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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与独联体、东欧国家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若干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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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与独联体、东欧国家政府间 科技合作项目的若干管理规定 (国科外字[2007]160 号) 为转变政府工作职能,从 2007 年起,我同独联体、东欧国 家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过程管理及费用报销等事务性工作,我 司将委托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代为办理。 为规范我同独联体、东欧国家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执行, 现将有关项目执行及费用报销的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1、项目单位在执行出访或接待任务前,应以便函或传真形 式将项目名称、项目号、出访或来访人员名单、时间、日程安排、 经费预算、拟达目标、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传真方式报我司,并 抄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备案。我司在收到报告一周后未提出异 议即视为核准,不再另复。 2、在每个项目的执行期内,我司只支持一次互访,如无特 别规定,每团人数不得超过 4 人,访问天数不得超过 14 天。出 访及来访的人员必须是执行项目的专业人员,任何与项目无关的 人员不得以执行项目的名义出访及接待。 3、有关出访和接待费用均请各项目单位先行垫付。在完成 出访或接待后,项目单位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将有关报销材料报我 司。我司将在受理后转交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具体办理有关报 销手续。 4、我司不受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直接由项目执行单位自 行报送的报销材料。 5、项目报销材料经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初审后须由我司 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1 二、出访项目规定: 1、项目单位出访人员的国际旅费(经济舱)由科技部承担。 根据现有的航班情况,允许直飞或经由欧洲一地转机前往目的国, 但往返转机的时间不得超过 36 小时,并不得借道香港、澳门前 往目的国或顺访第三国。在境外转机的有关费用由项目执行单位 自行承担。 2、购买国际机票应按照财政部和民航总局联合发布的《关 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 号]规定, 在因公售票处购票,开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加盖 “因公出国机票销售专用章”。具体事宜可咨询当地民航部门。 凡不符合规定购买的机票,我司将不予报销。 3、出访团组从项目单位所在地到出境口岸的往返国内旅费 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4、项目单位在完成出访任务后,应通过其主管部门(主管 部委或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或科委)向我司 报销其所垫付的国际旅费。 项目单位在通过其主管部门报销国际旅费时应提供: 1)项目单位详细出访总结,内容包括出访人员名单、出访 时间、主要日程安排、具体成果、对未来合作的建议等; 2)主管部门关于申请报销的便函; 3)执行项目通知首页和项目所在页复印件; 4)国际机票底联和加盖“因公出国机票销售专用章”的“国 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付款单位写明为“科技部” ; 5)拟转账的银行账号(注明开户行及开户单位全称)。 三、接待项目规定: 1、根据双边协议,在项目单位执行接待任务时,如无特别 规定,我司将负责报销部分国家外方专家在中国境内的住宿费、 伙食费(食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 500 元人民币)和城市间交通费。 2 城市间交通费指入境口岸到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交通费 用(飞机经济舱机票或火车硬卧车票,限往返一次),外方团组 前往非中方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不在此列。 城市内交通费及中方陪同人员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2、在接待中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先行垫付,并在项目完 成后通过其主管部门向我司报销。报销时应具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详细接待总结,内容包括来访人员名单、接待 时间、主要日程安排、具体成果、对外来合作的建议等; 2)项目执行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的便函; 3)本通知首页及项目所在页复印件; 4)拟转账的银行账号(注明开户行及开户单位全称)。 5)“与第三世界东欧国家科技交流接待外宾费用报销表” (见附表) 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为地方科技厅或科委时,需填写该表, 并加盖地方科技厅或科委公章和项目执行单位财务专用章。项目 单位的主管部门为各部委的中央单位,无须填写该表格。 7)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为地方科技厅或科委时,有关接待费用 的原始发票(包括交通及食宿费)存于地方科技厅或科委,由地 方科技厅或科委出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及费用明细,付款单 位写明为“科技部”。 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为各部委的中央单位,须提供该项目接 待费用的原始发票和费用明细。 四、其他说明 有关项目费用报销等具体事宜,请项目单位直接与科技部中 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亚非独联体处联系。(地址:北京三里河路 54 号,邮编:100045,电话:010-68574085,68512070,传真: 010-68515808,网址:www.cstec.org) 3 项目单位应配合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做好项目执 行情况的检查和合作成果总结工作。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我司以往所发文件与本规定精 神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解释权在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附件:与第三世界、东欧国家科技交流接待外宾费用报销表 4 附件: 与第三世界、东欧国家科技交流接待 外宾费用报销表 单位(盖章) 科技部批件文号 项 目 名 来宾国别 称 项目执行单位 团 长 姓 名 接 待 日 期 人 年 开 支 项 目 数 月 人 月 日至 年 日共 天 金 额 说明(天数×人数×金额) 外宾住宿费 伙食费 城市间交通费 合计金额(大写): 单位负责人签字: 开 项目负责人签字: 开户单位名称: 会 帐 计 签 字: 户 银 行: 号: 单位财务 (章): 注:1、本表只适用于地方科委; 2、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一式两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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