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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成都生物所党群工作简报》2015年第4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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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第 4 期 党群办主办 2015 年 第 4 期 要闻 据新华社 10 月 29 日消息,2015 年 10 月 2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 体会议通过会议公报,以下为公报全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2015 年 10 月 2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至 29 日在北京 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 199 人,候补中央委员 156 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 列席了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习近平就《建议(讨论稿)》向全会作 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面对国内外形势 的深刻复杂变化特别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挑战,中央政治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 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 话精神,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统筹国内国际 两个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强 和创新宏观调控,有效化解各种风险和挑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开展 1 2015 年 第 4 期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隆重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70 周年,党和 国家各项事业取得了新的重大成就。 全会认为,到二○二○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 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十三五”规划必须 紧紧围绕实现这个奋斗目标来制定。 全会高度评价“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认为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 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顽强拼搏、开拓创新, 奋力开创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国际影响力又 上了一个大台阶。尤为重要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毫不动 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实践、善于创新,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 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 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全会深入分析了“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认为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 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我们要准确把 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继续集中力量把自己的事 情办好,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 全会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 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发 展是第一要务,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 发展方式,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 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全会强调,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遵 循以下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坚持统筹 2 2015 年 第 4 期 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党的领导。 全会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提高发展平衡性、 包容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到二○二○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二○一○年 翻一番,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明显加大,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 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 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生态 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 大进展。 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 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 刻变革。全党同志要充分认识这场变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 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 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塑造更多依靠 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培育发展新动力,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 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 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拓展发展新空间,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 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培育壮大若干重点经济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 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 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 验室,积极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 农业发展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构建产业 新体系,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国制造二○二五》 ,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培育一批战略 性产业,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构建发展新体制,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 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 3 2015 年 第 4 期 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税收制度,改革 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在区间调控基础 上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全会提出,坚持协调发展,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正确处理发 展中的重大关系,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 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在增强国家硬实力的同时注重提升国家软实力,不 断增强发展整体性。增强发展协调性,必须在协调发展中拓宽发展空间,在加强薄弱领域中 增强发展后劲。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 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 化体制机制,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水平。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快文化改革发展,加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国家意识、 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倡导科学精神,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 合发展,坚持发展和安全兼顾、富国和强军统一,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形成全要素、多 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全会提出,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 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 新贡献。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 局、自然岸线格局,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发挥主体 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 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树立节约集约 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推动形成 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 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 管理制度。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 4 2015 年 第 4 期 修复工程,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全会提出,坚持开放发展,必须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奉行互利共赢 的开放战略,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 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必须 丰富对外开放内涵,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协同推进战略互信、经贸合作、人文交流,努力形 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局。完善对外开放战略布局,推进双向开放,支持沿海地区全面参 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和经济区,提高边境经济合作区、 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水平。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扩大服务业对 外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多领域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推进 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深化内地 和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合作发展,提升港澳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和功能, 支持港澳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促进和谐,以互利共赢方式深化两岸经济合作, 让更多台湾普通民众、青少年和中小企业受益。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促进国际经济秩序 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 积极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主动参与二○三○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全会提出,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 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 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全体人民 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 手,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 的转移支付。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分类扶持贫困家庭,探索对贫 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提高教 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 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 2015 年 第 4 期 资助全覆盖。促进就业创业,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 政策,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缩小收入差距,坚持居民 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 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 贡献分配的机制。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职工基 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推 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理顺药品价格,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建 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促进人口均衡发 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全会强调,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级党委必须深化对发展规律的认识,完善 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整体功能。动 员人民群众团结奋斗,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宣传和组织群众能力,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重 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协商,依法保障人民各项权益,激发各族人民建设祖国的 主人翁意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 推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共识和力量。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 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运用法 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 能力和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 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和管理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坚决维护国家政治、经 济、文化、社会、信息、国防等安全。 全会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就是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把《建议》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全党要 把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继续顽强奋斗,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如期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要坚持全面从严 6 2015 年 第 4 期 治党、依规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健全改进作 风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作为、乱 作为等问题,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形成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实 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刘晓凯、陈志荣、金振吉为中央委员 会委员。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令计划、周本顺、杨栋梁、朱明国、王 敏、陈川平、仇和、杨卫泽、潘逸阳、余远辉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 前作出的给予令计划、周本顺、杨栋梁、朱明国、王敏、陈川平、仇和、杨卫泽、潘逸阳、 余远辉开除党籍的处分。 全会号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 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共同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 7 2015 年 第 4 期 《准则》与《条例》 编者按:2015 年 10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 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通知指出, 《准则》和《条例》的颁布 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 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深刻总结了严 重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党的事业的教训。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 ,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 果总结提炼出来,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各党支部要把学习贯彻这两部党内法规作为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 重要抓手,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对照检查,坚决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8 2015 年 第 4 期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新华网北京 10 月 21 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以下简 称《准则》)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0 年 1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 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 《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 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 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 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各级党员领导 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 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 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通知指出, 《准则》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 准则》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 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 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 纯洁性。 9 2015 年 第 4 期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10 2015 年 第 4 期 党纪“从严”严在哪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 2015 年 10 月 21 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 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 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 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 “不想腐” 。 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和规定?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 纪法分开:70 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 党纪严于法律 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 70 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 3 编、15 章、178 条、24000 余字缩减为 3 编、11 章、133 条、17000 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 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专家解读: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 2003 年 12 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 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 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例如,2015 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 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 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 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 ,在法律之 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 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 11 2015 年 第 4 期 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 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 “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 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 划定红线:强调追责 明确 6 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 10 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 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 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 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 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 ,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 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 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 150 条中关于“通奸” “包养情妇(夫)” 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 严。 “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 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 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 , 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高波介绍,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 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 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 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 ”高波表示。 12 2015 年 第 4 期 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 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 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 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 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 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 序良俗等。 专家解读:多位专家指出,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 但也时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 “反腐力度过大动摇执政基础”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 到反腐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力度可能减弱。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 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 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打高尔夫等违反八 项规定问题,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 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处, 这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庄德水表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 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高波表示, 十八大以来,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 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 “从严治党没有 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 ”高波表示。 (新华网北京 10 月 21 日电) 13 2015 年 第 4 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 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 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 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 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 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 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 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 合,做到宽严相济。 14 2015 年 第 4 期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 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 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 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 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 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5 2015 年 第 4 期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 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 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 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 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 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 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 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 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 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 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 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16 2015 年 第 4 期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 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 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 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 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17 2015 年 第 4 期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 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 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 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 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 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 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 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 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 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 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8 2015 年 第 4 期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 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 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 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 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 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 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9 2015 年 第 4 期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 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 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 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 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 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 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 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 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 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 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 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 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0 2015 年 第 4 期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 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 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 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 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 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 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 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 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1 2015 年 第 4 期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 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 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 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 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 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 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 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 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 党籍处分。 22 2015 年 第 4 期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 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 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3 2015 年 第 4 期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 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 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 2015 年 第 4 期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5 2015 年 第 4 期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 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 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 2015 年 第 4 期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 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27 2015 年 第 4 期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 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 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 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 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8 2015 年 第 4 期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 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 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 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 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 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 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 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 2015 年 第 4 期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 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 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 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 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 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30 2015 年 第 4 期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 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 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 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 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 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 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1 2015 年 第 4 期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 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 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 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 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 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32 2015 年 第 4 期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 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 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 用房的; 33 2015 年 第 4 期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 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 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4 2015 年 第 4 期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 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 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 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 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35 2015 年 第 4 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 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 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 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 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36 2015 年 第 4 期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 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 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 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 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 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 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 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 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7 2015 年 第 4 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 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 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 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 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 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38 2015 年 第 4 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 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 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 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据新华社 10 月 21 日电) 主编:叶彦 责任编辑:陈笺 李琦 地址:四川成都人民南路四段 9 号 联系电话:028-82890958 Email:liqi@cib.ac.cn 邮编:610041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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