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价格指数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郑商发〔2015〕126 号 各指数开发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维护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期货价 格指数管理,有序开展期货价格指数相关市场业务,根据《期 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郑商所制 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价格指数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 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研究决定,郑商所授权郑州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 郑商所期货价格指数产品的发布和经营,代表郑商所许可市场 使用郑商所期货行情进行价格指数编制、发布和指数产品经营, 以及与被许可单位签订许可协议及相关合同。 联系人:王启户 联系电话:0371-65611681-608 18638655969 特此通知。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价格指数暂行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5 年 8 月 3 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期货价格指数的运作和管理,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编制的 期货价格指数(以下简称“指数” ),包括以下几类: (一)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指数(以下简称“本所指数”); (二)交易所与指数开发机构签订指数开发合同合作编 制并发布的指数(以下简称“合作指数” ); (三)交易所或交易所授权的信息代理机构(以下简称 “信息代理机构”)与指数开发机构签订指数开发合同授权 编制并发布的指数(以下简称“授权指数”) 。 未经交易所或信息代理机构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 利用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编制指数。 第三条 交易所拥有本所指数的所有权。 合作指数归合作双方共同所有。 授权指数的权益归属由相关指数开发合同约定。 未经指数所有权人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上述 指数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条 交易所负责本所指数的研究规划、编制发布、 宣传推广、服务经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交易所可以将其指数产品的经营管理授权信息 代理机构履行,信息代理机构应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依法开 展指数产品的经营及许可活动,合理确定收费方式和标准, 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 指数信息发布和使用 第六条 交易所或交易所授权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场发布 本所指数的基本资料和指数行情。 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本所指数编制方法。 第七条 以下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向交易所或信息代 理机构申请指数开发许可,经交易所或信息代理机构同意后, 成为指数开发机构,进行相关指数编制和使用业务: (一)专业指数编制机构; (二)期货公司; (三)证券公司; (四)基金管理公司; (五)研究机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具备指数开发能力的机构。 第八条 指数开发机构应当按照指数开发许可规定的范 围和期限进行指数编制和使用。 第九条 指数编制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编制指数:是指利用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开发和 计算指数,以供自行使用、内部研究。 (二)发布指数:是指利用以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编制 的指数,通过传播机构对外发布。 (三)开发指数产品:是指利用以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 编制的指数,供自行或其客户用作以下用途: 1.作为投资业务评估标准; 2.开发和经营理财产品; 3.开发和经营非交易所上市的指数基金; 4.开发和经营交易所上市的指数期货、指数期权、指 数 ETF 等; 5.开发和经营场外互换、场外期权等; 6.开发和经营交易所许可的其他指数产品。 第十条 指数开发机构在获得指数开发许可后,应当与 交易所或信息代理机构签订指数开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与义务。 第十一条 指数开发机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指数开发许可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使用交易所 期货交易信息,不得将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 用于非法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发交易所期货交 易信息;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共享、出租或转让指数开发许可; (三)对其客户使用指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客户将指数用于规定外的其他用途,并及时发现、 制止和向交易所或交易所信息代理机构报告其客户损害本 所利益的行为; (四)配合交易所或信息代理机构对使用交易所行情信 息进行指数开发和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指数开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所努力维护交易所行情信息的及时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因不可归责于交易所原因导致信息中断、 遗漏或错误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未经交易所或信息代理机 构许可,擅自使用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开发指数,或者利用 本所指数、合作指数或授权指数开发衍生品进行商业活动的, 交易所或信息代理机构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 出公开澄清或道歉。对交易所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影响的, 交易所或信息代理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