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docx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 报 2021 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 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 号)和《四川 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川财教 〔2020〕97 号)有关规定,现就申报 2021 年我省中央引导 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引导项目”)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围绕数学、物理学、化学、基础医学等 4 个基础学科方 向,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突出原始创新,面向具有科 研优势的高校、院所,重点支持具有重大前瞻性、创新性的 基础研究项目。 1.支持对象:中央在川和省属高校、院所,同一单位同 一学科申报不得超过 3 项。 2.支持方式:采取直接补助(前补助)支持方式,每项 支持不超过 50 万元。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重点支持天府实验室、国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国省级临 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1.支持对象:天府实验室由重点支撑单位进行申报,国 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依托单位进行申报。 同一单位同一类别只能申报 1 项。 2.支持方式:采取直接补助(前补助)支持方式,天府 实验室每项支持不超过 500 万元,国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临 床医学研究中心每项支持不超过 300 万元。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围绕各市(州)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区域特色 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重点支持 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 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国省级技术 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评估后予以支持。 支持对象和方式: 1.创新产品类,由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申报开 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产品项目(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 各市(州)择优推荐申报不超过 3 项,近 2 年已获得本专项 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类计划支持的单位不再申报。采取后补 助支持方式,单项资助额度最高 100 万元。 2.国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市(州) 科技局组织申报,结合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支持。采取后补助 支持方式,单项资助额度 30—100 万元。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围绕科技部、财政部“百城百园”行动,支持国家创新型 城市(县、市)和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支持其 区域内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跨区域研发合作项目,或区域内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科技研发活动项目等。 1.支持对象:支持纳入科技部财政部“百城百园”行动的 国家创新型城市(成都、什邡、隆昌)、国家级创新园区 (成都高新区、自贡高新区、内江农业科技园区),由“百城 百园”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项目不超过 2 项。 2.支持方式:采取直接补助(前补助)方式,每项支持 不超过 100 万元。已获得 2020 年引导资金本类项目支持的 单位不再组织申报。 二、资金和项目管理要求 (一)引导资金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当年度未支出的 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引导资 金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预算执行及 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参照《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川财教〔2020〕97 号)与《四川 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 号) 相关规定执行。除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外,其余直接补 助类型的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间接费用。 (二)项目管理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川科计〔2018〕4 号)规定执行。 (三)需要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的直接补助项目按照《财 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 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 号)要求执行。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均应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 件,能够确保项目实施,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的 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承担有项目执行期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到期的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未完成项目验 收的企业,新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四)项目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 人在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中无不良记录。项目负责人不 得有逾期未验收、验收不通过或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引导项 目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或经费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 士学位条件。 (五)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多渠道、跨计划重复申 报。 2020 年引导项目已支持的和 2021 年第一批四川省科技 计划项目已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次引导项目。申报 单位为企业的,本次计划只能申报一项。 (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意见》精神,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 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 成果转化等。属于此类情况的科技人员可作为离岗创新创业、 兼职创新创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七) 2020 年引导资金未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或团队的, 高校院所或市(州)、县(市、区),不得申报 2021 年项 目。 (八)注册地在绵阳市和宜宾市屏山县的单位或企业, 不在本渠道申报引导项目,申报方式另行通知。 四、申报流程 2021 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引导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各申报书模板可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文档下载”中 下载)。 (一)申报身份获取。 申报单位管理员、项目负责人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 系统(网址:http://202.61.89.120/),进行身份注册和实名认 证,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已 注册过的单位和个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补充完善相关 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填报。 项目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在线填写“自由探索类基础研 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区域创新体 系建设”4 类《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引导项目申报 书》,项目负责人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 项目申报书和上传附件,盖章部分扫描后在线上传。申报单 位为企业的,需将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附件作为项目申报 附件上传。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企业,需上传研发 投入统计报表等附件。 (三)申报单位审核。 申报单位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推荐单位规 定的截止时间前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在线提交(所有盖章部分 须作为附件扫描上传),申报阶段不提交纸质版申报书。申 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 手段获得项目的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予以处理,并取 消三年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计 划资金的资格。 (四)推荐单位审核、汇总、报送。 申报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单独推荐审核,或市(州)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推荐审核。推荐单位在 截止日期之前完成网上电子审核推荐后将纸质推荐函和项 目汇总表(在线打印)报送至科技厅、财政厅。各推荐单位 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确保项目真实可靠,否则 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推荐名额。中央在川单位在网上进行 电子审核推荐,并出具推荐函和项目汇总表(在线打印)直 接报科技厅、财政厅。 五、申报时限 (一)项目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21 年 6 月 11 日—7 月 1 日 18 时。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将在申报截止 时间 2021 年 7 月 1 日 18 时自动关闭。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线将申报书提交至推荐单位,具 体截止时间以各推荐单位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推荐单位报推荐函、项目汇总表截止时间:2021 年 7 月 3 日 18 时,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及报送地址 (一)科技厅区域处 张 文 028-86717490 成都市学道街 39 号,四川省科技厅 205 室。 (二)财政厅科教文处 卿 杰 028-86679421 成都市南新街 37 号,四川省财政厅 606 室。 (三)申报信息系统技术咨询。(工作日 9:00-17:00) 张波 028-85249950 彭杰 028-68187980 附件:创新产品类项目申报条件 附件 创新产品类项目申报条件 一、产品整体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 国内领先,知识产权清晰明确,在本行业或领域中能代表我 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产品。 二、产品 2018—2020 三年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0 万 元,或 2020 年全年销售收入达到 2500 万元。 三、产品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包括:原则 上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发明专利、国际 PCT 专利、 植物品种权;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科技成果、评 价结论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及以上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验收通过 的项目成果等)。 四、申报企业必须为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具 备良好的产品研发、生产和营销能力,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 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