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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规章制度汇编(2017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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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生 院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2017 年版)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编 二 O 一七年九月 说 明 本汇编所包含内容,均截止于印刷时间之前。若某规章制度此后 有修订,以修订版本为准。 研究生院 2017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 则 ................................................................. 1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1 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17 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23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28 第二部分 培养与教务 ............................................................ 31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31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36 中国传媒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 .......................................40 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暂行办法 ...........................................43 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的暂行规定 .............................46 中国传媒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 .......................................48 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51 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59 中国传媒大学关于三年制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规定 ...................................61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期课程论文撰写规范 ...........................................63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69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70 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大纲 ...........................................75 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考场规则 ...........................................81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公共政治课程管理办法 ...........................................82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84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证管理规定.....................................................87 中国传媒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管理规定 .....................................88 第三部分 学 位 .................................................................. 93 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的有关规定 .................................93 1 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有关规定 .................................95 中国传媒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暂行实施办法 .....................................97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的暂行规定 .....................................99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暂行) ......................................101 第四部分 指导教师 ............................................................. 117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选任与考核办法(修订稿) ......................117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工作细则 ..........................................126 第五部分 学生管理 ............................................................. 128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奖助办法 .....................................................128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156 中国传媒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基本规程................................................158 中国传媒大学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164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167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与学术违纪管理规定 ......................................171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175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181 中共中国传媒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185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行为准则 .......................................................189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网上评价与调研工作 ............................................190 第六部分 国家相关文件 ......................................................... 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20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10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22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223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226 2 第一部分 总 则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传研字〔2017〕247 号 (二○一七年七月修订,二○一七年九月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 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中国传媒大学 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等),按照规定 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新生的录 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 发现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提 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 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为其保 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二)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 出具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 (三)申请进行休学创业的; (四)申请在入学前进行境外学习的; (五)申请在入学前进行社会实践的; 1 (六)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生应在入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 核、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周内离校。 除应征入伍的新生外,其他情况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一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愈康复者,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由校医 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 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 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 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 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情节严重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 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入学前隐瞒、录取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问题的; (三)三个月内在身心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 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 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 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 2 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提交校长办公会 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每 学年第一学期须缴纳齐当学年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后方可注册。未按规定缴纳学费、 宿费等各项费用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 在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 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 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严格按培养方案要求学习 规定的课程,参加科研、学术活动和教学、社会实践,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 遵守考试纪律,严格遵守实践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研究生应按所在学科的培养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在每学期开学初 正式办理选课手续。未正式办理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试(考查)。 第八条 研究生校内跨学院跨专业选课、选修国内其他高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 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成绩单必须由开课院 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学生赴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 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研究生选修网络课程,原则上应选择 经学校认可的网络开放式课程,由个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 生院审核备案后,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公共课和学校能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只能 在本校学习。 第九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 与专业学习、培养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为实践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通 过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采用学分、考试分数(百分制)、学分绩点并行 记录,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真实、完整地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 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研究生如有 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 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能缓考。经批 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下一次考核,并按正常考试记分。缓考申请未准或 擅自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 3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 查无故旷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凡旷考 的研究生,该课程考核成绩均记为零分。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的研究生,须重修 该门课程。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 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参加补考通过者,成绩一律记为六十分(百分制)。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 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给予相 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研究生,可以给予其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的机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课程及已获得 的学分,学校予以承认并保留两年,学生重新参加本校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本校的,符合入学专业培养要求的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学业处理或纪 律处分。研究生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可取消其学位及学术、荣誉称号等。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影响继续培养;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三)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显著科研成果;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确需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 先考虑; (五)其它特殊原因。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 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一般不受理博士 研究生转专业申请。不受理不同学科门类之间的转专业申请。不受理非全日制专业 转入全日制专业和非全日制专业之间的转专业申请。 第十七条 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与导师协商,所在培养单 位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和导师的同意,通过拟转入培养单位的专业考核, 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转专业应事先取 得定向、委培单位的同意。 4 第十八条 研究生被录取后,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申请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 转至外单位:研究生转学一般应在北京市本系统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 的,可以转移到京外院校或科研单位。接受单位必须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并具有 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博士学位授予权。转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 单位同意,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 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并在学校进行公示后,可以转出。转至京外单位的还须报北京 市教委审批。由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 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 公安机关。 (二)外单位转入:要求转入者持有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和在原培养单位 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从京外培养单位转入的,还须提供转出单位所 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出的证明),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转 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落实导师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 议研究决定,报北京市教委审批,并在学校进行公示。须转户口的由北京市教委将 有关文件抄送本市户籍管理部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 正常学习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两个月以 上者; (二)在校期间生育者; 5 (三)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四)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五)创业休学,参见《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就业创业管理规定》的创业界定,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培养单位、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认定后,报研究生院办理休 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应办理学籍异动审批手续,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 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时 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因病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校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 自理,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培养单位审 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 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办理 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研 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 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复 学资格,给予退学、取消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保留学籍: (一)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可保留学籍至 退役后两年,超过规定时间将不再保留学籍; (二)研究生经批准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出国(境) 前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外学习时间连续计入学习年限; (三)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出国前须办理保留学 籍手续,在外学习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应办理学籍异动审批手续,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 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保留学籍。研究生保留学籍一般 以一年为单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与 其实际所在的部队或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6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培养单 位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未完成 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 经复查不合格的;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未来学校报到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七)非毕业年级研究生拟改报本校其他专业或者其他院校的; (八)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从事全职工作 的; (九)出国(境)(含合作培养)逾期不归者或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两周 以上的; (十)不按时缴纳学费、宿费等各项应缴纳费用的;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二)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博士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2)指导教师对其学位论文不予推荐答辩者。 (二)硕士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7 (1)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补考一次后若仍不及格,需按规定延 期学习一年,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再次重修、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重修或补考一次及格后,又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 格者; (3)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旷考课程超过两门(含两门)者。 (四)中期筛选或中期考核未通过者或虽通过但培养单位或导师认为其无力完 成学位论文者。 (五)未能按期毕业,经申请获准延期,延期期满后仍不能毕业者。 第三十条 研究生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应予取消学籍: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 员会备案。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 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 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达。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 第三十一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 明。学习满一年以上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 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 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和被取消学籍后的有关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定向、委培生,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非定向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 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 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照国 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公费医疗等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8 (四)研究生退学后学费的处理按《中国传媒大学学费管理办法(试行)》执 行。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或被取消学籍有异议的,参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 纪处分程序(修订)》办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或被取消学籍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延期、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两年或三年(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博士研 究生学制为三年。两年制硕士研究生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 在内)为四年;三年制硕士研究生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在 内)为五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在内)为八年。 休学创业的硕士研究生在以上最长有效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增加两年。 第三十六条 提前完成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成绩优秀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可按 规定申请提前毕业。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表现良好,通 过课程考试(考查)、中期考核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 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学位论 文答辩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未超出最长有效修业年限的前提下,如 答辩委员会建议其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经结业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研究 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硕士生可在三个月以后至一 年内补行答辩一次,博士生可在六个月以后至两年内补行答辩一次。研究生补行毕 业论文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收回已发 的结业证书。毕业时间和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 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者,按前款规定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应在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 学业,或经短期延长可取得更好的成果者,可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适当延长学习年 限。硕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为两年;博士研究生延期期限为最长为五年。研究生 延期,应于原定毕业日期前六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 究生院审批。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延期的申请应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同意意见。 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学业的,按前款规定发给学习证明、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延期 期间,学校不拨培养费,不发给奖学金,住宿自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可以申请 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 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9 第四十一条 提前毕业、结业或肄业的研究生,必须自毕业、结业或肄业之日起 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 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经与研究生生源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进行变更。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 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出 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对接受高等 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我校实行二级管理,本规定中的“培养单位”,指仅次于学校层级 的学生所在的基层教学培养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规定 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0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一七年七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国 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依据《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学 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2 号,2017 年 3 月 20 日 发布)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研究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 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外国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国际研究生新生,应凭中国传媒大学 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文件(护照、签证、教育部备案证明、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提供监护人证明材料、经济保证证 明等),按照规定日期到学生国际交流部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 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国际交流部在国际研究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 包括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提交 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 国际研究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 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 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 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学生国际交流部报送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并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取得学籍的国际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到学生国际交流部办理注 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纳齐当学年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后方可注册。未按规定缴纳学 费、宿费等各项费用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在 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 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 11 第五条 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影响继续培养;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三)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显著科研成果; (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六条 国际研究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一般不受理国际博 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不受理不同学科门类之间的转专业申请。 第七条 国际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与导师协商,所在培养单位 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和导师的同意,通过拟转入培养单位的专业考核,落实培养 条件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同时报学生国际交流部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国际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 常学习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九条 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两个月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生育者; (三)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四)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条 国际研究生休学应办理学籍异动审批手续,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同 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学生国际交流部备案后,方可休学。国际研究生休学一般以 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 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一条 因病经批准休学的国际研究生应离校或回原国家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自 理, 因病休学的国际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国际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 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学生国际交流部备案后到研 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12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学生国际 交流部备案后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三条 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非毕业年级研究生拟改报本校其他专业或者其他院校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第十四条 国际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国际博士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2)指导教师对其学位论文不予推荐答辩者。 (二)国际硕士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补考一次后若仍不及格,需按规定延期学 习一年,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再次重修、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重修或补考一次及格后,又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者; (3)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旷考课程超过两门(含两门)者。 (四)中期筛选或中期考核未通过者或虽通过但培养单位或导师认为其无力完成学位 论文者。 13 (五)未能按期毕业,经申请获准延期,延期期满后仍不能毕业者。 第十五条 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一)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二)逾期两周未到又没有正当理由者; (三)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未来学校报到者; (四)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从事全职工作者; (五)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办理延期手续者; (六)不按时缴纳学费、宿费等各项应缴纳费用者; (七)按规定应退学而拒不退学者。 对国际研究生做出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的,须由研究生院审批、学生国际交流部备案,同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 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退学处理的国际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 会备案。国际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 达国际研究生提供的地址;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达。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国际研究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 第十六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国际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学习满一年以上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 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 国际研究生退学或被取消学籍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延期、结业与肄业 第十八条 国际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两年或三年(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国际博士 研究生学制为三年。两年制国际硕士研究生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 期在内)为四年;三年制国际硕士研究生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在 内)为五年;国际博士研究生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在内)为八年。 第十九条 提前完成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成绩优秀的三年制国际硕士研究生可按规 定申请提前毕业。两年制国际硕士研究生和国际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提前毕业。 14 第二十条 国际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表现良好,通过 课程考试(考查)、中期考核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 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际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学位论 文答辩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未超出最长有效修业年限的前提下,如答辩委 员会建议其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经结业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 位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国际硕士研究生可在三个月以后至一年内补行答 辩一次,国际博士研究生可在六个月以后至两年内补行答辩一次。国际研究生补行毕业论 文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收回已发的结业证书。 毕业时间和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 划规定的学习任务者,按前款规定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退学的国际研究生,学校发 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国际研究生应在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 学业,或经短期延长可取得更好的成果者,可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国 际硕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为两年;国际博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为五年。国际研究生延 期,应于原定毕业日期前六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 批。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学业的,按前款规定发给学习证明、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国际研 究生延期期间,学校不拨培养费,不发给奖学金,住宿自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可以申 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国际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 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提前毕业、结业或肄业的国际研究生,必须自毕业、结业或肄业之日起 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国际交流部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国际研究 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国际交流部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完 成国际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国际研究生,学校取消其 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后报教育行政 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 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5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实行二级管理,本规定中的“培养单位” ,指仅次于学校层级的学生 所在的基层教学培养单位。 第三十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见《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学生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 16 中国传媒大学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 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 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 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 士 学 位 第四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生 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 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本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内 要求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等学力 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每年定期办理。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 知识。 (三)要求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 和写作能力。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满足本细则第四条要求所制订的有关规定。 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考试一般与本校硕士生同时进行。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统考和学科综合考试,并公开发表一篇本专业的学术论文,通过硕士 17 学位论文答辩,方可申请学位。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 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预答辩 培养单位必须对学位(含博士、硕士)申请人举行预答辩。博士生预答辩时间在正式 答辩前一个月以上,出席博士生预答辩的专家应有 5-7 人;硕士生预答辩时间在正式答辩 前两周以上,出席硕士生预答辩的专家应有 3-5 人。预答辩专家由培养单位选定。预答辩 后,由培养单位作出是否通过预答辩的决定。预答辩通过者,可以进入正式答辩程序。预 答辩不通过者,不能进行正式答辩。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论文答辩(即正式答辩,下同)前需进行匿名评阅。导师应对硕士生学位论文进行审 阅并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还应聘请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 阅,论文评阅人至少有一位校外同行专家。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进行答辩提出明确意 见。若两位专家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若有一位评阅人的意见为不同意答辩 时,应增聘一位评阅人复评。如复评专家的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凡 论文评阅未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至少半年 以后(不超过一年)重新申请答辩。 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3~5 位专家组成,其委员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 职称,并应包括至少一位校外专家。由其中一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委员担任答辩委员 会主席,指导教师可出席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新设硕士点、科研基础或师资力 量较薄弱的专业,需聘请 2~3 位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须经培养单位主 管领导审批。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 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答辩未通过者,经 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 3 个月以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不得超过学校 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重新申请答辩一次;两次答辩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任何人无 权更改。 第十条 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学校规定的硕士学 位审批表等各种材料。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 员的名单。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表 18 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在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 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论 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明确的决议: 或允许在三个月以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缓授;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 学位的决定。 第十二条 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时,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第三章 博 士 学 位 第十三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 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学校每年定期举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 案内要求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要求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 写作能力。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满足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要求所制订的有关规定。 同等学力人员必须按规定科目进行考试,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 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 当职称的专家推荐。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 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 19 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 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博士生进行论文答辩,应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导师应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在答 辩前 45 天将论文送出,聘请 3 位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阅论文。当收回全部评阅意见后, 方可申请答辩。评阅人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属交叉学科的论文,应聘请两位相关 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严格执行匿名评阅,匿名评阅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 名评审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答辩委员会委员 5~7 人,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并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和 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其中一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且 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委员担任。答辩委员会中还应有 2~3 位校外专家,且最好是论文 的评阅人。如果聘请的答辩委员不是论文评阅人,应至少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送交该答辩 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可以出席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应由培养单位初审,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论文答辩委员 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未通过者,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 6 个月以后至两年内(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 次。两次答辩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 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 会。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任何人无权更改。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第十八条 本校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学校规定 的博士学位审批表等各种材料。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确定授予博士学 位人员的名单。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 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议。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论 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明确 的决议:或允许在六个月以后至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缓授;或做出不 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我校博士学位的审核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 20 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 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第四章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二十条 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卓越学者、科学家或者著名政治家或 者社会活动家和其他知名人士申请我校名誉博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通过的《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条例》办理。 第五章 关 于 取 消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的 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关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规定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一)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和作弊、论文剽窃或作假等与学术有关的原因受过记过(含 记过)以上处分者(本项规定不受处分解除的影响); (二)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情节严重的; (三)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情节严重的; (四)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环节; (五)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 (六)学位外语考试未通过(仅适用于硕士生)。 第六章 关 于 撤 销 学 位 的 规 定 第二十二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 ,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 者的学位论文; 21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其 他 规 定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学习的国际研究生及港澳台侨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 规定执行。国际研究生其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或英文书写。用英文书写的学位论文,应 有不少于 6000 字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 生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位档案。对每个学位获得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 学位申请、研究生毕业鉴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或论文摘要、论文评阅意见、 论文答辩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等方面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2 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中传政字〔2007〕12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 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增强我校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 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树 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传媒大学的所有在编的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 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中国传媒大学的名义发表学术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中国传 媒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中国传媒大学的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实 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尊重他 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 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 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 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三)学术作品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 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 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四)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 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 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23 (六)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 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虚构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二)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 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 (三)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合 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成果发表。 (四)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作品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 果。 (五)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 为多项成果发布。 (六)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 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七)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 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或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采 取不正当行为。 (八)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二)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将 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四)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学位论文。 (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 结果署名发表。 (六)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罚 24 则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 应的处分。 (一)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 (二)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则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处分。 (三)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 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违 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四)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该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委员由 校学术委员会 3 个学科组推荐,原则上每个学科组 3 人,由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 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 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 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 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学术道德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 程序。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办公室 设在科技处和文科科研处,工作分工如下: (一)科技处负责受理有关理工科类的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日常工作;文科科 研处负责受理有关人文社科类的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日常工作。 (二)凡涉及本校教职员工的,按学科归属分别由科技处和文科科研处负责投诉举报 受理后的具体工作。 25 (三)研究生院负责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举报受理后的具体工作,并根据 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接受科技处和文科科研处的指导;教务处负责有关本专科生及 其他学生学术道德问题举报投诉受理后的具体工作,并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接 受科技处和文科科研处的指导。 第十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 7 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 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投诉举报受理单位通知被举报人, 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组于 30 日内,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指导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 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相关学科专家组必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 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 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相关学科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如 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 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或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宣布仲裁确认的结 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 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 (五)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或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 和被举报人。 (六)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 审议。 (七)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 和证人。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按照有关行政程序,正式决定给予当 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 程序和 资料 均 需 保 密, 所有涉及人员不得 泄露调 查和 处理 情况 。 第五章 附 26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7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规范基本学术行为,监督 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确保研究生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 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 《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术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包括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 申请学位人员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 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 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 学术规范是保障学术研究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行为准则 的总称,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 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评价等诸多方面的规范。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 动中,必须遵守下述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引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注明出处。 (二)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 (三)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著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具实署名;合作 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四)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 (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五条 研究生不得发生下列有违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 (二)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作品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 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 28 (三)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编 造学术经历,向研究资助人谎报研究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或发表时未征得合作者同意,或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 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五)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 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 评阅或答辩等。 (六)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七)违反实验操作规定,故意损坏实验器材。 (八)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将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九)其他偏离学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如发生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 可分别给予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学业处理包括延缓答辩、允许自动退学、予以退学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三)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经查实,撤消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 违反学术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 款。 (二)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第四章 处理规程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的举报投诉,并决 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学位办公室负责投诉举报受理后的具体工作 (管理办负责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有关事宜;学位办负责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 申请学位人员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有关事宜)。 第九条 对确定正式开展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办或学位办通知被举报人所在学 院,学院应组成不少于 3 人的调查小组,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指导下,对投诉的事实 29 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小组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 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交由研究生管理 办或学位办上报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 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要求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一条 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处理建议,起草 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 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对违纪人员的申诉, 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 议。 第十三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 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根据我校不同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学术规范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由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30 第二部分 培养与教务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 学水平,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我校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管理机 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宏观管理,组织各类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检查、评估。 研究生教学与培养的具体工作由各培养单位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要求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应体现本专业的学科要求及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课程内容要具 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映本学科的理论成果和最新进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各学科、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 要求进行安排。 第三条 根据学科的发展及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专业指导小组研讨并制定《中国 传媒大学 xxx 专业硕士(博士)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提供《中国传媒大学研 究生 xxx 专业学习指南》,所开设的课程由主讲教师提供《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 xxx 课程学习指南》,经所在培养单位论证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开设课程。 第三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工作由研究生院协调安排;专业课的教学工作由各培 养单位负责安排,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统一协调授课时间和地点。专业选 修课原则上须 15 人以上方可开课(个别专业除外),公共选修课原则上须 30 人以 上方可开课,10 人以内的专业课程,原则上由学院自行安排教室。 第五条 研究生院协调安排公共课,各培养单位按照培养方案排定各自的专业课。 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须担任过相关 研究生课程的助教)担任主讲教师,其中,博士研究生课程一般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 学位的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并由获博士生学位的教师担任助教。研究生课程教学应配 备合理的师资团队,每位教师每学期担任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为一门。 第七条 主讲教师上课前须发放《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 xxx 课程学习指南》。课 程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倡教学相 31 长,师生互动。鼓励研讨式、案例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教师既是课程的主讲人又是课 程的组织者。 第八条 授课教师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数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每门课程 的调停课次数不能超过上课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未能完成培养方案教学任务要求,或 研究生对该课程教学不满意的,建议更换授课教师。 第九条 春季学期的课程讲授时间一般安排在 1-16 周;秋季学期的课程讲授时间 一般安排在 2-17 周。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条 根据培养方案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方式,必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社会调查、实践课程、专题 研讨课及实验课,可以采用考查方式。所有考核方式及考核流程须严格、规范、有序。 研究生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生应在规定 期限内参加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采用学分、考试分数(百 分制)、学分绩点并行记录,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真实、完整地记入研究生成绩 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等与专业学习、培养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折算为实践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由各培养单位及公共课承担部门自主确定,并报研 究生院备案。其中,公共外语课程考试事宜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公共政治理论课考试 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所有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协调组织。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不能按时参加 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在全 程考勤情况下,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考勤不合格 和无故旷考的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均记零分,须重修该门课程。“重修”课程的成 绩按正常考试计分,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参加补考的研究生不需要参加 课程的全程学习,原则上参加下一次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具体考核时间以培养单位的 培养方案为准。 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参加补考通过者,成 绩一律记为六十分(百分制)。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者,不得以成绩不理想为理由“重 修”或“补考”。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申请缓考。须由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 提交缓考申请和相关医院出具的证明,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经研 究生院审核、批准,方能缓考。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考试,经批 32 准缓考的研究生可参加同一课程下一次考核,按正常考试记分。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 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 第五章 成绩评定及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课程作业、读书报告、随堂 测验、课堂讨论、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为百分制,90 分以上原则上不超过 30%,一 个教学班的总体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原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结束后,除公共课以外,由授课教师组织考核,进行评分, 并提供反馈和评语。如考核方式为提交学期论文,论文形式应按照授课教师的要求, 同时遵行《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期课程论文撰写规范》;如考核方式为提交作品, 实践报告等,须执行《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 xxx 课程学习指南》或《中国传媒大学 xx 学院研究生 xxx 专业作业提交要求》。凡以论文作为考核方式的课程,研究生必须向 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论文稿,接受论文原创性及学术规范的审核;如任课 教师要求,研究生也须向任课教师提交打印版论文稿。 授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四周内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提交成绩。逾期提交成 绩的老师须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经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 在规定时间内在综合管理系统上提交成绩。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后的成绩登记 表提交至研究生院。所有成绩资料,学院须有备份。 第十八条 成绩一经授课教师签发,原则上不得更改。若确属误判或漏判,须由授 课教师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考试成绩更改、补登申请表》,说明更改理由并附 上加盖开课单位公章的试卷复印件、课程作业(论文、作品、实践报告)复印件、课 程考勤登记表、提交作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单位教学秘书、主管教学领导 审批同意后,交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并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在综合管 理系统上提交的成绩更改方可生效。 成绩更正期限是课程登录成绩后的下一学期之内。逾期或材料存疑不予更改,课 程成绩更正情况将不定期进行公布。成绩一经提交修改,不得再次更改。 如授课教师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改课程成绩,按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如研究生以央 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授课教师提分、加分者,研究生该门课程成绩按考 试作弊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个人不得直接找授课教师查阅试卷。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研 究生可向所在培养单位反映,由教师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安排查阅,复查后答复研究 生。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学期论文、作品、考题、答卷等材料由各开课单位负责保 管,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两年,以备检查与调用。 33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成绩属教学档案材料,授课教师和开课单位不得直接向任何个 人或单位提供研究生成绩证明。研究生的成绩单须经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教务办公室 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开具并生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严格遵守实践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 规定。凡违纪或舞弊者,按《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处理。研究 生必须遵守《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和《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 施细则》,凡学术造假,论文(包括课程论文)抄袭,或作业、作品剽窃者,按相关 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研究生课程建设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建设包括教学文件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师资团 队建设等方面,课程建设的重点应放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上。各培养单位 应积极建设一批在国内相关专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和创新性的研究生优质课程。 第二十四条 对课程建设的评估应以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为核心考核指标,以 研究生受益程度和满意程度来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相关专家可进行多种 形式的教学检查和评估,激励和督促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效果。 第七章 课程免修、选课及课程旁听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前在本校已修习研究生必修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培 养计划要求者,在该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课程 免修申请表》后,可申请免修(附成绩单原件,附《课程学习指南》,成绩有效期为 两年)。经导师、授课教师同意,培养单位核实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免修, 并将修习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习成绩登记总表。公共政治免修、公共外语免修须符合 相关规定,成绩一律记为 90 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校内跨学院跨专业选课须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跨学院跨 专业选课申请单》。研究生根据需要选修国内其他高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和所在 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成绩单必须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 管部门盖章,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赴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 转换办法参见《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理办 法》。研究生选修网络课程,原则上应选择经学校或培养单位认可的网络开放式课程, 由个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成绩合格方能取 得学分。公共课和我校能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只能在本校学习。 第二十七条 外单位代培生、旁听生和其他进修人员选修研究生课程须经开课单位 和研究生院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进入课堂学习并修读有关课程,其成 绩证明统一由研究生院提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教学培养过程中,如有相关人员违背上述相关规定,将按中国传媒大学相关制度和 34 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若本规定与后颁发的上级文件有相悖之处, 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35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二○一七年七月制订) 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教学行为,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增进教育对外 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2 号,2017 年 3 月 20 日发布)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 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本规定所称国际研究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 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研究生。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依据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模式,实行校、院两 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培养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监督与执行,各培养单位负责教学、培 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学习 第一条 国际研究生的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国际研究生的课程应严格按 照各学科、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安排。具体参见《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教学 管理规定》。 第二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国际研究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 的国际研究生的必修课。 第三条 国际研究生可选择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教学语言进行 教学的课程,也可根据专业提供的条件,选择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课程。 第四条 国际研究生入学前在本校已修习研究生必修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培养计 划要求者,在该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 表》后,可申请免修(附成绩单原件,附《课程学习指南》,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经导师、 授课教师同意,培养单位核实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免修,并将修习考试成绩记入 本人学习成绩登记总表。国际研究生外语课程和政治理论课程免修并免考(成绩记为“免 修”),学位外语考试不作要求。“免修”成绩一律记为 90 分。 第五条 国际研究生校内跨学院跨专业选课、选修国内其他高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 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成绩单必须由开课院校研究 生主管部门盖章,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国际研究生选修网络课程,原则上应选择经学 校或培养单位认可的网络开放式课程,由个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 生院审核备案后,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公共课和学校能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只能在本校 学习。 36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六条 根据培养方案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 式,必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均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社会调查、实践课程、专题研讨 课及实验课,可以采用考查方式。国际研究生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国际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 成绩采用学分、考试分数(百分制) 、学分绩点并行记录,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真实、 完整地记入国际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国际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等与专业学习、培养要求相关 的经历、成果,折算为实践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八条 国际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不能按时参加 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 考试;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国际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考勤 不合格和无故旷考的国际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均记零分,须重修该门课程。“重修”课 程的国际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课程的学习,并参加考核。“重修”课程的成绩按正常考试 计分,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九条 国际研究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申请缓考。须由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 提交缓考申请和相关医院出具的证明,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经研究生 院审核、批准,方能缓考。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考试,经批准缓考的 国际研究生可参加同一课程下一次考核,按正常考试记分。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 核者,以旷考论。 国际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参加补考的国际研究生不需要参加课程 的全程学习,只参加下一次国际研究生课程的考核。 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 上予以标注,参加补考通过者,成绩一律记为六十分(百分制)。 国际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者,不得以成绩不理想为理由“重修”或“补考”。 第十条 国际研究生课程结束后,由授课教师进行评分,并提供反馈和评语。如考核 方式为提交学期论文,论文形式应按照授课教师的要求,同时遵行《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 学期课程论文撰写规范》 ;如考核方式为提交作品,实践报告等,须执行 《中国传媒大学 研究生 xxx 课程学习指南》或《中国传媒大学 xx 学院研究生 xxx 专业作业提交要求》 。 凡以论文作为考核方式的课程,研究生必须向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论文稿,接 受论文原创性及学术规范的审核。 第十一条 国际研究生个人不得直接找授课教师查阅试卷。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 国际研究生可向所在培养单位反映,由教师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安排,复查后答复。 第十二条 国际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格遵守实践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的有 关规定。凡违纪或舞弊者,按《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处理。国际研究 生必须遵守《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和《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 37 则》,凡学术造假,论文(包括课程论文)抄袭,或作业、作品剽窃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 理。 第四章 导师选任与考核 第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专业应建立国际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制度,实行按 需设岗、竞争上岗、定期考核、能上能下的动态方式。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国际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 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国际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任和考核在培养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可依托原有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选任和考核委员会(简称选考委 员会),也可另行组成国际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的选考委员会。选考委员会名单报校研究生 院备案。 校内教师担任留学生研究生指导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各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 与专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岗位申请人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地位及影响与指导研 究生的资历,进行上岗选任和考核工作。选任名单与考核结果在培养单位网页公示(公示 期为 7 天) ,之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国际研究生导师岗位任期为所指导学生的培养周期(学制分别为 2-3 年),每届重新 选任上岗。选任与考核在时间上可与学校整体研究生导师选任、考核同时进行,也可按实 际情况择时进行。 第十五条 国际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的岗位申请人是我校在职在岗的教授,具有 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经历;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在国外 有一年以上的学习经历、曾经指导过硕士研究生。申请人近五年主持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 项目。申请上岗的年龄上限为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减去学制时间。 第十六条 国际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的申请人是我校在职在岗的教授、副教授, 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或有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以上职称、有较强的外语能力、 在国外有一年以上的学习经历、曾经辅助其他国际研究生指导教师开展过工作。申请人近 五年主持有科研项目。申请上岗的年龄上限为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减去学制时间。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国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 国际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本学科发 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 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国际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 下,由国际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国际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材料、角度、观点、方法、理论 等方面或某方面有创新性成果,并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较重要的意义,表 38 明作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 国际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国际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八条 国际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少于 10 万字,国际硕士研究生的学位 论文原则上不少于 1.5 万字,具体规定由各培养单位自拟。 第十九条 国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可以使用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条 我校国际研究生除可获得中国政府来华奖学金以外,在基本学制内,还可 参评我校研究生“中央三台”奖学金和 “星光”奖学金两项社会捐赠奖学金的评选,亦 可申请研究生“助管” 、 “助研” 、 “助教”岗位,相关细则参见《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奖助 办法》 (中传研字【2014】188 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39 中国传媒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 序号 工作项目 1 迎新 内容与要求 (1)博士研究生要在规定时间报到、注册。 时间 从规定报到之日 起两周内 (2)博士研究生下载、阅读博士研究生培养相关材料。 (3)按校医院安排体检。 2 入学教育 (1)各学院组织学习学校和研究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参加研究生迎新活动。 3 与导师见面 (1)导师全面了解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情况。 入学两周内 (2)确定所修课程(参考培养方案与课表,填写《博士研 究生选课确认单》)。 (3)各学院组织建立以导师为组长的导师指导小组。 (4)建议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不要在外兼职,集中精力学 习。 4 制定个人培养 由导师指导,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 计划 划表》。 5 课程设置 (1)政治理论课 第 1—2 学期 (2)第一外国语 详见各专业培养 方案 (3)跨学科前沿课 (4)方法课 (5)专业基础课 (6)专业(方向)课 (7)选修课 (8)补修硕士生课程,不计学分 6 科学研究 (1)在校期间,执行《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 第 2-5 学期 发表科研论文的暂行规定》。否则,视作未全面完成培养 计划,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各学院对博士研究生科研论文发表情况每年定期进行 统计。研究生院汇总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40 7 社会实践和教 (1)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 3-4 学期 学实践 (2)具体形式:社会调查、田野调查、教学实践或其它形 式 。 (3)须写出 3000-5000 字以上实践报告,填写《中国传媒 大学博士研究生实践考核表》。 8 学位论文开题 (1)填写《中国传媒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 第 3-4 学期 报告 题报告书》。 (2)开题报告未获通过者,不得进入学位(毕业)论文写 作阶段。详见《中国传媒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 文开题报告暂行规定》。 9 学科综合考 试 (1)方式:口试或笔试。 第 4-5 学期 (2)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申请表》、 《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报告书》。 (3)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试成绩达到 65 以上为合格, 可进入博士学位(毕业)论文工作阶段。详见《中国传媒 大学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暂行规定》。 10 审核博士研究 (1)教学秘书初审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并签 第 5 学期 生个人培养计 名。 划执行情况 (2)导师进行核查和鉴定,并签名。 (3)研究生院培养办进行复核,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4)博士研究生定期向导师汇报论文写作及科研情况。 11 延期毕业 申请延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需提出书面申请。参照《中国 第 5 学期 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12 博士研究生学 (1)抽样检查对象:本学年度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第 6 学期 位论文答辩抽 (2)每年按规定程序随机抽取一定数额的毕业博士研究 样检查 生。 (3)参照《中国传媒大学对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答辩 实行抽样检查的暂行规定》。 41 13 博士学位论文 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进入下列环节) 答辩 (1)打印学位论文及摘要。 第 6 学期 (2)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3)组成答辩委员会,聘请学位论文评阅人。 (4)分送学位论文评议,提交论文答辩审议材料。 (5)领答辩材料,确定答辩时间,组织论文答辩。 (6)细则参照《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 作实施细则》。 14 颁发毕业证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投票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和博士 6 月或 12 月 和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一经发现论文剽窃和其它弄虚作假等行为,证 书将收回并取消学位。 42 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暂行办法 一、考试目的 学科综合考试,是在博士学位论文开始前或初始阶段,考查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的学 习中,是否基本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学科知 识,并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可进 入(或继续)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成绩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予 以退学。 二、参加考试的资格 申请参加学科综合考试的博士生,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环节,须完成开 题报告,完成学位论文中文献综述及其它任意 2 章的撰写工作。考试须由学生本人下载《中 国传媒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与学院领 导同意后,方可参加。 三、考试时间 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第四或第五学期,考试不通过者或错过考试 者,可在下一学期申请补考。 四、考试的组织 考试由各相关培养单位负责组织,由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并填写《中 国传媒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综合考试 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相关学院确定。综合考试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五名的本学科及相关学科 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考试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均 有博导资格)担任,另配备委员会秘书一人。 五、考试题 研究生院协同相关学院负责组织,考试委员会主席在考试前,组织考试委员会确定相 关学科考试专题题目,供考生回答或抽签答题或笔试用。 六、考试方式及考试要求 “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是博士生培养的目标和根本性的要求, 学科综合考试必须围绕博士生为实现这一目标应达到的基本培养要求来进行。学科综合考 试,采取面试(口试与笔试相结合----此主要考虑相关学科可能需要在专题部分有笔试) 方式进行,其考试内容和考试程序为: 1.考生向考试委员会汇报其入学以来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43 2.陈述文献综述及论文中已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中任意 2 章的内容; 3.考试委员会根据考生的陈述进行提问,考生现场回答。考试委员会可根据考生的 回答提出意见和建议。 4.考生提交用英语或相关外语撰写的和本专业研究相关的原创学术论文、研究报告、 文献综述等材料(2000 字以上) ,来展示个人用英语或者相关外语从事本专业学术研究的 水平。 5.考试委员会现场公布考试专题题目(可采取试题分组抽签方式) 。考生按考试专题 要求解答(有些学科可根据需要采用口试加笔试的方式) ; 6.考试委员会成员根据考生考试情况,按分项给考生打分,最后由考试委员会秘书 核算各分项平均分,得出最后成绩。各成员评分单见《学科综合考试评分单》(报告书之 第四部分)。最终成绩填在《学科综合考试成绩单》(报告书之第三部分)。 综合考试时,由委员会秘书用《学科综合考试记录本》(报告书之第二部分)记录, 记录应全面、认真、实事求是。 七、考试成绩的评定及处理 学科综合考试的成绩评定,采取先按百分制打分,再折算为“通过”与“不通过”两 级计分的办法进行。折算的标准分别为:65 分(含)以上为“通过”,65 分以下为“不通 过”。 分值计算(仅供考试委员会参考) 汇报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10%) 陈述文献综述及论文中已完成的任意 2 章的内容(40%) 回答考试委员会提问的情况 (20%) 用英语或相关外语陈述所提交的和本专业研究相关的原创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文献 综述等材料(10%) 解答考试专题题目的情况 (20%) 博士生综合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其它相关要求,可继续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综合考 试成绩不合格者,视为暂不具备继续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可继续在课程学习环节进 行研读,并在不超过一学年的时间内重新申请参加学科综合考试,逾期或重考仍不合格者, 予以退学。 八、考试材料的管理 学科综合考试结束后,由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秘书负责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 44 生学科综合考试报告书》(必须用钢笔填写)有关内容,经综合考试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审 核、签字后,由各学院存档备案。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综合考试委员会职责》 2.《中国传媒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申请表》 3.《中国传媒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报告书》 附件均可在 peiyang.cuc.edu.cn 下载 45 中国传媒大学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的暂行规定 (二〇一七年九月修订)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解决本学科领域中理论或工程问题的能力,鼓 励和引导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创新性科研成果,完善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保证 和监督机制,扩大和提升我校及博士研究生的学术影响力,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在有 影响的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科研论文。为此,特明确如下相关 事宜: 一、学术期刊与学术会议种类 1.SCI、EI、ISTP、ISSHP、SSCI 期刊:指被 SCI 或 EI 或 ISTP 或 ISSHP 或 SSCI 收录 的期刊。 注: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EI(The Engineering Index) ;ISTP(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ISSHP(Index to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Proceeding);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2.核心期刊:指我校认定的两类学术期刊:①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 期刊;②中国传媒大学科技处网页上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自然科学类的期 刊。 3.其他期刊:指“核心期刊”以外的且公开出版、有全国统一刊号的专业学术期刊。 4.学术会议:指国际或国内举办的专业学术会议(定期举办并有正式出版的科研论文 集)。 二、发表学术科研论文的基本量化指标 1.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科研论文不少于 2 篇;或在“核心期刊” 上发表科研论文 1 篇,另在“其他期刊”上发表科研论文不少于 2 篇(含 2 篇)。 2.博士研究生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 1 篇(已被收录在科研论文集中) , 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 1 篇。 3.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撰写的研究报告如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被 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相当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科研论文 1 篇(须有采用单位的证明) 。 4.被 SCI、EI、ISTP、ISSHP、SSCI 收录 1 篇科研论文,相当于在“核心期刊”上发 表科研论文 2 篇。 5.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撰写专著、教材或翻译文章另行登记,不折算科研论文数。 46 三、其他说明 1.本规定所述的发表科研论文基本量化指标,是指各学科专业的最低量化指标。相关 专业可在此基本上,在其培养方案中明确具体的发表科研论文的量化指标。 2.本规定所述的“发表科研论文”,指已正式发表的科研论文(录用函无效) 。 3.博士研究生发表科研论文均应为第一作者且标注单位名称为“中国传媒大学” 。 4.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未完成发表科研论文要求者,不予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5.我校将定期进行博士研究生科研论文统计,对有突出成绩的优秀博士研究生予以奖 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6.本规定自 2017 级博士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7.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47 中国传媒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 (以学制三年为例,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参考本表执行) 序号 工作项目 1 迎新 内容与要求 (1)硕士研究生要在规定时间报到、注册。 时间 从规定报到之日 起两周内 (2)硕士研究生下载、阅读硕士研究生培养相关材料。 (3)按校医院安排体检。 2 入学教育 (1)各学院组织学习学校和研究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参加研究生迎新活动。 3 与导师见面 (1)导师全面了解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情况。 入学两周内 (2)确定所修课程(参考培养方案与课表,填写《硕士研 究生选课确认单》)。 (3)各学院组织建立以导师为组长的导师指导小组。 (4)建议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不要在外兼职,集中精力学 习。 4 制定个人培养 由导师指导,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 计划 划表》。 5 课程设置 (1)公共必修课 第 1—2 学期 (2)专业必修课 详见各专业培养 方案 (3)选修课(包括公选课) (4)读书报告 (5)补修课 (6)导师指导课 6 科学研究 (1)在校期间,执行《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 第 2-5 学期 发表科研论文的暂行规定》。否则,视作未全面完成培养 计划,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各学院对硕士研究生科研论文发表情况每年定期进行 统计。研究生院汇总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7 社会实践和教 (1)具体形式:社会调查、田野调查、教学实践或其它形 第 3-4 学期 学实践 48 式,所需时间应计入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内。 (2)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 8 学位论文开题 (1)填写《中国传媒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 第 3-4 学期 报告 题报告书》。 (2)开题报告未获通过者,不得进入学位(毕业)论文写 作阶段。详见《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 告的有关规定》 9 中期考核 (1)方式:面试 第 4-5 学期 (2)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生中期考核表》 (3)考核成绩评定,采取先按百分制打分,再折算为“通 过”与“不通过”两级计分的办法进行。折算的标准分别 为:60 分(含)以上为“通过”,60 分以下为“不通过”。 10 审核硕士研究 (1)教学秘书初审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并签 第 5 学期 生个人培养计 名。 划执行情况 (2)导师进行核查和鉴定,并签名。 (3)研究生院培养办进行复核,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4)硕士研究生定期向导师汇报论文写作及科研情况。 11 延期毕业 申请延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需提出书面申请。参照《中国 第 5 学期 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12 硕士研究生学 (1)抽样检查对象:本学年度毕业的硕士研究生。 第 6 学期 位论文答辩抽 (2)每年按规定程序随机抽取一定数额的毕业硕士研究 样检查 生。 (3)参照《中国传媒大学对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答辩 实行抽样检查的暂行规定》 13 硕士学位论文 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进入下列环节) 答辩 (1)打印学位论文及摘要。 (2)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3)组成答辩委员会,聘请学位论文评阅人。 (4)分送学位论文评议,提交论文答辩审议材料。 (5)领答辩材料,确定答辩时间,组织论文答辩。 49 第 6 学期 (6)细则参照《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 作实施细则》。 14 颁发毕业证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投票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和硕士 6 月或 12 月 和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一经发现论文剽窃和其它弄虚作假等行为,证 书将收回并取消学位。 50 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在硕士学位论文开始阶段,考查硕士研究生在本学科的学习 中,是否具备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表现,是否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是否 具备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毕业作品能力的考察。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进行硕士学位论文、 毕业作品创作工作;考核不合格者,考核小组可以建议其延期毕业(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 学制)。 二、考核内容 1. 硕士研究生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法规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表现。 2. 文科学术类硕士研究生须完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和至少1万字的论文撰写;文 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完成三分之一的毕业作品、方案、项目、实验。理工科硕士研究 生需完成开题报告和三分之一的项目、实验。 三、考核时间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时间分别如下: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安排在入学后第五 学期,二年制硕士研究生安排在入学后第三学期(每年十一月份)。每年的十二月份为学 校审核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时间,各培养单位上报获取可进行学位论文撰写资格或可进 行毕业创作资格的名单,逾期不予受理。 四、考核的组织 考核由各培养单位组织,由硕士生中期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并填写《中国传媒大 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 (以下简称《考核表》) ,中期考核小组组成人员由各培养单位 确定,一般由不少于三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考核小组组长由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均须有硕导资格)担任,另配备考核小组秘书 一人。 五、考核方式及要求 中期考核围绕硕士生是否具备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毕业作品创作的能力来进行。考核 采取面试方式进行,其考核内容为: 1.考生向考核小组汇报其入学以来思想品德情况; 2.考生向考核小组汇报其入学以来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3.陈述参与学术研究、科研实践、作品创作实践的情况; 51 4.陈述文献综述及已完成的部分硕士学位论文、毕业作品创作的情况(详见考核内 容); 5.考核小组根据考生的陈述进行提问,考生现场回答,考核小组可根据考生的回答 提出意见和建议; 6.考核小组成员根据考生考核情况,给考生打分。 六、考核成绩的评定 考核成绩评定,采取先按百分制打分,再折算为“通过”与“不通过”两级计分的办 法进行。折算的标准分别为:60 分(含)以上为“通过”,60 分以下为“不通过”。 分值计算(仅供考核小组参考) 汇报个人思想品德情况(20%) 汇报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10%) 陈述参与学术研究、科研实践、作品创作实践的情况(20%) 陈述文献综述及已完成的部分硕士学位论文、毕业作品创作的情况(40%) 回答考核小组提问的情况(10%) 七、考核材料的管理 中期考核结束后,由中期考核小组秘书负责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 表》(必须用钢笔填写)有关内容,经中期考核小组组长和成员审核、签字后,由各培养 单位存档备案。 八、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份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生中期考核小组职责》 2.《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生中期考核表》 52 附件 1: 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组成及职责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组长一人。另设秘书一人。具体 职责如下: 一、中期考核小组组长职责 主持考核并负责本组考核的正常进行。 二、考核小组成员职责 1. 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对考生的科研、实践、论文情况进行提问。 2. 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做出评判,并计分。 三、考核小组秘书职责 收集整理中期考核有关的材料,考核后交培养单位教学秘书。 四、研究生教学秘书职责 1. 通知相关人员具体考核安排。 2. 将考核表存入学生学位档案。 3. 在每年 12 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三下班前将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汇总表送交研究生 院培养办。 4. 协调解决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53 中国传媒大学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培 养 单 位 学 科 ( 专 业 ) 研 究 生 姓 名 研 究 生 学 号 指 导 教 师 姓 名 填 表 日 期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制 (此表一式一份,归入学位档案) 54 一、个人小结(在学期间思想品德、学习、学术、实践、实验、创作等方面的收获、体会。 需附成绩单) 二、已发表的论文或已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完成的作品、方案、项目、实验(须提供相关证明 或材料) 55 三、开题完成情况、文献综述撰写情况、论文撰写情况。提交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和 1 万字的论文电子版 http://gsupload.cuc.edu.cn/ 以及纸质版,展示已经完成的作品、 方案、项目、实验(至少完成三分之一) (另附页) 。 56 四、考核内容(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及结论(应明确是否继续学位论文或毕业 作品创作等) 五、得分情况 1.汇报个人思想品德情况。满分 20 分( ) 2.汇报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满分 10 分( ) 3.陈述参与学术研究、科研实践、作品创作实践的情况。 满分 20 分( 4.陈述文献综述及论文中已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毕业作品创作的情况。满分 40 分( 5.回答考核小组提问的情况。满分 10 分( ) 分数: (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 □ 通过 □不通过 考核小组成员(签名)(3-5 人) 考核小组组长(签名) 年 57 月 日 ) ) 六、培养单位意见 培养单位盖章、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七、学校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58 日 中国传媒大学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二〇一七年九月修订) 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完善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保证和监督机制,鼓励硕士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促进我校硕 士研究生学术水平的提高,特要求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发表与本人所学专业相 关的学术论文。研究生院认定的发表平台及量化要求如下: 一、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标注署名单位名称为“中国传媒大学”的身份,在具有 全国统一刊号的期刊、报刊或者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全国统一书号的书籍上发表最少 1 篇 3000 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或与导师合作,以第二作者身份在中国传媒大学认定的核心 期刊或在被 SCI、EI、ISTP、ISSHP 或 SSCI 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至少 1 篇 3000 字以上的学 术论文。 注: 核心期刊指我校认定的两类学术期刊:①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 期刊;②中国传媒大学科技处网页上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自然科学类的期 刊。 注: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EI(The Engineering Index) ;ISTP(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ISSHP(Index to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Proceeding);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2.在国际或国内举办的专业学术会议(定期举办并有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最少 1 篇 3000 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3.参加本人导师或者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的科研项目,并在与该科研项目相关的正 式出版物中撰写 5000 字以上内容,出版物中应明确标注该硕士研究生撰写的部分。 4. 《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增列为中国传媒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学术刊 物,评价参考值在三星及以上的论文可认定为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考核要 求。 二、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满 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标注署名单位名称为“中国传媒大学”的身份,在具有 全国统一刊号的期刊、报刊或者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全国统一书号的书籍上发表最少 1 篇 3000 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或与导师合作,以第二作者身份在中国传媒大学认定的核心 期刊或在被 SCI、EI、ISTP、ISSHP 或 SSCI 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至少 1 篇 3000 字以上的学 术论文。 59 注: 核心期刊指我校认定的两类学术期刊:①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 期刊;②中国传媒大学科技处网页上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自然科学类的期 刊。 注: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EI(The Engineering Index) ;ISTP(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ISSHP(Index to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Proceeding);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2.在国际或国内举办的专业学术会议(定期举办并有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最少 1 篇 3000 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3.参加本人导师或者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的科研项目,并在与该科研项目相关的正 式出版物中撰写 5000 字以上内容,出版物中应明确标注该硕士研究生撰写的部分。 4. 《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增列为中国传媒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学术刊 物,评价参考值在三星及以上的论文可认定为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考核要 求。 5. 书面提交本人参与的设计、研究、开发、管理、演出等事宜的研究报告 1 份(至 少 5000 字以上,且附有事宜征用证明) 。 三、本规定说明 1.本规定中所指的“发表论文”为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录用函无效) 。 2.本规定的量化要求均为各学科专业的最低量化指标。各学科专业可在此基础之上, 在其培养方案中明确可能更高的发表学术论文的量化指标。 3.工科、理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作论文字数的硬性要求。 4.任何学术论文的造假及剽窃,一经查出,按学校学籍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5.非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另行规定。 6.此规定自 2017 级学术硕士研究生起执行。 60 中国传媒大学关于三年制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规定 (二〇一四年修订) 为加速培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优化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过 程,缩短硕士生的培养周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鼓励部分提前 完成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成绩优秀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 事业心和献身精神。 (二)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修满规定的学分,各门必修课程的考试成绩均在 85 分以上,其他课程必须在 75 分以上,通过学位外语考试。 (三)有较强的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内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 硕士生申请提前毕业,在学期间论文发表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 CSSCI、EI、SCI 收录期刊或 EI、SCI 检索国际会议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2 篇(文 科为独立作者,理工科必须是第一作者)。 2、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科类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 1 篇。 (四)基本完成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 二、审批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本人于第 3 学期初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并推荐,填写《中 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二)学院审查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及科研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教学秘书将本学 院申请提前毕业学生的材料(申请表、成绩单、发表论文的原件,经导师审阅并签字同意 打印的毕业(学位)论文、必修课学分所要求的材料)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 (三)研究生院培养办于每年 10 月份审批提前毕业的资格。 三、论文评阅 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毕业(学位)论文由学校统一组织抽查评审。通过评审者准予 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最迟于毕业(按提前毕业时间计算)前一个月完成;未通过评审 者(包括其中 1 名评审专家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可继续正常撰写硕 士学位论文。 61 四、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按照《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62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期课程论文撰写规范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期课程论文撰写格式,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兄弟院校相应规定, 制定本研究生学期课程论文撰写规范。 1、学期课程论文撰写基本要求 学期课程论文要求对所学课程及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应由研究生本人独 立完成,不得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和基本学术规范。 学期课程论文应当用规范汉字进行撰写,除古汉语研究中涉及的古文字和参考文献中 引用的外文文献之外,均采用简体中文撰写。论文须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标点符 号应正确使用。 2、学期课程论文基本结构 学期课程论文基本结构包括前置部分、主体部分和结尾部分。 2.1 前置部分包括: (1) 研究生课程作业提交单(含独创性申明) (2) 论文题目 (3) 论文摘要及关键词 2.2 主体部分: (1) 引言(绪论) (2) 正文 (3) 结论 2.3 结尾部分: (1) 参考文献 (2) 附录(可根据需要) (3) 索引(可根据需要) 3 、撰写规范与要求 3.1 前置部分 63 3.1.1 研究生课程作业提交单(含独创性申明):请见附件 1《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 课程作业提交单》 下载处:peiyang.cuc.edu.cn 3.1.2 论文题目:应准确概括整个论文的核心内容,简明扼要,一般不能超过 25 个汉字, 必要时可以加副标题。 3.1.3 论文摘要及关键词:摘要是论文内容的总结概括,应简要说明论文的研究目的、基 本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性成果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突出论文的创新之处。不宜使 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摘要的字数一般为 300--500 个左右。摘要最后另起一 行,列出 3—5 个关键词。关键词应体现论文特色,具有语义性,在论文中有明确的出处。 3.2 主体部分 包括引言(绪论)、正文和结论。 3.2.1 一般要求 3.2.1.1 引言(绪论) :应包括论文的研究目的,流程和方法等。论文研究领域的历史回 顾,文献回溯,理论分析等内容。 3.2.1.2 正文:主体部分由于涉及不同的学科,在选题、研究方法、结果表达方式等有很 大的差异,不能作统一的规定。但是,论文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图表规范、文字简炼、 说明透彻、推理严谨、立论正确,避免使用文学性质的带感情色彩的非学术性词语。论文 中如出现非通用性的新名词、新术语、新概念,应作相应解释。 图:图应具有“自明性”。图包括曲线图、构造图、示意图、框图、流程图、记录图、 地图、照片等,应鲜明清晰。照片上应有表示目的物尺寸的标度。图的编号和图题规范, 并应置于图下方。 表:表应具有“自明性” 。表的编号和表题规范,并置于表上方。表题应简单明了。 表的编排,一般是内容和测试项目由左至右横读,数据依序竖读。如某个表需要转页 接排,在随后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编号后跟表题(可省略)和“(续)”,置于表上 方。续表均应重复表头。 公式:论文中的公式应另行起,并缩格书写,与周围文字留足够的空间区分开。如有 两个以上的公式,应用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并将编号置于括号内。公式 的编号右端对齐,公式与编号之间可用“„”连接。公式较多时,应分章编号。较长的公 式需要转行时,应尽可能在“=”处回行,或者在“+”、 “-” “×”、 “/”等记号处回行。 引文标注:论文中引用的文献的标注方法可采用顺序编码制,也可采用著者-出版年 制,但全文必须统一。如: 德国学者 N.克罗斯研究了瑞士巴塞尔市附近侏罗山中老第三纪断裂对第三系摺皱的 控制[25];之后,他又描述了西里西亚第 3 条大型的近南北向构造带,并提出地槽是在不均 一的块体的基底上发展的思想[26] 。(顺序编码制) 64 结构分析的子结构法最早是为解决飞机结构这类大型和复杂结构的有限元分析问题 而发展起来的(Przemienicki,1968)(著者-出版年制) 注释:当论文中的字、词或短语,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而又没有具体的文献来源时, 用注释。注释一般在社会科学中用得较多。应控制论文中的注释数量,不宜过多。注释采 用文中编号加“脚注”的方式,置于当页的页脚。 3.2.2 章节图表标号规则 3.2.2.1 章节标号 论文章节按序分层。层次以少为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各层次标题可以用阿拉伯数 字,也可以用汉字。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标号;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用小圆点“.”相隔, 末位数字后面不加点号,如“1”,“1.1” ,“1.1.1”等;章、节编号全部顶格排,编号与 标题之间空 1 个字的间隙。章的标题占 2 行。正文另起行,前空 2 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 排。例如: 1 ××××(章大标题) , ××××××××××××××××××××××××××× 1.1 ××××(一级节标题) 1.1.1 ××××(二级节标题) 1.1.1.1 ××××(根据需要,也可设三级节标题) 2 ××××(章大标题) 2.1 ××××(一级节标题) 2.1.1 ××××(二级节标题) 用汉字标题:每“章”标题以三号黑体字居中打印;“章”下空两行为“节”的标题, 以小三号黑体字居中打印;“节”下空一行为“条”的标题,以四号黑体字左起空两字打 印。“款”的标题以小四号黑体字左起空两字打印。换行后打印论文正文。例如: 65 第一章 ××××(三号黑体) (一级节标题下空小四号字两行) 第一节 ××××××××(小三号黑体) (二级节标题下空小四号字一行) 一、××××××××× (三级节标题四号黑体) (一)×××××××××××××(四级节标题小四号黑 体) 1. ×××××××××××× (五级节标题小四号宋 体) ×××××××××××××××××××××××××× ×××××××××××××××××××××××××××× ×××××××(正文小四号宋体) (1)×××××××××××× (六级节标题小四号宋 体) 3.2.2.2 图、表等标号 论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章依序连续编码。其标 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如:图 l.1(第1章第一个图)、图2.2(第二章第二个图);表3.2(第 三章第二个表)等。 3.2.2.3 页码、页眉编写规则 论文的页码,前置部分用罗马数字单独编连续码,正文和后置部分用阿拉伯数字编连 续码。单面复印时页码排在页脚居中位置,双面复印时页码分别按左右侧排列。 页眉、页脚文字均采用小五号宋体,左侧页眉为“中国传媒大学博(硕)士学期课程 论文” ,右侧为一级标题名称;页眉下横线可为单横线也可用上粗下细文武线。 3.2.3 结论 论文的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包括 论文的核心观点,交代研究工作的局限,提出未来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结论应该准确、完 整、明确、精练。 如果不能导出一定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 3.3 结尾部分 66 3.3.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表是文中引用的有具体文字来源的文献集合,其著录项目和著录格式遵照 GB/T 7714-2006的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表应置于正文后,并另起页。所有被引用文献均要列入参考文献表中。引文 采用顺序编码标注时,参考文献表按编码顺序排列,引文采用著作-出版年制标注时,参 考文献表应按著者字顺和出版年排序。 各种主要参考文献按如下格式编排: 学术期刊:序号 作者 文题 刊名 年 卷号(期号) 起止页码 专(译)著:序号 作者(译者) 书名.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序号 作者 文题 [XX学位论文] 授予单位所在地 授予单位 授予年份 起 止页码 专利:序号 申请者 专利名 国名 专利文献种类 专利号 出版日期 技术标准:序号 发布单位 技术标准代号 技术标准名称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日期 电子文献:序号 作者 出版年 题名 出版地 出版者 [引用日期] 获取和访问路径 (见附件2 参考文献编排示例)。 3.3.2 附录 附录作为主体部分的补充,并不是必须的。 下列内容可以作为附录编于论文后: 为了整篇论文材料的完整,但编入正文又有损于编排的条理性和逻辑性,这一材料包 括比正文更为详尽的信息、研究方法和技术更深入的叙述,对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补充信 息等; 由于篇幅过大或取材于复制品而不便于编入正文的材料; 不便于编入正文的罕见珍贵资料; 对一般读者并非必要阅读,但对本专业同行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数学推导、结构图、统计表、计算机打印输出件等。 3.3.3 索引:根据需要可以编排分类索引,关键词索引等。 4 、学期课程论文打印规格 4.1 研究生课程作业提交单(含独创性申明) 按照附件1格式打印。 4.2 论文题目、论文摘要及关键词 论文题目、论文摘要及关键词一般为A4纸一页。 (1)论文题目为三号黑体字,可以分成 1 或 2 行居中打印。 (2)论文题目下空一行居中打印“论文摘要”四字(小三号黑体),四字间每两字间空 一格(注:“一格”的标准为一个汉字,以下同)。 67 (3)“摘要”二字下空一行,打印摘要内容(小四号宋体)。段落按照“首行缩进”格 式,每段开头空二格,标点符号占一格。 (4)摘要内容后下空一行打印“关键词”三字(四号黑体),其后为关键词(小四号 宋体)。关键词数量为3~5个。 4.3 引言(绪论) 、正文、结论 标题:每“章”标题以三号黑体字居中打印;“章”下空两行为“节”的标题,以小 三号黑体字居中打印;“节”下空一行为“条”的标题,以四号黑体字左起空两字打印。 “款”的标题以小四号黑体字左起空两字打印。换行后打印正文。 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字。 4.4 参考文献 参考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格式 下载处:peiyang.cuc.edu.cn 68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 1、考生应提前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检查座位及其附近有无其他物品及与考试有 关的内容。如有,须放到考场指定的存放处,否则在开考后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将作违 纪处理。 2、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考生在考试中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不得左顾右看、交头接耳,严禁作弊、代考。 3、考生凭学生证进入考场,无证者须提前到学院开具贴有照片的证明。无学生证或 相关证明者不能参加考试。 4、进入考场后考生应将证件置放于桌面靠近走廊一侧的上角,以便于监考人员检查。 5、考试时除必要工具外,严禁把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带有记忆、储存功能的工 具带入考场,已带进考场的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并与所带书籍、资料等一起 放到考场指定的存放处。(开卷考试除外) 6、考试中如遇试卷字迹不清、答题纸或草稿纸不够等问题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决, 但关于试卷内容等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作回答。 7、考生必须填写好试卷和答题纸上的课程名称及姓名,交卷时试卷、答题纸和草稿 纸一并上交,不得带出考场。自行将考卷带出考场者,作旷考论,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8、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不得拖延。到时不交卷或在监考人员催促下拒绝交 卷者,该门课程作旷考论,情节严重者作违纪处分。 9、违反以上各条者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学校有关的规则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本规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69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二〇一七年十月修订)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工作、外国语学院负责教学工 作。硕士研究生必须通过由我校统一组织的外语学位课程考试。现将公共外语教学管理规 定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 根据入学成绩及其他外语水平证明,硕士研究生的英语教学分为以下三类: 1、A 类:免修免考 硕士研究生英语水平符合以下任意条件、经研究生院和外国语学院审核批准,可申请 英语免修免考,并获得相应学分。(报到时需审核证件原件,证件复印件交由研究生院保 管两年): (1)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考,英语成绩达到当年全校录取学生英语成绩的前 10%-15%(具体百分比按当年英语试题难度及当年录取学生总人数灵活调整); (2)TOEFL 成绩至少达到 103 分(总分 120)(2 年内有效,以入学年份计算,下同); (3)IELTS 成绩学术类达到 6.5 分(含)以上(2 年内有效); (4)国家英语六级(CET-6)考试成绩达到 550 分(含)以上(5 年内有效); (5)本科阶段为英语专业并获得英语专业学位证书; (6)获得英语专业八级(TEM-8)证书; (7)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并获本科以上(含)学位(须经中 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注)根据《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符合上述免修免考条件的学生外语课 程计 4 学分,成绩记做 90 分。 2、B 类:学习通用英语(英语语言文化与高级语言技能)及专门用途英语(传媒特色为 主)课程 硕士研究生中未达到免修免考条件,但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经外国语学院批准并报研 究生院备案,可参加通用英语(英语语言文化与高级语言技能)及专门用途英语(传媒特 色为主)课程的学习: 70 (1)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即达到 425 分)(5 年内有效,以入学年份 计算); (2)获得英语专业四级(TEM-4)证书; (3)TOEFL 成绩至少达到 90 分(总分 120)(2 年内有效); (4)IELTS 成绩学术类达到 6 分(含)以上(2 年内有效); 具体课程描述如下: (1)2 学时/周、4 学分/课程(通过外语等级水平验证后按规定获赠 2 学分,参加课堂教 学获得 2 学分), 面授 32 学时; (2)教学内容:英语语言文学及传媒英语等专门用途英语课程; (3)学生参加课堂学习、上交作业并通过期末考试或提交结课论文,即获得期末总评成 绩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4)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须申请重修, 相关手续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 (具 体要求以《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为依据。); (5)B 类课程由外国语学院选派教师授课,具体课程安排会根据当年授课师资条件进行 相应调整,尽可能满足学生在语言文化及专业英语学习上的需求,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化素 养和学术英语水平; (6)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 40%;期末成绩占 60%。期末考核的具体形式由任 课教师自主决定,要保留最终考核的试卷或论文(电子版或纸质版)存档备查。 3、C 类:学习传媒英语课程 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的学生需参加以通用英语课程为主的教学活动。 (1)4 学时/周、4 学分/课程。(60 学时课堂面授,4 课时自主学习) (2)教学内容: 采用《传媒英语》教材,主要进行以传媒英语为主的语言教学,包括专 业词汇、专业理论的英语阅读以及传媒英语的实践与操练。 (3)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 30%;口试占 10%;期末成绩占 60%。期末总评成 绩不及格的学生须申请重修或补考, 相关手续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具体要求 以《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为依据)。 4、所有硕士研究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才能获得硕士学位, 具体内容参见《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大纲(2017 修订》。 5、学生应在入学第一学期修满研究生公共英语 4 学分,以确保按期毕业。 71 二、博士研究生英语教学 根据入学成绩及其他外语水平证明,博士研究生英语教学分为以下两类: 1、A 类:免修免考 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经研究生院和外国语学院审核批准,可申请 英语免修免考,并获得相应学分。(报到时需审核证件原件,证件复印件交由研究生院保 管两年): (1)参加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成绩达到当年全校录取学生英语成绩的前 10%; (2)TOEFL 成绩至少达到 103 分(总分 120)(2 年内有效,以入学年份计算,下同); (3)IELTS 成绩学术类达到 6.5 分(含)以上(2 年内有效); (4)国家英语六级(CET-6)考试成绩达到 550 分(含)以上(5 年内有效); (5)本科阶段为英语专业并获得英语专业学位证书; (6)获得英语专业八级(TEM-8)证书; (7)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并获本科以上(含)学位(须经中 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注)根据《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符合上述免修免考条件的学生外语课 程计 4 学分,成绩记做 90 分。 2、B 类:学习英语课程 (1)4 课时/周,共 4 学分,面授 64 学时。 (2)学习内容: A 英语阅读与写作:2 课时/周 B 英语听说:2 课时/周 (3) 成绩评定: 英语阅读与写作和英语听说课程分别计分。B 类英语课程的最终总评成绩=英语阅读 与写作(50%)+英语听说(50%)。 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须申请重修或补考, 具体相关手续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 室办理。(具体要求以《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为依据)。 72 三、英语以外的其他语种教学 1、主修英语以外其他语种的学生,本科为该语种专业,并获得该语种本科毕业证书即可 免修免考,获得外语课程 4 学分,其对应成绩为 90 分。 2、学习英语以外其他语种的博士生和同语种硕士生同堂上课。 3、学习英语以外其他语种的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共参加一个学期的 学习,4 学时/周,共 4 学分,面授 60 学时,自主学习 4 学时。学生参加课堂学习、上 交作业并通过期末考试,即获得期末总评成绩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4、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须申请重修或补考, 相关手续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 (具体要求以《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为依据)。 5、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 40%;期末成绩占 60%。 6、学习英语以外其他语种的硕士研究生也需要通过学位外语考试,考试语种以入学考试 时参加考核语种为准。 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外语教学 1、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英语教学依据实际情况及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要求集中授课。 2、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参加“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作为其获得 学位的条件之一。 五、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1、该类学生不参加课堂教学。 2、该类学生须参加“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作为其获得学位的条件 之一。 六、港澳台学生和国际研究生的外语教学 1、 硕士研究生中的港澳台学生和国际研究生外语课程免修并免考(成绩记为“免修”), 学位外语不作要求。 2、 博士研究生中的港澳台学生和国际研究生外语课程免修并免考(成绩记为“免修”)。 七、课外教学 1、举办英语文化和传媒英语方面的讲座。 73 2、举办外语教学学生座谈会。 3、举办各种外语竞赛活动和英语文化活动。 4、举办外语角或外语沙龙等活动。 八、教学管理 1、所有研究生的外语教学工作由外国语学院管理和实施。 2、所有教师(包括外国语学院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由外国语学院统一管理。 九、硕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 该项考试由研究生院和外国语学院负责组织,作为硕士学位授予评定的条件之一,通 过该考试则视同为达到学位外语要求。此考试为外语能力考试,故需要学生在外语语言应 用能力达到一定水平的前提下,通过自主学习方式或专业外语学习方式进行准备。 1、考试目的:考察学生外语语言综合应用能力和学科方向的专业外语能力。 2、考试内容:外语语言应用能力。 3、考试资格:各类别硕士研究生。 4、考试时间:第二、三、四学期(2 年制),第二、三、四、五、六学期(3 年制)及毕 业后一年内。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74 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大纲 (二〇一七年十月修订) 《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大纲》 1规定了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学 位英语考试的评价目标、考试目的、时间、参加对象、考核内容、题型与计分方式等。该 项考试由研究生院主管,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外国语学院负责学位英语考试大纲修 订、考试的命题及阅卷工作。作为硕士学位授予评定的条件之一,通过该考试则视为英语 水平达到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一、评价目标 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位考试的考试范围包括听力、阅读、翻译和写作等项 目,考察学生英语语言综合应用能力。学生应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1、语言知识 语法:学生应掌握英语语法(包括句法)基本知识,并熟练使用常见语法规则。 词汇:以六级考试大纲中的词汇为主要依据。 2、语言技能 听力:学生应能听懂不同情景的对话、一般性的谈话、讨论以及英语新闻。要求能够理解 其主旨要义,抓住要点和相关细节,获取真实信息;理解明确表达或隐含其中的意 义;进行合理判断、推理和引申;理解说话人意图及观点倾向等(具体要求见下文 三、试卷结构、命题说明和试卷内容)。 阅读:学生应能顺利阅读具有一定难度的题材广泛、体裁多样,涉及社会、政治、经济、 文化、历史、日常生活、科普知识等内容的文章,以及一般英美报刊杂志上的国际 新闻报道、社论和书评等。文章体裁包括说明文、议论文、记叙文等(具体要求见 下文三、试卷结构、命题说明和试卷内)。 综合技能:在上述的语法和阅读能力的基础上,能够准确运用词汇完成语篇层面上的语言 运用。 翻译:能够将英文段落或句子翻译成汉语。 写作:应具备一定的英语书面表达能力,能够根据所给出的提纲、情景或图表按要求写出 相应的短文。写作时,学生应能: 1学习非通用语语种的学生外语学位考试单独进行,考查的语种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语种一致。考试 时间同英语学位考试时间一致。 75 1)正确选择词汇和句型、遵循语法规则,要求拼写、标点正确,用词恰当; 2)在缜密审题基础上能正确立意、恰当选材以支持其观点; 3)遵循文章的特定文体格式; 4)合理组织文章结构,使其内容统一、连贯; 二、考试目的、内容、形式、参加对象和时间 1、考试目的 该考试测试硕士研究生是否达到本大纲规定的英语语言综合能力。 2、考试内容 英语语言知识和听、说、读、写、译多项语言技能。 3、考试形式 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总分 100 分,时间为 150 分钟。 4、参加对象 中国传媒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的所有硕士研究生。 5、考试时间 入学后第二学期至毕业后一年内。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6、国际研究生和港澳台学生 国际研究生和港澳台学生学位英语不做要求。 三、试卷结构、命题说明和试卷内容 1、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主观题、客观题结合的方式:主观题占 40%,客观题占 60%。 试题包括五个部分:听力理解(占 20%)、阅读理解(占 40%)、翻译(占 20%)和写作(占 20%)。 2、命题说明 1)考试类别 76 针对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层次和专业类型不断变化的情况、硕士研究生入学 英语考试的不同类别以及各学科对英语运用水平和侧重方面的不同要求,英语学位考试将 体现出相应的难度、梯度和英语运用程度,考试分为两大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 考试、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 2)命题原则 考试根据不同类别体现不同的难度和梯度,其中听力理解部分内容相同,阅读理解、 翻译和写作部分针对不同类别单独命题。 3)试卷内容 A.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内容 第一部分 听力理解(Part I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本部分主要考查学生掌握听力材料中心思想和主要内容的能力。主要测试学生能否一遍听 懂语速为每分钟 120 个左右单词的对话、短文和新闻。 本部分采用对话、短文或新闻的形式,要求学生从所给出的四个选择项中选出一个最佳答 案。或者采用复合式听写的形式,给出若干个空项,根据听力内容填写单词或句子。 参考材料: 英语新闻、情境对话、课堂讲座等听力材料,及各类研究生英语教材中的听力材料。 题目数量视题型而定,计分 20 分,考试用时约 20 分钟。 第二部分 阅读理解(Part II Reading Comprehension): 本部分主要考查学生通过阅读获取信息的能力,既要求准确,也要求一定的阅读速度。主 要测试下述能力: 快速阅读,掌握文章大意,并找出关键信息; 掌握所读材料的中心思想、主要内容和细节; 对所读材料的内容进行一定的判断和推理; 理解某些词和句子的意义及上下文之间的逻辑关系; 领会作者的观点和判断作者的态度。 参考材料: 国内外英语报刊杂志、网站 77 研究生英语授课教材或参考资料 Section A:一篇快速阅读,10 分; Section B:四篇阅读材料,20 题,30 分; 共计 40 分,考试用时 60 分钟。 第三部分 翻译(Part IIITranslation) : 本部分为英译汉。给出一个英语段落,将其翻译成中文。考察考生的语言翻译能力。 段落翻译,计分 20 分,考试用时 25 分钟。 参考材料: 研究生英语授课教材或参考资料 第四部分 写作(Part IV Writing): 本部分主要考查学生用英语书面表达思想的能力。 要求根据所出的题目和列出的写作提纲或图表、数字统计表等(也附有写作提纲)写一篇 250-300 词左右的短文。能做到内容切题、完整、条理清楚,文章结构严谨,语法正确, 语言通顺恰当。 计分 20 分,考试用时 45 分钟。 参考材料: 研究生英语授课教材或参考资料 B.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内容 第一部分 听力理解(Part I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此部分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位考试听力部分。 题目视题型而定,计分 20 分,考试用时约 20 分钟。 第二部分 阅读理解(Part II Reading Comprehension): 文章难度略低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位考试。 Section A:一篇快速阅读,10 分; 78 Section B:四篇阅读材料,20 题,30 分; 共计 40 分,考试用时 60 分钟。 参考材料: 研究生英语授课教材或参考资料 第三部分 翻译(Part IIITranslation) : 本部分为英译汉,考察考生的语言翻译能力,长度和难度低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位 考试翻译部分。 段落翻译,计分 20 分,考试用时 25 分钟。 第四部分 写作(Part IV Writing): 本部分主要考查学生用英语书面表达思想的能力。 要求根据题目写一篇 200-250 词左右的短文。能做到内容切题、完整、条理清楚,文章结 构严谨,语法正确,语言通顺恰当。 计分 20 分,考试用时 45 分钟。 参考材料: 研究生英语授课教材或参考资料 4、考试题型、题数、分值表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试卷 序号 I II III IV 2) 项目名称 听力 阅读理解 翻译 写作 题数 不定 不定 不定 1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试卷 79 分值 20 40 20 20 序号 I II III IV 项目名称 听力 阅读理解 翻译 写作 题数 不定 不定 不定 1 分值 20 40 20 20 四、主要参考资料 1.英语新闻、情景对话、课堂讲座等英语听力材料 2. 研究生英语授课教材或参考资料 3.国内外英文报纸、期刊及网站 4. 《张道真实用英语语法》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 年 2 月出版) 5. 《薄冰:英语语法》(开明出版社,2007 年 12 月出版) 6.各类专业英语用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80 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 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研究生证(或学院开具的附照片的在读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限“居 民身份证”、 “军官证”、 “文职干部证”、 “军校学员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 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 等物品进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以及铅笔、 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根据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身份证件等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 题纸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学号等栏目。凡漏填、 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纸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 监考员询问。 五、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拆启试卷。 六、学位外语考试开考之前 10 分钟起,考生禁止入场;开考 30 分钟后,可交卷出场; 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内 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待试卷清点完毕后,考生方可离场。 七、考生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纸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 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 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 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纸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人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 一离开考场,试题、答题纸(或答卷)和草稿纸不准带走。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81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公共政治课程管理办法 研究生公共政治理论课是教育部规定的学位课,现根据教育部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 况,制定我校公共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 1.硕士研究生的免修条件 已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研究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 课。 本科专业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的研究生可免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 究》课程。 该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后, 可申请免修(附成绩单原件,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经导师、授课教师同意,培养单位教 学秘书核实后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审核批准,方可免修,并将修习考试成绩记入本人 学习成绩登记总表。公共政治免修须符合相关规定,成绩一律记为 90 分(港澳台侨学生、 外国留学生该项记为“免修” )。 2.硕士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为必修课(基础阶段课程) ① 学生共参加两个学期的政治理论课学习 教学内容: 课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所有专业):32 学时,2 学分 课程二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文科):16 学时,1 学分 课程二 自然辩证法概论(理、工科) :16 学时,1 学分 ② 成绩评定:平时成绩(20-30%)+ 期末考试(70-80%) 。 平时成绩内容:平时出勤、课堂表现、作业。 ③ 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同学可以补考,补考办法参见《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 规定》第十三条。 二、博士研究生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 1.博士研究生的免修 已在国内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博士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 82 课。 该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后, 可申请免修(附成绩单原件,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经导师、授课教师同意,培养单位教 学秘书核实后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审核批准,方可免修,并将修习考试成绩记入本人 学习成绩登记总表。公共政治免修须符合相关规定,成绩一律记为 90 分(港澳台侨学生、 外国留学生该项记为“免修” )。 2.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 学生在一学期内学完政治理论课程,4 课时/周,隔周上课,共 2 学分。 ① 教学内容: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所有专业) ;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选修)。 ② 成绩评定:平时:30%;期末考试:70%。 ③ 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同学可以补考,补考办法参见《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 定》第十三条。 三、教学管理 1.所有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教学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具体 执行。 2.所有任课教师(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外聘的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由思想 政治理论课教研部统一管理。 83 中国传媒大学 研究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随着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的逐步提高,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 加强研究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在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 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 接受学校与我校学术水平(课程水平)、学术声誉及地位相当; (二) 在境外所学课程与研究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近或相同; (三) 研究生应修的公共学位课、必修环节中的前沿课程/讲座学分原则上必须在我 校获得。 (四)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 1 学分对应 16 学时。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 (一)国家公派、校际交换、经研究生院备案的学部(院)级研究生交流项目,所修 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承认。 以上交流项目研究生所修的专业学位课程学分一般不应超过其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 求学分的 50%,所修的专业选修课程学分一般不应超过其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 50%。 以上交流项目研究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按照本规定转换后,计入研究生个人成绩 单。 (二)经学部(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本人联系赴境外参加的研究生交 流项目(含暑期学校),如研究生本人提出转换学分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和导师同意, 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可以转换为最多 3 门我校选修课学分。 (三)以自费出国留学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研究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 学校可为其保留一年学籍,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在我校已修课程学分予以保留,同时须严 格遵守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满足学位授予条件,方可获得中国传媒大学学位。研究生在 自费留学的境外大学所修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原则上我校不予认定。 三、课程成绩评定和学分/学时转换的具体方法 (一)研究生在境外大学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录;若以成绩等 级评定,则应对照我校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予以转换。除以上两种情况外, 84 由所在培养单位根据《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的要求提出成绩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认定。 我校具体分数和相应分级列表如下: 成绩 成绩等级 85 分以上 优 A 75-84 良 B 65-74 中 C 60-64 及格 D 0-59 不及格 E (二)研究生在境外大学所修课程经我校认定并能转换成我校课程的,其学分/学时 数应该按照我校的课程学分/学时数登入;若不能转换成我校课程的,需按照该大学学时 与学分的对应关系,并参照我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给出相应的学时/学分数。 四、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申请流程 (一)参加国家公派、校际交换、经研究生院备案的学部(院)级研究生交流项目的 研究生应根据境外大学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专业培养方案的情况,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 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未经批准,研究生在境外学习期间不得更改学习计划,学习计划以外所修的课程不列入认 定范围。研究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应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课程转换与学分认定申请 表》,交研究生院予以审核、认定。 (二)参加由培养单位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本人联系赴境外参加的研究生交流项 目(含暑期学校)的研究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同时附境外大 学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所修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小 组(含导师、拟转换课程任课老师、学科负责人、主管教学领导等)审核同意,并认定课 程属性(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向研究生院提交上述书面审核意见及本人填写的《中 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课程转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由研究生院予以审核、认定。 (三)若申请涉及跨学科或跨专业学分转换,由研究生院审核、认定。 (四)以上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研究生应在返校后的下一学期开学 8 周内申请办 理,逾期不予办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85 由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86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为严肃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证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制度,现作如下 规定: 一、凡本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含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国际研究生、港 澳台研究生等) ,入学注册学籍后,发放研究生证。研究生证按学期注册后方为有效。 二、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不准转借、转送他人。研究 生要爱惜和注意保管研究生证。严禁伪造、涂改或以各种借口重复领取研究生证,一经发 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研究生证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务办公室,申请补证流程如 下: 1.本人填写《中国传媒大学补办研究生证申请表》,经学部(院)审核同意后,携带 本人身份证或校园卡等有效证件,以及一寸证件照片一张,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 2.新证办理完成后,由研究生院培养办通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务办公室统一领取新 证。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领取新证。 四、丢失的研究生证在补发新证后又被找到,研究生应将找到的旧证交回研究生院培 养办。 五、全日制研究生(非定向),如果家庭所在地属京外,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火车 乘车优待。研究生证上的乘车区间只能填写北京至家庭所在地到达站,不得擅自涂改。家 庭所在地如有变动,应由家长(或配偶)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证明,到研究 生院培养办办理变更手续。 六、研究生退学、转学或被取消学籍者,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研究生证交还研究生 院培养办,方能离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87 中国传媒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校培养同等学力人员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 同等学力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 规定》(学位【1998】 54 号)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同等学力人员,是指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获得学士学位后 工作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学位,同时须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科研或学术成绩。 跨专业申请人,接受申请后需补修 4 门本科阶段主干课程。 第二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并完成学校规定的网 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由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由 相关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进行审验。对资格和成果均合格的申请人,学 校将予以录取。 申请人按期报到后将进入硕士课程考试与学位申请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人须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 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图像信息和指纹信息等个人特征信息采集。 第三章 培养与考核 第四条 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 申请人自正式录取之日起,必须在五年之内修完所申请专业同等学力培养方案规定的 课程,按要求参加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 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五条 课程学习方式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管理采取二级管理体制,课程学习和考试事宜由各培养单位 负责。课程学习一般以自学为主,也可由各培养单位自主安排其它学习方式。各培养单位 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将课程安排、教学大纲和参考书目发至申请人本人。申请人据此自 行购买教材进行自学,或按培养单位要求学习,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考试手续,参加 考试。 第六条 课程考核 88 (一)课程考试科目、内容及评分标准均以该专业的同等学力培养方案为准,须修满 28 学分。考试由研究生院、相关培养单位和任课教师共同组织。 (二)课程考试的方式原则上均为闭卷笔试(部分课程增加口试、平时作业、论文或 调研报告),考试成绩以百分计,60 分为合格。如有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 次,但所有课程累计补考不得超过 3 门次。如补考后仍有不合格或补考累计超过 3 门次者, 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三)国家规定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由国家考试部门组织,执行 相应的考试规定(成绩单由国家考试部门直接提供),考试费由国家考试部门收取。具体 要求参照当年国务院学位办下发的通知。 (四)以上所有考试必须在自接受申请之日的五年内通过,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期间在学术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应结合本人的研究方向,积极参加本专业有关学术机构组织 的学术活动。学术活动的形式可以是查阅文献资料、参加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参与科 研项目研究和撰写学术报告或学术论文等。 作为参加学术活动的标志性成果,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向学校提交至 少一篇在学术期刊或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与本学科相关的学 术论文(录用函无效)。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冠以“中国传媒大学”名称的署名单 位。 申请人申请期间在学术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由学校各培养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就申请 人提交的论文内容与学术期刊的类别进行学术性审定。 第四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八条 学位论文撰写和提交 (一)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 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 能力。 (二)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 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上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 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三)申请人撰写学位论文一般应结合本职工作进行,少数也可选做学校指导教师的 研究课题。在学位论文开题前,各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相关规定 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允许修改后重新开题一次,两次开题未 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四)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英文摘要和中英文关键词。 89 第九条 学位申请 (一)学位申请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完成学位论文后,申请人在办理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还应向相关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 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申请学位介绍信。   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及中英文摘要各五份。   申请硕士学位的全部课程成绩与学分。   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与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 考试合格证书。   至少一篇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并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者至少 一项与申请专业有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   两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含申请人的指导教师)的推荐信。两位推荐人须 了解申请人所提交学位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其中一位应是 申请人的导师,另一位应是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 (二)各相关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以上材料进行政治、品德、业务、学 术水平等方面的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决定。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论文评阅人:学校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 中有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 位授予单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 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二)论文评阅: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 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修改的要求。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 组成,其中至少有三名为研究生导师,一名为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90 (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 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 举行。 (三)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 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 申请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申请期间 学术方面成绩认定、学位论文水平认定),报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中国传 媒大学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著等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 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不再申请硕士学位,须由本人向研究生院提 交中止学习申请书,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校学习考试期间,食宿自行安排。 第十六条 考生被录取后在学期间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将按照国 家和北京市的规定收取学费,收费标准以当年度审批标准为准。 参考学费标准为: 第一阶段(课程学习阶段)学费 8400 元。 (每学分 300 元,共 28 个学分)。 第二阶段(论文撰写与答辩阶段)学费(学位论文工作费)10000 元。 学费交付办法:分两阶段一次性交清。 学位论文工作费在进入论文撰写阶段前一次性交纳。以下情况,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所交费用以及申请学位的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经评阅不合格,不再举行论文答辩;   论文经答辩未通过;   答辩虽获通过,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获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同等学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人员。 91 第十八条 我校实行二级管理,本规定中的“培养单位”,指仅次于学校层级的学生所 在的基层教学培养单位。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92 第三部分 学 位 中国传媒大学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的有关规定 一、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的目的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是硕士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为阐述、审核、确定硕士生 学位论文选题及内容而举行的报告会,旨在监督和保证硕士生学位论文质量。 二、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的内容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的内容包括审核和确定硕士生的学位论文选题依据和研究方案。选 题依据包括:选题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研究方案包括:研究 内容、研究目标、研究中所要突破的难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有何特色与创新之处以及 已积累的与选题有关的参考文献等内容。 三、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的时间 硕士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后,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为保证学位 论文写作及答辩质量,进行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的学期与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学期之间应至 少间隔一个完整的学期。 三年制硕士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一般在本年级第四学期进行,第六学期进行学位论文 答辩。两年制硕士生学位论文可在本年级第二学期末进行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第四学期进 行学位论文答辩。不能按期履行选题报告的硕士生,其选题报告和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按 上述间隔要求顺延。 四、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专家委员会的组成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三至五名副教授以上(或 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以上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以参加专家委 员会,但不能担任专家委员会的主席。 五、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的方式和成绩评定 选题报告专家委员会的成员首先考察硕士生与论文选题有关的近期研究成果,对选题 依据和研究方案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审查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硕士研究生根据专 家委员会小组的评议意见,在对选题方案进行修正、补充和改进后,填写《中国传媒大学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选题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和存档,并正式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论证结果按合格和不合格评定。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 93 段。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后,因特殊情况需变动论文题目和基本内容时,需本人书面说明、 导师批准后重新组织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并填写《中国传媒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选题报 告》。 六、选题报告书材料的备案和管理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进行后,经选题报告论证专家委员会主席和专家委员会委员签字, 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将《中国传媒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选题报 告审核表》和《中国传媒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选题报告》存档,申请学位时交到研究 生院备案。 备注:以上表格下载请到:“研究生院学位办网页――硕士――下载――硕士学位审 批材料”。 94 中国传媒大学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有关规定 一、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目的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为阐述、审核、确定博士生 学位论文选题及内容而举行的报告会,旨在监督和保证博士生学位论文质量。 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内容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内容包括审核和确定博士生的学位论文选题依据和研究方案。选 题依据包括:选题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研究方案包括:研究 内容、研究目标、研究中所要突破的难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有何特色与创新之处以及 已积累的与选题有关的参考文献等内容。 三、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时间 为保证学位论文写作及答辩质量,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学期与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的学期之间应至少间隔一个完整的学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般在第三至第四学期进行, 第六学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不能按期履行开题报告的博士生,其开题报告和学位论文答 辩的时间按上述间隔要求顺延。 四、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专家委员会的组成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三至五名教授、有博士学 位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导师可以参加专家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专家委员会的主席。 五、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方式和成绩评定 开题报告专家委员会的成员首先考察博士生与论文选题有关的近期研究成果,对选题 依据和研究方案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审查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博士研究生根据专 家委员会小组的评议意见,在对选题方案进行修正、补充和改进后,填写《中国传媒大学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题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和存档,并正式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证结果按合格和不合格评定。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 段。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因特殊情况需变动论文题目和基本内容时,需本人书面说明、 导师批准后重新组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填写《中国传媒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题报 告》。 六、开题报告书材料的备案和管理 95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进行后,经开题报告论证专家委员会主席和专家委员会委员签字, 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将《中国传媒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题报 告审核表》和《中国传媒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题报告》存档,申请学位时交到研究 生院备案。 备注:以上表格下载请到:“研究生院学位办网页――博士――下载――博士学位审 批材料”。 96 中国传媒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暂行实施办法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建立科学公正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是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质量,排除 论文评审中非学术因素干扰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我校博士生教育和博士学位授予质量,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方式评审(保密论文除外)。所谓“双向匿名”评审 就是指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和评审专家姓名。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双向匿名评审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进行。培养单位应有专人负责 博士学位论文双向匿名评审工作,并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逐步建立完备的分学科的专家数据库。列入专家数据库的专家 应是全国各重点大学及重点科研机构著名专家学者;有条件的学科,应建立国外同行专 家数据库。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可由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领导或由分管领导 指定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按照博士学位论文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从数据 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在专家数据库建立之前,培养单位可将博士学位论文寄送到评审专家所在单 位的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委托对方按照博士学位论文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聘请同行 专家评审论文。 第七条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 博士生及其导师可以提出其博士学位论文评审需要回避的专家,最多可以提出三名。 第八条 博士生应在答辩前 45 天,将经导师审定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填写好的“中国传 媒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意见书”交培养单位(具体份数按培养单位规定执行)。学位 论文须按照匿名评审的要求,隐去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并隐去所有可能反映出导师 及作者信息的内容。 第九条 培养单位收到博士学位论文后,应仔细检查博士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匿名评审的要 求,并进行编号,及时将学位论文寄送给三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书直接寄回 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接收和统计处理,并及时隐去评审意见书中的专家信息页, 保证专家信息的保密性。在收齐全部评审意见书后,将评审的总体结果通知博士生本人及其 导师。 第十条 应当充分注重评审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提出的意见。若有 2 位及以上专家不 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当有 1 位专家不同意答辩时,可以增聘两位专家复评。 复评通过者,可以参加答辩。若有一位复评专家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97 第十一条 答辩申请被否定的博士生,必须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实 质性的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 6 个月。经导师审阅定稿后,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博士学位 论文重新评审申请表”,申明具体的修改内容,才能重新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再次申请答 辩。 第十二条 全部专家评审意见书都必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 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评审的同时,学校研究生院将根据各培养单位申请答 辩名单,抽取部份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院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书直接寄回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位 办公室收到专家评审意见书后,隐去专家信息后反馈给相关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组织 答辩。 第十五条 参与匿名评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双向匿名”的原则,不得将评审人 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作者及其导师姓名透露给评审人,保证“双向匿名”评审的严肃 性和公正性。否则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不得向有关 工作人员打探评审专家信息。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98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的暂行规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为了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道德,确保我校研究生学位 论文质量,自 2015 年起,我校对部分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试查重检测,2016 年开始, 将全面执行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检测制度。 一、检测原则 1、凡申请答辩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需进行查重检测,且检测结果须符 合重复比要求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2、博士学位论文查重检测总文字复制比应低于 15%,硕士学位论文查重检测总文字 复制比应低于 20%。 二、工作流程 1、申请答辩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参照最新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将论文电子版按时提 交至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处。 2、由各二级培养单位统一对申请答辩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进行论文查重检测,并下 载检测结果。 3、各二级培养单位对学位论文检测报告单的检测结果审核确认,并将检测结果反馈 给研究生导师,导师签字后二级培养单位将每篇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归档留存。 三、检测结果处理 1、博士学位论文总复制比低于 15%;硕士学位论文总复制比低于 20%,视为检测合格, 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2、博士学位论文总复制比高于 15%、硕士学位论文总复制比高于 20%,须在导师指导 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并于 10 日内申请复检,复检合格者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复检 仍不合格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3、检测重复内容如包含论文作者公开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内容,常规试验方法、 设备使用方法以及名词定义解释,政府公文、法律法规等,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说明, 导师参考检测报告后确认情况属实,并经所属二级培养单位认定后酌情予以更正,将书面 结果存档,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4、以提交非学位论文文稿等方式,意图规避查重检查者,一经发现,取消本次学位 申请资格。 99 四、申诉 对论文查重检测结果若有异议,可提请所属二级培养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审议。根据需 要,研究生院可以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对情况进行鉴定。 五、其他 1、论文查重检测的时间,由研究生院根据学位工作时间安排确定,并另行通知。 2、港澳台侨学生、国际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查重参照本规定执行。 3、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4、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解释。 100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暂行)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格式,根据国家标准《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 7713.1—2006),制定本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 1.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 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 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材料、角度、观点、方法、理论等方面或某方 面有创新性成果,并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较重要的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 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 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学位论文应当用规范汉字进行撰写,除古汉语研究中涉及的古文字和参考文献中引用 的外文文献之外,均采用简体中文撰写。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十万字,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三万字。论文须用计算机 打印,字迹应清晰,标点符号应正确使用。 学位论文须有封面、独创性声明、论文使用授权说明、目录(含论文的章、节、目) 、 简明中文摘要、英文摘要、文献综述、正文、参考文献、注释(包括引文注释) 、致谢词、 封底等部分组成。 2.学位论文基本结构 学位论文基本结构包括前置部分、主体部分和结尾部分。 2.1 前置部分包括: (1) 封面 (2)独创性声明 (3) 致谢 (4) 摘要页 (5) 目录页 (6) 插图和附表清单((可根据需要)) 101 2.2 主体部分: (1) 引言(绪论) (2) 正文 (3) 结论 2.3 结尾部分: (1) 参考文献 (2) 附录(可根据需要) (3) 索引(可根据需要) (4)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根据需要) (5) 封底 3.编写规范与要求 3.1 前置部分 3.1.1 封面:封面包括分类号、密级、单位代码、作者学号、校名、学校徽标、学位论文 中文题目、英文题目、作者姓名、导师姓名、学科和专业名称、提交时间等内容(见附件 1:学位论文封面样式) 。 分类号:按中国图书分类法,根据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确定。 密级:仅限于涉密学位论文(论文课题来源于国防军工项目)填写,密级应根据涉密 学位论文确定,分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并注明保密期限。非涉密学位论文不得填写密 级。 单位代码:10033。 作者学号:全日制和在职攻读专业学位者填写学号,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填写申请 号。 论文题目:应准确概括整个论文的核心内容,简明扼要,一般不能超过 25 个汉字, 英文题目翻译应简短准确,一般不应超过 150 个字母,必要时可以加副标题。 学科和专业名称:必须按国家研究生培养的学科专业目录,规范填写。 3.1.2 独创性声明:(见附件 2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 102 3.1.3 致谢:致谢对象限于对课题研究、学位论文完成等方面有较重要帮助的人员。 3.1.4 摘要:包括中文摘要和英文摘要两部份。摘要是论文内容的总结概括,应简要说明 论文的研究目的、基本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性成果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突出论文 的创新之处。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硕士论文摘要的字数一般不少于400 字,博士论文摘要的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内容相对应。摘要最 后另起一行,列出4—8个关键词。关键词应体现论文特色,具有语义性,在论文中有明确 的出处。(见附件3 学位论文英文摘要版式) 3.1.5 目录页:论文中内容标题的集合。包括引言(前言)、章节或大标题的序号和名称、 小结、参考文献、注释、索引等,排在序言和前言之后另起页(见附件4 目录页样式)。 3.1.6 插图和附表清单:论文中如图表较多,可以分别列出清单置于目次页之后。图的清 单应有序号、图题和页码。表的清单应有序号、表题和页码。 3.2 主体部分 包括引言(绪论)、正文和结论。主体部分应从另页右页开始,每一章应另起页。 3.2.1 一般要求 3.2.1.1 引言(绪论) :应包括论文的研究目的,流程和方法等。论文研究领域的历史回 顾,文献回溯,理论分析等内容,应独立成章,用足够的文字叙述。 3.2.1.2 正文:主体部分由于涉及不同的学科,在选题、研究方法、结果表达方式等有很 大的差异,不能作统一的规定。但是,论文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图表规范、文字简炼、 说明透彻、推理严谨、立论正确,避免使用文学性质的带感情色彩的非学术性词语。论文 中如出现非通用性的新名词、新术语、新概念,应作相应解释。 图:图应具有“自明性”。图包括曲线图、构造图、示意图、框图、流程图、记录图、 地图、照片等,应鲜明清晰。照片上应有表示目的物尺寸的标度。图的编号和图题规范, 并应置于图下方。 表:表应具有“自明性” 。表的编号和表题规范,并置于表上方。表题应简单明了。 表的编排,一般是内容和测试项目由左至右横读,数据依序竖读。如某个表需要转页 接排,在随后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编号后跟表题(可省略)和“(续)”,置于表上 方。续表均应重复表头。 公式:论文中的公式应另行起,并缩格书写,与周围文字留足够的空间区分开。如有 两个以上的公式,应用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并将编号置于括号内。公式 的编号右端对齐,公式与编号之间可用“„”连接。公式较多时,应分章编号。较长的公 式需要转行时,应尽可能在“=”处回行,或者在“+”、 “-” “×”、 “/”等记号处回行。 引文标注:论文中引用的文献的标注方法可采用顺序编码制,也可采用著者-出版年 103 制,但全文必须统一。如: 德国学者 N.克罗斯研究了瑞士巴塞尔市附近侏罗山中老第三纪断裂对第三系摺皱的 控制[25];之后,他又描述了西里西亚第 3 条大型的近南北向构造带,并提出地槽是在不均 一的块体的基底上发展的思想[26] 。(顺序编码制) 结构分析的子结构法最早是为解决飞机结构这类大型和复杂结构的有限元分析问题 而发展起来的(Przemienicki,1968)(著者-出版年制) 注释:当论文中的字、词或短语,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而又没有具体的文献来源时, 用注释。注释一般在社会科学中用得较多。应控制论文中的注释数量,不宜过多。注释采 用文中编号加“脚注”的方式,置于当页的页脚。 3.2.2 章节图表标号规则 3.2.2.1 章节标号 论文章节按序分层。层次以少为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各层次标题可以用阿拉伯数 字,也可以用汉字。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标号;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用小圆点“.”相隔, 末位数字后面不加点号,如“1”,“1.1” ,“1.1.1”等;章、节编号全部顶格排,编号与 标题之间空 1 个字的间隙。章的标题占 2 行。正文另起行,前空 2 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 排。例如: 1 ××××(章大标题) , ×××××××××××××××××××××× ××××× 1.1 ××××(一级节标题) 1.1.1 ××××(二级节标题) 1.1.1.1 ××××(根据需要,也可设三级节标题) 2 ××××(章大标题) 2.1 ××××(一级节标题) 2.1.1 ××××(二级节标题) 用汉字标题:每“章”标题以三号黑体字居中打印;“章”下空两行为“节”的标 题,以小三号黑体字居中打印;“节”下空一行为“条”的标题,以四号黑体字左起空两 字打印。“款”的标题以小四号黑体字左起空两字打印。换行后打印论文正文。例如: 104 第一章 ××××(三号黑体) (一级节标题下空小四号字两行) 第一节 ××××××××(小三号黑体) (二级节标题下空小四号字一行) 一、××××××××× (三级节标题四号黑体) (一)×××××××××××××(四级节标题小四号黑体) 1. ×××××××××××× (五级节标题小四号宋体) ××××××××××××××××××××××××××××× 3.2.2.2 图、表等标号 ××××××××××××××××××××××××××××××× 论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章依序连续编码。其标 ×(正文小四号宋体) 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 如:图 l.1(第1章第一个图)、 图2.2(第二章第二个图);表3.2(第 (1)×××××××××××× (六级节标题小四号宋体) 三章第二个表)等。 3.2.2.3 页码、页眉编写规则 学位论文的页码,前置部分用罗马数字单独编连续码,正文和后置部分用阿拉伯数字 编连续码。单面复印时页码排在页脚居中位置,双面复印时页码分别按左右侧排列。 页眉、页脚文字均采用小五号宋体,左侧页眉为“中国传媒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 , 右侧为一级标题名称;页眉下横线可为单横线也可用上粗下细文武线。 3.2.3 结论 论文的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包括 论文的核心观点,交代研究工作的局限,提出未来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结论应该准确、完 整、明确、精练。 如果不能导出一定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 3.3 结尾部分 3.3.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表是文中引用的有具体文字来源的文献集合,其著录项目和著录格式遵照 GB/T 7714-2006的规定执行。 105 参考文献表应置于正文后,并另起页。所有被引用文献均要列入参考文献表中。引文 采用顺序编码标注时,参考文献表按编码顺序排列,引文采用著作-出版年制标注时,参 考文献表应按著者字顺和出版年排序。 各种主要参考文献按如下格式编排: 学术期刊:序号 作者 文题 刊名 年 卷号(期号) 起止页码 专(译)著:序号 作者(译者) 书名.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序号 作者 文题 [XX学位论文] 授予单位所在地 授予单位 授予年份 起 止页码 专利:序号 申请者 专利名 国名 专利文献种类 专利号 出版日期 技术标准:序号 发布单位 技术标准代号 技术标准名称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日期 电子文献:序号 作者 出版年 题名 出版地 出版者 [引用日期] 获取和访问路径 (见附件5 参考文献编排示例)。 3.3.2 附录 附录作为主体部分的补充,并不是必须的。 下列内容可以作为附录编于论文后: 为了整篇论文材料的完整,但编入正文又有损于编排的条理性和逻辑性,这一材料包 括比正文更为详尽的信息、研究方法和技术更深入的叙述,对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补充信 息等; 由于篇幅过大或取材于复制品而不便于编入正文的材料; 不便于编入正文的罕见珍贵资料; 对一般读者并非必要阅读,但对本专业同行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数学推导、结构图、统计表、计算机打印输出件等。 3.3.3 索引:根据需要可以编排分类索引,关键词索引等。 3.3.4 作者简历: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完成的工作等。 4.论文打印规格 4.1 页码 学位论文须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页码从正文第一页开始编写(注意:封面、 独创性声明、论文使用授权说明、目录、致谢词、封底均不编入页码) 。 4.2 封面 论文封面颜色:博士学位论文为浅绿色,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为牛皮纸色,非全日制 硕士学位论文为浅蓝色。 106 论文题目用三号宋体加粗,其他信息用四号宋体加粗打印在封面合适的位置上。题目 可严格按照封面模板格式控制各部分的字体、字号。 书脊论文题目和姓名用四号楷体字。 1、学位论文的封面及需要添加文字的部分,必须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 2、论文封面的中文题目用2号宋体黑字,副标题用4号楷体字,书脊论文题目和姓名 用4号楷体字(见本网页下载区)。 3、独创性声明、论文使用授权说明(见本网页下载区)。 4、正文用小四号宋体字,左右边距为2.5CM,上下边距为3.5CM,大小标题与正文之 间应空一行,学位论文应用与A4同等大小的纸打印、装订。 4.3 摘要 4.3.1 中文、英文摘要须统一装订在正式论文前,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摘要打印的字体 等规格应与学位论文相同。 4.3.2 中文摘要 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一般为A4纸一页。 (1)论文题目为三号黑体字,可以分成 1 或 2 行居中打印。 (2)论文题目下空一行居中打印“摘要”二字(小三号黑体),两字间空一格(注: “一格”的标准为一个汉字,以下同)。 (3)“摘要”二字下空一行,打印摘要内容(小四号宋体)。段落按照“首行缩进” 格式,每段开头空二格,标点符号占一格。 (4)摘要内容后下空一行打印“关键词”三字(四号黑体),其后为关键词(小四 号宋体)。关键词数量为 3~8 个。 4.3.3 英文摘要 (1)论文中的英文一律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论文英文题目全部采用大 写字母,可分成1~3行居中打印。每行左右两边至少留五个字符空格。 (2)英文题目下空三行居中打印“ABSTRACT”,再下空二行打印英文摘要内容,英 文摘要与中文摘要相对应。 (2)摘要内容每段开头留四个字符空格。 (3)摘要内容后下空二行打印“KEY WORDS”, 其后关键词小写。 4.4 目录 “目录”两字居中打印(三号黑体字),两字间空一格;下空两行为章、节、条、款 及其开始页码。章、节、条、款层次代号可以用阿拉伯数字,例如: 1 (章的标题) XXXX„„„„„„„„„„„„„„„„„„„„1 (四号黑体字) 1.1 (节的标题) XXXX „„„„„„„„„„„„„„„„„„„„2 (小四号黑 107 体字) 1.1.1 (条的标题) XXXX „„„„„„„„„„„„„„„„„„„3 (小四号宋 体字) 也可以用汉字标明,例如: 第一章 XXXX „„„„„„„„„„„„„„„„„„„„„„„1 (四号黑体字) 第一节 XXXX „„„„„„„„„„„„„„„„„„„„„„„2 (小四号黑 体字) 一、XXXX „„„„„„„„„„„„„„„„„„„„„„„„„„3 (小四号 宋体字) 4.5 正文 正文标题:每“章”标题以三号黑体字居中打印;“章”下空两行为“节”的标题, 以小三号黑体字居中打印;“节”下空一行为“条”的标题,以四号黑体字左起空两字 打印。“款”的标题以小四号黑体字左起空两字打印。换行后打印论文正文。 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字。 5.格式示例: 108 附件 1.1:学位论文封面格式(适用全日制研究生) 分类号: (按中国图书分类法,图书馆网上可查) 单位代码: 密 级: (注明密级与保密期限) 学 10033 号: 仅限于论文课题来源于国防军工 项目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中文论文题目 : (三号宋体加粗) 英文论文题目: (16pt Time New Roman,Bold) 双向隐名时,作者与导师姓名不填写 (四号宋体加粗) 申请人姓名: 指导教师: 专业名称: 研究方向: 所在学院: 论文提交日期 109 附件 1.2:学位论文封面格式(适用专业学位研究生) 分类号: (按中国图书分类法,图书馆网上可查) 单位代码: 密 级:(注明密级与保密期限) 学 10033 号: 仅限于论文课题来源于国防军工 项目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中文论文题目 : (三号宋体加粗) 英文论文题目: (16pt Time New Roman,Bold) 双向隐名时,作者与导师姓名不填写 (四号宋体加粗) 申请人姓名: 指导教师: 专业名称: 研究方向: 所在学院: 论文提交日期 110 附件 1.3:学位论文封面格式(适用同等学力申请) 分类号:(按中国图书分类法,图书馆网上可查) 单位代码: 密 级: (注明密级与保密期限) 申 请 号: 10033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 中文论文题目 : (三号宋体加粗) 英文论文题目: (16pt Time New Roman,Bold) 双向隐名时,作者与导师姓名不填写 (四号宋体加粗) 申请人姓名: 指导教师: 专业名称: 研究方向: 所在学院: 申请人单位: 论文提交日期 111 附件 1.4:学位论文书脊示例 3cm 左右 题 目 作 者 姓 名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3cm 左右 112 附件 2:独创性声明与版权使用授权书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 果,也不包含为获得 中国传媒大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 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中国传媒大学 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 本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中国传媒大学可以将学位论 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和传播,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 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 导师签名: 月 日 签字日期: 113 年 月 日 附件 3:学位论文英文摘要版式(中括号内斜体为你自己的内容) [Your title] ABSTRACT Keywords: [keyword one] [keyword two] … 114 附件 4:目录页示例 目 录 致谢 ....................................................................................... I 摘要 ...................................................................................... II ABSTRACT .................................................................................................................. Ⅲ 目录 1 (第一章)引言(绪论) ............................................................................................... 1 1.1(第一节)题名 ......................................................................................................................................... 3 1.2(第二节)题名 ......................................................................................................................................... 4 2 (第二章)题名 ......................................................................................................... 5 2.1(第一节)题名 ......................................................................................................................................... 7 2.1.1 (一、)题名 2.1.2 (二、)题名 2.2(第二节)题名 ........................................................................................................................................10 „„„„ 5 (第五章)结论 ....................................................................................................... 71 参考文献 ................................................................................................................. 93 附录 ...................................................................................... 96 115 附件5:参考文献编排示例 参 考 文 献 1.刘国钧, 陈绍业,王凤翥. 图书馆目录.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 2.辛希孟. 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 集.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1994. 3.昂温 G,昂温 PS.外国出版史.陈生铮,译.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 4.何龄修. 读顾城《南明史》. 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  5.金显贺,王昌长,王忠东. 一种用于在线检测局部放电的数字滤波技术 . 清华大学 学 报 ( 自 然 科 学 版 ) , 1993 , 33(4) : 62-67. 6.钟文发. 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 赵玮. 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 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 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 468-471. 7.谢希德. 创造学习的新思路. 人民日报,1998-12-25(10). 8.姜锡洲. 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 中国专利:881056073,1989-07-26.  9.王明亮. 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 [EB/OL]. http://www. cajcd.edu.cn/pub/wml.txt/980810-2.html, 1998-08-16/1998-10-04. 10.Hymes,D.Foundations in Sociolinguistics:An Ethnographic Approach. 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hiladelphia press,1974. 研究生院 学位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16 第四部分 指导教师 中国传媒大学 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选任与考核办法(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 [2013]1 号)精神,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取消原有研究生导师的选聘方式,建立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制度。 淡化原有导师身份和待遇,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定期考核、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方 式。 2.强化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的责任意识。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 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以培养质 量为中心,从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等各方面对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 进行全面评价和考核。 3.强化培养单位的自主性。把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的上岗选任和考核权下放到培养单 位,建立以培养单位主导的选任和考核制度。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教师参与研究生教育的积极性。 二、选任与考核工作程序 1.学校制定《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选任基本条件和考核基本要求》(见附 1)依 据各专业的学科建设状况、培养质量、科研条件、教师规模等因素,测算并下达当年专业 招生计划指标。 2.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选任和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考委员会), 负责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的上岗选任和考核工作。委员会中应有 2-4 位培养单位外的正高 级职称人员担任委员。 3.各培养单位依据《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选任基本条件和考核基本要求》,结合 本单位学科与专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岗位申请人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地位及影 响与指导研究生的资历,制定本单位的导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办法。办法需在充分听取教师 意见的基础上,经选考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在本单位网页公示,将办法报研究生院。(培 养单位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办法模版见附 2) 117 4.校内教师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单位进行选任和考 核工作,投票产生选任名单与考核结果,在培养单位网页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并将选 任、考核结果与票决情况报研究生院。选任及考核结果在研究生院网页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5.校内教师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单位进行选任和考 核工作,投票产生选任名单与考核结果,在培养单位网页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并将选 任、考核结果与票决情况报研究生院。选任及考核结果在研究生院网页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6.我校教师符合下列条件者,选任博士生、硕士生指导岗位教师,可不受上岗选任的 职称、学历、首次申请年龄、培养三届学术型硕士生等条件的限制。由本人申请,培养单 位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上岗,但仍需参加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符合条件。 (1)人才情况(有一项即可认定):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委员及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教学名师;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2)主持项目(有一项即可认定)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主持国家软科学重 大项目;主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主持国家重点研发项目;主持国家重大专项;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7.培养单位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岗位教师,应根据学科专业需要,由本单位选考委员 会推荐拟聘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颁发学校聘书。以往各培养 单位所聘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如需继续聘任,也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选任。 8.培养单位聘任兼职硕士生指导岗位教师,应根据学科专业需要,提出拟聘任名单, 经本单位选考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颁发培养单位聘书。以往各培 养单位所聘的兼职硕士生导师(含业界合作导师),如需继续聘任,也应按照本办法进行 选任。 三、选任与考核工作的其他规定 1.原则上,一位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只能分别在一个博士专业、学术型硕士专业、专 业学位硕士领域中的一个方向指导研究生。 2.研究生指导岗位任期为所指导学生的培养周期(包括博士生,学术型硕士生、专业 学位硕士生,学制分别为 2-3 年),每届重新选任上岗。申请上岗的年龄上限为学校规定 的退休年龄减去学制时间(依学制不同,分别为 2-3 年)。 118 3.每位博士生指导岗位教师年度招收博士生数不能超过 2 人,每个硕士生指导岗位教 师年度招收学术型硕士生数不能超过 3 人。新选任的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当年招收博士 研究生人数不超过 1 人,当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 2 人。外聘兼职的研究生指导岗 位教师原则上不独立指导研究生,应与为其配备的校内协助导师联合指导。 4.每年开展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选任与考核工作。 5.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原有导师遴选办法同时废止,文件名称如下: (1)《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2)《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3)《中国传媒大学聘请境内学者担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4)《中国传媒大学聘请境外学者担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5)《中国传媒大学聘请校外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附件: 1.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选任基本条件和考核基本要求 2.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办法模版 119 附件 1: 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选任基本条件和考核基本要求 一、校内博士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愿意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 2.研究方向明确,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3.上岗前连续三年学校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作为硕士生指导岗位教师,完整 指导过 3 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并协助指导过 1 届博士研究生。 4.职称、学历和年龄条件。导师岗位申请人是我校在职在岗的教授(1953 年 6 月 30 日后出生的应有博士学位)或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原则上,按照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减 去学制时间(2-3 年) ,为符合要求的申请年龄上限。没有博士生指导岗位教师经历的申请 人,首次申请上岗,年龄在当年 6 月 30 日前不超过 56 周岁(含 56 周岁) 。 5.业绩条件。教授有本人主持的在研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应主持有省部级(含 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重要的横向项目。基础学科在特殊情况下,应考虑岗位申请人的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地位及影响与指导研究生的资历,近五年在本专业领域有高质 量的科研成果,包括专著、教材、论文与科研、创作获奖。一般情况下,副教授申请博士 生指导岗位教师,其近三年业绩应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或重大)在研科研项目主持人; (2)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 (3)科研经费充足,人文社科研究生指导岗位申请人近三年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 60 万,理工科研究生指导岗位申请人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 150 万。 二、校内硕士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愿意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 2.研究方向明确,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3.上岗前连续三年学校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并协助完成过 1 届研究生培养或 担任过研究生课程讲授工作。 120 4.职称、学历和年龄条件。导师岗位申请人是我校在职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或有博士 学位的讲师;原则上,按照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减去学制时间(2-3 年) ,为符合要求的年 龄上限。没有硕士生指导岗位教师经历的申请人,首次申请上岗,年龄在当年 6 月 30 日前 不超过 56 周岁(含 56 周岁) 。 5.业绩条件。原则上,教授、副教授有本人主持的在研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基 础学科在特殊情况下,应考虑导师岗位申请人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地位及影响与 指导研究生的资历,近五年在本专业领域有科研成果,包括专著、教材、论文与科研、创 作获奖。一般情况下,讲师申请担任硕士生指导岗位教师,其近三年业绩应达到以下条件 中的一条: (1)国家级或省部级在研科研项目主持人; (2)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 (3)科研经费充足,人文社科研究生指导岗位申请人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 30 万, 理工科研究生指导岗位申请人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 100 万。 三、校内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考核基本要求 1.师德、师风。结合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考核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的师 德、师风和所指导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情况。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及其培养的博士生、 硕士生,如发生学术道德问题,取消导师次年岗位。 2.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其所讲授课程的学生评 价较好。一般情况下,所培养博士生、硕士生在规定学制时间毕业。 3.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研究生学习情况、研究生培养环节完成情况、研究生对导师 评价情况、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各级(国家、北京市、学校、培养单位)研究生学 位论文抽查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综合考核导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如果研究生学位论 文出现不端行为,以及国家、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将取消次年研究生指导岗 位。 4.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应按规定参加考核,未通过考核或未参加考核的不能上岗。 四、兼职博士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基本条件和考核基本要求 兼职博士生指导岗位教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但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被我校聘任 为导师的境内外其它单位人员。 1.上岗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熟悉研究生的教育教学方法,身 121 体健康,愿意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事业服务。 (2)具有教授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为我校聘请的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在国内 外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影响,是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 (3)年龄一般在 65 周岁以下。年龄超过 65 周岁,确因学科发展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者, 可酌情聘请,但不得超过 68 周岁。 (4)一般应与我校相关学科有实际项目合作,具有与拟招收博士生学科专业领域相关在 研的科研项目。 2.考核基本要求 (1)境内兼职博士生指导岗位教师应全程进行博士生的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 辩等主要培养环节的工作。 (2)境内兼职博士生指导岗位教师每学年与所指导的博士生共同开展科研和培养工作 的累计时间不少于 2 个月;每学年来校为博士生讲授专业课至少 1 次;每学年为我校研究 生举办学术讲座或报告至少 2 次。 (3)境外兼职博士生指导岗位教师每年来校工作的累计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或提供其指 导的博士生到其任职的单位进行研究工作不少于两个月。 (4)对兼职博士生指导岗位教师导师的“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考核标准, 同校内研究生导师。 (5)兼职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如没有达到上述考核标准或未参加考核的,取消次年岗 位。 (6)兼职博士生指导岗位教师的数量不超过校内博士生指导岗位教师总数的 30%。 (7)兼职博士生指导岗位教师每届一聘,每年考核。 五、兼职硕士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基本条件和考核基本要求 兼职硕士生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但因硕士生培养需要而被我 校聘为指导岗位教师的境内外其它单位人员。 (一)学术型硕士生指导岗位兼职导师 1.上岗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熟悉研究生的教育教学方法,身 体健康,愿意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事业服务。 122 (2)具有教授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为我校聘请的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 (3)年龄一般在 60 周岁以下。年龄超过 60 周岁,但确因学科发展需要,本人身体健康 者,也可酌情聘请。 (4)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稳定的研究方向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或教学经验。有一定的 研究项目和经费,能够担任一门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 (5)一般应与我校相关学科有实际项目合作。 2.考核基本要求 (1)兼职硕士生指导岗位教师应全程进行硕士生的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 主要培养环节的工作。 (2)兼职硕士生指导岗位教师每学年与所指导的硕士生共同开展科研和培养工作的累 计时间不少于 2 个月;每学年为我校研究生举办学术讲座或报告至少 1 次。 (3)对兼职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的“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考核标准,同 校内研究生导师。 (4)兼职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在聘期内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原则上不再续聘。 (5)学术型硕士生兼职指导岗位教师的数量应不超过本专业校内硕士生指导岗位教师 总数的 40%。 (6)兼职硕士生指导岗位教师每届一聘,每年考核。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业界合作指导岗位教师 1.上岗基本条件 (1)关心和支持我校教育事业,愿意为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并且能够参与 我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兼职导师职责。 (2)职称要求:具有副教授或相当级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为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业 界高级管理、研发、创作人员,且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3)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年龄超过 60 周岁,在业界影响较大、实践经验丰 富,本人身体健康者,也可酌情聘请,但不得超过 65 周岁。 (4)有丰富的业界实践经验,能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业界实践的平台,并能在 实践教学和业界实践过程中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123 (5)业界合作指导岗位教师负责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环节,其他环节由校内导师 负责。 2.考核基本要求 (1)业界合作指导岗位教师应提供其指导的研究生到业界实习、实践的机会,累计时间 不少于一个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讲座或者至少组织一次交流活动。 (2)对业界合作指导岗位教师的“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考核标准,同校 内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 (3)业界合作指导岗位教师在聘期内如没有达到上述考核标准或聘期结束后已退休的, 原则上不再续聘。 (4)业界合作指导岗位教师人数按与校内导师人数等额选聘或按学生人数的四分之一 选聘。 (5)业界合作指导岗位教师每届一聘,每年考核。 124 附件 2: 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办法模板 《XX(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硕士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办法》 一、本单位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选考委员会组成名单 二、校内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和考核办法 (一) 上岗条件 (二)考核办法 (三) 工作程序 三、兼职博士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办法 (一) 上岗条件 (二)考核办法 (三) 工作程序 四、兼职硕士生指导岗位教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办法 (一)学术型硕士生兼职指导岗位教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办法 1.上岗条件 2.考核办法 3.工作程序 (二)专业学位硕士生业界合作指导岗位教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办法 1.上岗条件 2.考核办法 3.工作程序 125 中国传媒大学 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工作细则 一、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主要职责 1.在学校和培养单位的安排下,承担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 的评卷、复试工作;审查考生提供的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等,提出有关录取名单的建议。 2.参加制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3.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与决定,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 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包括:确定研究课题,撰写学年论文,阶段性论文,拟订学位论文 题目和工作计划,撰写学位论文等)。 4.指导研究生进行科研项目研究,或参与本人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 5.在以课程学习为主的阶段,对博士生学习的指导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硕士生 学习的指导和检查,每两周至少一次。在以科学研究、论文工作为主的阶段,应拟订周密 的指导计划,及时研究和解决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问题。 6.指导研究生向导师指导小组作学习情况和论文选题报告;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学年思想小结、毕业鉴定和论文答辩 工作。 7.做好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其德智 体全面发展,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学籍处理的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 生的毕业就业工作。 8.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的研究工作,摸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 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培养研究生的质量。 二、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的待遇和奖惩 1.研究生指导岗位教师在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导师津贴纳入学校绩效工资。 2.对在研究生指导、培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指导岗位教师,要给予奖励和表扬,表扬 和奖励另行规定。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指导岗位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失职者要给予 纪律处分。对不适宜做指导岗位教师者,应取消其指导岗位教师资格。 三、附则 126 1.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生指 导教师工作细则》、《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27 第五部分 学生管理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奖助办法 为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和内 在激励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 见》 ,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 奖助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建立以国家奖、助学金为基础,校内优秀 奖学金与助学金相结合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一、奖助体系构成 (一)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为奖励性项目,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实际设立,需经过评选 择优发放。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奖项: 1.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科研创新能力和成果或专业实践能力和成果突出的研究生。覆盖范围为基本 学制内所有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港澳台生、留学生除外) ,获奖比例以国家当年 拨发指标为准,金额标准为博士研究生 3 万元/人;硕士研究生 2 万元/人。 2.学业奖学金 重点考察学习成绩、科研、专业实践及综合表现情况,覆盖范围为基本学制内所有全 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港澳台生、留学生、MBA 除外) 。结合我校实际,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及金额标准(拟)具体如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 类别 硕士生 博士生 等级 比例 奖学金标准 一 10% 1万 二 60% 0.8万 三 30% 0.4万 一 30% 1.8万 二 70% 1.2万 128 3.社会捐赠奖学金 包括中央三台奖、星光奖、研究生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和个人捐赠奖项等,用于奖励 品学兼优并符合相关奖项要求的研究生,参评范围为基本学制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 定工资收入除外) 。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为提高研究生参与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实践能力,我校设立助研、助教、助管岗 位。具体包括: 1.研究生助研 校内教师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由项目负责人申请设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经 济困难学生。研究生助研经费由设岗教师和学校共同承担,经费分摊比例依照项目层次、 规模设定,教师承担部分从设岗项目资金直接划拨。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生 1000 元/月,硕 士生 600 元/月,每年发放 12 个月。 2.研究生助教 学部(中心、直属学院)根据实际教学工作需要申请设立。申请条件为本科生上课人 数达到 50 人,研究生课程学生人数达到 30 人。助学金标准为硕士 600 元/月,博士 1000 元/月,每年发放 8 个月。 3.研究生助管 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部(中心、直属学院)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申 请设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标准为 500 元/月,每年发放 10 个月。 (三)研究生资助金 1.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基本补助类项目,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按照国家统一 标准发放,无需通过竞争性评选。覆盖范围为基本学制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 收入者、港澳台生、留学生除外) 。金额标准为博士生 1.2 万/人/年,硕士生 0.6 万/人/年。 2.研究生学术会议资助金 为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际、国内顶尖学术会议,提高研究生参与科研学术活动的能 力和水平,面向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含港澳台生、留学生)设立,对论文入选国际、国内顶 尖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提供参会资助,资助金额为最高 5000 元/人。 129 二、评定程序 研究生奖助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校成立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 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 成。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校研究生奖助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简称“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 ),由各 单位分管研究生培养或学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 表任委员。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具体职责详见 各奖助项目管理办法。 三、附则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研究生奖助项目的具体评定程序及要求详见具体评定管 理办法。 二 O 一七年九月 附件: 1.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2.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3. 社会捐赠奖学金评定细则( “中央三台” 、 “星光”、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 专项奖学金” ) 4.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5 .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6.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7.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8.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术会议资助金管理办法 130 附件 1: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 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及财政部、教育部联合 下发的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12〕342 号)及关于印 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 号)的有关精神, 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三条 研究生院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 配名额下达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培养单位、特色优势学科将予以适当 倾斜。 第四条 学校在下达指标时,分为推荐名额和备选名额。推荐名额经中国传媒大学研究 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获得国家奖学金;备选 名额经过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评审,以差额形式产生。 二、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 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基本学制内,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参 评。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发展潜力突出。 131 三、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评审原则: 1.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同时考 察其在研究生入学前学习或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 2.对于二、三年级研究生,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 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 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3.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同时获得 “中央三台”奖、“星光” 奖等优秀奖学金。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 可重复申报使用。 四、评审组织 第八条 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定办法;监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审工作; 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简称“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 负责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五、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 1),向所在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 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 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 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各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 132 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要设置公开答辩环节,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 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各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呈报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 在全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单位公示结束后,将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填制《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 2)和《硕 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在当年评定通知的规定日期前,报研究生院。研 究生院呈报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 六、个人申诉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奖 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 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校级公示阶段向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召开全校颁奖表彰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奖名单,颁发国家 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获奖研 究生填写的《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奖学金登记表》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一年内,获奖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获奖资格, 并追回所得奖金: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2)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 未遵守《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 端行为; (4)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 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5)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6)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进行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八、附则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的具体评审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133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34 附件 2: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和 内在激励机制,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 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 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和名额 表一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比例及标准 类别 硕士生 博士生 等级 比例 奖学金标准 一 10% 1万 二 60% 0.8 万 三 30% 0.4 万 一 30% 1.8 万 二 70% 1.2 万 注:(1)表一中,硕士类别比例指占除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MBA)以外的全部参评全日制 非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比例。 (2)表一中所列等级、比例、奖学金标准受当年国家政策和招生情况的影响,可能上 下浮动,如有微调,以当年规定为准。 二、申请条件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基本学制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 入者、港澳台生、留学生、MBA 除外) 。 第二条 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按在校学习期间资格进行参评。(休学、保留学籍研究 生,依据休学前在学期间的成绩或科研成果评定学业奖学金,但奖金需待其复学后发放)。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本年度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三、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1.校内推荐免试生,按照推免总评成绩排序,一等奖学金比例为 30%,二等奖学金比 例为 70%,该比例指占全部校内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比例。 135 2.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成绩作为学业 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3.在原专业复试未能录取而调剂其他专业录取的考生、破格录取的考生,参加本年 度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但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一等奖学金评定 1. 考生在前学历期间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奖励者。 2. 入学考试成绩为本专业优秀者。 第六条 在校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应重点考察学习成绩、科研和专 业实践及综合表现情况。各项指标的加权系数,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以 下简称“单位工作委员会”)自定,各培养单位如需增加考核项,可以自行增列。 四、评审组织 第七条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相关文件,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 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简称“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负 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负 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五、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 学业奖学金的布置及评定工作在每学年初进行,学校根据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在校情 况,综合考虑部分学生的实际工作情况,分配、下达当年学业奖学金各等级计划人数。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1. 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研究生院)每学年初布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 定工作,下达学业奖学金名额,核准本年度参评学生名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指定时间 内完成评定工作。 2. 在校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须由导师根据研究生本年度的学习 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 3. 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要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 奖细则组织评定。评定结果要在培养单位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136 提交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4. 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报财务处执行,于当年 11 月 30 日前发放,并将获 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六、个人申诉 第十一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 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此答 复仍有异议,可在校级公示阶段向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七、其他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发放一年内,获奖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获奖资格, 并追回所得奖金: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2)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 未遵守《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 端行为; (4)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 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5)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6)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八、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4 级研究生开始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37 附件 3: 中国传媒大学社会捐赠奖学金 (一)研究生“中央三台”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央三台”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中央三台”奖学金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三台”奖学金用于奖励中国传媒大学有正式学籍、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 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中的优秀生。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品学兼优。 第四条 考试课成绩在 85 分以上,其他课成绩在 80 分或良以上。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 考试成绩可适当放宽(限一门,5 分以内) 。 第五条 评选条件 符合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发明创造,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获奖,或在导师负责的通过国家鉴定或获 奖的科研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 2.在国家级核心刊物(我校认定的,见科研处内网)上发表一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 在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会议上提交论文,经审定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3.在全国性研究或实验技术的研究方面取得优异的成绩。 4.在本专业实验设备和技术的研究方面取得优异的成绩。 5.采访的新闻或制作的节目(必须是主创人员)在全国性的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 6.有其他特殊贡献。 第六条 评选程序和要求 1.“中央三台”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当年年底颁发。 2.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填写登记表,于规定 时间将登记表及科研成果复印件报送研究生院。 3.由“中央三台”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人,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生效。 138 第七条 奖励名额和奖金 1.“中央三台”奖学金每年的获奖名额,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2.“中央三台”奖学金奖金一次性发放,奖金额度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3.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并将其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校每年将获奖人员名单抄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 视台。中央三台所需毕业生将优先从获奖者中选用。 第九条 研究生“中央三台”奖学金发放一年内,获奖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 年度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得奖金: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2)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 未遵守《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 端行为; (4)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 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5)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6)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研究生“星光”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星光”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星光集团和我校共同签署的资助协议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星光”奖学金用于奖励中国传媒大学有正式学籍、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研 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中的优秀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品学兼优。 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均在 80 分或良以上。 3.在省级以上或国外重要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过论文、参与过较高级别的课题研究(承 担部分内容) 、获得过重大奖励、或有经过专业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要求 139 1.“星光”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当年年底颁发。 2.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填写登记表,于规定 时间将登记表及学术或科研成果复印件报送研究生院。 3.由“星光”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人,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奖励名额和奖金 1.“星光”奖学金每年的获奖名额的比例根据当年星光集团的资助总额和参评研究生 的人数确定。 2.“星光”奖学金奖金一次性发放,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 1200 元整。 3.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并将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研究生“星光”奖学金发放一年内,获奖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 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得奖金: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2)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 未遵守《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 端行为; (4)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 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5)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6)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三)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升级的方针,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我校研究生的创新水平和创业能力,促进 学校教育培养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各类创新创业实践, 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优秀人才,特设立“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专 项奖学金” 。 第二条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系“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创新 创业资助项目”的一部分,由天洋集团出资设立。 140 第三条 本奖学金分为“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创新奖学金”和“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 创业奖学金”两个奖项。研究生创新奖学金授予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 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研究生创业奖学金授予在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两个奖项不可 兼得。 第二章 资助项目评审和基金监管 第四条 本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由研究生院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本奖学金资助基金由中国传媒大学基金会负责监管。 第七条 同一年内,获得本奖学金资助的研究生不再同时获得 “国家奖学金” 、 “中央 三台”奖、 “星光”奖等优秀奖学金。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本奖学金,但获 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三章 评选范围、奖励标准、评选条件 第八条 评选范围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全 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基本学制内,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本项目参评资格; 因私出国留学、疾病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参评。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第九条 奖励名额及标准 每年评选研究生创新奖和研究生创业奖各 6 名,分别给予 2 万元奖励。 第十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41 (二)具体条件 1.创新奖学金。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理 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在中国传媒大学认定的第一层次核心期刊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 参加全国“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同级别的其它学科竞赛,成绩优 异;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我校认定的艺术创作类奖项;在本领域有较重要的创新,取 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2.创业奖学金。具有创新创业精神与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 的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国“互 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或同级别的其他创业类竞 赛取得优异成绩;参加我校组织的创新创业类竞赛,获得校级一等奖或同级别奖项;创业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或服务有较大的市场容 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评选对象必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一负责人。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和评审。由个人申报,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初审并推荐,并于规定 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研究生院,由资助项目评审专家最终评审确定。 第十二条 公示。研究生院每年召集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产生研 究生创新奖和创业奖名单,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基金会备 案。 第十三条 申报评选需提交的材料。个人需提交《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专项 资助项目申请表》 、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经学校审核盖章)及其它证明材料,申请创业奖 学金还须提交 4000 字以内项目陈述材料。上述材料由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收齐后,连同 本单位《中国传媒大学创新创业专项资助项目汇总表》一并提交至研究生院。 第五章 宣传与表彰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召开全校颁奖表彰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奖名单,颁发学校 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资助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获奖研究生填写的《中 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专项资助项目登记表》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名额及标准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可有微调,具体以当年 申报通知为准。 142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四)其他 如有其他新增社会捐赠奖项,具体细则另行发布。 143 附件 4: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为树立科研(创作)导向,促进研究生培养与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的结合,提高研究生 在学期间科研(创作)工作的参与度,培养其科研(创作)能力,学校面向研究生设置科研 (创作)助理(简称助研)岗位。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岗位由符合相关科研条件的导师提出申 请,面向全校研究生公布,导师择优聘用。 二、岗位设置要求 我校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科研项目,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根据项目推进要求申请 设置相应数量的助研岗位: 1.一类岗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在研项目,可设置最多 2-5 个助研岗 位; 2.二类岗位,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项目或国家一般项目,可设置 2-5 个助研岗位; 3.三类岗位,重大横向课题(项目金额:文科 30 万以上,理工科 50 万以上),可设 置 2~5 个助研岗位; 三、岗位聘用条件及范围 1.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 (1)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责任心强; (2)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较好,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3)身体健康。 2.“助研”岗位面向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生、留学生)设立,同等条件下 优先选聘经济困难学生。 四、组织管理 1.组织机构及职责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 “助研”工作实施方案的审议、修订、组织实施和统一协调工作。 144 2.岗位聘任 (1)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每年统一组织申报一次,经文科科 研处或科技处认定符合助研申请条件的教师,根据实际需要设岗。 (2)设岗教师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双向选择”来确定各岗位聘任人员,学生上岗前要 与设岗教师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量及工作目标,并在本单位进 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之后将聘用协议书与《研究生助研汇总名单》统一报送到研究 生院。 3.岗前培训 设岗教师应制定相关科研工作的基本工作要求,并据此对承担“助研”工作的研究生 进行岗前培训,充分发挥“助研”岗位对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科研 育人的培养环境。设岗单位负责监督、指导设岗教师开展岗前培训工作情况,必要时,可 统一组织相关培训。 4.岗位聘用时间 “助研”岗位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聘期为一学年(12 个月),期满后由设岗教师考核, 合格者可以续聘。 5.岗位考核 设岗教师对研究生“助研”进行管理与考核,并应在每个聘期结束前两周完成受聘研 究生的聘期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胜任、基本胜任和不合格三档,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给相关人员发放津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扣除部分津贴并取 消其下一学年“助研”岗位申请资格。 聘期结束后,每名助研都要完成一份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承担的工作任务、任务完成 情况、对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工作总结由设岗单位统一存档备查。 6.表彰与奖励 学校将于每学年开展研究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 表现优异,工作责任心强,踏实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工作业绩突出的研究生给予 表彰与奖励,具体细则另行通知。 五、岗位酬金标准 研究生助研经费由设岗教师和学校共同承担,经费分摊比例依照项目层次、规模设 定,其中,一类岗位教师和学校的分摊比例为 1:3,二类岗位教师和学校的分摊比例为 1:2,三类岗位教师和学校的分摊比例为 1:1,教师承担部分从设岗项目资金直接划拨。 “助研”岗位津贴为博士研究生 1000 元/月,硕士研究生 600 元/月,按照每学年 12 个月,按月发放。每周工作量不少于 15 小时。不合格的可扣除部分津贴。 145 六、其他 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一年内,受资助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受资助资 格,并追回所得津贴: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2)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 未遵守《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 端行为; (4)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 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5)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6)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七、附则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助 研”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46 附件 5: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的教学辅助作用,为研究生提供一定的教学实践环境,切实提高研 究生的综合素质,增强自强、自立意识,学校面向研究生设置教学助理(简称助教)岗位。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助教岗位的设置和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的原则。 二、岗位设置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培养单位,可申请聘任研究生助教: 本科生上课人数达到 50 人,研究生课程学生人数达到 30 人,且作业、答疑和讨论工作 量大的课程,可以申请配备助教。助教课程优先面向学校公共基础课和跨院系的专业基础 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量不足的教师不能申请助教。 三、岗位聘用条件及范围 1.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 (1)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责任心强; (2)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较好,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3)身体健康。 2.“助教”岗位面向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设立(含港澳台生、留学生),同等条件 下优先选聘经济困难研究生,原则上硕士课程助教由博士研究生担任,本科课程助教由博 士、硕士研究生担任。 四、组织管理 1.组织机构及职责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 “助教”工作实施方案的审议、修订、组织实施和统一协调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 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简称“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面试、日常管理、考核 等工作。 2.岗位聘任 (1)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每年统一组织申报一次,符合助教 147 申请条件的设岗单位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设岗。 (2)设岗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面试,通过“双向选择”来确定各岗位聘任人员, 学生上岗前要与设岗教师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量及工作目标,将聘用协 议书与《研究生助教汇总名单》统一报送到研究生院。 3.工作内容 (1)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要求和学生学习情况; (2)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共同完成批改作业、学生答疑、为小组和个别辅导、准备 上课的教具装置、指导实验课程、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等教学辅助工作; (3)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可独立承担部分小班形式的辅导课、习题课及讨论课等教学 任务。 (4)应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作业批改、答疑和讨论情况。 (5)完成主讲教师安排的其它与教学有关的工作。 4. 岗前培训 设岗教师应对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就教学基本要求、基本技能、基本知识等内 容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助教”岗位研究生能够顺利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助 教”岗位对研究生教学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设岗单位负责监督、指导设岗教师开展岗前 培训工作情况,必要时,可统一组织相关培训。 5. 岗位聘用时间 “助教”岗位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聘期为一学期(4 个月),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考核, 合格者可以续聘。 6.岗位考核 各设岗单位应对研究生“助教”进行管理与考核,并应在每个聘期结束前两周完成受 聘研究生的聘期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胜任、基本胜任和不合格三档,校奖助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报送的考核结果给相关人员发放津贴。对于考核不 合格的研究生,扣除部分津贴并取消其下一学期“助教”岗位申请资格。 聘期结束后,每名助教都要完成一份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承担的工作任务、任务完成 情况、对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工作总结由设岗单位统一存档备查。 7.表彰与奖励 学校将于每学年开展研究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 表现优异,工作责任心强,踏实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工作业绩突出的研究生给予 148 表彰与奖励,具体细则另行通知。 五、岗位酬金标准 “助教”岗位津贴为博士研究生 1000 元/月,硕士研究生 600 元/月,按照每学期 4 个月,按月发放。每周课时量不少于 10 学时。考核不合格的可扣除部分津贴。 六、其他 研究生“助教”津贴发放一年内,受资助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受资助资 格,并追回所得津贴: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2)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 未遵守《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 端行为; (4)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 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5)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6)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七、附则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助 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49 附件 6: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增强自强、自立意识,培养其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 力,学校面向研究生设置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岗位。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岗位面向全校研究生公布,各培养单位 “助管”人员原则上建议聘用本单位学生。 二、岗位设置要求 学校各职能部门、培养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设置教学、科研、行政、学生工作、 学生社区等助管岗位。 三、岗位聘用条件及范围 1.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 (1)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能为人师表,责任心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3)身体健康。 2.“助管”岗位面向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生、留学生)设立,同等条件下 优先选聘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组织管理 1.组织机构及职责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 “助管”工作实施方案的审议、修订、组织实施和统一协调工作。 2.岗位聘任 (1)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每年统一组织申报一次,学校各职 能部门和培养单位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岗。 (2)设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双向选择”来确定各岗位聘任人员,学生上岗前要 与设岗单位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量及工作目标,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 三个工作日的公示,之后将聘用协议书与《研究生助管汇总名单》统一报送到研究生院。 150 3.岗位聘用时间 “助管”岗位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聘期为一学年(10 个月),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考核, 合格者可以续聘。 4.岗前培训 各设岗单位应制定相关管理工作的基本工作要求,并据此在受聘“助管”研究生上岗 前组织对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助管”岗位对研究生的社会适应性及综合能 力培养的重要作用,保证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设岗单位负责监督、指导设岗教师开展岗 前培训工作情况,必要时,可统一组织相关培训。 5.岗位考核 各设岗单位应对研究生“助管”进行管理与考核,并应在每个聘期结束前两周完成受 聘研究生的聘期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胜任、基本胜任和不合格三档,校奖助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给相关人员发放津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扣除部分津贴 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助管”岗位申请资格。 聘期结束后,每名助管都要完成一份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承担的工作任务、任务完成 情况、对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工作总结由设岗单位统一存档备查。 6.表彰与奖励 学校将于每学年开展研究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 表现优异,工作责任心强,踏实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工作业绩突出的研究生给予 表彰与奖励,具体细则另行通知。 五、岗位酬金标准 “助管”岗位津贴为 500 元/月,按照一学年 10 个月,按月发放。每周工作量不少于 6 小时。不合格的可扣除部分津贴。 六、其他 研究生“助管”津贴发放一年内,受资助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受资助资 格,并追回所得津贴: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2)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 未遵守《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 端行为; (4)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 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5)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151 (6)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七、附则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助 管”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52 附件 7: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 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及《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 号)精神,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对符合条件的 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 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 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2000 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并完成注册手续后,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 的学生手中。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 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 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其他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一年内,受资助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受资 助资格,并追回所得奖金: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2)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未遵守《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 为; 153 (4)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 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5)无故缺席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或违反活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7)其他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54 附件 8: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术会议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际、国内顶尖学术会议,提升研究生科研学术能力,面向我校 全日制研究生(含港澳台生、留学生)设立学术会议资助金,对论文入选国际、国内顶尖学术 会议的研究生提供参会资助。 具体资助办法如下: 一、研究生接到学术会议正式通知后,向导师和所在学部(中心、直属学院)提出申 请,填写《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获得导师及所在学部(中心、直属学院) 批准后即可参加学术会议。 二、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经费,由学校和导师共同提供相关资助经费,学校承担费用 的 60%,导师承担费用的 40%。但学校提供经费不超过 5000 元。 三、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的范围,包括国际论文获奖、国内论文获奖、国际会议 论文宣读、国内会议论文宣读、国际会议论文入选、国内会议论文入选等。 四、会议结束后,参会者需撰写本次会议的学术动态综述报告,并将报告交给导师, 同时召集、主办一次研究生学术沙龙(参加沙龙的本校研究生不少于 10 人),报告本次学 术会议的学术动态以及本人的论文。所属学部(中心、直属学院)出具举办研究生学术沙 龙的相关证明。 五、参会者持导师资助相关材料以及《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学术动态 综述报告、研究生学术沙龙活动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资助经费报销手续。 六、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经费,当年经费当年使用。 七、研究生学术会议资助经费发放一年内,受资助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 受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得资助金: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2)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 未遵守《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 端行为; (4)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 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5)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6)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八、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55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中传校医字〔2008〕27 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北京市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搞好高校的公费医疗改 革,促进高校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东片(十一所)院校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试 行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专科生、本科生、应届双学位、研究生(硕士、博士),在 校学习期间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包括委培生、代培生、自筹经费生、留学生、专续本、 在职双学位、高职生、无学籍试读生、夜大生、电大生)。 第二条 报销。 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必须遵守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否则不予 第三条 新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方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四条 学生寒、暑假发生的医药费,最高报销额只限于上级主管部门拨发标准费的 两倍,超过部分自负。 第五条 因病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最高报销限额只限于上级主管部 门拨发标准费的两倍,超过部分自负。 第六条 学生看病要在本校医院就诊,就诊时请携带校园卡或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 证件,不能借证就诊或替代他人就诊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违反此规定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罚款或者取消公费医疗待遇。确因病情需要转出看病,只限合同医院(朝阳医院)并 要在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非合同医院转诊需有合同医院的转院证明,凭转诊单、公费医 疗专用处方、用费单据方可报销。 第七条 急诊原则只限合同医院,确因病情危急可在疾病发生地医保中心确认的三甲 医院就诊。急诊只限一次,报销时必须要有急诊疾病诊断证明和公费医疗专用处方,缺一 不予报销。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凭合同医院的住院通知单,由班主任或本系老师协 助办理住院借款手续,领取支票时要先交纳支票金额的 20%押金,持出院证明一并结算, 一次性疾病住院领取支票金额累计不超过 5 万元,超过部分自己或本单位垫负,待出院审 核报销时付现。转诊或急诊去非合同医院住院,费用先自负,待市医保中心审核批准报销 后再予以付现。 第九条 报销比例 156 (一)校内门诊费用(药费、检查费、治疗费)自负 10%。 (二)合同医院门诊费用自负 20%。 (三)急诊非合同医院费用自负 30%。 (四)200 元以上大型检查费用先自负 20%;500 元以上单项检查、治疗材料费用先自 负 15%。 (五)住院费用自负 5%。 第十条 凡不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和市医保中心拒报的费用,一律由本人负担。 第十一条 因自负费用过高而致生活困难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 署意见,报校公费医疗委员会审定,经校领导批准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跨年度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末涉及事宜,仍按原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57 中国传媒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基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 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校 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 作。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 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 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培养教育和推优 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 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 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向党组织郑重提出入党申请的即为申请入党人。申请入党人经过一段时间(半年以上) 考察、培养,然后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的,列为入 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支部对其进行定期考 察。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是共青团员的要经 过团支部“推优”,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党总支、党支部要积极指导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 发展对象的工作。“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1、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 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2、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 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 定;3、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和 团支部书记的“推优”,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 位党组织推荐。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 158 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要指定一、两名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受党组织的委 托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一)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关心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方面的 情况,发现他们有什么具体困难,要向组织汇报,并尽量设法予以解决,注意保护其政治 热情,指出努力方向。 (二)督促和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并注 意了解对党的认识的情况。 (三)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引导他们逐步确立 和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四)结合自己的体会,引导入党积极分子把对党的信仰和入党要求转化为实际行 动。 (五)负责向积极分子周围的相关人员了解其思想、品质和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并定 期向党支部汇报。 (六)按要求,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可参加各党总支组织的初级培训。经初级培训后,可选拔 参加校级党校(分校)培训。只有经过党校(分校)培训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才能发展 入党。 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发展党员计划须经党总支委员 会研究确定后,上报党委组织部,并认真抓好计划的实施和落实。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的,原则上当年不予发展。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经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的内容是:本人的政 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直系亲属和与本人 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 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 调。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分析研究,根据他们的表现,及时调整发展 党员计划。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 改进的措施。 159 入党积极分子因毕业或工作变动时,所在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 单位党组织,以保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 发展预备党员的具体程序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 行)》规定的程序办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预审; 2.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3.填写《入党志愿书》;4.党支部召开发展预备党员大会;5. 填写党支部决议,上报上级党组织;6.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7.按权限审 批。 接收预备党员时,每人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 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 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 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个人经历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 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 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对准备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 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学生为所在院、系、班级)、奖惩情况;被确定为积极 分子和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及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公示的起止日期;党总支和党 支部负责接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来信来访地址。对公示期内无异议 或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公示对象,可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 开好发展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在有关各项准备工作就绪之后,召开接收预备党 员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实际参加党员人数必须在应到会党员的半数以上。其会议议程如 下: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需 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与会者可以向发展对象提出问题,发展对象应如实回答大家的提问;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 160 况; (四)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吸收入党进行讨 论,如果有党外群众参加会,也应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五) 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 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 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六)宣读支部党员大会决议(草案),听取与会党员意见,经过修改后正式通过; (七)被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表明自己的态度; (八)领导讲话,大会结束。 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其他有关材料,报上 级组织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中应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表现和 主要优缺点,公示的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及表决结果。 审批新党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材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4 份以上,含个人自传 1 份);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习鉴定表;政审综合材料;团组织推荐 意见(限团员)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对发展对象现实表现的审查材料和意见(发展对象是 教职工的,应有所在单位的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发展对象是学生的,要写明学生的学习成 绩(近两学期的)、奖励和处分情况,以及学生导师、班主任、辅导员意见,在职、委培 或定向培养的学生还应有原工作单位的意见)。 按有关规定,学校党委授权各学院党总支审批接收学生(包括研究生)新党员。各学 院党总支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发展工作,加强对党支部组织发展工作的检查监督,以保证新 发展党员的质量。新发展的学生党员,在党总支审批后,要将《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 上报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并在基层党委审批意见一栏中,加盖校党委组织部印章,在教 职工中和没有建立党总支的院系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审批。 党委或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对《入 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谈话的 主要内容应根据不同对象来确定,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其进行考察和教育: (一)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 (二)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无为党的事业奋 斗终身的决心; (三)思想觉悟和政治上成熟的程度; 161 (四)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情况; (五)对自己缺点和不足的认识及今后的打算等。 党委或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时主要审议 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 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 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党组织应及时将经上级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党支部应找其谈话,说 明党内生活的有关规定,指导其根据入党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预备期间学 习、锻炼和考察的计划。通过党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 受为预备党员后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 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入党宣誓仪式一般有以下程序:(一)唱《国 际歌》;(二)党组织负责人致开会词,并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三)预备党 员面对党旗宣誓;(四)预备党员代表讲话;(五)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在预备期内,原入党介绍人要继续负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预备党员每季 度至少向支部口头汇报一次思想,每学期至少写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学期研究一 次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找本人谈话指出。 当预备党员变动学习、工作单位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 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本人应提前向党支部提交转正申请报告,总结个人在预备期中 的表现和认识的提高情况。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问题。无特殊情况不 得拖延。党支部委员会事先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对预备党员的情况进行审查分析,然后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表决。表决的结果分为三种,即:具备转正条件的应按期转 正;不完全具备转正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最短不 得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 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预备党员转正后,由各党总支负责,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报 告、自传、政审材料及教育考察材料交有关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应建 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保管。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162 发展党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在分析本 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年度发展计划,每学期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执行的情况。 各学院党总支,特别是规模较大、学生数量较多的学院,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 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发展党员的工作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严禁徇私情、哥们义气和互 相拉拢等不正之风。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要定期检查,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定要严肃查 处。对违反党章规定吸收的党员,不予承认。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中国传媒大学党委组织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163 中国传媒大学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 中传财字〔2009〕13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费、住宿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对 教育收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高职)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 学生交费管理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生入学应遵循“先交费、后注册”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园卡收费,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将应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总 额存入本人的校园卡中,由学校通过银行统一划卡交费。 第六条 未通过校园卡交费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以现金方式交纳本学年学 费、住宿费等(含申请学费贷款额度不足部分) 。 第七条 新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报到手续,可 暂不交纳贷款额度内的学费。 第八条 经批准休学、停学的学生,免交休、停学期间学费,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及专业 的学费标准交费。 第九条 经批准留(降)级的学生,按所留(降)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交费。 第十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的年级及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到我校借读的学生,按借读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三章 学生退费管理 第十二条 凡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学生,所交当年学费一律不退。 第十三条 经批准自动退学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学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退宿的学生,可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住宿费。 164 第十五条 经批准转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学费、住宿费按第十三条、十四条办理。 第四章 调整、缓交与减免学费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变更专业的学生,从新学年开始按变更后的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十七条 学生如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按期交费,可申请缓交当年学费。在新学年开学两 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 报财务处备案。每学年只可申请缓交一次,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住宿费不在缓交范围之内,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清。 第十九条 实行学年制的学生经批准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期限者,按实际学习期交纳学 费。 第二十条 出国出境学习: 1. 经学校批准公派到境外学习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学生,属于向开课学校缴纳学费 的交流项目,按我校应缴学费 60%的标准缴纳学费;属于获全额奖学金或开课学校免收学费 的交流项目,按我校应缴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其他交流项目,按照协议的规定条款缴纳 学费。 2. 学生出国出境期间如退宿,按《中国传媒大学学生退宿管理办法》执行。 3. 学生出国出境前,凭学校批准文件和有关协议到财务处一次性交清出国出境期间的 学费、住宿费及以前年度欠费后,再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学生,凭预科证明可按预科招生当年 学费标准交费。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减免情况。 第五章 欠费学生处理 第二十三条 欠费的确认 1.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含两周),未交齐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既没有申请助学 贷款又没有申请学费缓交者,视为欠费; 2. 申请学费缓交的学生,到缓交期限仍未交齐学费者,视为欠费。 第二十四条 欠费的处理 欠费学生无特殊情况又不能如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不予注册。对一个月内无正当理 由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含申请缓注册学生) ,并停发其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165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需凭财务处提供的证明办理注册,如发现对欠费学生给予注册 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住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住宿安排及宿舍调整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166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中传学字〔2017〕25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 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 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 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 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167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五条 本科生学籍管理详见《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高职学生学籍管 理详见《中国传媒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详见《中国 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 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并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 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 益。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 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 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 按《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才成长的学术、科 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校团委根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168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 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勤工助 学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中国传媒大学 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 制止。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 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 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 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有关规定详见《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公寓 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获得国家级和校级优秀学生奖学 金,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 学生干部”分别由国家、北京市、学校的相应部门评选、授予。 本专科生具体评选办法详见《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中国传媒大 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中国传媒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 《中国传媒大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国传媒大学“中央三台奖”优秀学生奖学 金评奖实施细则》、《中国传媒大学“三好学生”评选办法》、《中国传媒大学“优秀学生 干部”评选办法》。 研究生具体评选办法详见《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奖助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高水平竞赛活动,对于学生在国际、国家 级各类高水平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和荣誉的,或对学校、社会有特殊贡献且影响巨大的, 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获奖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各方面表现突出,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本专科生班级予以表彰,可授 予“周恩来班”、“雷锋式班级”、北京市级“优秀班集体”、中央三台奖“优秀班集体”、 校级“优秀班集体”荣誉称号,具体评选办法详见《中国传媒大学“周恩来班”评选办法》、 《中国传媒大学“雷锋式班集”评选办法》、《中国传媒大学“中央三台奖”优秀班集体评 选办法》、《中国传媒大学“优秀班集体”评选办法》。 第十九条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分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 奖学金等。 169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中 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 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其他形式在 我校学习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部)负责 解释。 原《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中传学字【2015】183号)同时废止。 170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与学术违纪管理规定 中传教字〔2017〕24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优良学风,端正考风考纪,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2月4日发布),参照《国家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是指我校教学运行过程中的各类考试,包括我校所有教学计划 内必修课程、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等级考试、重修重考等,以及由国务 院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的,我校在籍学生参加的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 生。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严重警告直至记过 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4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7项至第12项给予记过处分: 1. 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2.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 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6.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 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 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 9.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0.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71 11.故意扰乱考场、阅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侵害 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 的行为; 12.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 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第11项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第12项 至第18项为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 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6.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8.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9.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0.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11. 隐瞒违纪作弊事实,事后被查实的; 12. 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13. 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4. 组织作弊的; 15.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作弊行为严重的; 16. 偷盗试卷的; 172 1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18. 屡教不改,第二次作弊。 19. 未列明的其他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有下列不符合学术规范的情形,属于违反学习纪律行为,视情 形分别予以处理: 1. 已提交的平时作业、小论文、实验报告,任课教师、督导组发现存在抄袭或伪造数 据事实的,给予口头警告和教育,本次作业或报告成绩无效;无视警告再犯的,视情节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无效。 2. 已提交的课程期末结课论文、报告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经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 指证、学部(直属学院、研究院、中心)组织专家认定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事实的,该门 课程总评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抄袭、剽窃或伪 造内容占全文比例在30-50%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抄袭、剽窃或伪造的内容占全文比例在 50-70%的,给予记过处分;抄袭、剽窃或伪造的内容占全文比例超过70%的,视情节严重程 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学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并担任第一作者的论文、报告、著作以及影视作品,经人指 证,学部(直属学院、研究院、中心)组织专家认定,存在抄袭、剽窃、伪造事实的,视情 节给予相应处分:抄袭、剽窃或伪造内容占全文比例在30-50%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抄袭、 剽窃或伪造的内容占全文比例在50-70%的,给予记过处分;抄袭、剽窃或伪造的内容占全文 比例超过70%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课程期末结课论文或报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或替他人撰写 课程期末结课论文或报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或买卖课程期末结课论文或报告、毕业 论文或毕业设计的,学部(直属学院、研究院、中心)组织专家认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该课程期末结课论文或报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无效。 第七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术水平证明的,视 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有关证件追回。 第八条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 活动等,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本管理规定中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 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中 173 “调查与取证”的要求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填写《考场记录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 工具等及学生相关证件,应予暂扣。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 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学生告知违规 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考试组织部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在处理考 试违纪、作弊行为时,将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 证据材料,填写《调查笔录》,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本管理规定第二章 对所涉及学生的违规行为和处分等级进行认定。 第十条 学生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学生所在学部(直属学院、 研究院)等培养机构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中“调查与取证”的要求 进行认定,填写《调查笔录》,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学生所在学部(直属学院、研 究院)与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根据学生行为事实及证据材料,严格依照本管 理规定第二章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和处分等级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有本管理规定中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违反教学规范行为的,由学生所 在学部(直属学院、中心)等培养机构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中“调 查与取证”的要求进行认定,填写《调查笔录》,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学生所在学 部(直属学院、中心)与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根据学生行为事实及证据材料, 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和处分等级进行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别的学生 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非学历教育培训生、来校交流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除参照本办法给 予处分外,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培训、 进修、交流等,责令离校。 第十三条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17 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与学术违纪管理规定》 (中传教字[2015]180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74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中传学字〔2017〕2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 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 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考试、 交流访学、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时发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 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教学、 培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175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留校察 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没有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时,按纪律处分程序,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教学、 培养单位研究提出建议,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二)学生有违纪行为,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按纪律处分程序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三)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所在教学、培养单位研究提出建 议,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处分、严重警 告处分期限6个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因考试违纪和学术违 纪原因,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后仍无获得学位的资格,亦无推荐免试攻读硕士 学位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一节 违宪及犯罪行为的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法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依据处罚结果,可以分别给予下 176 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构成犯罪,依法不予起诉;或者构成犯罪,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违反治安及秩序管理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依据处罚结果,分别给予 下列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酌情不予处罚,交由学校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利用计算机、手机、大小字报、传单等手段制作、传播、散布非法有害言论,造 成严重后果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在校园及学生公寓进行传教、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未经审批或不听制止,擅自组织或参加集会、罢餐、罢课、游行、示威、静坐等 活动,或者不按审批的活动内容和要求开展有关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组织开展相关讲座、报告、访谈、沙龙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组织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妨碍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安全管理或处置应急事件的; (九)故意损毁校园及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学生公寓、食堂等生活场所,图书馆、报告 厅、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等公共财物,情节后果严重的; 177 (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校园及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学生公寓、食堂等生活场所, 图书馆、报告厅、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违章用火用电,引发险情或火灾事故的; (十一)谩骂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情节后果较重的; (十二)挑唆、煽动、纠集、指挥他人,引发围攻群殴的; (十三)骗取、偷窃、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十四)其他违反学校安全与秩序管理的行为,情节后果较重的,或者其他有损大学生 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情节后果较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出入校园及校园内的公共场所,违反出入管理规定,拒不服从门卫及管理人员管 理的; (二)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使用假车证进入或无“车证”闯入校园的; (三)违反机动摩托车、燃油式三轮车限行规定,强行驶入或多次驶入校园及学生公寓 的; (四)在校园及校园内的公共场所,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正常秩序, 不听制止的; (五)故意损毁学校设施设备等公共财物及他人用品等私人财务,情节后果轻微的; (六)违反“禁放”规定,在校园及学生公寓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七)利用计算机、手机等工具存储、观看、传播违禁视频、图片、文字等信息,情节 轻微的; (八)在校园及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随意张贴或散发广告、传单,不听制止的; (九)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禁止性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学校治安与秩序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后果较轻的。 第三节 违反考试纪律及学术规范行为的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学术规范的,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管理 规定》进行处理。 178 第四节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 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成绩单、学生证、图书证、获奖证书、证明、 毕业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伪造教师签名、私刻公章者,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第十七条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 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上网账号,侵占他人正常使用网络资源,以及侵入 校园网服务器,或恶意攻击校园网服务器、篡改校园网主页或校园网所属的分页面,或其他 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 作伪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其具体程序按照《中国 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其他形式在 我校学习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非学历教育培训生、来校交流学生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除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 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培训、进修、交流 等,责令离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者某一级别“以下处分”,包含 该级别处分。 179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部)、 教务处、保卫部、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中传学字【2015】184号)同时废止。 180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中传学字〔2017〕25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 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 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违纪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 违纪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 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 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提出处分建议和解除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凡属教学培养方面 的,本专科生由教务处提出,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提出;凡属治安和秩序管理方面的,由保卫 部提出;凡属宿舍管理方面的,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其他方面的,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各提出处分建议和解除处分建议职能部门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应当按本规定程序进 行。 第二章 调查与取证 第六条 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者违纪行为时,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或者责成学生所在教学 培养单位成立调查小组,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及时收集证据,核对学生信息。 第七条 如证据中包含当事人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材料,应当将实施经过进行详细说 明,并要注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基本情况,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 如证据中包含调查笔录,笔录的过程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 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 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两名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 注明日期。 181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由各教学培养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各教学培养单位取证结束后,提出处 理建议,连同所有证据,送处分建议职能部门进行审查,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意见送达学生本人,送达程序见第四章。 学生在收到处理、处分意见三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申辩材料,超过三个工作日即视 为放弃申辩权利。对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处分建议职能部门应当进行 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 见。 第十一条 拟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处分建议职能部 门提出处分意见(涉及学生党员的处分,要有纪委参加),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学校主管领 导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拟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依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提出处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 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拟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意见由学校主管领导 批准签发,拟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签 发,处分建议职能部门到校长办公室统一行文,以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处分决定书,处分 决定书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教学培养单位、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 情况;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送达程序见第四章),其 他三份分别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校长办公室及学生档案部门存档。 182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前,处分建议职能部门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由被处分学生 所在教学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处分决定书,本专科生送学生工作处(部)归入学生档 案,研究生送研究生院(部)归入研究生档案,并分别记入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诚信档案。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 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 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会同教务部门报北京 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申 诉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与学生申诉事项有关的相 关校领导、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部)、教务处、监察处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职能 部门的有关人员、教师以及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可 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本专科生设在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设在研究生工作部),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 183 准,可延长十五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申诉委 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查,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下列复查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 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处理意见或相关研究结论做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 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程序见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 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 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 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 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投 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其他形式在 我校学习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非学历教育培训生、来校交流学生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除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 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培训、进修、交流 等,责令离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部)、 教务处、保卫部、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修订)》(中 传学字【2015】185号)同时废止。 184 中共中国传媒大学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二 O O 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中发[2004]16 号),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意义 研究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研究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研究生思想 政治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要使研究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 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不仅要大力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还要大力提高他们 的思想政治素质。要从培养造就具有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掌握现代化建设所需 要的丰富知识和扎实本领的优秀人才,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 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校研究生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发展态势良好。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状 况的主流积极、健康、向上。但是,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使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既 面临有利条件,也面临严峻挑战。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 不够适应,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视不 够,办法不多。研究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党总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职责不明确,管理体 制没有理顺。研究生管理工作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 设亟待加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 二、加强和改进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总体思路 加强和改进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 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 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研究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 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 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加强和改进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教育与育人相结合。 2.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185 3.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4.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5.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6.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近期加强和改进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工作: 1.明确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职责。 2.理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体制。 3.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机制。 4.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5.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保障机制。 三、明确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责,完善研究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经常分析研究生思想状况和思想政治 教育工作状况,制定思想政治教育的总体规划,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出全面部署和安 排。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全校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党 建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加强制度建设,从政策上确保将研究生 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培养的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1.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决议和决定。 2.分析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制定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监督实施,组 织开展全校性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3.掌握研究生党员及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会同校党委有关部门及各学院党总支抓好研 究生支部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 4.会同校团委共同指导校研究生会的工作及研究生团员的教育工作。 5.负责研究生录取政审及研究生在校期间政治思想方面的考核、评定,以及毕业鉴定、 就业指导和奖惩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186 各学院党总支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及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落实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认 真组织实施。 2.指导本单位研究生党支部的思想和组织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教育、考察和发展工作;负责转接研究生新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及时做好研究生新发展党 员材料及毕业前各种组织关系材料送交研究生工作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的工作。 3.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导师开展教书育人的情况,监督和检查研究生辅导员履行日常思 想教育与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和奖惩。 4.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学年考核评优工作及困难补助的评定工作。 5.参与研究生招生和就业指导工作。 6.指导研究生团组织、研究生会积极开展适合研究生特点的教育活动。 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主体队伍,对研究生思想教育与管理负有重要责任。导 师要为人师表,通过自身的言传身教和人格魅力,引导和帮助学生在成长进步、成才立业 的道路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和集体主义的精神。在推荐遴选 导师时,要把导师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与资格评审结合起来。各学院要将导师教书育人 的实绩列入年度考核和提职晋级的重要条件和考评指标。 四、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完善保障机制 健全研究生辅导员制度。研究生辅导员是研究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总 体上,应按照 1:200 的比例配备专职研究生辅导员。各学院要选派综合素质好、德才兼备 的教师担任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在党总支领导下,着力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研究生工作部要定期开展对研究生辅导员的培训,努力改善他们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他 们的综合素质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组织人事部门也要多方关心爱护从事研究生 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干部,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和帮助。要按照“素质优 良、敬业爱岗、数量精干、专兼结合”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思想教育与 管理工作队伍,为培养高素质的传媒人才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抓好研究生党团组织建设。研究生党团组织是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 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团组织在对研究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 用和对广大研究生的辐射作用。组织好党校学习,加强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合理设立研究生党支部。结合研究生特点,落实保持 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坚持以党建带团建,加强研究生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 187 共青团在教育、团结和联系研究生方面的优势,做好推优入党工作。探索适合研究生专业 学习和科研特点的党团支部创建模式,在实践中创新党团组织工作方法。 加强对研究生会和研究生社团工作的指导。研究生会及研究生社团是研究生活动的主 要组织者。要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为工作重点,以实践育人、文化育人、服务育人为工 作主线,积极组织研究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以及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化和体育活动,加强 具有我校特色、以研究生为主体的青年文化建设。同时,要更好地发挥他们在研究生思想 政治教育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研究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进一步强化保障机制。学校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投入,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 育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保障。要在研究生院、各学院年度预算中明确划拨研究生思想政治 教育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研究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及开展各类活动。要落实研究生辅导员的 待遇,标准同本科生辅导员一致,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研究生工作部按月从财 务统一领取发放。此外,我校毕业研究生逐年大幅增加,就业形势严峻。各学院党总支一 定要给予高度重视,把研究生就业工作同本科生就业工作统管起来,确保研究生保持较高 的就业率。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设立研究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确保不 低于研究生(包括计划内、外)年度学费的 1%,用于与研究生就业相关的咨询指导、市场 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等日常工作和一些大型招聘活动。 188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行为准则 中传学字〔2017〕229 号 为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生文明素养,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按照国家教育部颁 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 41 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 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 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 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 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 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 情趣; ;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本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189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网上评价与调研工作 为了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优化研究生培养层次 和结构,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有关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 我校研究生院建立了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组织在校研究生开展研究生 网上评价工作,同时还开展了研究生新生和应届毕业生问卷调查工作。研究生网上评价与 调研工作是保障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将作为一项常态工作持续开展,具 体工作由研究生院质量与教研办公室负责安排。 研究生院将于每学期末组织研究生对所学课程进行评价,组织应届毕业生在最后一个 学期对专业(方向)及导师进行打分,从学生的视角了解课程教学的真实效果以及对专业 和导师的评价。为保证评教率及评教结果的可行性,研究生只有在完成课程评价后才能查 看到课程成绩;应届毕业研究生也只有在完成对专业(方向)及导师的评价后,方可申请 答辩。评教工作注重保护学生隐私,任何教师只能查看对自己的打分总体情况,不得查看 单个学生的打分情况。 开展网上评价工作是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参与评教的研究生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本人的学习经历,对所学课程、专业及导师进行评价。学校 将对学生的评价结果进行认真细致、科学客观的分析。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各级各类评先 评优的依据之一,且对于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和教师提升课程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90 第六部分 国家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 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191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 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 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 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 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 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 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 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 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 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 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 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192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 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 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 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 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 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 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 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 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 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 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 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193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 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 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 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 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 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 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 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 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194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 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 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 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95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 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 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 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 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 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 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 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 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 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196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 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 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 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 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 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97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 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 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 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 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 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 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 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 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 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 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 处分的依据。 198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 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 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 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 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 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 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 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 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 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199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 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 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 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 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 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 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 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 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 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 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 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0 年 2 月 12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 4 号公布 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 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 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 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 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201 第九条 学位授子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 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 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 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 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 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 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 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 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 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 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 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子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 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 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 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02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 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 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 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 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 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 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 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 书。 204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 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 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 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 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 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 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 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 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 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 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 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 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 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 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205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 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 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 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 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 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 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 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 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 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 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 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206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 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 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 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 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 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 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 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 表(保密专业除外) 。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 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 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 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 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 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07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 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 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 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 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 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 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 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 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 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 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 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8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 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 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 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209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 41 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 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 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 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 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 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 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 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210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 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 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 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 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11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 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 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 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 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 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 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 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212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 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 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 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 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 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 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 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 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 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 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 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 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 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213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 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 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 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 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 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 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 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 学校规定。 214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 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 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 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 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 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 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 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215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 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 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 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 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 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 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 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 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 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 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 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 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16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 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 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 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 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 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 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 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 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 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 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 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217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 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 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 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 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 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 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 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 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 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 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218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 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 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 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 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 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 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 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 分的影响。 219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 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 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 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 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 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 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 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 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 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 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 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 以撤销; 220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 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 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 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 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 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 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学 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 育部令第 21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2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 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 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 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 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 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 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 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222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 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 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 、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 、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 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 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 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 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 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 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 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构 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 223 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 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 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 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损害由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 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 准,禁止任何组识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 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 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 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 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 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 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 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 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 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 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 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 224 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 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 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 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 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零年九月十八日 225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在高等学校建设一 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 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现就端正学术风气,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教育的改革发展进 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教育战线教学科研队伍不断壮大,高等学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学术 研究成果丰硕,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高 等学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促进学术进步的事业中,广大教育 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同时也为维护和发扬教育界 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传统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 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 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 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 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 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 低标准乱发文凭。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的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 了不良影响。如果听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 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高等学校倡导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 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 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 后国际竞争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成为当前我 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站在依法治国、以 德治国,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 前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 效性,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促进和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 展。 二、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226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 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端正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当前要通过扎实有效 的工作,加强对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 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努力使他们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 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置 身于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图伟业之中,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 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努力攀登科学高峰。要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正确对待学术研 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 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 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 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 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 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 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 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 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 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 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 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 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三、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高等 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全面动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将 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 施,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管理 机构在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 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 227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严守学术规范是师德 的基本要求。必须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青年教育工作者的自律和道德养成教育。当前,各级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 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以 及《著作权法》 《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要将 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 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要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 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积极推行教育职员制度,建立强 化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体系。改革职称评审,全面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 度,强化岗位、强化聘任。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改革中,积极探索研究 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 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 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规范学术研究行为的规章制度。同时要遵循学术 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新,多出精品成果。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 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 向,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 正的学术评价制度。为促进学术研究水准的提高和学术的长远发展,高校出版社、学术期 刊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专业的、稿件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外部人审稿制度。 (五)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 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 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 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对严重违反学术道 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 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 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 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 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六)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 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 高等学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备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要求, 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乱办班、降低标准滥 228 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等败坏学风和校风的行为, 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那些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单位,要进行 整顿,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举办的所谓学 历班等,要坚决予以取缔。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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