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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西师范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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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西师范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办法.doc

附件 6: 广西师范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办法 根据《广西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制定本调控办 法。为体现兼顾公平原则,合理缩小收入差距,根据自治区相 关调控政策,学校对高收入单位采取调控措施,即对超过学校 确定的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且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 经核准,超过部分可予以保留,对超过部分采取累进方式征收 调节费。 一、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的经费项目 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的经费项目,由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 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 办发〔2011〕225 号) 、 《关于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高等 院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函》(桂教办 〔2012〕752 号)及《全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简报》 (2012 年第 20 期)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对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的调控 对超过学校确定的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的单位,按以下办 法征收调节费: 1.超过学校确定的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 0.5-1 万元的,超 过部分征收 5%的调节费; 2.超过学校确定的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 1—1.5 万元的, 超过部分征收 10%的调节费; 3.超过学校确定的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 1.5-2.5 万元的, 1 超过部分征收 15%的调节费; 4.超过学校确定的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 2.5-3.5 万元的, 超过部分征收 20%的调节费; 5.超过学校确定的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 3.5-5 万元的, 超过部分征收 30%的调节费; 6.超过学校确定的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 5-7 万元的,超过 部分征收 50%的调节费; 7.超过学校确定的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 7 万元以上的, 超过部分征收 100%的调节费。 三、调节费扣缴办法 由人事部门牵头,财务部门协助,每年末核算当年全校人 均绩效工资数。对当年超过人均绩效工资总量部分,经有关部 门确认后,在每年 12 月底进行调节征收。对当年调节征收部 分不足扣缴的,在次年相应经费继续扣缴,待足额调节征收后, 该经费才可开支使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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