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学院章程.docx
怀化学院章程 湖南省教育厅核(2015)第 22 号 序 言 怀化学院前身为 1958 年创办的黔阳师范专科学校,历经怀化师范专科学校、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2 年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怀化学院。 其间,湖南农学院黔阳分院、怀化地区教师进修学院、黔阳师范学校先后并入。 学校秉承“怀仁化物,立地仰天”的办学理念,以“厚德、博学、唯实、 求新”为校训,坚持“立足怀化、面向湖南、辐射全国”的服务定位,以“应用 性、民族性、区域性”为办学特色,培养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社会责任感、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成区域性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提升现代大学治理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怀化学院;学校英文名称:Huaihua University;学校 域名:www.hhtc.edu.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东路 180 号,学校分东、西两个 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 等学校,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任命学校负责人;为 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 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 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学科、专业,依法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 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1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依法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依法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职务;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怀化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 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中心、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学院(中心、 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 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 行政部门和其他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提高质量为 核心,积极从事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现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 等学科门类。 第十三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稳步发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积极创办研究生教育,形成多层次办学格局。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相关机构的学术交流和教育合作,同时,通 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等形式,积极开展与国(境)外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学 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术发展,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 招生计划。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 拔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严格学籍管理,不断提升教学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可以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2 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学校不断优化教育资源,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教育质量评 估监督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以应用研究为主,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符合地方经济发展 需要、有明确社会需求和市场前景的研究,注重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推广。 第二十条 学校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学校和师生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产业与重点领域,开展教 育培训、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决策咨询、科学普及,为社会提供智力与科技支 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积极推进文化传 承与创新,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 会服务。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学 生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 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 术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和参与国内外交流学 习的机会;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任务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事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九)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3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 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七)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 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 友善的品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考核评价和奖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 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 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和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和就业创业指导与就业推 荐等服务。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通过国家贷款、助学金、经 济补助、减免学费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任务。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 按照法律、学校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 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社会服务; (二)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 等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4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自身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与重要 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任免、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 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尊重、关心和爱护学生; (五)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六)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七)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用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 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进修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 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 晋升、晋级、评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 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职 工,实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 5 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设置相应工作机构,受理和 处理教职工在人事聘任、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方 面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离退休制度,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为在 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与企业、行业合作培养“双 师型”教师,聘请企事业单位技术专家来校指导实践教学工作。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参加专业实践或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四条 来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其他非正式在编人员,依据国 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与组织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 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 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 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 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 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 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6 (七)加强对学校院(中心、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 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 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 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 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 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 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 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时,应有 2/3 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 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书记应综合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对讨论研究的事 项作出决定。不是党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怀化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怀化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开展党纪和廉政教育, 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领导干部行使权 力进行监督,受理和查处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 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 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 理工作。 7 校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 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 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 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 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 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 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 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 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 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 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 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 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 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 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五十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 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8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 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推荐国家、省部级和上级主管部门科学研究项目。 (三)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 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学校研究机构的设置,审议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重要学术组 织的任职人选及科学研究中的其它重大学术问题。 (五)评定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六)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指导校级重大学术活 动以及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 (七)参与职称评审、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八)调查和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处 理建议。 (九)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涉及重要学 术问题的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咨询、审议及评定。 (十)讨论和审议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咨询、评议和裁决的 学术问题。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 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 作,学术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进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教学指导机构。教学指 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研究学校教学建设工作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指导学校教学建设重点工作; (三)评议和推荐学校教育科学和教学改革资助项目、教学成果奖、优秀教 学奖、教学名师、精品课程、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建设学科和优秀教材; (四)沟通信息,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推广研究成果,为学校的教学建设和 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五)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学事项的指导、咨询、评议、审议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与教学 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 9 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进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学位评定机构。学位 评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检查、评估、监督各学院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 (五)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教授代 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 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进行。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 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 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计划、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 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院、中心、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 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 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 10 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 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 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及其他法律 法规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 其授权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 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 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学生代表大 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 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政职能机构。各 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应制订具体的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规范并公开管理程序, 接受师生监督。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中心、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的基层组织,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民主管理。 学院(中心、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学院(中心、部)的师资队伍建设、 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规划; (二)全面负责本学院(中心、部)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风学风建设; (三)负责本学院(中心、部)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按照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本学院(中心、部)年度招生计划; (五)负责本学院(中心、部)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对本学院(中心、 部)师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和资产; 11 (七)负责本学院(中心、部)教职工的工作量酬金和奖金的分配; (八)负责本学院(中心、部)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组织本学院(中心、部)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 (十)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中心、部)院长(主任)是学院(中心、部)的主要行政 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中心、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中心、部)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中心、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 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学院(中心、部)重要事项。支 持本学院(中心、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 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中心、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学院(中心、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中心、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 群众组织;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中心、部)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组织工作。副 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中心、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中心、部)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中心、部)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 包括学院(中心、部)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党总支副 书记。学院(中心、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 责。涉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合作等事项,由院长(主任)召集并 主持会议;涉及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奖惩和学生管理等事项,由党总支书 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中心、部)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 形式。教授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 行使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评议职能。 12 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 由本单位教职工民主推举产生,经学院(中心、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教授委员会选举主任一人,主持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中心、部)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设分工会委员 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分工会委员会在学院(中心、部)党总支领导和学校工会 指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 院(中心、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按有关规定,并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 权。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学、科研等需要设立各类学术研究机构,承担相应 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七章 第六十七条 财务、资产、后勤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经营收入、社会捐款等。 学校对经费依法依规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 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扩充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 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实行 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 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 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13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为 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十六条 学校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 谐稳定。 第八章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与社会 学校不断密切与社会行业、科研院所、企事业等社会组织及个 人的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 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代表、社会知名人 士、学者、企业家和著名校友组成的非法人民间组织,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 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是凝聚社会资源、开展社会交流的桥梁与纽带。理事会 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对学校重大决策进行咨询,提出建议;协助学校与企 业、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集学校办学资金,并监 督其使用。学校与理事单位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密切联 系,共同为国民经济、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理事会按照法律和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法注册为非营利社会组织。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下,按地域、行业、届别等组织校 友分会。校友分会接受校友总会指导。 第八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 学生或学员,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社会 导师,学校授予荣誉校友、荣誉学位的个人。 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 友建议。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育基金会,面向社会各界筹措资金,接受各种捐赠, 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第八十二条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怀化学院”英文缩写“HHU”组成 的帆船图案,下方有“1958”字样,表示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怀化学院”的 英文大写,帆船图案下方是校名。 14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 为白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红色。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中文校名,左上角配 以学校徽志。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鹤舞长天》。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 9 月 10 日。 第十章 第八十六条 附 则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 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 章程相抵触。 校长办公会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 违反章程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八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校长或校党委 1/3 以上委员或学校教 职工代表大会 1/5 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