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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联培生保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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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险方案 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人身保险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因意外、疾病 就医,使本人或家长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特开办此保险。 一、险种名称 (一)、《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二)、《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 (三)、《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型)》 (四)、《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五)、《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六)、《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保险期限 一年。生效日以保险单生效日为准。 三、保险责任 (一)、《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约定等待 期 0 日(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 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约定等待期 0 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 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1999]237 号)的 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 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 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 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 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 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 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 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 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本公司按约定标准: 无免赔额,8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 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 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 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 四、保险方案 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 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约定等待期 0 日后 (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 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 按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 医疗费用支出 给付比例 0——1000 元(含 1000 元) 50% 1000 元——5000 元(含 5000 元) 60% 5000 元——10000 元(含 10000 元) 70% 10000 元——30000 元(含 30000 元) 80% 30000 元以上 90%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 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 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 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 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约定等待期 0 日后(连续投保 不受等待期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 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导致上述情形或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注: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 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 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瘤;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 偿期;10、双目失明;11、瘫痪;12、心脏瓣膜手术;13、严重阿 尔茨海默病;14、严重脑损伤;15、严重帕金森病;16 、严重Ⅲ度 烧伤;1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8、主动脉手术;19 、脑炎或脑 膜炎后遗症;20、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1、深度昏迷;22、双耳失 聪;23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4、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5 、语 言能力丧失;26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27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 肾病;28、严重重症肌无力;29、终末期肺病;30、多个肢体缺失。 单位:元 保险产品 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疾病身故 75000 意外残疾\烧伤残疾 75000 意外伤害医疗 15000 住院医疗(意外和疾病) 60000 重大疾病 60000 保险费合计(元/人.年) 200 五、交费形式 按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一次性收取保险费。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理赔结束后,对属于不再符合投保 条件的被保险人,在下一保单年度,保险公司将不再承保,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剩余年度的保险费。 六、责任免除 (一)、《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 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A 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 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三)、《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 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2、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四)、《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3、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 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4、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5、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6、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五)、《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 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 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理赔须知 (一)、在办理各项理赔业务时需统一提交的资料:理 病例等。 赔申请书、保单复印件及人名清单复印件。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应 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如交通事故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提供户口本、监护人证件及关系证明)。 书。 如委托办理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证件。 3、残疾保险金赔付: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存折、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 名称)。 (二)、具体理赔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1、门诊医疗赔付:(意外、疾病医疗) 4、身故保险金赔付 : 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意外或疾病 申请人及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 药费处方、单项检查费/治疗费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 证明、户口注销、火化证。 超过 200 元需提供治疗清单,口腔治疗费均需提供治疗明细、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 门诊病例等。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 提供人名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如交通事故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如因交通事故身故,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 书。 2、住院医疗赔付:(意外及疾病住院) 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出 5、若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需提交单位证明(加 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费用明细 、住院 盖公章) 其它未尽事宜,以保险条款为准 欢迎您参加学生保险,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提供满意服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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