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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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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 也2016页 9 号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 共青团工作考核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 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 全国民航团委, 中直机关团工委, 中央国 家机关团工委, 中央金融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 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团委: 现将 《 共青团工作考核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 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6 年 9 月 9 日 — 1 — 共青团工作考核办法 ( 试行) 第一章摇 总摇 则 摇 摇 第一条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 《 中共中 央关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党 的 群 团 工 作 的 意 见》 精 神, 依 据 《 共 青 团 中央改革方案》 , 结合共青团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摇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共 青 团 中 央 对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团委的业务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年度考核。 其他层级和 系统团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摇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 一) 客观公正, 透明公开。 ( 二) 统筹兼顾, 突出重点。 ( 三) 以人为本, 注重实效。 ( 四) 实事求是, 因地制宜。 ( 五) 尊重基层, 鼓励创新。 第四条摇 考核工作中如涉及机要保密内容, 必须通过机要交 通、 邮政机要通信、 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 发人员进行传递, 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五条摇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对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团委的考核工作。 — 2 — 第二章摇 考核内容和主体 摇 摇 第六条摇 考核工作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设计和部署: ( 一) 中央关于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 二) 共青团中央全会部署的全团重点工作。 ( 三) 共青团中央部署的专项工作。 ( 四) 根据中央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考核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摇 考核内容具体表现为年度考核项目和年度考核指标 两种形式。 年度考核项目是指需要在本年度进行考核的工作项目或工作 载体。 年度考核指标是指根据年度考核项目细化提出的可以进行实 际考量的工作指标。 第八条摇 年度考核项目由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研究确定。 根据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要求,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于每年共青团中央全 会召开后的一个月内制定下发年度考核方案, 明确年度考核项目 和对应的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提出相应的考核要求。 年度考核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6 个, 除中央明确部署的重大工 作外, 年内不得再增加新的考核项目。 第九条摇 年度考核指标由共青团中央明确的牵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年度考核项目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 于 年度考核方案下发后的一个月内研究提出年度考核指标, 经牵头 — 3 — 部门、 配合部门的分管书记审核同意后, 以适当形式及时通知各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团委, 并汇总至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每个年度考核项目对应的年度 考 核 指 标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 个, 严禁以任何变通的方式额外增加年度考核指标。 第三章摇 考核方式和程序 摇 摇 第十条摇 考核方式包括党政评价、 团内考核、 青年评议三种 形式。 第十一条 摇 党 政 评 价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党 委 分 管 共青团工作的领导进行打分, 共两个步骤。 ( 一) 专题汇报。 共 青 团 中 央 年 度 考 核 方 案 和 指 标 确 定 后, 由各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团 委 向 同 级 党 委 分 管 共 青 团 工 作 的 领导, 就本年度共青团工作考核的项目、 指标等内容进行专题汇 报。 分管领导在年内发生变化的, 要及时进行重新汇报。 ( 二) 年底评价。 每年 11 月, 共青团中央向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党委办公厅发函, 请党委分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围绕年 初确定的年度考核指标进行打 分 并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于 12 月 初 汇 总至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第十二条摇 团内考核由共青团中央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 组织实施, 分为中期考核和年底考核。 ( 一) 中期考核。 每年 6 月下旬, 对年度考核项目上半年在 各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根 据 年 度 — 4 — 考核指标研究提出中期评估意见, 经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的分管 书记审核同意后, 于 7 月初汇总至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 二) 年底考核。 每年 11 月底, 对年度考核项目全年在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参考中期评估意 见综合提出年度评估意见 ( 含分数和每个省份 200 字以内的考核 评语) 。 年度 评 估 意 见 由 牵 头 部 门 负 责 征 求 各 省 级 团 委 的 意 见, 经牵头部门、 配合部 门 的 分 管 书 记 审 核 同 意, 于 12 月 初 汇 总 至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第十三条摇 青年评议由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委托合适机构组织 实施, 每年开展一次。 每年 11 月中旬, 根据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青年人口总 量 ( 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 , 按照适当比例进行 抽样, 参照年度考核方案的要求, 对共青团工作在当地青年当中 的知晓度和 满 意 度 等 进 行 测 评 并 打 分。 测 评 的 结 论 和 分 数 于 12 月中旬汇总至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测评过程中, 所需样本应主要以点对点的方式进行抽取, 不得 以网络投票等过于简单的方式来代替样本抽取工作; 本年度所抽取 的样本不得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完全相同, 区别度应保持在 50% 以上; 所有与测评有关的工作信息均需完整保留, 以备查询。 第四章摇 考核结果 摇 摇 第十四条摇 每年年底,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将党政评价、 团内 — 5 — 考核、 青年评议的分数 分 别 按 30% 、 50% 、 20% 的 占 比 加 总 后, 形成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团 委 年 度 考 核 评 分, 并 连 同 党 政 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牵头部门提交的考核评语等材料, 共同形 成年度考核结果, 提交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审议。 第十五条摇 年度考核结果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批准后, 于当 年底或来年初的共青团中央全会期间反馈给各省 ( 自治区、 直辖 市) 团委主要负责同志。 如确有必要, 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同意, 也可将部分省份年 度考核结果进行公布或直接反馈给同级党委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 摇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团 委 如 需 对 本 省 份 年 度考核结果的过程性信息进行查询, 可在接到反馈后的一个月内 与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联系。 第十七条摇 以不当行为影响考核结果的, 由共青团中央办公 厅对 直 接 责 任 人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并 视 情 节 依 法 依 规 作 出 相 应 处理。 第五章摇 附摇 则 摇 摇 第十 八 条 摇 此 前 制 定 的 有 关 工 作 制 度, 凡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摇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试行。 第二十条摇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 6 — ( 此页无正文) — 7 — 摇 抄送: 团中央书记处各同志 团中央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摇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6 年 9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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