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HT012--2021版).pdf
HT012--2021 版: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 个人授信额度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 债务人: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 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 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 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等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及字 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四)兴业银行在向您提供借款的过程中,未向您收取未经 公示的个人贷款服务费用; (五)您已经特别注意到了其中有关您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 用信贷资金的条款、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的条款,并且您已经充分 知晓和理解,兴业银行将针对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采取提前收贷、 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借款/融资、停止支付本合同项下 未支付的借款/融资、调减或停止授信等措施并追究您法律责任 的后果。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 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 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合同内容及业务办理流程等还有疑问,或者发 现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请及时向兴业 银行客户经理或总分行客服电话咨询或投诉。 分行咨询及投诉电话: 总行客服热线:95561。 ; 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给予债务人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 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 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授信额度”指债权人在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供担保的基 础上,为债务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分为“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 “自助额度”和 “非自助额度”不能融通使用。 “自助额度”除本合同另有说明外,适用本合同 所有条款约定,“非自助额度”不适用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条款约定。 二、“额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债权 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处办理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额度项下贷款期限不 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 期日。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额度授信即失效。 三、“余额” :债权人对债务人办理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和控制。 该余额是指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方式使用债权人所 给予的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 部分,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 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 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 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 未清偿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 四、 “自助额度”是指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申请,在额度授信项下核定一定的 额度,同意债务人在该核定的额度内以本人借记卡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 工具,经密码验证,由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业务平台(包括网上银行、电话 银行、手机银行等)上实施操作,循环使用贷款,自助完成借款与还款,无须 逐笔出具书面借款申请,无须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个人自助额度项下的个人自 助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个人自助额度期限到期日。 五、“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 “分合同”指债务人根据《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在授信额度内经 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办理融资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 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本合同为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是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 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但对于分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及贷款到期日超过本合同 “额度授信有效期”约定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个人自助额度项下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期限等以债权人形成的电子记 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主债务”指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业务时所 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偿还债权人的本外币借 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贴现、担保(包括独立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等) 、 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 进口押汇等)等融资业务而形成的本外币债务(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 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 要费用。 七、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 八、主债务人是指额度授信主申请人,共同债务人为自愿与主债务人共同承 担债务的其他人。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 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合同中的主债务人与共同债务人统称为债 务人。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授信额度 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包括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其中自助额度部分以本 合同第六条约定为准,非自助额度为授信额度扣除自助额度的剩余额度,自助额 度和非自助额度不得融通使用。 具体业务中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 币外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 第四条 额度授信有效期及调整 一、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在额度授信 有效期内,债务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各分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 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除个人自助 贷款外,债务人必须逐笔申请,经债权人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在债务人逐 笔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 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二、本合同不构成债权人向债务人必然提供融资的确定义务,在任何情况 下,债权人均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额度授信有效期、自助额度金额及 自助额度期限等作出调整甚至取消全部或部分授信额度,并及时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 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前述“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债务人产生重大或有负债; (二)债务人发生重大经济困难和风险; (三)债务人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 (四)债务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 (五)债务人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所从事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 (六)债权人认为有必要改变、调整或取消债务人授信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授信用途 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第六条 自助额度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同意授予债务人自助额度, 借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以及额度金额、额度期限及借款用途等具体情况见 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二)。其中,自助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本 合同项下可使用的授信余额,具体自助额度金额以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渠道提示 的信息为准;自助额度期限须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 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二、自助额度的借款发放 债权人有权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债务人自主支付或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 人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一)债权人“受托支付”是指债务人授权债权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 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手。 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债务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 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债务人账户支 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 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 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债权人对于 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 (二)债务人“自主支付”是指债权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债务人账户后,由 债务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手。 (三)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是指借款资金一部 分由债权人“委托支付” ,另一部分由债务人“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 债务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采用 债务人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的,债务人承诺将定期告知债权人借款 资金支付情况,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 通知债权人。同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 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四)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债务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 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债权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债权人有权采 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 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自助额度的具体借款发放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三) 。 三、自助额度的借款利率: (一)借款定价基准利率包括: 1、“LPR”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银行业惯例,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项下定价基准利率规 则确定为 T-1 日 LPR,其中, “T”为借款利率确定当日, “T-1”为当日的前一个 工作日。 2、“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当日适用的人民币 存款基准利率。 3、 “SHIBOR”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并当日适用的上海银行间同 业拆放利率。 4、债权人公布的借款基准利率(适用于“兴业通—简捷贷”业务) 。 (二)借款利率定价公式为: 1、按年利率定价,适用于采用固定利率的借款。借款年利率由借款实际发 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加浮动百分点形成,浮动百分点等于年利率减去借款实际发放 日定价基准利率。 2、加减点浮动,是在借款定价基准利率上加上或减去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 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 360 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 例计算) 。 (四)自助额度项下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按照借款实际发放日的定价基准利 率以及定价公式确定,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所有贷款以借款 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如借款发放之日遇国家取消基准利率或者市场不再公布 基准利率的,债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 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后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 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自债权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 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并解除本合同相关自助额度约定。 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四)。 四、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具体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五)。 五、放款后,债务人必须在借款到期日的北京时间 18 点前将足额款项存入 约定还款账户,因款项存入时间延迟导致借款发生逾期的,相关责任由债务人 自行承担。债务人授权债权人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用于归还本合同项 下借款本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 日正常扣款,以及债务人申请提前还款、贷款逾期、债权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等情形下在非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扣款。授权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债务人全 额结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之日止。如果债务人 有意变更授权内容,须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 付、结清,或债务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约定 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 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柜面还款。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或未及时到兴业银行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 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中,债务人申请的“兴业通—简捷贷”业务发生提前还款,借款期限超过 7 天(含)的,债务人可通过兴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办理全部 或部分提前还款,或至债权人网点申请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借款期限不足 7 天的,债务人须至债权人网点申请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 若债务人约定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 定条款七的规定执行,直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 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决定具体扣 收顺序,且当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多项债务种类相同的,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或 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亦有权决定各项债务的具体清偿或扣收 顺序如果账户中款项的货币与借款货币不一致,债权人有权按扣收当日债权人 公布的中间价折算成借款货币扣收,本款约定的任何账户若涉及理财产品或结 构性存款等产品,债务人在此一并授权债权人有权直接代为发起相关产品赎回 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债权人顺利扣收上述款项,债务人应提供一 切必要配合,如果债务人有意变更,须与债权人协商一致。 六、贷款罚息与复利 (一)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 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六),计收方式按本 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二)如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 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 约定条款五(六) ,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三)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借款到期前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挪用罚 息以及逾期罚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 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息方式计息。 七、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自助额度期限届满,若债务人重新申请自助 额度的,债务人应提交贷款用途等证明材料,债权人有权根据贷款具体情况,对 自助额度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经审批同意后确定。重新申请的自 助额度以债权人审批为准,但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 授信有效期到期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重新申请自助额度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 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自助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金额、期限、利率等)变更,债务人必须 另行申请,经债权人另行审批,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 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九、如因债权人停办相关业务,或因信贷规模调整或控制等原因致使债权人 无法发放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相关约 定,债务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十、本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或未能有效证明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用途的,本行有权要求贷款人一次性偿清贷款 余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 第七条 担保措施 一、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六。授信额 度(含自助额度)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 提供最高额担保。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债权人有权不办理债 务人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各分合同及自助 额度的放款等各项义务。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权不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 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债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 款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或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 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 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债权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出质人违反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 或质押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债权人质权的事件。 四、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使担保权时 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 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 第八条 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债务人办理额度授信业务时,应当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各项具体条件,积 极配合债权人所进行的资信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债权人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为借款提供足额的担保,办理必要的各项手续,并保证向债权人所提交的资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二、涉及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债务人均须通过在债权人处开立的结算账 户办理。 三、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 定用途。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 书面通知债权人,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一旦债权人发现自助额度债务 人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采取暂停放款、提前收贷乃至取消 债务人额度等各项措施。 四、债务人在此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 述合同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 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债务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 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债务人将立即无条件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五、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在此授权债权人 从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相应款项,且债权人有权决定具 体扣收顺序。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多项债务种类相同的,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或有 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债权人决定具体的清偿或扣收顺序,如果债务人 有意变更,须与债权人协商一致。 六、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债务人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 文件提交给债权人审核,债务人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债权人将只对交易文件 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从事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 更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开办授信额度借款的各项条件后,债务人可享有债权 人已开办的授信额度借款项下的各项信用业务,循环申请使用额度,债权人应当 及时满足债务人的借款需求,但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的除外。债务人 在债权人提供的业务平台办理个人自助贷款的,贷款办理的时间以债权人在办理 渠道提示的工作时间为准。 债务人在工作时间因业务平台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办理业务而导致的任 何损失及债务人在非工作时间申请办理业务而发生的任何损失由债务人自行承 担。 八、凡与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约定的借记卡卡号相符并 通过密码验证的借款均视为债务人实施的操作,债务人应当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九、债务人使用自助贷款的,债务人有权打印、要求债权人打印或传真借款 以及还款的电子记录,债权人应积极配合。 十、债权人应当恪守对债务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任一债务人均应履 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 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 十二、债务人的声明、授权和承诺: (一)债务人在此声明并授权:债权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对债务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可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建设企业及个人 征信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或人民银行建立或认可的征信机构及其系统报送信用信息,或根据政 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 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 报送信用信息,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二)债务人在此承诺因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 人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 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 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 (三)债务人同时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债务人失信 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四)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各项措施,并自愿接受债权 人采取或债权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 算账户、停办债务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十三、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人应配合办理。在办理公证手续 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在授信额度项下各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下列事由的,应及时 通知债权人: (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二)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三)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五)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十五、当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 的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协商的,应在变化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授信人。 十六、如本合同项下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发生被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形或发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 权人,在上述情形未消除前或未另行提供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前,债 务人不得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包括“自助额度”在内的本合同项下各类融资业务。 由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应负责跟踪、 调查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前款约定的情形并及时通知债权人。 十七、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 部分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 体),而无须经过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债权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 保权益的(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 并由受让方承接,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债权人将通 过全国性媒体、债权人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或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其他立约各方,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债务人进行了确认,债权转 入方无需与债务人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其他立约各方应承担本合同项 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管理人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催收、贷后管理等委托事项,并根据征信管理要求,在借 款结清前,履行征信报送义务。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如有)不得 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下列情形视为债务人违约: (一)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及各分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四)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 (五)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六)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借 款合同义务; (八)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债务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十)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一)利用本合同权利义务从事非法、违规交易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 二、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暂停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二)减少或取消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三)宣布债务人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届满; (四)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 用; (五)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将债务人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 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 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同时可采取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 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债务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 信惩戒维权措施。 三、债务人虽未违约,但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四款、第八 条第十五款的约定,债权人亦有权采取上述措施。 第十条 交叉违约 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债务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 债权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分合同的约定提前回收融资款项,并根据合 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三、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 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五、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债务人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地址为本 合同项下通知事项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但 不限于签约各方的各类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 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 (裁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 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并进一步同意授信人、公证机构、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 其他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人均有权选择纸质或电子方式送达,其中,电子送达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 地方性或专门性的法院网络服务平台以及送达人的电子网络平台、电子 APP 等。 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 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强 制执行公证等所有阶段。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债务人应当提前以书面方 式通知债权人(诉讼或仲裁期间还应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或法院,已办理强制 执行公证的还应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回执。如未提 前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应法律后果由债务人自行承担,本条第一款约定的 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法律文书,只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一 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向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向本人送达): (一)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 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有 权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四、因债务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送达地址变更后 未及时通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债务 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五、债权人以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债权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 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六、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收发章及债权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函 往来的有效印章。 七、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 影响。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八。仲裁裁决为终局 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提交仲裁时,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一致 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的送交以邮 件快速专递寄送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毫不 延迟地书面通知对方及仲裁委员会),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进行公证 的,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债务人还清或担保人代为还清全部债务 时止。 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债务人 延缓行使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或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还款善意提 醒等配套服务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四、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导致债权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放款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时,债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宣布已发放的所 有贷款提前到期,债务人应按债权人要求立即偿还。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 债权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六、债权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 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 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归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债务 人对此表示认可,债权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债务人同意。 七、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根据债务人收入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还款情 况及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因素调减或取消本合同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债 权人决定调减或取消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此有异议的, 可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 八、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 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债权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 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债权人已提请申请人特别注意了合同“签约重要提示”内容,申请人 已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全部条款以及“签约重要提示”认真阅读并全面、充分、 准确理解,债权人已应申请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申请人 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各方对本合同 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十、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除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确 费用承担主体的以外,其他费用由立约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 公证。 二、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 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形时,债务人同意债 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债务人自愿接受债权 人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知悉相应法 律后果,债务人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 三、各方同意: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文件往来、 通讯和通知”条款,采取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专人送达及面谈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等 相关违约事实进行核实。采用电话或面谈方式核实的,面谈或通话结束即视为送 达;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专人送达等方式核实的, 送达日执行本合同“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条款约定。 四、债务人如对上款核实的违约事实有异议,应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向公证机构书面举证并提出充足证据。如未按期举证或公证机构认为证据 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视为债务人确认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等相关违约事 实,同意公证机构依据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构对核实方式及举证 期间另有规定的,按公证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兴业银行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二)债务人 1、债务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指定代收人(如有): 代收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3、债务人同意并确认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 (1)传真接收,号码: (2)电子邮件,地址: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4)微信,微信号码: (5)QQ 接收,号码: (6)其他电子通讯地址: (三)共同债务人 1、共同债务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指定代收人(如有): 代收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3、债务人同意并确认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 (1)传真接收,号码: (2)电子邮件,地址: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4)微信,微信号码: (5)QQ 接收,号码: (6)其他电子通讯地址: 二、授信额度 本合同项下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整。其中,个体工商户申请授信额度的,该授信额度可分解成以下一个或几个额 度使用: 业务名称 壹、 额度(单位:人民币元) 备 注 贰、 叁、 肆、 伍、 陆、 柒、 捌、 以上第 能融通使用。 项额度之间可以融通使用;以上第 项额度之间不 三、额度授信有效期 本合同授信有效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授信用途 本合同用于 (综合消费类/经营类/其他用途)贷款额度授信。 五、自助额度 (一)债务人以本人借记卡(卡号为: )作为贷款支用与 偿还的结算工具。 (二)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同意授予债务人自助额度 为人民币(大写) 自 年 月 元整;自助额度期限为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用途为 个月, 。 (三)借款支付方式 1、自助额度借款采取下列第 项支付方式: 壹、债权人受托支付; 贰、债务人自主支付; 叁、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 2、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基于下列第 项原因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 自主支付方式: 壹、债务人事前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 贰、债务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叁、债务人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肆、其他情况: 。 3、收款账户信息及放款计划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户 收款人开户银行 (四)自助额度的借款利率(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下同) : 1、借款定价基准利率按下列第 壹、LPR 种约定执行: (1 年/5 年以上)期限档次。 贰、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叁、SHIBOR 期限档次。 期限档次。 肆、债权人规定的借款基准利率(适用于“简捷贷”业务): 借款期限 借款利率 7 天-30 天 %/天(年化 %) 31 天-365 天 %/天(年化 %) 贷款期限不足 7 天申请全额或部分提前还款的,贷款利息按照 7 天-30 天档 的执行利率及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借款利率定价公式为加减点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借款实际发放日定 价基准利率加 %或减 %。 (五)自助贷款的贷款本息偿还按下列第 种约定执行: 壹、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 贰、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付息。按 /季末月)的 (月/季)计息,每个公历 (月 日及借款到期日为结息日,到期结清贷款本息。 叁、其他偿还方式: 。 (六)自助贷款的罚息率为: 壹、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或加 % %。 贰、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或加 %。 六、担保合同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 壹、编号 的《 称 ) , 担 保 人 为 为 》(合同名 , 担 保 方 式 ; 贰、编号 称 ) , 担 保 人 为 的《 》(合同名 , 担 保 方 式 为 ; 叁、编号 的《 称 ) , 担 保 人 为 》(合同名 , 担 保 方 式 为 。 (二)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 保物权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按以下第 种规定执行: 壹、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 合同约定的担保。 贰、其他: 七、债务人需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若债务人约定还款账 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债务人授权债权人无须经过司法程序在本合同规定的还 款日,按以下第 种方式扣款。 壹、直接从债务人开立在债权人处和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任何 账户中扣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贰、其他: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 方式解决: 壹、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 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 开庭。 叁、其他: 九、本合同壹式 份,债权人、债务人和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补充条款 各执一 单位(公章): 债 权 人 有权人(签章): 债 签字/指印: 务 人 共 同 债 签字/指印: 务 人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