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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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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工总〔2021〕15 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中央 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有关厅(局)工会: 《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 2021 年 4 月 8 日广东省总工会第七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 会议修订,现予印发。 广东省总工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 — 1 — 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实施细则 (2021 年 4 月 8 日 广东省总工会第七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 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广东 省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 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 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 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 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竭诚服务女职工。 第四条 — 2 — 全省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第五条 基本任务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承担起团结引 导女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教育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不断提高思想 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技能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建设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女职工队伍,推进知识型、 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六条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 局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 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团结动员广大女职 工为推动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 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建功立业。 第七条 落实广东省总工会“四最”“四让”工作要求,依 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 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 斗争。 第八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 策的制定和完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 职工依法依规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 合同工作,并参与监督执行。指导和帮助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 — 3 — 并履行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 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 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女职工的关爱服务,加强对困难女职工的 帮扶救助。 第九条 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围绕尊老爱幼、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内容,推广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推动职工和谐家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弘扬中华民族家 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第十条 推动营造有利于女职工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发 现、培养、宣传和推荐优秀女性人才。开展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五一巾帼奖等先进女职工集体和个人的推荐选树工作。 第十一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 职工工作。在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积极 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加强女职工工作政策理论研究和工作调研,总结 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努力打造维权型、服务型、创新型女职工组 织。 第十三条 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和国际妇女组织的友好交 流活动,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 国统一作贡献。 第三章 第十四条 — 4 — 组织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 会委员会同时筹备、同时建立(或换届)、同时报批。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基层委员会有 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 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 级工会审批。 第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 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 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 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自 贸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 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召开 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 上产生。注重提高女劳动模范、一线女职工和基层工会女职工工 作者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中的比例。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可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 员若干人组成。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 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 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八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 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九条 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派员帮助指导企事业 — 5 — 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已建立工会 组织而未组建女职工委员会的,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派员指 导组建。 第二十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 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 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干 部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 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 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 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女职工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中层正职待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一名 女性成员,市级以上产业(系统、直属企业) 、乡镇(街道)、工 业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经济开发区、高科技园、 创业园等企业和职工集中园区)工会领导班子中应有女性成员。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 200 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 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人员。女职工委员会专职女 职工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单位女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 体由单位工会和单位行政协商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 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女职工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女职工 工作干部队伍。 — 6 —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 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 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 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并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 活动,反映基层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落实委 员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 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 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 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 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工作制度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 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 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 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 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 — 7 — 放在基层,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特别是非公企业女职工组织 规范化建设,增强女职工组织的活力,更好地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经 费 各级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 提供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 算。地方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给予的 经费补助和支持。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附 则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 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广东省总工会第七届女职工委 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 作条例》同时废止。 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 8 — 2021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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