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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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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为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协作、互助友爱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在职职工减 轻因意外所产生的经济负担,进一步拓宽保障面,提高受益率,增强影响力,更 好地体现保障互助的作用,特制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 称“本计划” ) 。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 在职职工,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向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的当地办事机构申请 参加本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 保障会费和保障期限 第二条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自交纳保障会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到期满当 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 保障会费根据会员所从事的行业、工种分别确定(详见附表一) 。 保障会费必须于保障期限开始前一次性交清。每名会员缴纳的保障金最低为每份 20 元,每份保障金最高 15000 元,每名会员最高可参保 5 份。最高可获得 75000 元保障金。对已投保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保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一 并办理。参保会员不论在保障期限内是否获得保障金,期满后均不退还参保会费。 保障责任 第四条 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在 180 天内死 亡的,本会给付保障金全数。 第五条 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永久性残 疾的,办事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给付全 部或部分保障金。 第六条 会员在保障期限内,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会均按本计 划第五条给付保障金,但给付的保障金累计达到保障金额全数时,保障关系终止。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会员死亡或残疾,本会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障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障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障人斗殴、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障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障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障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 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伤残给付由会员本人受领,死亡给付由会员指定的受益人受领。无 受益人时,作为会员遗产处理。 第九条 会员可以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受益人,并且可以在保障期限内变更 受益人。 第十条 向办事处申请给付保障金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1、互助保障计划书; 2、会员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 3、会员死亡,应提交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或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证明。如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超 过 180 天,治疗未结束,则按第 180 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残疾程度; 5、其他必要的文件或证明。 第十一条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申请给付的,则作为自动 放弃保障权益。 第十二条 本计划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会 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三条 对本计划如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 院裁决。 第十四条 本计划的解释权属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附表一: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保障会费表 单位:元 /份 档次 工 种 保障会费 一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工商企业单位人员 20.00 二 从事建筑、冶炼、伐木、搬运、装卸、筑路、地面采矿、机 动车驾驶、警务人员、高空作业等行业(工种)人员 40.00 三 从事烟花爆竹、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捕鱼、航空执勤、 野外勘探等行业(工种)人员 70.00 四 出国人员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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