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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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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编号:乐山商行—兴业托管 2010 第 1 号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 名称: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乙双方已签署了《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编号:乐 山商行—兴业托管2010第1号,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2、为保证甲方理财产品有关托管事项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托管协议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现同意签署《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具体约定如下: 第 1 页 共 2 页 一、原托管协议第九章 9.1 修改为“甲、乙双方根据以下约定执行托管费的计提和收取。 托管费年化费率:0.01% 托管费计算公式:当期理财产品成立时的托管资金总额×托管费费率×理财产品存续 天数/365. 托管费于当期理财计划终止日,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从 本信托财产中一次性划至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见附件一)。 二、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三、本补充协议为托管协议的补充协议,如存在与原托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 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事项,适用托管协议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 决。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14 年 2014 年 月 日 第 2 页 共 2 页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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