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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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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 也2016页 14 号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 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 ( 试行) 》 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 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 全国民航团委, 中直机关团工委, 中央国 家机关团工委, 中央金融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 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团委: 《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已经团中央常委会审 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制定完善本级相关工作规则, 并指 导市县两级完善工作制度, 进一步发挥好各级团的委员会作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6 年 11 月 21 日 — 1 — 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 ( 试行) 为贯彻落实 《 共 青 团 中 央 改 革 方 案 》 精 神, 进 一 步 完 善 共 青团中 央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委 员 会 冶 ) 工 作 制 度 建 设, 依 据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 制定本规则。 一、 职责 在全国代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委 员 会 执 行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 1. 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 署 和 共 青 团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决议、 决定的重大措施; 2. 讨论和决定团的全 局 性 的 重 大 问 题, 审 议 通 过 重 要 团 内 规章制度; 3. 决定召开全国团的 代 表 大 会 或 全 国 团 的 代 表 会 议, 并 对 提议事项先行审议、 提出意见; 4. 听取和 审 议 常 委 会 和 书 记 处 工 作 报 告 或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5. 选举书记处第一书记、 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6. 确认递补委员 会 委 员; 批 准 辞 去 或 决 定 免 去 委 员、 候 补 委员; 决定改组或解散下一级团组织; 决定或追认给予委员、 候 补委员撤销团内职务及以上处分; 决定终止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代 表权利; 7. 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 应 当 由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 2 — 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二、 组织原则 1. 团中央委员会受党 中 央 委 员 会 领 导, 始 终 在 思 想 上 政 治 上行动上 同 党 中 央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坚 决 贯 彻 执 行 党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2. 委员会应当坚持民 主 集 中 制,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应当由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要 事 项, 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 委员会成 员应充分表达意见, 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 出决定。 委员对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保留, 但在委员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 不得有任何与委员会决 定相违背的言行。 3. 委员会书记处 第 一 书 记、 书 记 处 书 记, 应 当 带 头 执 行 民 主集中制, 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自觉接受其 他委员监督。 委员会成员代表共青团中央发表的重要讲话、 报告和出版的 文章、 著作, 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或书记处批准。 委员会成员在 调查研究、 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 见, 应当符合委员会集体决定精神。 三、 会议制度 1. 委员会全体会 议 每 年 至 少 举 行 一 次, 如 遇 特 殊 需 要, 可 — 3 — 以临时召集会议。 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 委员会全体会 议议题一般由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 2. 委员会 全 体 会 议 须 有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到 会 方 能 举 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 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 可在 会议召开前提出, 并形成书面材料。 3.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 次 举 行 日 期 和 议 题, 除 临 时 召 集 的 会 议外, 一般应在会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成员。 参会人员要根据 会议议题, 认真准备意见。 4. 根据工作需要, 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体会议。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 但不能代替全体会议作出 决策。 5. 委员会全体会议讨 论 决 定 事 项 时, 应 经 过 充 分 的 酝 酿 讨 论。 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 举手表决或其他方 式进行。 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对委员、 候补委员 作出撤销团内职务以上处分决定, 必须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 上多数决定。 委员因故未出席会议, 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未到会委员 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6. 凡属委员会职责范 围 内 决 定 的 问 题, 必 须 由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的, 常委会可先行处置, 事后应当向委员会报告。 — 4 — 四、 发言制度 1. 委员会全体会议要 专 门 安 排 委 员 重 点 发 言 日 程。 委 员 要 求在全体 会 议 上 重 点 发 言 的, 应 在 会 前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发 言 提 纲, 经常委会批准后安排发言。 委员会成员要求在分组会议上发 言的,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 不需会前申请。 2.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 全 体 会 议 上 进 行 书 面 发 言, 需 在 会 前 提出 申 请, 经 常 委 会 批 准 后, 将 相 关 发 言 材 料 印 发 全 体 与 会 人员。 3. 委员会成员在会上 重 点 发 言 和 书 面 发 言 的, 应 就 相 关 议 题开展深入的前期调查研究, 形成相关研究成果, 为委员会的工 作决策提供参考。 委员重点发言的内容和相关材料, 可作为会议 文件印发。 涉及的相关问题, 如有需要, 可以形成工作提案。 4. 会议期间, 委员会 成 员 在 各 种 会 议 上 的 发 言, 由 大 会 工 作机构整理简报或内容摘要印发会议。 委员重点发言和书面发言 中提出的意见和建 议, 应 在 会 议 结 束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相 关 部门形成 书 面 答 复, 能 够 公 开 的 意 见 和 答 复 在 中 国 共 青 团 网 上 发布。 五、 提案制度 1. 委员会全体会 议 期 间, 委 员 可 以 以 个 人 或 联 名 方 式, 提 出属于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委员在任期内要结合本 地 区、 本领域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提出至少一件提案。 2. 委员提案应符合党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符 合 本 地 共 青 团 和 — 5 — 青年工作实际, 代表和反映团员青年意见, 具有合法性、 科学性 和可行性。 3. 委员提 案 应 当 一 事 一 案, 有 案 由、 案 据 和 建 议 方 案。 案 由应明确清楚, 案据应充分合理, 建议方案应具体可行。 委员提 案应按程序,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会议工作机构。 团中央办公厅负 责受理、 分办和督办委员提案。 4. 提案承办单 位 自 收 到 提 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应 将 提 案 办 理结果书面答复相关委员, 因特殊原因 3 个 月 内 不 能 办 理 完 毕、 需要延期的, 应履行延期手续, 并向相关委员作出解释说明。 六、 其他事项 1. 建立 学 习 制 度。 定 期 向 委 员 会 成 员 发 送 各 类 学 习 资 料, 组织部分在京委员参加团中央机关和书记处学习活动; 委员会全 体会议期间, 通过安排专家讲座、 交流座谈等方式, 深入学习中 国特色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进 一 步 提 高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决 策 议 事 能力。 2. 建立联系代表制度。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结 合 自 身 所 在 区 域 或 工作领域, 经常性联系不少于 10 名 全 国 团 代 会 或 省 级 团 代 会 代 表, 通过他们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困惑、 实际困 难 和 现 实 关 切, 了解各级团组织在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为委员会议 事决策提供参考。 3. 建立工作调研制度。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结 合 全 团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立足本地区本行业, 经常性深入基层、 走进青年开展调查研 — 6 — 究。 团中央根据工作需要, 每年委托部分委员对重大问题进行专 题调研, 提出解决办法, 为委员会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 7 — 摇 抄送: 团中央书记处各同志 团中央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摇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6 年 11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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