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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南银理财珠联璧合鑫逸稳两年16期理财合同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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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2021 第 2 版) 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南银理财珠联璧合鑫逸稳一年 109 期(社会责任主题)封闭式公募人 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类型 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公募、净值型 募集方式 公开募集 理财产品代码 ZZ700322300501 产品登记编码 Z7003223000057(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 www.chinawealth.com.cn 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内部销售代码 A 份额:Y30109 B 份额:Y31109 C 份额:Y32109 注:本产品 A/B/C 份额针对不同的销售机构及客群进行销售,设置 有不同的销售费和管理费,具体客群划分标准以销售机构为准 销售区域 全国 币种 人民币 产品规模 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上述规模上 限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调整。 风险等级 根据理财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估,本理财产品风险等 级为中低风险(本风险等级为管理人内部风险评估结果,仅供参考) 。 代销机构应当设置科学合理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方式和方法,对理 财产品进行评级;该产品通过代销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 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发行对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销售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 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A 份额:B、C 份额约定客户除外。 B 份额:特定销售机构的所有客户。除南京银行、特定销售机构以外 的销售机构的新资金客户等。以下代销机构除 C 份额约定客户以外的 所有客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 份额:以下代销机构所有客户: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邮惠 万家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代销机构新资金及特邀客户: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1.本产品 A/B/C 份额针对不同的销售机构及客群进行销售,设 置有不同的销售费和管理费,具体客群划分标准以销售机构为准。 2.特定销售机构指: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通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 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起点金额、递增金额 A 份额、B 份额、C 份额: 个人投资者起点金额 1 元人民币,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机构投资者起点金额 1 元人民币,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后续在符合监管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上述投资 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进行调整,并在调整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进行信 息披露。 代销机构可根据其销售需要对投资起点金额、递增金额进行重新设 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以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 的投资起点金额、递增金额为准。 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上限 本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含已确认和待确认的份额)不得 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50%,管理人有权拒绝导致投资者持有份额 突破前述 50%比例限制的认申购申请。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 50%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 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的 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2021 第 2 版) 认申购申请。 募集期 2023 年 03 月 22 日 9:00—2023 年 03 月 28 日 17:00(管理人有权根 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提前成立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 或推迟成立时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代销机构可根 据其销售需要在本募集期范围内对募集时间进行重新设定,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以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募集时间为 准。 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确认认购金额/1。 (认购份额以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认购确认日 同产品成立日 产品成立日 2023 年 03 月 29 日 产品存续期 2023 年 03 月 29 日—实际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未被提前终止或延 期终止,则实际到期日即为名义到期日,存续期限 406 天;若本理财 产品被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实际到期日为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 日。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产品存续期,届时 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名义到期日 2024 年 05 月 08 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管理人可结合国家法定 节假日安排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 到期兑付金额计算 到期兑付金额=到期时持有份额×R。 R 为期末理财产品单位净值。 (已扣除相关费用,到期兑付金额以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收益分配 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不低于 1 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 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以信息披露为准(分配后 理财产品净值不低于 1)。 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将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资产 实际运作情况向投资者分配到期款项。 资金到账日 分红资金(如有) 、到期资金将于分红权益登记日(如有) 、实际到期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分红权益登记日(如 有)、实际到期日后至投资者收益划到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之前不计 任何收益。 分红权益登记日指管理人确认投资者所持份额是否享受本次分红的 日期。 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 于: 1.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 2.国债、央票、企业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二级资本 债、永续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 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债、可交债、非公开定向 债务融资工具(PPN)、公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3.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信托贷款、收受益权、应收账款、债权融资类 产品、同业借款、收益凭证、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信贷资 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产品、场内股票质押回购、场外股票质押融资等 资产,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4.投资范围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性质的其他 金融工具; 6.如存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或法律法规 或监管政策出现调整,管理人在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的适当 程序后,有权调整以上品种。 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100%,投资于非标准化 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 注: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 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 例调整至符合说明书约定的范围。如果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变更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约定的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 本产品在严格控制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 前提下,以自上而下的经济基本面分析为基础,合理筛选资产,力争 实现资产的稳健增长。本产品优先投向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融资主 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2021 第 2 版) 体发行的资产,包括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对社会的责任以及对企业内 部的公司治理情况等方面。 拟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 产 本理财产品拟投资以下备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1.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 司 ,融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 司)。 2.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宿迁高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融资人 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 3.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淮安市淮安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融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 司)。 4.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融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 限公司)。 5.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建德市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融资 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6.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江苏洪泽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 7.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淮安市盱眙城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融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 8.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融 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 司)。 9.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镇江市风景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 10.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镇江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融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 司)。 11.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江苏武进太湖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融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 12.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伟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人评 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3.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融资 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4.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龙城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 15.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盐城市盐都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融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 16.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南京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融 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17.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18.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盐城市海兴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人 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9.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泰州高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融资 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 20.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融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21.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邳州经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 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 22.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融 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 司)。 23.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人评级为 AA(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上资产剩余期限均不超过产品期限。 产品管理人将优先选择上述备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中的一笔或者 多笔作为本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并在本理财产品 的定期报告中进行信息披露。 若受到市场影响出现融资人临时变更融资要素(如取消该笔资产发 行或改变资产的发行时间、资产收益等要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 投资对应资产时,为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权益,管理人有权采取如 下措施: 1.若本理财产品在募集期,则管理人有权决定本理财产品提前结束 募集,产品将不成立。此时销售机构将解除对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 认购资金的冻结或返还认购资金,自投资者认购至解除冻结资金或 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2021 第 2 版) 返还认购资金期间产品不计任何收益。 2.若本理财产品已成立,则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自产 品成立至提前终止日期间不计任何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A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 3.8%(年化) B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 3.9%(年化) C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 4%(年化) 本产品 A 份额,B 份额,C 份额针对不同的销售机构及客群进行销售, 设置有不同的销售费和管理费,导致业绩基准测算结果不同。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对产品存续期 拟投资标的和相应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设定的投资目标。本理财产品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100%,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50%。结合债券市场和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 收益和波动水平预判,在本理财产品约定的投资策略基础上,管理人 设定了本理财产品投资周期内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没有预期收益率。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关注,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率。 产品费用 申购费:A 份额,B 份额,C 份额:本理财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A 份额,B 份额,C 份额: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销售费: A 份额: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年化 0.20%的销 售费,按日计提。 B 份额: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年化 0.10%的销 售费,按日计提。 C 份额: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年化 0.10%的销 售费,按日计提。 每日计提的销售费=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年化销售费率÷365 固定管理费: A 份额: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年化 0.20%的固 定管理费,按日计提。 B 份额: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年化 0.20%的固 定管理费,按日计提。 C 份额: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年化 0.10%的固 定管理费,按日计提。 每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年化固定管理 费率÷365 托管费: A 份额: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年化 0.02%的托 管费,按日计提。 B 份额: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年化 0.02%的托 管费,按日计提。 C 份额: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年化 0.02%的托 管费,按日计提。 每日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年化托管费率÷365 业绩报酬: A 份额:到期兑付时,如当期产品投资的实际资产组合收益(扣除销 售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超过 3.8%(年化)时,超 过部分管理人将按 50%收取业绩报酬。 B 份额:到期兑付时,如当期产品投资的实际资产组合收益(扣除销 售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超过 3.9%(年化)时,超 过部分管理人将按 50%收取业绩报酬。 C 份额:到期兑付时,如当期产品投资的实际资产组合收益(扣除销 售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超过 4%(年化)时,超过 部分管理人将按 50%收取业绩报酬。 其他费用: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 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 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 定的其他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 中列支。如发生以上费用,将通过本理财产品的定期报告等进行信 息披露。 风险事件说明 具体详见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产品管理人及管理人 职责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南银理财系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南银理财成立于 2020 年 8 月,专业从事理财产品发行、投资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等业务, 注册资本金 20 亿元人民币。管理人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发行并管理 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2021 第 2 版) 理财产品; 2.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 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 3.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及时披露 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4.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负责理财产品资金 的运用和管理,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 5.审慎选择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切实履行对销售机构的管理责任; 6.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 其他职责。 销售机构及销售机构职责 本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为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富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 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邳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 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如皋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邮惠万家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锡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并进 行信息披露。 销售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开展理财产 品销售活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2.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保投资者风险承受能 力评估的客观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3.妥善保管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低于 20 年; 4.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5.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与销售机构 约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及托管人职责 本理财产品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职责如下: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 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 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 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2021 第 2 版)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 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 机构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20 年 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 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本理财产品相关托管协议中约 定的其他职责。 拟进行合作的理财投资合 作机构 本理财产品合作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投资合作机构主要职责对应如下,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 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合作机构为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主要承担根据合同约定进 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的职责: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若上述合作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的定期报 告中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投资合作机构简介: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05 月 31 日,注册资本金 11.5 亿元。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08 月 29 日,注册资本金 17 亿 元。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03 月 06 日,注册资本金 3.62 亿元。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08 月 23 日,注册资本金 3 亿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04 月 09 日,注册资本金 2.38 亿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06 月 12 日,注册资本金 1.3 亿元。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12 月 22 日,注册资本金 1.5 亿元。 其他说明事项 1.本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投资者 应考虑产品期限并合理安排自身投资计划。 2.管理人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 理财产品说明书第五条信息披露。 3.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业绩报酬、赎回费等的提取(如 有)可能造成本理财产品净值的下降。 4.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计划投资前述资产的比例达到本理财产品净 资产 50%以上(“以上”含本数) 。 税务处理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管理 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缴纳,税金由本理财产品承担。除法律法规 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负责代扣 代缴。 特别说明:本理财产品无预期收益率,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二条 名词释义 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一)参与主体用语 1.南银理财/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销售机构:指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即南银理财,以及接受南银理财委托销 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代销机构)。 3.托管人:指根据管理人委托,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托管的机构。 4.认购/申购人:指在募集期/开放期期间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认购/申购资金的投资者。 5.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认购或申购申请,经过管理人确认认购或申购成功,从而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 6.投资者:指购买南银理财发行的相关理财产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个人或机构。 (二)法律文件用语 1.销售协议书: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产品说明书/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风险揭示书: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2021 第 2 版) 4.投资者权益须知: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投资协议书: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销售文件: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等。上述文件共 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且不可分割的销售文件。 (三)期间与日期 1.募集期:指管理人确定的接受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2.开放期:指管理人确定的除募集期外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3.提前终止权行使日:指管理人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日期,即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开始停止计算收益的日期。 4.延期终止日:指管理人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延长理财产品存续期后本理财产品的终止日,即本理财产品被延期终 止、开始停止计算收益的日期。 5.认购、申购、赎回确认日:指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理财产品最终确认日期。 6.认购、申购冷静期(私募产品适用):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对私募理财产品投资者设定的自签署理 财产品销售文件或提交认购、申购申请起的至少二十四小时的期间,在此期间内投资者有权解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撤销 认购、申购申请。 7.产品存续期:指理财产品成立至终止的期间。 8.名义到期日:指在管理人未对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期。 9.到期日/终止日:指管理人实际开始停止计算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日期。若本理财产品未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到期日/ 终止日即为名义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若本理财产品被延期终止,则 到期日/终止日为延期终止日。 10.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包括周六、周日)外的日期。 11.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12.支付日:指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划付理财产品资金之日。 13.赎回或到期清算分配资金到账日:指赎回或到期清算分配资金划入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之日。 (四)理财产品用语 1.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 南银理财珠联璧合鑫逸稳一年 109 期(社会责任主题)封闭式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 2.认购金额/申购金额/投资本金: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理财产品的本金金额。为避免疑义,认购金额/申购金额/投资本金 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产品投资收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3.投资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份额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产品赎回资金或到期清算分配 资金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4.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 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5.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总值-产品负债总值。产品资产总值是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产品负债总值是指理财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 (包括托管费、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6.单位净值/产品每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每单位份额的净值,即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产品份额净值 =产品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获得到期/终止时分配。产品份额净值 按去尾法保留 4 位小数。 7.理财产品估值/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8.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理财产品 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 9.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在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0.申购、赎回申请: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理财产品份额进行购买或卖出的行为。 11.提前终止/延期终止权:指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单方面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延期终止本 理财产品的权利。 12.授权指定账户:指投资者用于支付理财产品的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用于接收理财产品分红或赎回或到期清算分配款项的 银行账户。 13.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理财产品。 14.权益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理财产品。 15.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理财产品。 16.混合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均未达到 80%的 理财产品。 17.公募理财产品: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18.私募理财产品: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五)其他 1.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 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2) 罢工、内战、战争、军事行动、任何种类的恐怖活动、暴动、公众示威或抗议; (3) 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 任何政府机关或其他机关的行为(不论是在法律上或是在事实上)、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定、裁决、命令或 指令(包括国有化或对外限制、外汇管制)、诉讼或威胁; (5) 中国境内或全球金融外汇市场发生致使甲方无法进行货币兑换、划转等的异常变化; (6) 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 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元:指人民币元。 4.适用法律:指在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2021 第 2 版) 第三条 情景示例 假设: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 10 万元,成立日当日产品净值为 1.0000 元,折算份额 100,000 份。 情景示例一:产品实际到期日,扣除所有税费后(如有业绩报酬,已扣除)的期末产品每份额净值为 1.0300,则客户在资金 到帐日收到到期款项为 103,000 元。 情景示例二:产品实际到期日,扣除所有税费后(如有业绩报酬,已扣除)的期末产品每份额净值为 0.9700,则客户在资金 到帐日收到到期款项为 97,000 元。以上数据为假设情形中的模拟数据,不代表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上述收益率测算仅为情景示例,不代表未来业绩,也不成为确定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以及实 现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可靠依据。本理财最终收益率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投资者所能获得的理财分配金额以产 品管理人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实际支付为准,敬请投资者仔细判别。 风险提示:如出现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出现无法兑付本金等极端情况,产品运作到期后投资者 可能无收益,并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第四条 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每个工作日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四)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应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符合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的可选择摊余成本法计量。 (五)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中列示的资产品种不代表管理人的实际投向,本理财产品拟投资范围以“投资范围”章节描述为准。 1.银行存款、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2.债券类资产 本理财产品所投债券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 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等情况,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等,对该债 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后续估值方法。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等客观原因,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对于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定范围内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资产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并按照会计准则采用合理 减值计量模型或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进行预期信用损失的减值计提。未上市债券(指买入的债券已起息但尚未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阶段)按其成本估值,应收利息按债券发行利率逐日计提,计入理财产品的当日净值。如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显著偏离或有其他证据显示成本无法作为合理参考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估值方法。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股票质押式回购、同业借款、应收账款、收受益权、收益凭证、各类资产支 持计划等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具体资产合同约定 要素,合理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定范围内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资 产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并按照会计准则采用合理减值计量模型或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进行预期信用损失的减值计提。 4.证券投资基金 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基金净资产管理估值报告或分红确认单为准。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按所投资基 金最近一个估值日的份额净值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 金最近一个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股权类资产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价格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交易不活跃股权和非上市股权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 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估值,也可采用被委托机构提供的估值或计量报告。 6.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资产 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估值,也可采用被委托机构提供的估值或计量报告。 7.其他资产 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估值,也可采用被委托机构提供的估值或计量报告。具体可参 考《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的规定。 8.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议,管理人和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管理人最新的约定估值。 (六)估值错误及暂停估值 当资产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理 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的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理财产品合同认定其他情形的,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 后可选择暂停估值。 第五条 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渠道 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南银理财官网(www.nanyinwealth.com)、南京银行官网(www.njcb.com.cn) 、代销 机构官网(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第八条)或短信等,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自信息披露之日即视 为已送达投资者。如投资者因未适时查询等自身原因,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 无法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2021 第 2 版) 1. 净值信息 管理人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至少按周向投资者披露净值。 2.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3.定期报告 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 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如果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4.到期公告 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5.重大事项公告 管理人将在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 6.临时公告 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 时信息披露。 7.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如本理财产品投资于管理人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 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 财产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及 时披露信息。 8.账单 公募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可每月查询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 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9.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1)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相关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在 此同意,修订后的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2)若因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或管理的需要,或基于甲方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 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已约定的收 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管理人届时信息披露的内 容为准。投资者不同意信息披露内容的,可在信息披露中约定的时间内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全部 份额或继续办理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其接受调整内容、放弃赎回权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10.其他公告 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发布的其他公告。 第六条 投资者保护提示 您如对销售机构产品推介和销售等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拨打销售机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及反馈。 您如对理财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等事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拨打管理人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及反馈。 销售机构及管理人的联系方式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第八条。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销售协议书的相关约定 执行。 第八条 重要提示 请您一定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关注投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投资。 投资者特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投资者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或有权机关要求、理财业务需要等采集、处理及使用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产品、理财 产品交易等信息,以及在办理与理财产品相关事项需要的情况下向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 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管理人负责解释。若投资者对本理财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与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联系,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及时接听、记录投资者的意见或建议,并与投资者协商共同解决。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公募、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蒙 受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 产品投资协议书》,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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