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协议书.pdf
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 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协议书 贵金属买卖业务协议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交易规则,兴 业银行 (甲方)与客户 (乙方) 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 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本协议在有效期内约束双方之间的每一笔代理贵金属合 约交易业务。 一、总则 1、甲方作为金交所金融类会员,代理乙方在金交所内进行贵金属买卖及相 关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贵金属买卖及相 关活动产生的亏损。本协议所称之贵金属,指金交所挂盘交易品种、合约涉及的 标的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等金属,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品 种、合约和标的金属,以金交所规定为准。 2、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须接受甲方的投资产品适应 性测试,签署《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投资风险评估揭示书》,出具乙方 有效身份证件,并以甲方发行的理财卡作为资金清算账户。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开 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指 定营业机构进行变更,如不及时进行变更产生的任何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 担。 3、乙方承诺通过甲方代理进入金交所进行贵金属买卖活动时,已了解、并 保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金交所贵金属买卖业务的相关规定以及金交所 的交易规则。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4、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关的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 码,凡使用该账号、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买卖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 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 或被盗,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挂 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交易标的、 交易标的、交易方式 5、金交所交易时间为:(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1 北京时间 夜间:21:00——2:30(周一-周四) 上午:09:00——11:30(周一-周五) 下午:13:30——15:30(周一-周五) 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各交易日 15: 00 —— 15 : 30 同时进行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收申报, 15 : 31 — 15 : 40 为中立仓申报时间。 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 日。交易时间以金交所系统时间为准;金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 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6、交易标的 乙方可交易品种为:现货实盘合约 AU99.99、AU100g、AU99.95 和现货延期 交收合约 AU(T+D)、AU(T+N1)、AU(T+N2)、AG(T+D);黄金产品报价方式为 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白银产品报价方式为元/千克,最小价格变动 单位为人民币一元;交易单位为手,委托交易起点为 1 手;Au99.99 和 Au100g 合约每手=100 克,Au99.95 合约 和 AU(T+D)、AU(T+N1)、AU(T+N2)、AG(T+D) 合约每手=1000 克(1 公斤)。 AU99.99 合约的交割条块和提货量均为 1 千克或其整数倍,AU99.95 合约交 割条块和提货量均为 3 千克或其整数倍,AU100g 合约交割条块和提货量均为 100 克或其整数倍。 AU(T+D)、AU(T+N1)、AU(T+N2)合约的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3 千克、 成色不低于 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 1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9%的金锭可替 代交割。交割实物须为 3 千克和 1 千克整数倍,客户实物账户中剩余库存或买入 货权实物必须分别以 1 千克的整数倍进行交割。替代实物交割品种金交所目前暂 不执行升水制度。AG(T+D)合约不提供交割申报、中立仓申报和提货申请等操作。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金交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乙方可交易的品种。 7、交易方式:乙方自主报价、金交所撮合成交。 三、委托交易 委托交易 8、乙方可通过甲方的网点柜面、电子银行等渠道进行贵金属交易;甲方有 权根据市场需求或甲方的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所提供的交易渠道。乙方经甲方确认 2 符合特定交易渠道使用资质要求后,自行选择使用甲方提供的相应交易渠道进行 交易。 9、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进行贵金属买卖活动时,必须开通甲 方电子银行业务。乙方应对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提交代理贵金属交易指令的真实 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甲方处理电子银行业 务的有效凭据。 10、乙方委托指令必须在交易时间段内报送到甲方,甲方根据金交所的交易 规则向金交所报送乙方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 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任何在非交易时间段内的乙方委托指令均视为无效。 1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委托指令,包括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 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金交所规则、指令到达时间是否为有效时间等,以 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确定乙方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12、乙方在委托指令发出后,可以在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金交所交 易时间段内,通过甲方向金交所发出撤单指令;甲方收到乙方指令后向金交所报 送乙方撤单指令;根据金交所规则,当金交所收到撤单申请时:如委托指令已部 分成交,则撤销未成交部分;如委托指令已全部成交,则乙方的撤单申请无效。 四、资金与实物 13、乙方须以在办理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的甲方分支机构开立的甲方理财卡 作为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资金清算账户。 14、金交所现货实盘合约采取全额交易形式,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取保证金 交易形式,乙方委托买入现货实盘合约或委托开仓 AU(T+D)、AU(T+N1)、AU (T+N2)、AG(T+D)合约前,需将全部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 费及其他金交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从乙方资金清算账户划入甲方代理黄金交易 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委托甲方卖出现货实盘合约或委托平仓 AU(T+D)、AU (T+N1)、AU(T+N2)、AG(T+D)合约时,须有足够库存或持仓合约。乙方委托甲 方进行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割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合约。 15、乙方可以全天(甲方清算时间及系统维护时间除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 在乙方资金清算账户与甲方贵金属交易保证金账户之间划拨交易资金;也可以在 甲方业务网点营业时间(甲方清算时间及系统维护时间除外)通过甲方银行柜台 3 进行资金划拨;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规则、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调整乙方交易 资金可划拨时间。 16、乙方买入黄金现货或者交割收入黄金现货后,可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 实物黄金;乙方如需提货,可到甲方指定网点柜面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起提货 申请,提货申请发出后不得撤销。根据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金交所不对乙方在 金交所的黄金买卖活动和所提实物黄金开具发票,不给予乙方所提实物黄金的质 量保证书原件,乙方提出的实物黄金不得再入库,不得再进入金交所系统交易。 17、为防止乙方提货时因重量溢短差、缴纳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乙 方通过甲方向金交所申请提货时,甲方有权根据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金交所现 货条块溢短差标准、金交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提货保证 金。 18、甲方对乙方交割和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不作保证。乙方对所提取的实物 黄金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金之日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代理贵金属业务网点 和金交所指定金库提出,同时需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相关证 明。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实物黄金质量无异议。 19、乙方对贵金属交易清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有异议结算单生成后的下一 个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代理贵金属业务网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清算数据无异 议。 五、交易账户管理 20、甲方通过其主页、电子银行、独立客户端等任意一个或任意多个渠道发 布对乙方要求的、金交所各挂牌合约的交易保证金要求公告。乙方有义务关注甲 方的交易保证金要求公告、自身资金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实时满足甲方 的交易保证金要求。 (1)甲方对乙方要求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不低于金交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按 乙方持仓合约总市值计算);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定、市场状 况、甲方的风险控制要求调整对乙方的交易保证金要求。 (2)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或等于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 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时,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正常交易行为(第 21 条(2)、(3)、(4)、(5)款规定情况除外)。 4 (3)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格 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但高于或等于金交所对甲方规定的、按乙方相应持仓 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时,乙方不能进行开新仓或买入现货交 易,只能进行平仓或卖出现货交易,乙方必须最迟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交易 保证金的不足部分。 (4)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金交所对甲方规定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 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时,乙方须最迟在当日 14:30 前补足交 易保证金的不足部分,否则,甲方有权在不进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全部或 部分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处理。 21、乙方对任意合约的持仓不得超过金交所和甲方规定的该合约限仓额度。 交易日日终结算后乙方某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持仓达到金交所规定的大户报告标 准时,乙方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 11 点前通过甲方向金交所递交金交所规定的大 户报告材料。 2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甲方有权对乙方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1) 乙方的交易保证金低于金交所对甲方规定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 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要求,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交易保证金; (2)乙方持仓量超过金交所或甲方限仓规定; (3)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金交所交易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金交所 规则规定应予以强行平仓的; (4) 根据金交所风险控制要求或紧急措施要求应予以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况。 23、甲方按照第 20 条、第 22 条规定对乙方执行强行平仓时, (1) 甲方有权按照监管部门规定、金交所要求或甲方对风险情况的判断对 乙方持有的任意合约或全部合约的任意部分持仓或全部持仓进行强平; (2) 如果乙方持有多个合约仓位或同一合约的不同买卖方向仓位时,甲方 有权选取一个或多个合约、同一合约的一个方向或全部方向的仓位执行强行平 仓; (3) 甲方有权撤销乙方已经报入、尚未成交的任意合约或全部合约的任意 部分委托或全部委托; 5 (4) 甲方有权按照甲方判断的适当价格报入强平委托; (5) 如果因市场流动性过小或其它情况无法在当日执行强平委托或者强平 委托无法在当日全部成交,甲方有权在下一个交易日继续对乙方持有的任意合约 或全部合约的任意部分持仓或全部持仓执行强平,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 担。 24、甲方对乙方持仓执行强行平仓后,如果强行平仓后释放款项不足以补偿 乙方的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进一步追偿。 25、甲方有权从乙方划入甲方黄金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里划转资金用 于偿付下列费用: (1) 依照乙方指令或按照本协议规定强行平仓成交的款项和由此产生的 交易亏损; (2) 乙方须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 延期补偿费和超期补偿费; (3) 因乙方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4) 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5) 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6)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执行的划款事项。 六、费用 26、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代理手续费。在本协议生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收 取的代理手续费(包括代金交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总金额的万分之 15。 27、乙方同意按照金交所规定的费率向金交所或金交所指定机构支付所有 金交所规定的、因乙方交易行为而产生的费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费、交 易手续费、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贵金属交易过 程中产生的资金划拨费用、税费等;以上费用项目不包括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理 手续费;除非金交所有特别规定,乙方同意以上费用项目由甲方代为从乙方交易 资金中扣取并向金交所或金交所指定机构缴纳。 因乙方交易行为而产生的上述各类费用项目的类型和费率由金交所规定并 发布;金交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收费项 目和费率,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收费类型和费率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6 七、乙方须知、 乙方须知、声明与承诺 28、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 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乙方承诺已充分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 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产品的保证金交易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巨大损 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乙 方参考,甲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 准确性。乙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 乙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 乙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 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9、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甲方不向乙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 诺,亦不与乙方分享收益。 亦不与乙方分享收益 30、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当金交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 当金交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 况下, 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 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乙方的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 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 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1、乙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 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 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价 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 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乙方的委托或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 法及时报入、 法及时报入、成交或撤销, 成交或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2、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甲方如对本协议书约定的所有甲方有权调整的 事项等内容进行调整, 事项等内容进行调整,甲方将在交易客户端、 甲方将在交易客户端、电子银行或兴业银行网站等任一 渠道进行对外公告, 渠道进行对外公告,该公告视为甲方已通知乙方且视为乙方已知悉并接受该调 整。乙方应及时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询。 乙方应及时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询。如果乙方未及时查询, 如果乙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 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乙方无法及时了解调整事项 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乙方无法及时了解调整事项, 调整事项, 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免责条款 33、因自然灾害 因自然灾害、 火灾、战争、 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 因自然灾害、火灾、 等甲方不可预测、 等甲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 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 甲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 甲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 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九、协议生效、修改和终止 3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盖章、乙方本人签字之后 7 生效。乙方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的签约操作,视同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 同意、签署《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投资风险评估揭示书》和本协议。 35、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经补 充或修改后的条款与协议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乙方可以在所有交易请求或委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且结清 所有欠款后,通过书面申请解除签约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协议;甲方因国家 政策变化、金交所规则变化、业务规划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可通过主页发布 停办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37、在协议履行过程中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 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及金交所章程、 政策及金交所章程、规则执行。 规则执行。 十、纠纷处理 38、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其中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提示: 提示:贵金属投资有风险! 贵金属投资有风险!贵金属延期交收产品属保证金交易产品, 贵金属延期交收产品属保证金交易产品,具备杠杆 放大功能, 放大功能,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可能发生大额损失, 但同时也可能发生大额损失,损失的总 额可能超过投资者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额可能超过投资者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请务必充分阅读、 请务必充分阅读、理解 本协议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 本协议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 甲方: 乙方(客户):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