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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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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 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 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 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 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 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 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 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 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 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 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 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 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 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 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 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 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 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 (36 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 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 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 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 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 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 行后 36 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 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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