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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中试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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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 榆院发〔2022〕23号 签发人:任晓光 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关于发布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榆林中科洁净 能源创新研究院中试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研究组、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 2021 年 9 月 13 日习总书记来榆林考察时强调 “促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指示精神,响 应陕西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重大科技战略布局,中国科 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与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围绕煤 化工下游产业未来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和瓶颈问题,共同设立《大 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中试专项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现制定《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 研究所-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中试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 - 1 -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榆林中科洁净能 源创新研究院中试专项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2021年9月13日习总书记来榆林考察时 强调“促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指示精神 ,响应陕西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重大科技战略布局,中 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大连化物所”)与榆 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榆林创新院”)围绕煤 化工下游产业未来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和瓶颈问题,共同设立《 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中试专项基 金》(以下简称“中试基金”),旨在加快煤化工下游高附加值 产品开发的核心技术突破,形成原料多样化、产品结构灵活、低 碳环保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煤化工下游产品生产成套技术,提 高煤炭作为化工原料的高值转化利用效能,推动我国煤化工产业 实质迈向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为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试基金主要资助能源化工领域面向产业化且在榆 林地区转化落地的中试技术开发,包括煤化工产业链耦合延伸发 展亟需的新型催化剂、先进反应、分离工艺、重大装备等关键核 - 3 - 心技术突破。资助项目分为两个阶段:中试前阶段和中试阶段。 完成中试前阶段,并通过专家评估的项目,给予中试阶段资助。 其中,若申请的项目已完成中试前阶段研究工作,通过项目评审 后可以直接进入中试阶段资助。 第三条 中试基金经费由大连化物所和榆林创新院共同出资, 大连化物所与榆林创新院出资比例为1:3,榆林创新院出资总额不 超过5000万元/年。大连化物所出资经费仅限于资助大连化物所参 与的项目,非大连化物所参与的项目,经费全部由榆林创新院出 资。单项经费按照项目需求资助,项目中试前阶段资助不超过1 年,中试阶段资助不超过2年,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申请延期, 总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二章 组织体制 第四条 专项领导小组由大连化物所所长、主管副所长、榆林 创新院执行院长、大连化物所科技处处长和成果处处长组成,负 责专项管理制度、整体布局、设立与调整、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 的审议与决策。 第五条 专项总体专家委员会,由大连化物所学术委员会委员 、技术专家、政府主管部门领导、行业知名企业高管、投资专家 等组成,专项总体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专项立项项目进行评审、风 险控制、验收、评级工作和对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建议。 第六条 专项工作组由大连化物所科技处和榆林创新院科研 管理部人员共同组成,全面牵头落实专项总体专家委员会会议决 - 4 - 议和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设有多个子课题的项目,项目层需设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目标实现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各子课题的总 体协调和组织实施,负责项目任务分解、确定工作任务节点,并 组织编报预算等。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每年年初,专项工作组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在不超过 最大出资总额的情况下,确定中试基金具体资助额度与项目数量 经专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发布。 第九条 中试基金项目年度申请指南由大连化物所科技处与 榆林创新院科研管理部联合发布。 第十条 中试基金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大连化物所、榆林 创新院或中国科学院参与共建榆林创新院的各科研院所,允许牵 头单位联合多家科研单位共同申请,所有申请单位须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和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与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中试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应为牵头申报单位的 在职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备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 研究的能力和技术放大与工程化的研究经验,保证项目执行期内 在职,有足够的时间用于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作为项目负责人同年申请的中试基金项目限为1项 ,累计承担在研的中试基金项目限为1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申请指南通知要求填写 - 5 - 项目申请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专项工作组,申请人应对所提 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组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并组织同行专家 函评,通过函评的申请项目(同意资助票数三分之二以上(含) )进入专项总体专家委员会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会评专家同意资助票数三分之二以上(含)的项目 建议资助,未达到三分之二但超过二分之一的项目建议根据实际 情况部分资助,未超过二分之一的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和会评结果,分别提 请专项领导小组会议、榆林创新院院长办公会审定予以资助的项 目及资助额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要求编写项目计划书,在规定的 期限内提交专项工作组。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 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 作,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按时提交专项工作组。 第十九条 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专项总体专家委员会对项目 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审,未通过评审的项目,经专项工作组组织 专题会议审议,做出整改或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若项目终止实 施,项目经费不再拨付,结余经费收回至经费来源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重大调 - 6 - 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专项工作组组织专题会 议审议,做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试前阶段研究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专项工 作组提出进入中试阶段研究的申请,总体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展 情况进行评估,专项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中 试阶段研究资助。未进入中试阶段资助的项目,经专项工作组组 织专题会议审议,做出整改或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若项目终止 实施,项目经费不再拨付,结余经费收回至经费来源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由专项工作组下达验收通知;项目 负责人应当撰写项目结题报告等,按时提交。 第二十三条 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专项总体专家委员会对项 目进行结题验收: (一)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函评方式; (二)专家组不少于 7 人。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 过验收”三种: (一)按照计划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 ,通过验收; (二)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 足 80%,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需要复议 。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 7 - 1. 未按计划书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指标; 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 第二十五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中 试基金。 第二十六条 如果项目负责人离职,需向专项工作组提交项目 进展报告,经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并决定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 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工作组根据项目审定的额度及拨付计划拨 付经费,并对项目的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初,榆林创新院科研管理部将主管领导签 字的项目年度拨款预算通知单发给大连化物所科技处,科技处根 据通知单提交中试基金当年行政预算。科技处根据批复的行政预 算额度,结合当年中试基金项目实际立项情况,进行经费的划拨 。大连化物所出资的经费由科技处负责按照研究所预算编制和审 批流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中试基金项目经费中属于大连化物所匹配的经 费仅限于大连化物所内部使用,属于榆林创新院出资部分且不形 成固定资产的经费允许向项目合作单位拨付,若项目合作单位为 中科院共建榆林创新院的各科研院所,拨付比例不高于项目经费 总额的40%;若项目合作单位为其他研究单位,拨付比例不高于项 目经费总额的20%;若项目合作单位有企业,专项项目经费不向企 - 8 - 业转拨。 第三十条 专项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项目 支出,确保完成年度执行率,不得将经费用于与专项实施无关的 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试基金资助的课题所产生的有关论文、著作等 成果应标署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和榆林中科洁净能源 创新研究院,作者按照实际贡献排序。 第三十二条 中试基金资助的课题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科技奖 励等完成单位应当标署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和榆林中 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第一署名单位为实际完成单位,完成人 署名按照实际贡献顺序排列。知识产权由大连化物所、榆林创新 院和承担课题的各科研单位共享,大连化物所享有知识产权转化 的决定权,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在榆林市转化,具体的知识产权分 配比例在签署的项目任务书中确定。成果均应用中英文标注“中国 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中试 专项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 of Pilot-Plant Test, Dalian Institute of Chemical Physics and Yulin Zhongke Clean Energy Innov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CAS)”的字样和项目 批准号(Grant. PPT Fund aaaabbb),无此标注的成果不计入项 目完成指标。项目批准号编号规则如下:PPT Fund代表中试基金 名称,aaaa代表年份, bbb 代表流水号。 - 9 -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大连化物所和榆林创新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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