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的通知--浙大发本〔 2017〕 119 号.pdf
浙大发本〔2017〕119 号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系) ,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7 年 8 月 19 日 — 1 —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 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 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 等教育方式。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违 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 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 2 —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尚 不足达到第八条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 — 3 —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的; (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纪律处分的期限自处 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时间期限如下: (一)警告,6 个月; (二)严重警告,9 个月; (三)记过,12 个月; (四)留校察看,12 个月。 学生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可以 在纪律处分期满后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解除处 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 分的影响。如学生未申请解除处分,则在学生离校之日自行解除, 不另行发文。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 4 —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的; (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未遂的; (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 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 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三)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患有精神疾病的学生在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 分,但是患病学生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 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患病学生实施 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间歇性精神疾病学生在精 神正常时实施违纪行为的,不能免除违纪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不得申请学校各类助学金和 — 5 — 无偿援助; (二)不得参评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已获奖学金的,停 发未发的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规定时间内离 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校规定受处分者受限制的其他权益。 第三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 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 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参与、组织、策划、 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加入非法组织,参加非法组织 活动的; (三)非法传教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 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破坏安定团结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利用宗教煽动 仇恨、歧视的,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 内容的。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 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6 —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 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 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 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 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有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 序、社会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 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其 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酒后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造、散布谣言或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 等,损害国家、学校声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的、容 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容留异性在学生宿舍滞留或留宿 — 7 — 的,或私自将床位出租、转借他人的,擅自将门禁卡和寝室钥匙 转借他人引起安全事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损害校园文明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 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或者严重影响他人学习 和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 违规购买、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 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活动或违 章设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 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 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 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8 — (一)偷窃价值不足 1500 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偷窃价值在 1500 元以上,不足 3000 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偷窃价值在 3000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诈骗公私财物 6000 元以下、抢夺公私财物 2000 元以 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40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产或物 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损坏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 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或挪用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 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 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分别给予以下处 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 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 9 —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或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 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 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 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 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 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 下处分。 结伙斗殴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 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 制品及其他有害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吸食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 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以 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 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分别给予以下 处分: — 10 —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动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违反规定引起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 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除赔偿经 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 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 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 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给予严重 — 11 — 警告以上处分; (六)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网络违纪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 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校网非法营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四)在网络上蓄意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等工具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 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 息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 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和影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的,或帮助违 纪者隐瞒事实、逃避检查和处理,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的,从重处分。 — 12 —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 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个长学期内累计达 16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个长学期内累计达 24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个长学期内累计达 32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个长学期内累计达 4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考试周期间或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期间每天按 6 学时计 算。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 照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 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 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13 — 9.学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 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 的文字和符号的; 3.违规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4.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5.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 的; 6.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 供方便的; 8.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窃取试卷的; 5.篡改分数的; 6.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 14 — 7.出现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 8.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进行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由学生所在单 位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 学生所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本科生处分意见报本 科生院、研究生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由 安全保卫处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 法机关查清事实,同时填写材料移交单,将公安、司法机关的调 查和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转交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考场纪律和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本科生, 由本科生院会同学生所在单位查清事实,由本科生院提出处理意 见;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考场纪律和实验室管理规定的研究生, 由研究生院会同学生所在单位查清事实,由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 见。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单 位查清事实,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科生院或研究 生院。 特殊情况由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 15 — 第三十六条 跨单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本科生院或研究生 院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讨论研究,按 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按照处理意见提出 处分意见,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如需报学校给予纪律处 分的,相关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报本科生院或 研究生院。 第三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 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和开除 学籍两种处分,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处分部门应告知学生有 权申请听证。学生申请听证的,向学校听证委员会提出申请,按 照《浙江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党委发〔2013〕44 号)执 行。 第三十九条 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 起草处分文件,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 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务会议 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 查。 第四十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 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16 —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 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直接送达学生本人,一份送交 学生所在单位,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 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 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所在单位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 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 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 文件无法送达的,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起计算。学生在申 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请求。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书后的 15 日内向学 生作出书面答复。对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 实情况,确认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情况,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进行复查,给予答复。具体办法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 执行。 — 17 —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经学校批准解除 处分,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 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谓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四十八条 以上所指违纪行为的标的物价值需经专业部 门估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是 指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违纪行为。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浙大发本 〔2009〕113 号)同时废止。若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 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 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 18 — 主动公开 2017 年 8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