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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商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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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商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 本次分期付款业务详情如下: 持卡人姓名: 卡号: 分期类型: 分期总金额:¥ 分期期数: 期 单月分期利率: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 转入卡号: 每期应还本金:¥ 每期应还利息:¥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条 声明 1.《蒙商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为蒙商银行 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和使用本行信 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的依据。若持卡人申请本行的现金分期业 务,即表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如对本条款及 细则有疑问,应在申请本业务前致电蒙商银行咨询投诉电话 (95352)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 2.持卡人同意并授权蒙商银行在审核其现金分期业务 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现金 1 分期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使用及提 供持卡人本人的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持卡人在此同 意并授权蒙商银行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个人资 料。持卡人了解并知悉,蒙商银行因上述授权而可以收集、 处理、传递及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持卡人同意并授权蒙 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 人信用信息(含现金分期业务逾期还款记录等不良信用信 息)。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蒙商银行依法对采集、 处理、传递及使用的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3.持卡人确认:持卡人在申请、使用现金分期业务过 程中,本条款及细则内容、各渠道上显示的内容、蒙商银 行发送到持卡人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持卡 人使用现金分期业务的相关规则,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业 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现金分期业务的所有规则。 4.持卡人承诺:持卡人在申请和使用现金分期业务时, 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公 共道德。持卡人利用现金分期业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 交易等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5.持卡人确认:本条款及细则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 或地区的排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现 金分期业务。 6.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持卡人使用现金分期业务时,可 2 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相关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 结果以蒙商银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7.持卡人确认:蒙商银行已就本条款及细则中与持卡人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以加粗的方式向持卡人本人进行了 提示和说明,持卡人对该提示和说明方式完全同意并对相关 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第二条 业务说明 1.蒙商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 业务”)是指蒙商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现金支取 并由持卡人分期偿还的服务。持卡人需支付相应的分期利息。 2.持卡人可以通过蒙商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蒙商银行信用卡 App、客服电话等渠道申请办理蒙商银行信 用卡现金分期业务。 3.持卡人申请本业务需同时提供本人同名借记卡卡号, 以实现现金分期资金划转。 4.蒙商银行为持卡人核准并授予现金分期额度后,持 卡人方可在核准额度内办理现金分期业务。 第三条 申请、发放及使用 1.持卡人可用现金分期金额以蒙商银行核准金额为准。 蒙商银行为持卡人核准并授予现金分期额度后,持卡人可在 现金分期可用额度之内,并且在符合现金分期申请金额上下 限要求的前提下申请现金分期。现金分期业务仅限人民币币 种,单笔申请现金分期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5,000 元,最高为 持卡人信用额度的 50%,且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元。现 3 金分期的额度规定如有调整,将在蒙商银行官方网站 (www.msbank.com)予以公布,以届时公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2.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业务需同时提供持卡人本人开 立且蒙商银行支持的银行(具体支持的银行以申请时蒙商银 行的要求为准)的借记卡账户用于分期款项的划转,且该借 记卡的开户证件须与持卡人在蒙商银行的开户证件一致。蒙 商银行核准持卡人现金分期业务申请后,将核准的分期款项 划转至持卡人前述指定的借记卡账户,该款项仅限用于消费 (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教育、旅游、医 疗等),不得用于购房、企业经营、生产经营、偿还信用卡、 偿还其他贷款或债务、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 金、期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等非消费领域,不得用 于从事非法活动。持卡人应保留因办理现金分期业务而获得 款项的相关消费记录及使用凭证,蒙商银行根据贷后管理要 求、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持卡人提供 相关消费记录及使用凭证的权利。 3.如果因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 状态异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导致款 项划拨失败、划拨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 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或划拨后无法正常使用等情 形,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4.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持卡人应保管好其持有的信用卡 卡号、有效期、密码、安全码(CVV2)及借记卡卡号、密码 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持卡人原因导致个人或卡片信息 4 泄露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损失。 5.持卡人的现金分期申请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撤销,分 期金额和期数不能更改(提前还款的情形除外)。 6.持卡人的现金分期申请是否通过,以蒙商银行综合评 定结果为准。 第四条 收费及还款 1.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需支付一定分期利息。 蒙商银行现金分期期数及分期利息标准如下: 期数 每期分期利率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转账手续费/笔 1期 1.50% 18.00% 10 元 3期 0.80% 14.34% 10 元 6期 0.80% 16.27% 10 元 9期 0.80% 16.96% 10 元 12 期 0.80% 17.27% 10 元 18 期 0.80% 17.47% 10 元 24 期 0.80% 17.47% 10 元 【注:1.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通过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内 含报酬率 IRR 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 的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分期本金= (n 为总期 数),计算得出月度内含报酬率 IRR,由此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12*IRR。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供持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 不改变持卡人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 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上述参考值存在差异。持卡人实 际需支付的利息金额应以账单列示为准。2.上述每期分期利率为基准 费率,蒙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资质浮动,具体请以申请时 5 告知为准。】 2.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每期应还本金及每期分 期利息将一并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中,并须在每期账 单还款日前予以足额清偿。持卡人任一期账单未按期或未达 最低还款额,则逾期款项按照持卡人所持信用卡对应的蒙商 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计收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且 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视同该期账单的一笔普通消费从该期 账单日起计收利息。 3.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 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数计入最 后一期。 4.每期分期利息=现金分期交易本金总金额×每期分期 利率。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5.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将按照其申请分期的交 易本金总金额冻结信用额度,即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冻 结额度将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按期清偿完毕 或提前清偿完毕所有应还款项后全部恢复。 6.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 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和分期利息。 7.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及分期利 息均不参加蒙商银行信用卡积分计划。 8.持卡人在分期业务未终止前拟注销相关信用卡的,须 提前一次性清偿现金分期业务项下全部未偿还本金及提前 还款违约金(一期分期利息金额)及其他应付费用,再申请 6 注销。 9.如持卡人拟提前终止现金分期业务,须致电蒙商银行 咨询投诉电话(95352)进行申请,蒙商银行现金分期业务 仅支持全部提前到期的申请,不支持部分提前到期的申请。 该申请经蒙商银行审核通过后,该笔现金分期业务项下全部 未偿还本金及提前还款违约金(一期分期利息金额)及其他 应付费用将计入持卡人最近一期信用卡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应于该期账单还款日前一次性结清,已收取的分期利 息不予退还。 10.现金分期业务未结束但持卡人的信用卡有效期已届 满且未办理或未能办理续卡的,持卡人仍应根据本条款及细 则的规定、持卡人所持信用卡对应的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 约以及《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继续清偿现金分期业 务项下债务,前述规定中的全部条款以及约定的还款路径仍 持续适用并有效约束持卡人(而不受信用卡状态影响)直至 持卡人清偿完毕与蒙商银行信用卡相关的所有债务(包括但 不限于现金分期业务项下债务)。 11.持卡人成功提交现金分期办理申请,即视为同意并 授权蒙商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 以及还款情况不定时评估、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蒙商银行有正当理由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 进行现金分期业务,蒙商银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在现金分期业 务项下未偿还债务全部提前到期,该笔现金分期业务项下全 7 部未偿还本金及提前还款违约金(一期分期利息金额)及其 他应付费用将计入持卡人最近一期信用卡账单的最低还款 额,持卡人应于该期账单还款日前一次性结清,已收取的分 期利息不予退还。该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业 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或卡片被取消、冻结、终止、 已经过期、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或已注销的; (2)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付该现金分期业务项下任何 一期到期应付款项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到期款项的; (3)持卡人违反持卡人所持信用卡对应的蒙商银行信 用卡领用合约以及《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或本条款及细则 中的任何规定的; (4)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的; (5)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的; (6)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 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的; (7)持卡人在蒙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蒙商 银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洗钱等风险或经评估超过 蒙商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 (8)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 费领域的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将办理现金分期业务而获得 的款项用于约定用途的; (9)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蒙商银行授权的渠道申请 信用卡或现金分期业务的; 8 (10)持卡人信用状况经蒙商银行评估存在异常的; (11)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的; (12)蒙商银行有其认为的其他正当理由认定持卡人的 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付款业务的。 2.如蒙商银行因上述原因宣布持卡人在现金分期业务 项下未偿还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蒙商银行有权取消并要求 持卡人退回该现金分期业务项下蒙商银行为其提供的营销 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优惠、积分、实物礼品、 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退回的营销活 动奖励可换算为现金金额的,则作为“其他应付费用”计入 持卡人最近一期信用卡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中。 第六条 其他 1. 持卡人声明,持卡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本条款 及细则,接受本条款及细则的约束。 2.本条款及细则为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 款。其它未尽事项依据持卡人所持信用卡对应的蒙商银行信 用卡领用合约以及《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银行业务规定及 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 3. 本条款及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的法律)。有关现金分期业务发生的一切争议,由 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提交具体办理持卡 人信用卡申领手续的蒙商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 4.蒙商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本条款及细则 解释、修改及终止的权利,并通过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 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 方式将修改或终止的条款及细则向持卡人公告。持卡人有权 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 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现金分期 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 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效力。 5.持卡人可致电蒙商银行咨询投诉电话(95352)或当 地网点咨询现金分期业务详情。 本业务条款及细则自持卡人签署或勾选已阅读并同意 《蒙商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之日起生效。 持卡人签字: 日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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