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HT009--2021版).pdf
HT009--2021 版: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个人借款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兴业银行 抵押人: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 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 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 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等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及字 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四)兴业银行在向您提供借款的过程中,未向您收取未经 公示的个人贷款服务费用。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 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 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合同内容及业务办理流程等还有疑问,或者发 现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请及时向兴业 银行客户经理或总分行客服电话咨询或投诉。 分行咨询及投诉电话: 总行客服热线:95561。 ; 为确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自愿 以自有财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 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抵押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合同中, 抵押人为主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及抵押物共有人。抵押权人为主合同中的债 权人。 二、抵押物是抵押人提供给抵押权人的、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包括法律 限制流通的财产。 三、抵押额度有效期,指为了明确本合同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由立约双方 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 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抵押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抵押最高债权 额项下的所有债务余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最高债权额,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立约 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在该债权限额项下,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 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该债权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借款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抵押权人实现债权 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五、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债务人对抵押权人 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债务余额以及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 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的所有债务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 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部分。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 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抵押人仍未履行 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六、主合同,指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 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 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合同。 七、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 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 的必要费用。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 一。 第三条 被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第四条 被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权为在抵押最高债权额项下,抵押权人与债务 人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债权余额以及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 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抵押权人实现债权 的费用等) 。 二、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和 保证担保) ,抵押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抵押物共同抵押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 权,如因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抵押物仅担保主合同的部分债权,则该要求对 抵押人、抵押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变 更。 第五条 抵押额度有效期 一、抵押额度有效期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担保债务的发生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必须在抵押 额度有效期内。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抵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 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抵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抵押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 抵押物对抵押最高债权额项下所有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抵押最高债权额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最高债权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二、在该最高债权额内,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 额,抵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抵押权人实现 债权的费用等)。 第七条 抵押物 一、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 物和孳息。 二、抵押人应以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 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价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 担保全部借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 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抵押期间 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七。 第九条 抵押物的保险 一、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物期间,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 保险的,抵押人应按与抵押权人协商的险别投足额保险,保险单正本应于本合同 项下借款发放之前送交抵押权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在本合 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 前,如抵押人未续保导致保险中断的,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 切损失承担责任。 三、抵押权人为该保险项下的第一受益人,如保险机构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 清偿被担保债权,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另行追偿不足的部分。 第十条 抵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应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共同到 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的,有关登 记文件由抵押权人占管。 具体要求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七。 二、抵押物所生孳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人应当办妥抵押物所生 孳息的抵押登记手续。 三、抵押人以抵押物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的,对最高债权额内每一笔债务均 有效,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抵押登记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四、在所有借款本息清偿完毕前,抵押登记期满的,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 押权不变,同时,抵押人必须配合抵押权人办理续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抵押物及相关权利凭证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 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抵押财产的抵押权利凭证、保险单据、相关合同等正本 文件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二、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保证抵押 物完好无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三、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 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 书面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处置抵押物的,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 消灭抵押权外,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二条 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费用,除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 确费用承担主体的以外,其他费用由立约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 序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物 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 债务,如果抵押人有意变更,须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 (一)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担保债务的(包括因债务人、抵押人违约 而由抵押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本息); (二)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三)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 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抵押权人需要提前收回担保债务的; (四)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依法、依抵押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抵押物 项下的权利的; (五)其他抵押权人依法有权处分抵押物的情形。 二、抵押人为两人(含)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 个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一、抵押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自愿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且抵押人有权签署本合同。 (一)如抵押人为法人的,则: 1、抵押人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书以及抵押权人不 时要求的其他文件。抵押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 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2、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之抵押已分别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 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抵押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章程和相关合同之规定。 抵押人若有违反其公司内部的任何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抵押人负责,与 抵押权人无关。 3、抵押人为上市公司的,除上述承诺外,抵押人保证按照《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就本合同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因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抵押权人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 部责任。 (二)如抵押人为自然人,则: 如发生抵押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无法正常联系、下落不明、丧失必要的民 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则将由其监护人、财产接管人以抵押人的财产为限对抵押权 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如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 对抵押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 (三)抵押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抵押人已取得 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 并已取得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的 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 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 (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及相关合同 的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规定。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 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 (五)抵押人如发生变更股权结构或主要管理人员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和重 大交易,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二、抵押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抵押权人不接受其为抵 押人的下列事件: (一)与抵押人或抵押人的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 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 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 ; (三)抵押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 押担保; (四)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五)抵押人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 联营、合资(合作) 、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抵押人财务状况和担保能力的情况。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且持续拥有完整的、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具 备任何不适宜于抵押的瑕疵。 (一)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则抵押人承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抵押人已包 括全体共有人(含抵押物的法定所有人)。 (二)有关抵押物的租赁情况,抵押人承诺: 1、抵押物的租赁情况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六(一)情形的, 抵押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抵押物出租的,应事先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2、抵押物的租赁情况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六(二)情形的, 抵押人承诺将租赁合同报备抵押权人。若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转租的,抵押 人承诺按抵押权人要求与承租人协商修改租赁合同,明确转租须经抵押权人书面 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对租赁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均须事先取得抵 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3、抵押物已出租的,抵押人承诺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六(三) 规定办理。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 4、由于抵押人未遵守本条款的承诺,对抵押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抵押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抵押物的租赁情况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三)除了本合同设立的抵押或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抵押或其他债务负 担及租赁外,在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的其他第三人的租赁、居住权、地役权、抵 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权利限制。 (四)抵押物的流通不存在法律或合同上的障碍,不是依法或依对抵押人有 约束力的契约为不得流通或限制流通的财产。 (五)抵押人已全额支付抵押物价款或未就抵押物价款设立价款抵押权,确 保抵押物上不存在优先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未为抵押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质量瑕疵。 (七)因抵押物权利、质量存在争议或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对抵押物 提出权利主张,或对抵押物的处分提出异议,或抵押物因具有未为抵押权人所明 确了解、接受的瑕疵等情况)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四、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承诺对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和最高债权额 内的所有债务有效,除非抵押权人要求或抵押登记部门另有规定外,抵押人不再 逐笔办理抵押手续。如额度有效期届满前抵押物权利必须实现,则抵押权人有权 先行实现抵押物的权利,并以所得利益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用于清偿债务。 五、抵押人保证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真实的, 并保证随时接受并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抵押人为单位的,承诺其在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抵押人承诺持 续地同意抵押权人查询该系统中企业选择公示及不公示的信息。 六、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前,抵押人保证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确保 抵押物价值持续、完整的、充分的能够完全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并向抵押 权人承诺如下: (一)依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权不受抵押人关、停、并、转、撤、承包、分立、 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或终止的影响。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 不得转让抵押物或在抵押物上再设定其他抵押、质押、租赁、居住权、地役权、 留置权或其他权利,也不得以抵押物转让、转移、出租、出借、再抵押、质押承 包、赠予、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但受让 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二)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前,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时,抵押人将按抵押权人 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补足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三)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灭失 或价值明显减少,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 抵押权人。 (四)如抵押物因损坏、灭失、被征用等原因而价值减少时,抵押物的保险 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用于偿还担保债务,如不足偿还全部债务,抵押人对未 偿还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五)如抵押物因其属性、用途的改变成为限制抵押财产,或因抵押人原因 使抵押权人未能就抵押物全部价值取得抵押权,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就该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向抵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如因汇率变化等因素造成抵押物价值下降,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 人补足保证金,具体金额和补足保证金的时限以抵押权人通知为准。 (七)抵押人保证随时接受并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七、若抵押人或抵押物发生重要变化或重大事件,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 能力的,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如发生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 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对于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清偿债务,或以调换的房产等财产重新设置符 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担保;对于以补偿款形式进行补偿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 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在兴业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主合同债务提 供担保。 (二)当抵押人和任何第三方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重大纠纷,或 抵押人重大资产(包括本合同项下抵押物)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 采取了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可能影响或严重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抵押人 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其他 纠纷时,抵押人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三)对在本合同项下及抵押人与兴业银行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包括兴业银 行子公司) 、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 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任何违约事件,抵押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四)抵押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 变更或注销登记,其应当于申请登记前通知抵押权人,并在登记完成后立即将有 关登记副本送达抵押权人。 八、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 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抵押人对抵押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 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抵押权人放弃部分 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顺位(包括该担保物是由债务人提供的情况)、放弃/ 减免部分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或者与任意担保人(包括该抵押/质押人等为债务 人本人的情况)可以协议变更担保物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抵 押人仍应当依据本合同承担全部抵押担保责任;抵押人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抵 押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当债 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抵押人均应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九、抵押人履行了抵押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 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抵押人的追偿和抵押权人在主合同 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抵押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抵押权人的债务。 十、如果债务人与抵押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 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抵押权人在本抵押合同项下享受的 任何权利。 十一、抵押人对以下事项进行声明并同意授权如下: (一)抵押人清楚地知悉债务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抵押人已充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 粗的条款,应抵押人要求,抵押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抵押 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为主合 同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三)抵押人的声明、授权和承诺 1、抵押人在此声明并授权:抵押权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 抵押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可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建设企业及个人征 信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或人民银行建立或认可的征信机构及其系统报送信用信息,或根据政府 部门、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 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报 送信用信息,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2、抵押人在此承诺因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人 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 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 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 3、抵押人同时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抵押人失信信息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4、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各项措施,并自愿接受抵押权 人采取或抵押权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 结算账户、停办抵押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5、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抵押权人债权的清偿给付不足以或有可能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的,或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不足以或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担保债权 的,由抵押权人决定具体的清偿或扣收顺序。 (四)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抵押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全部 或部分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 载体),而无须经过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抵押权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 及担保权益的(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 义务一并由受让方承接,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抵押 权人将通过全国性媒体、债权人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或按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 的其他方式通知其他立约各方,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债务人进行了确认, 债权转入方无需与债务人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抵押权人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 贷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催收、贷后管理等委托事项,并根据征信管理 要求,在借款结清前,履行征信报送义务。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 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五)抵押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 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 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 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 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 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或发生股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托 管、代管、质押等),保证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 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均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 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抵押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均视为 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三、抵押期间,抵押人死亡或失踪的,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上设立的抵押 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或继受者无权就此提出抗辩。 第十六条 义务的履行及权利的放弃 一、抵押权人给予债务人、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 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 响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 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抵押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即构成违约: (一)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十四条的声明与 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故意使人误解或未履行; (二)抵押人资信及财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 (三)抵押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四)抵押人或抵押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 裁或其他纠纷,或其重大资产(含本合同项下抵押物)被扣押、查封、冻结、强 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 (五)抵押人或抵押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被刑事拘留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失踪或被宣告失踪、丧失必要的民事行为 能力、无法正常联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 赠人、财产接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监护人、继承人、 受遗赠人或财产接管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试 图转移资产等,导致对抵押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兴业银行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包括兴业银行 子公司) 、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 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七)因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八)利用本合同权利义务从事非法、违规交易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抵押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抵押权人权益的其它事件或 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三、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 (三)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四)处分抵押物用于清偿被担保债权; (五)要求抵押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 二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八); (六)要求抵押人赔偿因违约而导致抵押权人产生的一切损失; (七)将抵押人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 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 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同时可采取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 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抵押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 信惩戒维权措施; (八)以其他法律手段追究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抵押人承诺配合执行抵押权人的上述措施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四、抵押期限内,因抵押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 的,抵押权人有权按本条第三款的约定采取措施。 五、为免歧义,本合同立约各方特别确认:适用本合同项下关于债务人、抵 押人的违约责任条款时,如出现重复计收违约金的情形,并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和行业规定不得重复计收的,以本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违约金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及期限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 (一)立约双方已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项下抵押需办理登记的,抵押人应会同 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 三、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主合同,抵押人无须再逐笔 认定。 四、本合同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完毕后自行终止。本合同终 止后,抵押权人应将其保存的抵押登记文件交还抵押人。 第十九条 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抵押人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地址为 本合同项下通知事项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 但不限于签约各方的各类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 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 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 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 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并进一步同意抵押权人、公证机构、法院等司法机 关以及其他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人均有权选择纸质或电子方式送达,其中,电 子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 平台、地方性或专门性的法院网络服务平台以及送达人的电子网络平台、电子 APP 等。 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 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强 制执行公证等所有阶段。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抵押人应当提前以书面方 式通知抵押权人(诉讼或仲裁期间还应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或法院,已办理强 制执行公证的还应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回执。如未 提前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应法律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本条第一款约定 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法律文书,只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一 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向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向本人送达): (一)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 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有 权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四、因抵押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送达地址变更后 未及时通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抵押 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五、抵押权人以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抵押权人在其网站、网上 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 送达日。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 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六、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收发章及抵押权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 函往来的有效印章。 七、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 影响。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九。仲裁裁决为终 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提交仲裁时,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一 致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的送交以 邮件快速专递寄送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毫 不延迟地书面通知对方及仲裁委员会),即视为送达。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抵押人 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其它 一、在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间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 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不是由本合同作 抵押担保的,应在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均 视为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 二、抵押权人已提请保证人特别注意了合同“签约重要提示”内容,抵押 人已充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以及有 关责任承担、免除或减轻抵押权人责任等与抵押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 抵押人要求,抵押权人已经就本合同相应条款做了充分的说明和解释,抵押人 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双方对本合同 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抵押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 抵押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 三、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二十二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 公证。 二、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 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人同 意抵押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抵押人自愿接 受抵押权人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知 悉相应法律后果,抵押人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 三、各方同意: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文件往来、 通讯和通知”条款,采取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专人送达及面谈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抵押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等 相关违约事实进行核实。采用电话或面谈方式核实的,面谈或通话结束即视为送 达;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专人送达等方式核实的, 送达日执行本合同“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条款约定。 四、抵押人如对上款核实的违约事实有异议,应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向公证机构书面举证并提出充足证据。如未按期举证或公证机构认为证据 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视为抵押人确认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等相关违约事 实,同意公证机构依据抵押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构对核实方式及举 证期间另有规定的,按公证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抵押权人:兴业银行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二)抵押人一: 1、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指定代收人(如有) : 代收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3、抵押人同意并确认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 (1)传真接收,号码: (2)电子邮件,地址: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4)微信,微信号码: (5)QQ 接收,号码: (6)其他电子通讯地址: (三)抵押人二: 1、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指定代收人(如有) : 代收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3、抵押人同意并确认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 (1)传真接收,号码: (2)电子邮件,地址: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4)微信,微信号码: (5)QQ 接收,号码: (6)其他电子通讯地址: (四)抵押人三: 1、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指定代收人(如有) : 代收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3、抵押人同意并确认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 (1)传真接收,号码: (2)电子邮件,地址: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4)微信,微信号码: (5)QQ 接收,号码: (6)其他电子通讯地址: 二、主合同 本 合 同 担 保 的 主 合 同 为 编 号 《 的 合同》 (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债权人向债 务人提供人民币(大写) 月,自 至 元整的授信,授信有效期为 个 止。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下列债权,经立约各方协商同意,转入本合 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合同名称: 种类: 合同编号: 融资金额:人民币 限: 融资 主债务履行期 。 (二)合同名称: 种类: 合同编号: 融资金额:人民币 限: 融资 主债务履行期 。 (三)合同名称: 种类: 合同编号: 融资金额:人民币 限: 主债务履行期 。 (四)其他合同: 融资 三、抵押额度有效期为 个月,自 至 止。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 五、抵押人自愿以 元整。 (抵押物名称)设定抵押。详见 抵押物清单(附件) 。 六、抵押物租赁状况属于以下第 情形: (一)抵押人未与任何人签订租赁合同,抵押物上未设定任何租赁权利; (二)抵押人已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抵押物已出租给他人,租赁合同主要 内容如下: 壹、承租人: ; 贰、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叁、租金支付方式: ; 肆、是否允许转租: (是/否); 伍、是否存在一次性支付长期租金的情形: (是/否) ; 陆、其他内容: 。 (三)如抵押物已出租的,抵押人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规定办理: 壹、以其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承诺向抵押权人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书面证明材料。 贰、抵押人另行提供等值、足额且符合债权人要求的未经出租的抵押物,并 设定抵押。 七、抵押权与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灭。若抵押 登记部门要求,则抵押期限登记为 至 止。 八、抵押人违约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 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 方式解决: 壹、向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 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 开庭。 叁、其他: 十、本合同壹式 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 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补充条款 各执 抵 单位(公章): 押 权 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 人 自然人 抵 单位(公章): (签字/指印): 押 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指 印) 抵押人配偶特别承诺: 本人为抵押人配偶,同意抵押人签署及履行本抵押合同,已特别注意合同 加黑条款及有关权利义务限制或免除条款等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 对合同条款全面、准确理解,抵押权人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充分的解 释和说明,同意按本合同约定以共同财产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人配偶(签字/指印) :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 合同编号: 《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 抵押物清单 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 押物 抵押物 类型 土地性 质 占地面 积(平 方米) 土地四至 不动产 1 东: 西: 南: 北: 不动产 2 东: 西: 南: 北: 结 构 层 数 建筑面 层 积(平方 次 米) 不动产 1 地址 不动产 2 地址 保险险种 汽车抵押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购车价款(元) 机动车登记 证书编号 保险险种 设备抵押 设备类型 生产厂商 品牌及型号 合格证号 发动机号 底盘号 设备价值(元) 保险险种 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公章): 银行经办人员(签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抵押物 价值 (元) 不动产 证 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