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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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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do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3 年 8 月对资产评估法(草案) 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 稿,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委托人 和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天 津、安徽和福建调研,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 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 7 月 24 日召开会议,根 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 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土 资源部的负责同志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8 月 18 日,法律委员会召 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二审以来, 国务院分批取消了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准入,同时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 草案的修改应当贯彻改革精神,重点规范评估师和评估机构 从业行为,对意见分歧大的问题,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予以 修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暂不修改。现将资产评估法 1 (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评估师和评估 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有的常委委 员提出,评估师、评估机构作为专业人员和机构,除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外,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执业原则,建议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 规定修改为:评估师执业、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草 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一款)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立由 财政部门牵头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 和指导评估行业发展。有的常委委员、部门、行业协会和社 会公众提出,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评估行业由财政部、国 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五个部门分别管理,建议还是明确由各个部门按照职责分 别管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建立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 合机制有利于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但鉴于目前有关部门意 见分歧比较大,同时考虑到各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评估行 业,但也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为最大程度取得共识,建议 暂不改变目前分别管理的体制,删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的规 定,同时相应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关于国务院财政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评估机构等管理办法的规定,修 2 改为由有关部门分别制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第四 十条)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评估师执 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不得执业。有的部门、行业协会提出, 国务院已经取消了有关评估师的职业资格准入,改为实行水 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只有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资格准入 因为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依据而予以保留,草案应当与这 一改革要求相适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评估师是提供专业 服务的人员,取消职业资格准入后,对可以从事评估业务的 人员仍然要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应当加强对评估师职业资格 考试的管理,对考试的组织、考试办法的制定等作出明确规 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二章章 名由“注册评估师”修改为“评估师”,相应删去有关评估 师执业注册的规定,明确国家对评估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 资格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是明确评 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负 责组织实施,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三是明确具有高等院校 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评估师职业资格全 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 颁发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四是明确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 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 3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章章名、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评估 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的常委委员 提出,只规定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够全面,还应 当增加不得签署、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规定,以与 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衔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 上述规定修改为:评估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 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同时,对法律责任作相 应修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 六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评估程序对于保证科学、公正 开展评估业务非常重要,建议第四章进一步细化评估程序规 范,并将该章章名修改为“评估程序”。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建议对第四章章名作相应修改,并增加如下程序性规定:一 是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评估师承 办。二是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 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 行核查和验证,在分析、归纳和整理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的 依据。三是评估师应当分析有关评估方法的适用性,除依据 评估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恰当选择两种以上评 4 估方法,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 告。四是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草案三 次审议稿第四章章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 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建议根据改革精神,规定资产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评估行业协会脱钩,并加强对评估 行业协会的监管。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评估行业协会的设立 问题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 是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 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二是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 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三是资产评估行 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四 条) 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对会 员进行自律管理,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有的常 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行业协会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完善信 用档案制度和评估报告监督检查制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建议增加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对会员签署或者出具的 评估报告进行检查。(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五项、第八项) 5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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