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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1C-020:200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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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1C-020:200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2007-08-06 发布 2007-08-15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投影仪 (机)、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电脑游 戏机、学习机、复印机(含小型平版印刷机)等。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的产品应分为不 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 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 3 中带*号的零部件)完全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 的具体型号。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与安全和电磁兼容试验有关的电气原理图(如电源部分的电气原理图)和/或整机的系 统框图/安装结构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中文使用说明书; 4)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其他需要的文件(如维修手册)。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送的样品应 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送申请单元内的其他产品做 补充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元器件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关键元器件已 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 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核查。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 量见附件 1。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安全件送样数量以及送样要求。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1)GB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2)GB9254《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3)GB17625.1《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 (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 注:上述标准自动适用其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说明。 4.2.2.2 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验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 GB4943 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为 GB9254 和 GB17625.1 中规定的以下三项: --电源端子干扰电压; --辐射干扰场强; --谐波电流。 3)收款机不适用 GB17625.1 电脑游戏机、学习机不适用 GB17625.1 和 GB9254。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 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 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述,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 ,内容应清晰、完整。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 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指派产品认证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国家认监委制定 的补充检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 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 进行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 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 一致; 3)直插式 AC 适配器的插头尺寸应符合 GB1002 要求的结构形状。 4)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 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目证试验时,安全性能按 GB4943 标准中型式试验的试验要求至少进行下列适用试验: Ⅰ类设备耐压试验接地电阻 Ⅱ类设备耐压试验 电磁兼容性能可以采取目证试验,也可核查确认检验记录。 4.3.1.3 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3.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 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初 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 般为 1 至 4 个人日。 4.3.3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 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 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型式 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 验时间、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 3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 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 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递 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4.5.2 年度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和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两种方式进行。通常情况下,认证 机构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并与其确定监督检查日期,工厂应保证监督检查时,获证产品类别 的产品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必要时,认证机构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监督检 查。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 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4.5.2.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起,每 12 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 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2 监督检查内容 年度监督检查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 检测机构检测。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规定的第 3,4,5,9 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 4 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 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核查,以及检查 “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4.5.2.3 监督检查时间 工厂监督检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 为 1 至 2 个人日。 4.5.2.4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 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 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5.3 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 工厂销售网点)随机抽取。同种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 1 台。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 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获证后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年度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 5.3 规定执 行。 4.5.5 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 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5.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监督获得保持。当认证规则要求(如标准)发生变化时, 应按规定期限换证,超过规定期限未换发的认证证书自行失效。 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 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关键零配件清单中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安 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认 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 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 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 扩展程序 持证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 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包括标准 版本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 认证证书。原则上,应在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上进行扩展。 5.2.2 样品要求 持证人应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并按本规则 4.2 的要求送样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 时,需对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对不能接受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验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暂停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对不接受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验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按照持证人的申请暂 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因工厂停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暂停期限 超过 12 个月而未能恢复的,认证机构应注销该认证证书。证书暂停后、需要恢复证书时, 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对工厂进行检查,必要时, 抽取样品进行试验。工厂检查和抽样检验(适用时)合格后,准予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视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 书。被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应在自暂停之日起的 1 个月以后、3 个月以内提出恢复申请 并接受工厂检查,逾期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工厂检查按照初始工厂检查的 要求进行。如果工厂检查合格,方可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如果工厂检查不合格,应撤销 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涉及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时,所使用的认证标志为: 认证仅涉及电气安全时,所使用的认证标志为: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 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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