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HT011--2021版).pdf
HT011--2021 版:个人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 个人借款 最高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兴业银行 出质人: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 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 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 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等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及字 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四)兴业银行在向您提供借款的过程中,未向您收取未经 公示的个人贷款服务费用。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 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 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合同内容及业务办理流程等还有疑问,或者发 现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请及时向兴业 银行客户经理或总分行客服电话咨询或投诉。 分行咨询及投诉电话: 总行客服热线:95561。 ; 为确保质权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 出质人自愿以自有财产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 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出质人,指为本合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合同中, 出质人为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及质物共有人。 二、质物是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的、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包括法律限制 流通的财产。 三、质押额度有效期,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由立约双方 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 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出质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质物对质押最高债权额 项下所有债务余额都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四、质押最高债权额,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质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立约 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在该最高债权额项下,不论质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 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出质人对该债权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借款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 责任。 五、质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债务人对质权人在质 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债务余额以及在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 出质人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的所有债务余额之和。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出质人仍未履行清 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六、主合同,指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 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以及最高额质权设立前已经 存在的经质权人同意转入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合同。 七、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质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 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 要费用。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主合同 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第四条 被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担保的债权为在质押最高债权额项下,质权人与债务 人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的所有债权余额以及在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 存在的经出质人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质权人实现债 权的费用等) 。 二、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 和保证担保),出质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质押物共同质押担保主合同的全部 债权,如因质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质押物仅担保主合同的部分债权,则该要 求对出质人、质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 的变更。 第五条 质押额度有效期 一、质押额度有效期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必须在质押额 度有效期内,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质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 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质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出质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质 物对质押最高债权额项下所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质押最高债权额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最高债权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二、在该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不论质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 金额,质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质权人实现 债权的费用等)。 第七条 质物 一、质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二、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 代位权等。 三、在质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质物价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 全部借款本息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 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质押期间 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第九条 质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质物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 和质权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在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有关登 记文件应由质权人保管。 具体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二、质物所生孳息依法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物所生孳 息的出质登记手续。 三、出质人以质物办理最高额质押登记的,对最高债权额内每一笔债务均有 效,不再逐笔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出质登记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四、出质人在质押登记期满后,债务人未清偿主债务的,质权人依法享有的 质权不变,同时,出质人应与质权人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质物及相关权利凭证的交付 一、出质人应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及时交付质权人 占管。 二、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和质物管理费用。 三、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和维护好质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质物的安全、完整。 四、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也不能以挂失或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等 方法主张权利凭证无效。 五、出质人或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质权人保管的质物或 质押权利凭证退还给出质人。 第十一条 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费用,除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确费用 承担主体的以外,其他费用由立约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质权的实现 一、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出质人在此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 程序有权直接处分质物(包括但不限于以质物折价或直接拍卖、变卖质物等方式) , 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 的费用后,用于清偿被担保债权,如果出质人有意变更,须与质权人协商一致: (一)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质权人因债务人、出质 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 ; (二)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质物价值减少的; (三)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 行能力的其他情形,质权人需要提前收回担保债务的; (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依法、依质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质物项 下权利的; (六)质权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有权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二、如质物权利先于债务履行期实现,则质权人有权先行实现质物权利,并 以所得利益提前清偿担保债务或提存。 三、出质人为两人(含)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出 质人提供的质物。 第十三条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一、出质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自愿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且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 (一)如出质人为法人的,则: 1、出质人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书以及质权人不时要 求的其他文件。出质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 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2、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之质押已分别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 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出质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章程和相关合同之规定。 出质人若有违反其公司内部的任何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出质人负责,与 质权人无关。 3、出质人为上市公司的,除上述承诺外,出质人保证按照《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就本合同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因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质权人担保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 责任。 (二)如出质人为自然人,则: 如发生出质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无法正常联系、下落不明、丧失必要的民 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则将由其监护人、财产接管人以出质人的财产为限对质权人 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如出质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 质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三)出质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出质人已取得 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 并已取得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的 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 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 (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及相关合同 的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规定。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 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出质人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质权人的全部损失。 二、出质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质权人不接受其为出质 人的下列事件: (一)与出质人或出质人的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 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 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 ; (三)出质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 押担保; (四)出质人在与质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五)出质人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 联营、合资(合作) 、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出质人财务状况和担保能力的情况。 三、出质人对质物拥有且持续拥有完整的、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具备 任何不适宜于质押的瑕疵。 (一)如质物为共有财产的,则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出质人已包括 全体共有人(含质物的法定所有人)。 (二)除了本合同设立的质押或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质押或其他债务负担 外,在质物上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负担。 (三)质物的流通不存在法律或合同上的障碍,不是依法或依对出质人有约 束力的契约为不得流通或限制流通的财产。 (四)质物不存在任何未为质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质量瑕疵。 (五)因质物权利、质量存在争议或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对质物提出 权利主张,或对质物的处分提出异议,或质物因具有未为质权人所明确了解、接 受的瑕疵等情况)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四、出质人保证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真实的, 并保证随时接受并配合质权人对质物的检查。出质人为单位的,承诺其在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出质人承诺持续地 同意质权人查询该系统中企业选择公示及不公示的信息。 五、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前,出质人保证妥善保管、使用、维护质物,确保质 物价值持续、完整的、充分的能够完全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并向质权人承 诺如下: (一)依本合同设定的质押权不受出质人关、停、并、转、撤、承包、分立、 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或终止的影响。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 得转让质物或在质物上再设定其他抵押、质押、租赁等权利,也不得以质物转让、 转移、出租、出借、再质押、质押承包、赠予、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 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质押权的除外。 (二)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前,质物价值明显减少时,出质人将按质权人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补足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三)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财产灭失 或价值明显减少,出质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 质权人。 (四)如质物因损坏、灭失、被征用等原因而价值减少时,质物的保险金、 赔偿金、补偿金等应用于偿还担保债务,如不足偿还全部债务,出质人对未偿还 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五)如质物因其属性、用途的改变成为限制质押财产,或因出质人原因使 质权人未能就质物全部价值取得质押权,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出质人承担,出质 人就该质物价值减少部分向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如因汇率变化等因素造成质物价值下降,则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补 足保证金,具体金额和补足保证金的时限以质权人通知为准。 (七)出质人保证随时接受并配合质权人对质物的检查。 六、若出质人或质物发生重要变化或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出质人担保责任能 力的,出质人应当立即通知质权人,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出质人和任何第三方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重大纠纷,或 出质人重大资产(包括本合同项下质押物)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 采取了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可能影响或严重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出质人 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出质人与第三人就质物发生其他纠纷时,出质人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质权 人。 (二)对在本合同项下及出质人与兴业银行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包括兴业银 行子公司) 、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 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任何违约事件,出质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质权人。 (三)出质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 变更或注销登记,其应当于申请登记前通知质权人,并在登记完成后立即将有关 登记副本送达质权人。 (四)出质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 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 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 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 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 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或发生股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托管、代管、 质押等),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 七、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 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对质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 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质权人放弃部分担保 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顺位(包括该担保物是由债务人提供的情况)、放弃/减免部 分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或者与任意担保人(包括该抵押/出质人等为债务人本人 的情况)协议变更担保物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出质人仍应当 依据本合同承担全部质押担保责任;出质人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质权人向其他 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当债务人未依约履 行债务时,出质人均应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八、出质人履行了质押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 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出质人的追偿和质权人在主合同项 下的任何支付要求,出质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质权人的债务。 九、如果债务人与出质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 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质权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享受的任 何权利。 十、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承诺对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和最高债权额 内的所有债务有效,除非质权人要求或质押登记部门另有规定外,出质人不再逐 笔办理抵押手续。如额度有效期届满前质物权利必须实现,则质权人有权先行实 现质物的权利,并以所得利益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用于清偿债务。 十一、出质人对以下事项进行声明并同意授权如下: (一)出质人清楚地知悉债务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出质人已充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 粗的条款,应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出质人 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为主合同 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三)出质人的声明、授权和承诺 1、出质人在此声明并授权:质权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出 质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可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建设企业及个人征信 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或人民银行建立或认可的征信机构及其系统报送信用信息,或根据政府部 门、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 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信用信息,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2、出质人在此承诺因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时,质权人可以将出质人违 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 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 予以报送和披露。 3、出质人同时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出质人失信信息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4、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各项措施,并自愿接受质权人采 取或质权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 户、停办出质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5、出质人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质权人债权的清偿给付不足以或有可 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本合同项下质物不足以或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 担保债权的,由质权人决定具体的清偿或扣收顺序。 (四)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质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 部分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 体),而无须经过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质权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 保权益的(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 并由受让方承接,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质权人将通 过全国性媒体、质权人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或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其他立约各方,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债务人进行了确认,债权转 入方无需与债务人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 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质权人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管理人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催收、贷后管理等委托事项,并根据征信管理要求,在 借款结清前,履行征信报送义务。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的,出质人不得将其在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四条 质押的效力 一、出质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 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均不影响出质人履行本 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出质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二、质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均视为 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三、质押期间,出质人死亡或失踪的,在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上设立的质权继 续有效,出质人的继承人或继受者无权就此提出抗辩。 第十五条 义务的履行及权利的放弃 质权人给予债务人、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 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 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出质人在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 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即构成违约: (一)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十三条的声明与承 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故意使人误解或未履行; (二)出质人资信及财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 (三)出质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四)出质人或出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 裁或其他纠纷,或其重大资产(含本合同项下质押物)被扣押、查封、冻结、强 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 (五)出质人或出质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被刑事拘留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失踪或被宣告失踪、丧失必要的民事行为 能力、无法正常联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 赠人、财产接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监护人、继承人、 受遗赠人或财产接管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试 图转移资产等,导致对出质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兴业银行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包括兴业银行 子公司) 、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 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七)因出质人的行为致使或可能致使质押物价值减少的; (八)利用本合同权利义务从事非法、违规交易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出质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权人权益的其它事件或违 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三、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 (三)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四)处分质押物用于清偿被担保债权; (五)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 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七); (六)要求出质人赔偿因违约而导致质权人产生的一切损失; (七)将出质人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 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 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同时可采取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 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出质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 信惩戒维权措施; (八)以其他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 出质人承诺配合执行质权人的上述措施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四、质押期限内,因出质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质押物价值减少 的,质权人有权按本条第三款的约定采取措施。 五、为免歧义,本合同立约各方特别确认:适用本合同项下关于债务人、出 质人的违约责任条款时,如出现重复计收违约金的情形,并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和行业规定不得重复计收的,以本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违约金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期限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 (一)立约双方已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项下质押需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会同 质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 三、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主合同,出质人无须再逐笔认 定。 四、本合同在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完毕后自行终止。本合同终 止后,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有关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八条 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出质人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地址为 本合同项下通知事项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 但不限于签约各方的各类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 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 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 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 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并进一步同意质权人、公证机构、法院等司法机关 以及其他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人均有权选择纸质或电子方式送达,其中,电子 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 台、地方性或专门性的法院网络服务平台以及送达人的电子网络平台、电子 APP 等。 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 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强 制执行公证等所有阶段。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出质人应当提前以书面方 式通知质权人(诉讼或仲裁期间还应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或法院,已办理强制 执行公证的还应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回执。如未提 前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应法律后果由出质人自行承担,本条第一款约定的 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法律文书,只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一 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向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向本人送达): (一)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 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有 权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四、因出质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送达地址变更后 未及时通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出质 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五、质权人以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质权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质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 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六、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收发章及质权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函 往来的有效印章。 七、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 影响。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八。仲裁裁决是终 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提交仲裁时,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一 致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的送交以 邮件快速专递寄送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毫 不延迟地书面通知对方及仲裁委员会),即视为送达。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出质人 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二十条 其它 一、在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间内,质权人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 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不是由本合同作质 押担保的,应在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均视为 由本合同作质押担保。 二、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人特别注意了合同“签约重要提示”内容,出质 人已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全部条款以及“签约重要提示”认真阅读并全面、充 分、准确理解,质权人已应申请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双 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三、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二十一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 公证。 二、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出质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 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形时,出质人同意债 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出质人自愿接受债权 人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知悉相应法 律后果,出质人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 三、各方同意: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文件往来、 通讯和通知”条款,采取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专人送达及面谈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出质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等 相关违约事实进行核实。采用电话或面谈方式核实的,面谈或通话结束即视为送 达;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专人送达等方式核实的, 送达日执行本合同“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条款约定。 四、出质人如对上款核实的违约事实有异议,应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向公证机构书面举证并提出充足证据。如未按期举证或公证机构认为证据 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视为出质人确认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等相关违约事 实,同意公证机构依据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构对核实方式及举证 期间另有规定的,按公证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质权人:兴业银行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二)出质人一: 1、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指定代收人(如有) : 代收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3、出质人同意并确认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 (1)传真接收,号码: (2)电子邮件,地址: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4)微信,微信号码: (5)QQ 接收,号码: (6)其他电子通讯地址: (三)出质人二: 1、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指定代收人(如有) : 代收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3、出质人同意并确认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 (1)传真接收,号码: (2)电子邮件,地址: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4)微信,微信号码: (5)QQ 接收,号码: (6)其他电子通讯地址: (四)出质人三: 1、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指定代收人(如有) : 代收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3、出质人同意并确认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 (1)传真接收,号码: (2)电子邮件,地址: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4)微信,微信号码: (5)QQ 接收,号码: (6)其他电子通讯地址: 二、主合同 本 合 同 担 保 的 主 合 同 为 编 号 《 的 合同》(总合同)及其项下的所有分合同,债权 人向债务人提供人民币(大写) 月,自 至 元整的授信,授信有效期为 个 止。 最高额质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下列债权,经立约各方协商同意,转入本合同 约定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合同名称: 类: 合同编号: 融资金额:人民币 限: 融资种 主债务履行期 。 (二)合同名称: 类: 合同编号: 融资金额:人民币 限: 主债务履行期 。 (三)合同名称: 类: 融资种 合同编号: 融资种 融资金额:人民币 限: 主债务履行期 。 三、质押额度有效期为 个月,自 至 止。 四、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 五、出质人自愿以 元整。 (质物名称)设定质押,质物详细情 况见质物清单(附件)。 六、质权与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质权才消灭。如质押登记 部门要求,质押期限可登记为自 至 止。 七、出质人违约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 的违约金。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 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 开庭。 叁、其他: 九、本合同壹式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补充条款 份,质权人、出质人和 各执一份, 质 单位(公章): 权 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 人 自然人 出 单位(公章): (签字/指印): 质 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指印): 出质人配偶特别承诺: 本人为出质人配偶,同意出质人签署及履行本质押合同,已特别注意合同 加黑条款及有关权利义务限制或免除条款等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 对合同条款全面、准确理解,质权人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充分的解释 和说明,同意按本合同约定以共同财产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出质人配偶(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年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月 日 附件: 合同编号: 《个人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 质 物 清 单 序号 存单名称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 存款人 存款银行 存单账号 币种 存款金额 名称 存入日 到期日 1 2 3 4 票面合计:(折合)人民币(大写) 质 物 清 单 (储蓄国债(凭证式)、储蓄国债(电子式) ) 持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年第 期 票面利率 到期日 序号 1 2 3 4 票面合计:人民币(大写) 票面金额 质 物 清 单 (其他权利凭证) 序号 权利凭证 名称 编号 所有人 面值 币种 起始日 到期日 1 2 3 4 面值合计: (折合)人民币(大写)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 : 银行经办人员(签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