儿童少年康复 机构管理政策由市残联制定出台,与现行残疾人服务机构管 理政策要求不相符。2018 年,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制定出台《残疾人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民发〔2018〕31 号 ),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在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职责。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相 关部门也相应联合出台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政策。 例如, 北京市残联、教育、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于 2020 年 4 月出台《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广州市残联、教 育、民政、人社等部门于 2019 年 1 月出台《广州市残疾人 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则 于 2018 年 10 月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是试点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 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 管理,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残疾 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发 〔2020〕40 号),于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在 广东等 4 省开展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我市须结合 实际出台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政策并确定 相关准入标准,相关部门须加强联动共同开展定点机构管理 工作。 三是加强定点机构管理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定点机 构数量增长过快,但服务监管的依据不充分,相关部门联动 评审及监管机制有待完善。在实际工作中,我市定点机构管 理存在机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公立机构难以纳入统一管理、 康复服务价格标准难以界定、相关领域专业督导不够、专业 人员队伍不稳定、机构违规处理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亟 需进一步健全定点机构管理机制。 三、《办法》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一是总则。 阐述办法起草依据、目的、界定及工作职责等内容。二是定 点机构的确定。包括申请成为定点机构的基本条件、申请流 程、评审方式、复评认定、直接认定、资格有效期及不受理 情形等内容。三是定点机构服务要求。提出服务对象自主选 择定点机构、定点机构服务内容、超范围服务、康复评估及 方案制定、档案管理、服务协议、收费标准、费用报销、教 育培训、信息保密、自主推出、变更等基本要求。四是定点 机构违规处理。包括对定点机构违规的界定及处理方式。五是 保障措施。从经费预算、加强领导、专业化建设、督导检查、 绩效评估等方面明确定点机构管理的保障措施。六是附则。 规定文件负责解释的单位和实施时间。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各部门职责定位 按照上位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办法》将各部门、 单位职责明确如下:市残联牵头开展定点机构评估认定,负 责全市定点机构建设的统筹规划,承担定点机构业务指导、 监督管理职责;民政、卫生健康、教育等行业管理部门对定 点机构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并协助残联组织做好定点机构服 务管理相关工作;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市 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定点 机构管理监督工作;市残联、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市场 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定点机构检查监督工作,并根 据需要协同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各区(新区)残联承担本辖 区内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市残联报 告相关情况。 (二)关于定点机构准入评审工作 为加强机构准入评审,保障定点机构质量,《办法》结 合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现行的准入标准,形成了新的定点 机构准入标准,优化了以下评审工作:每季度安一次集中评 审;参加评审的专家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别有序选 取,每次评审不少于 3 名专家,评审采取上门实地评审方式; 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组建肢体、智力、 精神、视力、听力言语等各类别的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 市残联牵头组织开展定点机构认定工作,民政、卫生健康、 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或参与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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