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园示范机构考核评估标准.doc
附件 2 全国“阳光家园”示范机构考核评估标准 申请创办示范机构名称: (盖章) 评估 项目 自查 评分 机 构 建 设 (10 分) 评估内容、标准及分值 1. 机构设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 续、相关证照齐全。(4 分) 2.机构建立的宗旨、目标及功能设置、服务方式、管理模式 等符合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3 分) 3. 制定了机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并得到主管单位认 可。业务活动与批准的内容、范围相一致。(3 分) 1.有固定的服务设施,房屋建筑设有康复训练、职业康复、 职业培训、生产劳动、文体活动、餐厅用房等基本功用房, 寄宿型托养机构还应具备符合条件的寄宿用房。 (6 分) 设 施 建 设 (15 分) 服 务 内 容 (15 分) 设 备 配 置 (10 分) 2.有必要的场地,包括体育活动场地、道路、绿地、停车场 等。(2 分) 3.有相应的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 集等。 (2 分) 4 机构设施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围墙、窗户、走廊、 电气、火源、电梯、床铺、地面、厕所、浴室等各种设施设 备应具备安全防护条件。 (5 分) 1.开展寄宿型与日间照料型托养服务相结合、或其中一种形 式的托养服务,机构根据其类型定位,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 料、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育、工(农) 疗、就业训练、辅助性就业等基本服务。 (6 分) 2.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培训与教育帮助有条件的残疾 人提升就业能力,获取职业资格;通过与企业合作、兴办工 (农)疗基地等途径,达到辅助性就业的目的。 (5 分) 3. 机构为本地区托养服务的示范基地和技术资源中心,为本 地区其他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服务提供业务指导 和人员培训、发挥辐射作用。(4 分) 1.具备日常生活起居设施设备和基本用品,配置残疾人常用 辅助器具。 (3 分) 2.配备了满足基本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 育、就业适应训练等功能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器材,具备与 辅助性就业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5 分) 3.配备了文化娱乐、体育锻炼、安全保护等设备。 (2 分) 省级 评分 托 养 规 模 (10 分) 经 费 保 障 (10 分) 人 员 配 备 (10 分) 日 常 管 理 (10 分) 项 目 管 理 (10 分) 合计 1.机构吸纳的残疾人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 重度残疾人。(3 分) 2.省级托养服务机构吸纳残疾人达到 200 人以上,地市级托 养服务机构达到 80 人以上,县级机构达到 50 人以上,街道 (乡镇)机构 20 人。 (4 分) 3.机构吸纳残疾人规模应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匹配,寄宿型达 到 20—30 平方米/人、日间照料型达到 5—10 平方米/人。 (3 分) 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并通过社会募集、就业项目开发等途径 筹集资金,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的机构, 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日常运行有保障。 (10 分) 1.机构领导班子及其他管理人员热心残疾人事业,具备相应 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3 分) 2.根据功能需要,选配医疗、康复、护理、心理辅导、职业 培训与教育、指导生产劳动等具备专业资格的服务人员,并 能满足托养对象服务需求。 (5 分) 3.有稳定的志愿服务人员队伍,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 能背景。(2 分) 1.机构内部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 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业务和残疾人档案齐全。(4 分) 2.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免费提供托养服务,对家 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减免托养服务费。 (3 分) 3.与残疾人及其亲属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权责清楚。机构无 法律纠纷问题。(3 分) 1.申请“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的有关材料真实可靠,数 据准确。(3 分) 2.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金。(4 分) 3.统一使用“阳光家园”名称与标识和“阳光家园计划项目 管理系统” 。(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