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pdf
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 科技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决定》(陕发 [2006]16 号)精神,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3115” 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52 号),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是指已有的 重大科技成果为基础,经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能较快形成 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选择支持 100 项重大科技产业化 项目。政府资助资金从省政府设立的“13115”科技创新工 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主要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航空航 天、生物医药、能源化工、节能与环保、现代农业等重点领 域的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上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属于我省 重点发展产业及技术领域,对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 优化,产品结构升级换代具有重大影响,辐射带动作用强; (二)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技术基本成熟,技术 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 (三)产品必须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较强的技术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对区域经济发展拉动力 强,有望形成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应达到 3000 万元以上,其中银行贷款应达到 1000 万元以上,自筹资金 落实,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项目完成时年销售收 入应超过 1 亿元。 第六条 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 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技术及产业基础好,持续创新能力强;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业绩良好,管理科学规范,具有较 高的资信等级和具备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资产负债率必须 在 60%以下; (四)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具有较好的科技素养和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信誉好,工作业绩良好; (五)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 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企业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 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创新、引进和消化高新技术成 果的能力; (七)企业每年用于研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总额的 2%,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要求不低于 5%; (八)申请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须为控股方(海 外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第七条 重大科技产业化发展专项头衔支持在重点科技 产业园区实施的项目,优先支持 100 个产学研相结合的省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相结合的项 目,优先支持国家 863 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我省重大科技 专项取得的科技成果的转化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程序 第八条 设立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省长任组长,省科技 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防科工委、 省工交办、省中小企业局、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投资集团 公司、陕西省产业投资公司、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西安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成员单位。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及政府资金额度; (二)负责协调解决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及专项资金运作 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受理、 初选和实施管理: (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重大科技产 业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二)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制订项目评审 论证标准; (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五)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 施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申请书》、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由推荐部门向省科技厅推 荐申报。 (二)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推荐部门为省级有关部门, 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同一法人企业、同一大人的不同企业,原则上 不得重复申报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 第十三条 所有申报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由省科技厅 进行分类汇总和审查。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 政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理想评估论证,包括技术专家评 审、财务预算评估、综合专家实地考察等程序。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编制项目计划草 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结果,下达陕西省 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年度计划,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陕西 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合同书》;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 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经费是统计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资助资金用于项 目的银行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其中以银行贷款贴息为主。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周密安排项目的实施工作,按 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积极开发市场,按时报送《陕 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有关资料,做好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资金、产品开发等有关资料的保存 和积累。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配合省科技厅做 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协调解 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后两个月 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填写《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验 收申请书》,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项目验收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项目财务验 收,验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通过 后颁发《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或称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仪器设备等资 产权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形成的新技术、新成果需要进 行技术成果鉴定的,按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支持的项目 实施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因素变化致使项目无 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胡提出项目变更或终止报 告,省科技厅调查核实后,上报领导小组作出变更或终止实 施的决定。对不及时或不如实报告者,省科技厅调查核实后, 上报领导小组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省财政厅停止拨 款并追缴已拨付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