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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仁爱校发[2015]292 号 签发人:钱桂荣 关于下发《天津大学 仁爱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系、机关各部(处):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公正客观地衡量全校教学工作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水平, 激发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附件: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2015 年 11 月 25 日 1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25 日 附件: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客观地衡量全校教学工作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水平,激发教学人员 的教学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专职教师。 第三条 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和辅助教学工作量以及校、系(部)交办的各种 临时性任务。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和实践教学工作量;辅助教学工作量包括: 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作(实验室建设)等。 第四条 教师工作量的计算范围。教学工作量按照教学任务书规定的学分、学时进行 计算,如有变化,须在执行前报教务处备案,否则不予承认。凡未进入教学计划的工作不 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非教学工作量只计算经过校、系(部)批准的项目,未事先申 报或未获批准的项目不予统计。 第五条 教师工作量计量单位为标准学时。教师一节课内完成综合系数为 1 的教学内 容(包括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公共外语包括批改作文、考试考查、评卷)称为完 成一个标准学时的工作量。其它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指导毕业论文等)和非教学工 作的工作量也按一定计算方法折算为标准学时(以下简称学时)。 第二章 教师工作量的计算 一、 课程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第六条 每门课程的教学工作量 M(包括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考查、评 卷等) ,计算方法为: M=Q×K(标准学时) 2 其中:Q=周学时×上课周数 周学时—总学时/16 ;上课周数—每学期按 17 周计算,其中教学 16 周,考试 1 周; K:讲课综合系数,K=K1·K2·K3·K4 K1-课程类别系数;K2—授课人数系数;K3—重复班系数;K4-新课系数; 讲课综合系数 K 的数值 1、K1,K2 的数值 K1,K2 数值表 K2 值 K1 值 标准班人数(人) K2 =1 理工类基础课(数学、物理、化学、力学、电路基础等) 1.0 75-90 理工类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经管类专业理工类课程 1.2 60-70 社科类、经管类、艺术类专业课 1.0 60-70 思政课 1.0 110-120 外语专业课 1.2 30-40 公共外语 1.0 40 外语听力课 0.9 40 体育课 0.9 40 公共任选课 1.0 150 美术类讲课 1.0 70 实验课主持、指导(含计算机硬件实验课) 0.65 30 计算机上机主持、指导 0.5 50 艺术类设计课(按每周 16 学时计) 0.7 按专业方向人数 建筑类设计课(集中上课按每周 7 学时计) 0.7 课程类别 15-18 K2 的增值 每增减 1 人, K2 增 减 0.004,0.3 封顶(增加 75 人) 每增减 1 人, K2 增减 0.02, 0.3 封顶 (一年级) 11-13 (其他年级) 2、K3 的数值 K3 为重复课系数。同一个教案上一次以上课的、第二次的课为重复课,其教学工作 量应乘上重复课系数,数值:0.9。 3、K4 的数值 3 新课系数。新开课(教师第一次上课的课程) 、开新课(教师讲授本人从未讲授的课 程),K4 数值为 1.2,其他情况 1.0。 二、实践性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第七条 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以教学周为单位计算。如分散进行,以天(d)计则 W=d/5;以课时(h)计则 W=d/5,d=h/7。 第八条 为平衡不同性质的实习工作量,提高教学质量,在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中引 入实践教学类别系数 R。 类别系数 R 数值表 类别名称 类别代号 系数 以软件系统为平台的实践教学环节 1 0.6 以学生动手操作为主的实践教学环节 2 1.2 其他 3 1.0 第九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不允许一名教师同时指导二个或二个以上班级学生的教学 实践活动。若有数名教师同时指导一个班级,则学生人数为分摊给每名教师指导的人数。 第十条 指导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准备、讲解、指导、批改报告、总结、答辩等) 工作量的计算: 1、课程设计工作量(学时): M=T·N·W T: 课时系数; N: 学生人数 ; W: 教学周数 课时系数(T)数值 学生数(N) ≤30 第 30~40 位 第 41~60 位 >60 课时系数(T) 0.6 0.4 0.3 0.2 2、各种实习工作量(学时): 校内:每指导 1 标准班(30 人)1 周的实习,折和 16 学时。 M=[16+(N-30)×T]×W×R 校外:每指导 1 标准班(30 人)1 周的实习,折和 20 学时。 M=[20+(N-30)×T]×W×R 3、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4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每生每周指导时间经管类、文科按 0.8 学时计,理工科、 艺术类按 1 学时计。 M=0.8×人数×计划周数 (1)经管类、文科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量 (2)理工科、艺术类本科毕业设计工作量 M=1.0×人数×计划周数 4、指导教学计划内设置社会调查、社会实践 工作内容:包括教学过程的各环节,如:课题审查、人员组织、过程指导、报告批 阅、课题总结、成绩评定等。 工作量:5 学时/(班·周) 标准班人数 30 人,每超 1 人,增加 0.1 学时(学生自 行联系单位的工作量减半)。 M=[5+(N-30)×0.1]×W N: 学生人数;W: 教学周数 三、助教辅导、批改作业、听课等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第十一条 助教助课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1、辅导工作量 M=0.5×辅导节数 2、批改作业工作量 M=(批改作业人数÷30)×次数 3、听课工作量 M=实际听课节数÷6 辅导工作-下到班级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听课工作-按照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要求,系统地完成某门课程的听课学习 四、教学辅助工作量 第十二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参与如下工作,折合为标准学时的计算办法 如下: 1、实验室、教学基地建设 该项工作量仅限于实验室、教学基地的初期建设,包括调研、建设实施、项目验收。 实验室建设工作量根据建设规模而定,一般不大于 48 学时。 2、基础教学部教学秘书 该部分工作量实行“学校总量控制,部主任分配到人”的分配办法。教务处根据各教 学部每学年承担的教学任务,核算教学管理学时,并将其分配到各教学部,部主任根据工 作安排分配给承担工作的教师。 第三章 教学工作量的考核 5 第十三条 教师全年总工作量(简称年工作量)为上述各项工作量之和。教师每年完 成 420 学时(其中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90%)的工作为合格。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量每学期期末由系(部)统计,汇总后交教务处审核,并于自然年 年终统一考核。 第十五条 未完成教学工作量的,连按实际完成教学工作的额定教学工作量的比例发放 绩效津贴,续两年因自身原因未达额定教学工作量 80%的,不再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超过部分发放超课时酬金,酬金标准按初级、中级、 副高、正高职称分别为每学时 40、50、60、70 元计。为确保教学质量,有利于教师提高 教学与科研业务水平,专职教师超工作量最高限额一般不高于额定标准的 50%,超过限额 部分,不计发课酬;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的教师,可按实际超教学工作量标准学 时计发课酬。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系(部)主任掌握每年 15 学时×本单位完成全年教学工作的自有专任教师 (按自然年计)人数的“机动学时”(教师工作量),酌情补贴给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教学法研究、实验室管理以及对本单位集体活动贡献较多的教师。 第十八条 新入职教师(不含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 , 第一年工作量减免 20%。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