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1号”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pdf
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 1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托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4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9 第七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11 第八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4 第九章 费用 ..............................................................................................................15 第十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6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 16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 17 1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设立“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1号净值型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并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担任该等理财产品理财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 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 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 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本协议中涉及的 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理财产品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 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 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甲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毕楹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二)托管人(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刘洁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的权利: 1)根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 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1)协助乙方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户; 2)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3)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4)负责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 5)负责理财产品资产的清算和分配; 6)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 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核 查。 2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2)确认与执行甲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4)对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托管明细账; 5)根据本协议约定复核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 用; 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1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时,将该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理财产品托 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该理财产品成立的代客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SAM 系统) 指令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一)。 3.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首次交易划款前,甲方应当向 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理财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 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等。 2)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3 乙方在收到甲方理财产品成立的 SAM 系统指令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 及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该理财产品理 3 财资金无误后,乙方于该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该理 财产品履行托管职责。 3.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骑缝公 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 SAM 系统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 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 甲方承担。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应为甲方理财产品设立专用托管账户,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理 财产品资产应与乙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理财产品资产 严格分开。 2)乙方负责托管甲方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 件限制,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 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监会对非现金类理财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3)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 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2 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4.2.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乙方处以托管产品的名义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 存款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托管该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以下简称 “托管专户”,见附件二)。资产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委托财产开立 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甲方应配合提供开户所需资料。 本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 4 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该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产品资 金、返还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产品资金收付账户进行的款项收付除 外。 2)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 方不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2.2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负责以理财产品财产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交易;乙方负责以理财产品 财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甲 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4.2.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负责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理财产品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2)除非通过证券经纪商申购、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甲方在开立基金 账户时应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理财产品的赎回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3)理财产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 甲方和乙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 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甲方业务专 用章后交付乙方,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在乙方收 到开户资料前,甲方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及基金 5 注册登记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甲方加盖业 务专用章后交付乙方留存。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 给乙方。 4.2.4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乙方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乙方按照规定开立理财产品财产的证券账户。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 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开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 何证券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3)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乙方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 责。 4)乙方以理财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办理理 财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计划财产在内的全部资产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甲方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首次划款前, 向乙方提供“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已向乙 方提供且适用于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全部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 书”的除外。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并 审查后电话确认,该授权书自乙方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6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 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三的 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审查并 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5.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甲方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 支付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 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人员签字。甲 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四。 5.3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财资金运用 划款指令以 SAM 系统指令形式发出,甲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应由该 指令签发人员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同 时(或之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授权印章的相关交易合同、协议(复印件 加盖甲方有效印章)及本协议第六章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划款依据。 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 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 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 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 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 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对于银证转账和证银转账的指令,甲方应在当日下午 13:00 点前将相关指 7 令发送至乙方。 5.3.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 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到达 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对于确认无误的理财资金 运用划款指令应立即执行,并向该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之一电话确 认;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 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之一。乙方在执行甲方理 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 件五。 5.4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外,乙 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 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乙 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4.2 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甲方理财 产品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 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理财产品所对应的 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 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4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 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 方。 5.4.5 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进 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 8 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 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5.4.6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相关附件中未明确收款账号时,乙方将直 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对于此类划款如果由于划款指令 中收款账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要 求将资金从托管专户划至开立在甲方的指定内部过渡账户,该过渡账户在相关协 议、合同签署时无法明确的,乙方将直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 划款,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6.1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包括: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 所资金融通工具。 2)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等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它固定收益类短期投资工具。本 产品投资的各类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 级(含)以上、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达到 A-1(含)以上。 3)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6.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6.2.1 投资于其他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其他标准化债券资产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资金用途说 明及将相关投资的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 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 将资金划付至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9 6.2.2 投资于银行间债券的资金清算交收 6.2.2.1 甲方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6.2.2.2 甲方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乙方,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 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甲方要书面通知乙方。 6.2.2.3 甲方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 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 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应理财产品在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 6.2.2.4 银行间交易以及银行间债券账户的使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确保按 照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等监管机构的制度规范要求进行债券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6.2.2.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甲方出具资金划款指令,乙方审核 无误后执行。由于甲方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2.3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 认购、申购和赎回货币市场基金或债券型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并于划款前以书面或电子指令形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 购、申购、赎回费率表等。 6.2.4 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清算 10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 易单元使用协议。并应及时将本理财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与乙方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 算事宜,甲方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甲方在合并清算办结 前交易,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乙方关于交易所证券投资的清算交收按照双方签署的《场内交易和清算安 排备忘录》操作。 6.4 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 本产品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 的费用。本产品根据每日产品收益情况,以每万份产品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 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6.5 若甲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交易,需事先与乙方另行商定相关 托管操作细节。 6.6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调整,乙方认为甲方发 行的理财产品有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的,经告知甲方,可不接受该等 理财产品的托管。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7.1 理财产品资产的估值 7.1.1 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财产项下所有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甲方理财产品 独立核算。 7.2.2 估值时间 甲方在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T 日当天完成 T 日估值。本理财产品估值基准 日为:每个交易日 7.3.3 估值方法 11 7.3.3.1 估值方法 1、现金(活期存款)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2、各类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包括存单、国债、央票、 政策性金融债、中票、短融、超短融、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资产支持 证券等,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3、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标准化债权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4、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收益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投资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理财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甲方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7.3.3.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3.3.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3.3.4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协议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 7.3.4 估值程序 7.3.4.1 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理财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精确至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本理 财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2 365/7 7 Ri 1 1+ 100% 10000 i=1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 7.3.4.2 甲方在估值基准日当日将估值基准日的理财产品净值发送乙方进 行核对。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按约定对外公布。 7.3.4.3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甲方承担。因此,就与 理财产品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会计责任方是甲方。如经相关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7.4 估值错误的处理 7.4.1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理财产品资产估值违反本协议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7.4.2 当理财产品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甲方和乙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7.5 暂停估值的情形 7.5.1 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7.5.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财产价 值时; 7.5.3 如出现甲方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甲方不能出售或评 估理财产品财产的; 7.5.4 监管部门和本协议认定的其它情形。 7.6 特殊情况的处理 7.6.1 甲方或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理财产品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7.6.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13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财产估值 错误,甲方和乙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7 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7.7.1 甲方为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责任方; 7.7.2 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7.7.3 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7.7.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7.7.5 甲方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报表。 7.7.6 乙方应定期与甲方就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第八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8.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自记录理财产品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 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8.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 用途说明。 8.3 乙方保管的由甲方提供的文件档案,应由甲方加盖其授权的有效印章。 第九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9.1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严 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 9.2乙方在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事项范围内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 核查。 9.3乙方对甲方投资行为的核查只限于核查投资品种类别(含本协议6.1条约 14 定的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品种)是否符合理财协议的约定。对于证券交易 所内的投资,甲方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监管机构规定的 理财产品可参与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如理财产品的投资实际超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规定的理财产品可参与的投资品种,所有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9.4 甲方经乙方催告仍不按约定与乙方对账,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 督职责,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 费用 10.1 托管费 10.1.1 费用标准 托管费逐日计提、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产品说明书》 等规定的托管费支付日支付。 本理财产品所收取的托管费率为 0.03%,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理财产品托管费=前一日理财产品净值规模×托管年费率/当年天数。 10.1.3 托管费支付日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 从本理财财产中划至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见附件二)。 10.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列支并确定归属。 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外,其 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 时间内执行。 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的,由甲方 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无法从理 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的,由甲方决定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的扣除方 式。甲方应对上述费用处理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乙方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10.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15 第十一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1.1 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 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1.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1.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 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该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 清算分配事宜。 11.2.2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后,应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有足额资 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该指令。 11.2.3 乙方执行甲方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职责仅 限于将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 11.3 乙方在执行完毕甲方理财产品的所有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不再 对该理财产品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该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等账户的 销户事宜。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12.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2.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理财产品造成实际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2.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理财产品投 16 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13.1 不可抗力 13.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 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3.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 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理财产品损失的扩大。 13.2 保密条款 本协议双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的文件资 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保密信息的有权披露人同意披露; 5)法律的要求。 13.3 争议的处理 13.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3.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 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应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 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7 13.3.3 仲裁期间,除仲裁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 义务。 13.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3.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13.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 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3.4.3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 之日起至本理财产品清算终止为止。 13.4.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 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5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甲方属地银监局壹份, 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 1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净值 型)托管协议》签字页) 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18 年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18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上海 19 附件一: 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已完成“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 1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资金募集,根据编 号为“ ”的《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 1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净值型)托 管协议》, “ ”理财产品资金人民币 XXX 元整已划入贵行资金托管专户。 兹确定 年 月 日 为托管运作的起始日。 特此通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20 月 日 附件二: 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 1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乙方托管费收入账户: 账户名:行内理财资金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 051010191678000113 开户行:兴业银行资产托管部 21 附件三: 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 1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我行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业务往来的办理、签发工 作。本授权从 201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 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签发人员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预留业务公章 专户划款指令/ 收款通知/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密押公式 (可选) 传真: 邮寄地址: (甲方公章) 201 年 月 日 22 附件四: 理财产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用途及备注: 管理人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密押(可选) : 托管银行 经办人: 托管银行确认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已经执行。 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复核人: 审批人: 23 附件五(一): 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 1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甲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 岗 位 姓 名 电话 传真电话 手 机 划款经办人 划款复核人 划款审核签发 人 业务联系协调 毕楹 212784 人 13818041 704 24 附件五(二): 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 1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乙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1)资金汇划、头寸对账用章(样本) (2)财务核对及处理用章(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岗 位 业务联系协调人 核算人员 姓 名 刘洁 e-mail: 分机 212163 总机:021-62677777 传真电话 手 机 62152155 18616626936 A: e-mail: B: e-mail: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划款指令接收人 e-mail: A: e-mail: B: e-mail: 25 附件六: 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 1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收款通知书(样本)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预计到账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说明: (甲方授权业务往来章) 年 26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