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收入管理制度.doc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保障 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 [2012]488 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 号)和《行政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财务及学院内部有独立法人账户部 门所有收入业务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用于保障学院收入的准确、及时计量和核算。 第二章 收入的分类 第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 非偿还性资金。 第五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 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 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 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 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 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 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 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 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 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 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 隶属关系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 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第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 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 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第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单位收到零余额账户代理银 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金额 确认收入。 第八条 教育事业收入确认。学院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自考 费上缴财政国库后,按照年初编制的财政资金用款计划,通过财 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申请拨回资金,收到银行到账通知单后确 认收入。 第九条 科研事业收入确认。学院各部门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合作开展科研活动,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收到银行到账 通知单后确认收入。 第十条 其他收入确认。学院利息收入、技术服务收入等收入, 收到银行到账通知单后确认收入。 第四章 收入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票据由计财处根据票据种类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 反映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财政厅报告。 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应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 发现,应及时向财政厅票据领购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 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 联备查,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 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 理。 第十三条 已开具的票据收费存根,应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 管理规定存档。 第十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中要严格按照资金往来结 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 替收费票据使用。 第五章 收入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 行国家和省财政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 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 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 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七条 学院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 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他现金收入等都必须交回计财处,不得私 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学 院纪检监察室和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收入进行督查,并委 托财政定点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发现问题责令整 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