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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科院纪检监察组与中科院工作协调联系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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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驻中科院纪检监察组与中科院工作协调 联系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监察体制和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 加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科院纪检监察组与中科院的工作协 调联系,现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科院纪检监察组与中科院 工作协调联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监察组 2019 年 4 月 25 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科院纪检监察组 与中科院工作协调联系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监察体制和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 加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科院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院纪检 监察组)与中科院的工作协调联系,推动各单位、各部门更好地 —1 — 履行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 第一条 驻院纪检监察组组长作为院党组成员,参加院党组 成员、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院有关会议。 第二条 驻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1 名),除参加或列席院 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的会议外,列席院党员领导干部 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驻院纪检监察组除参加院机关部门或其相关人员 参加的会议外,参加院党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纪 监审、科研诚信建设等相关工作会议。 第四条 驻院纪检监察组参加院机关部门、分院、院直管单 位及部分其他院属单位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组织或承办上述会议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通知驻院纪检监 察组。 第二章 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 驻院纪检监察组组长作为院党组成员,阅读院党组 成员、院领导班子成员传阅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中科院收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等上级党和国家机 关发至市地师级及以下的文件,应发送驻院纪检监察组;院及院 有关部门发送院机关各部门的文件资料,应同时发送驻院纪检监 —2 — 察组。 第七条 院及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驻院纪检监察组提供以 下材料: (一)院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工作总结、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报告等。 (二)院党组成员结合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发言,形成的 个人年度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和党风廉政情况材料;院党组书记与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签订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三)向中央巡视办报送的巡视整改情况报告;院巡视组对 院属单位的巡视报告和院属单位的巡视整改情况报告。 (四)向国家审计署报送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院监督与审 计局开展的各类审计的审计报告、意见和决定以及院属单位的审 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八条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驻院纪检监察组工作需 要,经驻院纪检监察组领导批准,院及院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 提供有关文件、报告、资料、账册、单据、数据、会议纪要及个 人情况等材料。 第三章 通报或沟通重要事项 第九条 驻院纪检监察组组长不定期约谈院领导班子成员; 驻院纪检监察组组领导不定期约谈院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院属 —3 —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分院纪检组组长),了解情况、 传导压力、强化责任、纠正偏差。 第十条 驻院纪检监察组向院党组或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 责人传达、通报或沟通以下情况: (一)及时向院党组传达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会议 精神、重要工作部署和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 (二)不定期向院党组或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就全院 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廉洁风险、信访举报 等交换意见,通报日常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突出问 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 在院管干部立案审查调查前向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相关负责人征求意见;与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沟通对 院管干部处分的初步建议,待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 案件后,向院党组通报对院管干部的处分建议。 第十一条 每半年驻院纪检监察组向院党组通报驻院纪检 监察组信访举报和审查调查情况,提出院党组需要重点关注的问 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院党组向驻院纪检监察组通报全面从 严治党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举措,以及驻院纪检监 察组提出的改进工作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共同分析研判全院全 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提出进一步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举措。 —4 — 第十二条 驻院纪检监察组参与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 工作;参与院巡视收到的信访举报和发现的问题线索的研判处置 和巡视问题整改销账审核等工作;及时沟通院巡视工作情况、拟 巡视单位院管干部信访举报、巡视收到和发现涉及院管干部的信 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及移交等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驻院纪检监察组每半年听取院直属机关纪委关 于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建议落实、监督执纪问责和转办交办 件办理的情况报告,就执纪审查工作中的线索研判、核查处理等 方面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驻院纪检监察组不定期听取院机关部门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汇报;通报其业务范围内的廉洁风险和 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向驻院纪检 监察组报告相关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院机关部门应与驻院纪检 监察组经常沟通交流,通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协调信访处理和审查调查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院属单位、院机关部门及院巡视、审计等工作中 收到和发现涉及院领导班子成员、院管干部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 索,应及时报送驻院纪检监察组。 第十六条 院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地方纪委监委移送处 —5 — 级及以下人员的涉嫌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之前,应向驻院纪检监 察组报批或报备。 第十七条 驻院纪检监察组收到或发现反映处级及以下人 员、或者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转院直属机 关纪委处理(驻院纪检监察组直接办理的除外),可要求对涉嫌 违纪的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报送驻院纪检监察组。必 要时驻院纪检监察组与直属机关纪委开展问题线索联合排查、联 合监督执纪等工作。 第十八条 受驻院纪检监察组委托,院有关单位或部门可对 院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参与、配合驻院纪检监察组 开展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院各级各单位对处级及以下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之前应征求驻院纪检监察组意见,并在处分工作完成后及时将相 关情况和处分决定等材料报送驻院纪检监察组。 第二十条 应院人事部门的函请,驻院纪检监察组出具有关 院管干部和拟提任为院管干部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院人 事部门在发函的同时,应向驻院纪检监察组提供需出具党风廉政 意见人员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等基本情况。院人事部门在履行 院管干部任免手续后,应及时将职务任免决定和更新后的《干部 任免审批表》送驻院纪检监察组。 第二十一条 应驻院纪检监察组的要求,院直属机关纪委和 —6 — 院属单位应向驻院纪检监察组出具有关院管干部和拟提任为院 管干部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全院干部职工发生以下情况,所在部门或单位 应在事发或知悉当日向驻院纪检监察组报告,并在事后及时报送 书面详细材料。 (一)被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被法院定罪免刑或判刑(包括一审、二审、再审);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院各级各单位发生突发事件、重大舆情事件, 所在部门或单位、院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驻院纪 检监察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科院纪检监 察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 年 6 月 15 日 印发的《中央纪委驻中科院纪检组与中科院工作协调联系暂行办 法》(科发党字﹝2016﹞34 号)同时废止。 —7 —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8 — 2019 年 4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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