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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怡享金生终身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百年怡享金生终身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您有退保的权利     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百年人寿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在下面有脚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 条款目录 1. 保什么、保多久?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期间 2. 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4.6 诉讼时效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还有哪些权益? 6.1 保单贷款 6.2 保费自动垫交 1/7 6.3 减额交清 7.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7.3 投保年龄 7.4 年龄性别错误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6 未还款项 7.7 合同内容变更 7.8 地址变更 7.9 争议处理 百年怡享金生终身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百年人寿”、“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 指您与百年人寿之间订立的“百年怡享金生终身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 ⒈ 保什么、保多久?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在百年人寿获得哪些保障及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1.1 养老年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生存,可以申请领取养老年金至被保险 人身故。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 60 周岁后的首个 1 保单周年日 。 (2)本合同年金领取方式有两种:按月领取和按年领取;本合同生效后默 认为按月领取,如需更改为按年领取,可以向百年人寿提出书面申请, 并在年金开始领取日以前或年金开始领取日以后的某一个保单周年 进行变更。 (3)年金领取额度:按月领取基本保额的 10%,或按年领取基本保额的 115%。 (4)保证领取期间:本合同的保证领取期间从年金领取日开始,期间为 20 年。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百年人寿将保证给付期间 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 给身故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1.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以前身故,由身故受益人领取保险费与身故 2 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二者相比的较大者作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称的“以前”不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后”包括本数。 1.2 保险期间 ⒉ 不保什么?  这部分描述的是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3 责任免除 1 2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 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 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 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合同时,由百年人寿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2/7 百年怡享金生终身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⒊ 如何支付保险费?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如果未按期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百年人寿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 3 费约定交纳日 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 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百年人寿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 明文件,百年人寿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4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 计算) 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百年人寿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⒋ 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这部分描述的是如何领取养老年金和身故保险金。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百年人寿。百年人 寿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 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百年人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频次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 本合同约定利率指百年人寿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所确定的利率。百年人寿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3/7 百年怡享金生终身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5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 之日起10日内通知百年人寿,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 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百年人寿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 6 因不可抗力 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百年人寿,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百年人寿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百年人 寿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百年人寿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7 4.3 保险金申请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 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4.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8 (3)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及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殡葬证明; (6)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4.3.2 养老年金申请 申请人申请养老年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能够确认被保险人生存的其他证明材料。 4.3.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保险金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3.4 提供补充材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百年人寿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 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1)百年人寿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百年人寿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 5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 申请人指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8 法定有效身份证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 人证等。 6 4/7 百年怡享金生终身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 的,百年人寿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百年人寿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百年人寿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 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百年人寿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 的数额先予支付;百年人寿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 相应的差额。 4.5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 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百年人寿以 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 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百年人寿退还已 收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百年人寿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4.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百年人寿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⒌  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 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 关的材料提交给百年人寿。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 除,百年人寿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 交纳的保险费。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百年人寿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自接到解除合 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⒍ 还有哪些权益?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可以随时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但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犹 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还拥有的相关权益。 5/7 百年怡享金生终身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6.1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百年人寿申请贷款。 9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 的80%。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 得低于该次申请时百年人寿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 本息。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日 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6.2 保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 费,百年人寿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 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 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 中止。 6.3 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百年人寿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 清,百年人寿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 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额。 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百年人寿规定的最低限额。 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⒎ 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百年人寿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百年人寿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百年人寿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 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 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百年人寿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百年人寿同意承保是 指您交付首期保险费,百年人寿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百年人寿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 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7.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 年龄为 0 周岁至 57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7.4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 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百年人寿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 9 10 10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各项欠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 年的不计。 6/7 百年怡享金生终身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退还现金价值。百年人寿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7.5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 险费的,百年人寿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 故,百年人寿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 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 险费的,百年人寿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 际不符的,百年人寿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百年人寿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 责任条款内容。百年人寿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 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百年人寿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百年人寿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百年人寿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百年 人寿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 保险费。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百年人寿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百年人寿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百年人寿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百年人寿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 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百年人寿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百年 人寿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6 未还款项 百年人寿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 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百年人寿会在扣除上述 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7.7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百年人寿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百年人寿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百年人寿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身故, 百年人寿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7.8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百年人寿。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百年人寿,百年人寿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 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9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 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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