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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办学体制机制建设与改革创新_佐证材料_创新强校工程_文章_惠州工程职业学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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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佐证材料目录 1.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办学体制机制建设与改革创新情况报告 ..1 2.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制度汇编 ............................2 3.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2017 至 2022 年规章制度编目一览表 ..999 4.制度或修订过程中征求意见和审议的相关佐证 .........1030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办学体制机制建设 与改革创新情况报告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积极完善办学体制机制建设,坚持以 学校章程为统领,以章程、基本制度、专门制度和部门制度 为框架的制度体系,提速推进制度改革创新,为学校依法治 校和科学管理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2022 年,学校发布实施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一步加强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 持续推进制度“废”“立”“改”工作,根据办学发展实际 适时清理和修订完善制度。学校 2017 年成立至今,汇编完 成综合办学、教科研、学生管理、财务、后勤、校园安全、 社会服务培训等方面制度共计 160 余篇目,其中 2022 年新 增制度 20 项。 学校高职办学 5 年来,通过不断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 革,推进实施 2 个省级试点项目改革,初步形成了以现代大 学制度建设为抓手机制体制,持续完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建 设,全面提升学校依法治校管理水平;学校还积极推进合同 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优化现有办公 OA 信息化 治理服务功能,实施重点事项督办制度,完成工作流程再造, 切实提升学校行政管理效能,促进学院内涵式发展,努力把 学院建成高水平有特色的理工特色鲜明的一流高职院校。 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制度汇编 (二〇二〇年八月编) 2 序 言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简称学院)是惠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 全日制应用技术型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 立足惠州、面向广东、主要服务于珠江三角洲及粤东地区经济 社会建设,为现代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培养高素 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保障学院依法办学,保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是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英文名称 是 Huizhou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 学院注册地址为:惠州市汤泉金泉路 300 号。 第三条 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举办和主 管部门是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 厅。学院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3 第四条 学院采取全日制高等教育为主,成人高等学历教 育和非学历教育为辅,为惠州市教育事业服务的多层次办学形 式。经国家核准,按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办 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第五条 学院坚决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院、 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我管理; (二)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 承创新;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资产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 涉; (九)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 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亲属了解受教育者的学 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第八条 办学活动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致力于培养素 质全面、具有现代竞争意识和综合职业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 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 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品质。 第十条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有针对性地 设置和调整专业。学院专业设置涵盖机械制造设计、电子信息、 计算机、土建施工、纺织服装、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艺 术设计、农业、畜牧业、生物技术、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物 流等职业大类。 第十一条 学院以专业建设为核心,紧贴区域经济与行业 发展,加强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不断提升学院整体办学 水平和办学特色。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学籍管理制度。学院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并达到毕业要求的, 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院推行教学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学分 制”和“弹性”学籍管理制度,适应教育形式多样化的要求。 5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遵 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 为导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 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职业岗位能 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设立专门 机构,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价和监控。 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人才培养标准。 第十六条 学院以协同创新为引领,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 协同学院内部管理和院内外办学资源,为内部协作以及与行业 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战略联盟,搭建信息与管理平台,提 升学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坚持科 研工作为教学服务,通过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师资队 伍建设。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立足惠州,面向广东,主动适应区域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传承与创新有机统一,发挥文化育人 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 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国际化办学是学院实现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途 径,学院将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与跨国企业校企合作 等作为重点工作方向与内容之一,扩大引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6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与创新等的保障制度。学院致力于校企合作平台的构建,积极 探索院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新模式,不断改善实训、实习 基地条件,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 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学生 学生系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 育者。 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学生 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院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本 院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 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 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向学院、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 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 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 教职工系指根据相关人事政策法规、劳动法 律法规与学院建立了人事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从事教学、 科研、管理、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8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劳动报酬、带薪休 假和学术休假,享受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 和生活条件。 (八)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 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院实施“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教职工队伍 管理模式。学院根据专业需要聘用企业中的专业人才和高技能 人才承担专业课教学,学院聘用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 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 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 构,受理教职工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 9 第一节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 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 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 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的基本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 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院, 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 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 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 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 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 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 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 校风学风教风。 10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 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 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 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 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 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和换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 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 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承担党风廉政建 设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党委书记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 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学 院、书记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 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会必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 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11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 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 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 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第三十八条 院长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 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 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工作。 院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 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 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 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 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 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12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 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 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 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 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是 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 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 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 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 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 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院长专题会议制度、院长碰头会制 度、协调制度、报告制度和院长工作程序制度,并依照国家和 省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节 13 学术治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 员会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章程的原则精神组建、 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院重大学术规划,包括专业发展规划、教师 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 (二)审议学院学术机构设置、协同创新机制建设、专业 资源配置等方案; (三)审定学院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 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四)审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 会章程; (六)评定并推荐研究成果和奖励;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 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八)为学院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 和建议; (九)为学院预算决算,特别是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 使用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为学院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 咨询和建议; (十一)学院认为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14 学术委员会对本条第(八)(九)(十)项所列事项提出 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 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 是学院教学管理的决策和咨询指导机构,负责审议本院教学计 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基本建设 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 提出咨询建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遇到学术标准等 问题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办学和管理的需要,可自主设立、 调整专门委员会等议事机构,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决策咨询或 评议评定,保障学院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各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 第四十六条 民主管理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 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 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 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 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15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 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 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 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 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规章执行。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 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 行工会职责。 学院建立健全院、系(部)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进行自我监督、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 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可以向学院提出与学生 切身利益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16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团体, 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 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 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 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三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 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 挥作用。 第五节 第五十四条 组织机构 学院设若干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教辅机构, 在学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本院有效运行,面 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政府机构编制部门 备案确认。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立系 (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备案,学院依法对系 (部)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五十六条 系(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 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院党委及行 政部门的领导,在学院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接受 学院的检查与评估。 17 第五十七条 系(部)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 度,研究决定本部门教学、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系 (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 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十八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事务的最 高决策机构,系(部)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依据讨论事项分别由系(部)负责人或书记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 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费、资产、财务与后勤管理 学院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办学经 费为辅。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教育拨款、补助性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六十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依法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使用、管理 学院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18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 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 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 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服务与保障,并逐 步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 类突发事件。 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标识 徽志为大学圆,以天鹅(鹅城惠州)、工、 HGC(惠、工、程首字母)、星、数字“1”为创作元素。表现 含义为:学院是鹅城诞生的一颗以新工科为特色的高等职业教 育明星。学院师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团结向上,和谐奋进,顺势腾飞,脱颖而出。建成理念一 流、环境一流、专业一流、师生一流、水平一流的一流高等学 府。图示: 第六十五条 学院的院旗旗面为标准色墨绿色,印彩色院 徽和手写体院名组合(横排),形状为长方形。图示: 19 第六十六条 标识系统标准色是墨绿(色素: C100 M50 Y80 K10)、橙黄(色素:M70 Y100 )。 第八章 第六十七条 附则 本章程的制定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 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学院党委会讨论 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院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院长; 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院党委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20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 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院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 件的基础性依据,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学院设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 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 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院公布之 日起生效实施。 2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 负责制实施办法(修订) 惠工程院党〔2019 〕3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加强和改进党对学 院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 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 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 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 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党〔2014〕39 号),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施中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学院党委和行政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 中制,实现党委领导和院长负责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学院领 导班子驾驭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水平,促进学院各项事业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院党委主要职责 第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管党治党、办学 22 治校主体责任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按照协调推进“四个 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把握学 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学院党 委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 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 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 念,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编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 及其他人事编制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 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 织机构的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 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 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统一领导学 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 23 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 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 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 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 校风、学风和教风。 (八)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 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 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 建设。 (九)抓好作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党性教育和师 德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牢固树立 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 奢靡之风,推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十)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与 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一)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 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 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按会议要求及时组织落实,任 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上级组织和学院相关会议未做出改 24 变或撤销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领导 班子成员强化决策执行意识,自觉服从集体决定,及时研究提 出落实决策的办法和措施,加大决策执行力度。 第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 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 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 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委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洁建设第一 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 的党建和党风廉洁建设。 第三章 院长主要职权 第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 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院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 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 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 的负责人。 25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 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 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 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学科与专业建 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 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 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 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 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落实廉洁建设责任制,抓好教学、科研以及学院行 政的廉洁工作。 (十)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 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 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 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院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26 第十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 会。院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 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 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干部任免、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 项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由全体党委委员组成,书记主持经常 工作,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 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 加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党政办公室主任和纪检监察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 党委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 会议和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议一般每 2 周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 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三)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或职能部门提出,学 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报党委书记确定。院长办公 会拟定的需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汇 总报党委书记确定。对于一些重要议题,党委书记与院长沟通 并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后确定。对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 原则上不予讨论。重大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党委会议事时,应一题一议,逐项讨论通过,由提 出议题的书记、党委委员或其他班子成员就议题作简要汇报, 27 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汇报 说明充分发表意见。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 党委书记在讲明议题后,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不作引导 性发言,待与会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并表明态度后再陈述自己的 意见。在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根据讨 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党委会通过后,形成 会议决定或决议。 (六)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半数为通过;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 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赞成与 反对的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 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 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七)讨论干部任免议题,要逐个进行表决。如原拟任人 选被否定,不能临时动议决定人选,应按规定程序考察后重新 提出人选。 (八)党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 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 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对讨论的 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 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重大问题以及推荐、提名和决定 28 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 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九)党委会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 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 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 讨论决定前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在党委书记、院长、 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 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 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十)经党委会会议讨论的文件,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 由书记签发。 (十一)党委会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 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 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对于会议内容,除经授权传达或 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违者将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 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五章 院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通 过院长办公会议行使职权。 29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 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会 议。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二)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 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征求学院党委书记意见后,报 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三)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 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行政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 开。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院领导必须出席,如遇特殊 情况无法参加,事先应留下明确意见。 (四)院长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院长应 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事项做出决定,如对 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 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院党委会决定。 (五)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 策。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 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 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 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应由学院学术委员 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 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30 (六)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的文件, 经党委书记审阅后,由院长签发;其他文件经分管院领导审核 后,由院长签发。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参会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情况 要如实做好记录并存档。 (八)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 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 保密的要严格保密,对于会议内容,除经授权传达或对外公布 外,与会人员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信息公开规定 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其他议事形式 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一般非全 局性的或执行性的工作可采取其他会议形式进行讨论研究。 (一)书记办公会议 1.书记办公会议是对需要提交院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交 换意见、沟通情况、进行酝酿的会议。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召集 和主持,参加人员是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议题由书 记或分管副书记提出。讨论问题所涉及的工作,相关人员可参 加会议,就所列议题做全面汇报。根据党委会的授权,提出建 议意见和方案,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2.书记办公会没有决策权,不能代替院党委会作出决策。 (二)专题会议 31 1.对属于多位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的范围,需要跨分管部 门协商解决的,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主持, 并约请相关院领导参加。 2.专题会议形成的讨论结果和建议方案,分管院领导认为 应该提交党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按程序报送党委 书记或院长审定后,作为提交党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的议 题。 3.专题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后,根据内容由党 委书记、院长或他们委托的院领导签发。 第七章 完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 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 作。实行党委书记、院长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 事务的制度。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 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 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 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 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 32 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 充分沟通。 第十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 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 持他们的工作。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 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 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学院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 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学院其他领导班子成 员谈心;对班子成员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 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 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 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 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 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党委书记和院长不担任学 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 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 公开及信息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 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33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事关学 院改革发展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问题解决方 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院长每年度向教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 1 次学院行政工作。 第八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 设,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 学治校能力。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在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中充 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 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 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二级院(系)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院(系)院长(系主任)工作制度,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 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大力创建基层学习型、服务型、 创新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 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引导 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 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 党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 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4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应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 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发挥学院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对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落 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惠州工程职业学 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 他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中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 议事规则 惠工程院党〔2020〕2 号 第一章 总 则 35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 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 号)和《广 东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 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组字 〔2018〕2 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 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 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 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学院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 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 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 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为培养 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下同)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会 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36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院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 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的重大措施; 2.加强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 设、纪律建设中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 作报告、学院党建工作规划、总结报告和年度工作规划、总结 等;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学院基层党组织设置与改革方案、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管理服务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 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等; 7.党委书记抓学院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审议确定学院 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责任清单。 8.全面从严治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 察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 9.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 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 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 作的重要事项。 37 1.学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 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 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 章制度; 3.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教职工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 事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5.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报告的审定,大额资金使用 方案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 项; 6.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 使用方案; 7.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 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 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大额度基建修缮项 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8.学院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组织设置 与基本制度,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 项; 9.市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10.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选举产生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审议 通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38 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 等。 (四)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 事项; 2.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规章制度;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晋升、调动; 4.学院党政机构、二级院(系)、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 构干部的选拔任用; 5.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6.学院后备干部的遴选培养,协助有关方面做好优秀年轻 干部等人选的推荐工作。 7.推选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五)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的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引进与培育、 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六)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学院文 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 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决定召开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 提出意见。 39 (九)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 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 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由半 数以上党委委员到场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 应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告知党政办公室。 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纪检 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处室、二级院(系)负责人可 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 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 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和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委书记 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 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学院职能部门可以提请议题,但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并明确 签署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处室、二级院(系) 的议题,相关部门、二级院(系)应当事先沟通,向各自分管 院领导请示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 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 40 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 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 交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会议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 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 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干部任 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先征求纪检监察室的 意见,并在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 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 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 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 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 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 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 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 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除 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 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 41 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请求裁决。党委书记、院长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重要事项时要进行表决,表决 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 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 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 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 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 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 重大问题以及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 基础上,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 宣布表决结果。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 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 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处室、二 级院(系)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通过,要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 决议,责成相关处室、二级院(系)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 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 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 42 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 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经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经分管院领导 审核后,由书记签发。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 处室、二级院(系)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 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负 责传达、督促落实。 纪检监察部门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 及时提出纠正建议,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相关处室、二 级院(系)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问责追责;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 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院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 前,必须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 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 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 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 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 成失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3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参 会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院领导和有关处室、二级院(系), 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 学院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从 2020 年 1 月 10 日起执行,《惠州 工程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制度 与本制度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4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 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惠工程院党〔2019〕3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会议 制度,进一步明确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 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确保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 贯彻落实,完成好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根据中共中 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 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 号)、《中共中央 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普 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 党〔2014〕39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 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粤组字〔2018〕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 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 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 45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 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 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集 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为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对学院 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研究决定或审议确定院长办公会议 提交的重要事项,凡属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 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 评价评奖活动等,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在学院党 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 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组织落 实学院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召开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会议议程 和文件材料;选举产生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审 议通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三)审议确定学院章程,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 路、 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 46 (四)审议确定学院党委任期目标;审议确定学院党建与 思想政治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制度与建设 改革方案。 (五)审议确定学院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 工作报告。 (六)审议确定学院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七)审议确定学院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团队 建设与组织设置、考核评价与激励保障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 改革方案。 (八)审议确定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布局调 整方案。 (九)审议确定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与培育、 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 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十)讨论决定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规章制度。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晋升、调动,协助有关方面 做好干部推荐工作;研究决定后备干部遴选培养和干部教育、 培养、考核、监督等方面的事项。 (十一)审议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组织 机构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大额资金 使用方案、行政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以及“三 重一大”中的其他事项。 (十二)审议确定学院对外交流合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 要合作项目。 47 (十三)研究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 事会的组织设置与基本制度;审议确定党委职能部门、二级党 组织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议确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 生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中的事项。 (十四)审议确定党委书记抓学院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审议确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责任清单,明确党委书记履行 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院长在党委领导下 认真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班子其他成员坚持“一岗双责”, 共同抓好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审议确定学院基层党 组织设置与改革方案、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具体规章 制度和工作方案、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具体规章制度和工 作方案等。 (十五)审议确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 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具体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意 识形态、理论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 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六)讨论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 (十七)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部署落实上级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定。 (二)组织拟订学院章程;组织拟订学院办学指导思想、 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 (三)组织拟订学院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 48 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组织拟订学院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团队 建设与组织设置、考核评价与激励引导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 改革方案。 (五)组织拟订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布局调 整方案。 (六)组织拟订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与培育、 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 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七)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组织机 构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大额资 金使 用方案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八)组织拟订学院对外交流合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 要 合作项目。 (九)研究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 会及校内群团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提案与建议;审议确定行政职 能部门、二级院(系)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 (十)讨论决定招生考试、教育教学管理、学生学籍管理 与奖励处分,教职工聘任与解聘、考核与管理、奖励与惩处, 教师和学生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资源配置与条件建设、团队组建与项目 培育、考核管理与成果奖励,学科专业重点建设、资源配置、 绩效考核与动态调整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财务、后勤、基建、资产、产业、安保、 图书、档案、网络、医疗等工作中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49 (十三)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讨论、审议 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 可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 (二)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行政 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和纪检监察室主任可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召开 扩大会议。列席会议和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成员因病、因事不能参会的,应向党委书记请假或通知党 政办公室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 形式表达;列席会议应按指定对象参加,因故需要换人,应事 先报党委书记同意。 (三)党委会议一般每 2 周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 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党委会议事时,应一题一议,逐项讨论通过,由提 出议题的书记、党委委员或其他班子成员就议题作简要汇报, 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汇报 说明充分发表意见。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 党委书记在讲明议题后,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不作引导 性发言,待与会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并表明态度后再陈述自己的 意见。在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根据讨 50 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党委会通过后,形成 会议决定或决议。 (六)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半数为通过;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 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赞成与 反对的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 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 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七)讨论干部任免议题,要逐个进行表决。如原拟任人 选被否定,不能临时动议决定人选,应按规定程序考察后重新 提出人选。 (八)党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 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 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对讨论的 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 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重大问题以及推荐、提名和决定 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 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九)党委会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 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 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 讨论决定前先征求纪检监察室的意见,并在党委书记、院长、 51 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 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 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十)经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经分管院领导审核 后,由书记签发。 (十一)党委会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 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 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对于会议内容,除经授权传达或 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违者将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 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 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会 议。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三)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 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行政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 开。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院领导必须出席,如遇特殊 情况无法参加,事先应留下明确意见。 (四)院长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院长应 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事项做出决定,如对 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 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院党委会决定。 52 (五)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 策。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 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 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 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应由学院学术委员 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 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六)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的文件, 经分管院领导、党委书记审阅后,由院长签发;其他文件经分 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签发。 (七)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 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 保密的要严格保密,对于会议内容,除经授权传达或对外公布 外,与会人员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信息公开规定 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 (一)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院党政 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报党委书记确定。院长办公会拟定 的需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报党 委书记确定。对于一些重要议题,党委书记与院长沟通后确定, 会前沟通酝酿有较大分歧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 53 (二)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政 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征求学院党委书记意见后,报院长 确定。对于重要议题,院长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前沟通酝酿 有较大分歧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 (三)学院职能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院领导审 核,并明确签署提交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涉 及多个部门、二级院(系)的议题,相关部门、二级院(系) 应当事先沟通,向各自分管院领导请示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 议。 第十二条 议题提出须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 (一)议题提出必须突出重点,要突出党对高等学校全面 领导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建立重要问题“定期上会”制度。 党委会议必须每学期定期专题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政治 安全、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干部队伍、人才工作、人才 培养等重点议题;党委会议要建立“每月必议党建”制度。 (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开展 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凡在职责和制度规定范围内 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各部门、二级 院(系)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 交会议讨论。 (三)分管院领导和相关单位应当针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 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确保 议题成熟。属于学院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 应当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 提交会议讨论。 54 第十三条 会议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 议。对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原则上不予讨论。重大议 题或人事任免事项,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确需 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 以上人员同意。 第十四条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 公会议在召开时间上应当有效衔接。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 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的,党委书记、 院长或被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当及 时向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 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院党政办 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材料收集汇总、会议通知、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发以及有关材料归档等。党委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联合召开的,会务工作分别按党委会议、院长办 公会议要求分开进行。 第十六条 除通报性事项外,党政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议题和 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院领 导或相关部门、二级院(系)应当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 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七条 议题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 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包括问题由来(背景)、 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重要议 题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 55 意见的利弊分析。 第十八条 会议要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时间、会议地 点、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讨论 事项、议事人员的意见言论、议事的决定要求等会议组织情况 和具体内容等要记录清晰完整,会议结束后由出席会议的人员 审阅签字。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 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起草,经会议主持人确认签发。书 记、院长委托主持的会议,会议纪要经委托主持人审定后由书 记或院长签发。 第二十条 通知、议题、议程、记录、纪要等会议材料要归 档储存。 第六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由党委 或行政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 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 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院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 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党政 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和院长汇报。纪检 监察部门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 纠正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 56 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 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 失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 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该保密的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 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对会议决议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 (一)对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须有 1 名以上 党委委员动议,经党委书记、党员院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 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复议; (二)对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须有 1 名 以上院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动议,及时向院长报告,并在会前 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一般 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惠州工程职业学 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院长办公 会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 按本制度执行。 57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工作规则 惠工程院党〔2019〕1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加 强党的建设,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中央省市纪委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工作指导思想 是:坚持纪检工作服从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 向,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任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 保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学院改革和发展顺利 进行,使学院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三条 纪委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监督、执纪、问责” 的职能,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国家法律、法令的执行情况,协 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四条 纪委经全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五年,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纪委书记、 副书记由纪委全委会选举产生,经同级党委通过后报上级党组 织批准。 58 第五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纪检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与 监察和审计合署办公,采取一套人员三个名称的形式,统一履 行纪检、监察和审计职能,对院党委、院行政负责。 第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检委员,在党总支、直属 党支部和院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及学院各项 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保护和促进学院的各项改革健康、顺利地发展, 维护学院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调查了解学院党风廉政 建设状况,提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和措施;采取多 种形式,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建立健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四、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院党委及 党委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民主集中制 的情况,督促党委开好民主生活会。 五、受理学院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对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 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 正之风作斗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调查、 核实或立案监察,并按有关规定、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取 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干部的处分。 59 七、参加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议,协助党委做好对干部的考 察和任免工作。 八、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检委员开展工作,对纪 检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素质。 九、承办院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纪委的主要工作权限 一、按照党章和准则规定对学院全体党员、干部实行监督, 有权直接向上级纪委反映院党委和院级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 二、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 进行立案检查。 三、根据查案工作需要,在报请院党委同意后,有权对立案 检查的学院管理的党员、干部,在报院党委同意后,作出停止 工作、交待问题的决定。 四、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按照审批权限决定党纪 政纪处分。纪委对院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 请上一级纪委给予复议。 五、对违反党纪的党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或法律处罚的, 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根据办案需要,有权检查院内各单位的帐目,要求有关 人员出具证据。 七、根据工作需要,经与会议主持人商量,有权派人参加学 院有关方面的会议,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的职责 纪检监察(审计)室是学院纪委、监察和审计合署办公的日 常办事机构,履行纪委、监察和审计三种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60 一、草拟纪委、监察和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 上报材料及纪检、监察和审计的有关文件等,组织实施纪委工 作计划及有关决定。 二、负责安排纪委的有关会议和上级纪委、监察和审计机关 的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并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 三、落实纪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 解和掌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向党委和纪委报告;负 责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和政纪的教育。 四、具体负责违纪案件的调查与审理,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五、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做好登记、自办、转办、督办工 作;受理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六、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七、负责纪检、监察、审计文书工作,包括文件的收发、管 理以及纪委、监察、审计室印章和介绍信的使用和管理 八、承担院领导和纪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纪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纪委、监察的全面工作,按照上级纪委、监察和院 党委的部署,带领院、系纪委干部完成纪委、监察工作任务。 二、主持纪委、监察工作会议,传达上级纪委、监察和院党 委的指示,主持制定纪委、监察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组 织纪委委员研究、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和有关事宜。 三、全面掌握纪委、监察工作情况,检查督促指导院纪检委 员的工作和基层纪检工作。 61 四、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对干部的考评及任免、 晋级、调整、奖惩等问题的决定。 五、具体负责组织对院、处级领导干部和党委委员、纪委委 员的纪律监督及有关教育、处理工作。 六、接待重要的来访人员,领导调查处理党员、干部严重违 反党纪国法的有关问题和重大案件。 七、负责抓好纪委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纪委、监察干部政 治业务学习,定期召开纪委班子民主生活会,不断提高专、兼 职纪委、监察干部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纪检监察审计日常工作。 二、列席有关会议,及时反映党员和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 意见和建议,履行监督职责。 三、主持召开纪检监察审计室会议,对纪委、监察、审计各 项工作的开展,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带领纪检、 监察、审计干部贯彻执行党委和纪委的指示,完成党委和纪委 交给的任务。 四、接待群众来访,组织信访调查和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负责协调全院党风党纪教育的具体安排和组织工作。 六、经常深入基层,指导基层纪检工作,掌握了解党风政风 和党纪政纪等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充分发挥专、兼职纪检监察审计干部的积极性,做好他 们的思想工作,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任做好纪检监察日常工作。 62 二、参与纪委各项计划、总结、决定等的讨论,对纪检监察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纪委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及案件的讨论,并根据 事实、情节对照有关法规,严肃认真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全院党风党纪 情况和党员、干部的思想情况,收集教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的 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书记、主任或纪委会议作汇报。 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联系单位传达纪委有关会议精神和要 求,指导这些单位开展工作。 六、经常与基层单位纪检委员沟通情况,共同研究、探讨开 展纪检工作的方法、步骤,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完成纪 委各个时期的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纪检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纪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了解掌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协助党委搞好 党风廉政教育工作。 三、受理群众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信访和 举报;负责行风评议意见箱、纪检网箱的管理和对来信的处理 工作,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疏通信息渠道,广开言路;调 查并协助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四、负责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经常 性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协助党委搞好学院各部门班子思想作 风建设。 五、开展对学院政风、政纪情况调查研究;对带有倾向性 的问题,及时向学院党委、纪委提出防范建议和整改措施。 63 六、协助学院党委做好专项纪检检查工作,并做好预防职 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工作。 七、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保护他 们的合法权益。 八、协助组织人事部门搞好干部的考察、考核和选拔工作。 九、承办院党委、纪委及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纪 检的工作。 第十四条 监察员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监察工作的法规,对学院行政机关各部 门(单位)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和学院任命(聘任)的其他行政人 员进行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 二、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政策、法律 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参加对监察 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三、根据上级监察部门和学院的部署,调查监察对象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处分的监察 决定、监察建议或者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处分意见。 四、接待群众来访,受理和调查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 纪律的检举和控告。受理被行政处分人员的申诉,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受处分干部 的回访教育工作。 五、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反腐倡廉、依 法治校的教育,制定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对职能部门的工作作风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 的不正之风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敦促整改。 64 七、参与校务公开、干部述职述廉、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等 民主监督工作。对学院干部人事聘任、财务管理、招生考试、 职称评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重要事项等工作进行行政监 督。 八、协助学院加强教育行业作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开 展效能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 九、完成学院领导以及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审计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审计工作计划、学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学院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科研经费等 财务收支计划及预算的执行进行审计监督。 三、负责对与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科研经费及各 项预算外资金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对学院财务处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上报审签 和定期审计。 五、负责对学院内各单位的二级财务预算、财务收支及其 经济效益和财经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督促。 六、负责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及使用效益审计;对国有资 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受理并组织实施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部门负责人进 行离任经济审计。 八、负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承办学院党委、纪委交办的其它有关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主要职责 65 一、协助党支部对党员进行党规党纪和党风教育。 二、及时发现、表彰模范遵守党规党纪的党员。 三、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党员 执行党的决议决定、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并对违纪党员进行 直接教育。 四、协助党支部受理党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调查党员违 反党纪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考察了解被处分党员改正错 误的情况,并给予教育和帮助。 五、经常向党支部和学院纪委汇报、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 况。 六、列席党支部和党政联席、系务等重要会议,参加纪委召 开的会议,接受纪检工作业务的培训。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方法 第十七条 纪委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纪委要自觉接受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认真执行院 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议决定,经常主动地请示、汇报工作。 二、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事前 教育、调查办案教育、回访教育相结合,以事前预防教育为主 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监督改进并重的原则。 三、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对党员特别坚持对领导干部从严 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治党,按法定程序办事,在党纪政 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尊重事实,公正合理,依法保护纪检、 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66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深入群众、依靠群众, 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坚持群众监督与组织监督 相结合的方针。 六、坚持集体领导、统一领导、纪检、监察、审计协调执纪 维法的方针,提高学院党政维法执纪整体效能。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纪委定期会议制度 会议分为纪委委员会议、纪委办公会议、支部纪检委员会议 和纪委民主生活会。会议注意精简和效率。 第十九条 纪委委员会议 一、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传达党委 的决议、决定;研究开展纪检工作的方式;讨论每学年或每一 阶段的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讨论上报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重要 报告;讨论向各党总支下达的重要文件;审理、审批党员违纪 案件;讨论和研究党风党纪教育中带普遍性、倾向性及有关政 策性的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 二、每学期召开会议二至三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三、会议由书记主持,全体纪委委员参加,纪委委员因故不 能参加应履行请假手续。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及会 议记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或准备。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对违纪案件 的处理决定,必须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才能生效。 作出处理意见或决定后,如发现新情况,可提请纪委会议复议。 五、会议由纪检监察室记录,必要时整理成纪要,上报或下 发或向有关领导作专题汇报。 67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室会议 一、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布置纪委、监察和审计工作安排, 综合分析院领导和纪委交办或督办的有关工作及其他工作的进 展情况,提出各阶段具体工作任务;研究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的思想动态和执行纪律情况;通过需提交纪委会讨论决定的重 要议题;研究办公室日常工作等。 二、会议每周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支部纪检委员会议 一、会议主要任务: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传达院 纪委的决议、决定以及各阶段的工作布置;检查各总支执行院 纪委决议、决定的情况;组织各党总支的党风和廉政建设情况 汇报和经验交流、汇报和分析党员思想动态和执纪情况,听取 和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讨论研究学院纪委、监察工作的有关 问题。 二、每学期召开会议一到二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召开,院纪委委员、各总支部纪检 委员参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68 中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三重一大”制 度实施办法(修订) 惠工程院党〔2019〕3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 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 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 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升决策水平,推动 学院科学发展,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 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 号)、《中 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坚持和 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教党〔2014〕39 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教育工 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 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粤组字〔2018〕2 号)等有关规定,结 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 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 关规定应当由学院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 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 69 策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 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办学思路、办学理念; (四)学院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 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五)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政策; (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七)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 的重要事项; (九)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 行与决算审计; (十)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一)校级以上重要表彰,市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 推荐; (十二)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 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设党政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领导干部以及享 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学院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三)上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的推荐; 70 (四)学院博士、教授、高技能等高层次人才的遴选;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相关议事协 调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推荐或确定; (六)兼任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校级领导人选的 推荐; (七)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 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财政支持的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资、合作重 要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50 万元及其以上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 务; (五)100 万元及其以上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 目; (六)大宗国有资产的处置;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 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金额在 100 万元及其以上的预算内经费使用; (二)50 万元及其以上预算内调整或结余资金的使用; (三)预算外 50 万元及其以上的资金使用; (四)社会捐赠 10 万元及其以上资金的使用; (五)其它需要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与实施 71 第六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 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 法决策。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在充分听取意见的 基础上,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由学 院党委讨论决定。 第七条 党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 原则,由分管院领导按会议要求及时组织落实,任何个人不得 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 级组织反映。但上级组织和学院相关会议未做出改变或撤销之 前,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 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汇报。 第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上级有 关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的方式,适时 予以公开。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中共惠州工程职业 学院委员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其他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7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谈话室管理办法 及谈话安全预案(试行) 惠工程院党〔2019〕16 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以及省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谈话室建设及谈话安全防范工作 的通知》精神要求,为规范学院谈话室管理,使用维护好相关 设备,保障谈话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纪委谈话室是指学院纪委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专 门用于与谈话对象、检举人、证人或其他人员进行谈话的工作 区域。谈话室设在三期东校区办公楼一楼?室。使用谈话室应 报学院纪委,并经学院纪委领导批准方可。 二、学院纪委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管理、软件使用技术支持、 录音录像设备检查维护、后勤服务保障,确保运行正常。谈话 室使用期间,由谈话人员负责管理,纪委进行监督检查和协助。 三、谈话前谈话人员应制定详细、周全的谈话预案和应急 医疗保障预案,应急医疗保障预案应由学院医护人员与谈话人 共同制定。两个预案须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方可执行,严禁无 预案对谈话对象实施谈话。 四、谈话前谈话人员要对谈话对象过往健康状况进行了解, 并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况、家庭、工作 等情况进行登记,如高血压、心脏病史等。对谈话对象随身携 带的物品登记后予以妥善保管,严禁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 谈话室,尤其是金属、玻璃、尖锐硬物等。 73 五、严禁将谈话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内。谈话期间应保证 二名以上谈话人员在场,杜绝单人询问现象。若谈话对象是女 性,谈话人员应至少有一名女性参与。谈话过程中,谈话对象 上卫生间时要及时跟进,确保谈话对象始终不离视线。谈话期 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谈话室。 六、谈话时应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与谈话对象谈话,谈 话期间不得诱供、侮辱、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谈话对象。 谈话期间,学院纪委领导应进行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 中止谈话工作,并立即进行整改。 七、严禁将谈话对象留置在谈话室过夜,连续谈话不得超 过 6 小时,谈话时间不得超过谈话当日 22 时,谈话中如遇情绪 波动,要适时开展心理疏导等减压工作,必要时暂时终止谈话。 谈话结束后要填写《谈话对象安全交接登记表》。并履行交接 手续,实行“手递手”交接,切实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八、要加强谈话过程监控,在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前,开 启监控设备,直至谈话对象离开谈话室,确保谈话全程同步录 音录像。谈话期间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协助使用监控设备,不 得随意复制或删除监控数据,不得泄露监控内容。 九、《谈话笔录》应当场制作完成,并在谈话室内交由谈 话对象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签字捺印指纹。 十、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向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党支部) 主要负责人反馈谈话有关情况,并提出心理疏导、安全防范等 要求。部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要对被谈话人的情况进行跟 踪了解,全面掌握其工作、情绪等状态变化,必要时进行提醒、 回访。 74 十一、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做好纸质和视听材料的收 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监控音像资料可转存移动硬盘或刻录 光盘随案移送,并严格按密级规定进行保管。原则上音视频资 料应长期保存,如要删除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 十二、谈话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切断谈话室内设备电源, 清洁和整理内务,关闭门窗,确保安全。 附表: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谈话对象安全交接登记表 75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谈话对象安全交接登记表 承办部门: 姓 编号: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被谈 政治面貌 职称/职务 话人 谈话地点 到达时间 身体状况 谈话 人员 姓 名 职 务 姓 名 职 务 工作人员 医务人员 谈话 内容 简介 年 离开时间 月 日 时 分 身体状况 姓 接回 人员 名 手机号码 与被谈话人 职 关系 务 ××××年××月××日(星期×)××时××分,我将×××接回,身体及情绪等一切正 常。 签字: 备注:以上内容由谈话人员、被谈话人和接回人员填写。 76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践行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惠工程院党〔2019〕14 号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推动全面从严治 党的重大创举,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 举措,是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的现实要求。为把握运用好四种形 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在我校的贯彻落实,进一 步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 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省市纪委有 关文件精神,现就我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定如下实 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 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 委、市委、市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 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切实加强源头治理,按照“纪严于法、 纪在法前、纪法衔接”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 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 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 存戒惧、奔高线;二是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 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 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 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三是坚持治病救人、防止 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 77 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 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四是坚持反腐惩恶、 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 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学院各 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目标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本目标是惩前毖 后、治病救人。各级党组织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践 行“四种形态” ,将“全面”和“从严”的要求有机融合在具 体实践中,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 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 会效果。 二、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一)加强教育警示 确坚持集体学习制度,将学习领会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列入党委 中心组学习和各总支(支部)政治学习的重要内容,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两个“维护”;把对照检查学习和遵守党章情 况作为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学党 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做到学党章党 规、学系列讲话全覆盖,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提高党性修养,强 化纪律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纪党规;切实加强廉政文化建 设,广泛、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党员参 加的警示教育活动,让各级党员干部受教育、受警醒,自觉坚 持理想信念宗旨这个“高线”,坚决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 (二)强化制度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实施办法》, 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 78 制度、领导干部述德述廉述责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廉政承诺 制度、廉政档案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干部谈话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廉洁自律审查把关制度、审计制度、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民主评议等制度规定,强化对党员干部的 日常监督,确保制度机制落地见效。 (三)落实“两个责任” 细化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党委(党支部)班子落实主 体责任情况,要用“八个多少”来衡量,即学习学了多少次数、 谈话谈了多少人次、查处查了多少案子、巡察巡了多少部门、 整改改了多少问题、建章建了多少制度、推动做了多少部署、 问责追了多少责任;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要用“六个做到”来评价,即做到亲自调研、做到亲自谋划、 做到亲自部署、做到亲自协调、做到亲自督办、做到亲自排难; 对党组织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要用“六个是否”来检 验,即是否做到具体部署、是否做过专题调研、是否做过谈话 提醒、是否做过整改督促、是否做过追责建议、是否做过履责 报告。学院纪委要经常向各部门各级领导班子了解主体责任落 实情况,定期评估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通过多种渠道和 方式,了解各部门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和日常工作,督促抓早 抓小、及早发现和处理问题。要经常向各部门各级领导班子通 报党风廉政建设动态情况,及时督促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要全面梳理现存问题线索,及时处理新收到的问题线索,按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和“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 暂存、了结”五类标准,逐一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四)经常谈心交心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 79 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 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组织 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 期与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党组织其他成员每年 要与分管或联系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对涉 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 生就业、民生工程以及师德师风建设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 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对于班子成员以及下属部门主 要负责人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党组织主要 负责人、分管或联系的班子成员要及时提醒谈话。 (五)开好民主生活会 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组织召 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中按照党章规定,对照主体责任, 认真检查履职尽责情况,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查找自身和分管部门、单 位、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群众 反映、巡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 点名批评、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六)开展分类谈话 落实干部谈话制度,落实分层分类 教育约谈提醒机制,对各部门“一把手”、重点岗位主要负责人, 党委书记要亲自约谈,班子成员做好分管领域干部的重点约谈, 推进谈话机制动态化、经常化; 1、开展责任传导类谈话,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实施办法》,从坚持党性原则、守纪律讲规矩、坚持民主集 中制、履职尽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廉政风险点排 查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开展对下约谈,随时随地提出要求, 80 作出提醒,压实责任。督促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内部防控 措施。对新任职的干部、重要岗位的干部、临退休的干部、同 一岗位任职时间长的干部、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低的干部要重 点予以关注,适时进行约谈提醒。通过正面倡导,引导和鼓励 党员领导干部坚定追求思想和道德高标准,自觉发挥先锋模范 作用。 2、开展教育提醒类谈话。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 精神认识上有偏差、行动上不坚决,落实省委、学院党政决策 部署不力,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造成一 定损失和影响,存在不担当、不作为等庸政懒政问题和盲目决 策、自以为是,好大喜功、沽名钓誉,拈轻怕重、敷衍塞责等 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提醒。 3、开展告诫整改类谈话提醒。对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在大 是大非问题上旗帜不鲜明、立场不坚定,头脑不清、底线不明;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一定后果,本部门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 廉政准则;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班子出现不团结、不稳 定等情况;以及在监督检查、审计、考核中发现违规问题的干 部,提出告诫,责成限期整改。 4、开展鼓励鞭策类谈话。从严管理和关心激励相结合,对 政治坚定、党性坚强、顾全大局、严守规矩,工作执行有力、 推进有方、成效明显,作风扎实、群众满意的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应当及时表扬、鼓劲打气,帮助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先进 典型,发挥先锋引领作用,提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要求, 81 激励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 锐气、浩然正气。 5.扩大函询覆盖面 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的某种问 题,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 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签字背 书。对函询予以了结的,党组织书记或分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 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加大对谈话函询答复情况的核查力度, 对经核查不如实说明问题的,严肃处理,构成立案审查条件的, 坚决立案,从重处理并予以通报。加强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 对应当整改的问题,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对拒绝整改甚至屡谈 屡犯的,严肃处理。 三、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一)给予轻处分 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指向性明 确的问题和线索,各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 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党员受到诫勉谈话的半年内,党内 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 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进行组织处理和通报 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 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及时进行 组织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要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 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党组织提出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 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 82 建议。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 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下属单 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党委 书记或分管班子成员、纪检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派人参加。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要 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 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 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个人说明、检查材料存入干部廉政 档案。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 范围内通报。 四、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一)给予重处分 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 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 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规定的程序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 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 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 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进行重大职务调整 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 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 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 处理。 五、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 83 极极少数 (一)突出惩处重点 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持续保持 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 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 的必须严肃审查。要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理工作,在认 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 方式的审核把关。 (二)做好纪法衔接 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 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 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 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 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六、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一)切实履行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担当,把践行“四 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 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 旗帜鲜明支持纪检部门开展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 纳入向上级党组织报送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领导班子成 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 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 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及述德述廉述责内容。纪检部门要积极作为, 84 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 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向上级纪委报告。纪检干部要 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 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各级党组织、各职 能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层层传导压力,按照分工履行好各 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要积极探索 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 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规 范党内政治生活。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 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 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三)强化追责问责 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要把追责问 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 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工作开展问责。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 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 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 督责任,又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 要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措施,要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 85 问成为常态。 (四)注重教育感化 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在践行“四 种形态”过程中要认真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 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五项原则,提高思想政治水准 和把握政策能力,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 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要开展谈心回访工作,坚持以 人为本、教育为先、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帮助受处分 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信心动力,尽快改正错误,传递组织 对受纪律处分人员的严管厚爱。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学院各 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让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落地见效。 86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廉政约谈、谈话函询 和谈话诫勉实施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党〔2019〕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解决党 员干部在廉政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根据《中共共 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 办法》、《关于印发〈惠州市党员干部谈话制度〉的通知》(惠 市纪发〔2014〕14 号)、《关于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通知》(惠 市党廉发〔2016〕1 号)、《关于按新要求进一步做好谈话提醒 工作的通知》(惠市纪传〔2016〕7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 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市纪工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学院 校管领导干部实施廉政约谈、谈话函询和谈话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廉政约谈、谈话函询和谈话诫勉, 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与坚持实事求是相结合。既体现 抓早抓小、动则责咎,又注重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二)坚持履行监督责任与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相结合。既 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更注重传导压力,推动学校各级党组织 负责人担当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87 (三)坚持核实问题与提醒警示相结合。用纪律的尺子衡量, 用领导干部的标准检验,面对面指出存在问题,真正“红脸出 汗,咬耳扯袖”。 (四)坚持严格依规依纪与注重思想工作相结合。即严明纪律 要求,把问题核清,又注重把握政策策略和平时监督管理,把 思想工作做通,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廉政约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廉政约谈,是指根据执纪监督中了解掌 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纪委约谈有关中层领导干部,以提醒 警示、督促学校中层领导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五条 廉政约谈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廉政约谈中涉及的问题,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依 照有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七条 校管干部工作中存在《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党员干部 谈话制度》提醒谈话所列情形之一的,院纪委视情况一并组织 廉政约谈,廉政约谈时,纪检组负责人主谈,2 人以上参加,并 做记录。 第八条 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廉政约谈 (一)确定廉政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 1.纪检工作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提出约谈建议,填写《谈 话呈批表》(附件),说明约谈理由和拟约谈的对象,报纪委 书记审批。 2.审批同意后,制定约谈方案,拟定约谈提纲。约谈方案 应包括约谈对象、约谈内容、需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谈 88 话人、记录人以及谈话的时间、地点等情况。约谈提纲根据约 谈方案提出。约谈方案和约谈提纲报纪委书记审定。 3.纪检部门一般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将谈话人、约谈时间和 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同时做好备案登记。 (二)实施廉政约谈 1.向廉政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整改要求;听取约谈对象有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2.廉政约谈记录由约谈对象签字后存档。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纪检组应在一周内向约谈对象所在党 组织印发书面整改建议,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并要求限 期向纪检组报备整改方案、及时报送整改完成情况。整改期限 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第十条 纪委要对廉政约谈对象所在党组织整改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整改工作完成后,纪委对整改完成情况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可再行约谈或按 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廉政约谈中形成的材料以及有关整改落实情况 要统一汇总、备案。 第三章 谈话函询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函询,包括谈话提醒和函询核实 两个方面,是指在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公检法等机关移送、 监督检查、纪律审查、审计线索移交、上级党委巡视、以及其 他渠道发现,对于符合谈话函询情形之一的要与本人见面,让 党员干部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89 谈话函询的方式,即可以发函,也可以谈话,或者发函并谈话。 第十三条 谈话提醒和函询核实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一)反映的违纪问题具有一般性或者比较轻微,查清了 只能给予轻处分和批评教育的; (二)反映的违纪问题经研判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 以核实的; (三)群众反映较多或反复举报,但问题不具体的; (四)已退出现职、反映的问题时间比较久远,但十八大 以来又有新反映的; (五)经函询后仍存疑问,或初核未发现重大违纪问题、 但不宜直接了结的; (六)反应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 第十四条 谈话提醒和函询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谈话了解学习遵守党章党规的情况,核实学习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情况; (二)谈话了解学习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纪党规的情况,核实是否存 在“四风”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自治区、我市配套意见 规定情况; (三)谈话了解市直教育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 况,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 (四)谈话了解结合实际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 核实被反映问题线索情况; (五)其他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 90 第十五条 对反应中层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由纪检 部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谈话提醒程序 1.纪委问题线索处置会议对相关线索议定处置方式为谈话 提醒的,应及时提出实施谈话的初步意见,填写《谈话呈批表》, 并准备《谈话提纲》和《反映问题清单》,呈报纪委书记审批。 2.经批准后,指派专人电话通知被谈话人,告知实施谈话 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纪律要求,并认真做好电话记录。 3.谈话实施中,应做好谈话记录。在谈话结束时将《反映 问题清单》交被谈话人。被谈话人在谈话后 15 个工作日内,就 谈话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4.纪委收到被谈话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应认真进行审核, 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责成被谈话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 明并书面回复意见。 5.纪检部门应根据被谈话人回复的书面说明提出处理意 见,呈报纪委审批,审批后备案。 (二)函询核实程序 1.经纪检部门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对相关线索议定处置 方式为函询核实的,纪检部门应及时提出实施函询的初步意见, 填写《函询核实呈批表》(附件),并准备《函询核实通知书》 (附件),呈报纪委书记审批。 2.审批后,纪检工作人员应向被函询人发送《函询核实通 知书》,该函连同反应问题摘要及书面说明要求等附件,以纪 检委发出寄送被函询人。在寄送中,纪检组可采取当面送达或 者事前电话沟通再由机要交通寄出的方式,确保由被函询人本 91 人接收,避免函询情况外泄。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 15 个工作 日内,就函询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 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3.纪检组收到被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应认真进行审 核,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责成被函询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 出说明并书面回复意见。 4.纪检人员根据被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提出处理意见, 呈报纪委书记审批。审批后,纪检人员应将处理意见送市纪委 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十六条 纪委根据谈话函询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被谈话函询人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的;被 谈话函询人刻意回避问题或作虚假说明的,可提出初核的处理 意见。 (二)(二)经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 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 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 理的,可提出了结的处理意见。 (三)第十七条 对谈话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经审批同 意,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八条 函询完成后,纪检人员要认真审核,对不能认定 被反映问题存在,且无条件开展进一步了解核实的,可提出了 结处理意见,连同谈话函询实施情况,书面报告纪委书记进行 审批办理。 第十九条 经谈话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 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2 第二十条 纪委对领导干部回复谈话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 把关,建立谈话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 谈话诫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诫勉,是指党员干部存在下列 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 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处 置方式。 (一)《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 办法》(中办发[2005]30 号)规定需诫勉谈话情形的; (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三)有违纪行为可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但具有从轻、减 轻处分条件,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谈话诫勉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 序。 第二十三条 诫勉谈话的办理程序: (一)谈话诫勉方案。经纪委确定为谈话诫勉的,纪检工 作人员负责填写《被谈话诫勉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 《谈话诫勉呈批表》(附件),并根据情况提出谈话诫勉方式 的意见,负责起草谈话诫勉方案。谈话诫勉方案应包括,诫勉 谈话对象的自然情况、职务,谈话诫勉的内容、需要指出的问 题和提出的要求,谈话人、记录人、谈话时间、地点以及其他 需要说明的情况,经纪委书记审批,按照谈话诫勉方案组织实 施,并要求被谈话人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 93 (二)谈话诫勉方式。纪委书记直接或委托纪委有关成员 与被反映人谈话; (三)谈话诫勉结果的督促落实。谈话诫勉实施后,纪委 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谈话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 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纪检部门撰写事 实材料,经审批同意,可以对谈话诫勉对象予以批评教育并督 促改正,直至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不党员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 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 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有关党员干部接受廉政约谈、谈话函询和谈话 诫勉时,应当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 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 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 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 员会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94 附件 1: 被谈话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 职级 及职务 身份证号 家庭 成员 情况 联系电话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及职务 子女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及职务 本人 主要 工作 简历 95 附件 2 谈话呈批表 承办单位(盖章): 月 年 日 被谈话人 性 民 单位及职务 族 别 出生年月 谈话时间 是否同步 □是 谈话地点 录音录像 ) 谈话人 主谈: 陪同人: 记录员 安全员 □核查谈话 □调查谈话 □提醒谈话 函询核实 □其他 谈话性质 诫勉谈话 反 映 的 主要问题 纪检室负责 人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党委或纪委 主要负 责 □否(原因: 签名: 日期: 人意见 备注 备注 96 谈话提醒 谈话提醒 附件 3 函询核实通知书 ×××同志: 近期,收到有关你的问题反映,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 关控告申述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 定,经研究,现将反映问题摘抄与你(内容摘要附后),请本 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出书面说明,并于×年×月×日前报送学 院纪委。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纪检室 ×年×月×日 97 注: 1、请根据摘录的问题反映,书面逐条详细如实回答;如需整改 的,应提出明确整改意见。2.回复材料用黑色或黑蓝色墨水书 写,打印件要本人签名。3.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如不能按期回 复,应提前书面或电话说明。4.回复材料写好后,直接或邮寄 至鄂尔多斯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反映×××同志问题摘要 1.×××××××××××××××××××××××××× ××××××。 ××××××××××××××××××××。 2. ×××××××××××××××××××××××××× ××××××。 ××××××××××××××××××××。 3. ×××××××××××××××××××××××××× ××××××。 ××××××××××××××××××××。 98 书面说明的有关要求 1.被反映人要如实作出说明;如今后查明未如实作出说明的, 被反应人要承担相应责任。2.书面说明材料应由被反映人亲笔 书写并签字;因故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书面说明材料及附件, 每页均应有本人签字,有修改处亦应签字。3.被反映人应在收 到函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材料寄出;因特殊情况不 能如期完成的,应及时说明理由。 99 中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总支(支部) 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党〔2020〕14 号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 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党总支(支部)的 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党建工作标准》、《广东省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 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全面考核的原则, 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集中考核相结合,采用综 合评定方法进行考核。 二、考评对象学院各党总支(支部) 三、考评时间 考评工作每年组织 1 次,一般在 12 月份进行。 四、考评内容 以《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党总支(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指 标体系》(附件 1)中所列具体项目进行考评。考评以 100 分 计算。 五、组织领导 学院党委成立党总支(支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党 总支(支部)考核评价工作。 100 组 长∶学院党委书记副组长∶学院分管党建副书记 成员∶党办负责人 组织部负责人 纪委委员 各支部书记 六、考评程序 1.平时检查。学院党委根据各总支(支部)开展"三会一课 "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之 一。 2.集中考评。党建工作考评组现场查阅党建工作相关资料 (工作手册、会议记录本、活动记录本、照片、党费账册、各 类党员名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评 分。 3.意见反馈。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考评办公室向被 考评党总支(支部)反馈考评意见,并按照巩固先进、推动一 般、整顿后进的要求,扎实做好整改提高工作。党总支(支部) 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总结考评工作,找出差距,参照考评组反 馈意见,制定改进措施。 七、考评等次 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4 个等级。考核总 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75 分及以上-90 分以下为良好,60 分 及以上-75 分以下为一般,60 分以下为较差。若发现有关材料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判为"较差"。 八、考评结果应用 1.党总支(支部)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2.次年"七一"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的 名额分配适度参考党总支(支部)考评结果。 3.党总支(支部)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党总支(支部) 101 党员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公开发表错误言论等违纪行为的 实行"一票否决",党总支(支部)当年考评结果为较差。对考 核"一般"、"较差"的党总支(支部),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 其党总支(支部)委员在学校评先评优的资格,并对党总支(支 部)书记、委员进行提醒谈话。 4.年度考评结果排名为"一般"、"较差"等次的的党支部列 为相对后进党支部,限期整顿,限期提升。 5.党总支(支部)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同时作为该党支部 所在部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党建考核结果,作为党总支(支 部)书记及支委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总支(支 部)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结果计算。 九、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组织)负责解释,自发文 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指标体系 2. 党支部考核评价情况表 3. 党支部工作考评结果汇总表 附件 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党总支(支部)规范化建设 102 标准指标体系 考评项 目 班子建 设(10 分) 党员教 育培养 (25 分) 党员发 展(10 分) 党员管 理(30 分) 考评内容 1.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按规定做好换届、 增 补委员工作。 2.党总支(支部)班子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 领导集体功能发挥得好。 3.建立并执行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 1 次支委会, 学习文件,研究工作。 4.坚决执行上级指示决议,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1.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总支(支部)进行书面思 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 1 次考 察。 2.党总支(支部)组织发展对象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 的│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 天(或不少于 24 个学时)。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3.党总支(支部)对预备党员进行系统教育和综合考 察,重点考察预备期的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党性分析 和学习工作情况。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 誓,宣誓仪式庄严、庄重 4.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 于 32 学时。党总支(支部)书记每年参加集中培训 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 56 学时、至少参加 1 次集中 培训。 5.党总支(支部)书记为党员讲党课每年至少 1 次, 认真组织支部党员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党课。 6.运用主题教育网站、学习强国平台等网络新媒体, 确保 外出人员等正常接受教育。 1.严格遵循发展党员标准、纪律和政治审查制度,保 质保量完成年度发展计划。 2.党员发展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1.一般每季度召开至少一次党总支(支部)党员大会。 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 次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党课。 2.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3.严格落实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教育党员自 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年底公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 党员群众监督。 4.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 103 分 值 3 3 2 2 5 4 5 5 3 3 5 5 6 5 4 5 自 评 集 中 考 评 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5.每年召开 1 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认 真组 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及时掌握党员群众思想动 态,帮助解决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做好 思想政治工作,谈话记录完整。 发挥作 2.七一"期间,评选表彰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用 (20) 选树先进典型。逢节假日走访慰问困难党员、困难师 生。 3.组建党员志愿者队伍,结合实际开展政策宣讲、帮 贫扶困、环境保洁等志愿服务活动。 1.健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包括党支部职责、党支 部书│记和委员工作职责、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年度 述职评议制度 2.健全落实教育管理制度。包括党员学习制度、发展 党员工作制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员联系服务群 制度建 众制度 设(5 3.健全落实党内民主制度。包括民主集中制度、民主 分) 议事、决策制度、党组织选举制度、党务公开制度。 5 8 6 6 1 1 1 4.健全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包括"三会一课"制度、 1 谈心谈话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5.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包括党风廉政建设" 1 一岗双责"制度。 条件保 按照"完善功能、一室多用"的原则,建立有设施、有 障(10 标牌、有制度、有党旗党徽、有党员权利义务、有报 10 分) 刊书籍的"六有"党建活动阵地,营造浓厚氛围。 合计 100 104 附件 2: 党总支(支部)考核评价情况表 被考评党总支(支部)∶ 第一季度督查 得分 第三季度督查 得分 季度督查平均 得分(80%) 集中考评得分 (20%) 第二季度督查 得分 第四季度督查 得分 考评总成绩 该支部主要成 绩和存在的主 要问题 考评结果 党委∶(盖章) 年 备注∶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附件 3: 105 月 日 党总支(支部)考评结果汇总表 序号 考评结 果 党总支(支部)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优秀党总支(支部) 优秀党总支(支部) 个,良好党总支(支部) 个,较差党总支(支部) 个, 个。 党委∶(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只“较差”。 106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试行) 惠工程院〔2020〕65 号 一、总则 (一)教代会的性质和地位 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 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 度和形式,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 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 会。 (二)教代会的职权 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 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 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 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 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根据主 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 政领导人选。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 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 (三)学院党委、行政领导和工会在学院教代会建设中的责 任 1.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领导教代会工作。 党委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院的贯彻落实;教 107 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 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 造良好条件。 2.院长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 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 提供经费支持,为学院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工会要认真承担起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教育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参与学院的改革,紧 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要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 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 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一)教代会的筹备 教代会的筹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工会委员会负责 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时,制订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 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组的划分等方案。代表产 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示代表名单。 2.提出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 的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 108 3.拟订大会日程和议程,制定会议的经费预算。 4.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5.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的议 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党委和行政意见后确定。 6.有关部门将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 文件在会前 7 天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 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学院工会。 7.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案。 8.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党委汇报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9.由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10.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学院召开教代会报告表报上级工会。 (二)教代会的代表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教师比例 应占代表总数 60%,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 5 年,可连选 连任。 1.由工会提出选举教职工代表的方案,和党委沟通后,征 求教代会主席团意见,报党委审定。 2.教师代表的比例应为教代会代表总数的 60%。 3.正式代表中高级职称教师应占教师代表半数以上,青年 教师的代表也应占一定比例。 4.工会小组根据所分配的名额,进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 人通过酝酿提出。 5.工会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工会,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 行审查。 6.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 109 选举时到所联系工作的部室(系)参加选举。 (三)教代会的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或教职工群众就学院改革发展、 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 利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学院提案工作小组发出征 集提案的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 表交提案小组。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二 人以上附议。 3.立案的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学院 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4.经审查立案的提案,要填写提案处理表。未立案的提案 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5.提案的处理: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交送主管校长,主管 校长召开有关会议落实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 题制订实施方案。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6.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向提案 人反馈提案的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四)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1.院长做工作报告。 2.财务副院长做财务工作报告,必要时,有关行政部门做 专题报告。 3.部署或通过其他事宜。 (五)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110 1.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 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2.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 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提交临时代表会讨论通过。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 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 (六)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1.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2.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 (1)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某些重大问题需要协商或讨 论决定,可召开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由教代会主席或秘书长主持。 (3)联席会成员:教职工代表组负责人、工会主席、学院 党政主要领导、根据需要邀请的有关人士(列席)。 (4)联席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出现 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 3.专门工作小组 根据我校情况设教学科研组、权益保障组、提案工作组、 文体工作组,生活福利组。设女教工工作委员会。 11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惠工程院〔2020〕64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 化、科学化管理,根据《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 施办法》,结合现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院的改革发展及教 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 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部门 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全院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院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是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教代会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院实际情况,反映 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按规定程序,对提案进行征集 整理、审查立案、转交承办和落实监督的全过程。教代会提案 工作是教代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教代会的质量与水平, 体现教代会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做好提案工作对于调动和发 112 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 作用。 第二章 第四条 工作机构及职责 院工会负责教代会提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征集提案。 2.对提案审查立案,向院长办公会报告提案审查及分办意 见。 3.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4.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征集、审查和落实等情况。 第三章 第五条 提案要求 提案的基本要求 1.教代会代表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 案时应遵循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 2.提案须实事求是,反映大事,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 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工整。 第六条 提案人 提案须由教代会正式代表 3 人以上(含 3 人)提出,其中 1 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提案也可由一个代表组或几个代 表组联名提出。 第七条 提案格式 113 1.提案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须在院工会统一印发或工会网站下载的提案表上书 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3.提案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案由(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案据(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方案(建议和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4.每个提案人须亲笔签名。 第八条 提案时间 1.每年春季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 2.院工会以通知的形式公布提案征集的启动和截止时间。 启动时间原则上至少在教代会召开前 1 个月,截止时间原则上 在教代会开幕前 1 周。 3.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 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 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 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第四章 第九条 提案征集与收集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1.教代会提案组发提案征集通知。 2.教代会提案组对代表进行提案拟订要求与书写格式进行 培训。 3.自行下载或发放提案表。 第十条 提案的收集 114 教代会各代表组负责收集提案表,并仅从形式上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有: 1.是否一事一案; 2.提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3.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4.提案中是否含有“情况分析”与“建议和措施”部分; 5.是否符合其他规范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提案登记备案后提交院工会(教代会提案 组);对不符合规范的退回重写。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与交办 院工会(教代会提案组)对收到的提案给予初 始编号,进行提案内容审查,按以下项目分类: 1.立案提案; 2.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3.不予受理的问题。 第十二条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提案,余者作一般 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1.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 上级有关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2.有关学院各方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3.有关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综合治理方面的意见和建 议; 4.有关学院教育、教学、科技、培训、人事、财务、基建、 后勤服务等方面,职能部门难以答复办理,需要请示的意见和 115 建议; 5.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既不作为提案,亦不作为一 般性意见和建议,不予受理。 1.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政策以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问 题; 2.学院和教代会职权以外的问题; 3.涉及教职工自身或他人的个别具体问题; 4.属于提案人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 5.学院或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的问题。 6.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重大提案由院工会提交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讨 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列为教代会大会议题。 第十五条 院工会对提案进行分类、编号。提案内容相同 的合并,给予一个编号,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六条 院工会向院长办公会报告提案审查及分办意 见。院长办公会研究提案办理意见,指定承办部门、协办部门。 第十七条 未立案的提案由院工会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督办与答复 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认真研究提 案,努力做好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的质量。 1.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 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 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 116 2.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对涉及两个 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共同协商解决。 3.院工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抓紧办 理。 4.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院工会向承办部门 了解提案办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提案的答复 1.院长办公会研究提案之日即为提案立案之时。承办部门 须在提案立案后 3 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对提案落实情况作出: “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 等明确答复,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复文应有承办部门主要 负责人签字和部门印章。 2.复文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承办部门将提案表送交提案 人征求意见。提案人签署意见后,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 签阅并送交院工会存档。 3.院工会综合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教 代会大会做提案落实情况报告。 第七章 第二十条 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的处理 教代会代表及广大教职工,对学院工作有意见 和建议,随时都可以填写《合理化建议表》,作为一般性意见 和建议通过院工会转达。院工会负责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承办(包 括未能立案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日常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也应 117 遵循“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且有比较具体的建 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遵照第六章的精神,认真办理, 及时答复院工会。 第二十三条 院工会负责向提意见人转达承办部门的答复 内容,并听取反馈意见。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附 则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118 附件: 双代会代表提案表 编号: 提案人 提案类别 附议人 议题 提案内容(问 题陈述或分 析) 建议措施 119 提案组审核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月 日 领导意见 承办部门处理 结果 提案人反馈意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见 签名: 年 工会备注 注:1.提案由正式代表一人提出,二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为有效; 120 2.一事一案,字迹清楚端正 3.若表格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 4.提案类别:福利待遇、人事安排、教学研究、学生德育、后勤服务、民主管理、 其他。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试行) 惠工程院党〔2020〕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 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 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 见》(中办发〔2014〕55 号)和《广东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 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组字〔2018〕2 号)等法规文件,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责任制。院长在学院党委领 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 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 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121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 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 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 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 和综合改革方案。 3.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 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4.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以 及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 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5.学院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团队建设与组织设 置、考核评价与激励引导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6.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告及大额资金使用方案,未列 入学院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 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7.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 用方案。 8.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 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 122 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9.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 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市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 重大表彰事项。 11.学院章程、学院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 项。 12.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 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3.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4.学院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党 委的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 排。 4.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 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 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 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 123 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 项。 10.学院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 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 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 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 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 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 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 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124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 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 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必须有行政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 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研究或决策某一 问题时,分管院领导必须出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事先 应留下明确意见。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党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 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 生代表列席,可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院长确定。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行政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学院相关处室、 二级院(系)可以提请议题,但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并明确 签署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处室、二级院(系) 的议题,相关处室、二级院(系)应当事先沟通,向各自分管 院领导请示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 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 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 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 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 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 125 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 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 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 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 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院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 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 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处室、二 级院(系)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 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 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 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 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 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处室、二 级院(系)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 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 126 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 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的文 件,经分管院领导、党委书记审阅后,由院长签发;其他文件 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签发。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 导或相关处室、二级院(系)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 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 政办公室负责传达、督促落实。 纪检监察部门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 及时提出纠正建议,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行政领导 班子成员、相关处室、二级院(系)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 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个人有不同意见允 许保留,也可以向学院党委或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学院党委、 上级组织或学院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 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 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 交议题。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 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 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 失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27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 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 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 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 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 2020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惠州 工程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 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128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育事业统计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17〕2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规范 化、制度化,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 统计质量,发挥统计作用,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教育部《教育统 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省教育厅统计工 作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统计工作是对学院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 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校办产业、教育管理等方面 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与分析研究工作,便于准确 反映学院发展状况,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院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院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统计法》及 《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及 时、准确收集和整理学院管理所需统计资料,反映学院在发展 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 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学院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章 统计工作组织 129 第四条 学院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的体制。学院确定一名副校长分管统计工作。学院办公室是学 院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院综合统计工作职能。 第五条 职能部门、系归口管理本部门、系职责范围内相关 的统计工作,并在学院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 成涉及本部门、系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 第六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系应指定一名副主任分管本部 门、系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 系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统计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的综合统计工作职责 (一)根据统计法规的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统计工 作制度。负责学院与上级部门及其他院校等单位的统计信息交 流; (二)组织协调开展全校性的统计工作。按照上级要求, 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填报有关统计调查表,并负责综合汇总和上 报; (三)负责校内外有关教育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 发挥统计工作功能,为学院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系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 计台帐。 第八条 职能部门、系的统计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部 门、系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根据学院统计工作要求, 130 制定本部门、系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 (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教育部或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 院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三)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本部 门、系的统计台帐和历史资料。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 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 (四)及时、准确填报学院下达的有关统计报表; (五)负责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系的兼职统计人员应根据学院和 本部门、系的有关统计工作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统计资 料的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统计报送等工作。 第四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十条 台账制度。基层单位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各职能部 门、系应建立好本部门、系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台账,确保统计 数据准确和及时报出。 第十一条 归口制度。严格执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实 验室管理、招生、就业、人事、外事、设备(包括捐赠设备)、 图书资料、学生科技活动、财务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归口报告制 度。 第十二条 审核制度。各职能部门、系归口报送学院的高等 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系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并加盖本部门、系公章,交由学院办公室综合汇总、审核后上 报。各职能部门、系对口外报专项数据,应同时报学院办公室 原件备案。 131 第十三条 归档制度。各职能部门、系应根据工作需要将统 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 保密规定。 第五章 统计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系的统计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 实施统计调查。督促和指导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 定,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 不得伪造、篡改; (二)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 类标准等规定填报各类报表; (三)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各类报表资料。对涉密统计资 料,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保持兼职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如因工作变动,应 及时调整补充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统计人员变更时,须履行 移交手续,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五条 兼职统计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兼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 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兼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 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 132 附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统计法规 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33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惠工程院〔2020〕29 号 为切实加强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 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基建和修缮工程、货物采购和服务采 购等项目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明确权责,加强内部控制监督 管理,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前瞻性,推动项目实 施依法有序、注重质量,确保学校各项资金使用高效,促进学 校廉政建设。经学校研究,现进一步完善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项 目建设的有关管理规定,按项目入库、立项、采购、建设、验 收等流程成立责任小组 ,明确各自分工,压实责任。具体如下: 一、 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令第 87 号》、粤财采购「2020」2 号文等精神,按照“谁 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为压紧压实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 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实际建设工作流程,成 立“项目立项与建设小组”、“项目采购小组”、“项目验收 小组”、“项目监督审计小组”等四个小组,规范具体工作流 程,明确各自职责,使其在学校党政班子的统一领导下,高效 安全完成项目建设方案的制定、项目立项申报、项目实施论证 以及项目的采购招标、验收、绩效评价和项目审计等相关工作。 二、分工与职责 (一)项目立项与建设小组 组 长:项目主管校领导 134 成 员:项目建设单位(学校主持货物、工程、服务等各 类项目立项申报、采购、实施的各二级单位),项目归口管理 部门 工作职责: 1、按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要求提前申报项目、提前评审论证、提前申报入库备选、提前 明确总体规划。未列入学校项目库的项目(临时下达的专项资 金或上级要求以及学校党委决定要的应急建设项目除外,)学 校原则上不予审批建设。 2、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 项目立项申请:(1)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提交项目立项报告书 及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1、附件 2);(2)基本建设项目是学 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内容,学校校园总体规划、中 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项目申报须经学院党 委会审议决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标准、工程概预 算、资金来源和年度投资计划须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工 程类项目立项申报由基建管理部门(后勤处)根据学校发展规 划报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完成立项 申报手续。 3、组织市场调研时,应合理确定项目技术参数、服务需求、 服务优缺点及利弊对比分析报告、资格要求、服务期限、采购 预算、付款方式和售后服务等内容,参与调研论证人员签名确 认。 4、所有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根据项目要求和特点向归 口管理部门申报和汇总审核:(1)教学单位的货物类、服务类 135 项目归口教务处(涉及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仪器设施设备的,归 口实验室管理中心);(2)学校家具类、工程类项目归口基建 管理部门(后勤处);(3)学校后勤保障类服务项目归口后勤 处;(4)学校通用信息化办公设备、非教学单位专用信息设备 归口信息中心;(5)学校非教学单位、非后勤保障类服务类项 目归口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 5、负责对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立项材料要定期入库, 以上报时间、质量及学校发展建设需求优先推荐项目上报,按 相关程序审批列入项目库。 6、负责对列入学校项目库的项目,向项目库管理部门(财 务处)提出建设申请,经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审议决定后 实施。 7、负责对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已批准建设的项目,拟 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采购申请立项、提供项目参数需求、跟 踪项目实施进程、组织项目验收及归档材料的报送等工作的实 施。 8、参与采购文件的会审,要求对口专业教师占比 50%以上, 重点确认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服务需求等内容。项目采购文件 和采购合同,须约定履约验收相关事项,需邀请第三方机构验 收的项目还必须明确验收费用的支出渠道。 9、项目预算经学校申报并获上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项 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项目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 上应严格遵守。 10、根据中标通知书负责项目采购合同的拟定、审签、履 行及管理,具体按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136 实施。 11、项目建设需分期按要求向院长办公会报告项目执行进 度及项目预算使用情况。 12、负责资金支付手续的申请办理,负责按合同约定及相 关管理办法及时到财务处办理财务各有关事项。(具体按附件 5 实施)。 13、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专 账管理、专款专用。 14、项目分建设任务后,按要求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绩效 评价。(评价表格式按市财政下发统一的绩效评价表) 15、接受上级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领导小组组织的 评估、审计、验收检查和考核。 (二)项目采购小组 组 长:财务主管校领导 成 员:财务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1、工作要求: (1)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按照学院党政议事规则,决 策学校重大采购项目。 (2)学校采购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分离的要求,实 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遵循“程序合法、权利制衡、 终身留痕”的原则。 (3)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预算管理规 定,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编制下 年度采购预算。 (4)根据广东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与 137 学校的实际情况分三种类型进行采购:一是采购广东省财政厅 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限额标准(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广东省省 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每年度均有具体规定) 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 定;二是采购非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下的,价格在 3 万元以 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财务处) 组织,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含招标、议标、谈判、询价等) 进行采购;三是采购价格在 3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 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2、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学校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研究有关采购项 目招标工作重大事项和采购项目重大变更等问题,并提交院长 办公会审议。 (2)接受上级财政、审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监察、 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项目采购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学校采 购工作组织和实施。职责如下:一是起草学校采购规章制度及 实施办法;二是组建和管理学校“评审专家库”;三是遴选和 管理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四是组织学校集中采购工作,主要包 括制订采购计划,拟定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申报政 府采购计划,协同建设部门、使用部门、专业人员编制采购文 件,监督代理机构评审活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备案政府 采购合同等;五是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六 是指导和监督学校部门采购工作;七是整理、归档学校采购资 料,形成“一项目一台账”。 138 (三)项目验收小组 组 长:400 万以内(不含 400 万)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人担任验收组长,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验收副组长; 400 万(含 400 万及以上)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副校长任验收 组长,建设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验收副组长。 成 员:(1)熟悉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技术需要的项 目建设责任人、使用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 5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2)中标金额 200 万元及以上项目,须由 验收组长邀请参加项目评审的技术专家、项目建设责任人及使 用部门人员参加验收。(3)中标金额为 1000 万元以上的政府 采购项目,由验收组长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项目建 设责任人和使用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工作。(4)大型、复 杂或国家有强制要求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 目,邀请相关专家或部门参加验收。(5)依照项目性质和学校 各部门职责派出参与验收人员,包括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 财务处、审计部门(纪检监察室)。 1、工作要求: 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验收依据采购合同根据相关 政策法规开展履约验收,其中: (1)货物类项目验收由履约验收和资产登记验收两部分组成,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类项目验收管理的职 能部门(其中,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基本建设和行政管理 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材料及低值易耗品验收,按 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一,项目的履约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 完成。对于批量采购的标准定制货物,如通用办公桌椅、文件 139 柜、办公电脑等,可以采用抽检方式进行履约验收。项目建设 单位按规定完成项目的履约验收并填写新增资产项目验收报告 书(详见附件 3)后,向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提交资产登记 验收申请单(详见附件 4)并附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报告书,单 价 10 万元及以上设备须在验收报告书后附设备实物照片,附设 备运行状况说明,并由责任人签名确认。第二,项目的资产登 记验收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完成。资产管理部门(财务 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交的资产登记验收申请,审核通过项目 建设单位履约验收报告后,由验收小组依据采购合同从型号、 数量、存放地点、资产责任人等方面进行资产登记验收,编制 资产编码,建立资产台账,并及时录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和财 政资产管理系统,发放资产条码。第三,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 目资产条码贴附并经财务处检查后,填写新增资产项目支付请 款单(详见附件 5),依据合同约定办理项目支付手续,并由使 用单位指定资产管理责任人。 (2)服务类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采购文件、采购 合同、服务内容、中标方服务实施质量等,根据项目特点对服 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 果开展履约验收,填写服务类项目验收报告书(详见附件 6)。 对延续性日常服务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结合日常考核,按照采 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 和结算办法,严格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定期进行日常考核, 将日常考核的结果作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3)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 和内容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后勤处)进行验收。经学校基建 140 管理部门(后勤处)报请学校同意立项的工程类项目,项目建 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报请学校基建 管理部门(后勤处)组织设计、施工、审计、监理和地方政府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经竣工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学校要及时完成竣工项目的资产 交付、转固和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工作。 2、主要职责: (1)履约验收组组长统筹整个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并对验收小组人员进行分工,对验收工作进行安排,负责在验 收报告上签署意见。直接参与采购项目方案制定、评标、定标 的人员不得作为负责人。 (2)负责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对照采购文件、 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提供书面验 收报告。 (3)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负责拟定具体详细的采购 项目验收工作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方式、验收流程、 验收指标及标准等内容。 (4)按照采购合同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 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擅自改变验收标准, 降低验收等级,特殊情况变更须提供厂家升级证明和学校审批 文件。 (5)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并在验收报告中准确、详细记载 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及供应 商代表签字确认。 (6)验收结束后,填写报告并出具验收意见,明确验收是 141 否合格等,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7)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做出文字说明,提出 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8)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 (四)项目监督审计小组 组 长:纪检监察室 成 员:纪检监察室成员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职责: 1、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执行招标管 理情况,以及项目建设的阶段性和总体成果等进行监督管理。 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实 施有效监督管理,其中,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部 门自行组织实施。 2、全程参与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参与对项目建设 的成效进行验收。 3、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质疑、投诉和举报,及时纠正和查 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4、对重大建设项目或受投诉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工作,必要 时请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 三、附则 1、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2020 年 4 月 27 日)审议通过后生 效。 2、学院其他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原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142 附件: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新增资产项目立项报告 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服务类项目立项报告 3.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新增资产项目验收报告书 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资产登记验收申请表 5.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新增资产项目支付请款单 6.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服务类项目验收报告书 143 项目详细参数 是否项目 序号 品名 预估单价 资产编码 数量 核心设备 规格型号参数 (元) 144 项目预算测算依据 序号 品名 是否项目核心 预估单价 设备 (元) 项目总预算测算(元) 备注:所有货物询价回函复印件须附后。 145 市场调研情况 (至少 3 家以上供应商回函报价) 供应商 备注 单价报价 取单价报价 (元) 平均值(元) 项目验收标准 验收方式 序号 品名 数量 预估单价 验收标准(功能要求) 简易程序验收 (功能简单且 属于标准定制 的货物) 项目核心设备 验收 以条目化形式明确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标准,须明确项目中是否存在国 家强制验收标准。大型、复杂或国家有强制要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 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在项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必须约定履约 项目整体验收 验收相关事项,需邀请第三方机构验收的项目还必须明确验收费用的支出渠 道。 146 项目可行性论证 项目论证时间 项目论证地点 姓名 专业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组长 项目论证小组成员 组员 论证专家须相关专业的副高以上技术职称。20 万元(含)以上的项 目须有 2 名校外专家,潜在供应商代表不得作为项目论证小组成员。 项目主汇报人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实现主要功能和目标、项目主要技术参数、 项目受众专业及受众面 项目主要汇报内容 论证结论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年 147 月 日 学校意见 归口管理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 导意见 备注: 职能部门的通用设备仅需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148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服务类项目立项 论证报告书 项 目 名 称: 项目建设单位: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二○ 年 149 月 日 立项说明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 立项依据 项目拟实施可 行性(教学资 源建设) 明确项目实施网络平台等配套的可行性 教务处签章 年 月 日 实验室管理中心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实现 主要功能和目 标(以条目形 式明确) 满足项目需要 的所有技术、 服务、安全等 要求(以条目 形式明确) 部门审批意见中必须说明本项目申报是否面向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并经本级 项目申报单位 教代会或执委会同意。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150 项目详细参数 序号 服务功能 服务标准要求 服务参数要求 151 项目预算测算说明 序号 服务功能 服务期限 市场调研情况 (至少 3 家以上供应商回函报价) 供应商 项目总预算(元) 备注:所有货物询价回函复印件须附后。 152 取单价报价平 单价报价(元) 均值(元) 备注 项目验收标准 序号 服务功能 验收时间节点 验收标准(功能要求) 需明确项目整体验收时间节点及总体验收标准。大型、复杂或国家有 强制要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在项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必须约定履约验收相关事项,需邀请第 三方机构验收的项目还必须明确验收费用的支出渠道。 项目整体 验收 153 项目可行性论证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论证时间 项目论证地点 姓名 专业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组长 项目论证小组成员 组员 论证专家须相关专业的副高以上技术职称。20 万元(含)以上的 项目须有 2 名校外专家,潜在供应商代表不得作为项目论证小组 成员。 项目主汇报人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实现主要功能和目标、项目主要技术参 数、项目受众专业及受众面 项目主要汇报内容 论证结论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年 154 月 日 学校意见 归口管 理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管校 领导意 见 155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新增资产项目 验收报告书 项 目 名 称 :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合 同 编 号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二○ 年 156 月 日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预算(元) 中标价格(元) 中标方全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履约保证金 (元) 履约保证金缴款凭 证号 中标方详细信息 采购合同 复印件 是否附后 采购合同 编号 项目实施 场地 项目建设 责任人 157 项目采购明细 序号 资产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参数 158 单价(元) 资产存放地 资产责任 点 人 备注 项目履约验收报告 姓名 专业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组长 副组长 项目履约验收小组成 员 组员 验收小组成员须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责任人、使用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 人员组成 5 人及以上单数的。中标金额 200 万元及以上项目,须由项目建设单位 邀请参加项目评审的技术专家、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责任人及使用部门人员参加。 项目验收方案 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 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验收方案应根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条目性细化验收清单、验收标准、采购合同约 定的权利义务等,大型教学设备或软件系统验收,验收方案中明确进行加电测试 等技术性检测措施。项目验收方案文本作为本验收报告附件附后。 项目验收时间 项目验收地点 明确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的相关条款,是否达到验收标准。 履约验收结论 组长(签字): 副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验收方案可以附件形式附在验收报告后。 159 供应商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履约验收记录 验收方式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 简易程序验 收(功能简单 且属于标准 定制的货物 如文件柜、桌 椅、办公电 脑、打印机 等) 验收记录 验收标准(功能要求) 数量 功能 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等 是否与采购单位政采需求表、中标的投标文 件以及采购合同的货物参数相符; 2.供应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 货;履约保证金是否及时缴纳至学校账户; 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包装是否完好、有无质 量证明文件,并在收货现场首次开箱、拆封 检查; 4.货物安装调试是否完毕、能否正常运行; 5.货物需提供原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加盖原厂商公章; 6.桌椅类货物要经防潮、防虫、防腐处理, 强度高、刚性好、不变形,环保要求达到国 家标准。 项目核心设 备验收 大型教学设备或软件系统进行加电测试等技术性检 测措施后的结论 验收小组成 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验收记录需用文字描述验收结论,不允许简单以“√”来表示结果。2.以条目化形式根据项目招标 文件、采购合同明确项目验收标准,须明确项目中是否存在国家强制验收标准,对应验收标准逐条验收。 160 项目合同约定服务条款履约情况 序号 合同条款内容 实施情况 验收意见 验收小 组成员 签字 备注:1.按照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中包含的服务条款(如培训、安装服务等), 项目建设单位需根据服务的实施情况对应验收标准逐条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2.验 收意见需用文字描述验收结论,不允许简单以“√”来表示结果。 161 资产登记验收记录 姓名 组长 资产登记 验收小组 成员 副组长 职称 部门 联系方式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 项目建设单位 审计部门(纪检监察室) 财务处 组员 使用部门 验收小组成员须为由项目建设责任人、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财务处、审计 部门(纪检监察室)人员组成 3 人及以上单数的。 依据采购需求及合同,该项目的资产设备型号、数量符合合同约定,资产存放地 点、资产责任人、资产编码等详见附表,采购发票复印件已附后,已完成资产登 记验收。 资产登记 验收结论 组长(签字): 副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年 月 日 单价 10 万元及以上设备说明书需移交学校档案室,须明确移交名目、数量。 存档记录 移交人: 接收人(加盖档案室公章): 时间: 注:单价 10 万元及以上设备实物照片须作为本验收报告附件附后。 162 年 月 日 附件 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资产登记验收申请单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 (项目建设单位)的 于 年 行。我单位于 项目(项目名称)已 月 日建设完毕,并按合同约定试运 年 月 日按照采购合同的约 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 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该项目涉及资产财务记账项目,现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 组织资产登记验收。 项目建设责任人签字: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163 月 日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新增资产项目支付请款单 (20 年)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内容摘要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单位:元) 履约保证金(单位: ¥ 元) 履约保证金缴纳财务凭证号 ¥ 项目进度 资产条码发放确认 资产条码贴附确认 累计已付款(单位: ¥ 元) 本次申请付款金额 ¥ (单位:元) 项目建设单位 经办人签字 资产台账登记确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章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财务处负责人签章 分管财务副院长审签 院长审签(支付金额 50 万元及以上) 16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服务类项目验收报告书 项 目 名 称 :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合 同 编 号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二○ 年 165 月 日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预算(元) 中标价格(元) 中标方全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履约保证金 (元) 履约保证金缴 款凭证号 中标方详细信息 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复印 件 是否附后 编号 项目责任人 166 项目履约验收报告 姓名 专业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组长 副组长 项目履约验收小组成员 组员 验收小组成员须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责任人、使用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 人员组成 5 人及以上单数的。 项目验收方案 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 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验收方案应全根据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条目性细化验收标准、验收时点、采购合 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等,项目验收方案文本作为本验收报告附件附后。 项目验收时间 项目验收地点 明确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的相关条款,是否达到验收标准。 履约验收结论 组长(签字): 副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意见 项目单位意见 167 供应商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责任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履约验收记录 序号 服务项目及功能 验收标准(服务要求) 验收时间 验收结论 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验收结论需用文字描述验收结论,不允许简单以“√”来表示结果。 2.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明确项目整体验收标准 168 项目合同约定服务条款履约情况 序号 合同条款内容 实施情况 验收意见 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备注:1.按照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中包含的服务条款(如培训、安装服务等), 项目建设单位需根据服务的实施情况对应验收标准逐条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 2.验收意见需用文字描述验收结论,不允许简单以“√”来表示结果。 169 学校登记记录 归口管理 部门登记 记录 登记人(加盖归口管理部门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教务处负责学校各教学单位服务类项目验收材料登记(其中, 涉及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仪器设施设备的,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 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类服务项目验收材料登记。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学校非教学单位、非后勤保障类服 务类项目验收材料登记。 170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20〕44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经济风险,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名义 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授权管理、业务归 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类别、合同授权 与审核、合同签订与履行、合同监督与合同档案管理、合同纠 纷的处理、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第五条 合同类别、授权与审核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 一般合同(人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除外)。 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171 合作办学合同; 涉及学校形象、名誉等无形资产的合同; 涉外合同; 融资(贷款)合同; 标的在 3 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 其他学校认为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重大合同之外的合同,视为一般合同。 第六条 院长办公室是统筹全校合同归口管理与协调监督 部门。项目负责部门是合同的履行部门,承担合同文本的起草、 拟定、送审及合同履行管理等工作。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根据学 校相关管理制度、部门职责以及学校年度预算归口确定,负责 组织和指导项目负责部门开展项目的管理、论证等合同的前期 准备工作。根据业务归口管理原则,当项目由业务归口职能部 门直接承办时,合同的项目负责部门即业务归口职能部门。 第七条 学校所有对外合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附件中规定 的合同审签程序审签,审签通过后方能签订。 第八条 项目负责部门、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财务处、法 律顾问、院长办公室、项目负责部门分管院领导、院长作为合 同审签的重要部门或人员,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提请合同审签,确保经费已经 纳入学校财务预算或已经落实经费来源;确保合同的可行性, 及合同内容与需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一致;确保合同条 172 款完备、明确,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学校利益。 合同内容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的,须提请相关部门审签。 (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管理、 论证;项目预算、项目内容的审核;合同履行的督促、检查及 参与验收等工作。审核合同的可行性,合同内容是否与需求、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一致,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明确,是否 损害学校利益等。 (三)财务处。主要审核项目经费来源;经费是否纳入学 校财务预算等;相关条款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的经济 可行性、结算方式是否可行、是否损害学校利益、按照合同约 定办理收支事项是否可行;监督合同中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经 费收付情况等。 (四)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 性进行全面审查,审核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合同履约和违约责任、解决争议 的方法是否恰当;对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出 具法律意见书。 (五)院长办公室。主要审核项目合同送审资料是否完整, 是否履行报批程序、招标程序、政府采购程序等规定;合同条 款是否完备、明晰,是否损害学校利益等。 (六)项目负责部门分管院领导。对项目负责部门所提出 的项目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核把关,对合同项目论证等情况 审核把关。 173 (七)院长。对经有关部门审签后的合同进行审定,并签 署意见。 第九条 项目负责部门应提供合同审签必须的材料,不能 提供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 合同审签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合同项目资金审批材料。属于重大合同项目,需同 时提供院长办公会议纪要。 (二)研究论证相关资料(需论证的项目)。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资料。 (四)经项目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合同审签文 本并加盖项目负责部门骑缝章。 (五)其他相关材料。 如遇特殊情况急需对合同进行审签时,可采取各合同审签 部门集体审签的方式。 第十条 项目负责部门应根据合同审签的反馈意见对合同 文本进行修改,形成最终合同文本经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签 字后到院长办公室盖章。同时将合同审签文本底稿送院长办公 室存档。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院长,院长依法代表学校行 使签约权。学校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应由院长签订或书面授权委 托他人签订,受委托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签订合同。 174 第十二条 合同到期后,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或没有续签合 同,不得继续执行。计划续签的合同应在合同到期之前按本办 法合同审签程序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由院长或院长授权 委托人签字。 如遇不可抗力或进行抢修、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签 订合同的,可适当简化程序,由院长直接签订或授权委托相关 人员签订,事后由项目负责部门按审签流程补办审签手续。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市和学校规定需要进行政府集中采 购、招标采购等的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时,由项目负责部门按 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后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有示范文本(包括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的标 准合同文本或学校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拟签订合同的基本条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不得违反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也不得违反学校的相关规 定。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当由项目负责 部门就合同事项涉及的内容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形成意见后报 院长审批,由院长授权委托项目负责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进行谈判。合同谈判如需学校法律顾问协助,由项目负责部 175 门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请院长批准后,由院长书面授权 学校法律顾问协助谈判。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部门对所签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 合理性负责,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起草或初次审核合同草案及补充合同草案,组 织相关人员与合同他方进行合同谈判;初次审核合同草案的内 容应当包括:他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 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付款期限及方式、合同期 限、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履约地点和方式、验收方式、合 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负责办理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合同应当履行的 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等; (三)项目负责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合同所 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 职责: (一)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 条件、金额进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 力,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项目负责部门应当立即将相关问 题向业务归口职能部门通报,书面向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汇报。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由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并负责按本办法 附件规定的合同审核程序送审。项目负责部门在订立、变更、 解除或签订补充合同时,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用章,并确保变 176 更、解除或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用章一致。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 未涉及合同价款更改、合同内容未实质性更改且变更的内容不 低于原合同的情况,可由项目负责部门报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初 审,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院长办公室备案; (三)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 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四)学校接到合同他方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正式文本 后,项目负责部门应尽快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不宜超过 10 个工 作日(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逾期答复造成 学校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六)负责牵头处理合同纠纷; (七)应当每季度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每年 6 月初、12 月初,应向院长办公室、财务处送交合同履行情况汇 总表。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合同的归档管理,包括 合同的形式审核、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形成的过程资料保存。 合同签订完成后,项目负责部门除自己留存一份合同文本 外,还须及时将合同文本送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财务处、院长 办公室保存,同时将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资料原件交院长办 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外合同必须以“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名义签订,合同签章须使用“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印章”或“惠 177 州工程职业学院合同专用章”,未经院长书面授权委托,任何 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都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或带有合同、协议性质的书面文件。学校的其他印章和各部门 的印章均不能用于签订对外合同,凡是违反本规定对外签订合 同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合同专用章由院长办公室设专人保管、规范使用,保管和 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加强合同的用章管理,严禁用其它章代替合同 专用章; (二)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合同专用章,禁止超出授权 范围或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拟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本办法合同审签程序并履行 登记手续,方可在合同上盖章,审批、审签等资料留档备查; (四)合同专用章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慎遗失,责任部 门必须在确认丢失后 24 小时内向院长书面报告,并负责办理印 章挂失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监督与合同档案管理 学校对外合同一经签订,由项目负责部门负 责跟踪已签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合同他方履行合同义务,确 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部门有责任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 中出现的问题,在合同他方出现违约情形可能给学校造成损失 178 或带来其它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学校出具书面报告, 并采取必要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财务 处等部门组成的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临时机构),定期对 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院长办公室每年 12 月初应向院 长提交学校全年合同签署和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合同秘密, 妥善保管已经签订的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包括与合同有 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资料),所有合同及相关资料应符 合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并及时按规定归档。资信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等相关文件(如有)应与合 同一并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逐步实现合同信息化管理,制定合 同信息化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合同档案的保存期限依据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执行。合同档案保管期满后,由档案保管部门编制拟销毁合同 档案目录并作出书面鉴定报告,报经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及院长批准后方可销毁。鉴定报告由院长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因合同履行出现合同纠纷学校收到诉讼、仲 裁或其它法律文书,由院长办公室、项目负责部门立即向分管 院领导和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是否委派工作人员或学校法律 顾问代表学校处理相关法律纠纷。如需出庭应诉,学校任何单 179 位应当立即根据学校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信息和其它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部门、业务归口职能 部门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或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应当立即通报 院长办公室,并立即向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汇报。 第三十一条 对于合同纠纷,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 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合同审签程序订 立书面协议,并依其执行。协商不成的,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项目负责部门、业务 归口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并应主 动、及时地向学校提供全面、完整的资料,不得故意隐瞒或遗 漏。 第三十三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一)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相关部 门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二)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 产将使学校权利难以实现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建议学校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 (三)相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并建议学校在诉讼时效内及时 主张权利(如起诉、申请仲裁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以防 诉讼时效终止; (四)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合同纠纷的情况记录备查。 180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 项目负责部门、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个人在 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其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若责任人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学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其它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及相应法律责任。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审签程序订立、变更、履 行或解除合同的; (三)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的; (四)将合同章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擅自销毁、涂改或变更合同内容的; (七)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文本及相关重要法律文件丢 失的; (八)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的; (九)利用合同进行涉嫌犯罪活动的; (十)越权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应当或可以 追究合同他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权利的; (十一)在合同订立和履行当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 与合同他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 的; 181 (十二)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保密信息的; (十三)在合同签订、履行和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隐瞒 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院长汇报,存在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 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以及拒绝配合或消极配合承办人的; (十四)学校尚未与合同他方签订书面合同、原签订的合 同到期后学校不同意或没有续签合同,责任人却擅自代表学校 实际享受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或允许合同他方享受相关权 利和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 (十五)存在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合同审签表 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3.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合同履行情况汇总表 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合同示范文本 182 附件 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合同审签表 项目负责部门: 日 拟文时间: 合同名称 年 月 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 合同类别 拟签约单位 合同总金额(元) 合同履行起止时 间 资金来源 年 月 日 2 双方签章合同生效之日 3 其他 1 至 至 ①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 ☐ 其他专项 ☐ ②校内预算内 ☐ ③校内预算外 ☐ 年 月 日 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成止 ☐ ☐ ☐ 项目负责部门 意见 经办人: 年 负责人签名: 月 日 年 月 日 业务归口职能 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负责人签名: 月 日 年 月 日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183 年 月 日 学校法律顾问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院长办公室意见 项目负责部门 分管院领导意见 院长意见 填表说明: 1. 所有对外拟签合同(不含人事、 劳动合同)必须填写此表所有栏目方能完成 整个审签程序。 2. 此表由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涉及合同内容部分的填写及负责将此表依次送审各 级负责人审签,审签完成后将此表及相关材料交给院长办公室合同专项管理人保存。 3. 此表必须正反面打印,并由院长办公室按学校档案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保存 原件备查。 4. 此表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2: 184 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兹有我校 同志,任 一职。因与 现委托其作为授权代表人,代表我校与 件。拟签订的合同为《 洽谈 一事, 签订合同及签署相关文 》,合同编号为: 。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此次拟签订的合同签订之日 止。被授权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声明。 委 托 单 位 : (签名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被 委 托 人 : (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备注:1. 具体授权事宜由项目负责部门负责; 2. 已完成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交至院长办公室备案。 185 年 月 日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合同履行情况汇总表 项目负责部门(盖章): 日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履约情况(未履 学校存档 累计付 行 / 正 在 履 行 / 履行问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到期时间 合同金额 累计付款 备注 编号 其中,预付款、进度款支付金额 款比例 履行期满/仲裁 题情况 或诉讼阶段) 及日期 举例: (2020)惠 工程院合 同第 0001 号 XX 万元 1、预付款:XX 万元(XX 年 X 月 X 日) 2、进度款:第一笔 XX 万元(XX XX 万元 年 X 月 X 日);第二笔 XX 万元(XX 年 X 月 X 日);第三笔 XX 万元(XX 年 X 月 X 日)...... 填写说明: 1. 此表由项目负责部门填写,于每年 6 月初、12 月初送交院长办公室、财务处。 2. 学校存档编号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编制。 3. 此表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186 XX% 校企合作协议书 (注:此文本仅供参考,协议签订双方可根据具体要求自行修订相关内容。)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年 月 187 日 校企合作协议书 甲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校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充分发挥校企双方的优势,发挥职业教育为社会、行 业、企业服务的功能,调动企业参与职业学校办学的积极性, 为学生学习、实习、实训、就业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为区域 经济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在平等自愿和 充分沟通了解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原则 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 原则,校企双方建立紧密的长期合作关系。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人才培养实训基地 1、在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在生产经营场所为乙方悬挂 “ ”实习实训基地牌匾,乙方在学院为甲方悬挂 188 “ ”校企合作基地牌匾。双方均同意在对外发 布信息中使用共建基地的名称,并开展管理、实习、培训、 科研合作。 2、甲方作为乙方的校企合作单位和实训基地,应在同等 条件下应优先接纳乙方实习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同时,甲 方根据考核标准对录用的优秀合格毕业生进行考核,结合学 校就业政策和学生个人意愿,向全国各地区输送人才。 3、乙方作为甲方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利用智能化教学 基地的软、硬件教学资源,为甲方优先输送应用型、高素质 人才,优化企业的人力资源、建立长期的人力资源供需协作 关系。 4、甲方向乙方提供本企业职业岗位特征描述,以及各 职业岗位要求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并与乙方共同相应制订相 关专业或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审订合作的培训计划,为员工 培养计划提供依据。双方共同制定以学校教学为主、企业技 能实训辅助的人才培养方案。 (二)订单培养、合作办学 1、双方共同合作,根据甲方需要和学生自愿的原则, 乙方设置定向合作专业,并组织一定数量的学生为甲方定向 培养,输送人才。同时,乙方应根据甲方企业发展状况、生 产经营规模以及投资领域变化等情况,适时、主动与甲方共 同商讨调整定向培养专业或方向、规模和合作方式。 2、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课程需求和岗位职业标准,以 保证乙方定向合作专业培养人才的质量、素质等满足甲方实 189 训需求。乙方聘请甲方的各类相关技术岗位骨干承担合作专 业的部分教学实训任务,积极为合作专业的学生下企业实践 创造条件,以使合作培养的学生尽快适应企业的需求。 3、甲方以“招工就业”、“工学交替”形式吸纳劳动 力资源,并与乙方采取“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灵活合作 模式共同培养学生。实现“招工”与“求学”联动,甲乙双 方共同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 4、甲方以产学合作、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的现代人才 培养模式,依照以学校为主适合企业用人的人才规格要求针 对合作项目科学设置课程,组织教学,保证乙方人才培养质 量。 5、甲乙双方在开展合作教学过程中,因乙方需要,甲 方对合作专业或方向的学生进行专门化的教育教学、实习实 训等,需由双方共同提供教学、实验、实训器械、设备、服 装等硬件设施,相关耗材、工具等由甲方提供。甲方可根据 乙方情况、教学要求和市场需求向乙方投入必要的智能化设 备(系统)供教学使用,乙方取得设备的使用权。 (三)跟岗、顶岗实习 1、根据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训方案,乙方每年根据培 养进程选派一定数量的符合顶岗实习要求的学生到甲方进 行顶岗实习,具体人数根据甲方岗位需求、乙方学生情况等 因素由双方协商决定。 2、甲方作为乙方学生的顶岗实习单位,同时也是 乙方的校外实训基地,应优先满足乙方学生在专业实习、毕 业实习等方面的需求。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共同 190 发展的原则,建立紧密,长效的合作机制。 3、甲、乙双方应从符合教学规律,切合企业实际,适 应企业生产周期的角度,制订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切实可行 的人才培训方案,以保证合作的顺利完成。乙方应加强对学 生的思想教育,指导教师或班主任老师必须定期到实习环境 协助甲方做好学生的各项工作。甲方应为学生制订切实可行 的实习计划,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 4.顶岗实习结束并经甲方考察合格后,甲方在转正后 的毕业生中筛选出 %竞选入校企合作方正式培养,经过 3-6 个月技能和素质培训并经甲方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转为 甲方正式技工或技术员。 (四)教学、科研及产学合作 1、甲方不定期选派中高级技术人员担任教师,参与乙 方人才培养过程,参与乙方科技开发、教学改革、教材编写 等工作,成果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2、乙方选派优秀教师和业务骨干参与甲方科研项目开 发,进行技术援助、学术研讨、成果推广等,成果产权归双 方共同所有。 (五)合作交流 1.乙方每年不定期组织 2-3 次学习锻炼,培养专业师 资队伍。学习期间甲方提供相关培训人员的食宿费用,甲方 免费提供给培训实习场地、设备、资料。 2.甲方及其下属相关企业,每年不定期派遣中高层管 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到乙方讲座交流。交流期间甲乙双方根据 实际情况商议提供相关食宿条件。 191 3.双方派出人员到对方单位学习,培训人员应按对方 的工作和教学的要求,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各种管理规章, 确保各方的正常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正常。学习期满,并 经考核合格后,由接受单位发放相关聘书。 第三条 订单式培养方式 1、培训将按每班 括实习期【 人开班为标准;学制【 】年(包 】个月)。 2、培训奖学金标准:乙方每学年在每个培训班中按 比例选出优秀学员,并以 % 元/人的标准颁发奖学金, 该笔奖学金由(甲方/乙方)负责支付; 3、培训实习期间甲方以每月 元/人的标准向乙方 带队辅导老师发放生活补助。 4、甲方为参加培训的学生提供学生企业文化衫每人 1 件; 5、由甲方提供合作校企方的企业文化培养与培训基础 技术教材,经双方审核后融入学习与实训中,建立一体化课 程体系与教学模式。 第四条 实习安排及相关约定 1、跟岗或顶岗实习期间,甲方将安排学生到生产一线 或与专业相关岗位实习,并按照学生人数合理配置指导老 师;实习生在指导老师或专业指导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 际辅助工作,并参加部门安排的培训活动。 2、跟岗或顶岗实习期间,实习生工资福利待遇基本等 同于甲方公司同岗位新聘员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 平。 192 3、乙方学生未取得教育局或人社部门颁发的毕业证书 时,在实习期间甲方为乙方实习学生购买商业保险,毕业转 正之后缴纳社保、公积金 。 4、实习期间伙食由甲方负责,住宿由甲方统一安排。 5、实习期间以每 的标准,甲方按 名实习学生配备一个带队辅导老师 元/月的标准向乙方带队辅导老师发 放生活补助,甲方及乙方带队辅导老师负责实习生在职期间 的管理。 6、跟岗与顶岗实习期间,甲方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 险。 7、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实习生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 双方共同做好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如实习学生出现工伤 事故,甲方要按工伤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及时通知乙 方,乙方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工作。 8、在实习过程中,如因实习生个人原因要求离职, 应按规定提前做出书面申请,经乙方驻厂老师与甲方同意, 方可予以结算薪资。 9、乙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若需请假、辞工等事宜, 甲方须先经乙方驻厂老师的同意及审批,甲方方可批准。 第五条 双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提供相应的资质书面材料, 保证具备企业真实合法的法律地位。 2、甲方作为乙方的就业(实习)基地,负责安排双方 联合培养的合格毕业生就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193 同法》及当地《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程序,签订劳动合同, 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3、甲方根据公司发展规划,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用工 岗位需求信息、岗前培训计划,协助乙方共同开展招工招生、 培养培训、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开发、教师队伍组建、教育 教学实施、管理队伍搭建和考核评价。同时,甲方有对订单 班实施过程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 4、甲方根据学生实习期的内容或课题给予适当安排, 并委派资深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学生按有关安全生产操作 规程操作相关设备,担当教学指导和管理。 5、甲方根据实际需要给学生在企业实训、实习期间购 买意外伤害险,学生在为甲方提供劳动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 由甲方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为 乙方学生提供住宿条件 6、根据甲方产业发展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和预期增长 等人力资源增长过程中,负责向乙方提供企业人力资源发展 计划,及时向乙方提供用工需求信息。 7、负责向乙方提供企业人力资源结构状况,需求职业 岗位描述,需求职业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等级。 8、在实习期间中,实习生如不遵守甲方管理规定,甲 方可书面通知乙方后按规定予以处理,经双方管理人员教育 仍无悔改的,甲方有权将该生予以送回,对于表现优秀的实 习学生将予以表扬或奖励。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资质及 194 真实合法有效的法律地位。 2、负责开展招生宣传,将与甲方联合办学作为办学的 优势与特色进行宣传,吸引学生报读双方联合办学班。同时, 乙方需在甲方有用工需求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甲方优 先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供甲方选拔和录用。 3、乙方根据甲方的用人条件,负责定向培养人才,由 甲乙双方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双方发挥各自优势,以乙方培 训教学为主,共同评估人才培养效果,培养出甲方所需人才。 4、乙方需制定实施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开 展教学。并负责对新生录取、入学报到、学生管理、教学管 理及其它在校期间的各种教育管理工作。 5、乙方委派专职老师负责管理在校/实习学生。教育学 生遵守甲方的一切行为规范及操作规范,不得在甲方工厂恶 意滋事。若因学生故意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由学生和其 家长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 学生纪律处分。 6、为来校参加教学辅导和实习指导的甲方技术人员提 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第六条、其他约定 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为甲方提供应届毕业生资 源信息,甲方优先进入乙方举办的应届毕业生招聘会选拔优 秀人才。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聘请甲方领导和专家为乙 方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或客座讲师、教授、兼职教授,参与 乙方教育教学活动。 195 3、在双方合作期间,若乙方未能向甲方依法输送合格 实习生和毕业生,且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协商终止本协 议。 第七条 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合作期限 年 月 年,自 年 月 日至 日,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后 若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可双方协商同意后续签。本次合作 结束后,双方可共同商议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建立新的合作 意向。 2、在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双方 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乙方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 议,书面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甲方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所 在 地: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真: 196 份,经双方签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手机: 乙方: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所 在 地: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手机: 197 采购合同书 (货物类) (注:此文本仅供参考,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具体要求自行 修订相关内容。)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198 采购合同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原 则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 采购事宜达成合 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序号 货物名称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款 规格 制造商及 型号 产地 单 位 合计 (大写): (含 ¥ 元 税) 数 量 单价 (元) 金额 (元) (小写): 199 备注 第二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 元整 元)(含税价)。 以上价款为乙方全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区的价 格,包含包装费、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卸货费、安装 调试费、培训费、质保期服务费、商检费、各项税费等合同 实施过程中可预见及不可预见费用等。在本合同项下,除此 费用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总金额不得做任何变更与调整。 第三条 付款期限和方式 本合同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付款: 1、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全款。 2、分期付款: (1)合同签订后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元; (2)全部货物到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剩余的 % 日内甲方 %,即人民币 元; %作为质保金,即人民币 元,于质 保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时(不计息)支付给乙方。 3、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三日内出具合法有效的等价税 票,甲方收到相应税票后将对应货款以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乙 方账户。 4、甲方付款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甲方不承担因财 政资金不到位或拨款不及时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第四条 交货日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日内将货物送 至甲方指定地点(如甲方另有要求,则按甲方另行指定的时 200 间执行),并完成安装、调试、培训、正常运行和验收,交 付给甲方正常使用。甲方收货前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 方承担。 2、乙方将货物一次(或分批次)运至甲方指定地 点。并于到货前 24 小时将到货名称、型号、数量、外形尺 寸、单重及注意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交货地点: 。 第五条 验收 1.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乙方负责卸货并 配合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 规格、型号、颜色、质量等不符合规定,有权在收货后的 日 内向乙方提出异议。 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异议后,应在 日内处理完毕。 如乙方逾期不予处理,则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且甲方 有权单方处理该不符合规定部分货物,因此所产生的一切直 接责任和直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如货物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在 日内完成退货,在 日内退还甲方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还有权 单方处理该部分不能通过验收的货物,因此产生的费用的一 切直接责任和直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条款下的终验收合 格的并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货物 质量、质保及售后服务等责任。 第六条 货物质量 1.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其质量、技术等特征必 201 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标准及用户需求,能满足甲方的实 际需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货物和服务,由此 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厂 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具备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 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3.乙方应对货物清单和主要货物参数的要求选用货物 进行采购,所有零部件必须是该品牌机器生产厂商提供的原 装、全新的正品,或者与货物品牌相同且具有与原装零部件 相同的售后服务。 4.乙方应保证,在提供本项目的货物、服务或其任何一 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如果乙方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 权,则须在报价中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并 在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 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 担。 第七条 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乙方免费负责为甲方货物使用人员的操作培训等工 作,直至甲方使用人员能独立正常操作使用为止。 2.免费质保期期限:自货物甲方验收合格后 年,在 货物保修期内,凡属货物本身引起的故障,乙方负责免费保 202 修,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届满后,经甲方同意,乙 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维修及保养服务,但是可以在统一收费 标准的基础上给予甲方最优惠价格的条件下向甲方收取费 用。 3.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竭尽全力,提供标准电话技术 支持(7×24 小时)。免费质保期内乙方的维修人员接到甲 方维修通知后 分钟内响应, 小时内到达现场,除特 殊情况外,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 小时。如乙方未能及 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维修或维修人员未能在甲方要求时间 内及时排除故障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 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货物或服务,到期拒付款项 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物总价的 %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 %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拒付乙方货款,经催告后 仍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经支 付的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不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由乙方 203 负责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换货的再 次交货时间超过合同交货时间的视为逾期交货,退货的视为 不能交货,则由乙方承担逾期交货、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3.乙方逾期交货的,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 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向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应退回甲方已经支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 的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货物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承担不能交货的 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 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 决,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 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 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 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 章后生效。 2.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204 份,乙方执 份。 3.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邮编: 传真: 邮编: 开户行: 开 户 行: 帐 帐 号: 签约日期: 月 年 月 日 日 205 号: 签约日期: 年 服务采购合同 (注:此文本仅供参考,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具体要求自行 修订相关内容。) 甲方(采购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采购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甲方购买服务质量,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项目内容 206 1. 甲 方 通 过 务: 方式确定由乙方提供以下服 。 2. 服 务 内 容 及 数 量 ( 可 另 附 明 细 附 件): 3.服务地点: 。 4. 服 务 期 限 : 自 自 年 月 年 月 日至 日。 第二条 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 (可另附明细附件) 1.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金额为含税价(大写) (¥ 元 元) 2.报价明细: ;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甲方以 □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现金(在□ 内划“√”)。 2.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07 3.甲方以下述第 项方式支付合同款项。 (1)一次性付款:乙方履约完毕后且甲方按照本合同 第五条规定验收合格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 (2)分期付款: 1)按年/按季度/按月支付等额的服务费; 2)本合同签订后 务费总额的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或服 %);在交付服务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支付服务费 元(或服务费总额的 %)。 (3)按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进度支付服务费(应根据购 买特点具体约定,以下阶段支付仅为参考): ①乙方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点并提交服务实施方案 后 日内,甲方将总服务费的 %支付给乙方; ②第二次付款为总服务费的 %,甲方在乙方提交服务 阶段报告及其它文件,且该报告及相关文件符合本合同要求 并经甲方验收后 日内付给乙方; ③最后一次付款为总服务费的 %,甲方应在乙方完全 履行合同,递交服务总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甲方验收完 毕日内付给乙方。 4.甲方付款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甲方不承担因财政 资金不到位或拨款不及时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208 第五条 验收方及验收标准 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服 务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应派员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 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2.验收程序及标准(可另附明细附件):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 提供服务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管理 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服务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 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 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 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损害或可能损 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时终止本合同。 4.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 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项目。 209 5.甲方有权将乙方履行合同情况及不符合甲方购买服 务管理规定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年 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中。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 须的文件、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甲方部门及 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 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服 务责项目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项 目。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 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210 3.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 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 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4.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 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 解释或予以纠正。 5.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6.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 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并 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7.服务项目交付甲方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 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 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承担保密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造成对方经济、社 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服务,到期拒付服务费的, 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款的,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 %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11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项目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 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在 日内退还甲方已支 付的服务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 的项目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 费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在 日以上的,甲方 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 费及承担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 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 费 %的违约金。 5.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 所有。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 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 接甲方公共服务项目获得的甲方、公民个人等各种信息和资 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服务费 212 %的违约金。 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不 得将乙方交付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成果文件、资料向第三 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 权索赔,但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定职责对外公 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 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 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 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服务主体应具 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 合同的。 213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2.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购买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 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本合 同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为准。 3.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 (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 组成部分。 4.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乙方银行账户信息有 变更,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 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2.本合同订立地点: 月 日。 。 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之 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 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 份。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若有附件应注明附件名称) 1. 214 2. 3.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215 年 月 日 培训业务合作协议 (注:此文本仅供参考,协议签订双方可根据具体要求自行 修订相关内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 上进行合作,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学员进行 培训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培训项目 1.甲乙双方合作开展 的相关工作。 甲方负责组织培训、过程监督管理及推送考试计划,乙方负 责组织符合要求学员参加培训。 216 2.培训对象、目标及内容 (1)培训对象及人数: (2)培训目标: (3)培训内容: 3.培训期限及地点 (1)培训期限: (2)培训要求: 4.培训方式及要求 (1)培训方式: (2)培训要求: 第二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年。自 年 月 日至 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合作项目业务渠道的拓展、招生及报名资料的收 集; 2.开展合作项目的统筹组织及招生管理工作; 3.培训班人数原则为 人以上; 4.负责提供培训场地和授课老师的安排; 5.审查乙方的培训方案,对培训方案提出修改要求; 6.审查乙方的师资配备,对不称职的人员提出更换要 求; 7.检查培训工作质量,对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提出改 217 进要求; 8.根据实际需要,向乙方提出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 核事项等方面要求;9.要求培训人员遵守乙方培训、实 习的相关规定。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须具备 培训资质开展业务活动; 2.根据甲方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方案,落实培训时 间、地点及配备相关培训设施,安排符合培训目标和要求的 师资力量,确保培训质量; 3.负责教材订购和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 4.负责推送考试计划和考试(含补考一次),安排理论 和实操考核; 5.负责合作项目的证书跟踪处理; 6、负责授课老师的课酬及实操耗材的费用; 7、对培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纪律管理; 8.为培训人员办理进入培训、实习场所的相关手续; 9.负责根据学员人数安排公共交通接送到甲方场地实 际操作学习。 10.培训期满,按培训方案进行考试(考核),并将考 试(考核)成绩、培训评估和培训人员个人鉴定及相关培训 记录一并交给甲方;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协议项下工作转 委托; 第四条 收费标准:按行业标准学员每人 元 第五条 利润分配 218 1.由乙方全额收费,并开具合法含税发票给甲方学员。 2.成本核算:鉴定费 天、教材费 /人,税费 元/人、老师授课费按 元/ 元/人,资料费(袋子、笔、笔记本) 元 元,成本核算共计 元(含税)。 3.根据成本核算后的利润 的比例分配,甲方占 班后 元/人,双方约定按 %,乙方占 %。甲方在收费开 日内将甲方应得利润转入甲方账户。甲方按入账金 额给乙方开具财政票据,乙方未足额支付甲方利润的,甲方 有权迟延开票。 第六条 违约处理 1.如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守约方有权终 止本协议的执行,要求违约方承担本协议成本预算总价 的 %比例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 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2.各方不履行其协议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3.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培训条件导致无法实现培训目的, 或乙方培训质量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协议价款 % 的违约金。 如有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协议应当提前三个月书 面通知对方。 4.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支付应得利润的,每逾 期一日按成本预算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 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支付成本预算总价 的 %的违约金。 219 5.乙方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协议价款 %的违约 金; 6.因培训设施原因造成培训人员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7. 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学员购买责任保险,包 括学员可能会遭受意外事故或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 致的人身伤亡等。若学员在合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责 任保险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 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 乙方承担补充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任一方可将争议事项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 除协议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应当对合作项目内容以及获得的任何信息 遵守保密规定。 3.本协议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220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账户: 账户: 账号: 账号: 开户行: 日 期: 年 月 开户行: 年 月 日 日 日 附件: 乙方具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资质证明。 221 期: 图书出版合同 (注:此文本仅供参考,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具体要求自行修订相关内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作品名称: 总主编: 主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版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作品的出版事 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在 出版 发行上述作品的相关事宜。同时,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 期内,在 地区以图书形式、电子出版物形 式(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中文简体字 本、繁体字本、外文本)、修订本、摘编本、选编本等文本 的专有出版权及在报刊上的转载权。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保证上 222 述作品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 身权及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或足以导致其他法律纠纷的情 形。如发生此类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遭 受的经济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三条 甲方交给乙方的作品原稿(如系软磁盘,应同 时交软磁盘及与盘中内容一致的打印清样),应符合出版质 量要求并齐、清、定,如未达到乙方的质量要求并拒绝按乙 方要求对作品原稿进行修改,乙方有权退稿并解除合同,不 付补偿费用;如甲方经反复修改仍未达到乙方的质量要求,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 上述作品的内容、边幅、体例、图标、附录等 应符合下列要求: 作品封面: 字数(估): 开本: 印数: 图表: 定价(估): 附录: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 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 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乙方经甲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 述权利的,应将所得报酬的 第六条 %支付给甲方。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同海外联系出版本作品的 中文繁体字本或他国文字译本。由此所得的酬金,按甲乙双 223 方各得 %分配。甲方如果自行与海外出版机构联系,应 事先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协议达成后,应主动将 协议副本送乙方一份,并与乙方另行商定甲乙双方版税分配 办法。 第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权乙方许可报社、杂 志社刊载上述作品,乙方应及时将报刊使用作品的情况通知 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 第八条 %支付给甲方。 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将本稿(或成书) 的全部或部分,或稍加修改的内容以原书名或更换书名授予 国内第三者出版,也不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径自 将本稿交给海外出版机构出版。如发生此类情形,甲方应赔 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乙方并可提出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对 内容进行编写,乙方负 责本作品的编校、印刷、发行,本作品即 “ ”。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以下 标准及方 式向甲方支付稿酬: 1、基本稿酬+印数稿酬: 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 元/每千字×千字+印数(以 %,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 式支付稿酬的,乙方应在上述作品出版后 日内向甲方支 付作者稿酬,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2、一次性稿酬: 元,乙方在交稿后 日内向甲方 支付作者稿酬。 3、版税: 元(图书定价)× 售数(印数),最低印数为 %(版税率)×销 册,乙方在上述作品出版后 224 日内向甲方支付作者稿酬。 乙应按上述约定期限支付稿酬,若乙方逾期支付 的,每逾期一日,可扣减本合同报酬的 逾期超 酬的 %作为违约金,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承担本合同报 %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赠样书册,并以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 折价售予甲方图书册。甲方承诺每年向 乙方订购该作品作为教材(订数以年度实际招生情况为准), 并保证至少连续订购使并用该作品作为教材 第十二条 起 年。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甲方交齐书稿之日 个月内出版该书稿,经双方协商同意,至少应当印刷 本书稿。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日通知甲方, 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推迟出版时间,双方另行 约定出版日期,但推迟时间不超过 日。乙方到期仍不 能出版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归还原稿,赔偿甲方 经济损失并按约定报酬标准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乙方不能安排甲方书稿出版,乙 方将书稿退还甲方。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书稿等资料承担保 密责任,不得留底或公开,否则甲方有权就由此造成的经济 损失向乙方追索,并要求乙方承担约定报酬标准 %的违约 金。 第十三条 乙方不得变动上述作品的名称,不得对作品 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或者乙方可以更 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 言、后记,但改动结果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225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核查图书的印数,如乙方隐瞒印数, 除向甲方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支付全部报酬 %的赔偿 金并承担甲方核查费用。 第十五条 上述合同出版后,乙方应于 还甲方。如有损坏,应赔偿甲方 日内将原稿退 元,如有遗失,赔偿 元。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 版上述作品电子版或者可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 (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乙方应及时将出版上述作品电子 版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 第十七条 %交付甲方。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 另行商定并补充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任何一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 方,由双方另行商定续签事宜。 第二十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 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226 月 日 软件系统工程开发合同 (注:此文本仅供参考,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具体要求自行修订相关内容。)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227 软件系统工程开发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 委托乙方开发 系统,甲乙双方 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合作的原则,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 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 (一)技术内容、形式和要求: 1.技术内容: (说明:详 细内容可作为附件) 2.形式:按照项目要求,乙方完成系统的分析、设计、 编程、调试和软硬件安装、维护等工作; 3.要求:乙方软件设计控制流程必须根据软件工程有关 规范文件指导全过程的开发。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228 项目应按双方确定的《需求规格说明书》要求(或甲方 的要求)实现,并达到和满足所有的技术指标和规范要求。 第二条 开发时间 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完成系统项目的设计、开发、 测试、实施及培训工作,提交上线试运行。如果由于系统需 求变更等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按时完成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延 时。 第三条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项目经费: 1、项目经费总额:¥ 元(大写: 整) (含税) 2、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支付 (1)一次支付:乙方开发系统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并调 试安装后,甲方一次性支付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0% 。 (2)分期付款: ①合同签订后 额的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 % 作为预付款,即¥ 元(大写: ②系统项目经甲方终验合格后 付合同总金额的 % ,即¥ 元整);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 元(大写; 元 整); ③质保期满后 额的 3. %,即¥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 元(大写; 元整); 乙方应当在付款前向甲方出具相应发票,甲方在收 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并审核无误向乙方支付款项。 第四条 成果交付及验收 229 1.乙方向甲方提供 系统项目的安 装光盘、文档、系统数据字典、源代码、二次开发规范和标 准接口说明等;以电子文档和纸介质两种形式同时交付,一 式 份。 2.乙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向甲方提交软件开发和实施 计划、进度报告、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例会记录以及甲方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档。 3.乙方系统和终端安装、调试完成后,在系统上线前应 独立对系统和终端进行为期一周的连续运行,未出现较大问 题(影响系统和终端正常使用)后通知甲方初验,甲方初验 合格后再发布到正式环境,系统和终端正常运行 日后由 乙方提出终验申请,由甲方组织终验,甲方如无异议,应在 日内组织验收工作,终验依据是双方确认的《需求规格说明 书》中的内容。在运行期间,乙方应对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 题及时进行解决、调整,并做好记录,此记录将作为验收的 依据之一。 4.乙方若对初验、终验结果持异议,可请第三方按照《需 求规格说明书》进行评测,若评测结果与甲方初验、终验结 果一致,则评测费用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软件结构,在甲方 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内容。 2、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开发软件所需的一切资料,在 乙方开始开发软件时,甲方应配合备齐全部资料。 230 3、甲方应在软件制作的全过程中给予乙方便利条 件,并积极配合。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甲方提供的业务处理流程、规范和功能要求,完 成《需求规格说明书》,并提交给甲方进行确认; 2.负责按照甲方确认的《需求规格说明书》要求进行系 统的开发和终端部署; 3.负责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终端设备和系统操作培训、 维护培训及所有与项目有关文档的移交工作,培训目标为受 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系统各项功能操作。 4.乙方应根据双方商定的软件结构,在双方约定的时间 内,完成开发项目,乙方可以对甲方软件的设计提出自己的 意见和建议。 5.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关于本系统涉及的 内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6.乙方开发过程中,对甲方陆续提出的修改要求, 乙方应尽力协助实现,并由甲方验收通过。(如有增加合同软 件结构的其他模块功能的开发要求,则双方协商是否需要另 行收取开发费用)。对有可能影响双方约定的完成时间的要 求,乙方可以提出延期请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时间。 7.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 于乙方开发系统软件所使用的工具软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 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或其 他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负面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的法 律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款项并赔偿因此给甲 231 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第六条 知识产权 1.乙方对开发项目享有署名权,甲方享有署名权之外 的著作权,技术成果归甲方享有。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应用系 统的所有程序源代码,但乙方原有的框架、工具、组件除外; 2.乙方根据甲方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总体规划、工作方 案、接口规范、操作手册、技术资料、技术参数、形成的技 术标准等成果文档,以及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修改后的项目可 执行文件、文档和源代码等版权归甲方所有; 3.在本项目完成后,甲方为系统开发项目建设、管理、 升级等需要,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再开发,再开发成 果属甲方所有。甲方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升级等开发、服务的,有权向第三方提供本项目的技术设计 文档、程序、源代码等信息或信息载体,但仅限于本项目中 归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即第十三条第 2 点中包括的内容。 第七条 售后服务 (一)系统免费维护条款 1.自项目终验合格之日起乙方提供 年的免费维护服 务; 2.软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甲方试用 日;试用期 内,在不增加新功能的前提下,乙方免费为甲方修改数据形 式,并免费维护。 3.免费维护内容包括: (1)系统和硬件故障处理:诊断、解决应用系统和硬 件故障,对其程序错误及缺陷进行排错; 232 (2)技术咨询:解答用户应用软件系统使用中的问题; (3)功能故障处理:属于《需求规格说明书》中的要 求而乙方程序没有达到的,需要乙方解决的业务功能; 以上服务,乙方将通过电话、传真、E-mail、远程访问、 现场等形式进行,以能解决问题的方式为可行,如需现场服 务的,具有解决故障能力的工程师应在 4 小时内到达现场。 4.上述免费服务,不包括由下列事件引起的故障 (1)未能为系统提供本合同技术文件约定的外部环境; (2)用户未按操作手册的规定自行改动系统中的软件 设置、参数等系统配置; (3)使用非由乙方提供或建议使用的产品或服务造成 的故障 (4)软件未经乙方同意被甲方擅作删除、更改等操作 而导致软件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5)其它显然由于甲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5.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本软件系统相关的技术 问题,均应在 小时内为甲方给予技术支持或协作解决,不得影响甲方 的正常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 元/次的违 约金。并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解决,由此造成的费用均由 乙方承担。 (二)系统有偿维护条款 1.在系统免费维护期内,不属于系统免费维护内容的工 作,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偿服务; 2.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另行商定。 233 第八条 技术培训 1.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成果后,根据甲方的 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 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2.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 (1)乙方提供面向本项目涉及的各职能部门相关应用 软件技术和系统操作、终端故障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2)乙方提供面向系统管理人员管理、维护等方 面的操作培训。 3.地点和方式: 地点:由甲方指定 方式:具体根据本项目详细培训计划执行 4.费用及支付方式:乙方承担培训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及甲方要求的, 甲方有权拒收,乙方须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款,并向甲方支付 本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当进行修 改完善,直至其提供的服务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 同规定为止,由此导致的延迟交货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 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 款,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 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单方原因造成项目拖延 的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34 3、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或拒不付款,甲方向乙方 偿付本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付款 的,以到期应付未付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 %的 数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支付货款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前 提,甲方不承担因财政资金不到位或拨款不及时造成的任何 损失或责任。 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十条 保密义务 1、保密内容为本项目开发实施过程中所有的数据、源 代码、技术文档等资料。 2、甲方不得把应用系统及其任何部分,直接或间接使用 于处理任何第三者的业务或转让给第三方;乙方所有项目人 员及乙方有机会接触项目的工作人员不得泄密本项目所接 触到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业务信息数据等资料。 3、甲、乙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技术情报 和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三年,自合同生效之日 起算,或双方协商确认保密期限起算日期;在保密期内,非 经对方的书面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将获知的对方技术、商业 秘密泄漏给第三方。 4、违反上述规定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端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235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 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 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 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 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其它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 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2.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 税费由乙方负担。 3.本合同所有附件、项目名称采购文件、乙方投标 相应文件及乙方投标现场承诺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 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 (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 效组成部分。 5.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 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变更方承 担。 6.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 章后生效。 2.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236 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户名: 户名: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237 月 日 广告设计制作合同 (注:此文本仅供参考,协议签订双方可根据具体要求自行修订相关内容。) 甲方(校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诚信为本、互惠互利、 公平交易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 广告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制作清单(可作为附件) 项目 数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备注 合计(含税价) 第二条 合同费用 本合同广告设计、制作、安装总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238 元整(¥ 元)。上述费用已包含广告制作费、安装费、 人工费、材料费及税金等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在本合同项下,甲方无需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第三条 结算与付款 1、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同意以如下第 种方式进行支 付 (1)一次性付款: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 经甲方认可定稿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款共计人民 币 元整(¥ 元)。 (2)分期付款: ①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 同总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 元) 元整 ②乙方将广告设计、制作、安装的工作成果交付给甲方, 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确认后 的 %,人民币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元整(¥ 元)。 2.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否则甲方有权迟延付款。甲方付款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 不承担因财政资金不到位或拨款不及时造成的任何损失或 责任。 3.甲方需通过转账将本合同约定款项汇至乙方如下指 定银行账号或以其它方式出示付款证明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239 第四条 制作期限 1.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要求定 稿完成设计方案并交付甲方。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需提供明确的工作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 资料及咨询等工作配合;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制作方案提出合理的建议和修改 意见,以使乙方的设计更符合甲方实际要求。 3.甲方需及时对乙方提出的设计方案进行反馈; 4.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结算广告牌的制作、安装费用; 5.乙方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甲方要求完成广告设计制作 工作; 6.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交付广告工 作成果; 7.乙方需通过电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交详细设 计方案,供甲方指定人员审定,根据甲方的意见进行修改、 调整,直至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定稿。 第六条 知识产权 1. 甲方不得在合同款项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 使用乙方的作品。 2. 乙方应保证给甲方的所有设计方案、图文等均有独 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可能侵犯第三方的情形,否 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退还已支付款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3.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口号、图片等资料形成 240 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广告作品享有完全的知识产 权。 4.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擅自改变、 擅自向第三人提供广告制作的样板。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 甲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未履行合同或 履行合同义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 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 %违约金,造成经济损 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逾 期未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 的违约金。 % 3.乙方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工作成果 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约金,逾期超过 %的违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 立即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 价款的 %违约金以及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 失。 4.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制作,或制作的广告不符 合甲方样稿或书面指令,乙方应无条件重做,逾期按逾期交 付成果违约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5、因乙方安装、制作的广告存在质量瑕疵导致甲方财 产、员工、学生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损害,乙方应 对此承担完全责任并予以赔偿。对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甲方先行垫付损害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41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资料及所完 成的本合同规定的广告制作项目。 2.甲乙双方自觉遵守本合同,如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友 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将争议事项提交至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后补充签 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本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242 日期: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惠工程院〔2019〕6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 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 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 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 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 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未经安全保卫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未经安全保卫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243 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主管校领导同 意后报保卫部备案,施工过程中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 工结束后须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 第八条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 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九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 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 单位须及时排除。 第十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 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安 全保卫部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 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校卫队管 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内机动车凭本校机动车通行证入校,安全保卫 部负责机动车通行证的制作、核发和管理。 (二)特殊情况,出租车须由乘坐人员出示校内有效证 件,经门岗查验后放行。 (三)来校公务社会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前预约,经安 244 全保卫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四)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社会车辆,须由 校内主办单位申请,经安全保卫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 可入校。 (五)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 行公务外,应由主管部门申请,经安全保卫部批准,办理有 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六)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 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出申请, 经安全保卫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 间和路线行驶。 (七)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以及除警用 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所有型号的摩托车入校。 (八)无关社会车辆谢绝入校。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 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 明驾驶。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 员的指挥通行。 (一)沿路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主动避 让行人、非机动车。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 为,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 全行为。 (四)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 245 和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 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 不得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 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 放。 第十五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安全保卫部有权 实施曝光、禁行、张贴违规通知单、锁车、强制牵引等处理 措施。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五辆及以上车 辆进入校园,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半个月)向 安全保卫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服从指挥,按规定行驶、 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伪造、使用假的本校机动车通行 证,禁止转借、涂改、挪用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禁止弄虚作 假、编造理由申办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禁止预约无关社会车 辆入校,禁止非营运车辆在校园营运拉客。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服从 门卫教官管理,不得闯门。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 人力客运三轮车、燃油和电动三轮车及畜力车禁止入校。 第十九条 学生严禁在校园内驾驶汽车、骑摩托车与电 动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凭本校 非机动车通行证入校,安全保卫部负责非机动车通行证的制 246 作、核发和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 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电 动助力车。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正常、 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 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 点,不准乱停放,禁止占道阻碍交通。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 并自觉接受门卫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 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 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二十五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 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 或看管。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247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 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二十八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 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安全保卫 部。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二十九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 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 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安全保卫部,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 影响。 第七章 校内单位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制,贯彻落实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 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 法规的意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公车购置、转卖、过户、报废须报保 卫部备案。配备公车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法规教育,确保车辆安全出行、遵规守 法,并自觉接受属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安全保卫部的检查监 督,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安排专 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租 用外单位车辆时,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的公司车 248 辆。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以教育警告为主,由安 全保卫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教育、 制止仍不改正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八、九条的,须立即进 行纠正,如不配合则可采取停止活动、通报所属部门或单位、 公开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须尽快按原样恢复, 如物品损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该工程管理部门应 停止施工,向安全保卫部作书面解释,由安全保卫部核查达 到规定要求之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无相关手续强闯校 门、故意停车堵门等不服从管理的,如造成设施毁坏则按市 场价格进行赔偿,如构成治安事件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 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一年内(以第一次违规时间起算)违反本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一)与第十四条的,第一次以张 贴交通违规告知书并公示,第二次起锁车轮或牵引车辆(解 锁须填写申请表,经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名后交安 全保卫部办理开锁),并按《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安全稳定工 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处理。违反规定锁车轮或牵引车辆三 次以上(含三次)的,上报学院专题会议讨论处理。因牵引 249 车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制造、伪造、使用 假的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的,处以没收假证并交由公安机关依 法处理。 第四十条 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本规定的,一般处以警 告教育。如非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按交通安全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250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制度 惠工程院〔2020〕66 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 阳光工程的通知》、《教育部 36 号令》及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考试院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相关文件精 神,规范学院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及考生的 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成立由院长、院分管领导、招生工作处组成的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具体工作由招生工作处执行。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 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政策、文件,指导我院招生工作处制定招 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审定学院年度招生计划,指导、监 督招生工作全过程,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第三条 招生计划 根据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的文件精神,由招 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就业处及系部,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 结合学院的实际,综合考虑生源教学管理、就业情况,科学、 合理地规划招生专业计划和招生生源计划,初步拟订招生章 251 程、招生方案及各考试类型的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领导小 组究决定,从而制定当年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工作处在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当 年的招生章程、招生方案和各考试类型的招生计划。招生工 作处负责将预报计划在教育部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系统里进 行编制,并负责完成正式招生计划的编报工作。招生计划必 须经过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方能对社会公布。招生计划确定 后,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确保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第三章 合作办学 第五条 招生工作处负责编制全日制联合办学、合作办 学计划,对办学项目评估、选择和签署。 第六条 招生工作处提请的办学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层 级请示、批复,开办专业根据上级部门下达合作计划或制定 计划报学院领导审议。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七条 科学设计、合理编印招生简章及其他宣传材 料。学院招生简章由招生工作处负责统一编印,其招生专业 文字简介及相关图片均由各教学系系部和其他部门负责提 供。招生简章内容应真实准确,表述须客观清楚,不得进行 违规和虚假宣传。招生宣传材料是展示学校形象的载体,是 考生了解学校重途径。要从考生的心理出发,根据以人为本、 实事求是,树立学校品牌形象。 第八条 学校以及各系的招生网页宣传由新闻办公室、 252 招生工作处、教务处、教学系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分别负责编 制,由招生工作处统一发布到网上平台。要求做到网页刷新 快速及时,信息公布真实准确,版面设计新颖明快,内容选 择各具特色。 第九条 招生宣传应积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咨询 会、电话、邮寄招生印刷品等多种形式进行。其中报纸、电 视、网络和广告宣传由招生工作处负责联系接洽。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条 录取工作在省考试院领导和学校招生工作领 导小组共同研究决策下,由招生工作处负责实施。录取工作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办法、择优录取” 的原则。 第十一条 录取前,由招生工作处拟订定“新生录取办 法及程序”报省考试院审核后,上挂学院招生网页予以公示; 并由专业人员对录取用计算机、网络等设备进行调试,确保 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有关录取工作人员应认真阅 档,并及时严格按照已公示的录取办法予以规范录取;对超 出录取办法的要求,须按照招生有关政策、教育部 36 号令 等法律法规文件予以合理解释;对于不满足所报专业分数线、 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在征得省考试院同意后方能作退档处 理。 第十三条 每个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统计、 整理新生录取名单,由招生工作处负责打印、发放录取通知 253 书。并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汇总录取名单,并进行相关 信息数据统计,撰写年度招生录取工作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 36 号令》、《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 范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杜绝在录取 阶段出现帮考生调剂专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 专业技能证书考试、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考试、自主招生等 录取原则详情见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春、秋季和三二分段招生 章程,新增或扩招工作的录取方式根据制定招生章程进行。 第十六条 中职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招 生工作方案,根据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中职部招生工作方案进 行;退役士兵招生工作根据年度招生工作方案执行。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纪律 严肃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招生录取 工作程序和办法进行招生。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招 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六不准”制度。如有违反,一经 核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 254 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 的任何费用。 本规定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由公 布之日起执行。 255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校园内禁止吸烟 管理规定 惠工程院〔2020〕67 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 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0〕5 号)和惠州市教育 局 2011 年制定的《惠州市学校控烟和创建无烟学校实施方 案》要求,为了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保持学校公共场 所环境卫生,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倡导良好社会公德,更 好地创建无烟校园,学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禁烟区域 校园内禁止吸烟。 二、禁烟管理 1、全校教职工应自觉学习健康知识,人人懂得吸烟危 害健康的道理,人人参与禁烟的活动。要求教师规范自身行 为,在控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积极教育、引导学生 远离烟草危害。 2、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立禁烟标志牌,宣传栏张贴烟草 危害的宣传海报。办公室、会议室不设烟具。 3、禁烟区内,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或责令其离开禁烟区;禁烟区内,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敬烟, 不得劝说、鼓励他人吸烟,也不得接受他人敬烟。 4、禁烟区内禁止吸烟,禁止乱丢烟蒂。教职工有责任 和义务及时、主动劝阻外来人员在校园内吸烟,确保无烟校 园的创立与巩固。 256 5、校医室组织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控烟相关知识 培训,为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医学专业指导。 6、吸烟教职工应为创造无烟校园积极努力,争取少吸 烟、不吸烟,逐年降低教职工的吸烟率。 7、开展“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鼓励和帮助吸烟者 放弃香烟,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检查考核 1、学校专门成立由纪委、督导室、办公室、人事处、安 全保卫部和工会人员共同组成的控烟工作小组,不定期组织 检查各部、系和教工控烟工作。 2、教职工违规吸烟者,每次处以绩效考核总分扣 2 分的 处罚。 3、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禁烟评比活动,开展无烟场所评选 活动,对控烟工作成绩显著的部、系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 励;对控烟工作不力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鼓励教职 工举报违规吸烟者,并给予每人次 100 元的奖励。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57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内部控制制度 惠工程院〔2019〕51 号 第一章 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事业单 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 号),结合学 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内部控制目标 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 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实现学院经济活动合法性、合规性、资 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 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节 内部控制建设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 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 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 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 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 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258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 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三节 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院内部控制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单位决策机构、业务承 办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 (一)学院领导班子,是学院内部控制的决策机构。其 主要职责: 1.统筹安排与部署学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各 部门(岗位)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分工和职责,审定与内部 控制有关的政策、制度、规范和管理办法,强力推进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进度。 2.组织、指导、检查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内控 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保障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 3.强化内部控制的审计与监督,做好内部控制的评价与 评估,防范管控经济活动风险。 4.加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总结内部控制建设经 验,揭示薄弱环节和问题,有针对性的整改完善,不断提高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水平。 (二)财务处,是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其主 要职责: 1.牵头负责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2.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协调解决内部控制建 设中的问题,推进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 3.组织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 259 质。 4.组织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总结内部控制建设工 作。 5.协助开展评价评估工作。 (三)各业务承办机构,是内部控制执行部门。其主要 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经济活动及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风险 评估。 2.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3.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 量。 4.加强对本部门实施内部控制的日常监控并持续进行 完善。 (四)纪检监察室,是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部门。其 主要职责: 1.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办法,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和监 督。 2.制定内部控制评价评估办法,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3.督促相关部门对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完 善。 第四节 内部控制工作机制 (一)学院的内部控制工作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 督机构组织实施。经济活动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 260 分离。 1.决策审批。单位办理经济业务,一般日常事项,由班 子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在其职责权限内审批;重大经济业 务事项,必须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对学院领导班子集 体研究形成的决议事项必须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归案 保存,方便查阅。 2.业务执行。所有经济事项,由业务部门承办,业务经 办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审批意见办理业务。严禁未经授权 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学院经济业务。 3.业务监督。纪检监察室,对经济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学院的重大经济事项一般包括:大额资金使用、 大宗资产采购、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外包业务、对外投资和 融资业务、重大资产处置等。 (三)对风险高、金额大、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 经济活动,学院在进行集体决策前,应听取专家意见,开展 技术咨询,邀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专家参与决策、执行和监督。 (四)决策执行的追踪与问责。对已经形成的决议,业 务承办部门在批准的权限内按预算、收支、合同、政府采购、 资产、建设项目的业务流程及时办理。纪检监察室对决策执 行的效率和效果实行全程跟踪,及时反馈信息。发现内部控 制的重大缺陷,及时向学院领导班子报告。对经济活动中出 现的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决策执行的 人员,分别情况给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五)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学院负责人对内部控制工作 261 要经常监督检查,每年召集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对单位内 部控制情况进行分析、评价,针对存在不足,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五节 内部控制的关键岗位 (一)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范围。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 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 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 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 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学院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 人员的轮岗制度,轮岗周期五年。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采 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三)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事项申请与审核审批,审 核审批与业务执行,业务执行与稽核检查,业务执行与会计 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财产保管与清查稽核等。 (四)学院以岗位责任书等书面形式,明确关键岗位的 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岗位权力及分工。 按照岗位责任书的要求进行人员配备和人事考核。 (五)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 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 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节 内部控制的信息化建设 加强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对 262 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 (一)信息化建设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学院在人事、财 务、资产等领域实施信息化管理。 (二)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内部控制信息平台。通过对 现有资源的整合,将原有网络系统与单位内部管理系统进行 关联,形成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为内部控制工作提供全方 位的信息平台。在进行系统整合过程中,将内部控制系统、 网络系统的需求进行分析和论证,在原有网络系统的基础上 进行二次建设,以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建设。对数据库进行加密, 防止非法侵入;数据自动备份,保存内部控制体系的一切信 息;设置不同入口的权限和口令,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对于 内部控制系统的信息中心,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依照 执行。 (四)加强内部控制人员的综合能力培训。对内部控制 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技能培训,充实其专业知识结构, 提高内部管理、信息归集加工和网络管理能力,推进内部控 制工作的高效实施。 第七节 内部控制文化建设 内部控制文化,是指学院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影响单 位内部环境和内部控制效力的精神、意识和理念,主要包括 单位的整体价值观,领导层的管理理念、单位风格、职工的 职业操守和行为守则等。学院内部控制文化建设的重点是: (一)培育健康向上的整体价值观,培养社会责任感和 263 遵纪守法意识,倡导爱岗敬业、进取创新、团队协作精神。 (二)树立有利于实现单位内部控制目标的管理理念和 办学风格,强化风险意识,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可能给学院 带来的不利影响和损失。 (三)制定适合不同层级人员的职业操守准则或者行为 守则,并明确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 (四)认真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信息公开制 度。 (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学习,自觉遵守与单位 内部控制有关的各项规定,勤勉尽责。 (六)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和监督检 查,为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第八节 风险评估 (一)学院风险评估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识别出的风险 事项进行评估,分析经济活动风险发生的程度及可能造成的 后果,为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学院经济活动的主要风险包括:经济活动不合法 或不合规的风险;国有资产流失、资源使用效益低下的风险; 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风险;发生舞弊或腐败现象的风 险等。 (三)学院风险评估组织及职责 1.学院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组长 由学院领导担任,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各业务部门积极配合 风险评估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管理、 264 采购、基建等部门或岗位人员组成。 2.风险评估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1)制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确定风险评估的内容、 标准、时点、程序和方法。 (2)组织各部门梳理每一类经济活动的流程,按流程 排查风险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3)讨论并确定单位重要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确定 风险应对策略。 (5)做好风险的汇总、整理和分析工作, 经济活动风 险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四)学院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 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对经济 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五)学院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重点关注以下 方面: 1.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 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学院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 调和联动机制。 2.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 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 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3.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执行是否有效。 4.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工 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 265 的资格和能力。 5.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6.其他情况。 (六)学院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重点 关注以下方面: 1.预算管理情况。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学院内部各部门间 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 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 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 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2.收支管理情况。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 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 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 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的情形。 3.政府采购管理情况。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 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 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4.资产管理情况。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 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 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5.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 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 266 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 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6.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 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 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7.其他情况。 (七)学院风险评估工作步骤 1.目标设定。风险评估小组应当根据各项经济活动的特 点,采取恰当的程序设定具体风险控制目标,设定的目标应 符合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控制要求,制定风险评估方案,报 单位决策机构审批。 2.风险识别。根据设定的具体目标,选择合适的方法, 从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识别并找出各项经济活动的具体风 险,对各种风险进行梳理、汇总,形成风险点清单。 3.风险分析。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运用定量和定性方 法进一步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 程度。对风险进行排序,明确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确定内 部控制需要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点。 4.风险应对。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学院所存在的 风险,选择风险应对策略,根据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选 择合适的内部控制的方法,提出风险解决方案,制定风险控 制措施。 (八)学院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提交学院领导班 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风险评估风险报告的具体内 容: 267 1.风险评估活动组织情况。包括风险评估的工作机制、 范围、程序和方法以及收集的资料、证据等。 2.发现的风险因素。学院层面和业务层面的两类风险因 素。 3.风险分析。学院应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 行分析、排序,指出重大和重要的风险因素,提示学院领导 班子和相关部门重点关注。 4.风险应对措施建议。包括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 度、关键岗位责任制等。 (九)学院领导班子应当对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风险 进行决策,确定解决方案,由内部控制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 依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68 第九节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风险评估流程图 (一)内部控制建设流程图 269 (二)风险评估流程图 第二章 预算业务控制制度 为了规范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预算执行风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270 (财会〔2012〕21 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一)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实际编制的年度 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等, 是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单位实行预算控制,需要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1.预算编制粗糙,预算指标分解批复不合理,各部门财 权与事权不匹配,预算执行困难。 2.未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存在无预算、 超预算支出、串项等情况。 3.不对预算执行进行分析,沟通不畅,预算执行进度偏 快或偏慢,出现无钱可花或年底突击花钱的情况。 4.决算与预算相互脱节,口径不一,决算无法起到事后 监督的作用。 5.预算评价机制不完善,结果评价不当或评价结果缺乏 应用,导致难以发挥绩效评价作用,预算管理缺乏效监督。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1.学院预算管理机构分为预算决策机构、预算管理的执 行机构、预算日常管理机构、事项归口管理机构、预算具体 执行机构及预算管理的监督部门。 2.学院党委会,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1)确定单位预算管理体制、政策和制度,明确预算 管理的原则、要求和办法。 (2)审定学院年度预算编制的总体目标、要求,审定 271 学院年度预算及 100 万元以上预算调整方案,审定重大项目 立项及资金计划方案等重大事项。 (3)听取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分析报告,审定单 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4)审议决定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以及 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3.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 责: (1)组织实施党委会决定的年度预算。 (2)向党委会报告预算执行中发生重大预算调整事项, 审定 50-100 万元预算调整方案。 (3)解决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预算执行工作 的落实。 4.财务处,是学院预算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预算编制、 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分析及决算编制等具体工作,设置预算 管理岗位,负责预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拟定学院内部预算管理制度,经党委会审定后, 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岗位认真落实。 (2)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和指导各业务部门开展预算编 制工作,协调解决预算编制的有关问题。 (3)汇总审核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进行综 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经学院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4)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指标分解细化,经学院领 导班子审批后,下达至各部门。 272 (5)跟踪、监控、定期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学 院领导班子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协调解决预算执行中的 有关问题。 (6)审核汇总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 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 政部门审批。 (7)编制学院决算报告,汇总各部门绩效评价报告, 开展决算分析工作,经学院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审批。 (8)其他相关工作。 5.依据预算支出事项确定事项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部 门主要职责: (1)提供归口审核管理范围内的预算基础资料及业务 部门提交的预算草案。 (2)提出管理范围内的预算指标的分解及执行方式。 (3)归口审核各业务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预算 执行申请、预算调整申请。 (4)协助填报决算材料及完成绩效评价工作。 6.各业务部门为预算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 (1)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预算基础数据申报,根据 本部门职能和年度工作任务提出预算建议数。 (2)依据批复的预算控制数对预算收支计划进行调整、 细化,形成本部门预算草案。 (3)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 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分析,开展绩效自评,编制本部门的绩效 273 评价报告。 (4)向财务处提供决算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7.监察室为预算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 (1)检查预算执行和决算相关材料,及时发现问题并 索取证明材料。 (2)纠正预算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学 院领导班子反馈意见。 (3)提出改进学院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 议和措施。 第二节 预算编制 (一)学院预算编制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预算编制实行学院统一领 导,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2.完整性原则。学院实行全面预算,所有经济事项全部 纳入预算管理。 3.依法理财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 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预算安排真实合法。 4.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结合学院发展实际,合理 预测本年度收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5.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学院要对各类资金统筹调 度,合理安排,优先保证基本支出,根据学院财力合理安排 项目支出。 (二)学院按照要求认真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正确把握 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 274 关规定。 (三)加强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 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确保预算编制部 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相关的信息,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 性。 (四)加强预算的审核和审定,重大项目预算在编制前 应单独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评审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 制年度预算建议数和预算方案,包括预算建议数的编制上报 和预算控制数的下达、预算方案的编制上报和预算批复的下 达两个流程。 (六)根据财政批复预算,进行指标分解,按照支出的 不同款项确定支出计划,经学院领导班子审批后,下达至各 部门。 1.基本支出拨款由学院统一安排预算支出计划。人员经 费由人事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日常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 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2.项目支出拨款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由各相应部门 牵头负责,根据各类专项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落实支出计 划,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3.科研经费由科研部门按照经费管理要求提出支出计 划,经费支出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节 预算执行 (一)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认真落实预算执 275 行审批制度和预算执行责任制,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二)以年度预算作为各项收支业务的基本依据,将年 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 现年度预算目标。 (三)财务处对预算执行部门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账户, 全面跟踪预算实际执行过程,对报销项目逐项逐笔审核,序 时记录。 (四)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及时组织预算资 金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支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应当上 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五)财务处要加强与预算执行部门的沟通,强化对预 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收集预算执行相关信息,及时反馈 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预算 目标的实现。 (六)学院每季度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各部门 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 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四节 预算调整 (一)严格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对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 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预算的,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二)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详细 说明调整理由、建议方案、调整前后预算指标的比较以及预 算追加调整所带来的影响,重大预算追加调整要进行论证和 评审。 276 (三)财务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按照审批权限对调 整方案进行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预算 调整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业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 导审核,院长审定;50 万元(含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由院 长办公会审定;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党委 会审定。 (四)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执行。财务部门、业务部 门要严格依据批复的预算调整方案执行。 第五节 决算管理 (一)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 度,加强对决算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的管理,明确 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决算合法合规、真 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二)财务处负责决算的编制工作,业务部门积极配合, 提供决算信息和资料。单位负责人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 (三)财务处制定决算报告编制方案,规范学院内部年 度决算报告的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 前,学院要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核实债权债务,进行账务 处理。 (四)财务处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决 算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 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 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277 (五)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进行确认,不 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支出。 (六)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决算编制工作,经学院党委会 审定后,形成决算报告,由学院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处 负责人等签名并盖章,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 后的决算报告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七)向有关各方提供的决算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 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要一致。按规定时间、内容、方式对 决算报告进行公开。 (八)加强决算分析,科学运用决算分析结果,充分发 挥决算分析在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节 预算绩效评价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预算执行过程 及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考核结果要有完整的记录。 (二)预算绩效评价的内容: 1.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大型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评 价,主要包括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及时性,项 目完成后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 3.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4.严格实行预算执行考核奖惩制度,对预算执行单位和 个人进行考核,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5.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预算 278 决策机构及编审、执行部门,将其作为追责和下期预算安排 的考虑因素。 (三)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绩效评价报告后,由财务部门 进行审核汇总,经学院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主管部门、财政部 门审批。 第七节 预算业务流程图及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一)预算编制业务 1.预算建议数编制上报及预算控制数下达流程图 279 2.预算建议数编制上报业务及预算控制数的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召开预算布置会议,下发 预算 预算编制手册 布置 财会部门召开本单位预算布置会,传达财政要求、部 署本单位预算编制工作 财会部门、各业务部门按财政要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预算 编制 根据本部门工作计划编制项目预算,并提交申报基础 数据等材料,形成预算建议数 财会部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编制单位预算建议 数 预算 审批 预算 上报 单位决策机构审定预算建议数 财会部门上报部门预算建议数 教育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安排,审定提交 的预算建议数 预算 控制 数下 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达 280 3.预算方案的编制上报及预算批复的下达流程图 281 4.预算方案的编制上报及预算批复的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预算 控制 财务部门分解细化预算控制数,院长办公会进行审核,党 数下 委会进行审批,形成对各业务部门控制数 达 向业务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业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预算控制数方案进行工作细化, 编制本部门预算 预算 控制 数调 财会部门审核各业务部门上报的预算,汇总编制预算方案 整 单位决策机构审议、批准通过单位预算方案 上报部门预算 年度 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年度部门预算 预算 财会部门对预算指标进行分解并向业务部门下达 批复 业务部门接受相关预算指标并执行 (二)预算执行业务 预算执行业务按照收支业务流程图执行。 282 (三)预算调整业务 1.预算调整业务流程图 283 2.预算调整业务流程控制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预算 业务部门在预算执行中遇特殊紧急情况,在预算不足或预 调整 算结余的情况下,按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提出预算追加 申请 调整申请 财会部门收到经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的预算追加调整 申请后,对预算追加调整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各业务部门 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单位领导 或决策机构审批 预算 单位领导及决策机构根据预算执行授权金额权限对预算 调整 调整申请进行审批,对于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提交上 批复 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对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的追加调整 项目,下达预算追加调整批复 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单位预算决策部门审批的追加预算调 整申请后,将批复意见下达单位财务部门,并办理相关预 算追加工作 财会部门在收到预算追加调整批复后,依据批复进行相应 预算 预算追加或调减工作,同时将批复下达业务部门 执行 业务部门收到财会部门下达的预算追加调整批复后,依据 批复组织实施相应的预算执行工作 284 (四)决算编制业务 1.决算编制业务流程图 285 2.决算编制业务流程控制点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年度决算编制安排的相关要求,下 达决算相关资料 决算 数据 准备 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财政决算编制要求,进行决算相关 数据准备工作,收集相关业务部门资料 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人员统计等,提供 给单位财务部门 决算 会计 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会计相关规定进行年末会计处理 处理 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和会计 账簿编制决算 决算 审核 财务部门将决算报告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通过提交 单位领导审定,不通过返回财务决算编制岗修改决算 单位决策机构审核财务部门提交的决算报告 决算 财政部门审核单位财务决算报告 批复 财政部门将批复后的决算下达单位 286 (五)预算绩效考评业务 1.预算绩效考评业务流程图 287 2.预算绩效考评业务流程控制点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财政等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政府绩效考评安排的相关要求, 下发绩效考评通知 绩效 考评 布置 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财政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绩效考评 通知,将下发的考核指标和项目分解下发到各业务归口部 门 开展 各业务部门按照绩效考评要求,委托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开 绩效 展绩效考评,并提交考评相关材料,报送财务部门 考评 财务部门对各业务部门提交绩效考评材料进行初审 财务部门将绩效考评汇总形成绩效考评自评报告,确保无 绩效 误后上报单位领导审议 考评 审核 单位决策机构审定单位绩效考评自评报告 财政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单位绩效自评报告 考评 财政部门将单位绩效考评结果分解下达给相关业务部门 结果 运用 对财政下达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运用 288 (六)预算业务风险点及控制点 289 第三章 收支业务控制制度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促进整体目 标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财会〔2012〕21 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一)收支业务,是收入业务和支出业务的统称。收入 业务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 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的相关业务,包括财政补 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 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业务。支出业务是指单位开展教学、科研 及其他活动发生各项支出的相关业务,包括事业支出、经营 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业务。 (二)收支业务控制要关注的风险 1.收入业务控制要关注下列风险: (1)收入业务岗位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不相 容岗位末实现相互分离,导致错误或舞弊。 (2)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私分应缴 财政的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或现金收入 坐收坐支,存在舞弊风险。 (3)各项收入未按照收费许可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可能导致收费不规范或乱收费现象发生。 (4)对于票据的保管、申领、启用、销毁没有建立完 善制度,可能出现票据管理风险,造成单位资金流失。 290 2.支出业务控制要关注下列风险: (1)支出业务相关岗位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或 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可能导致各种损失浪费现象发生。 (2)支出未经适当授权,重大支出未经领导班子集体 决策,可能导致错误或者舞弊的风险。 (3)支出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结 算规定,可能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采用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报销,可能导致单 位支出违法、违规的风险。 (5)支出申请不符合预算管理要求,支出范围和标准 不符规定,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相互挤占,导致预算失控或 经费控制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 (6)各项支出缺乏定期分析和监控,对重大问题缺乏 应对措施,支出效益低下,资金浪费,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 的风险。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1.学院的各项收支,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并进行会计核 算,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办理。财务处主要职责: (1)制定、落实收支管理制度,并督促各相关部门和 岗位执行。 (2)全面掌握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收费、支出项目, 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支出手续。 (3)负责对各类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核销等过 程进行管理。 (4)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收入、支出业务进行 291 会计核算,审核支出业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5)对收入、支出业务进行分析和对账。对收入、支 出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2.财务处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 核算和归档等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票据的保管与领 用、收款与会计核算、支出申请与内部审批、付款审批与付 款执行、业务经办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节 收入业务控制 (一)收入业务控制目标 1.学院各项收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各项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上缴到指定账户, 没有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3.学院应收款项管理责任明晰,催还机制有效,确保应 收尽收。 4.各项收入核算准确及时,相关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5.有效防范资金舞弊风险。 6.票据、印章等保管合法合规。 (二)学院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并统一进行会计 核算,及时、完整地记录、反映单位的收入业务。收入全部 纳入单位预算,严禁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三)学院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 规,来源合法合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 门批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或财政专户。收费减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执行减免政策。 292 (四)业务部门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 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 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五)学院对外服务收取的费用,不论是否利用单位资 产,都要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和核算,涉税的项目应按时申报 纳税。 (六)财务处要对收入业务定期进行检查分析,定期与 业务部门进行对账,检查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到规 定银行账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异常情况, 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 落实催收责任。对欠缴的学费、住宿费,由学生处负责清收, 拒不缴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他各项收入,由各相关部门 负责组织清收,对拖欠收入的按相关约定处理。 (八)票据管理 1.财务处是学院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设置票 据专管员,负责票据的认购、发放、核销、保管的管理。建 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购领、使用、核销、结存的序时登 记工作。 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 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2.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开具及保管等工作,避免 多人经手不便于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现象发生。票据的保管 与领用分离。 3.严格领用结算注销手续。领用票据及时登记,领用人 293 签字。已开具完毕的票据存根,在确认开具金额全额入账后, 及时返回财务处票据专管员,实行验旧供新制度。领用的票 据,每年末进行清算上缴,必须按票据开具金额全额入账, 严禁公款私存,不得坐支。 4.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逐联检查,若发现缺页、漏页、 重号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在开具票据时,按照顺序号使用, 不得随意拆分。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 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手工票据因填写错误 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 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5.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 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不得擅自销毁、涂 改票据。 6.票据使用完毕,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票 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等部门 查验后销毁。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票据,应登记造册, 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等部门核准、销毁。 7.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 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8.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要编制票据移交明 细表,在财务处长的监督下逐笔确认无误后移交,由监督人 和后任人员 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294 第三节 支出业务控制 (一)支出管理范围 学院支出管理范围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 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1.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 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 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项 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 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 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 入匹配。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 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 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他支出,即学院除以上支出类型外的合理支出,包 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二)支出业务控制目标 1.各项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开支范 围和标准等。 2.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程序与规范,审核手续完备。 3.各项支出真实合理。 4.各项支出得到正确核算,相关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5.各项支出的效率和效果良好。 295 (三)强化预算控制。事业经费按照预算和确定的支出 计划执行。科研经费按照任务书、合同执行。强化科研项目 的合同管理,实现科研项目预算、核算、决算、结题、审计 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基本建设资金按投资计划进行管理。 (四)加强支出事前控制。支出要先申请资金,后组织 实施。业务经办部门在发生相关支出之前,根据工作计划、 工作任务结合预算指标,填写工作请示单,填明工作事项、 依据、资金需求、经费来源等情况,财务部门提出经费筹措 意见,履行审批程序后,开展具体业务。 工作业务经费实际支出不得超出工作请示单上预批金 额的 10%,且超出部分最高不得高于 5,000 元。超出预批金 额 10%或者超出金额高于 5,000 元的,超出部分须另行填写 工作请示单。 职工工资性补贴、车改补贴、住房补贴、节日补贴、抚 恤金等支出以及通过银行托收的社保费、电话费等日常固定 支出,由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表审核 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五)加强支出标准控制。相关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 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学院结合 实际确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业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 规定和学院的管理办法。 (六)强化支出审批控制 1.学院的各项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在预算范围 内,经费支出 3 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核,主管 296 财务院领导审批;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的,业务部门提 出资金支出申请并附实施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批;10 万元 (含 10 万元)以上的,业务部门提出资金支出申请并附实 施方案报党委会审批。超预算的要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大型基建项目支出的审批权限,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 况,由学院专门制定。 2.严格控制公务活动借款,确需借款的,5000 元以下由 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5000 元(含 5000)至 30000 元,由 主管业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公务事 项结束后,及时结算(原则上还款期限不超过两周)。凡借 款超过两个月,且无特殊原因未结算归还的,财务部门从借 款人工资补贴中扣回。 3.学院各级负责人应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进行审核,审 核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既行使领导职权,又承担经 济责任,保证国家和单位利益不受损失。 4.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各级 负责人可在分管范围内进行审批授权,授权手续应报学院财 务处备案。 (七)加强支出审核控制 业务部门发生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要提 交至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报账人整理报销单据(属公务卡结算的,应附公务卡消 费取得的 POS 机小票),由经办人员签字。购买货物、工程和 服务支出要有详细清单并有验收人签字。超出规定标准的支 出事项要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 297 符。 财务处要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来源是否合法合 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 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八)加强支出支付控制 严格按照报销业务流程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 凭证要及时登记。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严格按照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 理业务。差旅费、接待费、住宿费、培训费、手续费、公务 车杂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通讯 费、维修费、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小额公务支出,原 则上采用公务卡刷卡结算。 (九)加强核算、归档控制。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 记账簿,详细核算各项支出。与支出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等 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十)定期开展支出情况分析。通过编制支出业务分析 报告为学院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在分析中发现支出业务 的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各项业务行为,确保 支出业务合法合规。 第四节 债务管理控制 (一)债务控制要关注下列风险: 1.未经充分论证或未经集体决策,擅自对外举借大额债 务,可能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出现财务风险。 298 2.债务管理和监控不严,未指定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出 现财务风险或单位利益受损。 3.债务没有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纳入单位的 会计核算,形成账外债务和财务风险。 (二)学院举借债务要符合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债务内 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 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三)根据学院发展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预算,拟定 借债方案,明确债务的用途、规模、方式等相关内容,对债 务的成本和风险做出充分估计。对债务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大额债务方案的论证,要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四)学院举债 5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业务院领导、 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50 万元(含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由院长办公会审批;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 的,由学院党委会审批。 (五)严格按照债务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确需改 变资金用途的,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六)做好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 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 (七)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 第五节 收支业务流程图及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一)收入业务流程图及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1.收入业务 299 (1)收入业务流程图 300 (2)收入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部门发起收入事项,提交申请立项报告或合同 书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申请 及审 批 单位决策机构对业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 进行审批 财务部门对审批过的收入请示报告进行财务审核, 并报送物价及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或备案 物价及财政部门对单位收入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收款 财务部门在相关部门领购票据后办理票据领用及 进行收款 缴库 及记 财务部门办理缴库,进行账务核算 账 301 2. 专项经费 (1)专项经费业务流程图 302 (2)专项经费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立项进行论证,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归口审核,提供辅助材料,财会部门 申请 协助编报项目资金预算 及 单位决策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议 审批 上级主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立项 批复后下达立项通知书或专项资金指标 财务 业务部门执行项目,根据预算批复额度合理分配使用专 核算 项资金,专款专用 与 管理 财会部门对项目预算复核,进行专项资金管理与核算 结题 业务部门对项目组织结题或验收 或 财会部门决算,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项目结余 验收 资金按规定使用 303 3.学费、住宿费减免审批业务 (1)学费、住宿费减免审批业务流程图 304 (2)学费、住宿费减免审批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个人提交收费减免申请及辅助材料 提交 根据审批制度,业务部门对收费项目调整申请进行审 申请、核并汇总 业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业务分管领导对业务部门的减免 部门 意见进行审核 审核 根据审批制度,单位负责人或决策机构对收费项目调 整申请进行审批 财务 财务部门审核减免资料及审批手续,登记备案,做出 部门 相应调整 审核 处理 相关业务部门接收处理反馈意见,进行登记备案 305 4.学费、住宿费收费业务 (1)学费、住宿费收费业务流程图 306 (2)学费、住宿费收费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学费 定义 流程节点描述 相关部门定义学生收费标准文件部门下达本科学生录 取、专业相关文件 财务部门根据物价批复复核新生学费、住宿费 学费 财务部门根据应收款情况进行收费,对学费收缴工作进 收缴 行评价 及欠 学生管理部门通知学院进行欠费清理 费清 教务部门根据欠费情况通过选课系统,冻结学生选课并 理 清理欠费学生学籍 307 5.学费、住宿费退费 (1)学费、住宿费退费流程图 308 (2)学费、住宿费退费流程节点描述 流程节点描述 学生管理部门进行学籍变动 教务管理部门对学籍进行变动 公寓管理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及学籍相关文件出具退寝通知单 单位领导对退费进行审批 财务部门根据文件更改学生学籍状态、入住状态并更改应收 款情况;审核有效证件、缴费原始票据、学籍、寝室变动单; 最后进行退费处理 309 6.票据管理业务 (1)票据管理业务流程图 310 (2)票据管理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部门提交票据交费申请 票据 领用 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领用审批 申请 财务部门票据管理员根据审批意见确定票据种类,办理 及审 领用登记 批 财务部门收费人员领用票据 财务部门收费人员开具票据、收款;收费人员整理票据 存根联 收款 入账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根据票据记账联编制会计凭证,登记 “收费台账”,确认已开票据已全额入账,并向收费人 员出具证明 票据 注销 归档 财务部门票据管理员回收票据存根联并注销,按要求进 行票据归档保管,发票的销毁应履行规定手续 311 7.收入业务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312 (二)支出业务内部控制流程图及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1.一般支出业务 (1)一般支出业务流程图 313 (2)一般支出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支出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部门提出支出事项申请。属于专项经费支出的报归 口管理部门审核。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业务,业务部门 按规定提出使用公务卡支付申请 支出 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对业务可行性进行审核 审批 财务部门进行业务部门提出的支出申请进行预算审核。 日常固定支出由财务部门制表或审核 单位领导根据权限进行审批 报销 付款 业务部门开展业务,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进入 采购流程。财务部门对支出业务的报销手续进行审核, 制作凭证并付款。 314 2.大额资金支出管理 (1)大额资金支出流程图 315 (2)大额资金支出、重要事项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部门提出大额资金支出申请并附方案 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对方案决策 申请 审批 方案通过后,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根据支出审批制度,按支出审批权限由业务部门分管 领导、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报销 付款 财会部门审核、付款并记账 316 3.国家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流程图 317 (2)国家助学贷款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学生提出贷款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贷款审 业务部门审核审批 批 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材料,签批审批意见、院领导审批 贷款管理部门审批贷款申请 贷款管理部门下达贷款批准文件 学工部门进行造册管理 审核并 发放 财务部门审核贷款名单及相关手续,收缴学费、住宿费; 若学生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的,将款项打卡发放为学生 生活费 318 4.生源地贷款 (1)生源地贷款流程图 319 (2)生源地贷款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财务部门收款 申请 并审 学生管理部门提供贷款名单及金额 批 学院领导审批 审核 并付 财务部门核对银行到款情况,制作会计凭证,并发放 款 320 5.奖助学金发放业务 (1)奖助学金发放业务流程图 321 (2)奖助学金发放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部门向学生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奖学金拟评审名 单 发放审核 学生归口管理负责人或决策机构主管部门根据学生 成绩评定奖学金等级及发放金额 单位负责人或决策机构对学生奖助学金发放进行审 批 审核并付款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审核文件制作会计凭证,并付款 322 6. 债务管理 (1)债务管理业务流程图 323 (2)债务管理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撰写论证方案 申请 并审 批 财务部门审批,评估单位的财务风险 单位领导或决策机构审批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审核 并付 款 业务部门进行资金使用,并按期还款 财务部门确定筹资方式,进行筹资,并进行资金使用 的评价监督。 324 7.支出业务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325 第四章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制度 为规范单位采购行为,防范控制采购风险,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财会〔2012〕 21 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一)政府采购,是指学院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采购计划可行性论证不充分, 重复或错误立项,导致资金损失浪费。 2.采购参数制定不科学。参数的制定缺乏公平公开透明 和专业管理,造成围标等违规行为,所采购商品和服务质次 价高,从而导致财政资金效用降低或资源浪费。 3.采购预算定价机制不科学。市场调查论证不足,过高 或过低制定预算,影响采购进程,可能导致采购商品和服务 质次价高,出现舞弊或遭受欺诈。 4.采购方式选择错误。可能影响充分竞争,出现舞弊或 遭受欺诈。 5.验收不规范,合同和付款环节审核不严。合同和付款 环节审核不严格,实际接收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有差异,导 致采购资金损失或单位信用受损。 6.采购业务档案管理不善,信息缺失,导致采购业务无 效,影响政府采购信息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326 1.学院党委会,是学院采购管理的最高决策组织,主要 负责确定学院采购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审定政府采购内部 管理制度,审定政府采购预算。 2.院长办公会,是学院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机构,审定 政府采购计划,审定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要事项。 3.财务处,是学院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政府 采购岗位,其主要职责: (1)拟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及 时更新和调整。 (2)汇总审核业务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 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 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3)组织实施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业务,组织或指导 依法订立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验收,组 织处理政府采购纠纷。 (4)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及时向财会部 门提交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和验收证明,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 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和分类,并在内部通报。 4.财务处财务岗位在政府采购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负责汇总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报同级 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给采购部门和业务部门执行。 (2)审核采购部门和业务部门申报的政府采购的相关 资料,确定资金来源,复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 关资金支付。 327 (3)根据采购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及 结算票据,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4)及时转发财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政府采购相 关信息,定期与采购部门沟通,掌握政府采购业务的执行和 结算情况。 5.相关业务部门在政府采购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 (1)申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依据内部审 批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进行政府采购需求登记,提出政府采购申请。 (2)对政府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政府采购 文件进行调整、修改,对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预 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3)参加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参加政府采购验收, 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6.纪检监察室(内部审计)负责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 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 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由财务处牵头,组织各部门协同配 合共同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 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 信息共享,使政府采购预算能与资产存量相适应,并满足各 项工作需要,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或应购未购情况。 328 (三)政府采购预算,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预 算建议数,资产管理部门核实采购需求和相关标准,采购部 门审核汇总,财务部门根据预算指标进行平衡,确定采购资 金来源,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形成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采购预算、相关标准和市场价格编报政府采 购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主管 部门审批。 (五)政府采购计划应详尽、完整、准确,除法律法规 规定的适用情形外,采购项目不指定品牌,采购需求不含有 倾向性、排他性。不得编报超预算、超标准、超配置的政府 采购计划。 (六)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由采购部门按批准的政 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一经下达, 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要重新履行审核和审批 的程序。 第三节 政府采购活动管理 (一)政府采购活动,由财务处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 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等部 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二)采购参数和价格制定,要公开透明、论证充分、 相互制衡,对于采购额度较大的采购项目要经过可行性研究 和专家论证,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价格合理、参数公正 可靠。 329 (三)采购部门要按照规定,选择适合的政府采购方式, 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采购。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 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采购 等。 (四)采购方式确定后,在指定的范围和公共媒介上发 布政府采购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发布的政府 采购信息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中标公告等。 (五)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合理性 以及技术参数、预算价格、采购方式、信息发布等分别进行 审核。对采购进口产品、变更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重点审核,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六)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对纳 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履行申报、审核程 序,实行分散采购。 (七)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政 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 购;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 政府采购范围,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 序,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八)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部门应协调业务部门 全程参与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等 部门或岗位应做好事前和事后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集中采购 330 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 (九)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应合理确定采购方式,由 采购部门按规定组织进行采购,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 等部门或岗位应参与并监督分散采购的全过程,保障分散采 购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 (十)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 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采购部门、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参 加,针对质疑投诉事项查清原委,并依据相关规定对投诉人 做出正式答复。 (十一)加强对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 密的采购项目,要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 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采购合同中涉及保密事项 的,要有法律方面的专家参与制定。 第四节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 (一)学院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小组,成员根据 采购项目情况确定,一般由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务、相 关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人员组成,直接参与该 项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 人。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由学院领导牵头组 成验收小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或聘请国家认可的 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 (二)验收工作小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对所购 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331 并出具验收证明。对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或超过 规定的标准方可确认为验收合格。 (三)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证明上签署验收意 见,验收单位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验收证明是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办理资产交付使 用的必要文件,要及时传递给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以保证 采购资金及时支付和资产及时入账。 (五)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 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防止资料遗失、泄露。 (六)按照规定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政府 采购档案的管理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按年度、分项目归集 政府采购档案。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五年。 (七)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与资产 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定期核对信息,并在单位内部通报政府 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业务的开展情况,提高采购 透明度。 332 第五节 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图及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一)采购预算编制业务 1.采购预算编制业务流程图 333 2.采购预算编制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采购预算编 业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和资产存量配置情况,提 制 采购预算审 核 采购预算汇 总 出采购预算建议数,编制采购预算 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单位采购部门审核汇总采购预算 财务部门从预算指标额度控制的角度,进行审核 汇总采购预算,编报到单位部门预算中,上报单 位决策机构 单位决策机构审定采购预算,通过报财政等上级 采购预算审 批 部门审批;不通过则反馈信息,相关部门调整预 算 财政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采购预算 财政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采购预算批复 采购预算下 达 财会部门分解细化并下达采购预算指标 单位采购部门收到采购预算指标并监督执行 业务部门收到并执行采购预算指标 334 (二)采购计划审批业务 1.采购计划审批业务流程图 335 2.采购计划审批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提出采购申 业务部门在采购预算指标批准范围内,根据自身 请 工作需要拟定采购方案,提出采购申请 采购申请审 核 财会部门审核确定是否符合采购预算指标 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采购事项的合理性,是否和现 有资产存量相符。 单位决策机构根据单位年度发展规划等,审批采 采购申请审 购申请报告,审批不通过则终止该部门的申请; 批 审批通过的交由单位采购管理部门上报采购计 划 单位采购部门按照规定选择采购形式,申报采购 采购计划上 计划 报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采购计划,确定采购形 式,并组织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 采购计划执 执行集中采购流程 行 单位采购部门按照批复的分散采购计划,执行分 散采购流程,同时向上级部门备案 336 (三)集中采购业务 1.集中采购业务流程图 337 2.集中采购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复采购计划给政府采购 采购计划批复 编制采购文件 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并确定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批复的采购计划组织 采购,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单位采购部门下采购文件给业务部门,组织复 核确认技术参数及相关内容。可以调整的参数 及内容变动退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重新修改, 不能调整的参数及内容变动退回政府采购主 采购文件确认 管部门重新审定 业务部门依据专家论证意见核对技术参数确 认采购招标文件,并提交单位采购部门进行复 核 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信息,对采购项目 进行招标,公布采购中标结果 单位采购部门进行中标结果登记,组织签订采 签订采购合同 购合同 业务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进入验收 流程 338 (四)分散采购业务 1.分散采购业务流程图 339 2.分散采购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采购计划批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复分散采购计划 复 单位采购部门按批复计划组织采购 单位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按审批权 限报单位决策机构批准采购方式,如委托招 采购文件编 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需要签订委托协议 制 单位采购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 件 财会纪检设计部门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 单位采购部门组织业务部门对采标文件进 采购文件确 认 行审核确认,对业务部门修改后的采购文件 进行复核 业务部门核对采购技术参数,对采购文件进 行确认 单位采购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采购信 采购、招标 息,进行采购、招标,公布采购结果 财会纪检审计部门对采购、招标过程进行全 程监督 签订采购合 单位采购部门组织签订采购合同 同 业务部门签订采购合同,进入验收流程 340 (五)采购验收结算业务 1.采购验收结算业务流程图 341 2.采购验收结算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部门收到供应商供货,提出验收申请 资产管理部门确定验收方式,分散采购项目由本 验收申请 单位组织验收,集中采购项目按采购规定由单位 组织验收或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验收,国家规定强 制检测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验收 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限额以内的项目、成立验 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参与验收 成立验收 单位决策机构或主管领导按规定对限额以内的 小组 项目、成立验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参与验收 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对限额以外的项目、参与组 织验收 验收小组据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标的物 现场验收 进行现场勘查检验,判定是否合格,对不合格的 通知供应商进行修正,待修正后重新提出验收申 请。对判定合格的验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结算通知,分 散采购项目直接向财会部门提交支付手续 结算付款 财会部门根据结算通知、验收单、发票、合同等 相关资料付款并进行账务处理,国库支付项目规 定支付 342 (六) 采购业务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343 344 第五章 资产控制制度 为提高资产使用效能,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财会〔2012〕 21 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一)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 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分 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二)学院的资产控制要关注下列风险: 1.货币资金收支程序和审批权限设计存在缺陷,不相容 岗位未实行有效分离,对关键岗位缺乏有效监督,货币资金 核查机制不健全,导致货币资金出现流失、被贪污及挪用等 安全风险。 2.债权管理岗位职责不清,未定期核查债权信息,未建 立有效的债权清理机制,导致债权长期挂账,形成呆账、坏 账损失。 3.实物资产验收、领用、保管以及处置的程序和审批权 限不完善,不相容岗位未实行有效分离,对关键岗位缺乏有 效监督,资产盘点清查机制不健全,导致资产浪费闲置、毁 损流失、信息失真、账实不符,出现擅自处置、贪污、舞弊 等违法违纪风险。 4.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不当,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对投资 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出现盲目投资、舞弊或腐败等问题, 导致投资失败、资产损失的风险。 345 5.无形资产管理职责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处置 未按规定审批,导致资产权属不清、账实不符,造成资产损 失和舞弊。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1.财务处,是学院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1)根据资产需求编报预算,根据当年资产实际增减 情况编报财务决算。 (2)负责学院资产的财务核算工作。 (3)定期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工作。 (4)组织、指导、督促资产的验收、登记、清查盘点、 处置、统计分析等工作。 (5)组织、指导、督促资产的管理维护、有效使用、 绩效考核等工作。 2.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 (1)按照资产类别确定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①流动资产由财务处归口管理。 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不动产由后勤处归口管理。 ③党政管理机构及教辅机构的仪器设备、家具、用具、 装具,车辆,档案、文物、陈列品,学校校名、校标、校誉 等资产由院长办公室归口管理。 ④各教学系部的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等资产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归口管理。 ⑤校园信息化设备等由信息技术中心归口管理。 ⑥图书资料类资产由图书馆归口管理。 ⑦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由校企合作 346 与学生就业处 (科技处 )归口管理。 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类资产由相关部门归口管理。 ⑨低值易耗品等由资产使用部门归口管理。 (2)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①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验收、资产登记、清查盘 点、统计分析、绩效考核等工作,协调处理资产权属纠纷。 ②配合财务部门和采购部门开展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的编制、审核工作。 ③督促业务部门按照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资 产,定期检查资产使用情况,确保资产得到有效使用。 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工作。 ⑤定期与财务等相关部门核对资产信息,确保资产安全 完整。 ⑥负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 产收益。 3.各资产使用部门,是学院资产管理的日常保管维护部 门。其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的资产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维护 保管等日常管理和造册登记工作,对本单位占用的资产负责 实物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 资产实物管理责任人。 (2)向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有关资产管 理的资料和信息,配合资产管理部门的督导检查。 (3)做好学院规定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4.纪检监察室是学院内部监督部门,对资产日常管理情 347 况进行抽查审计,对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节 货币资金的控制 (一)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 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 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目标 1.确保货币资金的合法性。货币资金取得、使用应符合 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 2.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性。通过良好的内部控制,确保 货币资金安全,避免货币资金被盗、诈骗和挪用。 3.确保货币资金的效益性。合理调度货币资金,使其发 挥最大的效益。 4.确保货币资金记录准确。各项记录能如实反映货币资 金各项收支活动。 (三)学院的货币资金由财务处归口管理,设置出纳、 会计、复核等货币资金管理岗位,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不 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四)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做到不 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 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 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 印章的人员要配备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348 3.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要严格履 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4.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审批, 批准方式为书面方式。对于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 体决策和审批,并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学院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 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 账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单位的名义违规开立银行账 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六)财务处要建立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和监 督机制,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核查。财会人员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填开票据、使用印章,不得开具空白支票,不 得在各类空白票据使用印章。 (七)出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不得 以白条冲抵现金,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其他单位,不得 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用不 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八)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须经 单位主管负责人指定专人代办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人员不得 擅自委托。 (九)加强库存现金的盘点和核查,建立现金盘点和核 查制度。出纳人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库存现金日记 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 会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核查,如果发现账实 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49 (十)加强银行存款的对账和核查。出纳人员要按月核 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 表。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核对 银行存款对账情况,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 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债权的控制 (一)学院债权,是指单位因各种原因暂付、垫付、借 出和应收履约合同款项等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是学院资产 的组成部分,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 (二)学院债权由财务处归口管理,设置债权管理岗位, 建立岗位责任制。管理债权的财会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做好 相关债权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债权资料完整。 (三)财务处要定期核实账面债权信息,并通报给有关 部门进行追索和清理。要加强对诉讼时效的监控,对临近诉 讼时效的债权信息,通报给学院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办 理诉讼时效保全手续。 (四)业务部门要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债权信息,核实债 务单位和个人情况,积极与债务方沟通,确保到期债权资金 及时收回,避免单位债权权益损失。 (五)财务处和有关业务部门对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的呆账、坏账应及时通报并提出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由学院 党委会集体审议决策,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350 财务处应按审批意见及时处置,明确责任,确保债权损失最 小化。 (六)已核销的坏账,单位仍然保留追索权,要单独设 置备查账,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追索。 (七)财务处要做好债权原始凭证、合同等资料的管理 工作,在债权关系没有结清前,不得销毁相关的会计凭证、 账簿等。 (八)纪检监察室,要不定期对单位的债权情况进行审 计和监督。 第四节 存货的控制 (一)学院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 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资产。 (二)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存货管理岗位,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根据存货用途、 特点、数量等情况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规划和实际需求,拟定存 货采购计划,由财会部门根据预算安排采购资金,按审批权 限报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进行采 购。 (四)资产管理部门按验收制度规定对存货进行验收, 办理存货入库手续。建立存货明细账和台账,由财会部门和 资产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定期核对。 (五)资产管理部门要明确存货领用流程、审批部门及 351 审批权限,按照要求办理存货领用审核、审批和登记手续。 (六)贵重、有危险性、易制毒、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 存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 制条件和审批程序,日常领用及使用情况要有清晰、完整、 准确的记录。 (七)资产管理部门与财会部门要根据存货规模确定对 账周期,定期对账,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按照相关规定及时、 准确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存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 年至少盘点一次,应根据存货特点及相关规定确定盘点时 间、标准和范围。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 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九)对于非一次性存货,领用时要同时建立备查账簿, 明确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使用人管理责任,处置时应当 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第五节 固定资产的控制 (一)学院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 及动植物等。 (二)学院对固定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 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及职责权限,建立岗位责任制, 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 的责任。 (三)配置固定资产要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按照与单 352 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进行配置,勤俭 节约、从严控制,严格按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四)按验收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交接,同 时登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台账以及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详细登记固定资产的基本信息,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 使用人、保管人或管理人,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五)按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对折旧后账面 价值为零的固定资产,仍有实际使用价值的,应重新进行价 值评估并登记入账或设置零金额资产台帐单独管理,在日常 管理中仍视同有价值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六)贵重资产、危险资产和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固定 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 条件和审批程序,日常使用要有记录。 (七)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应当做好固定 资产日常保养、维修和维护工作,维修、维护要履行申报审 批手续,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 (八)固定资产的处置须按照《惠州市财政局市直行政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 置申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1.内部调剂使用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报院长审批后执行。对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由学院党委会 审定,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2.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利用固定资产进行担保等, 353 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由学院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 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按批复意见执行。对外投资、出租非 货币性资产应由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投资价值和出租价 格原则上应不低于评估价值。资产出租、出借结束,要做好 回收检验工作,如有损毁应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 处置工作。 3.转让、捐赠固定资产,由学院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主 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按批复意见执行。转让的固定资产 应由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转让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 值。 4.报废固定资产,要履行鉴定审批手续,由资产管理部 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办 理报废手续,由院长办公会审定,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 门审核或审批,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经审批报废的资产 应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 5.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 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要通过拍卖 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6.资产管理部门对调剂、转让、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办 理交接手续,对处置资产及时进行变更、注销登记,并提交 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应实 行专项管理,加强监管,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 息进行充分披露。 7.对外投资收益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每月取得的收入,扣除 354 相关税费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 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库。转让、报废 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 库。 (九)因人员退休或调离本单位而腾出的办公设备、桌 椅等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收回统一管理。单位新调进 或新借调人员原则上在原有的固定资产中进行调配。 (十)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由资产管理部 门牵头组成清查小组,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填写实物盘点表, 与资产台账记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盘盈、盘亏资产财务处要及时进行账务 处理。 (十一)资产管理部门、财会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应当 定期对账,至少每年核对一次,资产台账与财务账核对,资 产总账与明细账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 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健全资产信息档案, 全面反映单位资产总体情况及详细信息。及时做好资产统 计、报告、分析工作,并进行资产信息的内部公开,实现对 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六节 无形资产的控制 (一)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 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 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355 (二)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 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资产使用 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 (三)购入的无形资产要严格按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自行开发并 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及时取得有效证明文 件,及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四)对取得的无形资产及时登记入账,建立无形资产 分类明细账和台账,详细登记无形资产的基本信息,明确无 形资产的使用部门、使用人、保管人或管理人,落实资产管 理责任。 (五)按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摊销账面价值为 零的无形资产,仍有实际使用价值的,应重新进行价值评估 并登记入账或设置零金额资产台帐单独管理,在日常管理中 仍视同有价值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六)对特定的无形资产要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 审批程序,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无形资产具有保密性 质的,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防泄露商业秘密,对相关 资料的使用要有记录。 (七)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无形 资产使用、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1.无形资产的使用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 根据审批权限审核或审批,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备案。对外 无偿调拨无形资产,应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 批。 356 2.无形资产转让或捐赠,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 转让或捐赠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单位领导班子集 体决策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按批复意见执 行。转让的无形资产应由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和价值评 估,并经相关部门备案或审批,转让价格原则上应不低于评 估价值。 3.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服务收费,应当进行必要 的可行性论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 批,按批复意见执行。资产出租、服务活动完成,应做好回 收检验工作,如有价值调整应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做好相应 的处置工作。 4.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 的,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无形资产进行技 术鉴定,办理核销手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 予以核销。 5.无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 取公开拍卖、挂牌出售、协议转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 6.资产管理部门对调拨、转让、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办 理交接手续,对处置的无形资产及时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并提交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应实行 专项管理,加强监管,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 进行充分披露。 7.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 357 算,统一管理。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每月取得的收入,扣除 相关税费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 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库。。无形资产 转让、报废等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上缴国库。 8.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核查,每年至少核查一次,财务 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等应定期对账,至少每年核 对一次。核查对账中如存在账实不符或价值损失时应及时查 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9.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加强统 计分析,实现动态管理。同时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防范 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 第七节 对外投资的控制 (一)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 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 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 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 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健 全投资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及岗位,明确相关岗位 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 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对外投资与会计核 358 算、监督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四)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 (五)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评估项目按规定报财政部门进行核准或 备案。 (六)对外投资实行专项管理,加强对外投资的执行、 追踪管理,建立对外投资业务台账,及时、全面、准确地记 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七)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对 被投资单位的重大经营事项要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进行审 议、决策,按照规定积极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 (八)建立对外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产权代表任免推荐 考核、投资利润分配等对外投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投 资效益的管理,及时足额收取投资收益。 (九)对外投资处置收回的资产,应及时足额收取,提 前或延期收回对外投资的,要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批 准,股权投资的收回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报主管部门 和财政部门审批。财会部门应当及时对投资处置进行账务处 理,保证账实相符。 (十)加强对外投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 计划书、对外投资处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对外投 资的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并定期核查。 359 (十一)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 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 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360 第八节 资产业务流程图及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一)货币资金核查业务 1.货币资金核查业务流程图 361 2.货币资金核查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货币资金核查岗人员根据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拟定 货币资金核查方案,进行核查准备 定期核查 核查岗位人员定期现场核查货币资金,管理岗人员 配合核查人员做好货币资金核查工作 核查结果 审核汇总 核查人员对核查结果汇总,对账实不符事项进行审 核确认。如果账实相符,结束核查。否则启动处置 流程 核查人员填写清查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提出处置方 拟定处置 案 方案 财务负责人审核处置方案 单位决策机构审批处置方案 审批处置 方案 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复所属 单位处置方案 货币资金管理岗人员对处置结果签字确认 确认及账 务处理 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依据处置方案,进行账务处 理 362 (二)债权形成业务 1.债权形成业务流程图 363 2.债权形成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事项申请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债权事项申 请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审核审批 债权申请事项 债权事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从归口管理及预算 审核审批 控制角度审核债权申请事项,财务部门根据预算进 行审核 单位决策机构根据债权事项审批 财会部门依据预算、相关审批手续及资金计划审批 账务处理 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364 (三)坏账处置 1.坏账处置流程图 365 2.坏账处置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坏账处 置申请 业务审 核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债权回收及债务单位或个 人的实际,评估确认不能收回的债权事项,提出坏 账处置方案并提交申请 财会部门负责人从业务管理角度,根据债权事项实 际情况进行审批,报单位决策机构审议审批 单位审 根据债权事项,单位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由单位负 议审批 责人审批签字交由财务处理 上级部 门审批 账务处 理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坏账处置方案审批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坏账处置方案审批 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366 (四)存货管理业务 1.存货管理业务流程图 367 2.存货管理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存货 验收 入库 流程节点描述 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存货采购申请,经审批和采购后, 按验收制度规定对存货进行验收,办理存货入库手 续,登记存货台账;财会部门依据相关资料登记存 货明细账 业务部门根据需要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存货领用申 存货 保管 及领 用 请,经审批后,办理存货领用手续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业务部门的存货领用申请 资产管理部门存货保管岗专人负责存货的日常保 管,根据手续完整的存货领用申请发出存货,并由 业务部门签字确认,登记存货台账 财会部门依据相关资料登记存货明细账 资产管理部门存货保管岗与财会部门要根据存货规 模确定对账周期,定期对账,定期对存货清查盘点, 登记存货盘点登记表,在清查盘点中,如有差异, 存货 分清责任,根据情况履行报批手续,及时变更登记 盘点 台账 及差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监督盘点情况,定期检查 异处 存货库存和台账的差异,对盘点差异处理意见进行 理 审批 组织财务人员定期对存货清查盘点,核对存货明细 账、台账,并根据已批准的盘点差异处理意见及盘 点表,登记存货明细账 368 (五)资产调剂、调拨业务 1.资产调剂、调拨业务流程图 369 2.资产调剂、调拨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提出申 请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部门根据资产使用的实际需求,对需要内部调 剂或对外调拨的资产,提出书面申请 资产部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使用单位资产实际情况,审核 门审核 调剂、调拨的书面申请 单位决 单位决策机构根据各使用单位资产实际情况,审批 策机构 调剂、调拨的书面申请,确定调剂、终止或调整申 审批 请意见,对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提交审批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单位批准的申请意见,向上级主 管部门申报审批 上级部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批,不通过 门审批 则终止申请,审批通过的交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移 交手续,同时上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财政部门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批或备案 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批复意见,组织办理移交手续, 办理变 同时办理资产变更或注销登记 更登记 财会部门根据资产调剂、调拨相关手续进行账务处 理 370 (六)资产出租、出借业务 1.资产出租、出借业务流程图 371 2.资产出租、出借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提出申 业务部门根据资产实际状况及使用单位的请求, 请 资产部 门审核 单位决 策机构 审批 对需要对外出租或出借的资产,提出书面申请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实际状况及申请,进行初 步评估并审核,对不符合出租出借条件的,终止 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单位决策机构审批 单位决策机构审批申请报告,确定出租出借的申 请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则终止申请,并通知相关 部门;审批通过的交由资产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 部门提交出租出借申请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单位批准的申请审批意见,向 上级部门申报审批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批,不通 上级部 过则终止出租出借活动;审批通过的上报财政部 门审批 门审批。 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批,不 通过则终止出租出借活动;审批通过的交由资产 管理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批复意见,组织签订合同并办 办理租 借手续 理资产出租出借手续,同时进行资产出租出借的 备查登记 财会部门依据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手续,在单位财 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372 (七)资产转让、捐赠业务 1.资产转让、捐赠业务流程图 373 2.资产转让、捐赠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提出申请 资产部门 审核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部门根据资产实际状况,对需要转让或捐赠的 资产,提出书面申请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实际状况及申请,进行初步 评估并审核,对不符合转让或捐赠条件的,终止申 请;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单位决策机构审批 单位决策机构审批申请报告,确定转让或捐赠的申 单位决策 请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则终止申请,并通知相关部 机构审批 门;审批通过的交由资产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 提交转让或捐赠申请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单位批准的申请审批意见,向上 级部门申报审批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批,不通过 上级部门 则终止转让或捐赠活动;审批通过的上报财政部门 审批 审批 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批,不通 过则终止转让或捐赠活动;审批通过的交由资产管 理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批复意见,组织办理资产交接手 办理转让 续,同时进行资产注销登记 捐赠手续 财会部门依据资产转让或捐赠形成的相关资料进 行账务处理 374 (八)资产清查业务 1.资产清查业务流程图 375 2.资产清查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管理办法及清查制度制定清 制定清查 方案 查方案 单位决策机构审批清查方案,不通过则反馈资产管理 部门修改清查方案;通过则批准实施清查方案 财会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清查 实施清查 根据批准实施的清查方案,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成清 查小组,组织清查活动,并对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汇总 业务部门配合清查组实施清查,完成清查事项 形成处置 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清查盈亏事项,并拟定处置方 方案 案,报单位决策机构 单位决策机构对处置方案进行审批,不通过则反馈审 批意见调整处置方案;通过则执行处置方案,对需要 审批 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的,提交审批 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上报资产处置 审批手续 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批复意见,执行处置方案形成处置 办理相应 通知,并对盘盈盘亏资产进行注销或重新登记 手续 业务部门根据处置通知补办相应手续 财会部门根据资产处置相关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376 (九)资产报废业务 1.资产报废业务流程图 377 2.资产报废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资产报 业务部门根据资产实际使用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无维 废申请 修和使用价值的,经评估机构评估,提出报废申请 资产部 门审核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实际状况及报废申请、评估报告, 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废标准的,终止申请;对符合报废 标准的,提交单位决策机构审批 单位决 单位决策机构审批报废申请报告,审批不通过的则终止申 策机构 请,并通知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交由资产管理部门向上 审批 级主管部门提交报废申请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单位批准的申请审批意见,向上级部门 申报审批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批,不通过则 上级部 门审批 终止报废处置;审批通过,按照处置权限的规定,批复报 废处置资产,同时上报财政部门备案;超过主管部门审批 权限的资产处置报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批或备案,不通 过则终止报废处置;审批通过的交由资产管理部门处置资 产 办理处 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批复意见,进行资产处置,同时进行资 置手续 产注销登记 378 财会部门依据资产报废形成的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十)对外投资业务 1.对外投资业务流程 379 2.对外投资业务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提出投资 业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情况及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投 资申请 申请 财会部门依据投资项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审核投资 单位内部 项目可行性 审核 依据投资项目情况,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审议决策,审 议不通过终止申请;审议通过审批签字 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资料及审批意见,形成正式上 报材料 上级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通过则终止申请,需要调整的 审批 由资产管理部门调整申请报告。通过的按照规定上报 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批 非货币资产应当进行评估,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 签订投资 合同 部门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投资价值不 能低于评估价 财会部门根据投资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账务 投资管理 处理,同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业务部门组织并参与管理投资经营活动 投资资产经依法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处置 投资处置 财会部门依据对外投资业务形成的相关资料,进行账 务处理 380 (十一)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381 第六章 建设项目控制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 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 〔2012〕21 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一)学院建设项目,是指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 (二)建设项目控制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未按规 定进行集体决策或决策不当,违规或超标准建设楼、堂、馆、 所,导致资金浪费、项目难以实现预期目标、项目失败甚至 违纪。 2.设计方案不合理,技术方案未能有效落实,概预算脱 离实际,导致项目存在质量隐患、进度无法保证以及投资失 控等风险。 3.采取分解工程等方式逃避政府采购或招标,招标工作 组织不当,招标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招标流于形式,导致 招标违法违规、中标人难以胜任的风险。 4.开工手续不完善,建设项目脱离相关部门的监管,导 致项目存在质量隐患、安全隐患的风险。 5.项目变更审核不严格、不合规、变更频繁,导致预算 超支、投资失控、工期延误的风险。 6.项目价款结算管理不严格,价款结算不及时,项目资 382 金使用管理混乱,导致进度延迟或中断、资金损失等风险。 7.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导致工程交付使用 后存在重大隐患。 8.虚报项目投资完成额、虚列项目建设成本,未经独立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导致竣工决算失真。 9.建设项目未及进办理资产及档案移交、资产未及时结 转入账,可能导致存在账外资产等风险。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1.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其主要审 定事项: (1)审定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2)研究决定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方案等重大事 项。 (3)审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和 概预算。 (4)审批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建设项目合同。 (5)审定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6)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 (7)审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8)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审批事限。 2.确定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管 理,未经授权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办理或干涉建设项目业 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拟定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编制项 383 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订建设方案。 (3)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预算。 (4)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合同谈判。 (5)办理工程开工手续,组织建设项目施工,进行现 场管理。 (6)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编 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资产移交。 (7)建设项目的其他工作。 3.财务处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1)参与建设项目的可研论证与评估。 (2)进行建设项目财务核算,办理工程价款支付。 (3)参与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核及决算事项。 (4)参与工程建设监督。 4.纪检监察室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建设项目进行全 过程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1)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 资金使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 (2)依据审计需要,开展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3)参与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5.建设项目的不相容岗位包括: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 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 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建设项目 业务全过程。 384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立项 (一)对建设项目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根据实际工作 及发展需要,进行前期调研和评估,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 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立建设项目评审制度,组织工程、技术、财会 等部门专业人员、有关专家或根据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 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人员或机构 不应参与项目评审。 (三)建设项目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要按有关规定 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等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审核、审批。 (四)依据批复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 目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并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有关专家或根 据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 见。项目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建设项目立项通过后,学院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 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在正式施工前取得建 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行政许 可。 第三节 建设项目招标 (一)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建设项 目招标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标的金额,明确招标范 围和要求,规范招标程序。 385 (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将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 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 (三)对纳入财政预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根据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招 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 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招标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 (五)学院一般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 行招标。经相关部门批准可自行招标的,应确保单位具有编 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相关证明资料应一同报批。 (六)学院一般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 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标底)等文件,并由财务、 纪检、审计等部门或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 (七)要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 保在开标前,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重要 信息不被泄露,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杜绝单 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节 财务管理及价款结算 (一)财务部门要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对建设项目 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明 确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流程和审批权限,对支付条件、方式作 出明确规定。 386 (二)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 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三)财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及承建单位 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项目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严格 按照计划、合同、进度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 建设项目,按照国库支付规定支付资金。 建设单位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 的时限,向施工单位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应控制在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 30%以内。安装工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 过工程造价的 10%。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 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在建 设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 般不超过合同总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 的增减工程款)的 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 除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 5%留作质量保修金外,一并结算。 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基 建部门确认和审计部门审计,否则不得拨付进度款,不得进 行进度结算。 (四)因建设项目变更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 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完整的书 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财务部门要加强审核,严格履行资 金支付环节的各项手续。 (五)财务部门要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按规定办 理结算、预留质保金。质保金到期支付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387 质保金不得提前支付。 第五节 建设项目施工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管理 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对施工进度、造价、 工期以及施工单位等参建方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建设项目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监理 公司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 等方面实施监督。 (三)加强对建设项目变更的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 最高限额,如有调整,要履行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原 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节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一)加强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按 照规定的时限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 (二)制定合理的验收方案,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 程,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 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根 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 验收工作。 (三)工程验收通过后,总承包单位要及时递交竣工决 (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递交竣工决(结)算报告要由单 388 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人员或者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评 审意见。审核完毕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确认。根据确认的竣工 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四)建设项目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 工作,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由单位审计部门或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重点加强建设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 计或批准的,应按规定审计或报批。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结后,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 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 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六)建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 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分类归档。在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前,要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并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移 交建设项目档案。 389 第七节 建设项目流程图及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一)建设项目立项 1.建设项目立项流程图 390 2.建设项目立项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建项目申请 拟定建设方案 基建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论证,拟定建设方案 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审议建设方案 基建部门组织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结构 编制项目建议 编制项目建议书 书 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 基建部门组织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可研报告 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审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 批 基建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 工程概预算 编制初步设计 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审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预 算 政府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和工程概预算进行 审批 办理前期手续 基建部门办理工程开工前期手续 391 (二)建设项目招标 1.建设项目招标流程图 392 2.建设项目招标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基建部门拟定招标方案、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制定招标 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审议批准招标方案 方案 基建部门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投 发布招标 公告 标人资格 按规定到政府相关部门对招标情况进行备案 财会纪检审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招标代理机构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开标、组织专 家进行评标、定标,公布中标单位 开标 财会纪检审计部门对开标进行监督 公正部门对开标进行监督 签订合同 基建部门根据招投标文件细化合同条款,组织签订合 同 393 (三)建设项目价款结算 1.建设项目价款结算流程图 394 2.建设项目价款结算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支付申 请 流程节点描述 施工单位提出款项支付申请 监理\造价机构审核工程进度、造价 支付审 核 基建部门审核款项支付申请 财会部门审核款项支付申请 支付审 批 资金支 付 单位负责人审批款项支付申请 财会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395 (四)建设项目变更 1.建设项目变更流程图 396 2.建设项目变更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基建部门、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情况提出项目变更 变更申 申请或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 请 基建部门组织对变更进行审核、论证 项目变 更审核 审批 监理、造价机构对变更进行审核、论证,提出变 更方案 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对变更方案进行审议、批准 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文件,提交变更图纸或 变更、登 变更说明 记、备案 基建部门登记变更台账,报原审批机关对变更进 行审批或备案 监理机构签发变更单,将变更图纸、说明交给施 实施变 工单位 更价款 计算 施工单位按变更施工,提出变更项目价款结算申 请 397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 398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基建部门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审核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决算报告 竣工 报告 竣工决算报告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 法律等相关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进行审核 财务 审计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决算 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审计 财务部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相关部门审批。 审批 财务 相关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决算 财务部门依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账务处 理 移交 基建部门依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组织资产和 工程档案移交 399 (六)建设项目控制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400 401 第七章 合同控制制度 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 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 会〔2012〕21 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一)学院合同,是指学院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等平等主体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二)学院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单位的相关规 定,维护单位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 害单位利益。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三)合同控制要关注下列风险: 1.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 资格未达到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未明确合 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或者违规签订投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导致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侵害。 2.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单位经济利益 遭受损失或面临诉讼风险。 3.未建立有效的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合同纠纷处理不 当,可能损害单位利益、信誉和社会形象。 4.未明确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合同专用章保管不善, 可能发生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形成潜在的风险。 402 5.合同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流转和保管不善导致合同及 相关资料丢失,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和纠纷的有效处理。 6.未建立合同信息安全保密机制,致使合同订立与履行 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泄露,导致单 位或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四)管理机构及职责 1.院长办公室,是学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参与合同谈判,起草、审查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 (3)指导、审核、监督学院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履 行。 (4)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台账、大事记等基础工作。 (5)对合同专用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用纸 进行管理和控制。 (6)参与或组织合同纠纷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 索赔等活动。 (7)对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 析,编制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向管理层提出加强合同管理的 意见和建议。 2.业务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履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合同 文本的起草、拟定,根据职责分工在其职能范围内承办相关 合同业务。 3.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业务承办部门与财会等部门需沟 通协调,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 基本建设管理等相结合。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支出控制方法 403 来进行合同控制。 第二节 合同的审核与审批 (一)在订立合同前,要按照合同会签制度的要求,进 行会审。 1.合同管理部门。主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标的 合理性以及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是否合法、完整、明确、 具体等进行审查。 2.财会部门。审查经济类合同支付条款是否符合单位有 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 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3.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 进行全面审查,对履行合同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出通过审查、 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对经有关审查部门审查后的合同,实行分级审批 制。 3 万元以下由主管业务院领导审核,主管合同院领导审 批;3 万元(含万元)至 10 万元,由院长办公会审批;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由学院党委会审批。按规定应由 上级部门审批的业务要履行审批手续。 (三)重大合同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修改、审 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 诉讼活动,参与合同评价。 404 第三节 合同订立 (一)学院在合同订立前,要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 体资格、资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 能力。 (二)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 杂的合同,应组织精通法律、通晓技术和财会等工作人员参 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三)要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国家 或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可使用单位合同标准文本。单位合同文 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或备案的, 要履行相应程序。 (四)合同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 要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和谈判保密制度。 (五)合同文本一般由业务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 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参与起草。 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学院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 准确反映单位诉求和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 (六)合同审批通过后,重大合同应当由学院负责人亲 笔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一般合同由学院负责人 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签 订合同。 (七)实施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由专人妥善保管,保 管人应当记录合同专用章使用情况以备查。合同经单位负责 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405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一)合同签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对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动态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 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二)实施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 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 查。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 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以及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 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合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 报告,并与对方协商,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 解除事宜。 (四)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 或解除的理由、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 变更后的合同视同新合同,应履行相应的合同审批程序。 (五)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应办理的 手续,因对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解除合同造成单位经济损失 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索赔。 (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未履行合同,业务 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及 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合同管理部门和单位有关 负责人汇报,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七)财务处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条款审核后办 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 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处要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 406 责人报告。 (八)财务处要根据合同履行和价款结算情况,定期与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核对,确保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相关价 款。 (九)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 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 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加 以改进。 (十)实施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合同订立、 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机构或人员 的责任。 第五节 合同纠纷管理 (一)当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要依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 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时, 应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二)需要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单位 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召集业务承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会 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和法律顾问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 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组织相关 部门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三)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 员不得向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407 第六节 合同登记管理 (一)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充 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编号、分类和归 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建立合同文 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合同终结及时办理销号和归档 手续,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 同要同时提交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 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 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业务承 办部门和人员要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按规定交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归档。 (三)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 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 秘密或商业秘密。 408 第七节 合同业务流程图及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一)合同订立 1.合同订立流程图 409 2.合同订立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审查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合同策划 合同 对象 合同管理部门初步确定合同对象,组织合同谈判 业务部门草拟合同文本 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合同文本 审查 合同 法律顾问审核合同文本 财会部门审核合同文本 单位领导审批合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批重大合同 签订 合同 业务部门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 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加盖合同专用章 410 (二)合同变更、解除 1.合同变更、解除流程图 411 2.合同变更、解除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部门提出合同变更或解除申请 审核变更 解除申请 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合同变更、解除申请 法律顾问审核合同变更、解除申请 财会部门审核合同变更、解除申请 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批重大合同变更、解除申请 业务部门向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申请,经协商 达成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 审核变更 解除协议 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 法律顾问审核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 财会部门审核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 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批重大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 签订协议 业务部门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履 行或终止合同 412 (三)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纠纷处理流程图 413 2.合同纠纷处理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业务部门形成纠纷处理意见 形成处 理意见 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纠纷处理意见,报单位主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审批纠纷处理意见 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 制度解 法律顾问审核纠纷解决方案 决方案 单位负责人审批纠纷解决方案 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批重大合同纠纷解决方案 解决纠 业务部门根据纠纷解决方案与合同对方采取协商、仲 纷 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414 (四)合同登记归档 1.合同登记归档流程图 415 2.合同登记归档流程节点描述 节点 流程节点描述 收集材料 合同管理部门收集材料,对合同分类统一编号、登记 合同管理部门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提醒业务 分类统计 部门履行合同、财会部门按合同约定结算付款;对履 行完毕的合同进行销号,整理编制清册 整理归档 合同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整理存档 416 (五)合同控制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417 第八章 评价与监督制度 为加强学院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确保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更加规范有效,根据《行政事业单 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 号)和相关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纪检监察室, 是学院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部门。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内部评价监督与内部控制建立、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二、学院内部控制的监督的主要方法,包括持续监控、 内部控制审计和专项监控。 (一)持续监控,是通过各部门的自我评估,持续监控 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持续监控的工作流程: 418 1.纪检监察室,根据单位的年度整体内控工作计划,向 各部门(单位)下发年度自我评估要求、评估时间。 2.各部门(单位)根据自我评估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内控自评计划。 3.各部门(单位)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内 控自评工作,并形成自我评估报告。 4.自我评估报告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 纪检监察室。 5.针对自评结果中发现的管控缺陷,相关部门应制定管 控改进方案并负责实施。 (二)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运行和自我评估进行监督。内控审计工作流程: 1.纪检监察室年初制定内控审计计划,报学院决策机构 审批。 2.纪检监察室进行充分的审计前调研,包括被审单位的 内控自评、以往内控审计、外部机构审计等结论,明确审计 的重点。 3.根据审前调研,编写审计实施方案,包括审计时间、 范围、重点、方法、分工等内容。 4.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 5.纪检监察室实施审计,撰写审计报告,并与被审单位 进行沟通,澄清报告中有异议的内容。 6.纪检监察室将确认后的审计报告提交单位决策机构 进行审议。 7.根据审议结果下达审计决定和意见。 419 8.被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纠正措施,并上报整 改结果。 (三)专项监控,是单位出现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关 键岗位人员、办学环境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时,需对内部 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的专项监控。专项监控的 工作流程: 1.当出现需要监控的专门事项时,纪检监察室向学院决 策机构汇报,确定专项监控工作方案。 2.按工作方案开展专项监控工作,并进行评价,撰写专 项监控评价报告。 3.单位决策机构审议专项监控评价报告。 4.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评价报告的审议结果,采取必要的 纠正措施,并上报整改结果。 三、学院内部控制监督要求。持续监控每年至少一次, 内部控制审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年初制定审计计划,并按 审计计划组织实施。 四、内部控制有效性整体评价。纪检监察室每年至少要 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整体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整体评价工作流程: (一)纪检监察室拟定年度有效性整体评价计划,并报 学院决策机构审批。年度有效性整体评价包括自我评估、内 控审计和专项监控、内控要素评分标准及评分等。 (二)各部门要对内控要素进行评分,形成内控体系要 素评分记录,报纪检监察室审定。 (三)纪检监察室对内控自评报告、内控审计报告、专 420 项监控报告和内控体系要素评分记录进行综合总结,形成初 步的单位内控体系有效性整体评价报告。 (四)学院决策机构对内控有效性整体评价初步报告进 行审批,最终形成单位内控有效性整体评价报告。 (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内控有效性整体评价报告中发 现的管控缺陷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六)相关部门对管控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并上报整改 结果。 (七)纪检监察室将年度内控有效性整体评价报告输入 风险库,作为下一年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 421 五、评价与监督流程图 (一)持续监控工作流程图 422 (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流程图 423 (四)内部控制有效性整体评价工作流程图 42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20〕33号 为规范“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 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广东省高等教 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府会计制度 制度(2017 年修订)》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与要求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管理应遵循“科学分配、公开公平、分类奖补、创优扶特、 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 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二、专项资金的用途 学校应根据办学规划,将创新强校资金用于创新强校相 关工作,包括协同机制改革创新,高水平大学及特色高校建 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自 主创新能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三、资金支出范围 “创新强校工程”资金支出包括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 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等。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指在“创新强校工程”建设 中,用于引进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和高 425 层次人才的培养以及“珠江学者”岗位津贴、“千百十人才 培养工程” 省级以上(含省级)培养对象学术补贴等所发生 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 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任务而必 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 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 国际交流合作费、绩效支出等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协同创新 体系、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 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维修维护费。指用于与“创新强校工程”相关的教学、 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 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 出。 (五)评审管理费。指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开展专项资金管 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考核、 评价、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 劳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四、项目预算安排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申请人或部门根据上述资金用途 及支出范围,结合“创新强校工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 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 理、真实地编制“创新强校工程”资金预算。坚持勤俭节约, 426 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 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院年度总体预算,是学院内部预算 的组成部分,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各部门每年度 根据广东省财政“创新强校奖补资金”下达情况、学院自筹 经费情况,结合学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进度规划,提出 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专项资金拨款到位后,财务部 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计划和具体使用 计划,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 党委会批准同意,列入学院内部预算。预算一经批复,原则 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创新强校工程”资金管 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五、资金管理与控制 (一)资金统一管理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按批准的 项目预算合理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 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 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 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凡纳入政 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 427 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创新 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创新强校工 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负责人或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批 复及合同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支出进度与 项目建设进度一致。财务部门按每个项目设置专门明细账 户。 (三)资金审批程序 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新强校工程”领导机 构,由各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具体的项目实施。实 行项目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职能部门 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相关经费 管理办法进行开支,对审签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并自觉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财务部门按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项目负责人 或部门应提供支出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执行 银行卡支付制度,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 放人员资格、标准,并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 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 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 程序来进行。 六、绩效评价与监督 (一)绩效目标 项目的建设、设施应有助于办学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 化,形成比较完善的协同创新机制和模式,承接和落实好学 428 校办学自主权,充分激发办学活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人 才培养的数量、质量和结构更加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教师队伍建设规模、质量、结构协调发展,整体素质、 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四重”建设(重点学科、重点人才、 重点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取得新突破,内涵式发展取得明 显成效。 (二)绩效评价和监督 学校“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绩效 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对“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建设成效进 行综合考核与绩效评价。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 出整改、完善意见,学院可依据评价结果对项目后续资金投 入进行调整,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七、附则 (一)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教育主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429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20〕68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 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市财政 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关于 印发〈惠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 的通知》(惠财库【2010】44 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 州市财政局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财库【2010】45 号)、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扩大市直公务卡改革 范围的通知》(惠财库【2012】53 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 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务卡结算的内容。 (一)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 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通讯费、物业管 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住宿费、 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办公用品等 17 项。 (二)凡结算范围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教职工应按规 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凡属小额公务支出,应首选具备刷卡条件的商家 进行消费,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公务卡属银联标准卡,在 430 全国范围内,只要配备有 POS 机的商家,均可采用公务卡刷 卡结算。 (二)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学院公务卡中层以上干部 先办理,后全面推开,信用额度分别为 3 万元、5 万元和 8 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期内先支付, 后还款。 (二)持卡人在未办理财务支出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 公务支出还是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等均由持卡 人承担。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 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 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 (四)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及 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保管。公务卡遗失、被盗或毁损后的挂 失及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将新 卡账号信息通知学院财务处。 (五)教职工新增、离岗、调动或退休时,由个人向单 位提出公务卡申领或停止使用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盖公章 后,报财务处通知发卡行办理。 (六)学院办理的公务卡账单日均为每月的 27 日,到 期还款日为每月 22 日,免息还款期最短 25 天,最长 56 天。 (七)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 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 疑义的,可向学院财务处进行查询。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管理 431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 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 POS 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必要时,还应取得 所购商品的明细清单(非电脑打印的清单应加盖销售单位印 章确认),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管理,是公务消费报账的必要 依据。 (三)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如果既有在规定范围 内的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 别粘贴报销凭证并进行报销审批,以便于财务人员进行核对 处理。 (四)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 的卡号、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 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报销款项由财务处直 接归还公务卡的公务消费透支款。 (五)持卡人应于到期还款日前 10 天对本期账单上的 公务消费支出按规定程序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 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不良信用 记录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 担,学院财务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 机小票)不符 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32 4.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透 支利息和滞纳金等; 5.持卡人将公务卡未妥善保管或遗失等,造成公务卡被 盗刷所形成的支出或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条 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一)学院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不再办理现金 支付和现金借款业务。 (二)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当前 实际情况,学院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抚恤金、丧葬补助及 遗属补助等支出; 2.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 等支出; 3.按规定向教职工支付的差旅补助; 4.因招生等业务在边远山区或乡镇地区不具备刷卡条 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5.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 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 的,应报学院财务处批准。 第六条 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经费支出,也可以使用 公务卡结算。公务消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报 销还款手续。 433 第七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的 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违反公务卡使用管理的行为,由 持卡人负责,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 附件:《公务卡使用简要说明》、《关于实施市直预算单位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惠财库[2012]65 号 一、公务卡使用简要说明: 1、 凡属小额公务支出(详见《办法》及《关于实施市直预算 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惠财库[2012]65 号), 应首选具备刷卡条件的商家进行消费,并用公务卡刷卡结 算。公务卡属银联标准卡,在全国范围内,只要配备有 POS 机的商家,均可采用公务卡刷卡结算。 2、 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 POS 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 或财政票据;必要时,还应取得所购商品的明细清单(非 电脑打印的清单应加盖销售单位印章确认),作为会计原 始凭证管理,是公务消费报账的必要依据。 3、 使用公务卡结算,按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 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4、 持卡人应于到期还款日前 10 天(即每月 12 日前)对本期 账单上的公务消费支出按规定程序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 款手续。 二、《关于实施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434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改革, 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 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 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 号)及省财政厅、监察 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结 算制度改革的通知》(粤财库〔2012〕20 号)等有关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市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 算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市直公务卡改革于 2012 年 4 月扩大到所有预算单位以 来,各项改革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 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从目前市直 各单位使用公务卡情况看,存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 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公务卡改革推 进力度有待加强。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 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 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公务支出管理。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 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 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改革的市直预算单位,都应严格 执行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435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 卡结算(或通过转账方式结算,下同),原则上不再使用现 金结算。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 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 单笔消费在 1000 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 现金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 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细则。各一级预算单位应尽快制定本部 门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并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前书面报财政局(国库科)、市监察局(党廉室)备案。 同时,加强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指导,要求各基层预算单 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 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 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 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培 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 436 录。同时要加强宣传,在本单位形成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 良好氛围。 (三)加大改革力度。各一级预算单位要督促纳入公务 卡改革范围的基层预算单位开立和规范使用公务卡,严格执 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四、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一)个别仍没有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的单位,要及时 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公务卡并按规定实行刷卡结算。 (二)为确保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有效实施,市监察 局、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于今年第四季 度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 检查,重点抽查未开立公务卡、公务卡使用频率偏低、提取 现金较多的预算单位。对检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发现违规违 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437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经费管理和报销办法 惠工程院〔2020〕69 号 第一条 财务处及所有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 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学院年度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对无 预算和无计划的开支财务处不予报账。 第二条 学院年度预算中切块到各部门的经费,各部门 按预算执行程序与权限由各部门计划使用,超支不补,节余 留用。财务处为部门切块经费设置控制辅助账,协助各部门 共同管理。 第三条 学院经费报销与支付由经手人凭有效报销(支 付)凭证经财务处审核和财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一、有效报销(支付)凭证(即原始发票)必须具备下列 内容: 1、商业性发票:税务监制章、供方财务专用章,客户 部门、商品(或劳务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开票人,金 额大小写一致。 2、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的专用收款 收据,加盖收款部门财务专用章,注明收款事项、金额和开 票人。 3、学院自制单据:如临时工工资表、伙食费补贴表、 领款单等,均按表列内容填写。 438 二、一般费用报销,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 会计、审批人签字,四者缺一不可。 三、经费报销要有预算、预算执行计划或有调整预算执 行计划,财务处和财务副院长根据预算执行权限与程序严格 审批。 第四条 校内基建和零星修缮工程由总务科负责,所有 项目必须编制工程预算。实行基建和零星修缮工程决算必审 制度。支付工程款必须提交立项文件、合同、工程进度、审 计报告、工程验收单、质保期工程质量证明等材料。总务科 要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物资采购由总务科(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财务 处负责,严格执行上级和校内物资采购各项管理规定,其中 财务处主要负责符合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必须合 法、真实、完整。支付物资采购款必须提供批文、合同、验 收入库单、质保期质量证明等材料。物资采购首付款原则上 不超过合同价款 50%,特殊付款要求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规定。基建、零星修 缮工程、物资采购等项支出一律采取转账方式结算。严格控 制基建、零星修缮工程、物资采购预付款,如确实需要预付 款,应事先向财务处申报,由财务主管副院长审批。预付款 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 10%。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临时工开支,使用部门应事先向办公 室(人事部门)申请用工计划,计划外用工开支财务处不予 报账。 第八条 严格遵守专项经费和专项基金管理规定,切实 439 做到专款专用。财务处要加强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与效益。 第九条 加强差旅费管理。出差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 行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部门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 定时间、定地点控制数,认真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 不得自批自报,弄虚作假。 第十条 加强暂付款管理。原则上不得进行现金贷借,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必须事先借款的,经办人要填写 “借 款单”,按规定程序审批。超过 5000 元以上的现金借款要 由院长批准。出差人员返校一周内,借款购物收货验收后十 日内、工程审计完毕一个月内,必须办理报销冲账手续,一 次性结清借款。财务处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对拖欠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报账而又没有特殊原因者,从本人 工资中扣还所借款数,直至结清为止。 440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内部控制预算 管理暂行规定 惠工程院〔2020〕7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维护预 算严肃性,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利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 协调、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预算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管 理,是校级财务可以控制、支配和使用的各项货币资金收支 计划。 第三条 学院预算编制必须遵守上级有关方针、政策、 法规、制度和管理规定,贯彻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 衡、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等原则。 第四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每预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学院预算管理由院长负责,分管校领导协助院 长管理预算。 441 第六条 财务处是校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 校级预算、决算建议方案;组织校级预算的监督和执行;提 出校级预备经费和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院预算执行 报告;及时向分管院长、院长报告校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准 第七条 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列 赤字预算。 第八条 各部门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 学院事业发展的要求以及本部门的工作部署; (二) 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三) 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 变化因素。 第九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即: 各部门经费总额=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 (一)日常公用经费是通过调查研究,根据预算项目及 定额标准核定的各部门年度经费计划。 (二)项目经费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求与各部门工作 任务,结合学院预算,在确保日常公用经费的前提下,统筹 安排的专项经费。 第十条 日常公用经费实行“核定基数、超支不补、结余 留用”的管理办法;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效益跟踪” 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由财务处组织在每年 1 月上旬进 行,各科室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预算、计算依据和说明。 442 第十二条 专项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学院发展计划,由有关 部门申报。申报项目支出预算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可行性 论证报告和组织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财务处编制的学院预算草案经学院财经管理 委员会讨论同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后提交教代会审 议通过。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依照预算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学院预 算执行实行院长负责、分管领导协助、财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的预算执行制度。 (一)统发的工资津贴由办公室审核制定,财务处直接 执行。 (二)学院制度规定和院长办公会或校务会议决定的支 出由分管财务副院长批准执行。 (三)培训、会务、参观学习、物资采购、基本建设、 师生活动、专项项目等动态弹性项目,由主办科室提出,分 管院长同意,经财务处作出资金安排后报院长批准执行。 (四)业务接待支出、外市行政差旅及学院管理常规项 目由各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五)市内行政差旅由各科长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方案未经批准实施之 前,按上报的预算方案或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各项 支出。预算经批准后,财务处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各部门下达 预算经费,并设立经费指标控制辅助帐,随时监控各部门和 443 各专项的预算指标使用情况,防止超支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财务处依法依规执行财务预算,拒绝执行与 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严格执行审批“一支笔” 制度。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 严格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对批准下达的预算指 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预算的,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详细说明调整理 由、建议方案、调整前后预算指标的比较以及预算追加调整 所带来的影响,重大预算追加调整要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十八条 总额预算调整每年一次,时间安排在 9 月底 10 月初。由财务处提出调整方案,财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 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 分预算项目的调整,包括追加或调减项目预算,调剂预算科 目,动用学院预备经费等。 局部调整按如下程序进行 :业务主办科室提出业务方案 [填写追加(调整)预算表]——分管院长批准——财务处提 出经费安排意见——财务副院长审核同意 ——院长批准、 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财务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按照审批权限对调整方案 进行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预算调整额 在 10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业务院长、主管财务院长审核,院 长审定;100 万元(含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由院长办公会 444 审定;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机关追加或调减预算 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财务处在接到追 加或调减预算通知后,必须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执行。财务部门、 业务部门要严格依据批复的预算调整方案执行。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预算年度终后,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 决算草案。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数据真实、数字准确、内容 完整、说明清楚。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必须按照编制年度决算的要求 及文字说明,在每年 12 月底对年度决算做出具体部署,并 按规定时间完成编制年度决算工作,向有关部门报送决算材 料。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决算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 市财政。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定期向财经管理委员会、院长或院长 办公会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 施。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每年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445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 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 行,凡与本办法不同的校内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446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杂费 缴纳管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20〕11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第 21 号令)和上级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结 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 材资料费及新生入校时缴纳的各种代收款项。 第三条 学院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 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政 府主管部门出台的各种文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超出收费 项目、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学院学杂费收入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其他任何 部门不得私自收取、截留、隐匿学杂费收入。具体收费工作 由财务处主要负责,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工作处等相关部 门负责协助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在读学生, 订单培养、半工半读、成教学生参照执行并在有关合同上给 予明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447 第五条 财务处职责。财务处是学院学杂费收入管理部 门,负责对学杂费收缴、清退、统计、分析及日常管理。具 体职责如下: 1、负责拟定学杂费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学院讨论 通过后执行。 2、负责学杂费的收缴、清退等日常管理工作。 3、定期统计、分类、汇总学杂费的收缴及学生欠费情 况,对学杂费收入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学院主管领导。 4、每月将收费及欠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学生处及 相关部门;每学期终了,提供一份按学年累计的学生欠费清 单,以便有关学生处、系部及时催缴。 5、对学杂费实行电脑管理,提供快速查询、统计等服 务。将收费信息在校园网上公布,并与收费系统实行数据同 步更新,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 6、负责向学生提供缴费信息查询、收据开具及出具缴 费证明等服务。 7、负责采取银行汇款、储蓄卡划账、网上缴费等多种 收费方法,保证收费安全、灵活、方便、快捷。 8、负责学杂费收入的会计核算。 第六条 学生处职责。学生处是学院学杂费催缴的主要 管理部门,参与组织、实施学杂费收缴的各项工作。具体职 责如下: 1、布置学生缴费工作,负责按学院要求全程追踪和督 促学生缴纳学杂费,协调处理学生缴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 题。 448 2、根据学生欠费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有效办法催交 学费。 3、拟定辅导员、班主任有关学生缴费的工作职责和考 核办法,将班级学生缴费纳入辅导员、班主任考评范围,并 实行缴费与津贴挂钩。 4、建立学生班级变动、退学、休学、宿舍变动等台账, 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状况变化的通知单,并按月汇总,以 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以便及时更新收费管理信息系统的相 关数据。 5、每学期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勤工俭学、减免学杂费、 各种奖学金抵扣学费的学生名单、标准等信息资料,作为学 杂费收缴依据。 6、督促班主任建立学费缴费登记制度。每学期末,班 主任要与财务处、学生处核对班级学生的缴费情况,以便及 时更新缴费台账。 7、实行按学杂费缴费凭证注册。学生交纳学费后,凭 财务处出具的收据 10 天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招生工作处职责。每年新生报到期间,招生工 作处及时向财务处、学生处提供新生人员名单,由学生处与 财务处核对学杂费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等信息(注:教材 资料费由教务科提供),以便提前做好新生收费的各项准备 工作。开学后,根据新生报到的实际情况,对上述信息进行 清理、核对,并在一个月之内,将更改信息反馈给财务处, 以便及时更改学生的收费情况。 第八条 其他部门职责。与学杂费收缴有关的其他部 449 门,如教务处、院长办公室、校企合作与学生就业处等相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要协助财务处、学生处做好收 费管理工作。通过全体动员,齐抓共管,不断加强和改进收 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办法 第九条 每学期期末及新学年开始前,由学院主管领导 组织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及其他有关部门就学杂费收费 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学杂费收费工作方案及实施办法, 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和布置。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向全校学生发布交纳学杂费的通知 和有关要求,以多种方式公布收费范围、项目、标准等信息, 并做好宣传发动;公布学费缴纳方式、途径、方法及收费时 间安排;其他部门协助做好新学期开学收费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学杂费缴纳方式。采用银行卡划账方式;学 生凭财务处开具的缴款通知书,持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到学 院财务处或相关银行的 POS 机进行自主缴费;或通过广东省 财政厅、惠州市财政局“非税缴费”微信公众号采用网上缴 费方式缴费。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缴费。 第四章 学生缴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处采取电脑和手工结合的方式为每位学 生建立个人缴费台账,并按年级、班级分类汇总。学生可以 随时到财务处查询已缴及欠缴学杂费情况。学生缴费票据丢 失,经查实已缴学杂费的,财务处可以在开具票据丢失说明 450 上签字证明,并加盖财务公章。 第十三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缓交学杂费的审核。贫困生 要求缓交学杂费的,都必须向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处上 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缓交学费的学生及 学生勤工俭学、各种奖学金抵扣学费的学生,学生处要及时 提供名单给财务处,由财务处作为学杂费收入进行转账。 第十四条 财务处、学生处与教务处就学费收缴问题建 立定期协商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并协商解决学杂费收缴中 的有关问题。财务处提供缴费及欠费资料,教务处提供学生 学籍变动、教材费用等信息,学生处提供宿舍变动信息。 第五章 学生欠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欠费的学生(注:学院同意缓交学费的除 外,下同),采取如下追缴措施: 1、建立辅导员、班主任催欠责任制度。将学生缴费情 况与班主任津贴挂钩。班主任要掌握本班级学生学费缴费情 况,对欠费学生及时催交。本班欠费金额占应缴总额 10%以 上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2、其他催交措施。 第十六条 对超过缴费期限仍长期欠费,或由于人为因 素拒缴学费,并且不符合学院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学院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一)各系部向欠费学生下达学费催缴通知单,并将欠 费学生的缴费情况函告欠费学生家长,督促其补缴学费。 (二)各系部在催缴无效的情况下,可在学生宿舍公告 451 栏公布欠费学生的学号及姓名,学院将欠费学生生活费等各 项补贴冲减欠费,待缴齐应缴学费和住宿费后再恢复发放。 (三)各系部暂缓办理学生注册及相关手续。 (四)教务处暂缓办理选课、登记考试成绩、考试准许、 毕业论文开题、论文答辩等。 (五)学院及各系部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 履行缴费义务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 先进评选资格。 第六章 缓缴及减免学费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和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 将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评定和发放助学金,帮 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院根据实际提供勤工助 学岗位、给予临时困难补助以及争取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 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新生入学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 每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八条 学院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规定期 限内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为三个月。住宿费不属缓交范围。 确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要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 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名并出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 (农村生源学生提交其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城 镇生源学生提交其所在街道办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方可办理缓交学费审批手续。缓缴学费申请期限不超过当年 的 10 月 15 日。 452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程序为:专科生在开学报到、注册前将书面申请提交给各系 部,由各系部严格审核并提出意见,送学生处二审后,由分 管校领导审批。 所有缓交学费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分别由学生处 签发缓交学费批准证明后,提交给财务处进行学费缓交调整 手续,方可办理学生注册。 各系部(培养单位)具体负责受理本系部(培养单位) 学生缓交学费申请,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直接受理学生个 人申请。申请缓交学费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系部(培养单位) 学生总数的 5%。 第二十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除学生 生源地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形式外,还可以适 当减免学费,具体的减免程序和减免标准如下: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发 展、社会稳定或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而光荣牺牲人员的子 女,可以申请全免本学年学费; (二)烈士子女、孤儿可以申请减免本学年学费的 50%; (三)上级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发文规定的其他学费减 免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后执行。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在学年开学缴费注册前如实填 写《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提交有效 证明(农村生源学生提交其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 料,城镇生源学生提交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父母所在单位证 明材料)。各系部(培养单位)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 453 提出书面意见后,分别由学生处再次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减 免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 处办理减免手续。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的 学生,学院不再减免其学费。 第二十三条 申请缓交或减免学费者在正常学习年限内 有次数限制,专科生最多两次。对因弄虚作假而被批准缓交 或减免学费者,除补交已经减免的学费外,还将按有关规定 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申请在外住宿的学生,免交住 宿费。按学生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财务处按学生处核实的 学生名单办理住宿费退款或免交手续。 第七章 退费 第二十五条 学费退费的规定: 1、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 缴费用;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 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 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2、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 缴学费、住宿费的 90%。 3、教育者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 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 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 标准÷10 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 454 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 计起。 4、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院开除学籍或因触 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5、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末,由财务处负责、学生处协助对 当年学杂费收缴及追欠情况进行总结并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455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惠工程院〔2020〕6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 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健全学院国 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保障和促进学院教育事业 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 行办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及惠州市财政局颁布的《惠 州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惠财资 〔2018〕7 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惠财资〔2016〕17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惠财资〔2014〕 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的党政机 构、学院(部)、教辅科研部门、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 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 总称,具体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上级部门补助、接受捐赠和 各部门按照学院的规定组织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 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资 456 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二)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三)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 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五)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的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院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学院党委会是学 院国有资产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院的国有资产管 理工作。财务处(资产设备管理科)、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 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纪检监 察室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机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 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财 务处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财务处(资产设备管理科)负 责人兼任,委员由纪检监察室、院长办公室、实验室管理中 心、科研处、后勤处、安全保卫部、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组 成。主要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 制度; (二)审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三)审核学院年度资产购置计划; (四)组织学院资产清查等资产管理工作; 457 (五)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审定。 第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具体的职责分工: (一)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办) 负责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办理资产处置等事项 的审批、报批报备手续;监督资产报废处置;资产的价值核 算,登记资产总分类账和固定资产帐、物、卡的管理,定期 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目,负责流动资产、对 外投资以及各类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所产生的 收益的管理,负责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和担保资产的所有权管理,负责固定资产产权转移、经营性 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负责资产的统计和报告工作, 向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等。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代表学院行使固定资产管理 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依据其工作职责不同,对 学院及所属单位所有或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 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归口管理的固定 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固定资产预算编制、招标 采购、验收入库、登记明细账、领用发放、维修保养、调拨 及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定期清查、资产统计及资产管理 信息化系统数据维护等工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如 下: 1.院长办公室:负责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及公务用 车改革管理;负责文物(可移动文物)、陈列品(非教学标 本或模型)和档案的管理。 2.实验室管理中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领用、 458 配置、处置、维修,陈列品(教学标本或模型)和办公设备 (仅包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管理。 3.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院弱电设施(电化教育、校园 网等)。 4.后勤处:负责学院土地使用权、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 及构筑物产权的管理;负责学院各类公有房屋(含办公用 房)、构筑物、设施、家具、被服装具和绿化树木的管理; 负责学院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房屋资产建造及为 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 建或修缮等基建项目在建工程的管理;办公设备(不含电脑、 打印机、扫描仪);负责学院在建房屋、构筑物等资产管理。 5.职教与科研中心:负责学院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 技术等资产管理。 6.图书馆:负责学院各类图书资料等资产管理。 7.安全保卫部:负责学院安防设施等资产管理。 (三)资产使用部门(各系、部、处、办、馆、中心等) 要做好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的管理工作,明确行政 “一把手”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资产管理工 作。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室负责的 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各部室负责对本部室占 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保证固定资产安 全完整;负责向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本单位添置固定 资产预算以及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意见,对本部门建设项目申 报论证及申请购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负责可行性 论证工作;接受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 459 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配合完成学院和资产管理部门 做好清产核资等其它工作。 资产使用部门(各系、部、处、办、馆、中心等)确定 一名或多名成员为资产管理员(专职或兼职),并报固定资 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部室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室的资产账物管理; 2.协助办理本部室固定资产的登记以及领用人、存放地 点变更等手续; 3.协助本部室做好资产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 作; 4.负责本部室低值品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和管理 (四)纪检监察室负责学院资产管理的管理监督履行相 应的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职能。 第三章 资产范围、分类、计价及购建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 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 货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 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 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60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 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 形资产等对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分为下列六类:房屋及构筑 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 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 用不同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组成 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购入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 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 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 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家 之后的金额确定。其中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 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 定资产成本;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 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四)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 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 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 461 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 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 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 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 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 入账。 (六)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 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 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重置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 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 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合 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 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等确定。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 定资产价值。 (十二)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 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 462 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 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十三)学院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构建成 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 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够分清构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 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 资产核算,将其中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 一,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审批制度。资产购 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编制资产购建计 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固定 资产采购需遵循《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第四章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使用学院资金购置(含捐 赠)的资产均纳入学院的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 都必须办理资产报增、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凡增加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前需在 463 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入账处理,应当建立三账(财务部门、资 产办、资产归口管理单位)一卡(固定资产单项管理卡), 并且及时办理有关的交付使用手续。专业性强或性能较高或 价值较大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一)资产办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固定资产的总分类账。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定期核对账目, 以保持两者固定资产账目记录的相符;对资产使用部门的财 产情况每学期检查核对一次,以保持固定资产账目与实物的 相符。 (三)资产使用单位应详细记录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 用、维修、变动等具体情况。 第十九条 资产入账手续,应当进行分类办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 产,一般要在学院、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 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 后,由基建部门登录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根据财务决算资料、 产权登记资料进行资产登记,并向资产办提交竣工图纸和决 算报表。资产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资产报增工作。 新建房屋建筑物竣工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证交学 院档案室存档。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 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 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要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净增加值后,由资产归口 464 管理部门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 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3.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 校外调拨房屋及构筑物,由资产办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同意 后报主管部门审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人民政府审 批。待批复后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拨后续手续。 (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 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 1.部门或个人资产购置后需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逐一 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的内容包括:资产名称、分类代码、分 类名称、单价、数量、型号、规格、购置日期、实物负责人、 领用人、存放地点、采购合同编号、发票等资产信息;固定 资产的范围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 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且 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 年但未达到标准的按低值品类做入账处理。 2.完成资产登记手续后,购置部门资产管理员在固定资 产管理系统向资产办提交审核申请后方可验收。单次采购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必须由纪检监察室及资产办共同参与 验收,3 万元以下由资产购置部门自行商定是否需要资产办 共同参与验收。 3.资产办在购置部门按规定完成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主要审核验收资料、实物负责人、领用人、资产 分类、采购形式、发票、采购合同编号、销售商等信息,审 核通过后资产办直接生成固定资产卡片和资产报增凭证。 465 4.购置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卡片打印资产标签,并将标签 逐一粘贴于对应的资产上后拍照上传至系统,资产办在核实 所有新购资产已张贴标签后将出具资产报增凭证。 5.购置部门凭验收报告、购置审批单、购置发票和资产 办出具的资产报增凭证和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到财务部门 报账。 6.各部门或个人完成以上资产登记、报增、报账、入账 手续后,同时将设备保修期限、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资料张 贴于设备上,采购供应商或生产厂家信息同时存档保管。 7.图书、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图 书、档案进行管理。 (三)仪器设备附属配件管理: 1.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配件。无论新添配件 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要办理固定资产 增加手续,增加的金额加在原仪器设备价值上。 2.所购配件用于更换原仪器设备中已损坏的配件。相应 支出作为维修费用,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 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同时将原配件交回资产归口管理部 门进行登记。 3.所购配件用于电子产品升级。升级后将新配置录入数 据库,固定资产价值不变。同时将原配件交回资产归口管理 部门登记。 4.易碎、易损及使用期不足一年的设备或配件,不做资 产增加,由各资产使用部门自行登记管理。 (四)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项 466 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负责 部门将该工程的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 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 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五)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 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六)家具类资产包括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 台架及其它等七类。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的家具类资 产按批量增加固定资产,即一次批量购买的家具,若供货单 位为同一单位,无论发票是否开在同一张上,相同规格型号、 相同材质、相同单价的同类家具可归类填在一栏,并在附件 处加以说明。若成套家具中包含有几种不同的类别(通常为 几件套),且发票单价为整套家具的价格,可填在一栏,并 详细说明该套家具包含的具体内容、使用地点。 第二十条 低值耐用品资产入账流程 凡是能够独立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 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通用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 300 元(含 300 元)至 1000 元的、专用仪器设备单台(件) 价值在 500 元(含 500 元)至 1500 元的为低值资产,批量 采购总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的同类低值资产,纳入 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部门或个人采购由购置部门的资产管理员登录学院固 定资产管理系统低值易耗品模块进行低值易耗品购置信息 登记,低值耐用品的入账、报账和日常使用管理按固定资产 管理方式执行。 467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 对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进行年度考核,促进科学、合理利用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资 产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 办理资产管理移交手续,并报资产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所有的设备不得随意搬离原安放点 或挪作它用,确因工作需要动用的,须经所属部门分管领导 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资产涉及部门共同到位完成设备 搬迁工作。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严禁转让给外单位或个 人。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各占有、使用资产 部门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 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工作。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 应根据仪器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冻、 防震、防锈、防事故、防蛀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 作要做到及时、经常,做好仪器设备日常使用与养护管理工 作,管理人员(实验员)应先对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检查, 对简单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自行维修的及时报告维修主管 部门,由主管部门联系原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维修。 第二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 验,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 468 作,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使用者在操作 前,必须熟悉操作规程并经设备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操作。 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人,每次使用完毕,必须按 照使用登记本内的要求如实填写。 第二十七条 对房屋构筑物,应当定期勘查、鉴定、修 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负有 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 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得借用或调出仪器 设备。为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在满足实验教 学的同时,鼓励对外开放。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由资产 办牵头组织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盘点清查,每学期组织抽 查、每年度组织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工作,保证账物、标签 相符以及安全使用管理。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 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条 资产保管的基本要求: (一)有专人负责保管; (二)设有电子账和纸质账,登记齐全(到货验收、使 用、维护及借调等)、完整,账物相符,状态清楚; (三)对新购资产必须及时粘贴标签,标签必须粘贴于 对应实物上,除特殊情况如露天放置的资产,若标签脱落或 模糊不清应立即重新张贴标签; (四)随机技术资料齐全(合格证、技术说明书、合同、 验收资料等); 469 (五)规范整洁,仪器设备安放合理、摆列有序。 第三十一条 资产使用的基本要求: (一)有健全完善的使用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如操作 规程、安全制度、学生实验守则,维修保养制度等; (二)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及时维修维护,提高设备完 好率和利用率; (三)挖掘潜力,钻研技术,不断掌握、开发设备功能, 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如需对设备进行改装、改造,必须进行 有校外专家参与的论证,并向资产办提交有关技术资料 (四)设备的存放地点应相对固定。需由个人使用、保 管的部分物品应向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或领用手续并承担管 理责任,借出的设备逾期不还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及 教学责任; (五)各部门的低值资产应登记、建账、妥善管理,加 强对视听器材、摄影器材、计算机、照明灯具、通用仪表、 通讯器材、工具等可公私两用物品的管理; (六)教学、科研用设备,应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 督。 第三十二条 避免资产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使用的 资产,要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对已收货半年还不能投 入使用的资产,实行校内调配使用;对确属人为原因造成的 积压和浪费,追查当事人及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主要责任人退休、调出或工作岗位 变动时,须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 470 时,对所管资产账目进行移交,造册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 签字,并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部门资产保管人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 时,由本人或相关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部 门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 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度,按管 理、使用、维护分别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尽职尽责, 在管理、使用、维护固定资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单位 和个人,学院予以表彰;对管理松弛,使用、维护不利造成 学院资产损失,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 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 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固定资产报废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 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因已经丧失原有功能而正常淘 汰的,或因技术性能落后而强制淘汰的,或由非人为因素造 成损毁(无修复价值)的,均按正常报废处理。需要对外转 让或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先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废手续,核销 有关账目后,再进行转让或捐赠。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损毁或 丢失的,按非正常报废处理,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 经济责任。 471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 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且技术指标落后或失去原 有精度和性能者,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 按照《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确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 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凡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再用的 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五)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 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已丢失,长期找不回,有丢失证明并按规 定作出赔偿处理者;被盗并有保卫部门备案而无法缴回者等 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资产处置申请 由资产实物负责人提出: (一)无偿调剂。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类的资 产调拨以及资产单位价值(原值)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 的或者资产批量价值(原值)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 的资产调出需通过院长办公会审定。资产单位价值(原值) 在 5 万元以下的校内调拨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对外无偿 调拨固定资产,由学院校务会审定,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和财政部门审批。 472 资产实物负责人需在资产系统中对调拨的资产进行操 作并按系统流程完成调拨各项手续。实物调拨双方应清点资 产数目、规格、型号等信息,涉及产权的资产转移需同时移 交产权证明,确认账实相符。资产调拨过程中移交部门与接 受部门均应有相关负责人员共同到位参与,资产单位价值 (原值)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或者资产批量价值(原 值)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资产搬迁过程需有资产 办代表参与。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按下列程序及权限审批: (三)1.通用设备(含家具、用具、装具,下同)单价 1000 元以下、专用设备(原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价在 1500 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由资产使用部门直接在资产系统报资 产办审批; 2.固定资产属于资产处置范围需要进行报废的,通用设 备单价 1000 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 1500 元(含) 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向资 产办办理申请报废手续,原则上资产办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废 情况,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鉴证,根据资产鉴证报告, 报废资产批量价值 100 万元以下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报废 资产批量价值超过 100 万元(含)需同时经学院党委会审定; 3.单件价值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应同时委托相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报告 资产办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4.凡涉及电脑、打印机的资产报废需由资产办向市经信 局申请技术鉴定; 473 5.已批准报废报损的家具及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留 用,确需拆卸留用零部件的,应经资产办批准; 6.已批准报废的家具及仪器设备,统一由资产办负责归 口管理,并按规定处置; 7.资产办与财务处核对仪器设备账、卡,冲减资产价值; 8.报废的家具及仪器设备不经资产办同意而擅自处理, 一经查出按仪器设备的原值给予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 予纪律处分; 9.处理设计国家秘密的报废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保 密规定办理。 (三)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以及其他非 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算的行为,资产的盘亏 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 审核后提交至资产办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按照审批权限逐 级审批,审核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值) 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 政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值)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经视财政部门审批后,有单位主管部门转报市政 府审批。 (四)不属于固定资产处置范围但确实需要处置资产的 情况,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办提出申请,资产办按照《关 于修订<惠州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 法>的通知》(惠财资〔2018〕7 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 474 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其中资产单 位价值 500 万以上或属于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 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四十二条 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应自觉接受财 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经批准报废、报损、变价等处 理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检查收集相关资料,按 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报废资产的处置收入统一上缴学院财务 处,财务处将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留归学院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变价收入隐瞒、截留、 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条 资产处置后,15 日内资产办将批复文件、 处置申报表、一边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报市财政局、市教育 局备案。市财政局依据资产处置备案材料办理资产管理系统 的处置销账。 第七章 出租、出借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个人或部门不得将学院将占有、使用的国 有资产自行对外出租、出借。市直行政单位在 2014 年 1 月 以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 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不得 续租。 第四十六条 学院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 租、出借的,除图书资料或其他基于教学科研、学术会议、 文体活动以及非经营性的社会服务目的之出借或出租外,应 475 当由资产管理部门向资产办提出申请,由资产办报请院长办 公会讨论审定。资产出租、出借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拟出租、出借项目资产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未经 批准,不得对外进行经营性出租、出借。 第四十七条 学院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资 产管理部门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 由资产办收齐资料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时,在行政事业资产 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交出租、出借的申请,并上传相关附件资 料。市教育局应对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行 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 审批。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下 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 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 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技术报告书); (五)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 纪要复印件、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 (六)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476 (八)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第五十条 我院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通过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出租出借公开招租价格可以采 取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资产出租的承租方确定后,由产权 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每期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 超过 5 年。出租成交确认通知书及签订的租赁合同文本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对于租赁期限在 6 个月以内的临时性出租、出借事项,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由我院经校务会议集体决策自 行组织公开招租,招租过程必须接受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及主 管部门的监督,单位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招租的情况、成 交结果及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对于实际租赁期限在 6 个月以上的出租、出借事项, 单位不得分解、分段实施,规避公开交易制度。避免出现将 6 个月以上的租赁期限分解为两个以上的 6 个月以内的租赁 期的现象发生。 第五十一条 在租赁合同到期前 6 个月时,我院应履 行书面告知承租方的义务,与此同时,我院确需在租赁合同 到期后继续招租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477 的规定重新进行租赁事项的申报,依法重新公开招租,并在 原租赁合同到期前 3 个月内完成新租赁事项的招租及合同签 订工作;租赁合同到期仍未签订新合同的,产权单位应依法 终止原租赁合同的履行,不得自行续租。 第五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每月取得的收 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政府非税收入管 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十三条 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资 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对其应当实行专项 管理。 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 房产与地产管理 各单位使用的教学科研实验室、体育馆、 办公室、仓库、学生宿舍、食堂、招待所、电房以及学院的 教职工宿舍等均为学院的公共房产,管理和维护由使用部门 或使用者负责。 第五十五条 房产使用与修缮。各类公用房产必须按 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房屋用途和结 构,不得擅自将所用房产转借其他部门和个人。教职工离岗、 退休或调出单位,所在部门要及时收回原使用公用房产,人 事处凭移交证明办理手续。后勤处定期做好检查与维修工 作,各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需对房屋进行改造和修缮的, 或在房屋使用中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后勤处,由后勤处 负责组织实施。在保修期内的新建房产和维修工程,由后勤 处按国家规定以及与施工单位的约定,责成原施工单位实 478 施。新建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维修。 第五十六条 校内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学院,未经许 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允许擅自占用。经学院批准临时占用 土地的单位,必须维护用地边界的完整性和校园安全,并向 学院支付土地临时占用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严 禁在学院的围墙上开凿门洞。 第五十七条 校园的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属学院所 有,美化、绿化校园,人人有责。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任何 单位或个人严禁占用草地和砍伐树木,以及蓄意破坏校园绿 化。 第九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学院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之一,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知识产权(专利权、专用技术、著 作权、发明创造等)、商标权(校誉、校名、商誉等)、土 地使用权以及财产权等。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要切实有效地加强对本部门无形 资产的管理,确保学院的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学院无形资产 的流失。院长办公室、学院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 处、后勤基建处等单位,必须对管理范围内相关的学院无形 资产进行评估、登记、监督管理。 第十章 第六十条 违规处理 学员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 院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资保障。学院资产的使用单位和个 479 人都有管好用好学院资产的责任和义务,都应依法维护学院 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努力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 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 对资产使用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以 下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 相关责任: (一)未按国家和学院规定履行其职责的、对本部门 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报告、 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和改进的; (二)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 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二条 对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 办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请示学院领导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 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要求,管理混乱,造成资产重大损失 的; (二)未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未如实填写校产报表 和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经学院同意,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 投资的; (四)未经学院同意占用学院土地的; (五)未经学院同意,擅自以“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或 以“部门”的名义举办学习班或联合办班、招生、合办企业、 经商等活动的; (六)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用学院无形资产进行各种经 480 营性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学院资产和擅自利用 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六十三条 对学院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如违反资产管 理规定,造成学院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 分别作出经济赔偿、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 任的处分。 第十一章 资产的损失赔偿 第六十四条 资产损失或丢失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本 部门的资产管理负责人,管理员核实后报告部门负责人。部 门负责人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按事故情节及当事人的 态度提出处理意见。失窃应报保卫处立案,并视情况确定赔 偿金额。 第六十五条 属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损 失程度等,分别给予责任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有意破坏 者应追究法律责任。属非责任事故,应查清事故原因,出具 资产损失报告,按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十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为 责任事故,当事人应予赔偿: (一)不按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二)尚未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功能和使用方法而 进行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或改装仪器设 备; 481 (四)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操作; (五)因指导教师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 损坏、丢失; (六)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外借,造成仪器设备 损坏、丢失; (七)因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被盗、 丢失等; (八)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或擅离岗位,造成事故及 损失者; (九)未经许可,私自带走器材,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 者; (十)已明确为个人负完全责任的设备保管人,因保管 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者。 第六十七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按下列情况赔偿: (一)丢失零配件,未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按零配件 价格计价;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实际支出的修理费计 价; (三)设备损坏后,经修复,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 按损失价值计价; (四)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致使仪器设备整机报废的, 按整机折旧价值计价; (五)整机丢失者,按整机折旧价值计价; (六)由于个人挪作私用,或已交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公 482 私两用物品及家电,发生丢失或损毁时,应由当事人购回同 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如在交付个人保管 使用前已有一定使用期限,可折旧计算; (七)折旧赔偿办法;按仪器设备合理使用参考期限计 算折旧,其赔偿最低价不能低于该物品现行价的 20%。 第六十八条 常用的工具、仪器设备,如照相机、摄像 机及附件、万用表等,疏于管理,造成损坏、丢失的,原则 按折旧价赔偿,谁损坏谁赔偿。 第六十九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的的折旧价值,由 资产办会同财务处,参照国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规定共 同商定。 第七十条 属于下列技术事故可酌情减免赔偿: (一)基本上能按照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 熟练而造成损坏,损失较轻微者; (二)平时遵守制度,爱护器材设备,偶因疏忽造成损 坏或因工作需要经常移动、洗刷易碎器材者; (三)事后能积极补救、减轻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认 识态度较好,损失不大者。 第七十一条 属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经有关负 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设备折旧使用年限已过或仪器在正常使用时发生 的自然损坏; (二)确属设备、器材本身的质量缺陷;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试行有一定风险的新实验方法, 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造成设备器材损坏者; 483 (四)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造成设备损坏。 第七十二条 赔偿处理后,若涉及到设备情况变更者, 要及时到资产办办理资产账变更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48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 室、实训室使用管理规定 惠工程院〔2020〕7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实训室属学校固定资, 是办学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学校进行学术交流、专题报告、大型 会议、教学、科研、实训及举办活动的重要场所,必须认真管理, 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其 使用效率,达到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提高效益的目的,结合我院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凡属校内各单位开展的各类教学、培训、涉外交流活 动(会议),学校均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全院各部门均 应增强爱护国家财产和成本节能意识,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双赢”。 第四条 教务工作部负责教室使用审批,实训中心负责实训室 的使用审批,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室、贵宾室使用审批,科研工 作部负责学术报告厅的使用审批。未经管理职能部门许可,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 各部门开展带经营性质的有偿培训等活动,事先须向 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交付使用费,并纳入 成本核算。严禁任何人借单位名义利用学校资源擅自开班,谋取 个人利益。 485 第二章 会议室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会议室为校级的会议室、贵宾室,各部 门会议室由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第七条 学校会议室仅供学校或职能部门组织的全校性会议使 用,原则上不用于各部门内部会议。 第八条 会议室借用按照先申请,后使用的程序。各部门使用 会议室需填写《会议室(报告厅)使用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 签名,在每周五下班前将本部门下周需召开的会议(活动)等情 况书面报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转后勤处和 信息中心,后勤处和信息中心执行具体服务保障工作。若各部门 预定的会议与学校临时安排的重要会议发生冲突,使用单位须服 从学校的安排。临时性会议或接待需要借用普通会议室可电话申 请(联系电话: )。 第九条 自觉维护会议室的环境卫生,爱护室内设备、设施, 保持会议室的整洁。使用单位在会议室悬挂、张贴物品,不得破 坏、弄脏原有装修,坚持“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会后使用部 门应及时清理横幅等张贴物;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改变会议室 设备、家具的位置,如有改变须在会议结束后主动恢复;不得将 会议室物品携出室外。会议室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关闭门窗、空 调和仪器设备,切断电源。由于使用完毕未关空调、电源、门窗 等,造成设备和物品损坏或丢失的,由会议使用部门承担责任。 第三章 学术报告厅的使用管理 486 第十条 学术报告厅供学校重要报告、大型会议、讲座等校级 活动使用,一般不另作他用。各系部独立举行的非全校活动要从 严控制,学生活动原则上不得入内,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院长批 准。 第十一条 凡属有偿培训或校外租用的培训、会议等活动,严 格遵守学校的审批程序。如属非经营性活动需免场租的应报主管 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报告厅的使用遵循先申请、后使用,谁使用、谁负 责的原则。申请程序和办法同会议室,经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在使用报告厅期间,活动组织者必须负责维持活动 正常秩序、保持和维护场内的整洁和卫生,确保设备和设施完好。 第四章 教室、实训室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教室、实训室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设施,是教学、科 研、实训等活动的重要场所,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教室、实训室原则上不对外租借,如有特殊情况, 由教务处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和实际需要统一调配、安排使用。后 勤处、信息中心协助做好日常相关的管理、保养、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等开展的计划内教学、培训(计划内 是指教学计划或业务范围内的教学活动,不属有偿质)所需教室 (或实训室)均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教室资源是学校的公共财产,其使用必须优先满足 教学的需要,教室资源统一由教务处负责分配、协调和安排使用, 为了加强对教室资源的管理和培训成本计算,凡校内各部门(包 487 括各系、处室、工会、实训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等)组 织开展的教学、培训、会议等活动必须按规定申请。 第十八条 教室是用来传授知识,教书育人的地方,租赁教室 的单位或组织在开展的教学、培训、会议等活动时,必须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不得散布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言论, 不得传播淫秽内容。一经发现,学校有权立即取消租赁协议,所 造成的后果由租赁单位或组织负责。 第十九条 经审批同意使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守校园教学 作息时间,做好学员的组织工作,保持校园的良好教学环境,遵 守校园的有关规定,遵守学习纪律,爱护公物和卫生,如有违反 规定而损坏学校公物和设施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会议室、贵宾室、报告厅使用申请 488 附件: 会议室、贵宾室、报告厅使用申请表 申请部门 参加人数 活动负责人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会议地点 会议内容 是否录像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开会时间 办公室或科 研科审批 主管领导审 批 备 注 注:1、电教设备、移动桌椅等,请在”备注”栏内注明,由后勤处行政事 务办统筹安排。如需矿泉水、水果、鲜花、座位牌等由使用部门自备。如需要、 电教设备、移动桌椅等,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2、联系电话:12346789 送表时间: 经办人: 489 联系电话: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新生体检工作流程 及管理规定 惠工程院〔2020〕72 号 一、做好体检需要的医疗用品、器械、药品、试剂等的准备 工作。 二、做好各个检查项目的人员安排,并对参检医务人员进行 岗前培训。 三、拟定新生体检时间安排,并发放通知单到各系学生工作 办公室。 四、新生上缴体检费及体检人名单,会计收齐并发放每人一 份《新生入学体检表》。 五、安排组织学生早晨上课前 2 小时空腹抽血,化验肝功能。 六、利用周末进行各系新生的全身体检,检查要详细全面, 认真负责,杜绝误检、漏检。 七、抽血、体检过程中,观察室备好各种药品,医疗器械, 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八、对各项检查结果有异常的学生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当年 体检情况进行总结。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根据病情程度 作相应处理,杜绝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 九、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方便了解入学新生的健康状况。 490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配电室、水泵房安全制度 惠工程院〔2020〕73 号 一、非电气和泵房管理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水泵房。 二、配电室、二级供水泵房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 和其它物品。 三、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变频器、电机进行维护清扫, 保持清洁,防止因污造成短路。对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检查并 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检查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 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五、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 不准违章作业。 六、配电室内严禁用水灭火。 七、封好水源检查口,外人不得开启水池检查井盖,防止坏 人破坏水质。 49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水、电、设施设备 维护保养制度 惠工程院〔2020〕74 号 为保障水电暖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学院的正常秩序, 满足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一)水、电、暖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建立日常保养、 定期保养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 (二)日常保养应检查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是否良好;室内、 井内是否整洁;水、暖开关是否灵活;电力设备、设施的接地或 接零是否完好等。 (三)定期维护应定期(半年)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维修或安排计划维修,防止设备、设施的 损坏或出现故障。 (四)大修理(恢复性修理)应在设备、设施使用较长时间后, 有计划的对设备、设施全面整修,对重要部件进行更换,使设备、 设施恢复到良好的状态。 二、给、排水设备、设施: (一)应定期检查自备水供水设备、供水管线,每年清洗一次 蓄水池,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 (二)应定期检查、处理管线的各附属设施有无失灵、漏水现 象;井盖有无损坏、丢失等,使其保持完好。 (三)应每年对钢制外露部分管线进行油漆。 492 (四)管道严重腐蚀、漏水时,必须进行更换,更新管线应符 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五)应定期检查排水管线、定期清理检查井,使排水保持 畅通。 三、电力设备、设施: (一)高压供电设备、设施由电业部门按相关标准进行。 (二)定期检查配电室的供电设备、设施,使保持正常的运 行;保持配电室的干净整洁。 (三)定期沿线检查电缆井盖是否损坏、丢失;电缆线头是 否完好;井内是否干净。 (四)定期检修各建筑物内的配电设施。 (五)当输电线路出现故障时必须进行更换,更换线路应符合相 关标准的规定。 493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餐具消毒间卫生管理办法 惠工程院〔2020〕75 号 (一)餐具消毒方法 1、除渣:用刷具,将餐具上的食物残渣清理干净。 2、高温冲洗:用 85ºC 以上的热水,将餐具冲洗干净, 冲洗时间须保证在 40 秒以上。 3、化学消毒:用含氯化学制剂,一般按照 250mg/L 浓 度稀释后,将餐具全部浸泡 5 分钟以上进行消毒。 4、清洗:将餐具放在洗碗机传送带上,用 4 公斤高压 清水冲洗干净。 5、保洁:将消毒、清洗干净的餐具,分类放入存储柜 中。 (二)餐具存储柜,应每天用含氯化学制剂稀释后擦拭 一次,并注意保洁。 (三)餐具消毒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注射,患有 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带菌者)和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从事此项工 作。 (四)餐具消毒员及有关人员,应勤洗澡、理发、剪指 甲、洗衣服,工作时应穿戴白工作衣(白围裙)、帽,上班 前,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五)消毒间卫生,须保持清洁。 (六)非餐具消毒员及有关人员,禁止入内。 49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餐饮具洗刷消毒程序和卫 生管理办法 惠工程院〔2020〕76 号 一、盛放冷荤烹饪、加工好的直接入口食品的盆、盘、 碟等容器,在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前和顾客使用的餐具必须洗 刷洁净并进行有效的消毒。 二、严格餐饮具、工具容器洗刷消毒程序 1、热力消毒程序为去残渣、洗涤剂洗刷、净水冲、热 力消毒四道工序,煮沸、蒸汽消毒保持 100℃在 10 分钟以上; 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 85℃冲洗消毒 40 秒以上,感官检 查光、洁、涩、干; 2、药物消毒程序为去残渣、洗涤剂洗刷、药物消毒、 净水冲四道工序;消毒水池内壁有水面高度标志线,池中预 先放自来水(不得加入热水)达标志高度后,在向水中加入 规定溶剂的消毒药剂,使有效氯浓度在 250mg/L 以上,混均 后分散(勿重叠)放入欲消毒的餐饮具、容器等,使餐饮具、 容器充分浸入消毒液面内,维持消毒时间5分钟以上,取出 后以净水冲洗,感官检查洁净、无异味。 三、药物消毒后若需擦干刀、叉、勺及水杯等用具的水 湿,应使用消毒的专用擦布擦拭,达到光亮、无水痕。 四、消毒的餐用具放入密闭保洁柜中储存,分类摆放、 整洁有序;已消毒与未消毒的餐饮具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 495 贮存柜上有明显的“已消毒”“未消毒”标记,餐具保洁柜 定期清洗,保持洁净,贮存柜内无杂务及个人用品。 五、洗碗机要保持洁净,热力洗消用水、气要达到规定 的温度。 六、洗刷消毒用洗涤池、消毒池、清水池标识清楚,消 毒水位线高度标记清晰,消毒药剂配比浓度符合要求,各池 达到严格专用,用后保持洁净,无残渣;台面、地面清洁无 污垢。 七、废气物以专用带盖容器盛放,做到不暴露、不积压、 不外溢、容器外观清洁。 八、从事洗刷、消毒工作的从业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卫生 知识培训合格,熟练掌握洗消工序与洗涤、消毒相关卫生知 识。 九、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用洗涤剂、 消毒剂卫生标准和要求,保证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未经消毒的餐饮具、容器不得用于盛放直接入口食 品及供客人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496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食堂食品留验制度 惠工程院〔2020〕77 号 为确保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学校食堂 必须坚持一日三餐的食品留验制度。其目的在于:一旦发生 食物中毒可及时取样进行检验,辨别中毒原因(化学性、细 菌性);依据中毒毒物的性质,及时提供救治方案以便对中 毒病人进行救治;依据检验结果,调查处理事物中毒事件, 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具体的操作方法: 1、留验方法:每日供给学生的三餐食物都应留验,作 到每日不缺顿,每餐不缺样,以无菌方法采样。 2、留样时间:每种样品冷藏保存 48 小时。 3、留样重量:主副食(或可疑食品)每样 200—250 克。 4、所用容器:消毒饭盒或一次性无毒塑料袋。 5、学校各部门举办的各种聚会及各类考生用餐都必须 留样。 6、此项工作由饮食中心主任负责,食品安全监督员具体落 实。后勤管理处、校医院每日必须检查留样的坚持情况(是 否留样、留样的重量、保存时间以及是否冷藏)。 497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食堂食品卫生 安全管理制度 惠工程院〔2020〕78 号 为了落实好国家教育部、省市教委和卫生部门的有关食 品卫生安全的文件精神、通知和要求,切实保障就餐人员饮 食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定以下食品 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对食堂进行合理布局,配备相 关安全、卫生设施,采取防腐、防蝇、防鼠、消毒等措施, 营造一个良好的就餐环境。 二、主管食堂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堂的全面工作, 贯彻《食品卫生法》,关心食堂人员的身心健康,做好食堂 工作人员的定期体检,确保没有任何传染病。食堂工作人员 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健康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 岗工作。 三、食堂工作人员及就餐人员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 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进行隔离检查, 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发现传染病症待治愈后方可返 回。 四、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 做到工作前、便后彻底洗手,穿戴整洁卫生、勤剪指甲、勤 理发。操作中不吸烟、不喝酒,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说 与工作无关的话。 五、食堂必须严把食品采购关,对米、面、油、盐等主 498 料实行统一采购。从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标的食品,不买无 证商贩出售的各种食品,严禁采购霉变、腐烂变质、污秽不 洁、可能对人体有害的食品。对中毒危险性高的食物不准采 购、销售,严把卫生安全关。 六、食堂保管与食品卫生管理员要把好所采购食品验收 关,拒收变质过期食品。做好粮油、肉蛋、蔬菜等主副食品 的储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负责人与全体炊事人员要积极配合,团结协作,共 同把好食品卫生关。搞好操作室、餐厅一日三餐的卫生清理 工作,确保室内外清洁整齐。同时,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扫 除,彻底清洗炊具、餐厅地面、餐桌等,做到整洁干净,无 蚊、无蝇、无鼠、无蟑螂等。 八、炊事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要把好病从口入关,注重 饮食安全,不做腐烂变质的食品,做到粮食要干净、蔬菜要 洗净、饭菜要煮熟。 九、必须向学生提供当餐加工的新鲜食品,不得提供隔 餐剩余食品和定购无证经营者的熟食品,不得定购冷荤凉菜 等食品。 十、严格执行餐具消毒管理办法,按程序和有关步骤进 行清洗、消毒,保证餐具卫生干净。 十一、及时处理好垃圾,垃圾桶应有盖和标记,搞好“三 防“工作。 十二、充分行使和发挥伙食委员会的权力和作用,师生 广泛参与共同监督,杜绝任何违反《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 生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499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食堂食品原料采购 索证制度 惠工程院〔2020〕79 号 1、采购员要认真学习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制度,熟悉并 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2、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 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向供方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同时注意检查核 对。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 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 3、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采购部门妥善保存,以备 查验。 4、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 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 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5、不得采购无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6、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 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 等,均应严格索证;生肉、禽类应索取相关部门的检疫合格 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具有口岸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 证书。 7、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有无检 验合格证明,并做好台账登记。 500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食堂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惠工程院〔2020〕80 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卫生工作,依据《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操作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食堂环境卫生: (一)、个人卫生要求 1、食堂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地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穿戴要整齐干净。 2、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3、不许将工作服穿入厕所,大小便后要洗手。 4、食堂工作人员不准留长指甲、蓄胡须、留长发,头 发必须置于工作帽内。 5、售饭时必须用售饭工具,不许用手直接抓拿食物。 6、严禁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二)、操作间卫生 1、台、案干净卫生,每日冲刷打扫,无油腻、杂物台 案不用时应有防蝇防尘罩或苫好。 2、地面、墙面、门窗玻璃要干净不乱放不乱挂、无油 垢,要求地面每次用后冲刷、整理,墙面门窗每天擦洗,不 留死角。 3、各项厨房设施、用具都要摆放整齐,刀、叉、勺等 直接接触食品的简单炊具要放入专用柜厨内。 4、门窗售饭口玻璃、售饭台要每天擦洗,保持干净。 (三)、餐厅卫生要求 501 1、每日三次对餐厅地面、桌椅、学生碗橱、洗碗池进 行清理,洁净整齐不留死角。 2、保持餐厅各门及门前台阶的整洁。 3、保持餐厅前售饭台及瓷砖墙体清洁。 4、餐厅桌椅的位置要行列整齐。 5、泔水桶保持清洁,清倒及时。 二、食品卫生 (一)、严把进货关: 1、时令蔬菜要新鲜、卫生质优价廉,当天用当天购。 2、适于存放、可有一定储备量的原材料应有计划购进, 绝不许采购发霉、变质、过期、假冒伪劣物品,并按卫生管 理部门的要求应索证的要按要求索证,并保证证实相符。 (二)严把保管关:购进原材料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生熟分开,该上架的要上架,并有防鼠、防蝇、防尘等设施。 (三)、严把加工关:各种原材料在加工过程中,工作 人员要对材料严格挑选,对在存放过程中发生腐烂、变质的 材料或半成品绝不许进入下道工序。加工和销售食品的各种 设施器具要及时清洗、消毒保持卫生。 (四)、严把销售关:食品销售时,要有卫生防护设施, 销售直接入口事物要用食品夹等工具,严禁用手直接抓拿。 剩余食品按规定储存,如有变质等,需及时处置。 50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饮食中心米、面、油、肉、 蛋等食堂主料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 惠工程院〔2020〕81 号 为了认真落实《食品卫生法》,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卫 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为了保证 各摊点食品加工原材料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饮食中心决定 对学院食堂米、面、油、肉、蛋等食堂主料进行集中采购。 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最终确定供货商。 后勤处饮食中心将不定期对供货商提供的主料进行抽 查,如发现供货商提供的商品质量、价格等有问题,将停止 其供货权;如发现各摊点未使用招标选定的供货商的产品, 饮食中心将没收其粮油并进行处罚,对使用规定外产品造成 的一切不良后果,其责任全部由各摊点承包人自负。 如果招标确定的供货商某日不能提供经营户所要主料, 经营户可于当日经饮食中心同意后自行采购。但必须索要各 种证明文件。 503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餐饮从业人员健康 检查制度 惠工程院〔2020〕82 号 1、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 2、临时人员、新上岗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可 上岗。 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期满前两周内,组织并联系 健康检查。 4、对“五病”人员坚决调离有碍食品卫生的岗位。 5、对食品从业人员日常生活状况及卫生操作习惯进行 经常性巡检。 6、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50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医疗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20〕83 号 为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校预防保健机构工作 规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认真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工 作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育人的思想,坚持不断提 高师生员工健康水平的工作宗旨,制定本制度。 一、严密监控校内人员的健康状况,认真组织新生 入校健康检查,对各类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学 生的健康档案填报、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存在问题及时采取 有效的防治措施。 二、对患病体弱学生实行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 持学习者和患有传染病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 学处理意见,并跟踪检查落实。 三、对外伤病例实施救治,医务所不能处理的危重 及疑难病例,应当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四、做好学校各类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和控制工 作。诊治过程中要认真询问过敏史和病史.执行医嘱时要做 到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后查,认真查对姓名、药名、 浓度、计量、方法,注意药物禁忌。 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总体部署,做好学校全方位 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针对流行病、各类传染病,定期举办 健康教育知识讲座,有计划的利用广播、板报、橱窗、横幅、 问卷答题等多种形式进行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 保健意识,促进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505 六、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加强传染病管理工 作。按照“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 原则,落实登记、上报、隔离等各项制度,完善消毒隔离及 医疗垃圾分类管理措施,预防传染病的发生,杜绝传染病蔓 延。 七、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 卫生、饮食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 导。 八、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按时参加卫生局、 街道办事处的例会及业务培训。 506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20〕84 号 为提高学校维修服务管理水平,规范程序,提升质量, 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正常运行。为 提高校园维修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职责与义务 后勤处负责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及校内其它场所 的水、电、家具、空调等基础设施的故障维修; 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学校信息网络、弱电、电子设备的 维护与维修; 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发现问题 及时报修;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对于维护不当、 故意损坏、发现问题不报修、报修不及时等情况将问责部门 固定资产管理员及直接责任人。 二、报修流程 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故障,在明德楼 1 楼服务大厅填写 维修单,紧急情况及夜间拨打报修工作人员电话。 服务大厅接报后以“报修单”形式将故障转至维修人 员,根据维修工程量,上午报修当天处理,下午报修当天或 次日上午处理; 维修人员现场查勘,后勤处、学生处、物业公司组成查 勘小组,判断是否人为损坏及能否维修。如能够维修则立即 507 维修,如人为损坏须查明原因照价赔偿,并报告学生处,学 生处视损怀严重性给予恰当处分。工程量大、维修资金大的 维修项目,报后勤处按照规定流程审批。 报告紧急情况电话报修的项目,在维修完毕后,报修人 需补报“报修单”。 三、服务标准 文明服务。服务部门工作人员接待报修及维修过程要语 言文明,服务大厅人员、维修师傅对用户提出的维修需求, 要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不推诿、不扯皮; 及时维修。服务部门接报后及时到达维修现场。接到报 修部门维修需求后,正常情况下自接报时间日内维修完毕; 因故不能按时到达时,应与用户约定维修时间进行维修。紧 急情况下,15 分钟内到达维修现场,因故不能按时到达维修 现场时,必须沟通报修人员,采取紧急措施予以解决; 保证质量。维修人员维修时要认真负责、保证质量,尽 力做到当天任务当天完成。维修结束后要清理好现场,主动 征求报修单位意见,并请报修单位在“报修单”上及时评价 并提出维修意见。 508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20〕85 号 为加强我校水电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水电资源,更好地 保障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与职责 后勤处是学校水电资源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学校水电资源进行管理。后勤处 对各院系水电用量进行测算,按照测算结果采取定量供应, 并对节约及超出部分实施奖惩。学校依靠智慧校园系统对各 系部各单位每月水电消耗进行统计分析并公示。对资源消耗 环比明显增加的系部及单位,后勤处通知并协助其做好原因 分析。 各院系、各单位负责好自身水电消耗监测,做好节能减 耗宣传和指引。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系、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 作,对拥有能耗较大设备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 能源管理责任人。所辖区域跑冒滴漏现象需及时报告后勤处 进行维修。资源消耗环比明显增加的系部及单位,应自查原 因并给出书面报告交后勤处分析。 第二章 建设与使用 509 第一条 学校水电设施实行统一规划。 (一)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满足学校水电系统 要求。由后勤处确认水电系统接入供应方式;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向后勤处提供相关工程竣工图纸和资料后,方可供 应水电; (二)凡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更换、移位、拆除、 停用、新装电气线路及设备,改变给排水管线走向等,必须 经后勤处同意,向后勤处提供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经 后勤处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确认符合供水供电等要求 后方可施工。 第二条 为防止地下管网损坏,校内各施工单位、园林 绿化单位在破土动工之前,应经后勤处现场核实,同意后方 可动工。否则,产生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条 各单位增加大型用电设备(≥5kW),须事先报 后勤处审批;安装完毕,验收合格,确认符合用电安全并安 装计量表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为保证水电等供应安全和能源供应效果,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擅自拆除计量 设施铅封。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等设施损坏的,应赔 偿经济损失。 第五条 校内外因施工、维修等情况有计划停水停电时, 由后勤处提前通知用户。因突发故障停水停电,由后勤处以 适当方式公布故障信息。 510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工程施工、商业 活动等,需要使用学校水电时,必须提前到后勤处办理使用 手续,并安装计量表。 第七条 各院、系部、用能单位应加强水电使用管理: (一)办公室、教室等场所根据天气情况要尽量使用自 然光; (二)办公及其他公共场所要坚持人走灯灭,下班及时 关闭办公设备及相关设施(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风扇、 饮水机等)。杜绝长明灯、长流水情况发生; (三)合理设置室内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 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 26 摄氏度,开空调时不开 窗; (四)用水、用电、空调等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 第三章 计量与收费 第八条 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装表计量, 有偿使用。各单位水电总表的安装及维护由学校负责,用户 内部水电表的安装和维护由用户负责。 第九条 外单位使用学校水电资源,由后勤处出具水电 消耗数据,经公示和单位确认后,交由财务处收取水电费。 教职工公寓住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服务机构、 基建施工单位等能源用户,水电费按实际用量收取。 第十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每月定额电 量值预先输入各智能电表系统内。超定额用电公寓产生的电 费,由本公寓成员承担。 511 第十一条 水电费价格按惠州市水、电、采暖价格收费 标准收取。 第四章 违规与处理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违规用能行为,将予以处理: (一)不经过计量装置使用能源; (二)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启封改动, 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三)未经允许在学校公共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接 暖; (四)擅自改变用能性质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电; (五)其他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对有上述违规用能行为的用户,除停止供能外,按违规 容量和时间计算,以两倍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如违规 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 6 个月计算补缴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危害水电设施及运行安全行为之一的, 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扰乱配电中心、设备机房等重要场所工作和生产 秩序的; (二)盗窃、破坏、迁移或拆除水电及空调设施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安装大功率(≥5kW)用电设备的; (四)在配电间、设备机房等位置违规住人、堆放杂物, 影响学校用能设备安全运行的; (五)在办公场所和学生公寓使用电炉、电热棒、电炒 锅、电饭煲等违章电器的。 512 以上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当事人须承担设施的维修费 用。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须赔偿受 害人损失。 第十四条 危害水电设施及运行安全行为严重,构成治 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由学校统一供应水 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513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试行) 惠工程院〔2020〕86 号 一、学院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办公室、 教室及实验室卫生管理工作由使用部门(使用人)负责,学 生宿舍卫生管理工作由该栋教官负责。 二、学院环境卫生工作由保洁员负责。 三、清洁卫生范围:学院内所有道路、建筑物周边、垃 圾桶、苗圃、草坪、行道树坑、行道座椅、广场等处。 四、清洁卫生要求及标准:每天按规定时间清扫学院内 道路、人行道、行道树坑、行道座椅等处,达到学院内道路、 人行道、广场等处清洁干净,无灰尘、无落叶、无积水、无 杂物,教学区、公寓区清洁卫生全天保洁。每天擦洗垃圾桶, 保持清洁干净,每天清理、捡拾建筑物周边、苗圃、草坪等 处垃圾、杂物,保持清洁干净。 五、每月初及传染病高发期间,对学院内建筑物周边、 苗圃、草坪、垃圾收集点等处投放除四害药物,每周末对垃 圾桶等处进行消毒。 六、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学院重大活动后,安排保洁 员及时清理杂物和垃圾,维护和保持校园内环境卫生整洁干 净。 51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房屋及钥匙 管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20〕87 号 为规范管理学院所属房屋的使用,提高建筑物利用效率,更 好地实现各部系职能,特制定如下房屋管理制度。 一、房屋资料管理:所有房屋(含新建、修建、变更、装修) 相关原件资料(含施工图、设计图等图纸、隐蔽工程图、竣工验 收报告等)由项目负责部门(人)收集整理,学校档案室统一归 档保存。 二、房屋维护维修:使用部门提出维护需求,后勤处进行项 目确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准备(含勘测、预算等),预算 交财务部门审核,重大工程(3 万以上)按照规定提交党政联席会 讨论,5 万以上报学校纪委备案。 专业检测维护:(防雷、抗震等)由后勤处组织按专业公司 按时检测维护。 外墙检查维护:瓷砖、外部管网每学期进行常规检查维护。 特殊部位检查维护:水沟、屋顶、化粪池每学期检查一次, 并维护。 三、房屋使用管理 1、学生宿舍—学生处 2、课室、图书馆、2 号报告厅—教务处 3、实训场所、实验室—实验室管理中心 4、饭堂、教工宿舍、礼堂---后勤处 5、会议室、1 号报告厅—院长办公室 515 6、行政办公场所及其他—-使用部门 具体使用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后勤处按使用功能进行调配 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用率。 四、钥匙管理 1、学院房屋及公寓钥匙由各使用部门(使用人)保管,按照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部门(使用人)确 保房间内财物安全及人员安全。 2、后勤处保留备用钥匙一份,用于应对夜间、节假日期间各 部门无人留守情况下的突发事件(漏水、停电等)以及其它紧急 情况而配备的,一般不予借用。 3、在紧急情况需借用备用钥匙时,需要办理借用手续(附审 批单),使用完毕后需及时归还后勤处,如果借用人员不慎将备 用钥匙遗失,借用人员必须负责更换新锁并交新锁钥匙 1 套至后 勤处管理。 4、系主任或副主任保管 1 套本系所有房间的钥匙,并根据学 生在课余时间对实验室(工作室)的需求情况、实验室(工作室) 内的条件、物品安全等因素,酌情决定是否配给教师或班长 1 把 钥匙,要求班级自我管理,同时明确其责任。房间的安全责任人 由指导教师担任。 5、实验中心管理员保管 1 套所有实验室(工作室,不包含办 公室)的备用钥匙。 6、如果钥匙丢失属于个人原因造成,一律由个人赔偿;未经 学院办公室允许,任何教职工、学生不得破坏房间门、更换锁具。 7、各实验室、办公室如果换锁需通知后勤处。为明确可能发 生的事故、案件责任,房间钥匙未经后勤处允许,不得擅自配置。 516 8、遇到办公室、实验室维修改造等情况,各办公室和实验室 责任人不能随意将房间钥匙交给施工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将 钥匙交给施工人员,施工结束后由相关办公室和实验室负责更换 新锁,并交新锁钥匙 1 套至院办管理。 9、本院职工无权借用非本人所在的办公室或实验室备 用钥匙,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用,需经房间责任人同意(电 话或书面方式)。 10、以上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517 附:审批单 钥匙借用审批单 编 号: 部 门 填写日期: 借用人 房门地点 电话号码 科室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见: 备注 518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食堂奖惩制度 惠工程院〔2020〕88 号 为强化食堂的规范化管理,增强食堂日常工作的规范性、 自觉性,更好地提高食堂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为学校全 体师生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促进学校的平稳发展,特制定 以下制度。 一、奖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奖惩办法与标准 1、奖惩办法 (1)对食堂进行检查时,食堂员工存在违纪,不按规定流 程操作现象,食堂安全管理员要求食堂员工立即改正,并按 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若发生紧急情况,食堂员工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小 组第一时间知会对方,并一起协商解决问题,事后一周内再 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奖惩标准 (1)有下列情况者,视为违纪,每人每次扣 50 元。 操作人员衣帽穿戴不整齐,未做到五勤(勤洗手及剪指 甲、勤洗头、理发、勤洗衣服、勤换衣帽)。 手腕部戴有其他装饰物,手指佩戴金银首饰,用手接触 食品,操作时有吸烟等现象。 分菜时未戴口罩、工作帽、、一次性手套等。 窗户、地板,墙面、屋顶、炊具有油渍、灰尘、蛛网,油 垢等。 炊事械具或用具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19 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 未妥善保管或故意损坏学校所配食堂用具、电器等物品。 食堂工作人员消极怠工,未能准时开伙。 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 (2)有下列情况者,视为违纪,,每人每次扣 100 元。 食品中出现脏物、泥沙、杂草、蝇虫等。 冰箱储存食品生熟未分开。 食堂工作人员未做到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有刁难就餐 人员,徇私、态度恶劣等情况。 出现师生投诉且已证明为事实。 当师生对菜肴提出疑问不及时处理,推诿不决。 食品原样采购没有索证,有“三无”产品。 厨房用具未实行炊具消毒制度,未做到“一洗、二刷、 三冲、四消毒”,食品盛器随地摆放。 工作马虎,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的。 发生原则性问题不报告、擅自处理的。 (3)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严重违纪,每人每次扣 200 元。 员工满意度调查连续三次不合格的。 食堂员工有私拿学校配备物资价值达 100 元(含)以上的。 不配合学校检查,或对事实存在的问题拒不承认、不签字,且 已证明事实确实存在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食堂员工要承担所造成的一切 后果,赔偿学校损失,情节严重者,学校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 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20 上级卫生部门检查食堂工作,由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影响 或罚款的。 发生食物中毒,造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受损的。 无故停餐、误餐,造成全体师生无法正常用餐且严重影 响学校正常运转。 不配合学校管理,对学校师生所提出的正确意见不予理 会,影响学校正常运转。 (5)奖励办法:如果食堂员工一个月内无违反以上规定, 奖励 30—150 元不等绩效奖金。奖励办法考核细则: 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会不定时检查,没有发现违纪的。 学校会不定时派学生抽查的,没有发现违纪的。 学校领导,老师和学生问卷调查没有发现违纪的。 奖励金额会综合以上细则分为 A.B.C.D.四等,A 等为 500 元,B 等为 300 元,C 等为 200 元,D 等为 100 元。 (6)采购不准进入学校饭堂的食材处罚 1000---3000 元。 四季豆、发芽土豆、新鲜黄花菜、五指毛桃 (7)使用腐烂、变质、过期食品和调料品的处罚 3000---5000 元。 (8)不按合同约定,经营超出约定项目的处罚 3000---5000 元。 三、附则 1、本办法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学校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 52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公共选修课程(通识教育 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18〕1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职教育不仅要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提升,更 要关注学生综合人文素养的培育。固本方能善久。教务处和 人文教育系为进一步明确公共选修课程的修读与管理,立足 实际,特制定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优化我校高职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德、智、 体、美等各方面素质的协调发展,学校逐步建立公共选修课 程(通识教育课程)体系。公共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 体系由人文教育系组织开设的“人文科学类”、“社会科学 类”、“自然科学类”“艺术体育类”四个模块组成。 第二章 课程建设与教学管理 第三条 开课教师应具备对应专业的讲师以上职称(含 讲师)或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同等条件下高一级别(按 职称、学历次序)优先考虑,最终由人文教育系与教务处共 同审核认定为准。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任课教师应提 前完成课程资源建设,根据高职学生和选修课特点制定切实 可行的教学大纲,认真备课、授课,在授课过程中不断完善 课程资源和教学方式,逐步打磨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公共选修 522 课程库。 第五条 每门公共选修课学分 2 学分,30 学时,在一学 期内完成。 第六条 学生根据每学期学院公布的公共选修课程(通 识教育课程)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学习,每学期选课 1-2 门, 选课程序参照教务处的规定选课。公共选修课程(通识教育 课程)选修人数不足 40 人的,将不予开课,由此原因导致 落选的同学可以补选其他课程。学生上选修课时要遵守课堂 纪律,按时完成作业,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 第七条 公共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所用教材由任 课教师推荐,学生自愿购买;公共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 所用的耗材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自行购买。 第三章 学分修读要求 第八条 根据学校高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公共 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属于选修课程的学分模块。 (一)文理工科全日制普通高职生必须在高职阶段修满 公共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10 个学分。 (二)参加“3+2”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必须在高职阶段 修满公共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6 个学分。 第四章 学分成绩记录 第九条 公共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的考试成绩不 及格的均不安排重考,该课程的学分与成绩均不予记录,但 可在下一学期进行重选或另选。 523 第五章 课程修读年限规定 第十条 原则上要求学生从一年级开始选读,二年半年 内完成公共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规定应修的学分;参 加“3+2”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要求在一年半年内完成规定 应修的学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 2017 级高职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与人文教育系负责解释。 52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 法(试行) 惠工程院〔2018〕18号 为规范考核教师教学和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特制定本 办法。 一、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定义 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在一个自然年度完成的 学期课程表内的课堂教学与教学实习的以课时进行计量的 工作总量(不包括周末退役士兵、函授大专及第二课堂等其 它类型的授课任务)。 二、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课时登记统计 教师教学工作量以教师填写的《教室日志》和调(代、 补)课记录作为原始依据,与巡查检查记录相结合,系部按 周登记、每月统计公布一次、学期汇总公布一次、年度合并 汇总并进行核算。每月10号前连同调代课记录公示,15号前 公示核对稿,教务处年末统筹全校教师实际教学工作量及调 代课情况并在校园网公示3个工作日最后确定。 三、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教师及课程分类 1、教师分类:专职教师、行政教学“双肩挑”教师(含 编制内外) 2、课程分类:理论课、实践课(包括实验、实训、课 程设计、实习、顶岗实习等) 525 2.1理论课:一般在课室以讲授为主的课程; 2.2实验课:一般是在实验室里,学生按照教师根据教 学要求开出的题目独立动手完成的课程; 2.3实训课:在学院的实训室,按照人才培养的规格要 求,对学生进行的职业技术应用能力训练的教学活动课程, 每一个实训项目需要教师精心设计、精心组织、精心实施; 2.4实习课:一般是在企业工作现场进行,常常要求学 生通过实习达到某些教学要求,如在各岗位、工种间轮换, 以完成多方面的训练; 2.5课程设计:指通过需求分析确定课程目标,再根据 这一目标选择某个教学内容和相关教学活动进行计划、组 织、实施、评价、修订,以最终达到课程目标的工作过程。 2.6毕业设计:是教学过程的最后环节,是学生综合应 用所学的各种理论知识和技能,进行全面、系统的技术训练 而采用的一项总结性的实践。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度定额(教师教学工作量根据 岗位性质实行年度定额,按自然年度两个学期之和核算; “教 师教学工作量年度定额”以下简称“年度定额”) 1、专职教师年度定额为360个课时; 2、行政教学“双肩挑”教师: 2.1校级领导年度定额为30个课时; 2.2中层正职(含系部主任)年度定额为60个课时; 2.3中层副职(含系部副主任)年度定额为120个课时; 2.4教研室主任、行政兼职科员、办事员年度定额为180 个课时; 526 2.5身兼多职教师年度定额按较高职务级别定额计算。 3、实验实训室人员:实验实训室人员实行坐班制,可 分为以下两类人员: 3.1实验教师系列的实验实习指导教师(持有教师资格 证或实验系列技术职务,能独立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要 承担指导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年度定额为180个课时,因 教学需求不能达到定额课时的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不扣取 绩效; 3.2工勤系列的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无教师资格证, 无专业技术职务,不能独立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不承担 指导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实行行政坐班制; 4、因教学需要,教学管理部门考核,学院领导同意的 非教师、教辅系列的专职行政人员(职员)授课、实验室管 理员、实习实训指导兼授非本人岗位职责课程,定额课时为 0; 5、由学院安排外出进修培训或专业实践时间连续两个 月以上的按其完成该时间段的教学工作量定额计算,。 6、全日制外聘教师和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定额课时; (三)年度定额课时的计算: 1、年度课时定额量以自然年为时间段进行计算; 2、年度定额课时总量计算方法:自然年度的两个学期 课时总量之和。 3、年度定额课时总量以学院发布的学期课程表内的课 堂教学安排和教学实习任务为依据。 三、超年度定额绩效标准: 527 (一)年度定额课时为教师在一年内最低需完成的授课 工作量,完成年度定额课时,不享受超年度定额课时绩效; (二)超年度定额课时绩效标准: 教师系列员级职称(含科员)每课时30元; 教师系列助理级职称(含技师、高级工)每课时35元; 教师系列中级职称(含高级技师)每课时40元; 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每课时45元; 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每课时50元。 (三)承担多门课程备课绩效的标准: 1、教师一学期承担一门课程教学任务不享受备课绩效; 2、教师一学期承担一门以上课教学任务,每增加一门 增加8个课时备课绩效,上限为24个课时/学期,每门课程教 学任务须讲授满学期。超过学期三分之一而不满二分之一时 间的计算为3个课时备课绩效/门。超过学期二分之一而没讲 授满学期时间的计算为5个课时备课绩效/门。 四、课时系数计算方法 课时系数=课程系数*人数系数*课型系数 (一)课程系数: 课程系数包括三种情况,旧课、重复课,新课。 1、旧课:近5年内讲授过的课程; 2、重复课:同一学期在多个班级讲授的同一门课; 3、新课:从未讲授过的课程或近5年内没讲授过的同一 层次级别的课程(不包含入职本单位一年内的新教师任教专 业对口的课程); 旧课、重复课系数为1;新课系数为1.2,以上新课节数 528 最多或以新课班级人数最多的一个班为统计基准。 (二)人数系数: 1、理论课50人、实验课50人及以下(含50人)人数系 数为1,超过50人,人数系数为1+(班级人数-50)/200。 2.、实训课、实习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根据教育部 专业建设相关标准,分类配置足够数量的辅助教师1-2名, 不享受人数系数待遇。详细见下表: 序号 专业类 1 农林类 计算机 信息类 机械加 工类 电工设 备操作类 汽修类 城规类 艺术类 财经沙 盘 2 3 4 5 6 7 8 学生数量 ≤35人 教师配置 1 学生数量 ≥35人 教师配置 2 1 2 2 3 2 2 2 1 1 2-3 2 1 1 2 (三)课型系数: 1、实践课 1.1 实训课:负责教师系数1,辅助教师系数0.75; 1.2实习课:负责带队教师系数0.75,辅助带队教师系 数0.7; 1.3课程设计:负责教师系数1,辅助教师系数0.7; 529 1.4毕业设计:负责教师系数0.75,辅助教师系数0.7; 2、理实一体化课:有实训任务书,主讲老师系数为1.1, 辅助教师系数为0.75*主讲教师的系数; 3、以操作为主,在实训室进行的实践课(须同时具备 “四有”:有实训计划、有实训报告、有任务书、有批改的) 主讲教师按1.2系数(在机房进行的计算机和普通课程上机 课除外),辅助教师系数为0.75*主讲教师的系数; 4、专周实训课(须同时具备“四有”:有实训计划、 有实训报告、有任务书、有批改的)主讲教师按1.2系数, 辅助教师系数为0.75*主讲教师的系数; 5、代课系数为1。 6、课时计算依据为教室日志统计以及制定实施的实验 实训课程表。 五、超年度定额绩效计算办法 超年度定额课时数=年实际教学工作量-年度定额 超年度定额绩效=超年度定额课时数×课时绩效标准 六、其它工作量绩效与课时计算方法 1、组织第二课堂活动、学生文体活动、社团辅导等由 牵头科室统计公示,按0.7的课时系数核算,逐级审批后交 教务处计入。 2、驻点老师在带学生下厂实习期间不安排实习管理之 外的工作。按照0.75的系数折算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按 每周32节课计算,其他县区按每周34节课计算,惠州市以外 地区按每周36节课计算,有多个实习点的按照最高工作量计 算。校外实习的带队老师每周定额课时12节,在实习期间的 530 超课时绩效统一按25元/节的标准计算,不与职称挂钩,由 牵头科室统计公式,核算出应发课时,逐级审批后交教务处 计入。 3、带学生外出参观,上午按4节、下午按2节计算课时。 4、专业介绍按每场2.5个小时计算,每场8个课时,由 主讲和辅讲分配。 5、校内老师对学生专题讲座每场(90分钟以上)按1:3, 校内老师对老师专题讲座每场(90分钟以上)按1:5,优质 示范课按1:3,公开课按1:2计算课时; 6、专任教师未满工作量可以安排行政事务工作,按照 实际工作小时数1:0.3进行课时计算。 7、校内监考90分钟/场按2.5个课时折算;120分钟/场 按3个课时折算。 8、非常规性其他工作量的计算,由工作统筹部门制定 工作方案,经主管副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工作量的统计不能在同一时间重复计算。 (二)擅自在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正常授课任务和授课 时间之外授课的,所授课程不予计发课时绩效(经批准的补 课除外); (三)未上课而填写《教室日志》或未如实填写《教室 日志》的,一经查实,按所填课时的2倍扣除绩效。 (四)迟到、早退或中途无故离开课室超过5分钟等教 学事故情形,一经查实,该课时不予计算并按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 531 (五)无特殊原因年定额课时没有达到定额标准的教 师,当年不予职称评聘,一票否决,取消学期优秀教师评选 资格。 (六)无特殊原因不服从教学安排者作待岗处理或按相 关制度处理,不予安排教学任务。 八、教师职称晋升后,从学院正式聘用年度起执行职称 晋升后的工作量绩效标准,以学院正式文件为准。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在试行中遇到问题 由教务处解释说明。 53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 订、修订与实施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19〕77 号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 培养过程、内容和方式的总体规划。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 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 号)与《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院院教学管理要点的通 知》(粤教高函〔2013〕170 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以下基本原则及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办学思想、教育观念的具体体 现,是组织教育教学过程、安排教育教学任务、评价教育质 量、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 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注重素质教育原则。 高等职业院院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 作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 育,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注重提高学生的 综合素质,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坚持应用为本,学以致用原则。 以学院办学定位和服务面向为指南,立足于培养用人单 位需 要的一线技术、管理人才的目标;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 更加突出实践性。在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上,要针对企业、 533 行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构建实践能力培养体系,使培养方 案具备鲜明的时代特征,以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 (三)坚持课程体系整体优化原则。 课程设置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职业能力的需要,课程 体系的整体优化,要注重课程之间在逻辑和结构上的联系和 融合,妥善处理好通识教育课程、职业技术基础课程、岗位 技术课程与职业拓展课程的关系,处理好课程的先行与后 续、基础与专业、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四)坚持建立特色培养模式原则。 在遵循学院培养方案总体框架基础上,根据各专业的特 点、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需要,在充分挖掘现有教学积淀的 基础上,科学设计人才培养体系和课程体系,整合优质资源, 重点突破,彰显专业特色。结合专业建设实际情况,选择适 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组成及编写格式 1.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须使用符合《普通高等学院高职 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含目录外专业)》的专业名称和专 业代码。 2.学制与学历。 3.招生面向。招收普通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学生。 4.就业面向。应注明主要就业岗位、相关岗位以及发展 岗位。 5.培养目标。 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组织实施教 学的出发点。 534 6.人才培养规格和知识、能力、素质要求。 (1)培养规格。是对培养目标的细化,包括人才使用 规格和毕业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根据市场调研确定的专业人才职业岗位(群)和技术领 域的要求,确定胜任职业岗位(群)要求的职业能力,并“以 职业技术工作领域或岗位(群)的基本素质和技术应用能力 培养为主线”,结合相关行业、地区和本院的实际情况,构 建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结构。 (2)知识结构。应包括:高等职业教育的类型和层次 的人才必备的人文社科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理论 和专业技术知识。 (3)能力结构。包括:职业专门技术能力(含职业技 能)即完成主要职业工作任务所应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 业技能;职业关键能力即职业人才所应具备的跨行业、跨专 业、跨职业的基本能力,包括:计划和组织活动的能力、交 流与合作的能力、学习和运用技术的能力等。 (4)素质结构。应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 业务素质和身心素质等。 形成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与思想道德素质修养相结合,职 业技能训练与综合素质培养相结合,专业学习与社会实践相 结合,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思想道德素质、 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的素质教育体系。 (5)须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分解表。在表中要体 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出本专业毕 535 业生应进行鉴定的与本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的职业资格(或 职业技能工种)名称以及应达到的级别。 7.毕业要求。写明必修学分、计算机能力要求、外语能 力要求、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8.课程体系、专业核心课程及与中职、本科衔接的核心 课程。 课程设置说明是编制课程标准的依据。解释主要课程设置 的开课目的、主要内容、教学手段及达到的知识能力标准, 要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避免各门课程内容之间不必要的重 复脱节,课程体系中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综合实践以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课程。 9.专业基本条件 (1)“双师型”师资的配置要求。 对专任教师资格、行业企业工作阅历、职业资格及能力 和知识结构的要求。 对兼职教师的行业企业相应工作岗位年限、职业资格及能 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 (2)院内、外实践教学条件的配置要求。 对院内实训基地生产性、仿真实训环境和设施设备的要 求;对院外实习实训基地及条件要求。 10.课程考核评价方式。包括考核、考试、实训和实践 课程的评价方式。 11.其他必要的说明。 包括选修课程设置、安排情况;学生因材施教和特长培 养的说明及其它说明。 536 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程序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由系部负责人组织,由 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院外企业专家组成系部专业建设指 导委员会组成研究和起草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进行广泛的社会行业、企业等专业调查分析的基础上 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对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 规格的描述应逐字逐句,认真推敲酌定,对培养目标的内涵 和人才培养规格的根据有深入的理解和统一的认识。根据市 场调研确定的专业人才职业岗位(群)和技术领域的要求, 确定胜任职业岗位(群)要求的职业能力,并按照“以职业 技术工作领域或岗位(群)的基本素质和技术应用能力培养 为主线”,结合行业、地区和本院的实际情况,构建专业人 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结构。 3.教学环节(课程)设置要求。 在形式上:一要采用项目教学方法或模块式;二要有清 晰的突出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在内容上强调专业技术内容 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满足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并提供学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课程设置要按照职业岗位 (群)的需要进行必要的综合和整合,突出针对性、实用性; 同时增加新技术课程或在课程内容中安排生产现场应用的 新技术等。技能训练项目的构成要针对各专业高职人才应具 备的职业岗位技能,精心设计由高到低、结构有序的职业技 能训练体系,系统安排对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注重训练项 目的现代技术含量,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能力,并为学 生获得多种技能等级证书创造条件。 537 理顺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内容结构,选定课程内容的 基本范围和教学重点,明确课程的应用方向,研究教学内容 的衔接搭配和学时划分,进行横向和纵向的优化调整。 4.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时间安排。 教务处每年 1 月之前正式发文《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 见》,布置次年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 系部根据教务处的文件要求,组织教研室开展人才培养 方案、课程标准的制定与修订,于 4 月 30 日前完成;人才 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必须经过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 初审,并于 5 月 30 日前完成,初审合格后在 6 月 10 日前交 至教务处。 教务处统筹汇总后,于 6 月 20 日前提交学院学术委员 会完成全校所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最终审议工作,并经学 校党委会审批后正式发文执行。教务处在 7 月 30 日前完成 汇编印刷。 系部在 7 月 10 日前将定稿的人才培养方案录入学院教 学管理系统;在 10 月份之前按照省厅的要求完成《全国高 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 (http://zysz.tvet.net.cn/)当年专业数据和次年拟招生 专业的网上申报工作。 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和修订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中具有法规性质的基本教学 条例,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不得随意更动变动。为维护专 538 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学院要组织对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的检查,检查方式有: 1.学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时,将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执行情况列入检查内容。 2.教务处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的经常性检 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协调解决,保证专业人才 培养方案制定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3.毕业前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培养目标和规格是否实现。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 养规格,具有相对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科技、文化和社 会发展的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为保证完整地实现 培养目标要求,稳定学院教学秩序,一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的修订不宜在一个学制周期的中途进行。 决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因素有:学院教学改革采取重 大措施;用人单位要求和技术发展使专业服务方向发生变 化,培养目标及人才培养规格发生变化;招生对象条件有重 大变化。 (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适度弹性。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局部变动时,应履行正式呈报审 批手续,由系呈送经系部负责人签批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 动申请报告,经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变动。 五、相关说明 1.学院应在院园网公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39 2.各专业负责人应在新生入学“说专业”阶段,宣讲专 业人才培养的理念和思路,宣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介绍专 业情况。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40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材开发管理与实施细 则(试行) 惠工程院〔2019〕79 号 一、指导思想 为有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自主学习,自主探究和合 作学校的能力,鼓励全校教师积极参与教材的撰写,从而促 进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教材是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 的重要载体,开发优秀的教材,是彰显学校特色,发挥学校 改革发展示范作用的重要途径,同时,我校坚持以一切为了 学生的发展为本,一兴趣性,拓展性为主,发展学生个性为 目标,让课程适应和促进每一位学生的发展,落实新课程标 准,带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与课程开发、管理、评价,教学 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发展,特制定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材开发 与管理细则及奖惩办法。 二、总体目标 开发教材,挖掘教师编著潜能,形成教材的评价机制, 优化评价方法,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发挥校本培训的功能和 优势,提高教师教育素养和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努力营造 教师终身教育和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格局。 三、组织与实施 1、成立教材管理委员会 教务处负责教材开发的决策和总体策划,宏观调控及全 面的研究和实施。 各院系负责专业发展的校本培训,检查教材实施,协调 541 工作、组织教师编写教材,对教材的开发和实施进行指导、 评估、调查、分析。 教务处负责对教材的需求情况及对教材档案整理等工 作。 组员:宣传部、各教研室主任、专业骨干(资深)教师 (若干名),负责分专业教材的编写和审定。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制订校本课程教材开发工作的总体规划,做好指 导、研究、实施、评估等工作 (2)制订校本课程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考 核和奖励办法。 (3)组织教师进行校本课程的理论学习,规范教学行 为,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4)积累课改资料,及时提供教改信息 (5)经常深入校本课程实施课堂,指导教材实际应用, 及时总结经验。 (6)做好校本课程和教材实施的经验或成果的推广和 应用。 (7)负责教材意识形态的审核。 2、教材的管理 (1)完善教材的开发;将教材的开发寓于科研课题研 究之中;充分调动教师参加教材开发的积极性;帮助教师更 好地理解课程计划。 (2)鼓励教师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每位教师必须具备 开发教材的能力,每位专业教师应努力参与开发 1 门教材。 542 (3)教材工作小组定期指导教师制定教材实施计划, 并根据教材开发目的的意义,与国家地方课程的联系密切, 对学生各方面素质提高的意义,对学生技能培养和创新意识 培养的意义;根据科学性、实践性、创新性、可行性的标准 对教师开发的方案进行评价。凡经教材工作小组批准的教 材,均被确立为教材。 (4)每学期教材工作小组根据教研室提出的教师教材 评价、教师课堂评价、学生学习情况的评价进行评估,可行 性强的经修改继续使用。 (5)加强教材及教辅资料、学具等设施的管理。加强 对教材开发中的所有资料搜集整理。 3、教材的开发编著 (1)教材编著的界定 本校教师主编的适合学校专业发展需求而开发的教材。 包括用于教学的基本教材和辅助教材。基本教材指学校实 际、地方特色的校本课程课本,辅助教材包括学习指导书、 习题集、练习册、实验操作指导书等。 (1)教材开发程序 1 成立教材编写小组,负责本学科的教材开发。主编必须是 从事该门课程 3 年以上,教学效果良好,原则上具有中级及 以上职称,参编人员必须从事相关专业教学,保障教材的专 业性,参编人员不得超过 12 人。 2 制定开发方案,包括教材开发的目的和依据,基本要求、 课程设置的大致结构,并报教研室备案。 3 申报:须填报《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材开发申请表》(以 543 下简称申请表),并附教材编写方案。教材编写方案包括编 写大纲、编写说明、编写体例与结构体系,参编人员分工等。 4 审批:经教研室、院系、教务处审核《申请表》及教材编 写方案后,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5 分配任务,编写。 6 审议:编写完填写《教材纲要》交教务组织学校教材管理 委员会审议后完成《教材使用审议表》,教务处根据教材管 理委员会意见进行印刷,使用。 7 评价、修正、完善。 如参编校外教材请按照以上流程,并将教材出版社拟出版 的证明作为《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学校教材管理委员会审 批。 四、考核及奖励 1、教材版权: 经学校立项的教材,属于职务行为,两年内原则上教材 著作权(即版权)、发行权归学校,学校有优先处置权。 2、教材要求: 教材的内容、格式符合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材编写须 知》中的规定。 3、教材开发费用、奖励: (1)调研费 调研费用于教师在编写教材的过程中收集有关资料(查 阅、购买、复印、翻拍等)费用、参加有关交流会议的会务 费、差旅费补助费、专家评审费等,此项费用在教研费用中 安排,原则上不超过 2500 元。 544 (2)奖励 教师编写教材印刷后,学校按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545 附表一: 教材开发(使用)申报表 教研室 申报时间: 教材名称 适合专业 负责人 成员 教材开发 的基础 教材开发 目标 教材内容 概要 教材使用 及实 施 计划 教材评 价模式 546 年 月 拟印刷数量 日 教研室 意见 主任: 年 月 日 主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系部意见 教务处意 见 主管 校长意见 547 附表二: 教材使用审议表 审议标准 分值 教材目标是否与专业发展或课程总体目 标的一致性?是否科学、合理、有效? 20 是否与课程总体规划的一致性? 10 教材目标是否清晰、是否是校企结合? 15 教材的实施与评价的建议等是否规范与 可行? 教材内容及实施是否有利于学习方式的 改变? 需要的条件或资源是否具备? 15 15 教材评价的方法是否多元,是否有利于促 进学生的发展和教师的发展? 总 15 分 10 100 审议意见 审议人签名: 548 得分 附表三: 教材纲要 专业:__________ 教材负责人:____________ 教材名称 拟出版数 教材类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教 材 目 第五章 第六章 录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549 附表四: 教 材 编 写 须 知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2019.11 550 一、 出版知识 (一)教材出版流程 在编写教材前,先了解教材出版的基本流程,有助于作 者与出版社、编辑进行交流,在编写工作中更好地配合,教 材出版的流程见图 1. 1 策划选题 2 审批选题 3 组稿 5 审稿(三审) 4 交稿 1 自报选题 6 编辑加工 退稿或退回修改 7 审批发稿(三审) 4 自投稿 8 封面、版式设计 11 二校 10 初校 9 排版 12 责编处理校样 13 退改 14 三校 14 作者通读校样 551 16 校样核红、整理 17 退改 15 责编通读校样,根据作者意见核改 18 审核 CDP 样 19 印刷、装订 图 1 20 成品 教材出版流程 (二)教材书稿组成 一本教材书稿一般由正文和辅文两部分组成(图 2) 1. 正文 正文(包括文、图、表)是书稿的主体、核心部 分,要求做到全书统一、连续、对应,同时符合标准、规 范。正文又包括文稿和图稿。 (1)文稿。包括文字、表格、数学式、化学式等。现在一 般已经插入文中的插图也作为文稿处理,包括图号、图题、 图注等。 (2)图稿。是指用于插图制版的稿件,现在一般包括电子 和纸质两种。电子图稿又包括扫描图、数码照片、软件绘制 图和电脑截图;纸质图稿包括照片、绘制图、复印图等。 2. 辅文 辅文是在正文的基础上缩减而成的提要,分为正文 前辅文和正文后辅文,包括面面、内封(扉页)、内容简 介、编审人员、序、前言、目录、附录、参考文献等,其 中序、附录等是否需要视情而定。 552 书稿 辅文 附录、附表 参考文献 编审人员 内容简介 表 内封(扉页) 图 封面(美编设计) 文 图 2 书稿的组成 (三)书稿字数(版面字数)的统计方法 出版上通常讲的书稿字数是指版面字数,不是计算机的 word 统计字数。其算法为: 书稿字数=每行字数(包括标点)x 每页行数(包括空行) x 书稿页数 553 二、 总体要求 在教材编写中,从总体上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教材内容必须避免出现政治性错误 不得宣扬邪教、迷信;不得出现危害我国的国家利 益、国家安全和损害民族尊严、国家荣誉的内容;不得 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宣扬淫秽、暴力,不能诽谤、侮辱 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要注意尊重民族信仰和习惯, 避免引起民族纠纷;不得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 遇到涉及国家和地区的名称、疆界等有关领土和主权 的内容时,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使用地图时, 符合送审要求的一定要送审。 2.教材内容要具有科学性和先进 教材内容取材必须正确、可靠、有科学依据,概念、 定义务求正确、严谨,原理论证、公式推导、科学实验 和现象的描述详实、准确,资料、数据、图表、符号、 单位必须准确可靠。正确使用科学术语、专用名词。 教材编写要及时将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果、新知识、 新方法按照教学规律加以总结和应用,以充实教材内容, 使其具有先进性,避免教材内容滞后于学科发展和生产实 际。 3.教材内容要适应教学实际需要 (1)教材编写应该以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 作用为依据,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包括学习本 学科所必须获得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其取材 554 深度要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避免过于浅显或人为拔 高;要处理好与先修课程及后续课程间的关系,防止脱节和 重复。 (2)要求突破以文字为主的教材编写形式,提倡用案 列、模块、项目、任务等载体形式,力求图文并茂,生动形 象。并提倡配做 PPT、音视频、动画、微课、案列库、二维 码等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 4.教材编写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教材编写应注意 著作权问题,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 任由作者自己承担,即文责自负。引用文字不能连续超过 150 字;图片的引用需有标注,且需获得原作者授权。 三、 对辅文的要求 1.封面 封面上必须有 3 个内容,即书名、作者、出版 社。另外,也可以有丛书名、副书名和版次、出版地等内容 (图 3)。教材作者一般只将主编列在封面上,而所有编写 者的名单列在内封之后。 2.内封(即扉页)内封所列内容应与封面相同。 3.编写人员名单 编写人员名单应列出全部作者,按主 编、副主编、参编、审稿人顺序排列。修订再版教材还应保 留以前各版次的编写人员名单。顺序如:第 N 版、第 1 版、 第 2 版...第 N-1 版。 555 农业“十三五” 规划教材 编写人员 主 编 X 副主编 X 参 编 X XXXXXX X X X 主编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XX XX XX XX 图 3 封面(左)和编写人员名单(右) 4.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是供读者了解本书的内容、特点 和适用对象,以便选购。但绝不是章节目录的摘抄,要写得 简明扼要。一般按照内容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 本书的内容和特点;第二部分指明读者对象,要写得具体、 确切。全部内容一般以不超过 300 字为宜。 5.序或前言 (1)序。一般是请对书中内容十分了解的本专业权威 专家、学者等,由他们作为第一读者对教材的内容、意义、 写作水平等做全面评价。 (2)前言。主要介绍本教材的编写背景、编写特点、 编写分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字数最好在 1000 字以 内。 修订教材还应参照修订版名单顺序保留以前各版次的 前言。 6.目录 一般要求标出三级标题,若有篇则标出四级标 题。 一级标题(第 X 章或项目 X);二级标题(第 X 节或任 556 务 X);三级标题(一、)(图 4)。 7.附录 只收录与本教材内容有关的、必要的数据、 资料,不要为求多、求全而大量列入。附录多时可 按顺序排列。如“附录一”“附录二”等。 8.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只著录公开出版(发表)的 最必要的文献保密及交流的资料、说明书等非公 开发表的不要列入。参考文献的著录方法有“顺序编 码制”和“著者-出版年制”。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XXX 第一节 X X XX …, XXXX XX 第二节 X X XX 参考文献 图 4 目录的形式 我校教材采用“著者—出版年制”,一般将全书参考文 献列于正文之后。具体著录形式参考 GB/T 7714-2015《信息 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所有文献不排序号。全书文 献按先中文、后外文顺序摘录,中文按字母顺序排序,同一 人 2 篇以上文献按时间排序。 当“著者”项2人以上时按下列方式署名: 557 XXX,XXX,出版时间.(2 人);XXX,XXX,XXX,出版 时间.(3 人);XXX, XXX, XXX,等,岀版时间.(3人以上) 以下为各种文献的著录形式及示例: (1)专著格式(普通图书\论文\报告等)。 著者,出版年·书名(含副书名)[文献类型标志]·版 本(第一版略〉 出版地:出版者. 实例 程凌,2010 .羊的生产与经营[M]. 2版. 北京:中国 农业出版社. 昂温G,昂温PS, 1998外国岀版史[M].陈生净,译.北 京:中国书籍岀版社 (2)连续出版物格式(期刊)。 著者,出版年.文章名[文献类型标志].期刊名,卷(期): 引文页码・ 示例: 陶仁骥,1984.密码学与数学[J].自然杂志,7(7): 527. 没有卷号时,刊名与期号之间不加逗号: 李四光,1973. 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J].中国科学(4): 400-429. 需要注意的是: (1)参考文献中,作者姓名不分文种,一律姓在前, 558 名在后。西文和俄文作 者全部著录,名可以缩写为首字母 (大写),字母后不加缩写点。紧随作者后应 标明著作方 式,如“著 ”“编著”“主编”“译”“编译”等,但如 果是“著”也可以不列。如参考文献的作者不明,可省略作 者项。 (2)文献名(书名、题名等)属西文的,第一个词首 字母和每个实词的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属俄文的,每一 个词和专用名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小写;日文的文献 名和人名中的汉字不得用中文简化字代替。 四、 对正文文稿的要求 (一)层次和标题 1、层次 层次设置要符合书稿内容表述的要求,为了方 便阅读,条理清楚, 一般不宜过多。当正文层次较少时, 允许采用跨越的方式,越过某级某层次, 即“一 ”后不是 必须跟“(一)”,也可以直接跟“1.”或“(1)”等。 2、标题 标题是文稿内容的高度概括,应紧扣内容,简 明扼要,逻辑性强。 标题层次的编排形式有多种,要根据 书稿的性质、特点和读者对象等灵活选用。 比较常用的编 排格式有以下两种: (1)传统编排法: 第一章 X X X X X X 第一节 X X X X X 居中标题 X 559 一、X X X X X X X (我 (一)X X X X X X X 1. X X X X X X X 占行标题,后不接文 X X X X X X X 不占行 标题,接排文字 (1)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2)项目任务式编排法: 项目一 X X X X X X X 任务一 X X X X X X X 居 中标题 一、X X X X X X X (一) X X X X X X X 1. X X X X X X X 占行标题,后不接文 X X X X X X X 不占行标题, 接排文字 (1)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560 3.文字排版 每一级标题使用同样的字体、字号,具体没有 硬性要求,但 是要明了、统一。正文一般使用小 4 号宋体, 1.5 倍行距。纸张大小一般为 A4, 页边距以默认数值为宜。 4.注意事项 (1)层次标题格式有很多种,作者选定一种以后,应 理顺书稿中各章、节的标题序号和层次,特别要注意的是节 以下各层标题的次序,不要重复或遗漏。 各层次标题的形 式应一致,全书统一。 (2)全书--般以“章(或项目)”为基本划分单元。如 有需要,“第一章”之前可以有“第一篇”或“第一部分”。 但“章”的序号应按全书排列,第二篇 或第二部分不能出 现“第一章”,应与前面对应,延续排列。例如,第一篇共 有10章,第二篇应从第11章开始排列,其余类推。但应注意, 节号只在其所属章的范围内连续。 (3)绪论一般放在“章”前面,与章同层次。当内容 较多时也可编为“第一章”。 (二)注释和引文 1、注释 作者认为正文中有个别词或情况需说明时, 可加注释。加注吋尽 址在文内用括号注释(叫夹注),不随 文列出的注释一般采用脚注,即在正文中 需加注处的右上 角标注号码,如①或[1];同时在本页末留适当行数划一横 线与 正文隔开,写出相应的数码,接写注文。脚注编号以 本页为限,另页有注时,仍从①起。 561 2、引文 文中引用他人的论述时,必须准确无误,并请 用脚注注明出处,如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年份、版次、 页码等。文中引用成段著作或讲话时,引用部分另成一段, 并注意加引号。编写教材引用时可不加注,但应在参考文献 中列出。 (三)专业名词和人名、地名 1、科技名词术语及名称 应全书统一、规范化,采用全 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的名词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中所规定的名词术语。尚未规定统一的,也应采用习惯 或通用的,第一次出现时应括注相应的外文名称。 2、组织、机构、团体、公司等单位名称 应釆用标准 的全称,公认、通用的简称也可使用,全书统一。外国组织 机构的简称,第一次出现时应括注外文全称。 3、人名 中国人名用英文书写时,应按汉语拼音拼写, 姓和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名连写。如“郭沫若”应写成“Guo Moruo”o对于已有固定英文姓名的中国、华裔科学家及知名 人士,或己有习惯中译名的外国科学家及知名人士,应使用 固定英文姓名和遵从其习惯汉名,如李政道(T.D.Lee)、 爱迪生(T.A. Edison)。日文简化字可译成中文简化字。 英美等英语系国家人名的译法,以新华社编辑、商务印 书馆出版的《英语 姓名译名手册》为准,并在文中第一次 出现时加括号写出原文。外国人名也可 不译,全书统一。 4、地名 中国地名按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地 562 图集》最新版本为准。外国地名以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世 界地图集》最新版本或按照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世界地名译 名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岀版社岀版的《世界地名录》为 准。 5、专业名词 同一名词全书应使用同一个名称,避免 前后不一;有新旧不 同名称的,要使用最新公认的;外文 名称的格式(大、小写和缩写)应统一;名词第一次出现时 加外文名称,以后出现时用中文名或英文缩写,但必须前后 统一。某些专业名词要使用目前公认的、使用较多的或已改 用的名称。 (四)物理量 (1)书稿中必须使用规范的物理量名称和符号。规范 的物理量的名称和符号可参考国际《量和单位》的规定。标准中量的名称和符号有两种以上时, 全书应统一采用一种。对一些国际中未列入的物理量,应符 合相应行叶的规定和习惯。不能使用已废弃的量名称和量符 号,更不得使用自造的名称。虽然标准中还暂时允许使用个 别旧的名称,但应优先采用标准中的新名称,如摩擦系数应 采用因数,内能应采用热力学能等。常见错误使用的物理量 名称见表 1。 (2)量的符号通常是单个拉丁字母或希腊字母,有时 带有下标或者其他说明性标记,除 ph 为正体外,其他为斜 体,矢量和张量为黑斜体。不能把量符号当作纯数来使用, 如不能说“质量为 m kg”应该说“质量为 m”。 563 (3)量符号的下标有正、斜之分。下标符号本身为量 符号时为斜体,其他下标为正体:下标是数学时为正体,表 示数量的字母为斜体,如 n: 也有正、斜体复合下标。 (4)元素符号或分子式不能用作量符号。如不能写成 O2=15ML,而应写作 v(O2)=15ml。但{O2}}可表示氧气的浓 度。再如含铁 0.3%不能写成 Fe=0.3%,而应写作 w(fe)=0.3%。 表 1 常见错误使用的物理量名称 废弃的名称 标准化名称 重量 质量 密度 比重 相对密度(单位为 1,即无单 位) 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情况,可分 容量 别改为堆密度、松散密度、加 密度等 比热 比热容 电流强度 电流 相对原子质量 原子量 原子质量 相对分子质量 分子量 分子质量 摩尔数、克原子数、克分子数、 克离子数、克当量 质量百分比浓度、重量百分 物质的量 质量分数 比、浓度 564 体积百分比浓度、体积百分比 体积分数 含量、浓度 浓度 质量分数 摩尔浓度、克分子浓度、体积 克分子浓度 物理的量浓度、浓度(应指明 相应的当量粒子) 当量浓度 比容 质量体积、比体积 绝对零度 OK 或零开 绝对温度、开氏温度 热力学温度 (五)计量单位 1.书稿中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及其国际符号 法定计量单位及其国际符 号请参见国务院 1984 年 2 月 27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 《量和单 位》(GB3100〜3102—1993)。单位符号一律为正体,没有 下角标。来 源于人名的单位符号的第一个字母及 以上的 词头字母为大写,如 Pa、MHz, 其余为小写。词头符号与单 位之间不留空隙。 非法定单位,如亩、大卡、丈、尺、寸、英寸、英尺、 斤、两、磅、磅力、 ppm、大气压、埃、居里等都应停止使 用。英制单位也应废弃。如果因行业需要, 不得不采用非 法定单位,应加“脚注”说明,并注出其与法定单位的换算 关系。 若用“正文夹注”的形式说明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 定计量单位的关系时,先将 换算后的数值及法定计量单位 写出,然后在其后的圆括号内注出原数值及非法 定计最单 565 位,如 3677.5(5 马力),绝不能用“瓦”括注说明“马力”。 2.数值与单位 (1) 单位符号应在数值之后,不能居于数字之间,如 3.8 m 不能写为 3 m 8 (2) 表示量的范围的数,两数字之间用波浪线“〜” 相连,如 3〜4 m。注意以下几种情况:30%〜50%不写作 30 —50%; 3X 〜6X kg 不写作 3〜6 X kg; 15〜20 kg 不写作 15 kg〜20 kg;7° ~9° 不写作 7~9°。 表示量的范围时要注意前后的概数词,一般后面可接写 “之间”,但不宜接写“左右”或“上下”“以上”等,如 500〜700 ℃不可写成“500〜70℃左右” “大约 500〜700℃” 或“500〜700℃上下”。 (3)表示量的偏差范围,在确定值后面加偏差量,中 间用“±”相连,如 20 ℃±2 ℃或(20±2)℃。 3.注意事项 (1)亿( )、万( )等是我国习惯用的数词,仍 可使用,但不是词头。习惯使用的统计单位,如万公里可记 为“万 km”或“ km”;万吨公里可记为“万 t·km”或“ t·km”。 (2)过去使用的 ppm( ), ppb( ,美、法; ,英、德)是纯数值的英文缩写,根据 GB 3101-1993 的规定不能使用,应改成量符号表示,单位用 mg/kg、uL/L 等。 566 (3) 单位中不能出现非单位名称名词,如“剂量为 100 g/kg 体重”“添加 量为 250 g/kg 饲料”,其中的体重 和饲料不是单位名称,应写为 “剂量为每千克体重 100 g”“添 加量为每千克饲料 250 g”。 (4)勿将单位当作物理量名称使用,如某某物质的千 克数(应为某某物质的质量)、摩尔数(应为某某物质的物 质的最)。 (六)标点符号及其他符号 分为标号和点号,标号包括括号、破折号、引号、书名 号、间隔号、省略 号,点号包括逗号、分号、句号、顿号、 问号、感叹号、冒号。以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1995)为准,常用标点符号的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1)句号。一般习惯用“。”,而不用小圆点“.”(参 考文献著录、外文版 书刊以及数学类教材除外)。 (2)顿号。顿号内不含逗号或分号;分号之内不得有 句号;不要在冒号之后再次使用冒号。 (3)—字线"一"。用于表示地点、年度的起止以及标 准代号等,书写时 居中占一格,如北京一上海,1989-1992, GB/T 15835—1995 等。 (4)波浪线“〜”。表示数的起止范围,书写时居中 占一格,如 io〜12 kg。 (5)半字线“-”。科技书刊中,半字线“-”常用于 复合词组和各种型号、牌号、图表序号等,不占格,跨格居 567 中书写,如 MgO-AlA,图 3-2。 (6)连续标号。连续标号中间不要再加点号,如双引 号“”和书名号《》之间不要再用顿号。 (七)外文字母 书稿中外文字母的文种、大小写、正斜体要正确清楚, 全书统一。公式、 化学式和缩写符号等,大、小写及上、下标-定要书 写清楚,常见要求见表 2。 表 2 外文字母的使用要求 斜体 大写 正体 小写 数学变量 大写 x、a e(自然对 数学常数 几何图形符号 (点、线、面等) 数的底) A、AB Ab、cd 一般函数符号 f L(长度) 特殊函数符号 物理量符号 小写 sin、log P、V、T 计量单位符号 A(安) Kg(千克) 量纲符号 L(长度) 射线名 X 射线 粒子符号 e(电子) 重力加速度 g 568 化合物英文名、缩 n-(正) 写及表示位置、异 o-(邻) 构方式、结合方式 l-(左 的词 旋)等 化合物中表示与 S-(与硫 特定原子相连的 原子相 符号 连) 化学元素符号和 C(碳) 分子式、结构式 H2O 生物学学名中的 拉丁文(双名命 法) 种、署名(首字母 属以上名称(首字 大写、其余小写) 母大写、其余小写) 病毒科、属、种名 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 称 人名、地名、单位 名、机构名的全称 WTO 与缩写 商品名、型号 下标 QJ-18 型 表示量 表示数 符号 字(Tn, 说明性 (Cv,V n 为 1、 2、 (Mmax) 为体积) 3 等) 词头 M(兆) K(千) 序码 附录 A 图b 注意:外文字母的大小写和上下角标必须书写清楚、准确, 569 前后写法一致。大小写易混的英文字母有 c、K、0、P、S、U、 V、W、X、Y、Z 等。数字 0 和英文 O,也易相混,应分清楚。 (八)数字 按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规定》 (GB/T15835-1995)正确使用数字。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 字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 应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 (1)计数的数字,包括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 例数等。 (2)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公元前 3 世纪、20 世纪 90 年代、1994 年 2 月 14 日下午 3 时 40 分等。 (3)物理量量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如 200 mm, 30 MPa 等。非物理量量值一般情况下也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 15. 00 元、50 岁、18.5 万册等;但当整数 1 至 10 如果不是出现在 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可以用阿拉伯数字,也可以用汉字, 但要照顾上下文,做到合理通顺,局部统一,如六条意见、 读了十次,有院校 5 所、专业 10 个。 2.应使用汉字的情况 (1)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 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如十滴水、二氧化碳、 "九五”规划、六亚甲基四胺等。 (2)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 570 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十七八吨、七八十 种等。 (3)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以及中国清代以前的历 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等情况,如八月十五中秋节、 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元 1860 年 11 月 2 日) 等。 (4)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 (如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须用间隔号将表示月日的 数字隔开),如“一二·九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九 一三”事件等。 3.注意事项 数量的增加或减小要注意下列用词的概念(表 3)。在 表达数字减小时,不能用倍数,如“减少了 5 倍”“降低了 2 倍”,这是错误的,应釆用分数。即“减 至 1/5” “降 至 1/2”。 用词概念 原来 现在 增加了(或增加) 增加了(或增加 为)2 倍 增加了 60% 1 原来 现在 降低了(或降 3 2倍 用词概念 0.8 低)20% 2 降低到 20% 降低了(或降低 1.6 1/5) 表 3 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 571 1 0.2 0.8 (九)数学式 (1)较简单的、叙述性公式可串写于正文行间;结论 性或较长公式应单独 占行居中排。居中排的公式后面是否使用标点,全书须统一。 (2)分数尽量写成横式(1/a)或负数幕( ),少 用叠式( ),既节省 版面又美观。在使用斜分数线时,注 意分子或分母是否需加括号,以避免歧义,如 x/y/z、可理 解为(x/y)/z、也可理解为 x/(y/z)。 (3)居中公式量的符号说明格式有以下两种,全书应 统一釆用一种形式。 如: v=s/t 第一种形式: 式中 v——速度,km/h s——距离,km t——时间,h 第二种形式: 式中,v 表示速度(km/h); s 表示距离(km); t 表示时间(h)。 (十)化学式 1、化学方程式 (1)另行居中排,式中的反应号或加号应在同一水平 572 线上。并列有几个反 应式时,各式的反应号( )应上下对齐,反应号一般 使用二字长。 (2)反应条件可用文字说明,通常用小号字排在反应 号的上方,若文字较 长可转排在反应号的下方。此时,反 应号可适当加长,若反应号下方也有文字说明时,可在反应 号的同侧排成双行。 2、复杂化学结构式 (1)化学结构式应按照规范书写或绘制。化学键与原 子的连接位置必须对 准。基团数量应准确无误。如果是多 原子基团,化学键应对准直接连接的原子。 (2)建议作者尽量使用 ChemDraw. ChemWin、 ChemStetch 等软件绘制化学结构式。 注意:单键、双键、垒键符号以及在环状结构式中元素 符号的嵌进与不嵌进要写清楚。 (十一)表格 (1)除较复杂的外,表格应尽量使用三线表,一般应 紧排在提及该表的文字(即见表 X-X,不宜用“见下表”等字 样)之后,不跨节。表号一般按章编排,如第 1 章第 1 个表, 可写成表 1 -1。表号与表名居中书写时中间空一格。表名后 不加标点。表格左右开口。 (2)表头上如有物理量需说明其计量单位时,物理量 573 名称(或物理量符号) 与计量单位之间用斜线分开,或计量 单位用圆括号括注的形式表示,如“质量 /kg”“浓度/ Gng/mL)”,或“质量(kg) ”“浓度(mg/mL)”。如果全表 内都用同一种计量单位,则可将单位移至表头表名后,用圆 括号括注。注意,物理量和单位的书写格式应全书统一。 (3)表内如有文字说明时,起行空一格,回行顶格, 结尾不使用标点。如用几段文字说明时,它们之间用分号隔 开,末尾也不用标点。 (4)表内数据上、下相同或左、右相同时,不能用 “”” “—” “同上”“同左”等表示,而应以通栏表示。无法 用通栏表示时,应照抄数据。 (5)引用其他书中的表格时,应在表名后注明岀处(作 者、出版年份、书 名)。 三线表格式见图 5: 表 X-X X X X X X (引用出处)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 X X XXX X X X 说明:X X X X X X X X X X X X 574 图 5 三线表格式示例 (十二)插图 (1)插图一般应紧排在提及 该图的文字(有“图 X-X”的 图 X-X A XXXXXXXXX (引用出处) B A. X X X X X X B.X X X X X 字样)之后,不能跨节。图号 1.X X X X 2.X X X 3.X X X 4.X X X 一般按章编排,如第 1 章第 1 个图,写成图 1-1;附录 A 中 图 6 插图格式示 例 的图,用图 A-1、图 A-2 等;分图序按 A、B、C…编列并 写在分图下方。文稿中的插图,在图居中处写上图号、图 名(合称为图题)、图注,图号和图名间空一格,图名后 不加标点。当有分图名、图注和其他说明时,应写在图题 下面。插图格式见图 6。 (2)引用其他书中的插图时,应在图名后注明出处(作 者、出版年份、书 名)。 五、 对正文图稿的要求 目前,要求书稿中的插图要插入电子书稿的相应位 逻,因此图稿都是电子稿。如是引用的图,需要扫描成电 子图片格式。 575 (十三)一般要求 (1) 图中的每条线、每个字符都要清楚、准确、符合 标准。 (2) 插图中的名词、单位、符号等必须符号国际,与 正文一致。全书插图中同一内容的表示方法以及同类图 的画法、引线和编号方法应一致。 (3)方位容易弄错的图,要用铅笔准确标明方位。 (十四)电子图要求 1、扫描图 扫描的时候应尽量加大图像的分辨率,最低 要求是:黑白图线 条图 1 M,黑白灰度图 800kb,彩色图 1M。 储存格式最好为 tif 格式。 2、数码照片 要求主题突出,层次分明,反差适中,轮 廓清晰,不要有杂 乱的背景。要求最低像素为 500 万像素。 一般储存格式为.jpg0 3、软件绘制图用绘图软件绘制图片时,要按实际大小 绘制,线条粗细统 一,图中文字字体、大小、正斜统一。 六、 对交稿的要求 交稿要求提交电子稿,包括文字和图表。书稿录入软件 请使用微软的 Word0 子稿可以储存在 U 盘或移动硬盘中提交, 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在线方式提交。 作者交稿时应检查书稿内容,具体包括:编者姓名及其 所在单位是否正确; 署名方式是否正确;内容简介,除对 576 内容进行归纳外,还应对读者对象进行定位;序;前言;各 级标题是否统一;全稿中的外文正斜体、大小写,符号的上 下标是否正确;全稿图、表、公式编号是否正确;图形、图 片是否插入文中;表格中的数据是否正确;全稿中的计量单 位是否按照规定规范化和统一;每个索引词条是否在相应正 文位置能够找到;参考文献是否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全稿 的外文拼写是否正确。 总之,交出版社的稿件必须做到:章节序号、表号、图 号、公式号、页码 要连续,不能有重号或漏号;格式、层 次、名词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 要统一;目录与正 文标题、标题与内容、文与图、文与表、页注与注释内容、 图字代号与图注、书中前后内容要对应;必须要符合前面所 讲的对交稿的基本要求,对辅文、正文、图表的具体要求。 附录 不规范(不正确) 常见不规范用法 规范(准确) 不规范(不正确) 规范(准确) 浓度为 3mg/kg 或 12-30% 12%-30% 浓度为 3ppm 280*400mm 280mm*400mm 15-30°(角度) 15°~30° 3ha 3h 1990~1998 年 1990-1998 年 1:2:3(比例) 1:2:3 公元前 100-50 年 公元前 100-前 50 年 123-150 个 123~150 个 长约 3~4cm 长 3~4cm 占总量的三分之 一 占总量 1/3 PH 值为 6 pH 为 6 W/( 1:5~1:10 1:(5~10)或 1:5 到 1:10 1~2* 1* W/ /K(热导系 ·K) 数) 九十年代 20 世纪 90 年代 577 3* ~2* 或(1~2) * 维生素 C、维生 素B 20℃±2℃、 (20 20±2℃ ±2)℃ 增加的克(毫升) 增加的质量(体 数 积) VC、B M mol/L 10mg/kg 体重 每千克体重 10mg 5~14 万 5 万~14 万 八、九成满 八九成满 最高气温为 38~40℃ 最高气温 40℃ 60%~80%以上 60%~80% 低于 15~16℃ 低于 15℃ 200~600rpm 200~600r/min 0.040g/100ml 每 100ml 含 0.040g 每 kg 每千克 220V±20% 220(1±20%)V 578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材选用审核制度 (试行) 惠工程院〔2019〕80 号 高等学校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 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高等学校教材建设工作是高校的一 项基本的建设工作,搞好教材建设与教材供应,是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实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任务的重 要保证。为保证学校的教材选用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教材质 量,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 管理要点的通知》(粤教高函〔2013〕170 号)和国家教育 委员会 1988 年 11 月颁布的《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试 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教材工作由学校领导分工主管,教务教材 中心是学校教材工作方面一个研究、咨询和业务机构。 第二条 学校专门成立教材使用核查小组,监督教务教 材中心对教材使用的管理工作,特别对境外教材使用情况的 进一步核查,保证其编写指导思想、价值观念、政治立场和 主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道路的态度等意识形态相 关内容的正确性。 第三条 教务教材中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定全院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指导、审核各学科的教材选用。 三、组织进一步核查境外教材选用。 四、组织指导、审核教材(包括校本教材)编写、出版。 579 五、征订教材和负责后续工作管理。 第四条 教材选用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选用的教材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基 本要求,必须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启发性和教学上 的适用性。 二、优先性原则。选用教材必须以质量为标准,适当兼 顾提升学校教师在编写教材的知名度。选用教材的优先次序 为: (一)高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经全国职业教育教 材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学校教师参编出版的高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经全国职业教育教材评定委员会审定),署名越前越优先。 (三)学校立项的校企合作开发教材,正式出版的优先。 (四)学校立项的正式出版自编教材。 (五)正式出版教材。 (六)经教务处组织审批的自编教材、讲义或教学参考 资料。 三、最新性原则。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越新 越优先。原则上,教材使用三年,必须更换教材。 四、统一性原则。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同门课程,应采 用同一种教材。 五、减负性原则。要求一门必修课程选用一种教材,选 修课程不征订教材,以减少学生的经济负担,如确因教学需 要而增发辅助教材或征订选修课教材的,须经教务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出售、摊派教材。 580 第五条 教材选用审批程序 一、教材中心根据教学运行进程,提前公布教材信息, 包括库存教材数量清单、出版社征订目录、特别是高等职业 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目录等。 二、课程小组根据授课任务排定的课程,按教材选用原 则选用教材,通过图书馆借阅或网购拿到样书,填写教材中 心编制的《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材征订计划表》,提交教研 室主任。 三、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预定教材初审后,提交系部。 教学秘书收集录入系统后导出,系部主任审核教师选用样 书,并在《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材征订计划表》签字。审核 内容主要包括: (一)教材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 法,全面、准确地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 技能,境外教材还要进一步注意意识形态相关内容的正确 性。 (二)教材必须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 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份量恰当,符合认知规律,富 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学生知识、能 力和素质的培养。 (三)教材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有机统一, 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先进成果,正确 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完整表达课程应包含的知识,结构 严谨,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学科发展上的先进性和教学上的 适用性。 581 (四)教材内容的呈现应该体系职业教育教学特色。 (五)教材应文字精练,语言流畅,文图配合恰当,图 表清晰准确,符号、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加工、设计、 印刷、装帧水平高,价格合理。 四、系部初审后交教务处复审,复审后提交全校教材订 单,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教材使用核查小组对境外教材使 用情况进一步核查。 五、审核程序结束后,由教材中心负责订购、发行。 第六条 对未经审批、教师自行编写(含参加外校主编 的教材编写)出版的教材,不列入选用计划。 第七条 教材一经选订、购入,必须按计划使用,不得 更换和拒用。 第八条 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 58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19〕8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质量监控机制,进一步促进教 风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教 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种教学责任事故,特别是特级教学事故,不 但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而且对长期形成的优良校风、 教风和学风产生负面作用。学校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采 取措施,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 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特别是特级教学 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 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导致发生 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 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分五个等级,即特级(特 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 四级(轻度违规)。 583 第二章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教学巡查人员在《教学事故处理意见审批表》 上填写教学事故发生情况,所在院系调查核实,要求责任人 签写《教学事故情况说明表》并提出处理意见,二、三、四 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实施裁定,一级及以上的教学事故由教 学督导委员会(纪委、督导室、教务处、人事处、各系部主 任、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进行认定,认定后报分管校 长审核批准,教务处对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签发《教学事故 处理通知书》。教学事故的处理通知应在教学事故发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签发。 第三章 四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由于教学相关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对正常 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 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属于四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四级教学事故: 1、无不可抗力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 上课期间离岗在 5 分钟以内(含 5 分钟);监考人员迟到或 擅自脱离监考岗位 5 分钟以内(含 5 分钟)。 2、任课教师未按教学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制定并提交 学期授课计划、教案等教学资料。 3、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接听或拨打电话(需紧急处理的 学生、老师异常等必要的应急电话状况除外)。 584 4、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不管学生纪律,造成教学 秩序混乱,影响旁边班级的正常教学秩序或有 10%左右的学 生提前离开教学场所。 5、上课时,利用多媒体等设备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 内容; 6、上课时,教师有贬损侮辱学生的言行,造成较大不 良影响; 7、实验(训)人员没有提前准备好相关实验(训)设 备、材料,或在上课过程中不配合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 8、任课教师不按调(代)课流程未经许可擅自调代课、 随意变更教学时间及地点。 9、调(代)课内容未正确审核或调(代)课内容未通 知到达调(代)课相关老师。 10、教师在正常教学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如:使用多 媒体进行理论教学的教师遇停电、计算机死机,体育课教师 遇下雨等),未采取措施继续上课或未按要求安排相关教学 内容。 11、试卷不规范,考试课程名称与课表、教学计划不一 致,或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试卷,造成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 按期进行。 12、考试或补考通知没及时准确送达相关部门或有关人 员,造成学生缺考。 13、任课教师期末考试阅卷时,故意抬高或压低学生成 绩;或成绩公布后,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让学生参与阅卷。 585 14、监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试卷或在监考过程中 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 时纠正、处理。 15、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学校考试结束四天(含 4 天),仍没有提供学生考试成绩。 16、系(部)未按规定时间向图书与教材管理中心报送教 材订购计划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图书馆未按 需求及时采购教材,导致在开课―周后一个班的学生仍缺教 材两门及以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17、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章 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由于教学相关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对正常 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一定影响,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1、无不可抗力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 离岗在 5 到 10 分钟(含 10 分钟);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 离监考岗位在 5 到 10 分钟(含 10 分钟)。 2、教学中出现较严重的错讲、乱讲、严重脱离教学大 纲等现象。 3、因任课教师擅自调代课、随意变更教学时间及地点, 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4、由于教学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教学设备、设施价 值受损 500 元以上。 586 5、教师未按学校规定的试卷规范和标准出卷;或教学 活动相关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在 考前大面积泄露。 7、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导致 严重影响。 8、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书(含自编)。 9、教师或教学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期授课计 划、实训实验计划、试卷、学生成绩、实验室建设计划、教 学计划等教学管理和实训管理资料,无故延误时间超过一 周。 1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章 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由于教学相关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对正常 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且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1、无不可抗力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离 岗 10 分钟以上;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 10 分钟 以上。 2、未经批准擅自缺课、停课 1 个课时。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系(部)分配的教学任务, 造成重大影响。 4、考试中由于试题严重错误、缺漏且未及时纠正,造 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学生成绩废弃。 587 5、唆使、纵容、包庇或协同学生在考试中舞弊。 6、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公然发布或传播不实言论, 严重影响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或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7、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六章 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1、擅自缺课、停课 2 课时以上(含 2 课时)。 2、在国家级考试中违反考试规范,造成泄密、将试卷带 出考场等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填写有关考试登记表时,未认 真核对,造成严重后果。 3、考务人员在考试中缺勤,给整个考试造成严重后果。 4、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证明和证书。 5、恶语辱骂学生或体罚学生。 6、对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隐匿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7、严重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 故。 第七章 特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1、在讲课中有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2、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论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3、有恶语辱骂及体罚学生并造成不良后果。 4、经学院认定的有其他类似行为。 588 第八章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三、四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务处会对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 知书》,并由所在部门领导在本部门内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 报批评;扣发责任人该学期 100 元绩效;扣教师教学工作量 化考核分 1 分;取消责任人该学年评优资格。 第十条 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务处对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 知书》,并发文在全校通报,同时在人事处备案。 2、扣发责任教师该学期 200 元绩效;扣教师教学工作量 化考核分 1.5 分;取消责任人该学年评优资格。 3、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视为与一次与二 级级教学事故影响程度相当。 第十一条 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务处会对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签发《教学事故处理 通知书》,并发文在全校通报,同时在人事处备案。事故责 任人对于事故导致的严重后果缺乏认识或强烈抵制处理的, 将移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扣发责任人该学期 300 元绩效;扣教师教学工作量化 考核分 2 分;取消责任人该学年评优资格。 3、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视为与一次与一 级教学事故影响程度相当。 4、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学年度不计算评 定职称的资历,且从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申评职称。 589 第十二条 特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务处对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 知书》,并发文在全校通报,同时在人事处备案。事故责任 人对于事故导致的严重后果缺乏认识或强烈抵制处理的,将 移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扣发责任人该学期 500 元绩效;扣教师教学工作量化 考核分 5 分;取消责任人该学年评优资格。。 3、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级教学事故,视为与一次特级 教学事故影响程度相当。 4、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学年度不计算评 定职称的资历,且从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两年内 不得申评职称。 第十三条 申诉及仲裁 二、三、四级的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结果有 异议的,可自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向教务部门提出申诉,一级及特级的事故责任人对事故 的认定与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 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教务部门提出申诉,教务部门收 到申诉后,由教学督导委员会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复查, 于收到申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提出复查意见,教务部门将 复查意见连同责任人的申诉书提交学院党委办公会作出最 终裁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90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课程标准制订、审批制度 (试行) 惠工程院〔2019〕76 号 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是在高等职业教育阶段,依据教 育目标,以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形成为重点而确定的课 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标准,是课程组织与实施的纲领性文件。 课程标准的制订,对于明确课程目标,选择课程内容,制订 课程实施方案,规范课程的教学过程,指导任课教师完成各 项教学任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 范课程标准的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订课程标准的基本原则 1.体现职业性原则 课程标准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的要求进行编写, 参照职业资格标准编写,要充分体现职业性和岗位性要求, 不能只凭编写人的主观想象,或只依据某一教材进行编写, 更不能将教材的目录作为课程标准的内容提纲。 2.突出能力原则 以能力分析为基础设计课程,以能力培养为中心组织教 学、以能力形成为目标引导学生学习,以企业认可的能力指 标体系评价学习成果。突出能力就是要突出对学生综合能力 和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任 职要求,参照相关职业资格标准确定教学内容,要将课程教 学内容项目化,着眼于探索建立产学结合、任务驱动、项目 591 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有效教学模式。 3.可学习性原则 “以学生为本”,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已有的知 识和能力为依据,以学生的现有经验为起点,以学生的生活 经验为基础,满足学生的兴趣与需求。 4.规范性原则 课程标准的文字表达要规范,技术要求和术语应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力求文字严谨、术语规范、简明扼 要,公共基础课等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可对统一格式进行调 整。 5.可操作性原则 课程标准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应清晰明确,尽可能具体 化、可度量、可检验,便于任课教师参照执行。 6.创新性原则 打破传统职业教育的约束,构建适合现代职教理念的新 课程标准,注重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满足学生就 业、职业发展和个体职业生涯的需求。 二、课程标准的制订、审批程序 1.课程标准的制(修)定由课程所属系(部)负责,在教 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主持下,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研讨高等 职业教育理念,贯彻学校制订课程标准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要 求,准确理解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经过充分调查 研究,提出课程标准编写的基本思路;安排教学经验和专业 实践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负责执笔起草。 理论和实践教学一体化的基于工作过程的专业核心课 592 程要在实践专家研讨和典型工作任务分析的基础上,由相应 专业的专、兼职教师组成的课程开发组以团队工作的方式完 成课程标准设计工作。 2.课程标准应由对课程有研究、直接从事课程教学的 教师负责起草,教研室负责组织相关教师、相关企业技术人 员,集体讨论修改,形成课程标准初稿。系(部)组织由行 业企业专家、技能能手参加的课程标准审核专家组对课程标 准初稿论证审议后,系(部)主任审批签字报送教务处备案 (以专业为单位按以理论课程、实验课程顺序装订,包括封 面、目录、内容等。)学院发文公布。 3.教务处就制订课程标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进行 宏观指导,对需要统一的部分,做出明确规定,协调通用能 力课和专业能力课程之间,各系(部)之间的关系,确保制 订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质量标准。 三、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 环节),均应制订课程标准。理论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及格 式要求参见附件 1、实验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及格式要求参 见附件 2。 四、课程标准的执行和管理 1.课程标准是学院具有法规性质的基本教学指导文件, 必须严肃认真执行。各教研室要认真依据课程标准,选用教 材或编写教材,建设课程教学资源,组织实施教学,进行教 学评价;学院各部门要为课程标准的实施,为各教学环节的 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 593 2.任课教师应理解掌握课程标准的内容,根据课程标 准的要求,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任课教师应让学生了解课程 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在执行课程标准时,在保证课程教学基 本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当时的培养要求和教学内容的发 展变化,有一定的灵活性。各教研室在执行课程标准遇到问 题应及时向系主任和教务处报告,研究并妥善解决。 3.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应对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 经常性检查,学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时,将课程标准 执行情况列入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课程标准的完善与优化须经过多次实践检验和修正。 科技和经济发展及专业教学改革的深化也要求适时对课程 标准进行修订。各教研室对课程标准进行较大幅度调整时, 应向系(部)提出修订申请。课程标准的修订原则和程序与 制订的要求相同。 五、制订课程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1.课程标准应与专业培养目标一致。专业培养目标是 通过讲授一门课程来实现的,课程标准必须充分反映教育目 标,与培养目标相一致。如课程标准脱离了培养目标,也就 失去了意义。 2.应将职业道德与职业素质培养纳入课程标准。在人 才培养上,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为一体,是新 时期具有时代特征的教育理念。因此,课程标准不能只规定 知识和能力标准,而应将素质培养特别是职业素质培养纳入 课程标准之中,在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同时,要融入相应 的素质教育内容以及应该达到的具体要求。 594 3.课程标准应该是合格标准,而不是选拔标准。课程 标准的制定不应过分强调选拔与淘汰,而应强调提高学生的 职业能力,帮助不同程度的学生达到课程目标的要求。课程 标准应理解为课程的基本要求,应有一定弹性。为学生提出 一个基本能达到的学习要求,使其在个性上能得到一定发 展。 4.课程标准应面向未来。教育是面向未来的事业,学 生掌握的专业知识的深度与广度及其技术技能结构,应随着 市场的发展不断调整和深化。适应未来的课程,必定是综合 考虑现在和未来需要的课程,是把发展潜在能力与获得技能结 合在一起,体现行业主流技术、核心技术,介绍行业的先进技 术、未来技术的课程。 5.课程名称要规范,不能随意简写,要区别教材名称 与课程名称的关系,不要使用教材名称作为课程名称。课程 名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595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惠工程院〔2019〕33 号 第一章 总则 学分制是以学分计算学生学习,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 况的基本依据的一种较为灵活地教学管理制度。为全面落实 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和教学管理体制 创新,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深入贯彻落实《国 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 施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为确保学分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并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 见》(教高[2006]16 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 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 [2011]12 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 596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 号)等文件精神,认真 贯彻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的 主线,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办学思路,突出 以学生为本的素质教育、职业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化教育教 学改革,完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人才培 养质量和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一)学期安排 三年制高职共六个学期,每学年教学时间不少于40周, (含第一学期军训两周及每学期考试一周、机动一周)。教 学时间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包括军训、实习、 实训、公益劳动、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 (二)人才培养方案 各系按专业大类、参照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制定具有专业 选择方向的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参照“必修课、限选课、 任选课”三大模块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实训。人才培养方 案中规定各类别课程应取得的学分及考核形式。 各系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需经过系专业建设委员会讨 论通过,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执行。根据需 要,教务处会同各系(部)适时进行修订。 (三)课程分类 597 学校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三大类。实 践性教学环节均为必修。 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专业必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包 括军训、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训课、素质教育、毕业实习 或毕业论文(设计)等]。公共必修课包括教育部明确要求 必须开的课程,包括思修等。专业必修课是指由专业培养目 标所确定展业的基本技能和核心技能课。实践性教学环节指 军训、独立开设的实验(训)课、实习、公益劳动、社会调 查、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等。 限选课是根据专业方向要求设置的,指学生在各系提供 的选修课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深化、拓宽 与专业相关知识技能的课程。这类课程可根据不同侧重,开 设若干组选修课,限定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在教师 指导下学生每学期按限定条件选读(要注意课程间的衔接), 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任选课一般为公共选修课,根据学生兴趣、个性发展和 实际需要,扩大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素质 的课程。素质拓展课程应涵盖人文社科、经济管理、计算机、 教育及科学技术的门类,可涉及经济、法律、历史、科普、 文学、音乐、体育及生活技能等。各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勿 需体现任选课的具体课程,由教务处与相关系(部)协调后 统一提供,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学生必 598 须根据提供的课程,按要求进行修读。 (四)学分 1.学分计算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以学期为 单元计算。根据课程难易程度和教学环节的不同进行折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一般性课程(包括不独立开设的实验、实习等)以 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全学期开设课程以其周课时计算学 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公共选修课开设时 间一般为15周,周课时1为1学分。 (2)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训课、体育课:学分数=课内 总学时/24。 (3)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训、毕业实践等): 实践周数≤10周时,学分数=实践教学周数; 实践周数>10周时,学分数=10+(实践教学周数-10) /2。 (4) 学分要求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不论是必修课还是选 修课,学生通过国家自学考试或其它公开考试,已获得合格 及以上成绩,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凭单科成绩单或其它 有效证件,可以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学生通过自学 达到良好以上(考试成绩75分以上),经本人申请,学校批 599 准,可以免修该课程,学校承认其学分。 三年制学生毕业总学分控制不少于140学分。公共基础 课程学时应不少于总学时的25%。必须保证学生修完公共基 础必修课程的内容和总学时数。选修课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 比例均应不少于10%。其中素质教育学分不得低于11.5,具 体详见《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试 行)》 (五)选课与教学组织 1.选课原则 学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顺序修读必修课;学生选 修课程的顺序必须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选修课 程先选限选课,后选任选课;选课数量应满足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要求。 学生可根据各自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自主安排学习 进程,按一定的开课顺序,在教师指导下,每学期可多修或 少修1—2门选修课,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进 程,可提前或滞后毕业。最多延后2年。 2.选课程序 每学期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在第12周向 本系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设的专业限制性选修课名称及选课 的原则或限制条件,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于本学期第13周按规 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课。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 600 多修课程周学时不超过30学时;少修课程周学时不低于22学 时。 教务部门在每学期第14周向全校学生公布下学期的任 选课名称及选课原则或限制条件,学生于本学期第15周按规 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课。 学生经核准选定选修课后,一般不予改选,个别确需变 动者,需在开课第一周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经教务处批 准,才能改选。 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不能取得 相应课程的学分。 开设的选修课程中专业限选课选修人数少于20人或任 选意选修课人数不足4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应停开,由教务 处会同各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3.排课 为保证学生选课自由度,实行每周五天全天排课。学校 每天排课8节(上午4节,下午4节),每节40分钟,公共选 修课安排在周二和周四的下午。时间安排如下: 课节 时间 第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节 节 8:30 9:20 10:3 11:2 14:3 15: 16:1 17:0 ~ ~ 0~16 0~17 节 节 节 六 节 0~11 0~12 0~15 20~ 601 第七 第八 节 节 9:10 10:0 :10 :00 0 :10 16: :50 :40 00 4.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所修习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 考查两种进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等形式考核。 正考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按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评定 总成绩。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按照《学校成绩考核规定》执 行,占总成绩的40%,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如课程进行 教改,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比例调整,需经系(部)同意后 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 学生取得国家或社会行业机构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技 能等级证书或通过了高于高职层次的社会化考试课程,可申 请免试相应课程,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前提出申请,经教务 处审核认可后获得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该课程相应的学 分。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学习质量,对学生学习成绩采取学 分绩点进行评价,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60 分以下绩点为 0,60 分绩点为 1.0;60 分以上 每增加 1 分,绩点增加 0.1,100 分绩点为 5.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 602 之和。 记载成绩的课程全部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分绩点作为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奖 学金、毕业生综合评定以及推荐升学、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 据。 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计入学生成 绩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毕业要求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必须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课程及完成各个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 学生在校学习已基本学制为期限。经学校研究决定的试 点专业,允许学生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可根据自 身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修读期限。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予结 业证书。学生可在一定时间内,申请延期课程学习并参加考 试,取得学分,换取毕业证书。 对于获得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 如有劳动合同书或相关正式的劳动接收、经营等合法手续, 经本人和家长申请,系部、学校同意可提前就业或从事创业 活动。一段时间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 603 习或参加考试补修学分;也可就近到同类职业学校学习(须 有校方间协议),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成 绩合格,学校承认相应课程学分;毕业实习学分可以4000字 的本专业论文或7000字的工作总结评定(由系部认定),修 满规定学分后可获得毕业资格(详见学校制订的有关细则) 第五章 学籍管理 三年制高职标准学制为3年,弹性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 年(含因病休学、因故停学保留学籍时间,下同)。 实行学分制后一般不采用留级制度。若一学年中学生修 不满规定学分的60%,应编入下一个年级学习,但学生在补 修未合格课程时,可以同时选修高年级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以获学分。 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 学分互认办法承认或部分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后已修的未 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可记入任修课学分。 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分别按有 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即日起开始执行。 60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 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19〕 83 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 (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1】14 号)文件精神,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各科基础理论、 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综合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 力,完成岗位综合能力基本训练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毕业论 文(设计)教学环节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特制 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题 1.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 题目应当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既能反映教学的基本要求,又 有一定的理论难度,有利于达到综合训练、提高职业综合能 力的目的。为此,应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结合生 产实际进行,每届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至少要有三 分之一的更新率。题目要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和毕业论文(设 计)的实际出发,既考虑课程的综合性又要份量要求适当, 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按时完成。 2.设计题目的类型有作品设计、软件开发、营销案例、 605 病例研究等等。可以是校内的,也可以是校外生产单位和科 研单位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要在教研室内发动教师认 真讨论,以保证题目选准、选好、切实可行。题目由教研室 确定后,报院系审查批准。 3.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确立后,学生在教师指导下, 采取自选与分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的课题。对一些有 特殊爱好,并且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可允许自选题目,经 院系批准列入计划,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 书,并确定指导教师给予指导。 4.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各院系提前一个学期安排 落实。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实际,毕业论文(设计) 的批改、 答辩安排在第六学期学生毕业实习结束后进行。 第二章 课题的调研 根据教学计划与课题的需要,可安排专题调研或短期参 观学习,收集资料,但要注意密切结合课题的要求,就地就 近进行,讲求实效,也可以利用毕业实习完成上述工作。 第三章 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一般派讲师(工程师)及以上有经验的教师 但任。对初次担任指导工作的中青年教师,教研室要指派有 经验的教师具体帮助指导,定期检查。 2.如课题来自校外有关单位或由于学生人数、课题数 目较多而指导力量不足时,可聘请外单位中级以上技术人员 606 参加指导工作。 3.指导教师要根据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指 导文件制订计划。内容包括课题的任务、目的、要求和技术 经济指标、工作详细内容、进行程序与日程安排、主要参考 书刊、文献、总结报告等,并向学生进行必要的解释。 4.认真审阅学生拟定的工作计划和总体方案,经常检 查进展情况。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智力,启发学生的独创性, 特别是对课题进行中的关键环节要起把关指导作用。 5.课题完成后,要求学生写出毕业论文(设计)报告。 报告要求文字通顺、书写工整、计算准确、画图清晰整洁, 注意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封面、装订成册。 6.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对学生的思想表现、工 作能力、设计质量等提出评语。 第四章 学生要求 1.在教师指导下,独立或者因系部特殊要求 5 人以下团 队完成一项选定的专题研究或设计任务,完成任务后按照个 人培养目标及教学基本要求撰写出研究论文,或者编写出设 计说明书并绘制出必要的图纸等。 2.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应综合应用所学理论和基 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学习、研究与实践,使理 论深化,知识拓宽,专业技能延伸。 3.应学会根据题目的要求,进行调研、资料收集与处理; 特别要注意收集国外该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充分利用计算 机、数字图书馆和工具书;毕业设计应掌握有关工程设计程 607 序、方法和技术规范,努力提高工程设计计算、理论分析、 图表绘制、技术文件编写的能力。专题研究应掌握实验、测 试技能,提高对实验结果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培养学 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作风,团结协作精神和 敬业精神。 5.毕业论文(设计)应符合规范化要求(见附件 1-4)。 6.学生应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努力有所创新。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禁抄袭、剽窃 他人成果。 7.尊敬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爱护教学仪器设备和公共 设施,坚持节约,杜绝浪费。 8.严格遵守纪律,论文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 必须请假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答辩 1.学生按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设计)任务,并经指导教师审定、评阅、签字后方可参加 答辩。 2.教学系(部)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小 组),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邀请企业、其他院校相关人员参 加。 3.答辩前,要将学生创作的全套毕业论文(设计)文 件、成果及指导教师评语送交答辩委员会(小组),请评阅人 审阅。 608 4.答辩委员会(小组)要专门开会研究,统一答辩要求, 明确评分标准等。 5.答辩时,除就课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咨询外,还应 考核学生掌握与课题密切相关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 的设计及计算方法、实验方法、测试方法以及分析问题、解 决问题的能力。答辩应有记录。 6.答辩后,答辩委员会(小组)要对毕业论文(设计) 作出评语,评定成绩。 第六章评分 1.评定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采用百分制和评语 相结合的办法,评语包括下列内容: (1)毕业论文(设计)是否达到任务书的要求,有何特 点。 (2)设计的正确性、实际意义、说明书和图纸质量等; 报告的质量和文字表达能力等。 (3)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掌握和运用的程 度;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4)独立工作的能力。 2.评分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力求反映 学生真实的业务水平。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要单独评定, 不受平时学生成绩的影响。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一式三份,报系(部)、教务 处。 609 第七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归档 1.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后,其全部资料(含任务书、 论文(设计)、评阅记录、答辩记录、图纸等)由院系统一收 回(属生产中直接需要的图纸、资料,经批准,可将复印件 归档),由系部资料管理人员负责保管,查阅毕业论文(设 计),须办理借阅手续。各系应长期保存学生毕业论文(设 计)。 2.以院系为单位每年 6 月 20 日-25 日上报学生毕业论文 (设计)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5)及其电子文本到教务处。 第八章 其他 本规定从 2019 届毕业生起执行。 附件一:毕业论文(设计)封面 附件二:毕业论文(设计)评分表 附件三: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样本 附件四:毕业论文(设计)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附件五: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汇总表 610 附件一: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设 计 ) 论文题目: 学生姓名: 学 号: 专 业: 班 级: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2020年 6月 611 附件二: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分表 学生姓名 专业 班级 毕业论文 (毕业设 计) 题 目 完成时间 内 容 提 要 指 导 教 师 意 见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答 辩 或 评 审 组 意 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成绩 612 附件三: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系 专业 班学生 学号 一、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进行的日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地点: 四、任务书的内容: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 (二)论文应论述的内容: (三)主要参考资料: (四)时间进度要求: 学生开始执行任务书日期 年 月 日 学生送交毕业论文日期 年 月 日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日 613 月 教研室主任签名: 年 月 年 月 日 学生签名: 日 附件四: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说明书》 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一、毕业论文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1、标题。标题应简短、明确。标题字数一般不宜超过 20 字。 2、摘要。概述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方法和观点,取 得的主要成果和结论。中文摘要不少于 300 字。 3、目录。 4、引言。主要包括:选题缘由;对本题已有研究情况 的评述;本文要解决的问题、采用的手段和方法;研究成果 和意义;完成论文工作及个人独立见解。 5、正文。 6、参考文献及附录。列出主要参考文献,附上有关图 表及计算软件。 二、 毕业设计说明书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1、标题。设计题目名称要简明“确切”。 2、摘要。概述本设计主要内容、特点,文字要简练。 中文摘要不少于 300 字。 614 3、目录。 4、前言。说明本设计目的、意义、范围、应达到的技 术要求;简述国内外发展概况及存在问题;本设计指导思想 及应解决的实际主要问题;完成设计工作基本人的独立见 解。 5、正文。 6、参考文献及附录。列出主要参考文献,附上有关图 表及计算软件。 三、标准样本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说明书)装订顺序:封面 评分表 任务书 封底 目录 摘要 正文 附录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说明书)打印装订格式 页面 A4 开纸,页眉:黑体小 4 号,左对齐 正文:宋体小 4 号 目 录(黑体小 2 号,“目录”两字中空两个汉字, 居中) 中文摘要(含 3~5 个关键词) (黑体小 2 号,“摘要” 两字中空两个汉字,居中) 摘要正文(宋体小四号) 正文××××(宋体小 4 号) 论文题目或一级标题(黑体小 2 号,居中) 章节标题 或 二级标题(黑体小 3 号,居中) 其它标题(黑体小 4 号,左对齐) 结束语(黑体小 2 号,居中) 致谢(黑体小 2 号,居中) 参考文献(建议大于 9 篇) (黑体小 2 号,居中) 615 附录(黑体小 2 号,居中) 附件五 毕业论文(设计)汇总表 序 号 系部 专业 学生姓 论文题 论文 名 目 类别 616 成果 备注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试行) 惠工程院〔2019〕 84 号 课程重修制度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 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 据《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对象 (一)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必修课程考试旷考者; (三)必修课程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四)必修课程考试违规者; (五)必修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六)因其他原因重修者。 第二条 重修方式 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 择课程重修的时间,重修次数不限。重修的方式有三种: (一)跟班重修。重修学生能够选择无教学时间冲突、 相同课程(课程代码相同)的教学班插班进行学习。 (二)挂班重修。重修学生因课程冲突等原因而无法参 加课堂学习,可以免听课程,但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完成课程 所有的实训和作业,或按系部指定修习网络课程,并参加考 核。 (三)编班重修。30 人及以上采取编班辅导重修方式, 617 编班辅导重修一般安排在周末和晚上进行,共 30 个课时。 第三条 重修组织与管理 (一)重修原则上应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期的下一 学期进行,学生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自主选择重修学期。 (二)必修课程考试旷考者、必修课程考试被取消考试 资格者、必修课程考试违规者、对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 者,须向开课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重修。 (三)每学期期末,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 明确需要重修的课程。 (四)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发布重修通知,明确报名 时间。学生根据要求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重修报名。 (五)教务处根据学生重修报名情况,下达重修任务, 开课学院负责落实重修任务。编班辅导重修的课程由开课学 院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落实时间、地点。 (六)教务处和开课院系要对重修过程加强监管,不定 期进行检查。 第四条 重修考试和成绩记载 (一)没有进行重修报名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重修考 试。 (二)编班重修课程结束,开课学院应在一周内组织考 试。考试试卷选用课程期末考试试卷的备用卷,不得随意降 低考试难度。 (三)插班重修和挂班重修课程按学校统一安排考试, 随教学班一起考试。 (四)教师在录入重修成绩时,应录入平时成绩和期末 618 考试成绩,由系统自动生成综合成绩。 (五)重修课程最终考核成绩以最高分计入个人成绩 表。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1.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 2.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课程重修汇总表 619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 姓 名 学 号 所 在 院 系 所学专业 班 级 科目 学期 学分 学时 重修 重修 课程 方式 申请 考试 学期 申请原因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所在系审核 意见 系主任: 盖章: 年 620 月 日 开课系审核 意见 系主任: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处长: 备注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务处制备注: 1、申请重修者必须填写本表一式两份(如非本院系开课,应一 式三份),一份交本院系办公室,一份交开课院系;一份交教务 处(连同统计表)。 2、开课院系,必须开课系主任审批并加盖公章。 62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统计表 院系 班级 学号 姓名 重修课程名称 学 跟班 挂班 编班 备 分 重修 重修 重修 注 注:1、重修课程名称必须填写完整、规范;2、重修学生的学号必须填完整正确。 系(公章) 622 年 月 日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实施办法 (试行) 惠工程院〔2019〕82 号 为推进我校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建立和完善我校学分管理 制度,实现学分认定、积累和转换,促进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 沟通和衔接,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 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 号)、 《广东终身教育资历框架等级标准》(DB44/T 1988-2017)以及 《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结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 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粤教高〔2014〕5 号)、《广东终 身教育学分银行建设工作方案》(粤教高〔2015〕125 号)、《广 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粤教高〔2019〕10 号)、《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细 则(试行)》(惠工程院〔2019〕33 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 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中精神, 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系列讲话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 化学习和发展需要为目的,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 制,畅通高等教育的不同类型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之间转换通道,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 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制度,促进各级各 类高等教育的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推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 623 习的学习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建立有效通道,方便学习者在 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学习同类课程获得的学分,以及其 他学习成果得到认定、转换和积累。 (二)坚持以学校为主体。学校是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的主 体,为学习者提供高质有效的教育服务。 (三)坚持实质等效。认定和转换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应 综合考察其所体现的知识、技能及能力等因素,严格质量标准, 确保符合学分认定主体的要求。 (四)坚持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转换程序,完善严格规范 的质量保障体系,鼓励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确保有 序推进。 (五)坚持标准引领。坚持以标准化为抓手,不断提高认定 和转换的质量,不断创新学分制度建设。 三、工作目标 初步建立学校学分认定和转换体系,促使各级各类高等教育 的沟通和衔接方式更加灵活、渠道更加畅通,成为全民学习、终 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有力支撑。 四、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使用我校高职在籍学生。 (二)适用领域: 高职全日制校校之间、专本之间、与函授大专、自学考试及 非学历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 624 五、具体办法 原则上,认定和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 分的 50%。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竞 赛奖励等成果不得重复转换,以最高级所认定的学分进行转换。 (一)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 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 50%。 2.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国民教 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入我校高职专业学 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近,教 学内容相关度在 80%以上,可认定和转换为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二)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仅适用于实践技能类课程。 2.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 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 25%。 3.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职(含技工教育)及同等学历者,进 入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该类课程名称相同 或相近,教学目标相同,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 100%,可认定和 转换为高等学校课程的学分。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以课程为基础,课程名称相 同或相近,自学考试考试大纲和学校教学内容相关度 80%以上, 不分学历层次,可认定和转换为高等学校学分相近或相同的对应 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 50%。 (四)在线课程学习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在线课程学习证书是指在国内外主流开放课程学习平台 625 (系部指定)获得的学习证书。 2.在线课程学习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 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 25%。 3.学校以在线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内容和考核 要求等内容为依据认定和转换对应课程的学分。 (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 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从业资格进行评价和认 定的国家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 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 25%。 3.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可认定和转 换为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六)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指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政 府认定的行业证书等。 2. 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 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 25%。 3.根据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度,可认定和 转换为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七)培训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培训证书是指由国家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关职业技能、专业 技术和岗位培训等方面证书。 2.培训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 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 25%。 3.根据培训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可认定和转换为学 626 校相关专业对应课程的学分。 4.培训证书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学分,有效期为 学习者获得培训证书之日起的 3 年内。 (八)业绩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业绩类成果主要指个人取得学术、职业或其他方面的成 果,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竞赛奖励等。 2.业绩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 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 25%。 3.省级以上技能、专业竞赛等竞赛奖励奖项,根据竞赛内容、 级别和名次,经评审后可认定和转换为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4.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可转换《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在一般 期刊发表论文奖 1 学分,可认定和转换为对应课程的学分;编著、 非学术类译著、小说、作品集(字数 5000 以上)可兑换《应用 文写作》或选修课 1 学分。 5.获得发明专利、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可申请替代毕业设 计(论文)学分。 6.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传承人、技能大师和 工匠大师,其所学专业与其专长相匹配,学校承认其成果并分配 相应学分。 7.职业经历、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等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学习成果,通过一定的标准 和程序,经认定后可转换为相应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627 六、组织与管理 每学期初,教务处发布学分认定和转换通知,学生根据要求 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资料提交。 系部主管教学副主任在系统进行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审核。 七、其他 (一)我校同区域、同层次高等学校确定协议、联盟等方式 的,可以开展课程互选互认、开设公共课、学生交流、联合培养 等形式,增加学生学习外校课程机会。 (二)我校与其他高校有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衔接 标准,可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我校与成人本科院校可以进课程 学分认定。 (三)我校内部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参考此办法。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解释权在教 务处。 628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学分认定和转换申请表 姓 名 学 所在学院 联系电 话 号 专业、班级 申请理由 申请认定的课程、非学历学习成果信息 □课程名称 □非学历学习成果 学分/学 时 奖项、项 目 其他 转换后的信息 □课程名称(课程 号) 成绩 □实践环节 □素质学分 备注 学分 成绩 申请人声明:我声明本申请表格内的相关信息及附件材料是真实,准确的,没有弄虚作假, 否则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学生签 名: 学生所 在院系 审核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日 教务处 意 见 月 承担 课程 系部 审核 意见 签字(盖章): 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由院系、教务处各留存一份。 2.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材料附后,原件由学院负责审核、留存。 629 签字(盖章): 年 日 年 月 月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学分认定(转换)汇总表 系部 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 630 认定课程 学分 学时 成绩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公共课室卫生 管理制度(试行) 惠工程院〔2020〕89 号 一、公共课室设备、课室卫生实行“片区管理、系部统 管”的原则,由教学区域所在系部指定勤工俭学人员全面清 扫课室卫生,保持课室良好卫生环境,做到地板整洁、垃圾 筐内无垃圾,并做到人走灯灭,门、窗户、空调、风扇和多 媒体等设备设施全部关闭。 二、公共课室的使用者应教育和引导学生,不得携带饭 菜、零食等与使用主题无关的东西进入课室内。 三、严禁校外无关人员进入公共课室,发现后查问清楚 情况,劝离该区域。 四、学生在公共课室内上课须保持安静、认真听讲,严 禁在课室内大声喧哗、吵闹以及破坏公共课室内的任何财 产。 五、公共课室的使用者有责任教导学生爱护公共课室的 教学设备和卫生环境。 六、公共课室的钥匙由所属系部负责管理,系部应指派 人员在使用前二十分钟开门。 七、公共课室由区域所属系部行使卫生督导检查权利, 检查使用者的使用秩序和课室卫生状况,并做记录,纳入绩 效考核中的课堂教学环节。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动态 63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实 施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20〕9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 《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 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 号)、《国家职业教育 改革方案》(国发〔2019〕4 号)、《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 〔2019〕1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现代职业教育 综合改革试点省的意见》(粤府〔2015〕12 号)、《广东省 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粤教高 〔2014〕5 号)精神,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乡 村振兴战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调整服务面向,优 化专业结构,加强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适应经济发展、产业 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促进我 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提高学院办学 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并加强我院专业建设管理工作, 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 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原则,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科技 632 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 展,具有良好的综合职业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满足地区、 行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要以学院自身的办学条件为基 础,并不断完善和优化,要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 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增强学院的活力和吸 引力,要办好品牌特色专业。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要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化、 多变性与学院专业教学工作的相对稳定性的关系;处理好学 院品牌优势专业与新兴专业的关系。 第五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 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 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教育厅关于专业设 置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依据,专业名称要科学、规范,符合专 业门类的方向,防止随意性。原则上,学院既可以在国家核 定的专业类内自主设置和调整目录内专业,也可以依据专业 目录中的专业名称以“( )”形式标出专业方向或我院该 专业内涵的特色。学院依法自主设置的专业必须报广东省教 育厅备案。专业系部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 既可以在现设置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也可以依托 学院相关专业,在《目录》外增设新专业及国控专业,经学 院同意,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并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后备 案。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要求与条件 633 第六条 专业系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制定 的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和专业设置标准等教学文件,遵循 教育规律,根据市场需求、培养目标、职业岗位的要求,科 学、规范、有序地设置新专业。调整与改造现有专业,拓宽 专业业务范围,深化专业内涵改革,推进课程、教材改革, 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 第七条 专业系部新设置专业必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落实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并符合 以下条件: (一)新设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行业和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和相关行业、专 业专家的论证意见。 (三)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 主要内容,以及规范的专业名称、修业年限等。 (四)有根据部颁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而制订的科学、 规范、完整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 文件,如专业调研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包括专业培养 目标描述、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分析、教学和课程的进程表、 实践性环节教学实施安排、主干课程教学大纲、配套教材等。 (五)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训)室、 设施设备、实习(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等基本办学条件。 (六)有稳定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必须具有本科以上 学历且专业对口;每个专业一般要有 1 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3 名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骨干教师,以 634 及一定数量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外聘兼职教师人数 合理,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七)有完善的教学管理条件。 第八条 有下述情况的专业原则上不予申报: (一)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二)不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三)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的专业; (四)本省布点过多的专业; (五)无相关学科基础的专业; (六)不能纳入我院专业群建设的专业。 第九条 学院对设置和调整专业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 新设置和调整的专业一般不超过 5 个,专业系部一般不超过 2 个。 第四章 新设置(调整)专业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学院推报新增(调整)专业每年进行一次。推报程 序如下: (一)专业系部提交新增(调整)专业报告。主要包括以 下书面材料: 1.系部的专业发展规划; 2.专业设置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 细填写); 3.专业论证报告、专业培养计划、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 业课教师基本情况表、教学设备情况一览表、专业图书资料 一览表等; 635 4.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审议意见和系部主任推荐意见; 5.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二)教务处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后,经学院专业建设指 导委员会审议,报请学院领导批准。 (三)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的新增(调整) 专业所在系部应 于上半年将新增(调整) 专业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办理推报手续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 (五)经广东省教育厅或国家教育部审批备案后的专业, 可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开始招生。 第十一条 学院给予审批备案的新设置专业专项经费支 持,专款专用,其预算根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按照 10 万 元/专业标准在年初执行;使用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安排,相 关建设单位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专业预警与退出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专业预警与 退出的主要依据是:学院组织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结果, 以及各专业招生的志愿录取率、志愿调剂率、报到率、毕业 生就业率等指标。每年 3-5 月间组织开展专业预警与退出审 核工作。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预警专业名单: (一)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不能满足经 济社会发展要求,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结果列学院最后两位 的专业; (二)实际招生人数未满 30 人的专业; 636 (三)连续三年第一志愿录取率低于 20%的专业; (四)实施大类招生分流时第一志愿报名人数少于 15 人 的专业; (五)新生报到率低于 80%的专业; (六)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低于 90%的专业。 被预警专业要求限期整改,并同时启动招生人数动态调 整机制。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专业退出机制: (一)两次进入预警专业名单的专业,实施整改后,经 评估,认为整改仍然不彻底的,实行隔年招生或暂停招生, 具体由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决定; (二)连续三次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暂停招生; (三)连续两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 90%的专业,暂停招 生。 被暂停招生专业如要重新招生,需按新增专业重新申 报。 第六章 专业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专业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将 专业建设质量、招生生源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 率等与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相挂钩。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专业,根据省招生主管 部门核准的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量情况,专业招生计划指标 比上年核减 5%-10%: (一)被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637 (二)上年度招生调剂率列全院前五位的专业; (三)上年度毕业生就业率列全院后五位且低于 95%的 专业。 如核减后达不到专业开设基本学生规模要求,则该专业 实行隔年招生或暂停招生。 对新设专业,设置 3 年的保护期,保护期满后按本条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以下专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生 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证: (一)列入国家或省级专业群、特色专业、现代学徒制 试点专业等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点的专业; (二)专业建设评估排名列全院前五位的专业; (三)上一年度第一志愿录取率 95%以上的专业; (四)学生转专业净转入且毕业生就业率高于 95%的专 业。 第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或工作委员会负责专业年度招 生计划动态调整审核工作。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要求提供 所需统计数据。 第七章 专业设置监管与评估 第十九条 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学院专业设置的评议 组织,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学院 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系部主任负责制,教务处是 学院专业建设的统筹部门,专业建设应以学院专业建设评估 638 指标体系为标准,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定期对专业系部的专 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专业系部违反规定擅 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 学院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仍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将 撤销该专业。对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将予以调整或 撤销。 第二十一条 专业系部要自行开展专业人才需求结构的 市场调查,建立毕业生跟踪评价制度,制定专业应用能力标 准与考核方案,开展各类课程评估、教学质量评估,并以此 作为专业发展和专业方向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 解释。 639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 办法(2019 年修订) 惠工程院〔2020〕91 号 为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我校教育公平环境, 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学 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 号)等规定,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制定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公正、公平、公开; 2.转专业学生的所有科目必须及格以上; 3.学生文化基础课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者; 4.择优录取; 5.学生本人自愿,转出、转入专业所在系部同意。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态度端正,有较强的进取心; 2.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经认定,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 续学习者; 4.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 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 习者。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640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体育与非体育类专业、 音乐类与非音乐类等互转者; 3.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特 招生、国防生等; 4.在校期间因违纪、作弊等行为、受过处分者; 5.不能跨层次、跨招生类型申转或有特殊规定同层次同 一招生类型的特殊专业不能申转,同一招生类型内部转专业 如学校制度与上级文件制度有出入,以上级文件制度为准; 6.由低批次录取向高批次录取转入者; 7.无正当转专业理由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者。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结束前四周 启动,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系按申请流程完成审核、 考核工作;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到新专业 所属系报到。每年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办理一次,每位学生 只能选择转一个专业。 第五条 拟转专业的人数及比例。学校在满足学生需求 的情况下,适当控制专业的比例,以该年级该专业的实际在 校生人数为基数,各专业转出和转入的比例控制在 5%以内。 第六条 受理程序 1.每年十二月的第一周各系向教务处提交各专业可接 收学生人数; 2.教务处审核后公布各系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学生人 数; 641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填写《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 专业申请表》交到学生所属系部; 4.由学生所属系部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和条件进 行审核,并控制该年级该专业转出人数比例不超过 5%;审核 合格后,由系部主管领导在《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 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 首先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成绩进行审核,如果学生文化基础课 平均成绩大于等于 75 分,拟转入系部按规定的不超过 5%择 优审定;如有必要,可以对学生进行考核(笔试或面试,考 核方式各系部自定),考核合格后由系部主管领导在《惠州 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惠州 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和系部考核表(包含考试 时间、考试内容、笔试成绩等)一起报送教务处。 6.教务处对各系部报送的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最终 审核、汇总,挂网公示 5 个工作日,学生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异议,公示期结束后不再接受学生任何异议。最终材料须上 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要在校园网或公示栏公示 7 个工作日,以学校正式公文通知相关系部和学生。 7.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第二学期持审批通过的《惠州工 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到新专业所在系部报到,并 到相关科室办理学籍转入、注册手续,到教务处办理课程补 修等事宜,相关系部要做好学生的转出或接收工作。 8.转专业手续需在一周内办理完成,在规定时间之外, 不办理转专业手续,超时办理,按自动放弃处理。 642 第七条 其他 1.学生转专业后须修读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全部课程,并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毕 业。学生在转专业前未修转入专业所开课程的均须补修。转 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内容符合转入专业培 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则转入专业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 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内容要求,则学分无效,必须补修。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办法解释权归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务处。 643 附表: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姓名 学号 性别 所在系部 专业 班级 申请转入系 部 专业 平均成绩 是否受过学校处分 申请 理由 申请人签字:联系方式:年月日 转出 系部 意见 (公章) 系主任签字:年月日 644 转入 系部 意见 (公章) 系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见 学校 意见 注:1、学生转专业须符合《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2、本表一式五份,教务处、转出系部、转入系部、学生处、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645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竞赛奖励制度 惠工程院〔2020〕92 号 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落实“职教强技”的要求,加强学校职业教育内涵建设,进 一步推动技能竞赛常态化,突出技能比赛在促进专业建设中 的引领作用,强化专业技能水平在学校教学质量中核心地 位,激发学院广大教师参与技能竞赛、教学大赛的积极性, 全面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水平,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 奖励制度。 一、奖励对象 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获参加教师教学能力 比赛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奖励标准 (一)指导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独立举办或教育行 政部门联合其他政府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大赛并获奖的,奖 励标准为: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15000 元、12000 元、 8000 元。 省 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5000 元、3000 元、 2000 元。 市 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1600 元、1200 元、 800 元。 有关说明: 1.指导同一名学生在同一项目不同级别的比赛中获奖, 646 按学生最高获奖等级计奖。 2.指导多名学生在同一项目的比赛中获奖,可以累加计 奖,方法为:在按其中获最高等级的一名学生全额计奖的基 础上,其余学生按获奖级别分别乘 0.5 倍累加。(此项计算 仅限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比赛) 3.指导 2 人、3 人、4 人集体项目获奖的,分别按指导 个人项目获奖额的 1.2 倍、1.3 倍、1.4 倍计奖。 4.指导 4 人以上 10 人以下(含 10 人)集体项目获奖的, 按指导个人项目获奖额的 1.5 倍计奖。 5.指导超过 10 人的集体项目获奖的,按指导个人项目 获奖额的 1.6 倍计奖。 (二)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取得成绩的, 要经系部、教务处审核,逐级上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 奖励标准对照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含市 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比赛的奖励标准予以 0.2 倍奖 励。参加其它种类(商业、公益赞助等活动)的专业技能竞 赛,对照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含市级) 教育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比赛的标准予以 0.1 倍奖励。 (三)对专门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部 门组织的专业技能比赛,但学生未获奖的教师,每个项目补 贴 600 元作为鼓励。 (四)教师个人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部门组织 的专业技能比赛,奖励标准对照教师指导学生的奖励标准按 照项目发放,未获奖不予补贴。 三、获奖系部奖励 647 按系部组织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独立举办或教育 行政部门联合其他政府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大赛所获奖项 等级进行奖励,费用用于系部关于竞赛研究、交流、教研等 活动。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2400 元、2100 元、 1800 元。 省 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1500 元、1200 元、 900 元。 市 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700 元、500 元、300 元。 有关说明: 1.系部同一名学生在同一项目不同级别的比赛中获奖, 按学生最高获奖等级计奖。 2.部多名学生在同一项目比赛中获奖,不重复、不累加 计奖。 3.跨系部多名学生在同一项目比赛中获奖,按项目计 奖,不重复、不累加计奖。奖项发放至学生最多的系部。 4.系部组织学生参加的市级以上(含市级)行业协会专 业技能竞赛取得成绩的,要经系部、教务处审核,分管副院 长、院长逐级审批后,奖励标准对照系部奖励标准予以 0.2 倍奖励。参加其它种类(商业或公益赞助活动)的专业技能 竞赛,系部不奖励。 四、其他 指导学生参加或教师本人参加非教学系统组织的市级 以上(含市级)的其他各项赛事、教学能力比赛,应在参赛 648 前由学院的组织参赛部门向分管副院长、院长签字批准后转 至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比赛级别、规模和获奖情况,参照奖 励标准给予奖励,系部不再享受该竞赛奖励。 五、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务处。 649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课室管理制度(试行) 惠工程院〔2020〕93 号 课室是教学活动的基本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 科学地进行管理,是提高办学效益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为 了合理配置课室,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为教学服务的质量, 减少资源损耗,降低管理成本,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课室管 理制度。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 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负责,从教务处、后勤处和系 部等部门派出若干人员组成课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 任务是∶实现课室日常管理工作的实体共同管理,对其服务 质量进行监控。 二、课室管理分类 (一)按管理权限,课室分为“公共课室”和“专业课 室”两类; (二)专业课室指各系专业班级所在区域,未进行班级 或区域划分的为公共课室; (三)公共课室归教务处统筹,由所属区域系部分管, 专业课室实行系部管理。 (四)课室的类别及归属由教务处负责划定。 三、课室的日常管理 课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有∶ (一)进行课室及其设施的日常维护,关好课室门窗、 电灯,检查课室门窗、黑板、照明、桌椅等设施是否完好, 650 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或报修; (二)按要求做好课室的卫生保洁工作; (三)落实教学区域的安全检查。 四、使用管理权限 (一)教务处负责课室分配与调度。教务处每学年按各 专业发展变化情况对课室资源进行一次调整,各系部必须服 从调配; (二)专业课室的日常管理由所属系部负责,门匙只能 由教学秘书掌管; (三)各类课室用于非教学用途或临时租用,都必须征 得教务处的同意。 五、课室土木水电设施的修缮 课室的土木水电设施由后勤服务部管理的经费中出资 维修(修葺)。 六、课室多媒体设备的管理与维修 实训中心负责课室多媒体设备的管理与维修。 七、课室的临时借用管理 (一)补课和考试调用课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二)会议及活动借用专业课室必须出具调代补课单凭 证或其他有效凭证,征得相应系部同意、借用公共课室必须 出具调代补课单据或其他有效凭证,征得课室所属区域系部 和教务处同意。 (三)临时借用课室,可由各院系灵活安排。 (四)其他科室用到专业课室,需经相关系部同意。 (五)严禁使用多媒体课室的设备播放未经教务处批准 651 的音像资料;若有违反,由活动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六)损坏多媒体课室的设备,由借用单位赔偿。 八、各专业的课室安排由系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工学系主要分布在信息工程院、智能工程院、机电工程 院;农学系、人文教育系安排在生态工程院,财经系安排在 北校区财经院和商学院。各学年依据招生情况作出相应调 整。 九、公共课室的具体管理 公共课室的管理采用“教务统筹、系部分管”,由系部 指定人员负责管理课室的钥匙和卫生。 65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惠工程院〔2020〕94 号 项目 内容要求 分值 计分办法及依据 教学型教师 360 节/年,科研型教师 240 节/年,定额课时量每少 1 节 完成教学最低定额课时量(参考《教师教学 课时量 工作量计算办法》规定的定额); 40 积极完成学校教学任务,承担超课时安排 8 (10 分) 训计划、实训报告、实训分析、实训总结; 分 8 分(仅计算课表内教学基本任务)。 次扣 1 分;授课计划、教案、实训计划、实训报告、实训分析和实训 写好教案。撰写教案理论课每 2 节课一案, 一体化实践操作课一次一案;实训课要有实 按自然年度考核,按超定额的%*20 计算分值,完成 50%的超定额计满 每学期考核一次,取平均值。没有按时上交授课计划或教案每门课每 学期初制定授课、实训、实习计划,按规范 课堂教学 际课时为依据计分。注:含第二课堂等其它活动、监考课时等课表外 课时。 (48 分) 教学环节 扣 0.2 分;接受调代课每 1 节加 0.05 分,依据自然年度结束统计的实 总结不按要求写,明显不认真,过于简单,有明显错误或明显抄袭他 5 人充数迹象扣 2 分;无授课计划或教案不得分,实训课无实训计划、 实训报告、实训分析和实训总结的不得分;扣完为止。依据每学期安 按班级布置作业,及时批改;按学校安排承接 排的教学检查和教务处的随机抽查记录为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务、 考务工作;所有材料按时提交,保质保量。 试题库建设者,1 次扣 1 分。 每学期日常督导分数取平均值*10%为该分数。课堂教学 6S 管理执行不 课堂教学督导检查(秩序管理及随堂听课) 5 到位每次扣 1 分,扣完为止;发生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执 行扣分。 653 教学效果 (15 分) 学生满意度 15 每学期考核一次,取平均值。参评学生的平均分*15%即为受评教师的 满意度得分。 每学期考核一次,取平均值。依据学期教研计划安排考核,以学期教 参加教研活动每学期 8 次以上 教研活动(13 分) 研活动纪录及签到表和请假手续为依据。(病事假须人事处提供假条 依据,公差由部门提供请假依据。)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的, 一次扣 3 分。 每学期完成听课任务 3 每学期考核一次,取平均值。以听课意见表为依据,少一节扣 0.5 分。 5 提交指导相关材料;每学年考核一次。满足其中一项得 5 分。 参与实习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 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每年累计 1 个月); 基础课教师指导各类实践活动;选修课活动、 教研环节 5 社团活动 1.主持或参与创新强校、质量工程及其他专 业建设项目; 2.主持或参与专业教材建设、教学标准、课 教研项目(9 程标准或考试大纲制定工作; 分) 3.主持或参与建设校外校企业合作实训基地 9 并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4.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5.主持或参加其他教学改革类项目。 654 每年考核 1 次,每个项目主持 5 分,参与 3 分(前三名 3 分)其他参 与 1 分,可以累加,最高不超过 9 分。 每学年考核一次。依据竞赛和各项工作方案及实施实际情况进行考核, 1.按照学校的安排,参加、组织或指导学生 三项内容并列考核,不可重复,取最高得分,同时承担两项以上可以 参加国家、省、市和学校技能竞赛或其他各 其它环节 其他工作量(5 分) 累加,最高不超过 5 分。 类竞赛等; 2.参与学校组织的国家、省市等重大评估项 5 目或学校安排的其他急难紧任务; 承担学校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和考证辅导或退役士兵、高职扩招等校 或退役士兵、高职扩招等校外教学工作。 计 评估项目及其他紧急任务统筹和主要负责人 4 分,次要负责人 3 分, 参与人 2 分; 3.承担学校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和考证辅导 合 竞赛国家级及省级 4 分,市级 3 分,学校 2 分,没有不得分; 外教学工作 4 分; 100 注:教学型教师和科研型教师由人事处定性;本办法考核分即为教师主岗考核分,得分在 80 至 90 分按 100 分计,90 分以上 计加分;本考核分占教师工作考核总分的 50%。 655 关于教师考核中的补充说明: 序号 情况 考核办法 1 产假 直接给总分 90 分,考核分数 100 2 国培 直接给总分 90 分,考核分数 100 3 借调 全年借调的由借调单位考核,有教学任务的直接给总分 90 分,考核分数 100 4 离职 直接给总分 90 分,考核分数 100 5 新教师 按在校学期有分数的计算 6 下企业 按在校学期有分数的计算 7 病假超过 3 个 月 年度主岗绩效考核成绩不能评为良好(即不能超过 85 分):全年病假累计超过 3 个月不足 6 个月的。 8 不足三个月 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 9 0 课时 没有教学任务的按行政岗位进行考核;有教学任务的直接给总分 90 分,考核分 100。 10 计算 所有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56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会议制度(试行) 惠工程院〔2020〕95 号 为了发扬民主,统一思想,明确工作要求,做到上传下 达,使学校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与精简会 议的精神,建立必要的教务会议制度。 一、教学会议形式 1.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其中以教学工作为专题 的每学期不少于3次。定于学期第三周前、第十三周、最后 一周各一次,由办公室协同召集,校务会议成员参加,内容 一般是:讨论通过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讨论通过学期 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审议期中教学质量检查报告,审议教 师配备及教学人员培训进修计划,审议学校教学改革的重大 措施及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重大措施,教学制度改革, 其他重要教学活动等。 2.教学年会。教学年会一般在学期末召开,由主管教 学副院长负责召集,教务处正副主任、实训中心正副主任、 科研中心正副主任、各系(部)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以及 关联教学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论证专业设置和其他 重大教学议题。 3.教务处部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由教务处召 集,全部室人员参加,内容一般是:学习上级有关教学的指 示或教育理论,汇报及分析教学情况,布置教学业务工作, 研究科内教学工作问题或讨论有关教学专题等。 4.系部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 2 次,教务处召集,教 657 学副校长或委托教务处主任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主管副校 长、教务处成员、系部主任,内容一般是:传达上级的有关 教学方针政策和指示,布置教务管理工作,进行教学专题研 究等。 5.系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 2 次,由系部主任召集, 内容一般是:系部工作计划与总结,通报校务会内容,布置 各项任务,教研活动,政治学习,听课、评课等。 6.教研室教研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不少于 8 次。主 要讨论教研室的教学和教研工作。 二、教学会议要求 1.教学会议必须做到有准备、有内容、有记录。会议 记录内容包括时间、主题、主持人、参加人签名、内容、会 议小结。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要有会议纪要。对会上布 置的工作或要执行的决定要明确执行人和完成日期,会议主 持人要指定专人按时催办检查,并把办理结果登记,附在会 议记录之后。 2.各类会议由召集人进行考勤,学期末由教务处综合 后报备分管领导和办公室。 3.教学主管领导、教务处(系部)、室各级教学部门 应按学年、学期分别编制该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时公布执行 并报上一级备案。同样,学年、学期结束时作出总结上报。 对编制工作计划的时间要求是:教学主管领导在开课前三 天;教务处在开课第一周内;系部、教研室在开课第二周内; 对完成总结的时间要求是;教学主管领导在学期最后一周 内,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系部、教研室在学期结束 前三周内。 658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办法 惠工程院〔2020〕9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我校关于加强保 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保证学校考 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做好学校考试试卷的保密管理工作,特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国家考 试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大型考试和重要考试一定要采取 专人取送试卷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是指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 试卷的审批与保密 第四条 命题应按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试卷管理办法 (试行)》文件执行。 第五条 命题试卷结束,教研室(系)主任按命题要求 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部主任审核签名,教务处抽查,由 专人负责接收保管并检查格式、规范是否符合要求。 多名教师同时讲授同一课程时,该课程应该统一命题, 统一考试。 如命题教师为教研室(系)负责人或学院(部)主管教 学领导,其试卷的审批程序参照前项办法,依次由高一级教 659 学负责人负责审批,即教研室主任(系)审批处应由学院(部) 教学院长或学院(部)院长审批。 教研室(系)负责人和学院(部)领导对所审查的试卷有 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作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 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 第六条 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载体由命题负 责人保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文字材料, 要即刻进行销毁。凡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上进行命题时, 均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考前所出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 算机硬盘、软盘、活动硬盘、U 盘及光盘)采取加密存储, 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他课件混存,严禁在公共场所打印试 卷。试卷打印成稿后应立即销毁草稿并删除电子文档,清空 回收站,不允许保留副本,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保密。 命题教师要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凡参与命题的教师及接 触试卷印刷、保管等工作的人员都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 责任。接触试卷的人员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 容,命题负责人全权负责试卷在交付教务处的保密管理工 作。其余由任课教师命题的考试试卷同样要求做好保密工 作。 教务处、系部、教研室都要做好课程考试试卷命题的保 密、保管工作,对参加命题和审查试题的教 师进行保密教 育。做好各类考试试题在印制、运输、分发、收集等过程中 的保密工作,严防试题外泄。教务处与各环节命题教师应履 行严格的试题交接手续,由专人接收并登记试题,试题需存 放在保密室或保险柜中。 660 试题接收后要将试题与标准答案分开保管,严防答案混 入试题。 第七条 试卷如果需要试做,试做的工作应由在该学期 不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完成,严禁请学生代做。 第八条 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遵守 下列保密纪律: (一)不得对考试课程指定考试重点或划定考试范围, 更不许以任何方式泄露考试内容; (二)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或指明有关考试的任何 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三)未经批准,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 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不得私自 或公开推介与考试内容有密切关系的书籍或辅导材料; (四)不得对外擅自泄露本人参与当年课程考试命题的 信息及其他命题人员名单及其身份; (五)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进行相关课程的培 训和辅导以及参与任何单位和部门举办的相关课程考试的 培训活动; (六)有亲属参加当年课程考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试卷的制卷与保密 第九条 考试试卷由教务处从 A、B 两套试卷中随机抽取 一套试卷用于考试,由指定的试卷管理人或出题教师把按照 考试时间和试卷数量派单的试卷底稿送交印刷,按照统一规 定的格式组织印制。印制过程中,要求有试卷管理人员或出 661 题教师监印。 教务处在承担试卷印制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要 指定保密人员对试卷的印刷、装订、密封等过程进行监督。 学生或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印刷单位在试卷印刷时期,必须严格遵循保密原则。要 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印刷单位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 及印制质量负责,及时彻底清理印刷场地,废纸废卷立即销 毁。试卷印制完成后,清点数量,密封后指派专人将试卷送 到指定地点完成交接。 试卷印刷要用专门的纸张,印刷要规范,文字、插图工 整、清楚、准确。 第十条 试卷的印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命题责任人填写《课程考试工作登记表》,由指 定的专人印制; (二)试卷清样的电脑资料由命题责任人当场删除。印 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专门存放,严格保密,事后及时销毁。 试卷印刷完毕后,印制单位应立即将试卷进行清点,放入文 件保密柜内或交给教务处; (三)印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试卷资料; (四)试卷印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无直系亲属参 加当次考试;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单位 的安全保密制度;身体健康; (五)系部、教研室主任为命题责任人; 第十一条 试卷制作完成后,必须经出题教师或试卷管 理人员对制成试卷的质量和完整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合格后 662 方能由印刷单位点数,并同《考场标签》一同装袋、密封, 并将试卷底稿密封交回教务处保存,办理签名、登记领取手 续。 第十二条 另一套试题卷密封好后由指定专人在密封袋 上签字作为备用试卷,用于学生补考、缓考或重修考试。A、 B 两套试卷交指定的试卷管理人员,交付试卷时应办理正规 的试卷交付手续。 第四章 试卷的启用和装袋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时,每个考场发多少试卷必须回收 多少试卷。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是考场的第一责任人,考前按时到 场,先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考场记录单、考试卡等相关资 料,清点试卷数量、检查印刷质量及有无错漏,提前 15 分 钟到指定的考场监考。 领取试卷时,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当面点清。领 送途中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立即进入考场,在考前 5 分钟当众 开启试卷,按考生人数发放试卷,确保一人一卷。如试卷有 印刷质量或错漏,应向学生说明和回答学生提问,但不得做 试题解释。 仔细收卷。考试结束前 10 分钟,监考人员应向考生提 示考试时间,同时,告知考生不准离开考场并控制好考场。 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监考教师现场收卷, 清点数量,认真核对考卷数量,并填写《考场记录单》,宣 663 布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场。清点试卷份数,发现缺少, 务必及时追回。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将试卷、考试卡及填写好的考场 记录单送交指定地点,清点数量,确认无误后,统一装袋密 封,与阅卷单位主考教师或学院(部)指定的试卷收取人办 理签名交接手续。 第五章 试卷的评阅分析和保管 第十六条 凡统一命题的课程考试结束后,由任课教师 所在单位组织,按评分标准流水作业,集中阅卷。 第十七条 阅卷结束后,各系部要组织装订试卷并按要 求及时登录学生成绩。。 第十八条 试卷教务处保存,按学期、课程门类存放。 指定专人负责试卷保管。 学生毕业离校满三年时间后,经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批 准后销毁保管的试卷。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擅自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若学生 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复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试卷印刷人员的确认,由学校保密部门与教 务处共同审定。 第二十一条 试卷在以上环节中发生泄密、被盗、损毁 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立即采取措施, 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同时按照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64 实施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在命题、审题、印卷、领取和保管试卷 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按照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和国家 有关保密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 解释。 665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试卷管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20〕97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试卷管理工作,强化考试试卷的制 作、评阅、分析与保管,全面提升考试试卷综合管理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试卷命题的原则与要求 (一)命题原则 1.科学性原则。试题无科学性错误;试卷能处理好知识 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 2.合理性原则。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课程教 学大纲的有关规定;试卷结构在题型、题量、题分、难度、 区分度、认知层次比例方面分配合理。 3.有效性原则。组成试卷的试题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 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命题要求 1.为确保试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命题教师应 先对试卷进行总体设计,经教研室主任审核通过后,方可正 式命题。 2.高职试卷每份试卷按 120 分钟考试时间命题,卷面满 分 100 分。本学期授课课程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相同的考 试科目,每科目拟出 3 套份量相同、难度相当、重复率不超 过 25%的 A、B、C 卷。A、B 卷为考试卷,C 卷为补考卷。 3.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和其它有条件的基础课程应实行 教、考分离,统一考试。凡课时、大纲、教材相同且结束时 666 间基本相同的课程,其考试均应使用同样试卷并在同一时间 进行。 4.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 求。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命 题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考核的知识点、分数权重来 组成试卷。 5.客观性试题答案准确无误。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要给 出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合理,便于掌握;解题各 步骤、要点的给分不应出现小数;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 明。 6.考试试题与前两次同一课程考试试题的重复率应控 制在 30%以内。 7.试卷编制要综合考虑试卷的总体难度、题量大小,做 到难易适度、题量适当,有较全面的知识覆盖面。同时要兼 顾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试题中要有一些具有提高性的、灵活 性的、现代性的内容。属基本要求的题目应占 70%左右,属 综合性、思考性、有一定难度的题目应占 30%左右。 8.考试题型要体现多样性,分值分配合理。试卷题型原 则上不能少于以下九种题型中的五种:填空题、选择题、名 词解释题、简答题、计算题、证明题、综合性的论述、应用 与案例分析题和实验题。 9.合成(包括计算机组卷)试卷时,要把同一题型的试 题编制在一起,试题编排总体上要做到从易到难,由简到繁。 10.试卷的每道题后面都应标有相应的分数。答题纸上 必须有密封装订线。 667 11.在期末考试周考核的课程的试卷的命题工作须提前 三周完成,平时考核的课程的试卷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完成。 二、考试试卷的审批与保密 (一)教师命出份量相当的三套试卷后(包括参考答案 和评分标准),相关教研室主任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 出现题量不足或怪题、偏题等质量问题,则退回并要求重新 编拟合格试卷。教务秘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要印刷的试卷, 集中交系部主任,三套试题(即 A、B、C 卷),系部在 AB 卷 指定一套为正常考试用题,C 卷为补考卷。做好相应记录, 以防补考卷与同一时间考试卷题目雷同。 (二)如命题教师为教务处负责人或系(部)主管教学 的领导,其试卷的审批程序参照前项办法执行。 (三)教研室负责人和系(部)领导对所审查的试卷有 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作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 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 (四)接触试卷的人员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印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 泄密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三、考试试卷的制卷与密封 (一)试卷一律按教务处提供的试题格式打印试题(试 题模板在学校网站下载)。 (二)试卷标题用宋体四号字加粗,内容采用宋体小四 号。 (三)一律采用 A4 纸排版 A3 纸打印。 (四)为了方便试题的保管、装订,常规试卷不在试题 668 处留答题空隙,另附答题纸。 (五)试卷制作完成后,必须经出题教师或所属系(部) 指派的试卷管理人员对制成试卷的质量和完整情况进行检 查,合格后方能装袋、密封。 四、考试试卷的启用和装袋 (一)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立即进入考场,在考前 5 分 钟当众开启试卷密封袋,按当场考生实考人数分发试卷。 (二)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核对考卷数量。试卷密 封装袋后,监考人员应将试卷交组织考试的系(部)有关人 员。 五、考试试卷的评阅 (一)评阅 1.考试结束后,试卷的评阅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 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批改,避免出现误判、错判和随意扣分、 送分现象; 2.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必须由各系部采用统一地点、统 一时间、流水作业方式进行集体评阅;其他课程也应尽量组 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 (二)必须批改试卷中的所有试题; (三)评阅时必须使用红色钢笔或红色圆珠笔批改; (四)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 1.要有题首得分,总分合计要准确,所得总分应等于各 题得分的总和,平时成绩不应该在卷面上体现; 2.每道小题的批改:除选择、填空题等的小题外,其它 669 小题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右侧标记正分; 3.所有大题须在标题左侧标出正分,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 4.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 错误处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的全名; (五)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 1.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 关的字迹; 2.评阅后必须进行认真复查,严防误判、漏判; 3.每门课程的卷面得分、原始成绩单、网上登录的成 绩三者要统一。 六、考试试卷的检查 (一)任课教师登录完学生成绩后,应对试卷进行分析, 对该套试卷题量是否充足,题型是否多样,是否按照课程教 学大纲的要求命题,试卷总体难易度是否恰当,考试成绩是 否呈正态分布,集中得分或失分的原因,并对今后教学工作 提出建设性建议等。 (二)各系部应定期组织教师对各考试科目的试卷进行 综合评价,对命题的质量(试卷的覆盖面、题型、题量等) 和试卷批改质量进行总体分析和评估。 (三)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应及时汇报出现的新问 题,由系(部)统一研究解决。 (四)学生如果对成绩有异议,需要查核试卷,可提出 书面申请,经系(部)负责人同意后,交到教务处,由教务 处安排查核工作。 七、试卷装订 670 (一)凡考试课程试卷要求统一装订成册,装订顺序如 下: 1.试卷封面; 2.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表; 3.考试试卷的评分细则及参考答案; 4.学生答卷(需按专业、班级、学号的顺序整理装订)。 (二)学生课程成绩若含实验成绩,应说明所占比例, 并附实验成绩考核原始记录表,随期末考试试卷一起装订。 (三)试卷封面标定的应考学生数与装订的学生答卷数 (未考的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试卷上标注“缓考、免考” 或“缺考”等字样)及学生成绩册上的学生数三者必须严格 一致。 (四)登分后的试卷装订按第 2 装订线装订。 八、试卷保存的范围和方式 (一)保存范围 正常考试课程的试卷及补考(缓考)试卷、笔试的考查课 程试卷、重修试卷。 (二)保存方式 1.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指定专人、指定地点妥 善保存。 2.试卷在评阅记分后应由任课教师及时将试卷移交系 部指派的保存责任人,并填写一式两份的试卷保存移交清 单。 3.试卷按课程分学期、分教学班进行保存,系部保存责 任人应在本学期前 5 周内整理完前一学期的试卷,集中保存 671 于系部指定的地点。存放规范,方便查找,确保安全。 4.保存的试卷要用学校统一格式的试卷封面按教学班 分装,并按试卷封面要求填写清楚应填栏目。 5.建立试卷档案,试卷档案归档内容:目录、试题、评 分标准及标准(参考)答案、试卷、考试考查成绩单、试卷分 析报告、试卷丢失、 成绩改动等情况说明。 6.正常考试的补考试卷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三)试卷的保存年限: 试卷保存至同届学生正常毕业年后 2 年。 九、相关说明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7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关于调课、代课、停课、 补课的管理规定 惠工程院〔2020〕98 号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 量,特对调课、代课、停课、补课作如下规定。 一、调课、代课、停课和补课的界定 (一)申请调课人因病、因事或因公差要求调换授课时 间或地点的为调课。 (二)授课教师因病、因事或因公差确实无法调课前提 下由授课教师向所在教研室申请其他教师为其上课的为代 课。 (三)因故停止原定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教学,为停课。 (四)补课是指临时停课并在规定的时间补上。 二、申请调课、代课、停课和补课的原因 任课教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申请调课、代课、 停课、补课。 (一)因病请假(须有正规医院的证明); (二)因公出差(须有相关书面证明); (三)因其他原因(如婚假、丧假、产假、事假)请假 (须按规定出具有关准假证明)。 三、申请调课、代课、停课和补课的程序 (一)首先任课教师要按学校考勤制度至少提前 2 天办 理请假手续,公差办理公假手续; (二)然后任课教师依据书面准假手续向系部提出调代 673 课申请,并填写《调课、代课、停课和补课申请表》(见附 件),经系部或教务处审核,系部或教务处在一个工作日内 予以审批答复。 若因突发重大事故来不及提前 2 天请假的,要及时打电 话向系部进行调代课申请,系部批准后,由系部进行调代课, 后补办相关手续,不补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系部审批后,教学秘书填写并发送《调(代、停、 补)课》通知。 (四)系部应及时将课程教学变动情况通知有关教师、 班级。 (五)《调课、代课、停课和补课申请表》原件学期末 留系部存档, 相关系部要及时作好调课、代课、停课记录以 备查。 四、调课、代课、停课和补课的审批原则 (一)审批调课申请的基本原则: 1.调课人凭请假条向所在任课班级系部申请调课,因 私人原因(病假或重大紧急事件除外)申请调课者,原则上 不予审批。 2.调课的申请人应主动联系授课教师,征得对方的同 意,并在调(代)课申请表上填写调(代)方案。 3.4 节之内的调课由系部审批,5 至 8 节由教务处审批; 9 节以上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4.全校性调课由学院另行安排。 (二)审批代课申请的基本原则: 1.代课由教师所属系部审批,因私人原因(病假或重 674 大紧急事件除外)申请代课者,一般不予审批。 2.凡是请假一周以内能调课的,原则上不予代课;请 假超过一周的,由系部签署明确意见并由系部排好代课教师 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3.代课教师资格条件:原则上要求与原任教师相同专 业、职称基本相当,要教授过所代课程,或由同上本班的其 他课程教师进行教学。 4.申请代课者,4 节之内由系部审批,5 至 8 节由教务 处审批;9 节以上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三)审批停课申请的基本原则 原则上不审批停课申请,但确有重要原因需要停课的, 要符合如下审批程序: 1.因停课影响教学进度和教学任务的完成,因此应严 格把关。为消除停课对教学产生的不良影响,停课申请人填 写《调课、代课、停课和补课申请表》,明确补课时间、地 点,原则上应在停课结束后 2 周内完成补课工作。 对于单班停课实行系部和教务处两级审批制度,即 4 节 内由系部审批后再由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5 节以上需报 至教学副院长批准。 2.大范围停课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全校性的大范围 停课、补课事宜须经校务会讨论决定。 (四)审批补课申请的基本原则 1.高职上课不允许代课,只能利用自习或晚修等非正 常上课时间补课。 2.补课人凭请假条向所在任课班级系部申请补课,因 675 私人原因(病假或重大紧急事件除外)申请补课者,原则上 不予审批。 3.补课申请人须填写《调课、代课、停课和补课申请 表》,明确补课时间、地点。 4.4 节之内的补课由系部审批,5 至 8 节由教务处审批; 9 节以上报教学副院长批准。严格按照补课流程原则上应在 停课结束后 2 周内完成补课工作。 五、对调课、代课、停课和补课的检查 (一)各系部要在学期中和学期末对本系部的调课、代 课、停课和补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原则上调(代、补)课 学期总量不允许超过该门课程课时总量的 5%,若发现调课、 代课、停课的学时总数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总学时数的 5%,必 须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报教务处 备案。 (二)教务处对调课、代课、停课和补课进行抽查,每 学期对全校的调课、代课、停课、补课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六、违规处理 (一)无突发事故,凡未办理手续或未按规定提前办理 请假手续而调课、代课、停课、补课的情况,一律视为违规, 并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二)教师无特殊情况必须接受学校的调代课安排,无 故拒绝一次在绩效考核扣 1 分。 (三)本规定自文件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 责解释。 676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现场公共选修课 管理办法 惠工程院〔2020〕99 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推进美育等素质教育,拓宽学 生知识面,全面加强现场公共选修课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 办法。 一、开设目的 现场公共选修课是指由学校统一管理和组织开设的,针 对全校各专业学生的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其目的在于提 高大学生文化品位、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更好 地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学习灵活性与主动性,促 进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与培养,加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 增强就业竞争力和工作的适应性,也是学校加强课程建设和 专业建设的重要措施。 二、开设类型 公共选修课主要是根据当代大学生素质培养需要,由人 文素质拓展课程为主的系列课程组成,包括人文科学类课 程;自然科学类课程;艺术类课程;就业、创业类课程及拓 宽专业知识面的课程等。 三、面向对象 现场公共选修课对象面向在校全日制高职一年级在校 学生。 四、课程设置 (一)学分要求 677 公共选修课的学分设置为:每门课程一般设置为 26 学 时,2 学分。 (二)开设申报 1. 拟开课教师先提出开课申请并填写《惠州工程职业 学院现场公共选修课课程开设申请表》并附教学大纲(教学 大纲应包括:教学目的、要求、教学进度、参考资料目录、 成绩考核办法,并指定相应教材供学生自愿购买。)交人文 教育系教学秘书。 2. 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具有讲师或以上职称,并 具备所申请开设课程相关教育背景和学科知识,在该课程的 学科领域内有专门研究,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学校鼓 励聘请校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开设现场公共选修课程或参 与课程讲授。 3.开课申请表由人文教育系主任、教务处处长签署意见 后在校园网公布。 4.课程一经确定,开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或更改课程名 称及讲授内容。 (三)其他 1.公共选修课的内容难度应略低于同类专业课程,注意 实用性、普及性; 2.新开课原则上必须通过试讲,试讲合格后才能开课; 3.选修课应优先安排第一次选修公选课的学生,再安排 第二次选修的学生,依次类推。 五、课程的教学安排与组织 (一)公共选修课申报、审核、选课和课程安排等由人文 678 教育系负责管理和协调。教务处每学期期末向全校学生公布 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供学生选课参考。 (二)公共选修课选课学生人数应达到 35 人方可开课。 (三)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编制公共选修课课表, 通知教师开课。 (四)教师应当积极备课,认真上课,严格考勤,严格 管理。 六、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一)课程考核 公共选修课一般为考查课程,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 出。考查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校考试周前一周进行。公共选修 课考核可以根据课程内容采取开卷、闭卷、口试等方式评定 成绩,试卷及相关资料应按要求存档。 (二)成绩管理 1.公共选修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2.对于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可以重修或改选。公共选修 课不允许免修免考。 3.教师严格考勤制度,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课程教学时 数 1/3 以上,则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 资格”字样,该课程无成绩。 4.考试结束后 5 天内,任课教师通过学校教务网站录入 考试成绩,打印并签字确认后的成绩单交至人文教育系教学 秘书处,由人文教育系教学秘书统一收齐交至教务处存档。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人文教育系负责解释,从 2020 年秋 季学期起施行,原《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现场公共选修课管理 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679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 及处理规定(试行) 惠工程院〔2020〕100 号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端正考风,建设良好学风、 校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 33 号) 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 41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 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手机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 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 稿纸等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 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680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 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 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 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 能的通讯设备。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在答卷上填写与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 7.传、接、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 试成绩的行为。 (三)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严 重违纪: 1.故意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 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681 1.组织团伙作弊(三人以上联合组织作弊)。 2.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 与团伙作弊行为。 3.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4.盗窃试卷。 5.在校期间,有第二次作弊行为者。 6.有其他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恶劣者。 二、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规定 (一)对考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二)对考试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 校察看处分。 (三)对考试严重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四)对考试严重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五)凡因考试违纪、作弊而受处分者,该门课程考试 成绩记“0”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和处分的主要依据是监考 记录和违纪作弊证据。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 即告知学生本人,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将违纪或 作弊学生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情况如实记录在《考场记 682 录》上,同时保留有关作弊的证据材料,考试结束后将《考 场记录》连同其试卷、违纪或作弊证据等一并交系部。巡考 人员若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须立即向考场监考教师说明情 况,由监考教师按以上规定处理,同时巡考人员须在《考场 记录》上签名。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 须及时连同物证、书面材料向系部汇报。 (二)系部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教育,并根据有关规 定对学生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报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公布, 以警示全校学生。 (三)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 档案。 四、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校内组织的各级各类考查、考试及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 (二)非学校组织的考试,考试主办单位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起执行,此前考试违纪、作 弊认定及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683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免考、缓考、 旷考、补考管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20〕10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生免考、缓考、旷考、补考管 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免考管理 第二条 免考的审核确认 1.学生通过英语 A、B 级考试或大学四、六级考试,可 以证代考准予免考《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并获得相应学分。 2.学生通过计算机应用基础四级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可准予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考试,并获得相应学分。 3.学生通过专业课的证书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可以 证代考准予免考相应专业课程考试,并获得相应学分。 4.学生因转专业可准予免考转专业前已考试合格的公 共基础课,与转专业相近的专业课程经教学系部审核、教务 处审批同意免考的,可按免考处理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 免考成绩的认定 1.学生以证代考的课程的免考成绩以优秀等次来认定。 2.学生因转专业而免考的课程成绩按转专业前相同或 相近课程实际考核成绩来认定。 684 第三章 缓考管理 第四条 缓考的审核认定 1.学生因生病、意外伤害、代表学校参加竞赛等活动 或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按时参加学校各类考试的,可申请 缓考。 2.学生因转专业而需参加相关补修课程的考试,可认 定为缓考。 3.结业生不能申请缓考。 第五条 缓考考试安排在每学期初与正常补考同时进 行。 第六条 缓考成绩只计卷面成绩,不计平时成绩。 第七条 缓考流程 凡我院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校课程正常考试或补 考时,需在考试前提前五个工作日申请缓考,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 2.学生将《缓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属教学 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安排参加下一次正常补考 时间考试; 3.教务处负责学生缓考申请表按学期进行整理归档保 管,保管期三年。 第四章 旷考管理 第八条 学生因故无法正常参加考试(含正常补考、毕 业前补考),但在考前没有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的按旷考处 理。 685 第九条 学生旷考成绩一律按零分计。 第十条 必修课、限选课旷考的学生不予参加每学期初 正常补考,只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旷考的取消补考资格,学生必须 重修或另选其他公共选修课程补修。 第十二条 旷考的学生取消以后正常补考的资格,只允 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五章 补考管理 第十三条 补考分为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和结业后补考。 1.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无需申请可自动参加正常补 考。 2.正常补考不及格的学生无需申请可自动参加毕业前补 考。 3.毕业前补考不及格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并允许在结业 后申请回校参加四次结业后补考,补考合格可申请换发毕业 证。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能参加补考: 1.学生因考试作弊的,成绩计为零分,同时不能参加正 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学生作弊情节严重符合开除 处分的,取消补考资格按开除处理。 2.学生因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 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实习报告)、缺做实验实 习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实验实习报告、实验实习总次 数的三分之一而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成绩计为零分,同 686 时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3.学生每学期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必修课程超过三 门者,或每学年经补考(含缓考)、重修后不及格,未完成 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4.学生毕业前累计不及格课程(含旷考、取消考试资格) 达到 10 门及以上者,取消参加毕业前补考资格,按结业处 理,并取消结业后回校参加补考资格。 第十五条 补考安排 1.正常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初第五周前完成,毕业前补 考安排在每年 5 月中旬前完成。 2.结业后补考在结业后两年内完成,考试时间与学院正 常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为当年的 9 月、次年 4 月、次年 9 月 及毕业后第二年的 4 月。 第十六条 补考合格成绩按 60 分计算学分绩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 《缓考申请表》 687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课程缓考申请表 学生所在系: 学年 第 序号 姓名 申请 日期 年 开课系部 学期 专业班级 月 日 缓考课程名 课程代码 称 联系电话 学分 学时 备注(或其他需说明情况) 申请缓考 原 因 部 申 门 请 意 意 见 见 签字: 盖 章 年 备 注 签字: 见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1.本表一式两份,学生所在系、开课系部各留存一份。 2.写清楚缓考申请原因,学生所在系与开课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688 日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励办 法(试行) 惠工程院〔2019〕108 号 为推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升大学生 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及团队协作意识,激励学生从事科技 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与范围 1.科研成果奖励范围为学术论文、学术论著、专利等。 2.学术论文、学术论著、专利等的第一作者、或第一授 权人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且第一单位署名为“惠州 工程职业学院”。 3.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同一学术论文被不同学术刊 物转载或检索,学校只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 励。 二、奖励类型与标准 (一)奖励类型 1.申请替代选修课学分 具体按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执 行。第 4 条,获得发明专利学生可替代选修课 2 学分,获得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可替代选修 课 1 学分;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可替代选修课 2 学分,在一 般期刊发表论文可替代选修课 1 学分;编著、非学术类译著、 小说、作品集(字数 5000 以上)可替代选修课 1 学分 689 2.申请课程替代、毕业设计(论文)正文替代 具体按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执 行。第 5 条,获得发明专利可替代毕业设计(论文);获得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学生可替代、 毕业设计(论文)正文; 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可替代毕业设计(论文),在一般 期刊发表论文及编著、非学术类译著、小说、作品集(字数 5000 以上)可替代、毕业设计(论文)正文。 3.评优评奖 具体按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试行)》执行。获得发明专利学生评优加 6.5 分,获得实 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加 3 分;在核 心期刊发表论文加 6.5 分,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加 3 分;编 著、非学术类译著、小说、作品集(字数 5000 以上)加 3 分 4.资金奖励 (二)资金奖励标准 1.学术论文、学术论著、专利等的定级定类标准,以学 校科研部门当年公布的标准为奖励认定依据。 2.纳入学校科研部门奖励范围的学术论文、学术论著、 专利等的奖励标准见下表。 学术论文 级别 奖励标准(元) 学生 类别 核心期刊 690 1000 一般期刊 编著 论著 专利 300 编著、非学术类译著、 小说、作品集(字数 500 5000 以上) 发明专利 2000 实用新型专利 500 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 作权登记 300 三、奖励程序与办法 1.学校主管校长、科研部门及学院学术委员会成立领导 小组,负责学生各项奖励的审核、认定工作。 2.学生科研成果奖励的申请与认定为每年度一次,每年 5 月份申请上年 5 月至当年 5 月、认定一次。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填写《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 生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指导教师审核、 签字,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学生所在学院。 (2)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学院 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主管校长、科研部门负责奖励的审核 与最终认定,并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3.对在申请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以考试舞 弊论处、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并根据《惠州工程职业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 处理。 四、其他 691 1.学生科研成果奖励,以正式刊出的学术期刊、学术论 著,或以授权证书为奖励认定依据。 2.学生科研成果奖励,由作为第一完成人的学生在当年 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奖励;若确因发表、出版、收录、授权 时间等客观原因当年未能奖励,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奖励。 3、科研成果认定: 1)、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 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同期版)及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为依据; 2)、一般学术期刊、编著、非学术类译著、小说、作 品集等应发表有正式国家刊号书籍上。 3)专利以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为依据进行认定。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部门负责解释,未 尽事宜及争议事宜报请学校院长办公会裁定。 69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科研和专业建设团队培 育管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19〕10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管理我校科研和专业建设团队,提升 人才培养质量,发挥团队优势,培育孵化省级、国家级科研 和专业建设团队,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专业建设团队的目标是科学引导专业发展 和规划,健全专业制度;加强课程建设,推进教育创新;培 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学队伍,保持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稳定与 提升。 第三条 培育科研团队的目标是整合校内科研力量,加 强学科交叉,凝炼研究方向,形成一批在省内、国内有一定 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研究方向(领域);培养和造就一批团队 组成合理、科研态度严谨、团结合作、勇于创新的,在省内、 国内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和学术地位的优秀科研团队,促进学 校的科研上新台阶。 第四条 专业建设团队的组建以院系知名教授、副教授、 相关企业骨干为带头人,以院系主任、教研室主任、青年骨 干教师为主体,以专业为建设平台。组建的团队应有多年的 教学改革与实践积淀,有明确的专业发展目标和规划、良好 的合作精神、老中青搭配、知识和技能结构合理。 第五条 科研团队以科研方向(领域)、重大科研课题 等为引领,以院系知名教授、副教授、相关企业技术骨干为 693 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为主体组建 。 第六条 团队的遴选原则:公平竞争、择优遴选、重点 扶持、动态管理。 第七条 团队的资助建设周期一般为 3 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专业建设团队的申报条件: (一)专业建设团队以院、系、教研室等为单位,重点 围绕专业发展规划、师资规划建设、教材建设、课程和实训 规划、教学梯队建设、学生就业创业预测分析为主要工作目 标。 (二)专业建设团队在专业发展规划、师资规划建设、 教材建设、课程和实训规划等方面应有很好的基础和明确的 思路与规划。 (三)专业建设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 称,并长期致力于专业发展规划、师资规划建设、教材建设、 课程和实训规划等工作;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 作精神和较好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 (四)专业建设团队人员组成要求: 1.团队一般由 5-7 人组成,设团队带头人 1 名,实行带 头人负责制。 2.团队教授、副教授不少于 2 名。企业骨干不少于 1 名, 团队建设过程中因职业流动、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团队 人员的,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3.团队具有较好的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团队 694 主要成员一般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九条 科研团队的申报条件: (一)团队应当有相对集中、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且 与各单位相关专业发展方向和社会需求吻合。学校鼓励跨 系、跨专业组建团队。 (二)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中级职 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严谨的科 学作风;具有宽容、开放、公正的胸怀,有较好的组织协调 能力、合作精神和较强的凝聚力;近五年科研业绩满足以下 项目中的 1 项: 1.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 2.主持并完成横向课题 1 项,到帐经费理工科 5 万元、 文科 3 万元及以上; 3.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及以上奖 1 项; 4.作为第一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或实用新型 专利 3 项;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团队研 究方向(领域)一致的学术论文 1 篇以上;或出版过相关著 作 1 部以上。 (三)科研团队成员组成要求: 1. 团队一般由 5-7 人组成,设团队带头人 1 名,实行 带头人负责制。 2.团队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等合 理,低于 45 周岁的成员应占二分之一以上;有较稳定的合 作关系,具有主题集中、优势互补的研究方向,以及共同研 695 究的科技问题、相似的研究成果等,科研合作氛围浓郁、和 谐。 第十条 在建设周期内,为保证团队建设质量和水平, 团队成员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一名教师只能担任一个团队的 带头人且团队成员不能同时作为其他团队成员。确因拓宽领 域需要、条件成熟且成绩突出的团队成员,可以领衔申请组 建新的团队。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评选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团队每年评选一次,每年 11~12 月评选专业建设 团队,由教务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每年 11~12 月评选科研团 队,由科研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纪委进行监管工作。 (二)团队以带头人所在学院为单位进行推荐申报,申 报者填写《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专业建设团队申报表》或《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科研团队申报表》,并附主要作证材料。 第十二条 评选及评选程序: (一)团队应由相关院系先行建设,择优推荐,每次评 选每个院系最多可推荐申报团队 5 个,工学系最多可推荐申 报团队 10 个。 (二)团队评选学校不设指标;评选时由团队带头人现 场阐述拟建团队的建设方案;实施部门组织的评审小组对申 报团队进行专业判断、综合评审;专家评审结果经公示后, 由校长批准,学校发文公布。原则上学校每年评出教学团队 不超过 6 个,科研团队不超过 6 个。 696 (三)已成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的在有效 期内不可降级或相同级别重复申报。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建设内容 专业建设团队建设内容 (一)团队要有完整的建设发展规划、实践教学计划、 课程群设置规划与核心课程建设规划、专业教师队伍的培养 计划及方案等,健全和落实专业建设的有关制度,切实提高 专业建设的目标;重视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积 极开展多媒体课件建设和网络课程建设等,承担校级及以上 精品课程、规划(重点)教材的编写任务;重视团队内青年 教师的传、帮、带,提高整体教学水平,培育各级教学名师。 (二)在建设周期内,专业建设团队在教学研究方面至 少获得以下项目中的 2 项: 1.校级及以上重点专业(类)、品牌、特色专业建设 1 项; 2.校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1 项; 3.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 2 项; 4.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1 项; 5.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1 名; 6.其他能反映团队研究与改革成果的奖励奖项。 第十四条 科研团队建设内容 (一)加强学术交流。积极组织或参加全国性(国际性) 学术研讨会。团队内部实行学术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实施部 门举办或参加学术例会 3 次以上。 (二)在重点研究的领域形成一定特色和优势,为学院 697 专业发展提供动力。 (三)在建设周期内,团队在科学研究方面至少完成以 下项目中的 2 项: 1.团队成员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 项及以上; 2.团队成员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与团队 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或在正规科 技期刊发表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学术论文 3 篇及 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 1 部。 3.团队或团队成员主持横向课题 2 项,累计到帐经费理 工科 5 万元、人文社科 2 万元及以上; 4.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1 项; 5.作为第一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或实用新型 专利 3 项; 6. 其他能反映团队科学研究成果的奖励奖项。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保障与激励 学校对入选团队的人员在国内外进修、岗位 聘任、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各类人才培养计划选拔等方面给 予重点推荐。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纳入教师培训 或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经费资助额度为每个专业建设团队 3 万元, 人文社科类科研团队 3 万元,理工科类科研团队 5 万元。主 要用于支持团队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编辑出版教材和 科研成果、培养青年教师、参加市级以上教学团队评审、科 698 研项目申报等工作。资助经费在团队建设周期的第一年下拨 30%,第二年中期考核合格后下拨 50%,第三年期满考核合格 后下拨 20%。对于在三年建设期满起得重大贡献团队可以申 请学校团队重大成果奖。 第十八条 团队重大成果奖分三等,一等奖 5 万元,二 等奖 2 万元,三等奖 1 万元。三年建设期满由团队提出申请,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奖励。 原则上学校每年评出重大成果奖团队不超过 3 个。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团队的管理与考核由教务行政部 门负责;科研团队的管理与考核由科研行政部门负责;团队 重大成果奖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二十条 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 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报告团队年度完成情况。团队负责 人在建设期内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团队依托单位 应提交更换团队负责人的书面报告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团队建设 3 个学期后应组织中期考核,考 核不合格的,停止发放建设经费。期满考核应组织不少于 7 人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团队成员 2 年之内 不得再行申报任何团队。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附则 团队在建设期内所取得的项目(课题)、 论文、专利、专著、获奖等成果,除特别注明外,必须以“惠 699 州工程职业学院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团队成员为第一完 成人;到帐经费不包括学校对项目(课题)的配套经费、校 级项目经费、学校资助的其他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部门负 责解释。 700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校级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惠工程院〔2018〕16 号 为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科研兴校,扩大学校影响力, 加强学校课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学校教师校本课 题研究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题要求 1、所申报课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能较好地 解决学校存在的主要问题;(2)能为教育、教学、管理提 供科学的理论依据或先进的操作经验;(3)对学生思想品 德、知识技能等的提高有重大作用;(4)对学科、专业、 课程建设等有关键性作用;(5)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 (6)能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影响。 2、课题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具体,研究思路清晰,研究 步骤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3、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有较好的工作责任心,分工 明确,落实到位,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的能力。 二、申报对象 1、凡我校在职任课教师均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课 题,要求主持人要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硕士或硕士以上 学位,研究生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2、一般每位教师在同一年度中只能申报主持一项课题, 还未结题(含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市局校级)的课题 主持人不得申报当年校级课题。 701 3、如出现校级课题与所立项的上一级研究课题为同一课 题,取消该校级课题研究。 三、申报程序 1、教师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推荐课题选题或自行选题。 选题应坚持以下原则:前瞻性原则、独创性原则、科学性原 则、可行性原则、价值性原则。 2、课题项目应确定一名主持人,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研 究,并参与实质性研究任务。撰写《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课题 申请表》,报学校职教与科研中心。《课题申请表》包括以 下几部分内容: A.基本数据:课题名称、主持人、主要参加人员、部门 单位、职称等。 B.课题论证:阐述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拟 解决的关键问题,预期成果及主要技术及经济指标,准备工 作情况和拟采取的研究实验方法、步骤、技术线路及可行性 论证。 C.课题设计:包括课题研究的时间(学校课题时间以年 为单位计算,校级课题一般不超过 2 年),人员分工,分阶 段研究的目标、实施办法、检测手段和研究成果(要求具体 到以月或季度为单位)、以及研究成果的呈现形式等。 D.经费预算:包括必要的资料费、调研费、软硬件支持 费、成果鉴定费等。 四、课题立项 702 1、学校专门成立由各专业带头人及行业企业代表等组 成课题评审小组,对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后下发课题立项通 知。 2、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为 1-2 年。 五、课题经费 按研究的层次将课题可分为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 一般课题:面向学校符合条件的教师,也称为自由申请 课题。 重点课题:针对学校发展和布局中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开展深入研究,有创新有突破有重要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 经济价值等的课题。 课题经专家评审立项后根据课题类型和成果转化质量 分别给予相应经费资助。一般课题给予经费支持 1 万;重点 课题给予经费支持 3 万。 六、过程管理 1、课题研究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负有按期保 质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责任,负责组织课题组成员制定阶段 性实施计划,按研究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课题研究。 2、学校对课题每年进行 2 次阶段性检查,并对课题实施 情况进行评价;对未能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的,学校有权对 其课题进行终止,并纳入教师考核;对因故需要对研究计划 进行调整、变更或中止研究的,须提交书面报告。 3、每项课题研究的时间原则上为 1-2 年,如果研究时间 超过 2 年需给予说明原因。 4、课题完成后,应及时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课题结题报 703 告。其中重点课题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一篇或专利一项或产 生经济效益 2 万以上。 5、学校负责组织对课题组所提交的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 定。 70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惠工程院〔2019〕3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 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 40 号令,2016 年)文件精神, 为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 防学术不端行为,强化师生的学术诚信意识,促进学术自由 和科技发展,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 和惩戒结合的原则,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 的学术诚信体系。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风气建设 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 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特聘教授、 兼职教授和在校学生以及以“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为第一署 名单位发表文章、出版著作、发布成果等学术活动的其他人 员。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范围 705 第五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科学 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 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 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无论 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引证的目 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 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 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 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 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 考文献。 (三)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 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 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 向媒体发布。 (四)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 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在科研工作中,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并 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或篡改。 (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 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 果的价值。 706 (六)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做贡献大小的 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 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 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学术不端: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 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者引用他人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的作品、实验结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 术观点、学术思想,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 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其资料来源。 (三)伪造各种证明材料,包括在填报有关个人学术情 况时,伪造自己或他人学术履历及其它表明学术能力的证明 材料,在各种申请书或证明材料中伪造专家评定意见,在学 术成果申报和统计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伪造、 虚开、篡改研究成果的录用通知等。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 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 的研究成果或作品当做自己的科研成果单独发表。 (五)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 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六)未经学院允许,无偿使用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职务 成果或擅自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关系。 (七)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 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八)买卖论文、教材、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 707 文、教材等; (九)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 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十)参加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 评人(或单位)礼物或请托,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 响评审结果。 第三章 第七条 惩戒措施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可以做出如 下处理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 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等处分; (六)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 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第八条 处理程序 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部门,负责接收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 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708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对以书面方式 实名提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 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后,尽快会同 被举报人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 同讨论,有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 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于 30 日内,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进行 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学院学术委员会表决形成调查结 论后,向院长办公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 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处理意见和依据; 救济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四)院长办公会议对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报告 709 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 题,则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 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公布仲裁结果以 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 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学院人 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 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六)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单位负责人或学院学术委员会 成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 调查认定。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不端问题,或与当 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 足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五章 第十一条 附则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10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惠工程院〔2019〕1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科研经费管理 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 用效益,促进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 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1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的通知》(教财 (2011)12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 法》(财教(2015)15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 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2016〕50 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意 见》、《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 的管理办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关于进一 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 行)》(粤委办〔2017〕13 号)、《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规程》(惠市科字〔2013〕140 号)、《惠州市高等院校科研 资金资助办法》(惠市教〔2016〕209 号)等有关规定;为 激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省部级纵向 科研项目,确保高层次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产出标志性成 果,促进我院学科建设的健康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 711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外来科研经费(包括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等)和内部科研经费。科研经 费实行分类管理。 外来科研经费:指来自学院以外、进入我院财务账户、 用于科研的经费,包括纵向、横向等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指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 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经费主要由 财政拨款。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与其他单位进行横向合作,由 其他单位转入我校的资金,包括从境外获得的资助科研经 费。 内部科研经费指学院从教育事业费中拨出用于学院科 研项目资助、各类项目(课题)资助或配套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研究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对经费管理 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研究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招标 文件、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中 标文件、合同或任务书规定执行;研究项目主管单位或委托 方对经费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来科研经费属于学院收入,必须入学院财务 帐,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设立账外资金、“小金库”。 第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只 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一)科研管理部门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 712 科研项目日常管理并做好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执行、项目结 题、经费结转核算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审计并承担相 应的审计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合理使 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 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确定科研项目类型,负责审核 科研项目预算,负责科研经费拨款的控制,下达科研经费卡, 完善科研管理信息平台,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 关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 结算报销等工作,协助各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决 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及有关财经法 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实行经费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 目预算、预算调整和资金使用。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负 责受理对科研经费使用违规行为的投诉,并按规定进行调查 和处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对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承 担监管责任,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负 713 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 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 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 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学院对院级项目及纵向、横向课题给予一定 的科研经费资助或配套,课题具体分类和级别参照学院有关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院级项目有院级基金项目、政校行企合作开 展科研与服务项目等。院级基金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 目。重点项目每项资助经费 3 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经费 1 万元。政校行企合作开展科研与服务项目根据合作单位到 款额度情况资助经费 1 万—5 万等。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横向项目除立项单位经费资助外, 学院设立专门资金给予配套资助,项目经费到账后,对于我 院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须排名第一)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的项目,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 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 按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科研项目 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 重点说明,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 714 编制采购预算。科研项目的预算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 制定、经科研和财务的主管院领导批准执行。整个项目的实 施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处监督。 第十五条 经费预算一经批准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 得随意调整。如项目预算经费因研究需要确需调整的并符合 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 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 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 费、预算经费许可的其他费用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 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系、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主管科研工作副院长、主管财务工 作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按立项部门相关程序报立项部门批准 后执行。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 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可以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人员费、绩效支 出费一般只能调减不予调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及配套经费由科研管理部 门负责分配,并下达经费卡。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 (一)各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如 715 下流程审批及报销: 项目经办人办理→项目负责人确认→科研管理部门负 责人审批→交财务处审核→主管科研工作副院长审批→主 管财务工作副院长审批。 (二)所有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按照学院相关文件 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 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运转、升级改造发生 的费用。设备购置必须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 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 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 给外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 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 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 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 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购买资料费、专 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 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 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 716 用。 (七)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 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包含调查、 走访)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 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 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20% 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八)劳务费:即人力资源成本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 中支付给承担项目人员(包括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 人员)的劳务费用。 (九)人员费:用于补充项目承担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 的在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第一,人员费是用于补充本单位 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经费的支出;第二第二,人员 费支付对象仅面向项目承担单位的在编人员,且必须参与项 目研究或者调查访谈、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第三,人 员费用于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 补贴等,不包括单位为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独 生子女补贴、困难生活补助、丧葬费、抚恤金等社会保险或 职工福利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含专家评审、鉴定费):指在项目 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鉴定等专家的费 用。 (十一)绩效支出:项目立项部门规定的绩效支出是指 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 支出。 717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必须按时到财务部报账,发票或票 据报销有效期为半年,纵向项目、横向项目经费跨年度的票 据须在次年 6 月底前报销完毕;院级项目经费和学院配套经 费跨年度的票据须在次年 3 月底前报销完毕。超过期限的票 据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 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 标准开支。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 出,不得用于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 费用、福利费用及其他科研无关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年内有效,凡 此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718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惠工程院〔2019〕2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规范管理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 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2014]35 号)及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 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 下开展工作,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 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 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 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 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 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 职工、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 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719 第五条 本章程具体明确了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事 宜。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 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 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 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 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 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4 年) 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 职责。 第八条 学院应当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 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 720 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经各系、部及相关部门自下 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经学院全体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通过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委员, 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 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 审定,由院长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4 年,可 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 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 2/3。委员在任期间退 休或离开学院岗位持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部门可向秘书处 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可增补委员 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须经学术 委员会会议 1/2 以上委员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3 名,秘书处主任 1 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 举产生,秘书处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规划与发展专门委员 会、教学指导与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职称评聘与教师发 展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 根据需要,各系、部可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 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 721 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科研处,是院学术委员会的 常设机构,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科研处负责人 兼任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主任;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 纳入学院预算安排,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学院要落实学术 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场地、经费等条件,为校学术委员 会有效发挥作用提供必要保障。 教学指导与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秘书单位挂靠在教务 处;职称评聘与教师发展专门委员会秘书单位挂靠在人事 处;学科规划与发展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 门委员会秘书单位挂靠在科研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 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 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每年 2 次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 722 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 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 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 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 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 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 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重大学术规划,包括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 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专 业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 办法; 723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 准与办法; (六)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标准、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八)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 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 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 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 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 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 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 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 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724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 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 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 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 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 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 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 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 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院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 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 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725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须在会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报秘书处 备案。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其投票。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 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会议议 题会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凡需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事项,相关部门需提前 3 个工 作日提交书面申请,并提前准备好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 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 1/2 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 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 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 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 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保密制度。对会议中委员 发表的涉及个人和部门评价的言论以及其他要求保密的事 项,委员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对外泄露讨论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类决议、决定,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方为 有效。各类会议材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记录、整理和存档。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 726 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 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 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 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 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 需要补充、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院长 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7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20 积分试行版) 惠工程院〔2020〕115 号 为激励学校教职工开展科研、教研的积极性,促进科技 成果有效转化和应用,加强科技成果服务社会能力,体现办 学特色、科教强校战略,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 省市最新政策及要求,以及创新强校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 况修定《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20年 版)。 一、课题研究奖励标准 对于学校组织(或外单位组织)的课题研究奖励以当年 课题立项证书为依据,必须以学校名义开展的研究,奖励课 题组,由主持人合理分配得分。同时实行备案制管理,需要 在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提交完整材料(如申报书、课 题立项证书等)才予以奖励课题组;每年奖励的积分为总的 奖励分数除以研究年数(按照申报书预期时间计算,1≤时 间<2年,按2年计算;2≤时间<3,按3年计算,以此类推) ; 对于外单位组织某课题中的子课题不在奖励范畴。在课题结 项后向科研处提交立项、结题证书进行备案,如果没有提交 将扣除所奖励的积分。 1.纵向课题 纵向课题是由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拨款的课题,多数是 一些基金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市)自然科学基金 728 等,还有些攻关项目等。 类别 国家级课题 省部级 市厅级 校局级 奖励总分 500 200 100 30 2、横向课题 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 托研究的课题为横向课题(已确认为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 题、市校级课题的除外),(包括科学研究类、技术攻关类、 决策论证类、设计策划类、软件开发类等)。以划拨到账资 金多少为奖励标准,同时提交完整材料(如合同、申报书、 立项证书、资金到账证明等)才予以奖励课题组,由主持人 合理分配得分。每年奖励的积分为总的奖励分数除以研究年 数(按照申报书预期时间计算,1≤时间<2年,按2年计算; 2≤时间<3,按3年计算,以此类推)。在课题结束后向科 研处提交开题、结题证书进行备案,如果没有提交的将扣除 当年的奖励积分。相关合作名义必须以学校名义才能享有相 关奖励。奖励总分为40分/10万元。 二、著作、教材奖励标准 1、著作也叫做“专著”,是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 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 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2、教材是课堂上和课堂外教师和学生使用的所有教学 材料或教科书。 以上奖励以小组为对象进行一次性奖励,由负责人合理 分配奖励分数。按照当年刊印时间为准,对于重印、再版不 再计算。 729 奖励 字数<10 10万≤字 15万≤ 20万≤ 30万≤ 字数 标准 数<15万 字数< 字数< 字数< ≥40 20万 30万 40万 万 35 45 60 75 万 奖励 25 30 分数 对于有图标较多的理工科、艺术类等著作或教材,奖励 标准有争议的,由学校主管领导及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裁定。 专著奖励标准: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个人专著,实施全额 1.5倍奖励。 教材奖励标准: (1)与别校合作撰写的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教材,主 编、主审为我校人员,且分别有n人时参与时,分别按全额 奖励标准/n实施奖励;副主编、副主审为我校人员,且有n 人参与时,分别按全额奖励标准的30%/n实施奖励;参编为 我校人员,且有n人参与时,按照全额奖励标准的20%/n实施 奖励。 (2)全部由我校教师撰写的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教 材,奖励教材组成员,由第一主编分发,奖励金额按照奖励 标准的1.5倍实施奖励。 (3)校本教材奖励办法:学校认定内部使用过三年的 校本教材、指导书等,按全额奖励标准的80%实施奖励。 三、专利发明奖励标准 专利发明奖励是以我校名义申报或第一发明人为我校 职工的专利发明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同时专利权人归属学 730 校,奖励专利组,由负责人合理分配奖励得分。 类 别 发明专利 奖励分数 实用新型专利 100 外观专利设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0 10 四、成果奖励标准 凡我校教师主持教科研获得当年成果奖,按照项目进行 一次性奖,由主持人合理分配得分。以第二完成单位获省部 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按50%奖励,第三完成单位以后不予奖 励。 成果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000 500 200 100 省部级 500 300 100 50 市厅级 200 100 50 20 校局级 100 50 20 10 五、论文奖励标准 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以见刊物为准, 给予如下奖励。 等级 奖励分数 SCⅠ 及EⅠ上发表影响因子2级及以上 300 的 SCⅠ 及EⅠ上发表影响因子0~2级 150 核心期刊 (中文:北大中文期刊、中国科技核心 期刊、南大核心,外文:中国科学引文 数据库(CSCD)) 731 50 一般性学术期刊(有ISSN刊号,CN刊号) 5 六、精品课程及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奖励标准 凡我校教师以学校名义当年获得精品课程及高水平专 业群建设给予如下奖励。奖励项目组,由主持人合理分配得 分。 级别 精品课程 品牌特色专业建设 国家级 500 500 省部级 300 300 市厅级 100 100 校局级 50 50 七、科研平台奖励 类别 国家级平台 省部级 市厅级 校级 奖励分数 800 400 100 50 平台奖励依据是当年立项证明。奖励项目组,由主持人合理 分配得分。 八、制定生产标准奖励 对于我校主持制定各类生产标准,提交立项证明、颁布 实施标准证书等材料进行奖励,奖励项目组,由主持人合理 分配得分。 类别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 奖励总分 500 200 100 九、成果转化奖励 1、凡我院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研究完成的科研成果,以 及学生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利用学院的条件取得的科研成 果均属职务成果,所有权属学院。学院各部门或个人均不得 732 将职务成果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 2、学院鼓励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研成果转化。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学 院各部门应协同科研管理部门处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 式,积极组织成果的应用推广,加速我院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转化及其产业化步伐。 3、科技成果转让费的分配:按到校款项,学院提取 10% 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其余由项目组支配。 4、凡我校教师在校期间以学校名义主持完成教科研成 果、专利,和企业及社会结构签订成果转化合同,并生产相 关产品可申报转化奖。 每项成果最多获得两次转化奖,报第二次的产值从第二 次申报重新计算,第一次报的产值不纳入。材料有:在校期 间主持完成教科研成果、专利,签订成果转化合同,生产相 关产品产值证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报学校通过发放。 奖励项目组,由主持人合理分配得分。 类别 奖励分数 产值 产值大于50万 产值 产值5000 5~50万 又小于500万 500~5000万 万以上 30 100 300 500 十、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应由政府相应部门设立科研课 题或评出科研成果,其他学会、协会按照同级别的20%给予 奖励(其申报材料、中期检查及结题材料等需要在科研管理 部门备案);各研究课题的子课题(未加盖行政单位公章的) 、 733 行业、机构设立及评出的不计入奖励范畴。 十一、科研处在每年12月~次年1月对每位老师提供当 年的材料进行考核打分,累计每位老师该年积分。 十二、科研考核分三类:行政人员任务分为 0 分/年,教 学人员任务分为 5 分/年,科研型人员任务分为 50 分/年。三 类人员界定由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年科研奖励分 数=个人当年总积分-任务分,奖励标准为年度预算总额/分 数,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进行奖励。 十三、科研项目的类别和级别按以下规定进行科研成果 界定(与相关部门的行政级别相一致): 1、国家级: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项目、科技部、财政部以及国家发改委项目、全国教育 科学规划项目等; 2、省部级:包括省科技厅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 目、财政厅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其他部委项目、国家级 重点实验室开放项目、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省教育科学规 划项目等; 3、市厅级:包括市科技局项目、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 项目、省教育厅项目、省其他厅级单位项目、市哲学社会科 学规划项目等、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市政府研究中心项目 等。 4、校局级:学院课题、市教育科研课题、市农业局项目、 市质监局项目等。 734 5、如遇本文件中未有明确级别界定的项目,提交学院学 术委员会审定。 十四、对于当年统计未能提交原始材料、未能开据有关 证明等材料不齐全的情况,暂不进行统计。待下一次统计时 补齐原件或开据证明后按照当年的奖励政策再进行统计及奖 励。 十五、每年个人最高奖励总分数不超过所有获奖教师平 均分的 15 倍。 十六、本奖励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惠州工 程职业学院(惠州工程技术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修订稿)》废止。 十七、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科研管理部门。 735 惠工程院〔2020〕56 号 签发人:严丽娜 关于印发《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2020 年 7 月 14 日 736 附件 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试行) 惠工程院〔2020〕5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保证 评聘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激励专业技 术人员提高教科研水平、专业技术水平、服务社会水平及履 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例》、教 育部和广东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广东省教 育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 发《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 号)文件精神,结 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分类评审。结合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需要, 明确不同类型职称评审条件,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实现人 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科学评价。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完 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强化工作业绩在职称评审中的 737 作用,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与激励作用。 (三)规范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坚持申报职务、评审材料、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及申报条件、 评审程序公开制度。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 加强评审过程监督,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四)评聘结合。坚持与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专业技 术岗位评聘工作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相结 合,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聘用制度。 第二章 第三条 评审权限与范围 适用范围与评审权限 在校工作 1 年以上(高校调动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 此限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含学校编制外聘人 员)列入本办法评审的职称包括教学系列、科研系列、实验 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会计专业、审 计专业、档案专业等系列评审,学校按照岗位需要在对申报 人进行资格审核合格的前提下推荐参加校外评审。 教学系列、科研系列、实验系列、图书资料系列职称申 报和评审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由我校评委会受理,对于我校 暂时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专业系列职称,学校根据当年申报情 况决定校内评审或委托评审,校内评审的专业根据本院专家 情况决定校内外专家比例,组成学科评议专家组。 第三条 学校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或专业群设置学科评 审组。 第四条 738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适用对象 第五条 岗位设置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人员总 量和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以市编办下达我院教职 工编制数为基数(学校编制外聘人员岗位设置以评审当年外 聘人员人数为基数),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类职务结 构比例,结合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研与社会服务的 实际需要而确定。 第六条 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文件 规定,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现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和 结构为基础,同时考虑学校的专业发展、平台建设、特色打 造以及未来发展的岗位需求,动态设置当年职称评审指标。 具体结合当年职称评审预报名情况,由职称领导小组确定指 标,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并由学校党委会批准执行。当年评 审指标实行总量控制,除专职辅导员、马克思主义理论评审 组按教师比例核定思政课教师职称各类岗位占比外,其他校 内评审组不固定指标,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岗位工作业绩成果特别突出者,通过学校职称评 审委员会评议或学校人才引进评议程序,并经校长办公会和 党委会议研究同意聘用的高层次人才或特殊人才,在上级部 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受聘高级职称不占当年评审指标。转系 列评审同级别(平转)职称,不占用当年评审指标。 第八条 评审系列与适用对象 1.教学系列:助教(初级)、讲师(中级)、副教授(副 739 高级)、教授(正高级)。本系列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含辅导员)。 2.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实习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 级)、副研究员(副高级)、研究员(正高级)。本系列适 用于我校从事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人 员。 3.实验技术系列:助理实验师(初级)、实验师(中级) 、 高级实验师(副高级)、正高级实验师(正高级)。本系列 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验技术岗位专业 技术人员。 4.图书资料系列:助理馆员(初级)、馆员(中级)、 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研究馆员(正高级)。本系列适用 于我校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 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 料专业工作的人员。 具体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教学、 科研、实验、图书资料等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执行。 第九条 以考代评者,或者申报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会 计专业、审计专业、档案专业等系列人员评审通过的人员, 按照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聘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成立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负责全校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按《惠州工 程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执 740 行,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按《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职 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职称评审包括个人申报、二级部门资格审查 与材料公示、推荐、学校资格审查与材料公示、通讯评议、 学科组评审、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报备与发证等程 序。具体评审办法按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程 序》(附件 1)执行。 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人员在校内进行公示,具体公示办法 按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 法》执行。经公示无异议,评委会办公室在公示期结束 20 个 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 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通过人员名单在学 校进行公布,并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职称证书。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人员职务聘任按照学校有关岗位聘 用办法进行聘任。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评委职责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保守评审工作中的秘密,不向外泄漏评审委员名 单,不泄漏评审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 情况的查询。 (三)评委在开展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执行评审的标 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材料。 741 (四)评委无论担任何种管理和学术职称,均只有一票 的权利。推荐小组组长、学科组组长、评委会主任在评审或 推荐中不得有违反客观、公平和公正的语言暗示或提示,不 得统一评审意见。 (五)坚持客观、公平和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 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打击报复申报者。 第十五条 评委在评审工作中,凡有违反评审纪律和程 序规定的,评委会有权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的程 序撤销其评委资格。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与当年申报晋升职称的 人员有直系亲属、配偶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 系的,应当回避,即不担任当年的评审专家;评委与申报人 有直接师生关系的,在评议该申报人时,评委应予回避,但 可参加投票。 第十七条 实行个人诚信及师德师风问题倒查制度。申 报人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申报材料是否 真实、师德师风表现做出承诺。如有弄虚作假或有违师德者, 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且从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 再次申报。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通过评审聘任的, 或通过评审聘任后发现在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间有 违反《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 等系列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第二章第一条思想政治素质 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且从下年度起三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的全过程受学校纪检监察室监督。学 742 校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列席学校评委会会议并负责监察学科 组评审全过程。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申报人对职称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结果公示期间,实名向学校纪检监察室或人事处提出书面申 诉或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和人事处接到申诉或投诉后, 对涉及评审程序公正性等问题的,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调查核 实,形成书面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处 理意见应反馈给申诉者或投诉者;对投诉涉及学术评价问题 的,应及时移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学校学术委员会 接到投诉材料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内完成调查并形成书面调 查结果。调查结果报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或人事处,由学 校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反馈给申诉者或投诉者。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未获通过的评审对象,当年不进行复 评。下一年度必须取得新的业绩成果才能申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转系列评审的问题 职称晋升前需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系列同级别职称,即 必须先转系列获得拟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低一级职称,转系列 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评审 晋升现岗位系列高一级职称。在转系列后评审晋升时,其资 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可从转系列前取 得的同级别职称时累加计算。教学系列与科学研究系列可相 743 互直接转系列晋升。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应按照“在职在岗”的要求,申报相 对应的系列和专业。申报系列(专业)与现聘岗位不相符的, 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试行教师分类管理。根据教师的特点,教师 副高级以上职称评审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 研为主型三类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破格申报制度。对学术水平和能力特别优秀 且工作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实行破格 申报制度,按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破格 申报条件》(附件 2)的要求开展申报和评审。破格申报只 限于申报教师系列职称。 第二十六条 职务评审工作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 费。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提交评审材料时交纳。收费标 准严格执行广东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审事务开 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其它文件中涉及职称评审的有关条款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 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办法未规定的或上级部门另 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如因人事制度改革或 政策调整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 解释。 附件 1:《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程序》 附件 2:《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破格申 744 报条件》 附件 3:《各个学科评议组具体包括的学科(组)》 745 附件 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程序 职称评审包括个人申报、二级部门资格审查与材料公示、 推荐、学校资格审查与材料公示、通讯评议、学科组评审、 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报备与发证等程序。 第一条 个人申报 个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一次性提交 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教科研以及人才培养工作业绩成果申报 材料。申报材料应真实、规范。 第二条 二级部门资格审查与材料公示 1.资格审查。各二级部门申报材料审核小组对申报人所 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对申报人员是否 达到所申报职称申报条件进行审核。 2.材料公示。各二级部门申报材料审核小组将申报人员 的申报材料在本部门内公开展示 7 个工作日。 第三条 推荐 各二级部门职称评审推荐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循客 观、公平公正、推优选优的原则,对申报者的师德师风、教 学科研业绩及其对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贡献进行评 议,严格执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推荐小组在通过资 格审查的申报人中,按照学校职称评审相关要求进行推荐。 推荐小组推荐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推 荐结果方为有效。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 出席会议成员二分之一为通过。 746 第四条 学校审查与申报公示 人事处受理推荐材料后,汇总交职称申报审查委员会再 次审查,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安排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 学生处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回申报 材料,并告知原因。审查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审核不认真 等情况,根据情节严重在校内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推荐材料经职称申报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在校内进行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前在校园网上公布公示地点、时间、材料 内容等信息。公示时要求在校园网上公示个人申报表和业绩 成果材料电子版,另安排地点展示纸质申报材料。公示无异 议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第五条 通讯评议 学校统一聘请不少于 3 名校外正高级职务同行专家对 申报我校评委会评审的高级职称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学术评 议结合申报人的论文代表作和业绩资料进行评价,校外同行 学术评议结论中有超过半数以上为“尚未达到”的,不提交 学科组评审。 第六条 学科组评审 1.学科组召开评审会议时,如正式委员不能出席,应由 候补委员顺序递补,出席委员人数必须达到正式委员的三分 之二以上,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2.学科组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 通过记名方式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投票,票 数达到出席评审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者(不含二分之一)为通 747 过。学科组按规定指标的 1.5 倍对申报人按得票排序向评委 会推荐(如推荐人选未达到规定指标的 1.5 倍,按实际通过 人数推荐)。 3.申报正高级职称者需在学科组进行答辩。答辩的重点 放在学术水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科研创新、岗位职责履 行情况、工作实绩等方面。通过答辩,全面了解申报人员的 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专业建设思路、人才培养工作实绩和 发展潜力,综合评价申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4.学校未设置学科组的专业申报人员,在获得学校推荐 后,委托广东省相关高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专业评审工 作。 第七条 评委会评审 学校评委会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查阅,听取各 学科组评审意见和结果,听取相关列席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具 体评价意见,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评委会委员根据各学科 组评审结果和学校设置的评审指标,进行独立投票,差额评 审。评委会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表决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 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为通过,评审通过 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设定的评审指标。 第八条 评审结果公示 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在学校校园网公示 7 个工作日。 第九条 报备与发证 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分别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广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文公布。取得资格人员证 748 书按省人社厅规定发放,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及证书编号。 第十条 评审材料归档 1.个人申报表需装入个人档案的,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2.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评审意见表,投票记录等整理后交 学校档案室保管备查; 3.人事处将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如实记录评审过程情 况,形成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749 附件 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学校对学术水平和能力特别优秀、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 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实行破格申报制度。 第一条 破格是指不受资历年限等部分申报条件的限制, 允许申报高级职称。破格仅仅针对申报环节,并不涉及评审 环节和指标的分配。 第二条 破格申报的基本条件 满足《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 等系列职称评审标准》基本条件中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 第三条 破格申报的业绩条件 (一)下列 4 种情况给予破格申报教授。 1.下列成果或荣誉之一获得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1)获得以下人才项目称号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 级教学名师、国家级特支计划教学名师等国家级人才项目获 得者。 (2)以第一作者在《Science》、《Nature》等期刊上 发表论文 1 篇。 (3)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 1 篇。 2.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 2 年,且取得下列称号之 750 一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省部级有突出贡 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获得者、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 者、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等省部级人才 项目获得者。 3.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 2 年,且取得下列业绩成果 之一: (1)主持国家基金面上项目 2 项;或主持国家科技重 大专项课题、国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 1 项。 (2)在核心期刊(1-7 类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 6 篇 以上。 (3)国家级教学科研二等奖以上(排名前 3)、国家专 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 3)、国家专利优秀奖(排名前 2), 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 2)、二等奖(排 名前 1)、省级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 1)。 4.具备有关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 教授职务 3 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或(2) 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 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它专业奖项。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 成果一等奖(前 3 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 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 3 名)。 751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 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 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前 3 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 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或直接主持完成国家或省 (部)级重大科研课题 2 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 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 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原评审条件的基础上 增加 2 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2 件(独立完 成或第一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 上获得奖项。 5)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劳动模范称号。 (二)破格申报副教授 (1)博士毕业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 1 年,且取得下 列业绩之一: 1)主持国家基金面上项目 1 项;或主持国家级项目 2 项。 2)在核心期刊(1-7 类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 3 篇 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国家级教学科研二等奖以上奖 励(排名前 5)、国家专利金奖(排名前 5)、国家专利优 秀奖(排名前 3),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排 752 名前 3)、二等奖(排名前 2)、省级专利金奖(排名前 2)、 优秀奖(排名前 1)以上奖项。 (2)无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 3 年以上。任现职期 间,并符合下列 1)或 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 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②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 成果一等奖(前 3 名)。 ③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 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 3 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①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 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前 3 名)。 ②主持开发新产品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直 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 级重大科研课题 2 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③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 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原评审条件的基础上增 加 2 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2 件(独立完成或 第一作者)。 ④独立或排名第一培养、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 项)比赛上获得前三名。 ⑤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劳动模范等称号。 753 附件 3: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职称评审各个学科评议组具体包括的学科 (组) 学科评议组 包含的学科(组) 文科 1 含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职辅导员 文科 2 含高教研究、教育学(学前教育)、管理、经济、中 文、外语、图书资料 艺术 含音乐学、美术学、舞蹈学、体育学 理科 含地理、化学、物理、数学、实验 工科 含机械、材料、电子、环境化工、计算机、土木建筑 农艺 含农学林学、生物学、畜牧兽医 附件 2 75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实 验 、图 书 资 料 等 系 列职称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申报者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与现从事岗位一致,具体 要求如下: (一)教学系列: 本系列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专职辅导员(参照教育部 43 号令执行)等工作的人员。 (二)科研系列: 本系列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研究 工作的人员。 (三)实验技术系列: 本系列适用于专职从事实验实训室管理、实验实训教学 和教育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图书资料系列: 本系列适用于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 询、社会教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 导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1.思想政治与师德 755 坚持“立德树人、以身作则”,牢固树立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实践、 乐于奉献,自觉投身于党和人民满意的教育实践中去。 ⑴ 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⑵ 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党员教师遵守党章和党的 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⑶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职业信 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和专业素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全面提升学生的思想和专业素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 定基础。 ⑷ 平等对待、关爱每一位学生,充分重视学生思想、身 体、心理和学业的健康成长,遵循教育规律、改革教育方法, 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 发展,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让每个学生得到有效 发展,形成人人成才,多样性人才、创新型人才不断涌现的 教育格局。 ⑸ 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和教育方 法,掌握本专业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治学严谨,恪守学术 规范,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不端 行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师德。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在称职(或合格)以上。经学校 批准脱产进修并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等视同进修考 核结果。 756 3.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报或延迟 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不参加考核者, 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经申报的,学 校有权终止评审;已经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2)因违纪受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并取消当 年申报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受处分期 满后,2 年内不得申报。 (3)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 当年申报资格,下年度起 1 年内不得申报;发生特级教学 事故者,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下年度 起 2 年内不得申报。 (4)发现并查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学术不端行 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 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5)经学校认定违反政治纪律、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 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等人员,实行师德“一 票否决”,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自学 校做出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后 3 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 术职称。 第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 40 周岁以上的教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0 周岁 及以下的教师,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 级资格后,受聘 5 年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757 2.申报副高级 40 周岁以上的教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0 周 岁及以下的教师,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并满足 以下条件之一者。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到校从事教学、科 研工作 1 年,经考核符合资格条件的,可认定副高级职称; (2)获得博士学位,受聘两年中级职务满 2 年,业绩 成果应从其获得博士学位后开始计算; (3)受聘中级职务满 5 年的人员。 3.申报中级 (1)获得硕士学位且已受聘 2 年以上初级职务;或获得 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受聘初级职务满 2 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初级职务满 3 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初级职务满 4 年。 4、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 参照《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暂 行办法》(粤人职〔1998〕15 号)的有关内容,根据学校工 作实际进行考核认定。 (1)学历、资历要求 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 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业绩,可 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758 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 作满三年,符合中级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职称。 获得博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 作,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职称。 (2)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学校组建 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职称人员进 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广东省初次职称考 核认定申报表》。初次专业技术考核认定工作小组由学校评 委会成员具高级职称的评委、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等 7 人组成。 第三条 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者(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 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除外)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资格期间,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 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所从事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 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 习,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申报评审时 需提供评审年度前三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报认定初级 职称只需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五条 基本工作量要求 1.教师教学系列 完成学院和系(部)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教师岗位人 员应完成每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申报评审副教授、教授职 称的人员任现职以来(或最近三年)从事授课任务至少 60% 759 以上课程是高职课程。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教学 质量评价成绩良好以上(到我院任教不满 3 年的教师,按 实际任教时间计算)。 2.其他系列 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年度 考核称职。 3.经学院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进修学习、脱产 参加企业实践锻炼或按规定休产假的人员,期间教学工作量 不作要求(仅限 1 年)。 第六条 社会实践要求 申报教师教学系列和科研系列职称的人员,任现职期 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课教师近五年累计有 6 个月到工厂、企业或实 习(实训基地)实践锻炼(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 查等),每年要求至少有 20 天时间带课题或带任务到企业 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工作研修。公共课教师每年至少有 2 周时 间进行社会实践。对于从行业企业引进到我校的教师晋升教 师专业技术职务,如最近 5 年累计在行业企业工作满 1 年,可免社会实践要求。 2.申报副高以上职称者主持建设资产超过 30 万元的实 训室,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基于 建设的实训室新开设一门新的实训课或在理论课程里新开 发不少于 5 个实训项目并实施。申报中级职称者,主要参 与建设资产超过 30 万元的实训室,主讲一门实训课程。 760 3.主持横向课题或者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到校经费达 10 万元以上。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委托其他评委会评审的职称,申报时应满足申报 条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以考代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聘用年限要求参 照教学系列、科研系列、实验系列和图书资料系列评审要求 执行。 第九条 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如一个学期讲授多门课程的, 可选取评价成绩最高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结果。 第十条 对于近两年进入我校工作的人员,在申报晋升专 业技术职务时,至少要有一篇论文或者省级项目是以惠州工 程职业学院名义发表或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均从 取得现职称(或博士/硕士学位)后计起。 第十二条 标志性成果。获得以下成果的,申报职称,可 予以优先推荐: 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 奖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创新团队负 责人;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 江学者”特聘教授、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的领军人才和 创新团队带头人等领军人才;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 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获国家级科 研项目申报高级职称者;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761 (第一完成人)申报高级职称者;获国家级、省级技术能手 申报教学型教师职称者;广东省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广东省 专业领军人才获得者。 第十三条 著作包括学术专著、教材、译著等,不含各种 字、辞典等工具书及各种辅导性参考书。 第十四条 取得现职称以来,取得业绩成果的截止时间以 申报当年评审文件通知时间为准,论文清样、出版证明、项 目公示均不能按已取得计算。申报当年截止时间之后取得的 业绩成果计入下一次职称申报使用。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按照单个项目实际到学院经费 统计,纵向项目经费按照获批经费统计。 第十六条 职称申报条件初审由申报者所在二级部门负 责,其中涉及教学、教研业绩的、教学质量评价的,由教务 处负责审核和解释;涉及科研业绩的,由科研处负责审核和 解释;涉及学生工作的,由学生处审核和解释;涉及培训进 修和企业实践锻炼的,由人事处审核和解释。申报条件中未 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附件 1:教授(教学为主型)资格评审条件 附件 2:教授(教学科研并重型)资格评审条件 附件 3:教授(科研为主型)资格评审条件 附件 4:副教授(教学为主型)资格评审条件 附件 5:副教授(教学科研并重型)资格评审条件 附件 6:副教授(科研为主型)资格评审条件 附件 7:讲师资格评审条件 762 附件 8: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审条件 附件 9:科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附件 10: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附件 11: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附件 12:非高校教师系列人员转评同级别高校系列职 称评审条件 附件 13:本办法有关词语的解释和内容的说明 763 附件 1: 教授(教学为主型)资格评审条件 (1)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系统讲授 2 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在同等条件下承担 核心专业课程优先推荐。 2)近 3 年年均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任务且平均每学年授课 时数不少于 360 课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减免课时的情况除 外),并且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有 3 个学期位于所在系部教师 排名前 70%或评价成绩不低于总分的 80%。 (2)育人经历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有培养指导 2 名及以 上青年教师的经历,指导工作至少 1 年且指导对象考核合格。 (3)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工作要求:作为主持或主要骨干每 年参与任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且主要负责 2 门以上课程 标准制定工作。 (4)教科研成果要求 1)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含教学 研究论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教材)共 5 篇(部)。 ②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3 件(公开发表,或参 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 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教材)3 篇 (部)以上著作(教材)必须是主编或者本人撰写部分在 8 万字 764 以上。近三年有 3 个学期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在系部前 30% 可减少一篇论文;论文著作总减少篇数不多于 2 篇(部)。 2)教科研等项目条件 参与完成以下教科研等项目其中 2 项。 ①主持省级及以上级别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 项。 ②主持省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1 项以上,取得一 定的研究成果。 ③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前 5 名成员),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前 3 名成员)。 ④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 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前 5 名成员),或获得省 (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 3 名成员)。 ⑤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前 3 名成员);或主持省级精品课程、 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⑥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省级以上教师(专业)荣誉 称号,含特支教师、教学名师和南粤优秀教师、广东省职业技术 能手、省级专业领军人物。 ⑦成员排名前 3 获得发明专利。 ⑧作为专业负责人或第一参与人承担品牌专业或一流院校建 设高水平专业建设工作;或作为负责人承担省级教学团队建设工 作;或作为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中心、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 第一负责人。 765 ⑨独立或排名前 1 指导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省 级一等奖或国家二等奖。 体育类教师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际体育比赛或 者国家级(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一级体育协会主办)单项体育比 赛获得前 6 名或团体赛前 8 名(或三等奖以上);或参加省级(省 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学体联主办)单项体育比赛获得前 2 名或团 体赛前 5 名(或一等奖以上)2 项以上。 本专业没有对应技能大赛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前 2 名) 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级别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 2 项。 ⑩个人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奖励。 ⑾校内“工程名师”考核合格或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近 3 年有 4 个学期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在二级学院前 30%; ⑿研究咨询报告(第 1 名)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 用。 ⒀社会服务能力强,主持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到账经费累计 20 万元以上。 ⒁通过 PCT 途径进入其他国家并获得授权专利或获得国家 授权的发明专利(第 1 名)2 项。 ⒂主编教育部高职高专国家规划教材 1 部以上,或主编的教 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⒃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 1 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 2 项 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 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766 附件 2: 教授(教学科研并重型)资格评审条件 (1)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系统讲授 2 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在同等条件下承担 核心专业课程优先推荐。 2)近 3 年年均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任务且平均每学年授课 时数不少于 180 学时(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减免学时的情况除 外),并且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有 3 个学期位于所在二级系部 教师排名前 80%或评价成绩不低于总分的 70%; (2)育人经历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有培养指导 2 名及以 上青年教师的经历,指导工作至少 1 年且指导对象考核合格。 (3)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工作要求:作为主持或主要骨干每 年参与任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且主要负责 2 门以上课程 标准制定工作。 (4)教科研成果要求 1)论文、著作条件 参与完成以下教科研等项目其中 2 项。 ①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含教学 研究论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教材)共 6 篇(部)。 ②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4 件(公开发表,或参 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 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教材)3 篇 (部)以上。 767 ③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 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篇以 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 出版的著作(教材)3 篇(部)以上。 著作(教材)必须是主编或者本人撰写部分在 8 万字以上。 近三年有 3 个学期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在二级学院前 30% 可减少 1 篇论文;论文著作总减少篇数不多于 3 篇(部)。 2)教科研等项目条件 参与完成以下教科研等项目其中 2 项。任现职以来如有 2 次年度考核优秀,则可仅完成其中 1 项,如有 1 年年度考核优 秀且能完成以下项目其中 1 项也可。 1 主持省级及以上级别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 项。 ②主持省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1 项以上,取得一定的 研究成果。 ③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前 5 名),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 3 名)。 ④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 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前 5 名),或获得省(部) 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 3 名)。 ⑤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前 3 名);或主持省级精品课程、精 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768 ⑥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省级以上教师(专业)荣 誉称号,含特支教学名师、教学名师和南粤优秀教师、广东省职 业技术能手、省级专业领军人物。 ⑦成员排名前 3 获得发明专利。 ⑧作为专业负责人或第一参与人承担品牌专业或一流院校建 设高水平专业建设工作;或作为负责人承担省级教学团队建设工 作;或作为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中心、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 第一负责人。 ⑨独立或排名前 1 指导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省 级一等奖或国家二等奖。 ⑩个人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奖励。 ⑾校内“工程名师”考核合格或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近 3 年有 4 个学期课程教学质量排名在二级学院前 30%; ⑿研究咨询报告(第 1 名)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 用。 ⒀社会服务能力强,主持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到帐经费累计 30 万元以上。 ⒁通过 PCT 途径进入其他国家并获得授权专利或获得国家 授权的发明专利(第 1 名)2 项。 ⒂主编教育部高职高专国家规划教材 1 部以上,或主编的教 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⒃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 1 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 2 项 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 稿工作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⒄获得学校的年度科技先进个人奖励。 769 附件 3: 教授(科研为主型)资格条件 (1)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系统讲授 2 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在同等条件下承担 核心专业课程优先推荐。 2) 近 3 年年均完成基本工作量任务内的授课时数,且近 3 年年均完成授课时数不少于 90 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足 80 学时者,不能申报教师系列职称。 (2)育人经历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有培养指导 2 名及以 上青年教师的经历,指导工作至少 1 年且考核合格。 (3)教科研成果要求 1)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年均授课达到 230 学时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 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6 篇(部)。 ②年均授课达到 230 学时者,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 作品 4 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 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 版高水平著作(教材)3 篇(部)以上。 ③年均授课达到 230 学时者,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 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 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3 篇(部)以 上。每减少 90 学时,增加论文著作(教材)1 篇(部)。 770 著作(教材)必须是主编或者本人撰写部分在 8 万字以上。 教科研到帐经费 30 万元可减少 1 篇论文,论文著作总减少篇数 不多于 3 篇(部)。 2)教科研等项目条件 参与完成以下教科研等项目其中 2 项。 ①主持省级及以上级别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 项。 ②主持省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1 项以上,取得 一定的研究成果。 ③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前 5 名),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 3 名)。 ④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 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前 5 名),或获得省(部) 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 3 名)。 ⑤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前 3 名);或主持省级精品课程、精 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 ⑥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得省级以上级教师(专 业)荣誉称号,含特支教师、教学名师和南粤优秀教师、广东省 职业技术能手、省级专业领军人物。 ⑦排名前 3 获得发明专利。 ⑧作为专业负责人或第一参与人承担品牌专业或一流院校建 设高水平专业建设工作;或作为负责人承担省级教学团队建设工 771 作;或作为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中心、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 第一负责人。 ⑨独立或排名前 1 指导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省 级一等奖或国家二等奖。 ⑩研究咨询报告(第 1 名)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 用。 ⑾社会服务能力强,主持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到帐经费累计 50 万元以上。 ⑿通过 PCT 途径进入其他国家并获得授权专利或获得国家 授权的发明专利(第 1 名)2 项。 ⒀主编教育部高职高专国家规划教材 1 部以上,或主编的教 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⒁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 1 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 2 项 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 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772 附件 4: 副教授(教学为主型)资格评审条件 (1)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系统讲授 2 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在同等条件下承担 核心专业课程优先推荐。 2)近 3 年年均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任务且平均每学年授课 时数不少于 360 课时(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减免课时的情况除 外),并且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有 3 个学期位于所在二级系部 教师排名前 70%或评价成绩不低于总分的 80%; (2)育人经历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有培养指导 1 名及以 上青年教师的经历,指导工作至少 1 年且考核合格。 (3)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工作要求:作为主持或主要骨干 每年参与任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且主要负责 1 门以上课 程标准制定工作。 (4)学生管理工作要求: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 生管理工作 2 年以上。有博士学位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为 1 年。 (5)教科研成果要求 1)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含教学 研究论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教材)共 4 篇(部)。 ②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2 件(公开发表,或参 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 773 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教材)2 篇 (部)以上。著作(教材)必须是主编或者本人撰写部分在 6 万 字以上。 现岗位聘期内有 1 年年度考核优秀可减少一篇论文,近三年 有 4 个学期的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在二级学院前 30%可减少一篇 论文;论文著作总减少篇数不多于 2 篇(部)。 2)教科研等项目条件 参与完成以下教科研等项目其中 2 项。 ①主持或参与省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1 项以上, 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前 3 名成员) ②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前 5 名成员),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前 3 名成员)。 ③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 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前 7 名成员),或获得省 (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 5 名成员)。 ④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前 5 名成员);或省级精品课程、精 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前 3 名成员)。 ⑤排名前三参与人承担品牌专业或一流院校建设高水平专业 建设工作;或作为第一参与人承担省级教学团队建设工作;或作 为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中心、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第一参与 人。 774 ⑥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省级以上教师(专业)荣誉 称号,含特支教师、教学名师和南粤优秀教师、广东省职业技术 能手、省级专业领军人物。 ⑦独立或排名前 1 指导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省 级三等奖。 体育类教师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际体育比赛或 者国家级(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一级体育协会主办)单项体育比 赛获得前 8 名或团体赛前 12 名(或三等奖以上);或参加省级(省 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学体联主办)单项体育比赛获得前 3 名或团 体赛前 3 名(或一等奖以上)1 项以上。 本专业没有对应技能大赛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前 2 名) 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级别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2 项。 ⑧个人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奖励。 ⑨有一定的社会服务能力,主持为企业培训服务到帐金额 30 万元,横向课题到帐经费 10 万元。 ⑩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 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 交易额累计达到 20 万元或 3 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 额累计达到 50 万元。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 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⑾主持过 3 年及以上人才培训方案的撰写。 ⑿主编或参与编写超过 8 万字的教育部高职高专国家规划 教材 1 部以上,或主编或参编超过 8 万字的教材获得省(部) 级以上奖励。 775 ⒀排名前 3 参与起草 1 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 2 项以 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 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⒁通过 PCT 途径进入其他国家并获得授权专利或获得国家 授权的发明专利(前 3 名成员)。 ⒂作为负责人开发省培或国培项目并负责实施。 776 附件 5: 副教授(教学科研并重型)资格评审条件 (1)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系统讲授 2 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在同等条件下承担 核心专业课程优先推荐。 2)近 3 年年均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任务且平均每学年授课 时数不少于 180 学时,并且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有 3 个学期 位于所在二级学院教师排名前 80%或评价成绩不低于总分的 70%; (2)育人经历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有培养指导 1 名及以上 青年教师的经历,指导工作至少 1 年且考核合格。 (3)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工作要求:作为主持或主要骨干每年 参与任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且主要负责 1 门以上课程标 准制定工作。 (4)学生管理工作要求: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 理工作 2 年以上。有博士学位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为 1 年。 (5)教科研成果要求 1)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含教学 研究论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教材)共 4 篇(部)。 ②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3 件(公开发表,或参 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 777 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教材)2 篇 (部)以上。 ③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 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篇以 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 出版的著作(教材)2 篇(部)以上。 著作(教材)必须是主编或者本人撰写部分在 6 万字以上。 近三年有 4 个学期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在系部前 30% 可减少 1 篇论文;教科研到账经费 10 万元可减少 1 篇论文; 论文著作总减少篇数不多于 2 篇(部)。 2)教科研等项目条件 参与完成以下教科研等项目其中 2 项。 ①主持或参与省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1 项以上, 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前 3 名成员) ②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前 5 名成员),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前 3 名成员)。 ③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 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前 7 名成员),或获得省 (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 5 名成员)。 ④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前 5 名成员);或省级精品课程、精 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前 3 名成员)。 778 ⑤排名前三参与人承担品牌专业或一流院校建设高水平专业 建设工作;或作为第一参与人承担省级教学团队建设工作;或作 为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中心、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第一参与 人。 ⑥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省级以上教师(专业)荣誉 称号,含特支教师、教学名师和南粤优秀教师、广东省职业技术 能手、省级专业领军人物。 ⑦独立或排名前 1 指导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省 级三等奖。 ⑧个人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奖励。 ⑨有一定的社会服务能力,主持为企业培训服务到帐金额 30 万元,横向课题到帐经费 10 万元。 ⑩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 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 交易额累计达到 20 万元或 3 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 额累计达到 50 万元。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 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⑾主持过 3 年及以上人才培训方案的撰写。 ⑿主编或参与编写超过 8 万字的教育部高职高专国家规划 教材 1 部以上,或主编或参编超过 8 万字的教材获得省(部) 级以上奖励。 ⒀排名前 3 参与起草 1 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 2 项以 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 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779 ⒁通过 PCT 途径进入其他国家并获得授权专利或获得国家 授权的发明专利(前 3 名)。 ⒂排名前 3 获得发明专利。 ⒃主持或前 3 参与人参与省级及以上级别自然科学或社会 科学基金项目 1 项。 ⒄作为负责人开发省培或国培项目并负责实施。 ⒅排名前 3 参与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并 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者获得国家级协会或学会的奖励。 780 附件 6: 副教授(科研为主型)资格评审条件 (1)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系统讲授 1 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在同等条件下承担 核心专业课程优先推荐。 2) 近 3 年年均完成基本工作量任务内的授课时数,且近 3 年年均完成授课时数不少于 90 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足 90 课时者,不能申报教师系列职称。 (2)育人经历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有培养指导 1 名及以上 青年教师的经历,指导工作至少 1 年且考核合格。 (3)学生管理工作要求: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 理作 1 年以上。 (4)教科研成果要求 1)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年均授课达到 230 学时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 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4 篇(部)。 ②年均授课达到 230 学时者,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 作品 3 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 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 版高水平著作(教材)2 篇(部)以上。 ③年均授课达到 230 学时者,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 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 781 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 篇(部)以 上。每减少 90 学时,增加论文著作(教材)1 篇(部)。 著作(教材)必须是主编或者本人撰写部分在 6 万字以上。 科研经费到帐金额 20 万元可减少 1 篇论文;论文著作总减少篇 数不多于 2 篇(部)。 2)教科研等项目条件 参与完成以下教科研等项目其中 2 项。 ①主持或参与省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1 项以上, 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前 3 名成员) ②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前 5 名成员),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前 3 名成员)。 ③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 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前 7 名成员),或获得省 (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 5 名成员)。 ④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前 5 名);或省级精品课程、精品资 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前 3 名)。 ⑤排名前三参与人承担品牌专业或一流院校建设高水平专业 建设工作;或作为第一参与人承担省级教学团队建设工作;或作 为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中心、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第一参与 人。 782 ⑥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省级以上教师(专业)荣誉 称号,含特支教学名师、教学名师和南粤优秀教师、广东省职业 技术能手、省级专业领军人物。 ⑦独立或排名前 1 指导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省 级二等奖。 ⑧个人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 ⑨有一定的社会服务能力,横向课题到帐经费 30 万元。 ⑩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 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3 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 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 50 万元。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 技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⑾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 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以 上部门鉴定。 ⑿主编或参与编写超过 10 万字的教育部高职高专国家规划 教材 1 部以上,或主编或参编超过 10 万字的教材获得省(部) 级以上奖励。 ⒀排名前 3 参与起草 1 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 2 项以 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 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⒁通过 PCT 途径进入其他国家并获得授权专利或获得国家 授权的发明专利(前 3 名)。 ⒂排名前 5 获得发明专利。 ⒃主持或第一参与人省级及以上级别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 金项目 1 项。 783 附件 7: 讲师资格评审条件 (1)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系统独立讲授 2 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在同等条件下 承担核心专业课程优先推荐。 2) 近 3 年年均完成基本 工作量任务内的授课时数,且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合格以 上。 (2)学生管理工作要求: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 生管理工作 2 年以上。 (3)教科研成果要求 1)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含教学 研究论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教材)共 2 篇(部)。 ②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1 件(公开发表,或参 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 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教材)1 篇 (部)以上。 ③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 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 篇以 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 出版的著作(教材)1 篇(部)以上。 784 著作(教材)必须是主编或者本人撰写部分在 3 万字 以上。现任职以来科研经费到帐金额 3 万元可减少 1 篇论 文;论文著作总减少篇数不多于 1 篇(部)。 2)教科研等项目条件 完成下列项目其中 1 项: A.主持校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1 项以上,取得 一定的研究成果。 B.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 开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前 5 名)。 C.参与二级学院专业建设工作;或作为第一参与人承担 省级教学团队建设工作;或作为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中 心、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参与。 D.排名前 2 名指导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省 级优秀奖以上。 E.有一定的社会服务能力,横向项目到帐经费在 1 万元以上。 F.有一年年度绩效考核优秀。 G.在校级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奖励。 H.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 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被采纳,获得市(厅)级或学校鉴定(认可),取得较 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I.参与开发一周以上的新实训项目。 J.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 K.主编或参与编写超过 1 万字的教材 1 部以上。 785 附件 8: 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审条件 申报学生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审人员必须为在职在岗的 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界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 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 43 号)中有关规定执行,申报 人员近 2 年必须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以辅导员身份申报副 高以上职称,还须满足近 10 年累计有 6 年以上专职辅导员 工作经历。 一、教授、研究员 (一)教育教学条件 1、从事辅导员工作满 10 年; 2、学历与资历 40 周岁以上的教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0 周岁及 以下的教师,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 资格后,担任该职称满 5 年。 3、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思想教育等理论知识。系统 讲授过 2 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党课、心 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 近 3 年年均完成不少于 60 节教学工作量,且课堂教学质量 评价结果合格以上。申报研究员课时不作要求。 4、辅导员考核工作近 5 年获得 3 次以上优秀。 (二)育人经历要求 任现职以来至少有培养指导 2 名级以上辅导员的经历, 指导工作至少 1 年且指导对象合格。 786 (三)教科研成果要求 1、主持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综 合素质教育相关的社科类项目 1 项以上,或者主持市级以上 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综合素质教育相关的社科类 项目 2 项以上。要求完成项目结题。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相关 (含创新创业、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等)论文(含教学 研究论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教材)共 6 篇(部)。 近 3 年获 2 次校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优秀党员、优秀 党务工作者;可减少 1 篇论文,论文著作总减少篇数不多于 3 篇(部)。 3、参与完成以下教科研等项目其中 2 项。 1 获思想政治教育类(含创新创业、心理健康、职业 生涯规划等)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2 获省部级以上学生工作奖项 2 项以上,或省级以上 辅导员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 3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级别比 赛获奖 2 项以上。 4 参编教育部统编的思想政治教育类国家级规划教 材 1 部,或主编有关部委统编或者立项出版的教材 1 部,或 主编的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5 在社会服务方面,作为第一负责人成功申报国家级 师资培训项目 1 项或省级师资培训项目 2 项,并通过项目验 收。 787 6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省级以上教师(专业) 荣誉称号,含特支教师、教学名师和南粤优秀教师、广东省 职业技术能手、名辅导员。 一、副教授、副研究员 (一)教育教学条件 (1)担任辅导员岗位满 6 年。 (2)学历和资历 40 周岁以上的教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0 周岁及 以下的教师,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到校担任辅导员工作 1 年, 经考核符合资格条件的,可认定副高级职称; 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辅导员满 2 年,业绩成果应从其获 得博士学位后开始计算; 取得中级资格,担任辅导员满 5 年的人员。 (3)系统独立讲授过 1 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含 创新创业、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等)、国防教育等相关 课程。近 3 年年均完成不少于 60 节教学工作量,且课堂教 学质量评价结果合格以上。申报副研究员课时不作要求。 (4)辅导员考核工作近 5 年获得 2 次以上优秀。 (二)育人经历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有培养指导 1 名 及以上辅导员的工作经历,且指导对象考核合格。 (三)教科研成果要求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相关 (含创新创业、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等)论文(含教学 研究论文)或出版专业学术论著(教材)共 5 篇(部)。 788 近 3 年获 2 次校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优秀党员、优 秀党务工作者;可减少 1 篇论文,论文著作总减少篇数不多 于 3 篇(部)。 2、主持市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综 合素质教育相关的社科类项目 1 项以上,或者主持校级以上 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综合素质教育相关的社科类 项目 3 项以上。以上要求完成项目结题。 3、参与完成以下教科研等项目其中 2 项。 1 获思想政治教育类(含创新创业、心理健康、职业 生涯规划等)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2 获省部级以上学生工作奖项 1 项以上;省级党、团 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级以上辅导员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获 得者;或校级优秀辅导员 3 次以上。 3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级别比 赛获奖 1 项以上;或参与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级别比赛获 奖 2 项以上。 4 参编教育部统编的思想政治教育类国家级规划教 材 1 部,或主编有关部委统编或者立项出版的教材 1 部,或 参的教材获市级以上奖励。 5 在社会服务方面,作为第一负责人成功申报国家级 师资培训项目 1 项,并通过项目验收。 6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省级以上教师(专业) 荣誉称号,含特支教师、教学名师和南粤优秀教师、广东省 职业技术能手、广东省名辅导员。 三、讲师、助理研究员 789 (一)教育教学条件 (1)担任辅导员岗位满 2 年。 (2)学历及资历 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辅导员满 2 年;或获硕士学位, 担任辅导员前后累计 3 年以上。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 担任辅导员满 2 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担任辅导员满 4 年。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担任辅导员满 3 年; 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担任辅导员满 5 年。 (3)系统独立讲授过 1 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创 新创业、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等)的课程,且课堂教学 质量评价结果合格以上。申报助理研究员课时不作要求。 (4)辅导员考核工作近 3 年获得 1 次以上优秀。 (二)教科研成果要求 1、论文、著作条件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含 创新创业、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等)论文(含教学研究 论文)或出版专业学术论著(教材)共 2 篇(部)。 2、教科研等项目条件(由本校职能部门组织的,具 备以下 1 项) 1 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获校级 以上优秀辅导员或学生工作先进个人; 2 参与指导学生在校以上级别比赛获奖。 790 3 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心理健康、职业生 涯规划课程任务。 4 主持校级以上课题任务。 (二)助理讲师、研究实习员 1.教学要求 (1)从事辅导员工作满 1 年。 (2)系统讲授过 1 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创新创 业、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等)的课程,且课堂教学质量 评价结果合格以上。申报研究员实习员课时不作要求。 2.专职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 作,能根据所在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 安排的工作任务,取得良好的工作成绩,得到单位的认可, 考核合格。 791 附件 9: 科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一)研究员 1. 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 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类: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 3 项以上; 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或主持横向课题和 技术服务累计实到经费 40 万元以上。并至少完成其中 1 项主持项目结题。 (2)人文社会科学类: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 3 项 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或主持横向 课题或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累计实到经费 15 万元以上。并 至少完成其中 1 项主持项目结题。 (3)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 1 项以上:作 为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第一 负责人;或作为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实训基地、实训项 目建设等项目第一负责人;或担任省级教学团队、示范(重 点)建设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等项目第一负责人。 (4)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 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 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 50 万元或 3 年内多个技术 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 100 万元。技术转让合同以 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792 2. 育人经历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有培养指导 1 名 及以上青年教师的经历,指导工作至少 1 年且指导对象考 核合格。 3.出版著作或公开发表高水平且有稳定方向的专业 学术论文:理工类 7 篇(部),文科类 8 篇(部)。 4. 任现资格以来,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两 项: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 5 名成员);获省(部) 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或者一等奖(前 3 名 成员)。 (2)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者二等奖(前 3 名成员),或者一 等奖(前 5 名成员)。 (3)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 项(本人排第 1 名);艺 术类教师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4 项(本人 排第 1 名);计算机类教师获国家软件著作权 4 项(本人 排第 1 名)。 (4)主编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有关部委审定机构 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1 部以上,或参编以上教材 2 部以 上,或主编的教材获省(部)级奖励。 (5)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 1 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 或 2 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 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 内得到实施应用。 793 (6)在科研开发、生产、推广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 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 领域空白(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或主持新产品、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发、推广应 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在达到第 1 款规定课题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主持 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 (8)在达到第 3 款规定各项论文(著作、教材)数的 基础上,增加高水平学术论文(著作、教材)2 篇(部)。 5.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任务,在专业建 设、校企合作、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本专业(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大的学术影 响,取得显著的学术成就;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和所在 二级学院做出突出贡献。 6.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参照教授(科研为主型)教育教学能力要求执行,如教 学课时数少于标准数,则出版著作或公开发表论文数量按比 例递增。 (二)副研究员 1. 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 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类: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 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横向课 题和技术服务累计实到经费 30 万元以上。并至少完成其中 1 项主持项目结题。 794 (2)人文社会科学类: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 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 横向课题或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累计实到经费 10 万元以 上。并至少完成其中 1 项主持项目结题。 (3)作为主要参加者(前 3 名)参与省(部)级以 上教学研究项目 1 项以上:作为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 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主要参加者(前 3 名);或作 为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实训基地、实训项目建设等项目 主要参加者(前 3 名);或作为省级教学团队、示范(重 点)建设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等项目主要参加者(前 3 名)。 (4)主持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 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 累计达到 30 万元或 3 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 累计达到 50 万元。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 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2.担任过创新创业导师,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参加 学生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工作等;或担任班主任(辅导员) 从事学生管理工作 2 年以上。 3.出版著作或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理工 类 6 篇(部),文科类 7 篇(部)。 4、任现资格以来,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两 项: (1)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 者二等奖(前 3 名成员),或者一等奖(前 5 名成员)。 795 (2)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市(厅)级以上科 技成果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者二等奖(前 3 名成员), 或者一等奖(前 5 名成员)。 (3)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以上(本人排第 1 名) ; 艺术类教师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2 项以上 (本人排第 1 名);计算机类教师获国家软件著作权 2 项 (本人排第 1 名)。 (4)参编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1 部以上,或参编 有关部委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1 部以上,或参编 的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5)参与起草 1 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负责 1 项 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 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 施应用。 (6)在科研开发、生产、推广实践中,设计具有综合性、 可行性、创新性的方案,并付诸实施,经学校认可,效果良 好;或参与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 设计、研发、推广并投入使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 (7)在达到第 1 款规定课题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主持 市(厅)级科研项目 1 项。 (8)在达到第 3 款规定各项论文(著作、教材)数的 基础上,增加高水平学术论文(著作、教材)2 篇(部)。 5. 承担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任务,努力完成学校和 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等方 796 面工作,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做出重要 贡献。 6.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参照副教授(科研为主型)教育教学能力要求执行,如 教学课时数少于标准数,则出版著作或公开发表论文数量按 比例递增。 (三)助理研究员 1. 出版著作、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专业研究论文,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 3 篇(部)。 (2)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有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 1 件 (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 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另提交本专业研 究论文或著作 2 篇(部)以上。 2、任现资格以来,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效果良好,有 1 个学期以上的教学质量评价(平 均分)达到 80 分以上,或至少有 1 次年度绩效考核为优 秀。 (2)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3)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1 项以上的研究、 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或参加 1 项 以上相关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建设措施,产生较好的 影响。 (4)参与校级以上科研课题。 (5)参编教材(著作)1 部。 797 3.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参照讲师教育教学能力要求执行,如教学课时数少于标 准数,则出版著作或公开发表论文数量按比例递增。 (四)研究实习员 申报人能根据所在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完 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良好的工作成绩,得到单 位的认可。 798 附件 10: 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一)研究馆员 1、熟悉图书资料相关业务,精通图书馆学、文献学、 情报学基础理论,有较强的文献信息资源研究开发能力,在 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突破,能承担图书馆重要业 务活动的组织管理或指导工作。按照从事专业工作分为以下 几类: (1)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根据有关政 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 文献信息;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 信息加工整理;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 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2)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 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 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熟练运用 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 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 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地区或学校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3)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全面主持或指导 读者服务工作;运用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 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 导工作;主持 2 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 2 名以上 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799 (4)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主持缩微、 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 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地区或 学校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 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 执行。 2.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图书管理、文献采编、技术开 发、读者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级以上图书 馆学会、协会或行业机构设立的课题)1 项以上,并至少完 成其中 1 项主持项目结题。 (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其中至 少 1 项以上与图书资料相关的研究课题,并至少完成其中 1 项主持项目结题。 2.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并出版具有很高学术价值的专著 1 部以 上。 (2)合作撰写(主著或主编)学术著作 1 部,并发表 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3)独立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 5 篇以上。 (4)独立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 4 篇和专业调查报告 (含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年会、重大课题研讨会交流的学术报 告或论文)1 篇以上。 800 3. 任现资格以来,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教学、科技成果奖;获省(部)级教学、 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2)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 目 3 项,经学校认可,取得显著效益。 (3)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 业务工作标准、技术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5 项以上,并付 诸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4)主持完成有关图书资料方面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 (5)参编教育部与图书资料相关的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 规划教材 1 部(副主编及以上),或主编有关部委教材审 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1 部,或主编的教材获得省 (部)级以上奖励。 (6)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 取得领先水平,得到业界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 (7)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含省级以上图书馆学会、 协会或行业机构设立的课题)1 项。 (二)副研究馆员 1. 熟悉图书资料相关业务,掌握图书馆学、文献学、 情报学基础理论,有一定的文献信息资源研究开发能力,在 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能承担图书馆专项业 务活动的组织管理或指导工作。按照从事专业工作分为以下 几类: 801 (1)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根据有关政策 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关专题文献信 息;较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 加工整理;主要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较高质量 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2)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主要参与制 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 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较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 其方法,参与市级或校级以上专业规范的编制工作;熟悉图 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协助总审校。 (3)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全面主持或指导某 项读者服务工作;熟练运用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 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参考咨询服务或 用户辅导工作;主持 1 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 1 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4)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参与缩微、 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较大系统可行性分 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参与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主 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技术人员进行程序设计和 系统维护。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 执行。 2. 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图书管理、文献采编、技术 开发、读者服务等工作,主持市(厅)级以上与图书资料相 802 关的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并至少完成其中 1 项主持项目结 题。 3.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并出版学术专著 1 部。 (2)合作撰写(主著或主编)学术著作 1 部和发表高 水平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3)独立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 4 篇以上。 (4)独立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 3 篇和专业调查报告(含 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年会、重大课题研讨会交流的学术报告或 论文)1 篇以上。 4. 任现资格以来,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教学、科技成果奖。 (2)主要参与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 目 2 项,经学校认可,取得较显著效益。 (3)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 作标准、技术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3 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取得良好效果。 (4)获得有关图书资料方面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1 项 (本人排前 2 名),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本人排前 2 名)。 (5)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与图书资料相关的国 家级规划教 1 部,或参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 规划教材 1 部(副主编及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得市(厅) 级以上奖励。 803 (6)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突出,在同类图书 馆中处于领先水平,得到业界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 应用(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 (7)在达到第 2 款规定课题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主持 市(厅)级与图书资料相关的科研项目 1 项。 (8)在达到第 3 款规定各项论文(著作、教材)数 的基础上,增加高水平学术论文(著作、教材)或专业调查 报告 2 篇。 (三)馆员 1. 主要协助完成图书管理指导工作,有一定的图书管 理经验;有参加图书馆建设以及管理的工作经验,服务意识 强,表现良好。按照从事专业工作分为以下几类: (1)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参与文献信息 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 挥骨干作用;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 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 广传播文献信息。 (2)从事文献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熟悉藏书和出版发 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了解分类 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 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 用;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3)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主持借阅服务工作, 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 开展优质服务;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 804 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 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4)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参与制定或 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 多媒体等技术,并熟练运用其中一项技能;解决一般性技术 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以上四类人员的条件执 行。 2.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撰写学术著作 1 部。 (2)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 2 篇以上。 (3)独立撰写学术论文 1 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 讨会宣读论文 2 篇以上。 任现资格以来,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2)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与图书资料相关的研究 课题。 (4)主要参与制定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 准、技术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1 项,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 行性建议 2 项,并被采纳应用。 (四)助理馆员 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 图书管理、技术服务等工作,能根据所在岗位工作需要,按 805 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良好的 工作成绩,得到单位的认可。 806 附件 11: 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一)正高级实验师 1. 系统担任过 2 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具有 较强的实验教学能力;负责或积极参与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与 实验课程建设等工作,其建设成绩或研究成果已在实验教学 中取得显著效果。 2. 参与或承担过高水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发 挥重要作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技术发 展动态,对实验教学、管理有创造性研究,在大型精密仪器 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仪器设备功能的深度开发、自行研制开 发实验设备或大型专用软件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3. 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实验管理、技术开发、社会 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 1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技术开 发工作,并通过鉴定(验收);或主持 2 项以上市(厅) 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技术开发工作,并至少有 1 项通过鉴定 (验收);或主持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累计实到经费 25 万 元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 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上专项 资金支持的实训基地、实训项目建设等项目。 807 4. 系统指导过高技能人才或实验技术人员 1 年以 上;或担任过创新创业导师,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形成 创新创业案例等。 5.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 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撰写重大实验技术报告(由单位组织专 家做出鉴定意见),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6 篇(部)以上。 6. 任现资格以来,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两 项: (1)实验教学效果好,有 3 个学期以上的教学质量评 价(平均分)达到 90 分以上;或年度绩效考核优秀 3 次 以上;或累计 3 次被评为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或 优秀实验员。 (2)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专业 奖项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前 3 名) ; 或市(厅)级上述奖项二等奖(前 2 名)。 (3)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南粤优秀教 师,或获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4)具有本专业的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或高级考评员资格。 (5)参与指导学生在国家级职业技能比赛并获奖;或参 与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获奖 2 项以上。 (6)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 项;计算机类教师获国家软 件著作权 4 项(本人排第 1 名)。 808 (7)主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 1 部, 或主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1 部, 或主编的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8)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设备的研制和开发,或成 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投入使用后,取得显 著效果(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或主持新产品、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发、推广并 投入使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9)参与起草 1 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 2 项以上 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 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 用。 (10)在达到第 3 款规定课题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主持 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技术开发工作 1 项。 (11)在达到第 5 款规定各项论文(著作、教材)数的 基础上,增加高水平学术论文(著作、教材)2 篇(部)。 7. 承担重要的实验教学和技术开发等任务,在实验室 建设、校企合作、技术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级实验师 1. 系统担任过 1 门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担任 2 门实验课程的指导工作,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 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制定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 2. 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 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突出。 809 3. 在本专业应用领域开展实验管理、技术开发、社会 服务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 1 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技术开发工 作,并通过鉴定(验收);或主持横向课题和技术服务累计 实到经费 15 万元以上。 (2)作为主要参加者(前 3 名)参与省级以上实训基 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 3 名)参与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实训基地、实训项目建 设等项目。 4. 指导和培养过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1 名;或担 任过创新创业导师,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参加学生创新 创业服务、指导工作等。 5.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 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撰写重大实验技术报告(由单位组织专 家做出鉴定意见),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5 篇(部)以上。 6. 任现资格以来,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两 项: (1)实验教学效果好,有 2 个学期以上的教学质量评 价(平均分)达到 90 分以上;或年度绩效考核优秀 2 次 以上;或累计 2 次被评为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或 优秀实验员。 (2)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专 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 2 名) 。 810 (3)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或 获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4)具有本专业的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或 考评员资格。 (5)参与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获 奖 1 项以上;或参与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获 奖 2 项以上。 (6)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计算机类教师获国家 软件著作权 2 项(本人排第 1 名)。 (7)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 1 部, 或参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1 部, 或参编的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8)主要参与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和开发,或成功设 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投入使用后,经学校认可, 取得良好效果;或主要参与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 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发、推广并投入使用,取得良好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9)参与 1 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 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 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10)在达到第 3 款规定课题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主 持市厅级科研项目或技术开发工作 1 项。 (11)在达到第 5 款规定各项论文(著作、教材)数 的基础上,增加高水平学术论文(著作、教材)2 篇(部)。 811 7.承担重要的实验教学和技术开发等任务,在实验室建 设、校企合作、技术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做出重要贡献。 (三)实验师 1.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 目,并指导过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 2. 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服务意识强,能对实验 工作有关的常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与检修;或编写、修改过 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3. 现资格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 和实验指导书)2 篇(部)以上。 4. 任现资格以来,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验教学效果好,有 1 个学期以上的教学质量评 价(平均分)达到 90 分以上;或至少有 1 次年度绩效考 核为优秀;或至少有次被评为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或优秀实验员。 (2)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3)参与校级以上科研、教改课题。 (4)参与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并获奖。 (5)参与设计过实验项目并应用于教学,效果良好; 或加工、 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四)助理实验师 812 1. 协助承担 1 门实验课程的操作辅导、实验操作程 序的解释等工作,具备一定的实验技能,能对实验工作有关 的常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与使用。 2. 申报人能根据所在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 量完成学校安排的实验工作任务,取得良好的工作成绩,得 到单位的认可。 813 附件 12: 非高校教师系列人员转评同级别高校 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转评教授条件 第一条 思想政治与师德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拥护党和国家的 方针政策,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 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引领。 (二)遵纪守法。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党员 教师遵守党 章和党的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校园和谐,无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言行。 (三)爱岗敬业。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 理想和职业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和专业素养;全面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学生的思想和专业素质,为学生 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四)关爱学生。平等对待、关爱每一位学生;充分重 视学生思想、 身体、心理和学业的健康成长;遵循教育规 律、改革教育方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有效性; 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无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五)为人师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教育 观念和教育 方法,掌握本专业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无一 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治学严谨,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 814 由和学术尊严,无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遵守社 会公德和 师德,言行端正,举止文明。 (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 教师职业道 德和学术道德的人员,学校严格实施一票否决 制。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 年限内延迟或取消申报: (1)近 3 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1 次以上者, 2 年内不得申请转评。 (2)近 3 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2 年内不得申请转评。 (3)近 3 年发生一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2 年内不得申 请转评。 (4)近 3 年内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在申报评审中弄 虚作假者, 2 年内不得申请转评。 (5)近 3 年内学年教学测评有“不合格”者,2 年内 不得申请转 (6)同时出现上述 1-5 条中的各种情况,推迟年限从 高计算, 但不重复计算。 第二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资历条件: 取得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且须受聘在现岗位上工作 满 1 年。 第四条 年度考核 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815 第五条 教育教学能力 1.教育教学能力: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 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掌握本学科发展 的前沿和动态;任现职期间面向教师每学年开展 1 次及以 上学术讲座,向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 2.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过 2 门本专业课程。达到学 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 3.教学效果:有 3 次以上年度教学测评为优秀。 4.教学改革:任现职以来,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 专业、学科和课程建设方面,开展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改革, 取得了较好的改革成果。 第六条 业绩要求 申报者业绩应与其所申报的专业相 关相近。 第七条 业绩条件 1.教研、科研意识与能力: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研 究方向,系统 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方法,具备前瞻性 的选题能力,具备较强的科 技规划组织实施能力,具备较 强的将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的能力。 2.教研、科研业绩: (1)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本专业 学术著作 6 篇。 (2)主持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 1 项。 3.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级以上专业、学科、优秀教学团队或课程建设项 目主要负责人。 816 (2)省级以上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实训基地建设项 目主要负责人。 (3)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共课程、双语 教学示范 课程、网络在线开放课程或教学资源库项目主要 负责人。 (4)获得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 (5)获得市级科技成果奖。 (6)主持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7)主编省级或行业规划教材。 (8)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 获奖。 (9)获得省级以上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奖励。 (10)主持或参与产品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 新材料获得推广和应用。 (11)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 权授权。 (12)编制的行业技术或教学标准获省级以上部门颁布。 (13)研究咨询报告被市级以上政府采纳,或获得同级 政府领导批示。 (14)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 重要问题进 行系统调研,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 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 研报告,经实践取得显著实效。 (15)组织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两部以上被学校采纳并 正式发文 的管理规定。 817 (16)获得省级以上“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称号,并考核合格。 (17)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奖励。 转评副教授条件 第一条 思想政治与师德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拥护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 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引领。 (二)遵纪守法。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党员教 师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 社会稳定,促进校园 和谐,无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言行。 (三)爱岗敬业。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 想和职业 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和专业素养;全面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学生的思想和专业素质,为学生 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四)关爱学生。平等对待、关爱每一位学生;充分 重视学生思想、身体、心理和学业的健康成长;遵循教育规 律、改革教育方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有效性; 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无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五)为人师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教育 观念和教育 方法,掌握本专业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无一 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治学严谨,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 818 由和学术尊严,无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师 德,言行端正,举止文明。 (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 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的人员,学校严格实施一票否决 制。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 年限内延迟或取消申报: (1)近 3 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1 次以上 者,2 年内不得申报。 (2)近 3 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2 年内不得申报。 (3)近 3 年发生一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2 年内不得 申报。 (4)近 3 年内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在申报评审中弄 虚作假者, 2 年内不得申报。 (5)近 3 年内教学测评有“不合格”者,2 年内不得 申报。 (6)同时出现上述 1-5 条中的各种情况,推迟年限 从高计算, 但不重复计算。 第二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资历条件 取得高级讲师职称,且受聘在现岗位工作满 1 年。 第三条 年度考核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四条 教育教学能力 近三年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819 转评研究员条件 第一条 思想政治与师德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拥护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 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引领。 (二)遵纪守法。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党员 教师遵守党 章和党的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校园和谐,无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言行。 (三)爱岗敬业。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 想和职业 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和专业素养;全面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学生的思想和专业素质,为学生 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四)关爱学生。平等对待、关爱每一位学生;充分 重视学生思想、身体、心理和学业的健康成长;遵循教育规 律、改革教育方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有效性; 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无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五)为人师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教育 观念和教育 方法,掌握本专业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无一 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治学严谨,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 由和学术尊严,无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师 德,言行端正,举止文明。 (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 师职业道 德和学术道德的人员,学校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制。 820 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 内延迟或取消申报: (1)近 3 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1 次以上 者,2 年内不 得申报。 (2)近 3 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2 年内不得申报。 (3)近 3 年发生一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2 年内不得申 报。 (4)近 3 年内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 作假者, 2 年内不得申报。 (5)近 3 年内学年教学测评有“不合格”者,2 年内不 得申报。 (6)同时出现上述 1-5 条中的各种情况,推迟年限 从高计算, 但不重复计算。 第二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资历条件: 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职务,并须在现岗位工作满 1 年。 第三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资格期间,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 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所从事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 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 习,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申报评审时 需提供评审年度前三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四条 年度考核 821 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 教学与研究 1.学术能力: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 学科方法, 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掌握本学科发展的 前沿和动态;面向教师每 学年开展 1 次及以上学术讲座, 向青年教师传授科研经验和专业知识。 2.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过 1 门本专业课程。达到学 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 3.教学效果:有 1 次以上年度教学测评为优秀。 4.科学研究:任现职以来,在专业研究、学科发展和 课程建设方面, 开展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较 好的成果。 第六条 业绩要求 申报者业绩应与其所申报的专业相 关相近。 第七条 业绩条件 1.教研、科研意识与能力: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研究 方向,系统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方法,具备前瞻性的选 题能力,具备较强的科 技规划组织实施能力,具备较强的 将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的能力。 2.教研、科研业绩: (1)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本专 业学术著作 8 篇。 (2)主持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 2 项。 3.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822 (1)省级以上专业、学科、优秀教学团队或课程建设 项目主要负 责人。 (2)省级以上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实训基地建设 项目主要负 责人。 (3)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共课程、双 语教学示范 课程、网络在线开放课程或教学资源库项目主 要负责人。 (4)获得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 (5)获得市级科技成果奖。 (6)主持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7)主编省级或行业规划教材。 (8)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 获奖。 (9)获得省级以上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奖励。 (10)主持或参与产品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 新材料获得 推广和应用。 (11)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 权授权。 (12)编制的行业技术或教学标准获省级以上部门颁 布。 (13)研究咨询报告被市级以上政府采纳,或获得同级 政府领导批示。 (14)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 重要问题进 行系统调研,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 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 研报告,经实践取得显著实效。 823 (15)组织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两部以上被学校采纳 并正式发文 的管理规定。 (16)获得省级以上“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称号,并考 核合格。 (17)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奖励。 (18)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 (19)获得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奖。 转评副研究员条件 第一条 思想政治与师德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拥护党和国家的 方针政策,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 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引领。 (二)遵纪守法。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党员 教师遵守党 章和党的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校园 和谐,无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言行。 (三)爱岗敬业。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 理想和职业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和专业素养;全面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学生的思想和专业素质,为学生 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四)关爱学生。平等对待、关爱每一位学生;充分重 视学生思想、 身体、心理和学业的健康成长;遵循教育规 律、改革教育方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有效性; 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无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824 (五)为人师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教育 观念和教育方法,掌握本专业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无一级 及以上教学事故;治学严谨,恪守 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 由和学术尊严,无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师 德,言行端正,举止文明。 (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 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的人员,学校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制。 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 内延迟或取消申报: (1)近 3 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1 次以上者, 2 年内不得申报 (2)近 3 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2 年内不得申报。 (3)近 3 年发生一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2 年内不得申 报。 (4)近 3 年内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 作假者, 2 年内不得申报。 (5)近 3 年内学年教学测评有“不合格”者,2 年内不 得申报。 (6)同时出现上述 1-5 条中的各种情况,推迟年限从 高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第二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资历条件 承担其他系列副高级职务工作满 1 年。 825 第三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资格期间,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 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所从事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 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 习,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申报评审时 需提供评审年度前三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四条 年度考核 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 教学与研究 1. 学术能力: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 科方法,把握 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面向学生每学年开展 1 次及以上学术讲座,引导学生创新创业,开拓视野。 2. 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 1 门及以 上课程。达到学 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 3. 教学效果:有 1 次以上年度教学测评为优秀。 4. 科学研究:任现职以来,在专业研究、学科发展和 课程建设方面, 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 定的研究成果。 5. 担任过 1 年及以上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或有 1 年及以上的基层社会实践经验或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 班主任工作,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业绩要求 申报者业绩应与其所申报的专业相关相近。 第七条 业绩条件 826 1.教研、科研意识与能力:申报副研究员应具有一定 的学科研究方向,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方法,具备选题 能力。 2.教研、科研业绩: (1)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本专业学 术著作 6 篇。 (2)主持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 1 项。 3.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与省级以上专业、学科或课程建设项目。 (2)参与省级以上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实训基地建 设项目。 (3)参与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共课程、 双语教学 示范课程、网络在线开放课程或教学资源库项目。 (4)获得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 (5)获得市级科技成果奖。 (6)参与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7)参编省级以上规划教材。 (8)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或参加省级以 上技能大 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 (9)获得省级以上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奖励。 (10)主持或参与产品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 新材料获得 推广和应用。 (11)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 权授权。 827 (12)参与编制的行业技术或教学标准获省级以上部门颁 布。 (13)参与研究咨询报告被市级以上政府采纳,或获 得同级政府领 导批示。 (14)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 要问题进 行系统调研,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 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 研报告,经实践取得显著实效。 (15)获得校级“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并 考核合格。 (16)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奖励。 (17)获得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奖。 828 附件 13: 本办法有关词语的解释和内容的说明 一、成果的有效性: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 奖励等业绩成果署名第一作者,单位原则上必须是申报人的 工作单位,若署名第一作者单位为非申报人的工作单位的上 述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人的学术成果填写入申报表中,仅 供参考。 二、论文、著作的要求 (一)“论文”是指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本 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其它学术期刊的“增刊、 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论文集收录的论文 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被 SCI、EI、CPCI 三大索引收录除 外)。 (二)论文、著作申报截止时间:申报当年 8 月 31 日 之前已发表的方为有效,清样、出版证明均不能按已发表计 算,当年 9 月 1 日后发表的论文在下一次申报晋升职称中 可以使用。 (三)教材、专利和专著同论文时,主编 30 万字以上 视为权威期刊高水平论文(限 1 篇),其余视为普通期刊 论文。 (四)关于体育类教师奖励折算论文的说明。 体育类教师以第一指导教师培养的在校学生运动员获全 国大运会大学生比赛冠军 1 项或省级以上集体项目冠军 2 项或省级单项比赛冠军 4 次视同权威期刊高水平论文 1 829 篇(限 2 篇);以第一指导教师培养的在校学生运动员获全 国大运会比赛第 3 名以上名次 1 项或获省级以上集体项目 冠军 1 项或省级大学生级别单项比赛冠军 2 次视同核心 期刊论文 1 篇(限 2 篇)。 三、科研项目的界定 科研项目级别认定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四、成果的有关说明 (一)同一项目获奖或入选证书盖章如超过两个以上, 以最高级别的盖章为准。 (二)同一件作品被不同刊物刊载,被不同系统收录或 获奖,按最高档次核定,不重复计算。 (三)校级教学类奖项包括校级教学成果奖、校级教师 专业竞赛奖等。 (四)对于非第一人选获得的获奖、成果、项目,申报 人应提交本人在该项获奖、成果、项目中的具体工作内容、 本人贡献情况的说明材料,并由申报材料审核小组予以公 示。 五、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 等级均含本级。如硕士以上含硕士,5 年以上含 5 年,1 项 以上含 1 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六、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 历(学位)。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 发的学历证书不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七、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 8 月 31 日 止。 830 八、关于教师类别的说明 专业课教师指各系(部)从事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 业实训课等课程教学的教师,公共课教师指从事语文、数学、 公共英语、体育、美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 创新创业等公共课程的教师。 九、计划课时:是指根据教学计划,所讲授的理论课或 实训课应安排的课时数,计划课时不包含毕业综合实践,本 校成人教育教学课时按 50%折算。 十、其它有关规定和说明 (一)经学校批准脱岗在校外在职进修学习或在外单位 挂职时间半年(一个学期)以上的,或女教师休常规产假, 可扣除该段时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要求。 (二)在申报条件中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831 附件 3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和评委库管 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评委会组成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 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25 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 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11 人。主任由校长或学校分管人 事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其他委员从评委库中 随机抽取产生,外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条 评委库设立 评委库由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原则上需具有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各学科专家人数不少于抽取评审专家人数的 3 倍,其中校外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委库实行动态管 理,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进行调整。 (一)入库专家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 道德。 2.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有全局 观念,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832 3.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取得显著的专业技术 工作业绩,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 4.有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经验,担任本专业正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 3 年以上。 (二)专家遴选程序 1.校内专家由本人申请,填写《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人员推荐表》(附表 1),经所 在系部推荐,学校审核后统一入库管理; 2.校外专家由学校人事处联系其他高校人事部门推 荐,由专家填写《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 委库入库人员推荐表》,经学校审核后统一入库管理。校外 专家也可从教育厅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中抽 取后,与专家本人联系,专家表示愿意进入学校评委库的, 直接认定为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 会评委成员。 3.评委库入库专家应兼顾各专业的平衡,当个别专业入 库专家人数不足时,可在校内外相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专家中遴选。 (三)入库专家调整 评委库委员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进行 调整。 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 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第三条 入库专家职责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833 (二)保守评审工作中的秘密,不向外泄漏评审委员名 单,不泄漏评审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 情况的查询。 (三)评委在开展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执行评审的标准 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材料。 (四)评委无论担任何种管理和学术职务,均只有一票 的权利。推荐小组组长、学科组组长、评委会主任在评审或 推荐中不得有违反客观、公平和公正的语言暗示或提示,不 得统一评审意见。 (五)坚持客观、公平和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 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打击报复申报者。 附表: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 库人员推荐表 834 附表: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人员 推荐表 835 附件 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试行) 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评审工 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收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保证职称评审 委员会(下称聘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杜 绝职称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 保障教职工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 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校评委会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日常 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进行公示。 第二条 公示时间 公示 7 个工作日,原则上从评委会通过次日起开始公 示,从首日上午 8:30 -截止日下午 6:00。 第三条 公示地点 校务公开栏和校园网。 第四条 公示形式 纸质和网络同时公示,推荐表贴在校务公开栏公示,个 人申报全部材料电子版在校园网公告栏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异议受理 公示期内,对申报材料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实名向纪检审 计监察室举报投诉,未实名的一概不予受理。 836 纪检审计监察室收到举报投诉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形成调查结果,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调查结果。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请示后 确定。 837 附:公示文稿格式 公 示 经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下列同志(分 别)获得 XX 资格,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从年月日上午 8: 30 至月日下午 6:00 止。若对下列同志取得资格有异议, 请电话或书面向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情况的电 话和书面材料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 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受理情况反映的部门、电话和地址: 部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附: 获得 XX 资格人员名单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838 附件 5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和科学有序 的运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评委会组成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 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25 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 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11 人。主任由校长或学校分管人 事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其他委员从评委库中 随机抽取产生,外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委会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 (简称学科组,下同),学科组由 5 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 职称的成员组成。其中有正高评审权的专业组,其成员应具 有正高级职称。学科组组长一般由高评委会委员担任。 第二条 评委会下设职称申报审查委员会,负责申报人的 资格审查。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人 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 二级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评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人事处,其职责是制 订和完善学校职称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学校职 称评审工作;负责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简称评 委库)的组建和管理;负责对申报职称人员的申报资格和申 839 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受理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 咨询,与纪检审计监察室一起受理申诉、投诉等事务和日常 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成立二级部门申报材料审核小组和职称推荐小 组(以下简称推荐小组) (一)二级部门申报材料审核小组负责本部门申报人员 的申报材料核查和申报资格审核。审核小组组长由二级部门 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二级部门其他行政干部、教师代表、 办公室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 5 人,成员中至少有一名青 年教师。 (二)二级部门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 师德师风、工作态度、教学科研业绩以及对专业建设和人才 培养工作的贡献进行审查,并进行推荐。 推荐小组原则上由 5~9 人组成,组长由二级部门责任 人担任,原则上推荐小组成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推荐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学科组设立 学校根据当年评审专业需要设置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专职辅导员、机械、材料、电子等学科组。 第六条 通讯专家、学科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一)通讯专家抽取 通讯评价之前,由人事处专人会同纪检监察室从各专业 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代表作构成通讯专家,另抽取 3 -5 人作为候补专家。代表作评审专家全部由校外专家组成。 (二)学科组专家抽取 840 每次学科组评审前 5 天,由人事处专人会同纪检监察 室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 5 人,另抽取 3 人作为候补 委员。学科组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学科组组长由评委会主任从抽取的学科组专家中指定 一人担 任。 (三)评委会专家抽取 评委会主任固定参加评审,其他委员在评审前 5 天, 由人事处专人会同纪检监察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委会 专家连续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超过 2 年。 从专家库中抽取 25 人,另抽取 3 人作为候补委员。 (四)抽取的学科组专家或评委会专家因故不能参加会 议的,从相应候补委员中按抽取的次序递补。 (五)参加抽取评委会专家及学科组专家的工作人员, 对评委会专家和学科组专家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 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七条 学科组工作程序 每个学科组配备秘书 1 名,由人事处选取政治素质高、 对职称申报工作熟悉的同志担任。每年评审开始前人事处组 织学科组秘书进行培训及工作指导。 1.学科组会议由组长主持,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会议 材料准备、会议结果报备等工作。 2.学科组召开会议时,重点审查申报人的政治素质、 业绩成果及水平,逐个进行并记名投票,审查意见和投票结 果报人事处。 841 3.学科组会议结束后,秘书负责将相关会议材料转交 人事处。 4.学校召开职称评审委员会时,学科组组长汇报审议情 况。 第八条 评委会工作程序 1.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主持,人事处安排专人负责 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准备等工作。 2.人事处安排专人通报年度申报工作情况以及评审 指标; 3.评委会专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查阅,听 取各学科组评审意见和结果,听取各学科组对申报人员的具 体评价意见,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评委会委员根据各学科 组评审结果和学校设置的评审指标,进行独立投票,差额评 审。 4.人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室监督下进行计票 工作,计票结果需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字确认,计 票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当场公布。 5. 评审结果经评委会主任签字,纪检审计监察室签字 确认后由人事处负责评审结果公示事宜。 第九条 评审工作纪律 参加学科组评审和评委会评审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如下 评审工作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和学科组专家成员姓名、地址、 联系电话; 842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评委会和学科组专家,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 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 行; (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 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 行为。 (七)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会和学科组专家,学校人事 处可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消其专家资 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应妥善留存至少 10 年, 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办理;未有明确 政策的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 843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工作绩效 考核办法(修订稿) 惠工程院〔2020〕102 号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各处(系、 室、中心)及教职工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岗位聘任的 激励作用,根据《惠州市市直其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 法》(惠市人社[2013]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 情况,制定奖励性绩效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惠州市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为指导,按照“强 内涵、提质量、出特色、保稳定”,“抓精细、抓执行、抓 品味、抓特色、抓质量、抓服务”的总要求,全面推行目标 管理和绩效考核。通过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使学校内 涵建设得到加强,教学质量得到提高,办学特色得到彰显, 安全稳定得到保障,核心竞争力有明显的提升。 二、考核原则 考核要坚持科学性、公平性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平时考核与 年终考核结合起来,注意进行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具有可 操作性。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领 导、指挥和协调。具体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由校长担任,副 844 组长由分管考核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其它校领导及各处 (系、室、中心)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具体负责 考核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学院成立考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 由考核办提议,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评专家组 主要负责处(系、室、中心)的工作考核。其它项目考核在 考核办的指导下,由各职能部门归口考核。 四、考核办法 (一)处(室、中心)考核办法 1、参加考核的处(室、中心):办公室、人事处、党 办、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处、实习就业处、后勤处、 德育处、财务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培训与技能鉴定中心、 实训中心、督导室、职教与科研中心、工会。 2、考核内容、办法及评分权重:学院年初下达的各处 (室、中心)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校务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完 成情况;处(室、中心)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情况;工作效率和质量情况。 (1)平时考核: 对处(室、中心)每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评。 ①考核内容:学院每周安排工作任务、学院或校务会 布置重大工作、上级部门布置工作落实情况等。 ②考核程序:学院每周安排工作任务由人事处负责组 织每月进行检查考评一次;学院或校务会布置重大工作、上 级部门布置工作及其它重要工作及由牵头统筹处(室、中心) 负责进行登记考评,报督办汇总。 845 ③平时考核评分标准:处(室、中心)平时工作考核 实行扣分制。工作任务当月未完成的每项扣 2 分,未按时完 成的每项扣 1 分。扣分项每月公布一次,每年汇总一次,年 终考核总扣除分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处(室、中心)年终总扣除分 处 室、中心 全年总扣除分 = 处 室、中心 全年任务总数 × 所有处 室、中心 全年任务平均数 (2)年终考核: 考核指标体系按考核内容分为三项一级指标(年度工作 目标、岗位职责履行、工作效率与质量)和若干项二级指标。 对部分有明确数量要求的指标,实行完成任务考核(定量); 对没有明确数量要求的指标,实行工作状态考核(定性)。 由考核办根据学院每年制定的处(室、中心)年度工作目标 及处(室、中心)职责制定《年度处(室、中心)工作考核 评分细节》,年终考核由考核专家组对被考核处(室、中心) 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处(室、中心)考核内容及评分权重一 览表(见表一),考核程序: ①自评 被考核处(室、中心)在每年年终,据实填写《处(室、 中心)考核自评表》及并将各考核项目佐证材料报学院考核 办。 ②考核专家组考评 每年年终由学院考核办组织专家组对各处(室、中心) 工作进行考评,由学院考核办汇总各处(室、中心)的考核 结果。 846 ③考核结果审定、公布及运用 处(室、中心)考核结果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校 园网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处(室、中心)年度评先、评优和 奖惩及评价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 处(室、中心)考核内容及评分权重一览表(表一) 考核项目 权重 年度工作 目标 岗位职 责履行 效率与 质量 评分办法 说明 1、由人事处组织考核专家委员会 50% 考核处(室、中心)年度工作完成 情况,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标准详 1、考核结果分为 30% 见《年度处(室、中心)工作考核 优秀 (分值≥95 评分细节》; 分) 、良好(85 2、岗位职责履行主要依据是岗位 ≤分值<95 职责履行过程的记录及结果; 分)、达标(70 3、效率与质量考核主要依据周工 ≤分值<85 分) 、 作任务和校务会布置任务完成情 不合格(分值< 20% 况的记录与评价,由人事处每月组 70 分)四种。 织考评一次,工作任务当月未完成 2、考核得分为处 的每项扣 2 分,未按时完成的每项 (室、中心)的 扣 1 分;年终考核总扣除分=20*部 考核得分。 门全年总扣除分/部门全年任务总 数。 (二)系考核办法 党委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校企合作与学生就业处、 职教与科研中心、人事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团委分别对系 847 党务工作、教学工作、学生管理工作、实习就业工作、教研 工作、人员考勤、实训工作、团工作方面履行职责与工作任 务完成情况组织评定,平均得分分别不能超过学院对党委办 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校企合作与学生就业处、职教与科 研中心、人事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团委的考核得分。未列 尽之处(室),依照上述考核办法执行。所有得分的平均分 即为系考核得分,由学院考核办汇总。 对系工作进行考核的处(室)与系协商制定考核办法报 学院审批作为考核依据。 考核结果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校园网公布。考核 结果作为系年度评先、评优和奖惩及评价系主要负责人年度 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教职工个人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全日制聘任的在职在岗教职员工 。 2、考核内容、办法及评分权重 (1)中层(含)以下教职工个人考核内容、办法及评 分权重(见表二) 中层以下教职工个人考核内容及评分权重一览表(表二) 权 类 考核内 目 重 别 容 教师 工作数 教务处按照《教师教学工作量 量与质 化考核办法》每学期组织一次 60% 教务 处 1、各项考 核均以百 分 行,按所 管 领 导 分制进 及 各 部 门 部门考核得分即为部门主任 848 说明 部门 负 考核,取平均分。 责 岗位职 负责 考核办法 人 行 量 政 工 勤 人 主岗职责 员 项 考勤 10% 责履行 得分; 占权重折 及工作 系考核得分即为系党支部书 算; 任务完 记与系主任得分。 2、教师教 成情况 由各部门根据部门工作目标 学工作量 任务、职能及分工情况,制定 化考核 部门人员学年考核评分细节。 80-90 分 部门人员(含教研室主任)得 计 100 分, 分由分管领导及主任,根据部 超过 90 分 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 在 100 分 务完成情况组织评定。但部门 基础上累 人员的平均得分不能超过学 加奖励; 院对部门的考核得分。 3、行政工 中途岗位变换者,分段双岗考 勤教辅人 核,取平均分。 员主岗考 党风廉 核 85—95 政建设 分计 100 责任制 详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 分,超过 落实情 实情况考核办法 95 分在 况(中层 100 分的 干部) 基础上累 出勤情况 人事处负责根据考勤制度,每 加奖励; 月考评一次;迟到、早退一次 4、双肩挑 扣 1 分;病假一天扣 2 分;事 假一天扣 10 分;旷工一天扣 人事 处 行政人员 在完成教 学基本授 50 分。 849 招生处负责编制教职工年度 招生 10% 育人 10% 课量后主 招生任务 招生任务并组织考评,完成任 招生 岗职责得 完成情况 务者满分,未完成任务者按比 全员育人 工作情况 处 分加乘 例扣分。 1.2 系数 学生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 (教师教 《全员育人量化考核办法》进 行考评 学生 处 学工作量 由教务处 负责统 计); 5、考勤得 安全 10% 安全职责 落实情况 由安全保卫处按学院《安全稳 安全 90 分以上 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组 保卫 计 100 分, 织考评 处 超过 90 分 部分计作 评优评先 之用。 (2)主岗职责考核计分办法 主岗职责考核计分办法(表三) 中层干部双 肩挑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权重占 20%,岗 位职责履行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权重占 60%, 教师岗位考核权重占 20%。 中层干部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占 20%,岗位职 双肩挑 责履行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权重占 80%。 非中层干部 教师岗位考核权重占 20%,岗位职责履行及工作任 850 双肩挑行政 务完成情况考核权重占 80%。 工勤人员 (3)学院领导的考核 学院领导考核与其分管工作挂钩,分管领导的工作考核 得分为其分管处(系、室、中心)的平均得分;校长得分为 分管领导的平均得分。 3、教职工个人工作考核程序 (1)自评 被考核人在每年年终据实填写《教职工个人考核自评 表》并和上报处(系、室、中心)负责人。 (2)处(系、室、中心)考评 按教职工岗位工作考核标准和学院相关考核办法,对照 所辖每位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实际工作数量质量、 工作态度和任务完成情况等,由各处(系、室、中心)负责 人组织对所属人员的进行考评。 (3)考核结果公示。对每位教职工的工作考评结果(扣 分原因及考核得分)进行公示,公示其间主动接受教职工咨 询,各相关负责处(系、室、中心)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做好 解答。 (4)考核结果的审核、公布。公示期满,各处(系、 室、中心)将教职工的工作考核结果报主管领导审定签名后, 上报考核办汇总,考核结果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 考核办在校园网公布考核结果。 4、教职工的考勤、招生、育人、安全的考核,分别由 负责处(系、室、中心)制定考核办法及方案,按相关项目 851 的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5、其它考核:班主任工作考核单独进行考核,由学生 处按《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每月考核一次。 五、其它 (一)如果在年度考评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 票否决”即为当年考评不合格: 1、因廉政等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并受 到责任追究或处分的; 2、当年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发生重大案件、重大火灾等恶性安全稳定事故,对 非安定因素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或工作严重失误或违反职 业道德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经核定有责任 的。 4、出现师生非法游行、学生罢课、教师罢教,群体上 访,经核定有责任的。 5、旷工连续超过 5 天或年累计超过 10 天的。 以上“一票否决”人员取消绩效工资。以上“一票否决” 人员由学院人事处和安全保卫处负责考评认定。 (二)下列情况者,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 1、全年病假累计超过 6 个月,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的 (其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扣发); 2、本年度新进人员任职不到 3 个月的和本年度退休半 年以上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发放); 以上情况由学院人事处负责核定。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主岗绩效考核成绩不能评 852 为良好(85 分): 1、全年病假累计超过 3 个月不足 6 个月; 2、全年事假(法律规定假期除外)累计超过 15 天; 3、有旷工行为。 4、工作上出现较大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导致影响较 大或较大损失,核定有责任。 以上情况由学院人事处负责核定。 (四)其它特殊人员:借调人员根据借调任职单位的考 核评定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评定考核分。 六、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853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院编制聘用 人员管理办法 惠工程院〔2020〕10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学院编制聘用人员(以下 简称“学院编制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学院用工 制度,合理设置学院编制聘用岗位,依法维护学院与学院编 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 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的意见》(国办发〔2002〕35 号)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用工部室学院编制人员的 聘用管理。学院返聘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和服务外包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编制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 责。 第二章 学院编制岗位的设置 第四条 学院编制岗位是指在财政编制内无法满足而又 必须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条件下,为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管 理服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而设置的、不占用学院财政编制、 由学院自筹经费支付聘用人员工资报酬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学院编制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学院编 854 制岗位的总量根据学院发展的规模和放管服相关文件的要 求设置。 第六条 学院编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实际需要、 工作性质、工作技能要求、工作业绩等的不同,学院编制岗 位按教师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 第七条 学院编制的三类岗位分别在下列范围设置: (一)学院编制教师岗位主要在教学、科研、实验技术 等教学工作中设置。 (二)学院编制管理岗位主要在财会、医务、行政、学 生管理等管理工作中设置。 (三)学院编制工勤岗位主要在维修、水电、环卫、保 洁等一般性服务工作中设置。 第八条 学院编制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处室提出设置报 告,经人事处审核、学院研究同意后设置。 (一)用人处室提出设置报告。用人处室根据工作需要, 提出学院编制岗位设置的报告,经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 人事处。学院编制岗位设置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学院 编制岗位设置的必要性、学院编制岗位设置的数量、岗位类 别、岗位职责、岗位条件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用人处室提出的报告和 实际工作需要,对学院编制岗位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 审核,并在学院编制岗位控制数范围内提出设置的意见和建 议。 (三)学院研究。经审核符合设置条件的,由人事处将 审核的意见和建议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855 (四)人事处批复。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结果,经 人事处批复后,按要求进行设置、聘用。 第三章 学院编制人员聘用原则和条件 第九条 学院编制人员的聘用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按岗聘用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学院编制岗位空 缺情况,以岗位规定的职责为学院编制人员聘用的依据,缺 什么聘什么。 (二)择优聘用的原则。在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方式对应 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考核)基础上,根据工作 需要择优确定聘用人选。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学院编制人员的聘用在双方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四)依法聘用的原则。学院编制人员的聘用必须以有 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依法完善聘用手续。 第十条 首次应聘学院编制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 资格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工作纪律、劳动纪 律等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应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从事教学、学生管 理工作的,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胜任所应聘岗位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四)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具有应聘岗位所要求的执 业资格。 (五)男性年龄为 18-45 周岁,女性年龄为 18-40 周岁。 856 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应符合相应的年龄要求。 (六)身体健康,符合所聘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要求。 (七)符合具体岗位要求的其它资格和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招聘: (一)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在校读书尚未毕业的。 (三)与其他单位有劳动(聘用)关系的。 (四)不符合应聘基本资格和条件要求的。 (五)有经济、刑事等违纪违法记录或曾被用人单位开 除过的。 (六)其它政策法规规定不能聘用的。 第四章 学院编制人员聘用办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招聘学院编制人员需经过制定招聘方案、公 布招聘岗位、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签 订聘用合同等基本程序。 第五章 学院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学院编制人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聘用的学 院编制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拟聘人员确定后,人事处与 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学院统一印制 的聘用合同书。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与学院的聘用合同,由人事处根据 工作需要规定签订日期或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聘用 合同文本由人事处、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857 第十五条 人事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聘用人员签订聘 用合同。 第十六条 经人事处通知后,聘用人员不与学院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的,学院应当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向聘 用人员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聘用人员支付其实际工 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学院编制人员的聘用合同书由聘用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 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依据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 (二)聘用人员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 (二)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工资待遇; (五)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或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 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 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保守秘密、补充保险 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试用期的期限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一)经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58 (三)在一个聘期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四)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不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的。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聘用合同的各项义务, 为聘用人员履行义务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应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自 觉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一)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作息制度,不得无故旷工、 迟到和早退,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玩忽职守。 (三)自觉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 工作秩序。 (四)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与聘用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 以就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变更。变更聘用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人事处、用人处 室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聘用人员可与学院解除聘 用合同: (一)聘用人员与学院协商一致的。 (二)聘用人员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的。 (三)聘用人员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学院的。 859 (四)学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 条件的。 (五)学院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待遇的。 (六)学院未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学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聘用人 员权益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聘用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与聘用人员 解除聘用合同: (一)学院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的。 (二)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四)聘用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 (五)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 改正的。 (六)聘用人员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 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的。 (七)聘用人员被刑事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 他工作的。 (九)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860 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 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学院体制发生变化,聘请学院编制人员有困难 的。 (十二)学院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人事制度改 革和管理方式调整,经变更聘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三)其他因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聘 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聘用人员未进行离岗 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二)在现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 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与聘用人员解除 约定服务期的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向 学院支付违约金: (一)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学院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861 (二)聘用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院造成重大 损害的。 (三)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 出,拒不改正的。 (四)聘用人员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 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的。 (五)聘用人员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 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因机构改革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院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以及涉及经济补偿的,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院编制人员的聘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编制人员的管理坚持以人事处统筹、 用人处室配合的基本制度。人事处负责组织学院编制人员的 招聘、签订合同和聘期考核;用人处室负责其它日常管理, 并督促学院编制人员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编制人员实行聘用制,教师岗位、管 862 理岗位每个聘期为三年;工勤岗位初聘期为一年,续聘期限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而定。试用期计算入聘期内,聘期结束后, 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 用人处室应在聘用人员聘期结束前一个月 (如遇寒暑假则在放假前一个月),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 提出续聘意见,并督促聘用人员向学院提出续聘(或离职) 申请,用人处室及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经校长 办公会研究讨论后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十一条 学院编制人员的劳动报酬按不低于惠州市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根据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和岗位 等级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学院编制人员按照不同的岗位类别、岗位 等级确定岗位的工资标准,具体见附件:《惠州工程职业学 院学院编制聘用人员待遇标准》;试用期的工资按聘用工资 标准的 80%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编制聘用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的一般 人员执行第三类工资标准。无不可抗拒理由年度工作绩效考 核分不满 80 分,新一年度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院编制教师岗位和 管理岗位人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执行第二类标准, 执行时间以校长办公会纪要为准;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在 同类岗位人员中排名后 30%的,新一年度工资标准按三类工 资标准执行。 首次聘用的急需岗位,且聘用人员具全日制研究生及以 上学历或具有高校中级及以上职称(急需的特殊岗位条件可 863 适当放宽)。 满足以下条件的辅导员。 是中共党员; 具高校辅导员工作经历或在就读期间曾任主要学生干 部; (三)在本校聘任满三年(含三年)以上且满足以下条 件的全日制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学院编制人员。 (1)岗位必需; (2)近三年获得市级(含)以上与任职岗位工作有关 的奖项; (3)近三年均获得一次(含一次)以上校级及以上等 级“优秀辅导员”或“优秀班主任”或“先进教师”或“优 质服务标兵”荣誉称号; (4)近三年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在同类岗位人员中 排名前 30%; (5)对学院的教学或学生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 第三十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院编制教师岗位和 管理岗位人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执行第一类标准, 执行时间以校长办公会纪要为准;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在 同类岗位人员中排名后 30%的,下一年度工资标准按二类工 资标准执行。 (一)首次聘用的急需岗位,且聘用人员具全日制博士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校副高及以上职称(急需的特殊 岗位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执行第二类标准工资满三年(含三年)以上且近 864 三年满足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教师或管理岗位的学院编制人 员。 (1)岗位必需; (2)近三年获得市级以上市级(含)以上与任职岗位 工作有关的奖项; (3)近三年获得一次(含一次)以上校级及以上等级 “优秀辅导员”或“优秀班主任”或“先进教师”或“优质 服务标兵”荣誉称号; 近三年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在同类岗位人员中排名 前 30%; (4)近三年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在同类岗位人员中 排名前 30%; (5)对学院的教学或学生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 第三十七条 人事处应加强对学院编制人员的日常教育 管理,组织学院编制聘请人员做好工作绩效考核。 第三十八条 人事处要建立和完善校编人员档案,及时 完善校编人员的相关信息。个人应聘报名登记表、个人信息 登记表、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情况、考核情况、劳动纪律记 录,以及涉及学院编制人员切身利益的其他相关材料,应及 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用人处室聘用学院编制人员必须按程序报 人事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聘用学院编制人员等属违规用 工,引发的纠纷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擅自用人处室承担, 对学院造成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部室负责人 和当事人的责任。 865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起施行。 866 附件: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学院编制聘用人员待遇实施标准 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及学院的发展等实际,特制定惠州工 程职业学院全日制学院编制聘用人员待遇实施办法: 一、政治待遇 学院编制人员与财编人员一样,依法享有我国公民政治 权利,履行公民义务;按照学院规定参加党、团、工会等组 织活动,同等享有评优评先和年度绩效考核的权利。 二、工资及福利待遇(分四类标准执行发放) 1、工资标准 第一类标准: 总额与在职在编一样,对应同一职级财编 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其他政策性奖励补贴。分基础 性工资与绩效工资,占比各为 50%。基础工资按合同每月计 发,绩效工资与财编人员一样考核计发。 第二类标准: 总额为同一职级财编人员的基本工资、绩 效工资加上财编人员其他政策性奖励补贴的 50%。分基础性 工资与绩效工资,占比各为 50%。基础工资按合同每月计发, 绩效工资与财编人员一样考核计发。 第三类标准: 总额为同一职级财编人员基本工资加上 绩效工资总量的 70%。分基础性绩效与奖励性绩效,占比各 为 50%。基础工资按合同每月计发,绩效工资与财编人员一 样考核计发。 第四类标准:工勤岗位工资 867 序号 人员类型 工资总额 基础性工 奖励性工 (元) 资(元) 资(元) 1 高级工及以上 5000 3500 1500 2 中级工 4000 2800 1200 3 初级工/普工 3000 2100 900 工勤岗位工资分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分别占比 70%和 30%;绩效工资按用人处室考核情况与基础工资一起发放。 2、其他待遇 (1)班主任、教师超课时、值日、假期工作、科研等 其他绩效工资,与校内财编人员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2)休假待遇:教师、管理岗位人员享受在职在编人 员同等带薪寒暑假和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工勤技能等岗位 人员寒暑假期间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3)继续教育待遇:教师、管理岗位人员的教育培训 纳入学院培训计划。 (4)保险待遇:享受一类工资标准的按财编人员缴纳 标准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费用;其他类别 工资标准的按当年社保缴交基数最低缴交基数标准缴纳职 工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费用。 (5)住房公积金待遇:享受一类工资标准的按财编人 员缴纳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他类别工资标准的按如下办 法操作:第二类、第三类工资标准的以基础性绩效(高于上 一年度惠州市平均工资标准的,按上一年度惠州市平均工资 标准为基数)为基数,按 16%的比例(个人、学院各承担 8%) 868 缴纳住房公积金。 (6)在职称评定、办理教师资格证等方面,学院编制 聘用人员与财编人员一样,同等条件,同等权利。 3、试用期待遇按合同规定约定执行。 4、有关说明 (1)对学院急需特殊岗位人员,将根据需要和人才市 场情况,实行按岗定薪; (2)工资的发放:全日制学院编制聘用人员在聘用期 间,按 12 个月计算工资,并于次月上旬发放。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869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全员育人工作考核办法 惠工程院〔2020〕104 号 实施“全员育人责任制”是引导教职工全员育人、全程 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手段。推行全员育人责任制可以增 强教职工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观念,建立“全员育人、全 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网络,形成人人抓德育、时时 抓德育、处处抓德育的新局面。为此特提出以下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面对中、高职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动员 多方力量,整合多种资源对学生思想道德、心理健康、行为 规范等方面的指导,真正构建起“管理育人、教育育人、服 务育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机制,引导广大教职 工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教育理念,努力探索新形 势下学院德育工作新模式,从而有效地促进所有学生健康、 快乐、幸福地成长。 二、基本做法 1、实施“党员干部导师制”:即由各班主任每学期开 学后向学生处提出本班需要转化的学生若干名(原则上不超 过 3 名),经学生处核准后统筹安排成若干组,并指派一名 党员干部为小组导师。导师要协助班主任负责该组学生的生 活指导、心理疏导和思想引导等方面的教育,与班主任一道, 870 针对责任组内学生存在的问题,一起分析学生的日常表 现,因人施教,全程指导。 2、“全员育人岗位责任制” 根据学院德育工作目标、内容,在各自的岗位上落实育 人责任,即: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形成齐抓的 育人合力和特色管理模式。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学院全员育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全体副院长 成 员:各职能处室正职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主任兼任办公 室主任 2、加强内部督查。全员育人工作实施二级督查,一级 督查由各职能处室负责,由职能处室针对岗位责任进行定期 不定期督促检查,教育育人由教务处督查、服务育人由各职 能处室进行督查、管理育人由学生处督查。二级督查由督导 室负责,督导室根据需要直接督查或者会同相关职能处室进 行联合督查。根据学生管理的需要,一级督查原则上每周不 少于一次,二级督导每月不少于一次。 3、实行问责制度。 在实施全员育人的过程中,针对每位教职员工进行量化 考核评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 ①、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直接与教职员工的绩效工资 挂钩。对于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年度内不得评优、不得晋升。 871 ②、对于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督导室或 各相关职能处室报学院办公会议研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不低于 200 元)及纪律处分。 ③、对未能按合同履行育人职责的相关部门(机房、食 堂),按照合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实施“有功必奖,有错必究”的责、权、利相统一的责 任制,强化了学生管理中的目标意识、责任意识、执行意识 和效能意识,管好自己的人,干好自己的事,精心打造“定 人·定岗·定责·定时”的立体化常规学生管理机制,真正 提高管理的效能。 四、基本要求 学院每位教职员工都有维护学生安全及教育引导学生 的责任义务。我校全员育人制度采众家之长,是新时期德育 工作的细化、优化。实施全员育人,要求全体教职员工: 一要求以爱和责任为核心,增强全员育人意识,熟悉 学生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全员管理职责。牢固树立“人 人要管事,人人敢管事,人人善管事”的主人翁意识,切实 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二要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要做遵守 社会公德的倡导者;弘扬传统美德的宣传者;维护公共环境 的劳动者;摒除社会陋习的先行者;学习与创新的开拓者; 校规校纪遵守的垂范者;学生行为习惯养成的督促者;学生 情绪变化的掌控者;学生心理调整的指导者;学生学习与提 高的同路者。 三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五要、五不要”。即:要认真 872 对待每一个学生向你提出的疑问,不要推诿、冷漠;要坦诚 对待每一个学生给你指出的缺点,不要掩饰、反驳;要善于 与每一位家长沟通,共同研究学生的发展,不要做简单的学 生在校情况的汇报;要全力做好“教育”家长的工作,发挥 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不要抱有偏见,以偏盖全;要经常与 同事交流,探求新知、吐故纳新,为学生的发展服务,不要 固步自封、自行其事。 四要时时处处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要学会“十句话”, 即:为痛苦的学生说句安慰的话,为孤独的学生说句温暖的 话,为胆怯的学生说句鼓励的话,为自卑的学生说句自信的 话;为迷茫的学生说句开导的话;为沮丧的学生说句鼓励的 话,为受困的学生说句热心的话,为偏激的学生说句冷静的 话,为懒惰的学生说句鞭策的话,为受冷落的学生说句公道 的话。 五、考核办法 学院制定全员育人量化考核标准;根据教职工在全员育 人工作中的表现及成绩进行量化考核。 1、教书育人 按教务处日常巡课标准评分,由教务处考核。 2、服务育人 由督导室根据各职能处室服务总体情况、提供学生投诉 及表扬等数据、职能处室各自评分进行综合考核打分。 3、管理育人 值日值周:由安全保卫部提供相关数据,进行考核评分; 按规定应参加值日者,经个人申请学院同意不参加值日扣 90 873 分;请假一次扣 5 分;脱岗一次扣 10 分。 值日值周:由安全保卫部提供相关数据,进行考核评分, 按《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值日工作考核办法》。 学生管理:在任班主任由学生处根据一年来班主任的量 化考核情况打分。每一个学生管理工作岗位,系数为 0.1, 例如同时承担授课和班主任安全工作岗位为 0.2,依次类推; 附件:全员育人量化考核标准 874 附件:全员育人量化考核标准 项 目 内容要求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按 6S 教学 课堂标准管理课堂,为人师 育人 表,教书育人 岗 位 责 任 服务 育人 服务态度:服务意识强、服务 态度好、无推委等现象; 分值 扣 20 详细按教务处日常巡课标准 10 服务质量:事件处理响应及 时,处理效果良好; 10 值日值周: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不擅自离开值日岗位;无 擅自代值日、请假(除公差 外); 30 项 50 加分项 负责处 室 无 教务处 学生对服务部门或个人 如果有服务态度方面的投诉经核实 服务满意表扬一人次加 一次扣 2 分,由于服务态度不当或者 2 分;学生家长及社会表 推诿而在社会或学生群体造成不良 扬加 5 分;获社会表彰 影响的一次扣 5 分; 加 20 分 除无法克服的原因外而导致事件响 应慢的一次扣 2 分,如因此导致不良 无 后果的扣 5 分 详细按《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值 日工作考核办法》 管理育人 学生管理:班主任担任情况及 学生管理工作 分 1、班主任所带班级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扣除 20 分。 2、每一个学生管理工作岗位,系数 为 1,例如同时承担授课和班主任安 全工作岗位为 0.2,依次类推 875 督导部 安全保 卫部 学生处 备注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惠工程院〔2020〕105 号 一、 学校行政(含系部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工 勤、教辅等人员实行坐班制度,上班时间为:上午 8:20-11:50;下午 2:20-5:00(星期五下午上班时间: 1:20-4:20)。 专任教师实行上课及事务通知即到制度,考勤按照教学 管理有关要求进行。 二、考勤管理 1、学校实行上下班刷卡签到与所属部门签到相结合制 度。要求教职工上班前 30 分钟内、下班后到 E 卡通卡机刷 卡或到所属部门签到。上班 15 分钟后未签到或提前下班的, 均算迟到、早退。 教师上课迟到和早退按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 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界定。 2、人事处制定和掌握考勤政策,负责学校考勤管理,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领导的考勤;教工升国旗和全校性会务活 动的考勤由人事处负责,缺勤按照学校绩效考核相关制度执 行。 3、分管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 与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把好考勤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每月考勤登记表(要求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文档,纸质文档 须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校长签名)于次月 3 日前提交人事 处汇总(逢节假日顺延)。 三、请、销假制度 876 1、请假人员应先填写请假单,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 申请,然后依请假天数逐级审批,审批后将请假条交所在部 门和人事处备案。请假结束后到审批部门及时办理销假手 续;请病假者,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请假 2 天以内(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5 天(含) 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 天以上由校长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 1 天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 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副校长(专 职副书记)请假,由校长审批,校长请假由主管局审批。 3、教职工因重大急事不能按时办理请假手续或需延长 假期的,均须先向审批人口头或电话请假,假期结束后第二 天由本人或委托其他人补办正式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 理。 4、教学岗位人员请假,按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调代 课管理规定》执行。 5、在全校性的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需请假的,须经部 室负责人和主管副校长审批。 四、考勤绩效按照《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 案》、上级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按上级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行。 六、婚假、产假、陪产假、看护假、丧假及计划生育假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由于学校工作的特殊性,提倡教职 工婚假不安排在学校工作日内,原则上从结婚登记日或举行 结婚仪式算起前后 10 天内安排。另,因学校有寒暑假,故 学校不再安排探亲假。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877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78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假期工作奖励 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惠工程院〔2020〕106 号 一、总则 根据《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及学校有 关假期工作的相关安排,为提高工作效率,调动教职工工作 积极性,规范假期工作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暂行办法。 二、适用人员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含学校编制聘用人 员)假期工作奖励绩效的计发。 三、申报假期工作奖励绩效的条件 因特殊的工作性质,不能在正常上班时间完成,必须在 周末、公休日或寒暑假完成的工作。 四、假期工作报批的要求 1、原则上要求假期工作前两个工作日,以部门为单位 提交《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假期工作审批表》(见附件); 2、2 天以内(含 2 天)须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校长 审批;3 天及以上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假期工作审批表审批后交人事处报备); 3、原则上应在校园网上完成审批流程(部门→主管校 领导→校长→人事处负责考勤工作人员); 五、假期工作奖励绩效的发放程序 (一)人事处汇总、核实各部门假期工作情况与当月的 879 考勤一起公示; (二)鼓励以调休的方式补偿假期工作。假期工作调休 应于当年度用完,当年度未用完者,不累积到下一年度。 (三)假期工作奖励绩效每学期发放一次。 六、假期工作奖励绩效发放的标准 假期工作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假期工作奖励绩效两种,经 学校批准可根据部门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安排调 休或发放假期工作奖励绩效。 (一)调休时间计算: 按 1:1 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二)假期工作奖励绩效计算标准 假期工作奖励绩效按 160.00 元/每天计算; 七、附则 (一)假期工作奖励绩效于假期工作次月公示,以当月 有效《假期工作审批表》和当月考勤汇总表为依据核准。 (二)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880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勤情况 绩效考评办法 惠工程院〔2020〕107 号 学校全体教职工(含全日制编外聘用人员)出勤情况纳 入学校绩效管理,基础分值 100 分,占整个奖励性绩效工资 考核权重的 10%。全年考勤得 90 分及以上的计 100 分,超过 90 分部分计作评优评先排名之用。具体绩效考评办法如下: 一、迟到、早退一次扣 1 分; 二、请病假一天扣 2 分; 三、请事假一天扣 10 分; 四、旷工一天扣 50 分。 五、教职工升国旗和全校性会务活动的考勤由人事处负 责,无故缺勤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请事假或病假一次按照 事假或病假半天处理。 六、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期间的基础性 绩效工资按 60%发放;事假一个月中超 10 天不足 15 天,当 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50%发放,超 15 天或旷工超过 2 天的, 当月基础性工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考核办法执 行。 七、学校女教职工,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 期间基础性工资全额发给;产假期满,请哺乳假至小孩满一 周岁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60%发放。奖励性绩 效工资按照学校考核办法执行。 八、其他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8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工程名师评选及 管理办法 惠工程院〔2020〕108 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水平,表彰长 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师德高 尚,注重教学改革实践,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优秀教 师,扩大我校教师在省内外及同行业的社会影响,发挥工程 名师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教师关爱学生、严谨笃学、 敬业奉献,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一、评选范围 担任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讲师 以上职称,积极承担职业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完成规定教学 科研工作量的专任教师(不含双肩挑教师)。重点考核近 3 年来的成果和表现。 二、评选聘任 工程名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在评选当 年的学年末公布评选结果,下一学年开学初予以聘任,每届 评聘工程名师数量不超过五名。 三、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 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协作精神,遵纪守法,治学严谨,教 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882 (二)承担教学任务 10 年以上,近三年来满工作量教学, 教学工作规范严谨。 (三)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教学考核优秀。近三 年无教学差错或事故,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在本校 起到示范作用。 (四)具有教学科研引领作用。主持专业建设或主干课 程开发,主持市级(含)以上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学校确立的 重大科研课题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在校期间累计三学期(含) 以上获评“优秀班主任”称号。 四、评选方法与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教师在工程名师评选年度按要求向所 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工程名师推荐 表》,由系部审核申报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形成推荐 意见报人事处。 (二)学校成立“工程名师”评委会,分管人事工作的 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职教与 科研中心、相关系部、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负责工程名师的评审工作,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掌握 评审标准,提出工程名师候选人。 (三)工程名师人选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在校内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结束无人提出异议,则由校长签发“惠州 工程职业学院工程名师”荣誉证书,正式命名为惠州工程职 业学院工程名师。 883 五、工程名师的管理 (一)入选人员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记入个人档案,任期内给予相当于中层正职的岗位津贴。 (二)优先安排外出进修培训、参加学术交流,优先选 送参加上一级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 (三)工程名师要树立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职业教 育教学思想,努力开展主讲课程的建设、改革,探索和应用 先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效果,任期内 取得课程建设的新成果,致力于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四)工程名师要努力奉献,不断进取,在各方面起好 表率作用,每一学年将工作总结材料在校内网上公示,接受 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五)工程名师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在享受以上待遇 的同时,在任期内须完成以下的教学与科研任务: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建设工作,教学评 价达到优秀等次。 (2)负有协助学校和所在部门对全校其他教师在课程教 学和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进行培养指导的职责,任期内每学 年至少培养指导 2 名以上的青年教师,培养指导 1 名以上青 年班主任,每学期须在学校举办一次教科研的讲座或示范课 教学。 (3)任期内每年公开发表教学研究或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以上(含一篇),或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课题一项, 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教材、著作一部。 884 (六)每年对工程名师实行动态管理,获得工程名师荣 誉称号的教师,如果在任期间不能继续按照要求开展工作或 发生下列有违荣誉称号事项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应待 遇。 (1)政治立场有重大错误者; (2)违反党纪、政纪、国法或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法 律制裁者; (3)任期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4)校内教学督导评价良好以下者; (5)没有完成(五)规定任务的。 (七)下一届评选时,上一届工程名师应重新按程序与 其他申报的教师一起进行考核,如再次被评为工程名师则保 留荣誉称号和待遇;如未能进入工程名师行列,则取消待遇。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85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先进教师”评选办法 惠工程院〔2020〕109 号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充分发 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广大教师爱校爱岗、敬业 奉献的精神,促进队伍建设,学校决定开展“先进教师”评 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机构 1、“先进教师”由系部、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 主管领导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2、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按照比例确定学校“先 进教师”名单。 二、评选对象 全体教师。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表彰 “先进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教师节前表彰。 (二)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良 好的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服从学校教学及其他工作安排,超额完成教学任务 且学生满意度较高。 3、在校任教两年以上(含两年)。 886 4、坚持因材施教,教学手段先进,应用得当;教学方 法灵活,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提高学生的自主学 习能力,促进学生积极思维和开发学生潜在能力,形成独特 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在校内起到示范作用,教学效果好。 5、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师德具有示范作用。 6、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 成绩突出(技能竞赛、社会实践等)。 7、积极参与教学标准、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实训项 目、教学指导、学习评价等教学资源的建设。 8、重视教学梯队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本专业教师, 不断提高青年教师教学育人水平,重视师德教风建设,形成 良好的“传、帮、带”团队文化。 (三)评选程序 1、报名与推荐。“先进教师”评选采取个人自荐与部 门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上述评选条件者可向所在部门 提出申请或由所在部门推荐。 2、考核。由各专业系部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教学效 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教师总人数的 15%形成推荐意 见,并向教务处提交推荐材料。 3、审核。 教务处牵头,联合人事处、学生处对“先 进教师”候选人的资格与事迹材料分别进行初审,最终按照 按照 12%的比例形成推荐意见,向院长办公会提交推荐材 料。 4、院长办公会按照教师总人数 10%的比例确定学校“先 进教师”名单。 887 5、公示。 6、表彰。 (四)奖励办法 1、学校对获得“先进教师”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2、对“先进教师”进行岗位挂牌; 3、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进修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其他 1、参评者需填写“先进教师”推荐审批表、候选人情 况简表(含一份不超过 300 字、高度概括的事迹材料);最 后通过院长办公会确定评选结果的人员,同时提交 “先进 教师”推荐审批表一份,及不少于 1500 字的先进事迹材料。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888 “先进教师”评审委员会名单 序号 系部 姓 1 张继皇 2 罗伟标 学生处 3 罗雷鸣 4 黄灏宇 5 张彦红 6 周 君 教务处 7 陈彩英 8 陈康 9 人文系 10 11 于正志 农学系 12 13 林秀莲 张开阳 财经系 14 15 扶玲 孙杏桃 王碧霞 工学系 秦旭明 889 名 备 注 16 李丽华 17 刘奭奭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优秀服务标兵” 评选办法 惠工程院〔2020〕110 号 为了更好地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教职员爱校 爱岗、敬业奉献的精神,促进队伍建设,学校决定开展“优 秀服务标兵”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机构 1、由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按比例评审推荐候选 人; 2、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按照比例确定学校“优 秀服务标兵”名单。 二、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师生满意、群众公认、业绩突出的原则。 (三)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 三、评选对象 全体行政人员、工勤人员和教辅人员。已享受岗位津贴 的教职员不占评选比例和名额。 四、评选办法 (一)评选表彰 “优秀服务标兵”每年评选一次,教师节前表彰。 890 (二)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良 好的协作精神。 2.在校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在行政、工勤和教辅 一线服务。 3.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无任何违纪现 象。 4.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服务态度好,服务意识强, 零投诉,群众满意率高。 5.工作职责明确,有思路、有方法、有原则、有感动 事迹。 6.主人翁意识强,为学校建设发展积极献言献策。 7、为人诚信,乐于助人,谦和有礼,人际关系良好。 8、积极参与学校建设,认真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有特殊贡献者优先入围。 (三)评选程序 1.报名与推荐。“优秀服务标兵”评选采取个人自荐 与部门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上述评选条件者可向所在 部门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推荐。 2.部门考核。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 的工作业绩、服务意识、服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按本部 门总人数(行政人员、工勤人员和教辅人员)15%的比例形 成推荐意见,并提交推荐材料。 3.审核。各部门主管校领导对“优秀服务标兵”候选 891 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按照所分管部门总人数(行政人员、工 勤人员和教辅人员)12%的比例形成推荐意见。人事处复审 后向院长办公会提交推荐材料。 4.院长办公会按行政、工勤、教辅人员总人数 10%的 比例审定评选结果,确定“优秀服务标兵”人员名单。 5.公示。 6.表彰。 (四)奖励办法 1.学校对获得“优秀服务标兵“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2.对“优秀服务标兵“进行岗位挂牌。 3.在进修、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 五、评选意义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优秀服务标兵”评选活 动的重要意义,要精心组织,广泛发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本次评选侧重于服务一线 的行政人员、工勤人员和教辅人员,把身在最基层、默默无 闻、无私奉献的优秀典型真正评选出来,切实保证评选的公 正性和公平性,充分体现学校对一线工作者的关爱。 (三)各部门要以这次“优秀服务标兵”评选活动为契 机,通过评选活动对所在部门人员进行一次深刻的爱岗敬业 教育,努力形成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积极向上的新风尚。 六、其他 1.参评者需填写“优秀服务标兵”推荐审批表、候选人 情况简表(含一份不超过 300 字、高度概括的事迹材料); 同时提交一份不少于 1500 字的先进事迹材料。 892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惠工程院〔2020〕113 号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 设,积极从行业、企业等聘请兼职教师,实行专兼结合,是 我院教学改革的迫切需要。为加强我院兼职教师管理,建立 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适合我院发展的兼职 教师队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兼职教师,是指有工作单位,仅 在我院承担教学工作的校外行业、企业等人员及其他院校的 人员。 第二条 我院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由人事处承担。人事 处负责审核各教学部门提交的聘请兼职教师计划,审核兼职 教师的任教资格,组织兼职教师办理聘用手续,管理兼职教 师的聘书及协议书,审核兼职教师的报酬,协调劳资纠纷。 第三条 各系部根据本部门专业课教学任务量制定聘请 兼职教师的计划,原则上要求兼职教师(学校正式聘任的, 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及 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及能 工巧匠)占专业课与实践指导教师合计数之比为 10%-20%。 893 安排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协助教务处做好兼职教师的教学 事务管理,统计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务处和系部负责 监控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效 果。 第四条 各系部要根据开设专业,建立本地区对接产业、 实时更新、动态调整的兼职教师资源库,并开展兼职教师教 育教学能力岗前培训,支持兼职教师参与校级工作室建设、 校本研修、产学研合作研究等。 第二章 第五条 兼职教师条件 来我院工作的兼职教师,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 件: (一)仪态大方,身体健康,无不适宜担任教师职务 的疾 (二)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 本原则。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能够为人师表。 (四)行业、企业兼课教师需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三 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承担相关课 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熟悉教学特点,掌握了 一定的教学方法。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 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具有最近 10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验或现任职企业高管可适当放宽条件)。 院校兼课教师须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有本科学历且 894 具中级及以上职称者。 (五) 服从学院的管理。 第三章 聘任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聘任兼职教师的原则 (一)各系部在聘请兼职教师时,应优先聘请在行业、 企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能工巧匠。 (二)兼职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应与学院专业设置相适 应,以重实践能力、经验为原则。 (三)学院各系部聘请兼职教师应以能满足教学工作需 要,确保教学质量为前提,既要保证充分发挥专任教师的作 用,杜绝滥聘兼职教师及浪费学院现有人力资源和经费的现 象,又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合理配置兼职教师。 第七条 兼职教师的聘请程序 (一)系部聘用兼职教师,应在每学期期末根据下学期 的教学任务提出下学期的聘请计划,并自主招聘符合条件的 兼职教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协同教务处根 据课程需要及我院教师工作量情况进行审核,报主管院领导 审批。 (二)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签定 聘用合同。 (三)兼职教师应坚持先聘用后上岗原则,用人部门未 经人事处审核同意而私自使用的兼职人员,教务处不负责计 算课酬,人事处不负责审核课酬,并追究用人部门领导的责 任。确因情况特殊需紧急聘用者应在到岗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补办相关手续。 895 第四章 兼职教师职责 第八条 兼职教师职责 (一)对所承担教学工作的课程,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 教学工作要求,填写教学进程安排。 (二)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含电子版)。 (三)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 学工作岗位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服从学院的教学工作安排,遵守学院的各项教学 管理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保证承担教学任务的 质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的,应按规定提前办理 调停课手续,并及时通知到学生班级。 (六)原则上应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教研(备课)活动。 (七)负责对所授课程进行考核(含出卷、监考、阅卷、 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等)。 第五章 兼职教师解聘 第九条 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随时解除聘 用关系; (一)工作不负责任,受到学生投诉的; (二)违反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三)工作方式较差,教学效果不良的(以任课班级学 生调查结果为凭); 896 (四)有违反学院教学纪律的言行; (五)身体健康状况发生改变,不适合继续胜任兼职教 师职责的。 第六章 兼职教师劳动报酬 第十条 学院按兼职教师实际上课的学时数获取劳动报 酬,兼职教师原则上每周不超 12 学时,兼职教师的课酬标 准(该标准包括所承担教学课程相关工作的报酬,如批改作 业、试卷的拟订及批阅试卷等)为: (一)行业、企业兼职教师课时报酬标准(税前) 正高职称:160 元/课时 企业高层老总:150 元/课时(企业高层、中层界定) 副高级职称、企业高层副总: 140 元/课时 高级技师:130 元/课时 中级职称、企业中层经理: 120 元/课时 技师、企业中层副经理: 110 元/课时 其他人员: 100 元/课时 (二)高校兼课教师课时报酬标准(税前) 正高职称:160 元/课时 副高职称或博士:140 元/课时 中级职称: 100 元/课时 (三)特殊(或急需)专业、岗位课时报酬标准 可采取一人一岗一议的办法,由用人部门经主管校领导 同意后,报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定。 第十一条 每月结算一次兼职教师劳动报酬,由系部实 897 际授课课时每日统计汇总、教务处核算,人事处审核,并在 次月 15 日前由学院财务处汇入兼职教师提供的本人相关银 行帐户中。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在聘用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和交通 费用等自理;学院为兼职教师购买商业雇主险。 第十三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兼职教师提供临时休 息宿舍;学院提供与校内教师同样的工作餐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898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惠工程院〔2018〕3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的关怀,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 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 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 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 生的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生中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 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 899 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申请助学金原则上要 求上学年各科成绩无补考。 (五)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八)具有自我解困意识,能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勤工 助学等途径自立自强。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3000 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学院将 按照上学年主管部门确定名额,在每年 11 月前,确定国家 助学金的候选名单。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 能兼得,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审核和审定,每年 9 月开学两周 后进行预评,待国家名额下拨确定最终受助名单。 第九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辅导 员提出申请(可连续申请)。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 《国 家助学金申请表》(二年级以上学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 900 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交辅导 员。辅导员组织班级推荐小组成员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 并将推荐材料报系工作小组。系工作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 并将国家助学金候选名单汇总后公示 3 天。公示无异议后, 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汇总后,在上 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 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院后,由学生处 会同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资助的学生。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 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校园内及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 少于 3 天)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将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规 定的,学院将严肃处理。 (一)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 901 许参加其他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和学院所有奖学金的评选。 (二)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 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发放给获 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 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 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资助的学生 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度末,还需附上该生本学年度《学生 成绩登记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属实,学院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助 学金: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和社会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吸烟、酗 酒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90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 法(试行) 惠工程院〔2018〕3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院 校学生的关怀,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 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 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 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 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 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 903 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 平均成绩在本班位于前 40%且各科成绩无补考;同时,上一 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位于前 30%。 (五)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 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六)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 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学 院将按照上学年主管部门确定名额,在每年 10 月前,确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候选名单。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 能兼得,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审核和审定,每年 9 月 开学两周后进行预评,待国家名额下拨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904 第九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 辅导员提出申请(可连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 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表后附个人申请陈述详 细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交辅导 员。辅导员组织班级推荐小组成员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 并将推荐材料报系工作小组。系工作组召集会议进行评审, 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名单汇总后公示 3 天。公示无异议 后,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汇总后,在上 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 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院后,由学生处 会同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的学生。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 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校园内及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时 间不少于 3 天)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将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规 905 定的,学院将严肃处理。 (一)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 许参加其他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和学院所有奖学金的评选。 (二)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 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发放 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 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 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奖励和 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度末,还需附上该生本学 年度《学生成绩登记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告 知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属实,学院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励 志奖学金: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和社会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励志奖学金用于吸烟、 酗酒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906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18〕37 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是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 作,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使经济困难学生 得到及时有效的资助,根据国家相关工作要求和我院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 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对提出资助申 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 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 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 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 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院贯 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 因素。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 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907 (一)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 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系成立以分管系领导为组长、 系学生工作人员(辅 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 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代理班主任、学生代 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 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5%。学生代表通过班级民主选举方 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认定小 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 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 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 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 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 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 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908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 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院的收费 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七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 困难、一般困难 3 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 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 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 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 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 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 学费用。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 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 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 学后一个月内,学院完成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909 (一)告知。学院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到 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 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 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 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 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 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 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 院核对,复印件由学院存档备查。 (三)学院认定。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认定小组组织 收集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分 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 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认定工作 组审核。2.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班级认定小组提 出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 学生名单,提出全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公示。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系应且只将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 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 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 910 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 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 流程,学院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 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五)建档。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 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院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 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 同时,将本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 案。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院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 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 订完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 (一)学生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 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政府和学院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 主动向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911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 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 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 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 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其 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 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应在下一 学年,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 起实行。 91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高职班主任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19〕39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 治工作的意见》 (中发〔2016〕31 号)、《教育部关于加 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社政 〔2005〕 2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 第 43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班主任管理队伍建设,结 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基层管理者,也是大学生 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班主任队伍实行院系双重领导体制。在学院 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生处进行宏观指导,系负责直接领导 和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 岗位职责 班主任在学生处的统一指导和系的具体领导 下,协助辅导员开展工作,准确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具体负 责所带班级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913 (一)班级管理。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核心。负责班级 日常管理。负责班委会、团支部建设,选拔培养学生干部, 上好班会课,指导开展班级活动。坚持管理育人,培养学生 自我管理能力。 (二)思想政治教育和学风班风建设。这是高校班主任 工作的基本任务。及时掌握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 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理 想信念,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建设班规公 约,建设班级文化,营造积极向上、阳光、和谐、民主的氛 围,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和思想素养,培养良好 的班风。 (三)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与 学生谈心,认真填写谈话记录;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及时做 好心理疏导等工作。 (四)学习指导。这是班主任工作的重要任务。关注学 生的学业成绩、课堂考勤及表现,指导学生学习方法,培养 学习兴趣,提高成绩,帮助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自学 能力。 (五)安全教育。利用班会课、专题课、活动课和课堂 渗透及新媒体手段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宣传,提 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安全涉及到每个人的学习及日 常生活,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防火安全、生活安全、 交通安全、防诈骗、防溺水等等。 (六)学生成长成才规划。对学生的专业发展和学业计 划进行指导,指导学生职业发展规划。指导学生积极参加科 914 技创新、社会实践、文化社团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协助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发布相关 信息。解答学生求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帮助学生顺利就 业。 (七) 协助辅导员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协助做好综合 测评及评奖评优工作; 协助做好各类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协 助做好欠费学生的学费催缴工作;协助做好推荐报考本科工 作。 (八) 完成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学生工作 任务。 第三章 第六条 配备与选聘 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 精神强的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 第七条 班主任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爱国守法,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严守党纪国 法; (二)敬业爱生,甘于奉献,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 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三)刻苦钻研,业务水平高,具有与所带班级学生相 同或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 (四)严谨治学,严慈相济,精益求精,组织管理能力 强; (五)师德高尚,言行雅正,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第八条 凡中层正职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含)学历的 915 教师,根据学院工作安排,须承担班主任工作和从事学生管 理工作。 第九条 无特殊情况不服从班主任选任的,当事人须在 院务会作情况说明,由院务会决定其班主任的选任,不服从 院务会决定的,当年全员育人绩效考核评为零分。三年内不 能评优,不受理技术职务转评、晋升。 第十条 班主任的选聘工作由各系负责组织实施,班主 任名单于当年 7 月初前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管理与考核 班主任的管理实行院系双重管理,学生处 负责指导、监督班主任工作,系负责班主任的日常指导、管 理、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班主任参加学生处和系组织的岗前培训、 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培训情况计入班主任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班主任因学习、进修等情况离岗的,应向 系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系里作出班主任调整的, 需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班主任按学年度参加工作考核,考核工作 由学生处统一部署,考核细则由学生处制定。 第十五条 班主任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 等级。其中测评分 90(含 90)分及以上为“优秀”,测评 分 60(含 60)分至 90 分为“合格”,测评分 60 分以下为 “不合格”。 第十六条 连续两个学期测评分都排位均在后 10%,且 916 班主任考核分在合格以下,给予停止班主任工作、不认定其 这两学期的班主任工作资历(年限),当年度不得评优、不 受理技术职务转评、晋升,外聘教师则予解聘。 第十七条 班主任工作情况列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年 终评优、职称晋升、二次竞岗、转评、干部提拔的重要依据, 专业教师在任现职称(岗位)期间,担任全日制班主任工作 不满二年者,不予参加职称晋升、转评,限制其晋升专业技 术职称等级(岗位竞聘)。 第十八条 所任班级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影 响校园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给学院声誉或经济造成重大 损失的;违反师德师风的;执行国家政策或学院布置的重要 任务不到位对学院或学生造成重大损失的;学院将按相关规 定对其本人作出处理,并给予其当年全员育人绩效考核评为 零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根据相关制度,三年内不予受理 其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转评申请。 第十九条 专业教师技术职称晋升、转评、二次竞岗资 格,必须由各系书记审核签字后,上报学生处复审,再报人 事处。 第二十条 班主任绩效的发放。绩效标准:200 元/月, 其中基本绩效 150 元/月,浮动绩效为 50 元/月。班主任考 核及绩效由各系部负责统计计算、学生处审核。当月绩效于 次月十五日前完成统计计算。绩效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 务处发放。 第五章 政策保障 917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班主任了解 国际国内形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和高等学校有 关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他们通报学院改革发展的 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院创造条件鼓励并支持班主任结合大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 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院优秀班主任的每年评选一次,由各系 根据量化考核推荐候选人,由学生处组织评审,报主管副院 长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凡被评为优秀班主任者,由学院授予荣誉 称号,颁发证书。优秀班主任在晋升职称、职务、进修等方 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各系提供班主任与学生谈心谈话的办公 场所。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附 则 本制度适用我院全日制班级,由学生处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18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中职班主任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19〕40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学校班主任工作,提高学生管理和德育 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 号)、《中 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教基一〔2009〕12 号)及教育部、 人社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教职 成〔2010〕14 号)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班主任工作是重要的育人工作,在落实立 德树人,实施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沟通学 校、家庭、社会和企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事班主 任工作是学校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 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 班主任队伍实行院系双重领导体制。在学院党 委的统一领导下,学生处进行宏观指导,系负责直接领导和 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 岗位职责 班主任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班集体的组 织者、教育者和领导者,全面负责本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919 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培养学生良好的 行业习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握学生思想 状况,主动、热情、耐心、平等、诚恳地对待学生,倡导和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 观、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 (二)负责班干部的选拔和培训,负责班委会、团支部 建设,培养和指导班团、干部的工作,定期班学生干部会议。 (三)定期召开主题班会和组织班级活动。要求准备充 分,内容充实,有针对性,讲求效果。 (四)建设良好班风。为学生树立理想与信念,建设班 规公约,建设班级文化,营造积极向上、阳光、和谐、民主 的氛围,培养良好的班风。 (五)加强纪律教育和法治教育,负责本班学生纪律、 卫生、仪容仪表及宿舍内务等日常行为管理,培养学生法律 意识、文明意识、劳动观念和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养成良好 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 (六)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掌握和研究学生学习情 况和思想动态,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指 导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形成良好学风。 (七)重视心理教育,重视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做好困 难生跟踪记录。与家长紧密联系,加强配合,做好学生的思 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 920 质,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基础。 (八)重视安全教育,预防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处 理班级发生的矛盾事件。利用班会课、安全专题课、活动课 和课堂渗透等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学 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安全涉及到每个人的学习及日常生 活,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防火安全、生活安全、交 通安全、防诈骗、防溺水等等。 (九)加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利用新媒体多种方式和 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互通,做好对家长的宣传与教育。 做好校园开放日工作和开好家长会。做好电话家访、根据具 体情况做好上门家访,并作好家访与谈话记录。 (十)对学生的专业发展进行指导,指导学生职业发展 规划。指导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化社团活 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十一)做好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学 生职业素养教育。加强与企业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 解决学生实习期间的实际问题。 (十二)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十三)组织做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奖学金评定及其它评优工作。 (十四)做好本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国家助 学金和免学费相关工作。 (十五)指导学生填写学籍、档案等相关资料,协助做 好学生升学及休学、退学、复学、毕业分配(就业)及有关 证件办理手续。 921 (十六)做好学期工作计划、总结,做好鉴定和操行评 定,做好家庭报告书、学籍卡以及《班主任工作手册》的填 写工作。 (十七)完成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学生工作 任务。 第三章 第六条 配备与选聘 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 神强的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 第七条 班主任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爱国守法,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严守党纪国 法。 (二)敬业爱生,甘于奉献,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 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三)刻苦钻研,业务水平高,具有与所带班级学生相 同或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 (四)严谨治学,严慈相济,精益求精,组织管理能力 强。 (五)师德高尚,言行雅正,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第八条 凡中层正职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含)学历的 教师,根据学院工作安排,须承担班主任工作和从事学生管 理工作。 第九条 无特殊情况不服从班主任选任的,当事人须在 院务会作情况说明,由院务会决定其班主任的选任,不服从 院务会决定的,当年全员育人绩效考核评为零分,三年内不 922 能评优,不受理技术职务转评、晋升。 第十条 班主任的选聘工作由系负责组织实施,班主任 名单于当年 7 月初前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管理与考核 班主任的管理实行院系双重管理,学生处负 责指导、监督班主任工作,系负责班主任的日常指导、管理、 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班主任参加学生处和系组织的岗前培训、日 常培训和专题培训,培训情况计入班主任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班主任因学习、进修等情况离岗的,应向系 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系里作出班主任调整的,需报学 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班主任按学年度参加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 学生处统一部署,考核细则由学生处制定。 第十五条 班主任工作情况列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年 终评优、职称晋升、二次竞岗、转评、干部提拔的重要依据, 专业教师在任现职称(岗位)期间,担任全日制班主任工作 (函授,退役士兵按 50%折算)不满二年者,不予参加职称 晋升、转评,限制其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岗位竞聘)。 第十六条 所任班级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影 响校园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给学院声誉或经济造成重大 损失的;违反师德师风的;执行国家政策或学院布置的重要 任务不到位对学院或学生造成重大损失的;学院将按相关规 定对其本人作出处理,并给予其当年全员育人绩效考核评为 零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根据相关制度,三年内不予受理 923 其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转评申请。 第十七条 对所任班级班风、班纪较差一直未有明显改 观,量化考核连续两个学期排位均在后 10%,且两个学期量 化考核平均分数均低于 70 的;或学生一年流失率超过 20% 的;给予停止班主任工作、不认定其这两学期的班主任工作 资历(年限),当年度不得评优、不受理技术职务转评、晋 升,外聘教师则予解聘。 第十八条 专业教师技术职称晋升、转评、二次竞岗资 格,必须由各系书记审核签字后,上报学生处复审,再报人 事处。 第十九条 班主任考核及绩效由各系部负责统计计算、 学生处审核。各系部根据考核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表格进 行登记考核,当月绩效于次月十五日前完成统计计算。绩效 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管理部发放。 第二十条 班级学生退学人数纳入班主任绩效考核,具 法方法如下: (1)每学期按照实际月数计算,每月采取 20 分制,每 分值和班主任绩效分值相同; (2)学生退学情况和班主任绩效挂钩,详见下表: 退学人数 4%以内 4%—8% 8%-12% 12%-20% 20%以上 扣分/每月 4分 8分 16 分 20 分 12 分 (3)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全班无退学学生的,该月奖 励班主任 100 元;以后当月无退学,奖励 50 元。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绩效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按《班主 任量化考核办法》进行发放。 924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政策保障 各系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班主任了解国 际国内形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和学校有关工作 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他们通报学院改革发展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院优秀班主任的每年评选一次,采用量 化考核,由各系根据量化考核提供候选人名单(学生流失率 每年在 5%以内),由学生处进行评定,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后 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凡被评为优秀班主任者,由学院授予荣誉 称号,颁发证书。优秀班主任在晋升职称、职务、进修等方 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各系提供班主任与学生谈心谈话的办公 场所。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附 则 本规定适用我院全日制班级,由学生处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25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高职“优秀班主任” “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 惠工程院〔2020〕22 号 为加强班主任和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校教育工作中德 育队伍建设的重点。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建设,促进教 师师德素质和班导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校班主任、辅导员符合评选条件者,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 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 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爱岗敬业,事业心强、责任感强,工作态度端正,作 风正派,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有奉献精神和较 高的班集体管理水平。 2.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家长、学生及本校教职工公认 度高。 3.关心爱护学生、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成 长,努力为学生排忧解难,得到广大学生的信赖和尊敬;能 做好新形势下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党团活 动,所带班级有良好的班风、学风。 4.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在学业上、生活上做好学生的 引路人,深受学生和家长的喜爱。 926 5.班级管理科学民主,特色鲜明,班级表现稳定。 6.在我校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满一年以上。 7.本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且没有受过学校处分。 8. 所带年级或班级团结向上,学风优良,班集体和个 人均有良好表现,班级学生上课出勤率高。 9. 所带年级或班级学生的补考、重修率和流失率处于 较低水平。学生参加国家承认的技能等级考试通过率(不同 科目可叠加计算)在本系处于较高水平。 10.所带年级或班级学生的就业率在本系处于较高水 平。 11.所带年级或班级的宿舍“标准之家”、“先进之家” 和“示范之家”在系部名列前茅。 12.所带年级或班级学生违纪率低且无严重违纪行为。 13. 重视学生安全问题,经常开展安全主题教育活动。 在学生意外或突发事件中工作到位、处置妥当;所带年级或 班级上一学年无安全责任事故。 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 3 年参与过学生德育、美育、思政教育、创新 创业、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课题或者在校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过 学生管理相关论文。 (2)近 3 年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职业生涯规划大 赛、文明风采大赛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3)近 3 年参与学校思政、德育、美育、创新创业、 心理健康教育方面重大项目或者重大活动。 15.近 2 年曾获得市级以上综合表彰项目的班主任和辅 927 导员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三、评选办法 1.基本原则 “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每年评选一次。评选 坚持德才兼备,以师德好、能力强、业绩显著为原则;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自下而上、民 主推荐的原则。 2.评选程序 (1)个人自我推荐和各系部推荐相结合。凡符合评选 条件的班主任、辅导员,均可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 关材料。 (2)各系部评选推荐。学生处和各系部组织申请人填 写推荐审批表,并根据评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如本系 符合条件申请人超过本系分配的名额,建议由系部党政联席 会议讨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学 生处。 (3)资格审核。由组织学生处对各系推荐对象的有关 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核实,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 (4)评委会评审。确定候选人名单并按得票数高低报 校长会议研究。 (5)校长会议研究确定“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 员”人选。 (6)拟定“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人选在校 内公示五天。 (7)对被评为“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人员 928 进行表彰。 四、评选名额: 在校班主任、辅导员人数的 20%。 五、奖励办法 (1)学校统一颁发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荣誉证书 给予表彰。 (2)参加各级班主任和辅导员业务培训优先考虑。 (3)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干部提拔使用方面同等 条件优先考虑。 (4)对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的先进事迹在学院公 众号进行宣传报道。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优秀班主任”推荐审批表 2.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优秀辅导员”推荐审批表 929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优秀班主任”推荐 审批表 姓 名 性 班 级 所属系部 别 学 班主任 年 限 近三年任班主 任工作的时间 及所带班级 年 时间 近 两 年 年度考核情况 评 选 条 件 符合评选条件 情况自述 930 历 现任班主任 班 级 班级 近三年业 绩情况及 获奖情况 系部 审核 意见 学生处 审 意 核 见 评委会 意 见 校长会 议意见 注:本表双面打印,提交本表时同时提交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审 核后退回)。 93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优秀辅导员”推荐 审批表 姓 名 性 班 级 所属系部 别 学 班主任 年 限 近三年任班主 任工作的时间 及所带班级 年 时间 近 两 年 年度考核情况 评 选 条 件 符合评选条件 情况自述 932 历 现任班主任 班 级 班级 近三年业 绩情况及 获奖情况 系部 审核 意见 学生处 审 意 核 见 评委会 意 见 院长 办公 会议 意见 注:本表双面打印,提交本表时同时提交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审 核后退回)。 933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试行) 惠工程院〔2019〕1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学生成才的服务保障机制,规 范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 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科学开展,培养学生自强 自立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 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 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 号)和广东 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 教助函〔2016〕40 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全日制在 校专科学生。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提供给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学生 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 和生活条件。校内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有效途 径。学院各部门应尽量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 与服务的岗位。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 934 自在校外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 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 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 织地开展。学生有一门(含)以上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原则 上不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 学院纪律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有 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学院名誉、学生形象,有 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广东省 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管 理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0 号)精神,学院的校内 勤工助学资金从学院事业收入中 5%提取的经费中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处、 团委、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后勤处、实验室管理中心、 信息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勤工助学 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 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办)。勤工办设在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协调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学院积极鼓 励校内各单位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办公场地、活动 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校内勤工 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935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用人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1.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2.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学生的岗前培训、劳 动安全教育、业务培训、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不得随意 中止用工,辞退学生须报勤工办备案; 3.负责工作台账材料保管、资料报送和报账等工作,每 月按时如实填报《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考勤表》(报送电子档到勤工办备案)和《惠州工程职业学 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汇总表》(一式三份,自行留档, 并分别报送电子档和纸质档到勤工办、财务处备案); 4.确保安全,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 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5.本着“助学、育人”的理念,言传身教,教育、引导 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条 各系部主要工作职责: 1.指定专职辅导员为本系勤工助学负责人; 2.组织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3.建立家庭困难学生档案,审核、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4.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关注学生学习、工作和思想 情况,及时做好协调、教育工作。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 学活动培养能力、自强自立、健康成长。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 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后勤助理、图书馆助理等为主。 936 按每个家庭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 准,计算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校内勤工助学最低总工时数 (20 工时×家庭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 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数量既要满足学生 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时数过多 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 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 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可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 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 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 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 勤工助学岗位,填写《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设岗 申请表》。固定岗位于每年 6 月份集中申请,报勤工助学工 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组织招聘录 用。临时岗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交申请表,按本条所 列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 名单、岗位安排情况、拟工作时数报送勤工办备案。如上岗 学生有变化时,须将有关材料报送勤工办。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及职责 第十六条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 937 条件: 1.学院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家庭困难的学生 优先; 2.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上一学年内 无违纪记录; 3.勤奋好学,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须填写《惠州工程 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经所在系部审核 同意报送勤工办,勤工办按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 则,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负责招聘录用。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诚实劳动,按照 用人部门要求承担工作责任、完成工作任务。对在工作岗位 上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者,用人单位可 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其工作情况做好考勤及表现记录,扣 发部分或全部勤工助学报酬。如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用人单 位有权告知勤工办,提请学院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 格。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勤工办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 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 勤工办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 件。经学院审核同意,学院勤工办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 938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 计酬,寒暑假工作时间延长,单独计酬。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 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 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 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每年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标 准。 临时岗按时计酬标准。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 低时酬标准取整数计为 A。一般岗位时酬为(A+2)元/小时, 需具备专业技能的岗位时酬为(A+3)元/小时。 寒暑假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原则上每天不超过 8 小 时,月工资按各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时间核算,不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应依据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劳 动强度和作业时间而定,由用人单位提议,经主管校领导同 意,报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须严格考勤,规范支付。在次月 的第一周对上月的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进行汇总,以《惠州工 程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考勤表》为薪酬支付的依 据材料,填写《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汇 总表》,于次月第二周的第二个工作日前将考勤表、汇总表 按要求报送勤工办备案。完成审批程序后,用人单位自行向 财务处申报拨付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财务处于次月月底前 将学生所得酬金按月划拨到学生银行帐户,不以现金形式支 939 付。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 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 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 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办从校内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 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 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 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 付。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 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办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院及 用人单位与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 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 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 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 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 理。 940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用 表) 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考勤表 (用人单位用表) 3.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汇总表 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固 定岗位) 5.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临 时岗位) 6. 2019 年校内勤工助学计酬标准 7. 校内勤工助学上岗须知 941 附件 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 (学生用表) 填表时间: 姓 名 出生年 月 性别 学 号 学院专 业 宿舍地 址 联系电话 QQ 号 政治面貌 贴 照 片 处 学生类别:研究生 □ 银行卡号: 本科□、专科 □ 应聘岗 应聘单位 位 个人专长(计算机、英语、写作 等) 家庭常住人口(人): 个人基 在校每月平均消费(元): 本情况 家庭收入主要来源: 星期日 可用于 勤工助 学的时 间(请 注明具 体时间 段) 星期一 家庭人均月收(元):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日期: 年 月 日期: 年 月 上午 1、2 节 上午 3、4 节 中午 下午 5、6 节 下午 7、8 节 晚上 同意□、不同意□ 系部 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日 学生处 勤工办 意见 同意□、不同意□ 建议上岗时间: 负责人签名(盖章): 942 日 同意□、不同意□ 用人 单位 意见 上岗时间: 负责人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有选项的空格处请用“√”选择。 附件 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考勤表 (用人单位用表) 学年度: 日 部门 期 学生姓 名 性 别 上班时 间 943 签名 下班时 间 签名 备 注 用人单位管理人签名: 日期: 944 附件 3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汇总表 (用人单位用表) 学年度: 序号 用人单位: 学 号 姓 名 填表人: 工作时数(月) 金额 办公电话: 银行帐号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 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总金额 (大写) 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拾 万 仟 佰 拾 学生处负责人签名: 945 元 ¥: 用人单位主管校领导签名: 备注 附件 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 (用人单位用表) 设岗单位 勤工助学 岗位管理人 工作地点 办公电话 设岗起止时间 设岗理由 岗位职数 薪酬建议 月酬□、按工时数计酬□ 薪酬标准: 岗位 职责 工作 规范 勤工助学 岗位人员 考核标准 备注 用人单位 意见 用人单位 主管院 领导意见 校内勤工 助学工作 领导小组 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注:有选项的空格处请用“√”选择。 946 附件 5: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 (临时岗位) 设岗单位 勤工助学岗 位管理人 工作地点 办公电话 设岗起止时间 设岗理由 岗位职数 薪酬建议 计酬方式: 薪酬标准: 岗位 职责 工作 规范 勤工助学岗 位人员考核 标准 备注 用人单位意 见 用人单位主 管校 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校内勤工助 学工作领导 小组意见 学院意见 注:有选项的空格处请用“√”选择。 947 附件 6 2019 年校内勤工助学计酬标准: 1.固定岗按月计酬:500 元/月(一个月的工作标准时长 区间为 20-30 小时,超过 30 小时部分按照一般岗位时酬计 算;工作时长一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2.临时岗按时计酬。一般岗位时酬为 17 元/小时,需具 备专业技能的岗位时酬为 18 元/小时。 948 附件 7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上岗须知 第一条 按照学校勤工助学的管理规定,通过面试新上 岗的同学必须认真阅读此须知,并按照各用人单位的要求, 提交相关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至用人单位勤工助学负责 人处。新上岗的同学实习期为两周,实习期表现不良者,用 人单位有权进行劝退。 第二条 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按时、保质、保 量”完成工作。 第三条 严格遵循各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要求每次上 岗必须按要求进行考勤。 第四条 学生若想退岗,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勤工助学用 人单位,提交退岗申请书(200 字以上),并由用人单位告 知勤工办,做好退岗前的工作交接。严禁私下转让岗位,一 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条 学生有 1 门(含)以上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原 则上不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若在工作期间学习成绩 达到 2 门不及格,或工作不理想被用人单位投诉超过 2 次, 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罚的,学院有权马上停止其勤 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每位学生每学年只能参加一个校内固定岗位, 若发现兼做多个固定岗位将进行劝退,并只发放一个岗位的 工资。 第七条 学生工作表现不积极,不配合老师工作的,勤 949 工助学用人单位有权辞退该学生。 第八条 勤工助学申请表填的注意事项及岗位安排 申请学生应如实填写《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 助学申请登记表》,提交给系部,并由系部审核、收集后交 至勤工办。学院各用人单位根据需求选择后,与申请学生约 见面试,确定人选并通过实习期后,与学生签署勤工助学须 知,并将有关材料报勤工办办理上岗手续。 第九条 校内岗位工资的计算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资按月计酬,每月 500 元/人, 标准工作时长为每月 20 小时,超过 30 小时部分按照一般岗 位时酬计算。工作时间不满整月标准的,按实际上岗时间计 算,且严格按照考勤表统一计算工资。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时计酬, 一般岗位 17 元/小时, 需具备专业技能的岗位 18 元/小时。 第十条 工资发放及注意事项 勤工助学工资将发放到学生本人上交的银行卡账号中。 如此银行卡遗失或损坏,请及时补办,并在用人单位处登记 新的账号,否则工资将发放不成功。一般情况下,固定岗位 当月月底前发放上月的工资;临时岗位的工资将在对应项目 结束后按流程发放。如未收到工资,可联系用人单位负责人 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学生申请退出勤工助学岗位的,须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 位提出,并提交退岗申请书。用人单位收集相关材料后,报 送勤工办进行退岗手续的办理,并做好交接工作。 950 若对上述的勤工助学须知无异议,请在下面划线处写下 “本人已阅读勤工助学须知,我保证一定会完成好这份工 作”,并在右下角写上本人姓名和日期。 签名: 日期: 951 年 月 日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惠工程院〔2019〕2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 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党[2018]41 号)、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基本 建设标准(试行)》(粤教思函〔2012〕1 号)等文件精神, 加强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形成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生思想整治工作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学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学生全 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 全体师生员工都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主要任务: (一) 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学生认识健康心理 对成长成才在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二) 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学生培养 良好在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自强在优良品 格,引导学生自觉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和艰苦奋斗的精神, 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在能力,珍爱生命。 (三) 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 952 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掌握心理保健常识,以科学的态度对 待心理问题。 (四) 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 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往恋爱。求职择业、人 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心理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 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课堂教学、课外咨询 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建立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 询与互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小组下设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学生心 理健康教育工作,专职人员编制按有关文件规定配置。 第六条 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同时 接受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业务 指导。 第七条 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各系的沟通和联 系,各系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共同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 制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的计划; 953 (二) 统筹专业人力资源和各项经费的使用; (三) 组织人员培训; (四) 听取和审议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汇报; (五) 领导与组织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九条 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 负责落实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 组织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建立学生心理健 康档案,做好学生心理问题的筛查、干预、跟踪和控制工作: (三) 开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专题讲座,进 行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 负责全院学生心理咨询工作,为学生提供经常、 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指导与服务,及时发现和预防学生中 存在的心理问题,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自我教育; (五) 指导各系和学生心理健康社团开展活动,负责学 院心理健康教育网站建设; (六) 代表学院作为集体会员参与省高校心理健康教 育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各系心理部、班级心理委员的职责:帮助新同 学尽快适应学院环境,及时发现并报告同学中的心理问题与 心理疾病;作为朋辈心理辅导员,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协助 学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宣传,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同学 实施监护和支持。 第四章 工作人员 954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 件: (一) 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良好的思想道德品 质和健全的人格; (二) 热爱并自愿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 业心和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 意识; (三) 具备心理健康与咨询资格证书和心理健康教育 工作的专业知识; (四) 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及学生工作经验,具有较 强的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可聘任经过心理咨询专 业培训的教职工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员。 第十三条 朋辈心理辅导员在经过一定的心理咨询专业 培训后,可以协助教师开展朋辈心理辅导。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格守以下 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 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玄 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 咨询人员要用学生理解的语言,向来访学生解释 学院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和范围,说明来访学生的自身权 利,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心理咨询的意义; (三) 咨询人员必须平等对待学生,信任学生,尊重来 访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来访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 咨询人员应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启发学生自己 955 认识自己,自己接纳自己,自己帮助自己,自强自立健康成 长; (五) 咨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隐 私和其他秘密,对学生的有关资料、案例予以保护、单独保 管,不列入学校其他档案;不得将学生的案例作为谈话资料, 不得向学校其他人员及家长透露学生的秘密,只有在专业需 要和必须会诊时,才能和其他专业人员讨论学生的案例;在 研究和写作中需要引用学生的资料时,必须隐去可能判认学 生身份的有关信息。出于保护学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 生以及争取其他人员帮助的原因,必须向有关人员提供学生 资料时,要向能负责、能保密和有权力、有能力解决相应问 题的人员提供,不得进一步扩散有关信息; (六) 咨询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测验时,必须遵 守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心理测验工作 者道德准则》,按照心理测验的规范进行,不滥用心理测验, 应当科学、客观地使用测验结果; (七) 咨询人员在帮助学生的过程中应努力争取其他 教师和家长的配合与支持,必要时要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解 释工作,努力建立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理性社会支持系统; (八) 咨询人员必须了解心理咨询的局限性和自身的 局限性,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自己不能 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转介,推荐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予以 解决,或建议学生到校外相关部门接受咨询或治疗,转介时 要耐心做好学生的工作,不给他们增添心理负担,对学生提 出的超越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956 (九) 咨询人员必须始终注意保持和来访学生关系的 纯洁性,不得与来访学生及其家长建立心理咨询和教育关系 以外任何其他关系; (十)咨询人员在咨询工作中应当坚持客观性原则,注 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惨杂在工作中, 不代当事人做决定。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 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的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 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美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 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 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 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 (一)专题讨论、座谈会或报告会; (二)个体心理辅导和团体心理辅导 (三)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四)专家现场咨询; (五)心理健康状况普查与心理测量; (六)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七)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训练。 957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校内广播、 影视、网络、院报、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素 质拓展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 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 积极做好心理问题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干预 工作,防止严重心理障碍引发的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发生, 做到心理问题及早发现、及时预防和有效干预。要建立心理 咨询教师值班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建立从学生到骨干、 班主任、辅导员到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快速危 机干预反应机智,建立从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到专业精神卫 生机构的快速危机干预通道。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活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 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 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六章 第二十条 保障条件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规划学院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生处和教务处,制定具体教育计划并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列为 必修课,安排适当学分,列入教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把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 职教师纳人师资培训计划,安排参加进修,培训和学术活动, 使他们不断提高评论水平,丰富专业知识,积累心理健康教 958 育经验。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聘请本院兼职人员 讲授培训课、开设专题讲座的课酬按学院相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四条 加强软硬件投入,添置必要的心理测试和 治疗工具、电脑设备及软件,专业参考用书等,确保心理健 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拨给专项经费,用于心理健康教 育队伍建设、教学科研、专题讲座、咨询和测试等教育活动, 并加强对教育效果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59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 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19〕2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完善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 好的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同学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 及时疏导、有效干预、降低和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 理危机事件,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 生的健康成长,建设和谐校园,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 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党 [2018]41 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 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粤教思函〔2012〕1 号) 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实施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应急应对的方法帮助 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 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 相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 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兼 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 960 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 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 策。 第四条 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部实施小组,负责 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 机风险化解。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小组由主管心理健 康教育工作副校长任组长,成员为各系书记、心理咨询工作 人员、辅导员、安全保卫部工作人员、校医室相关医生及当 天值日人员等。 第五条 各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系分管学生工 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做好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 各系要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心理健康协会各系 分会,充分发挥心理健康协会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 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 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 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 知、躯体或行为方面都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 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 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961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诸如失恋、事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 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侵向,或其他可能对 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 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讨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朋友圈、信件、 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 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 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 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 预防。学生处、马克思主义教学部、安全保卫部应对学生进 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 962 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 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 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 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 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一条 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 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 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 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形式多 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各系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 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 质,增强心理适应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危机预警工作,应做 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知、早评估、早治疗, 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 芽状态。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 学院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 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及观察、学生干部反馈,筛选出心 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各系辅导员、各班主任一起对这些学生 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2. 各系辅导员、班主任每年要对四类重点人群进行有 针对性的排查: 963 1 对大一第一次不及格学生的排查;②对大二,大三 学生多门不及格学生的排查;③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排 查;④对失恋学生的重点排查。排查结束后各系要把存在心 理危机的学生名单交到学院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存档。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控全院 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控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 学院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 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控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 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每半个月向所在系负责心理工作的辅 导员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填写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班级心理状态晴雨表》上交辅导员。 2. 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 健康协会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 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3. 各系部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 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并在 24 小时内书面形式向学生处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医院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医院应 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建立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学生心理危机报 告制度。心理咨询老师在心理咨询室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 心理危机,应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学院学生心理 干预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心理危机评估 964 小组对各系、校医院、心理咨询老师等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 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 难的,可邀请省内心理危机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录入制度。 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将全校有心 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学生处心 理咨询与服务中心及时将全院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 测评和排查结果、学院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 评估结果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 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危机干预 对于名单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 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 施心理危机干预。其危机程度由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小组确 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支持系统。各系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 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 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 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 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 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 965 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系部应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 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二十二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 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 受心理咨询或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 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建议须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 治疗的基础上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对症 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应通知家长立即将其送入专 业相关医院治疗。 第二十三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 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 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 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各系应采取保护 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医院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 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 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通知 学生处及学生所在系部和班级。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 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系部应 成立以学生干部、心理健康协会骨干及舍友为主要负责人的 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 状况,对该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系部汇报该生 的情况。 966 2.对于危机程度较重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 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 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 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有家长陪伴监护。 3.经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小组或心理健康专家评估与确 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系部应向家长发送《学生心理健康状 况告知书》,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请假或休 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如家长拒绝带 孩子就医或推诿超过五日,学院有权将孩子遣送回家。在系 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系部应对该生作 24 小 时特别监护。对于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院应派人协助保 卫人员进行 24 小时特别监护,必要时可报请警方协助,或 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同学在 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可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 要求在病房进行协助监护。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救助系统。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应开 通“心灵有约”心理热线电话,派专人值班,便于对发出危 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学生自伤自杀突发事 件的紧急处理,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当 日值日领导、学生处、系部、安全保卫部、校医院、学生危 机干预领导小组相关领导等。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 人立即赶往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系部可先将 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 各部门职责如下: 1. 学院领导、学生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967 2.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 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 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 3. 校医疗部门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 关人员护送其转至相关医院住院治疗; 4. 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 人情绪。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后期跟踪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 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系部出具学院 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学 生不可擅自回院复学。 第二十七条 没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等动机出现, 可以坚持边学习边治疗的康复期学生,应由家长或其他具有 法定监护权的亲属采取陪读的方式帮助学生在院继续完成 学业。陪读期间,由监护人督促该生自觉遵从医嘱,按时足 量服药,并随时与班主任/辅导员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学生 的心理健康情况,确保该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系部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 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 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 心理变化情况。各系负责心理工作的辅导员每半月与其谈心 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 写的《班级心理状态晴雨表》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968 第二十九条 学院心理健康领导小组组织心理咨询老 师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 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系 部。 第三十条 对于因有强烈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 复学的学生,系部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 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心理健康协会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 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 状况的恶化。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 注,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 评估。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工作制度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 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 几项制度: 1. 培训制度。心理咨询老师、辅导员应定期参加省市 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心理培训。 2. 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 学生所在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 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备案,填写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情况登记表》。 3. 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 涉及干涉对象的各种信息应严格保密。 969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 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部门 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 位或个人责任: 1. 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部门协助而单位负责 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 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 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 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耽误时机的; 3. 各系部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 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十章 第三十三条 附 则 各系部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 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系部学生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 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系部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 析。应对失恋、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 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 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 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 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 970 微信、短信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971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 理办法 惠工程院〔2020〕11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 置条例》要求,有效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 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大 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我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 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学院全日制普通应(往) 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包括成人教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大学 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 安全保卫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 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 级安全保卫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部)认真完成学校下达的年度征兵任 972 务;开展大学生征兵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鼓励有志学生报名 应征;做好入伍学生政治、在校表现审查及退役学生管理等 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是入伍学生资助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的 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补偿或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以及学生入伍和复学的学籍管理等有 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六条 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 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相关费用的减免 工作、退伍复学后学费的收缴等工作。 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是入伍学生政审的责任单位,按照有 关规定,做好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是入伍学生学习及成绩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应征入伍学生课程免修、考试加分、实习认定及相关工 作的开展。 第九条 后勤处负责入伍学生假期应征所需的住宿及饮 食等工作。 第十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学生体检期间车辆保障; 第十一条 团委负责组织学生干部组织和学生社团,开展 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征兵宣传活动;负责入伍学生团组织 关系转接等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处负责应征入伍新生相关手续办理工 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学生应征入伍工 作各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973 第三章 任务分配与应征入伍条件 第十四条 各院(系、部)征兵任务的分配,由学校根 据当年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征兵命令和省教育厅赋予我校 的大学生征集任务及大学生征集指导比例,依据各院(系、 部)在校适龄男性学生人数拟定任务计划,报学校征兵工作 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以目标任务下达各院(系、部)。 第十五条 年度征兵工作分为直招士官和春季、秋季征 兵三项。其中直招士官仅征集符合部队特殊专业要求的应届 毕业生;春季、秋季征兵征集的大学生为在校大学生、应届 毕业生和已被学校录取但未报到的新生。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对象为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刚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学生的年龄、身高、体重、视 力及政治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年征兵入伍工作启动后,向各院(系、 部)报名并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打印并填写 《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申请表》。 第十八条 各院(系、部)将报名学生《大学生预征对 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报名 统计表(电子文档)交学校安全保卫部。 974 第十九条 安全保卫部将学校征兵报名学生的《大学生预 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交 学生处、财务处审查、汇签,并报主管领导审核,最终确定 学校征兵对象。 第二十条 安全保卫部将征兵对象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 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 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发到各院(系、 部),各院(系、部)及时发放到征兵对象本人,由征兵对 象本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部)通知征兵对象到学校或户籍 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并将《大 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 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征集地为学校的, 将相关表格材料交由学校安全保卫部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由其亲属持 入伍通知书到学校,由安全保卫部协调办理保留学籍、学费 补偿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在校办理征兵手续的学生,在户籍所 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入伍并回学 校补办手续的,学校予以办理。 第五章 优抚政策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享有国家及广东省制定的 975 各类优抚政策的同时,学校在学业保障、专业调整上给予一 定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奖 励 2000 元。 第二十六条 应征入伍及退役复学学生学习成绩的管理 1、已确定入伍的学生,应征入伍时所在学期的未修完 课程(含所在学期重修课程)但已经完成该课程的 2/3 以上, 可以免试,由任课教师根据其表现情况给予成绩认定。成绩 认定需填写《学院应征入伍学生成绩认定表》一式三份,经 学生所在院(系、部)、安全保卫部、教务处审核批准同意 后,然后送教务处一份、学生所在院(系、部)一份、学生 本人一份,成绩由教务处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2、退役复学者,学校将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编入相应年 级就读,并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后续课程,成绩合格 后方可准予毕业。 3、应征入伍及退役复学学生可以免修体育、军事技能、 军事理论及相关公共选修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4、退役复学学生专业调整。 一、专业调整实施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退役复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对下列二类情 况,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 第一类:退役复学学生确有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 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第二类:退役复学学生学习原专业确有困难,不转专业 976 则无法继续完成学业。 二、专业调整申报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服役期间思想积极进步,刻苦训 练,服役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且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顺 利完成兵役任务,按期回校复学。 三、专业调整限制条件 第二十九条 退役复学后为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不可申 请转专业;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 不得与其它专业互转(如不同学历教育、定向与委培、高水 平运动员、对口升学等学生)。 四、专业调整办理程序 第三十条 申请退役复学转专业学生需在回校办理复 学手续的当学期内向安全保卫部、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 初审合格后,经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报校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全校, 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五、转专业学生学费缴纳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原则上从新学年开始 学费按新专业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 六、转专业学生的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允许退役复学转专业的学生,进入新专业 学习后,原专业的课程成绩与学分根据《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予以认定,但原专业不及格的课程,学 生要另选新专业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学生毕业时总学分原则 上要求达到新专业同年级的最低总学分。 977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 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大学生,取消补偿学费或学费资助和代偿 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同时不享受相关优抚政策。 第三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的应届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 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三十五条 被部队退回并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在校非 毕业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 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 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 回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学生 工作处收回,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六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 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 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 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期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 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一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 学手续。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 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 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 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 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 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 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978 第三十七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 不享受任何优待政策。 第三十八条 各院(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 上级下达给学校的征兵任务,确保兵员质量和数量。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安 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979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实习指导教师考核方 案(试行) 惠工程院〔2020〕49 号 为进一步规范实习管理工作,强化实习过程管理,提升 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质量,经研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专业的实习标准按照教育部颁发的《职业学校专 业顶岗实习标准》执行,实习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使用习讯 云 APP 进行签到、撰写周报、月报和实习报告等工作,并对 实习过程进行管理。校企合作与学生就业处根据实习学生 “习讯云”使用情况和教师管理工作质量对指导教师进行考 核。 二、指导教师要督促实习学生在习讯云 APP 里进行签到 并进行检查,要求学生每天签到。(含节假日、休息日) 三、指导教师要督促实习学生每周在习讯云 APP 里撰写 周报,针对学生周报内容进行批改和指导(在学生提交周报 的一周时间内进行批改为有效批改,否则,将被系统视为无 效批改);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实习全程关注,并进行过程 管理和指导。 四、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督促实习学生在习讯云 APP 里撰写不少于 1000 字的实习总结,并对学生的实习总结进 行批改,评语不少于 50 字,此项工作要求在办理毕业证之 前完成。 五、实习指导教师补贴发放办法 (一)实习时间界定 980 双元教学和顶岗实习都属于实习期,实习时间按学生离 校申请实习的当月开始计算,到来年 5 月(含 5 月)结束。 未实习的只计算基本基数,不予奖励计算。 (二)考核指标 (三)根据习讯云 APP 中各项指标为考核依据,包括签 到率、周报率、周报批改率、实习总结完成率和批改率。 各项指标考核要求: 签到率:学生每天都要在习讯云平台签到,签到日期包 含节假日和工作日,签到率 100%;周报率:100%;周报批改 率:100%,要求指导教师于第二周批改完成上一周的学生周 报;月报率:100%;月报批改率:100%,要求指导教师于第 二月第一周批改完成上一月的学生月报;实习总结完成率: 100%,要求学生实习写一篇实习报告;实习总结批改率: 100%。 实习总结完成率、实习总结批改率作为优秀实习指导教 师评选指标之一,每半年考核一次。 (三)考核奖励计算和发放办法 签到率、周报率、月报率、周月报批改率(以下简称四 率)为每月考核指标,考核时间为次月的第二周。 根据四率考核情况,奖励发放办法如下: 1、四率中有一项在 80%以下的,不予与奖励;四率均达 80%(含 80%)以上者,按奖励基数的 10%予与奖励;四率均 达 90%(含 90%)以上者,按奖励基数的 15%予与奖励;四率 均达 95%者,按奖励基数 20%给予奖励;四率均值低于 60% 高于 50%,按奖励基数 10%给予减发工作绩效;四率均值低 981 于 50%高于 40%,按奖励基数 15%给予减发工作绩效,四率均 值低于 40%高于 30%,按奖励基数 20%给予减发工作绩效,四 率均值低于 30%,按奖励基数 30%给予减发工作绩效并参考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予以通报批评;每年半根据考核情况评选 出 10%的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按奖励基数的 100%给予一次性 奖励。(综合考虑系部实习指导教师比例) 2、凡一年内四率均达 95%的月数达 5 个月及以上的指导 教师不受名额限制,可直接认定为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指 导学生达到 10 人以上) (四)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绩效组成 1、基数:按实习学生每生每月 40 元标准计发;奖励基 数定为 600 元; 2、教务处负责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论文、学生实习 成绩评定、实习鉴定、就业指导等考核,按每生 150 元标准 计发; 3、学生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实习期间的辅导员进行 考核,另行发放。 六、本办法由学校校企合作与学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98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试行) 惠工程院〔2020〕4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 〔2016〕3 号)相关规定,为切实落实校企合作、工学结合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学院教务 工作部制定的专业教学计划开展实习工作,包括认识实习、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为加强实习管理,规范实习的 工作程序,提高实习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学院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 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 习是实现职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内容。通过在企业岗 位上的实习和锻炼,了解专业的发展趋势,提高专业技能水 平,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 标的要求。 第三条 实习是一门必修课,考核成绩合格是学生学生符 合毕业资格的条件之一。实习包括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两种 方式,原则上以集中实习为主,即由校企合作与学生就业处 牵头组织各系联系实习单位,学校学校进行统一管理,原则 上学生必须按学校安排参加。自主实习是集中实习的补充, 学生联系到与所学专业对接紧密的的实习单位时,可申请以 自主实习进行,经系部和校企合作与学生就业处批准并备案 983 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实习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合法合规注册的正规企事业单位组织; (二) 与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组织 (三) 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岗位 (四) 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实习必须由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共同参 与完成。三方共同签订《实习协议》。学院在三方中处于主 导地位,是学生实习活动的组织者;实习单位是实习的协助 者,负责提供实习岗位、接纳并指导学生的实习工作;学生 则是实习的执行者,在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加实 习,并利用岗位实践进一步提高实践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 实习工作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制度。校企 合作与学生就业处作为学院实习就业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 习的统筹管理,学院学生处、安全保卫处、教务处等职能部 门配合校企合作与学生就业处做好实习管理工作,教学系部 (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实习的具体落实和组织管理。 教学系部(二级学院)应加强本系(二级学院)的实习就业 基地建设,保证有充足、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满足落实企 业实习教学任务的需求。教学系部(二级学院)基地所在单 位签署校企共建实习就业基地协议,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加 盖学院公章,同时在校企合作与学生就业处备案。 984 第三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企合作与学生就业处职责 (一)制定全院实习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各系组织开展实习工作; (三)审核各系部制定的年度实习方案和工作安排; (四)检查各系部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和实习工作的执 行情况,评估实习质量,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 题。 (五)负责实习与就业数据共享,负责管理学生实习管 理的信息化平台,对平台数据所反映的异常情况进行监察和 提供数据统计。 (六)统筹实习指导教师的安排及实习指导教师的队 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职责 (一)统筹组织系部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习大 纲; (二)统筹系部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和鉴定;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制定学生实习阶段的学生管理制 度,统筹学生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思政教育及学生违纪处 理。统筹做好实习期间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统筹、指导各系做好学生实习 企业安全检查,负责统筹购买学生实习责任险,并指导学生 在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处理学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系部职责 一、系主任职责 985 (一)各系主任是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本系学 生实习工作的统筹人; (二)负责安排和落实学生的实习工作; (三)为学生实习和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提供支持; (四)定期到企业检查学生实习的进行情况,必要时 到企业现场协助指导老师和学生解决问题; (五)开发、联系学生实习单位; (六)对本系顶岗实习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 行应急处理; (七)落实好学校对实习和学生就业工作的新部署和 新安排。 二、系分管实习就业副主任和教研室主任职责 (一)协助系主任完成完成本系实习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协助统筹实习基地建设和实习实习企业的联系 与确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实习方案; (三)协助本系实习指导教师的安排及实习指导教师 队伍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本系有关教师根据大纲的要求编写实习指 导书,指导学生实习; (五)不定期到实习企业进行巡查,落实教学系(二 级学院)的实习检查职责,同时与企业领导进行沟通,做好 实习工作的质量测评工作; (六)统筹做好本系学生实习的跟踪指导和考核; (七)负责实习前的组织动员,检查实习准备和实习 计划的执行情况; 986 (八)检查实习质量,实习结束后及时组织实习实习 工作总结和工作交流,做好学生实习的材料整理和和归档, 并将系部学生实习工作总结和效果分析报告于两周内报校 企合作与学生就业处; (九)组织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建立实习档案,做 好优秀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学生的推荐工作; (十)对自主实习的学生,由实习单位确定企业指导 教师,同时各系要指定专业指导教师进行管理,责任到人, 定期走访或以电话、邮件、实习管理软件等形式与学生和实 习单位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动态。 (十一)对班主任、辅导员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工 作情况进行严格管理、记录、指导和监督; (十二)按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评估就业绩效等的需 要对本系学生实习实习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和汇总,形成全 面、即时、有效的学生就业数据; (十三)落实好学校和本系对实习和学生就业工作的 新部署和新安排。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人员安排及工作职责 实习指导人员包括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 位指导指导教师、辅导员(班主任)。 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由系部(二级学院)安排,指导教 师应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和专业实践能力,熟悉专业的工作 岗位,具备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和与企业沟通的能力,一 般应为本专业骨干教师,每位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的学生数量 987 在 20 人以内。实习指导教师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 意更换。 第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履行各系安排的实习任务,接受辅导员(班主 任)的统筹和管理,对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要按照要求 严格执行实习方案和计划,保证实习质量。 (二)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全面掌握 学生基本情况,指导学生签署校、企和学生三方实习协议, 将所负责学生的实习三方协议汇总后提交所在班的辅导员 (班主任)。在学生在企业开始实习前,督促企业为学生购 买商业意外险,保险期限应保障实习全过程。 (三)全面掌握学生基本情况,按要求在实习管理平 台填报学生信息,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过程跟踪、业 务指导和成绩评定。通过电话、微信、实习平台等方式定期 与学生联系,每天不少于 1 次。如遇学生出现异常情况无法 处理时,指导教师须及时到现场处理,并持续跟踪问题处理 的全过程直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止。 (四)在学校实习信息平台全过程管理学生实习情况, 对学生进行指导、管理和提供服务。应完成:每日签到,对 学生周报表和月报表进行回复,随时响应学生通过平台提出 的问题并提供指导意见,对学生提出的实习申请、变更申请、 结束申请及时进行审批。 (五)与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本人共同 确认、委托企业指导教师,定期与学生企业指导教师联系, 了解学生实习动态。为人师表,积极主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 988 育和安全教育,确保自主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能够学有所 长,顺利完成实习各项任务,达到实习目标。 (六)实习结束时,要督促所指导的学生做好实习总 结工作,根据学生提交的实习总结和实习鉴定表,撰写学生 实习实习鉴定并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在教务系统 平台填报学生实习成绩。全部材料收集完成后,提交辅导员 (班主任)汇总。 (七)如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应协同系部、学生处、 安全保卫处、教务处、校企合作与学生就业处层层上报处理。 必要时需尽快到达学生实习场所,进行应急处理。 (八)按评估就业绩效要求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数 据分析和汇总,指导学生由实习向就业转变,指导学生完成 学校、省就业平台的数据填报,并形成全面、即时、有效的 学生就业数据,及时到辅导员(班主任)汇总。 第十四条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职责 (一)辅导员(班主任)是实习就业工作的直接责任 人,是实习课程的授课教师。须接受系部的安排和领导,按 校企合作与学生就业处和各系要求组织本班学生参加实习 工作。负责统筹和管理本班实习指导教师,为学生顺利完成 各项指导工作任务提供协助。 (二)做好学生实习前动员和指导准备工作,按照学 校要求加强学生的实习实习前教育,特别是安全教育。 (三)积极做好学生实习阶段的就业推荐和面试工作。 (四)组织学生填写实习单位推荐表,并认真审查推 荐资料。组织自主实习学生提交自主实习申请表,并报有关 989 领导审批。 (五)做好本班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协助 实习指导教师解决本班学生在实习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负 责收集整理本班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实习三方协议,对 实习指导教师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整理好本班学生的实习 资料并上交系部。 (六)认真做好实习学生返校的通知和组织工作,及 时将学校的相关管理工作任务和规定及时传达给学生,并做 好学生返校的跟踪和在校的管理工作。 (七)通过加强与实习指导教师的沟通,掌握学生动 态,及时发现学生的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学生家 长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八)按评估就业绩效要求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数 据分析和汇总,指导学生由实习向就业转变,指导学生完成 学校、省就业平台的数据填报,并形成全面、即时、有效的 学生就业数据。 (九)按时完成学校和系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学生实习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 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 公民道德规范,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管理,积极实践,努 力掌握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 实习的实施以集中实习与自主实习相结合。 集中实习按学校和各系部要求统一安排进行。以自主实习, 990 学生应办理申请手续,经学校同意后按实习要求,在实习现 场实习。未办理申请手续、未按本办法全程参加实习的均视 为未完成实习,影响实习成绩,导致不能正常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实习前,须按照规定签订学校、实 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的三方协议。自主实习的学 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申请手续,经系部批准后方可 进行自主实习。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前必须参加各系组织的实 习动员会,强化安全意识。实习开始前,督促实习单位购买 购买意外保险,为实习过程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实习单位进行实 习,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未经所在系部及实 习单位同意擅离岗位者,实习考核按不合格处理,并依据学 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若确需调换实习单位,必须 上报校内指导教师和所在系部,由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联系 证实后,方可办理相关的离岗手续,并调换到新的实习单位, 不允许先离岗后报告。学生到岗两天内必须报告实习指导教 师,一周内将实习的作息时间安排告知指导老师,以便指导 教师抽查指导;并可通过电话、短信、QQ、微信、E-mail 等 多种方式,每天至少与指导教师保持一次工作联系。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实习管理信息平台中每天签到,每周提交实习周 报、每月提交实习月报。实习开始时提交实习申请、变更时 提交变更申请、结束时提交结束申请,所有申请待教师在系 统中进行批复同意后执行。 991 2、除在实习信息平台提供电子资料外,还需书面填写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实习鉴定考核表》,并在实习结束时交 回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该材料是指导教师撰写鉴定和评定实 习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实习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过程监控和 考核,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院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 由双方指导教师共同填写《实习鉴定考核表》中的“学生实 习鉴定表”等相关内容。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 对学生的考核分别占比 35%,占总成绩的 70%;资料提交占 比 30%。考核分项成绩实行百分制。学生按本办法完成实习 且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发生严 重责任事故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无故缺席超过 5 个工作 日或参加实习时间不足规定的三分之二;从不主动与校内指 导教师联系沟通,汇报实习情况;实习总结胡编乱造,剽窃 或抄袭;企业指导教师评定实习成绩为不合格,其考核成绩 按“0”分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习工作经费,校内指导教师指导实习工 作量认定及课时费标准,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与 学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992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竞赛奖励制度 惠工程院〔2020〕112 号 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落实“职教强技”的要求,加强学校职业教育内涵建设,进 一步推动技能竞赛常态化,突出技能比赛在促进专业建设中 的引领作用,强化专业技能水平在学校教学质量中核心地 位,激发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学院学生技 能水平,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学生技能竞赛奖励制度。 一、奖励对象 按规定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的在校在籍学生。 二、奖励标准 (一)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独立举办或教育行政部 门联合其他政府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大赛个人项目,奖励标 准为: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2000 元、1800 元、 1500 元。 省 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1200 元、1000 元、 800 元。 市 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500 元、300 元、200 元。 (二)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独立举办或教育行政部 门联合其他政府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大赛集体项目,按项目 奖励。集体项目一组由 2 人、3 人、4 人或 5 人组成的,分 别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 1.2、1.3、1.4、1.5 倍对项目组 993 进行奖励,超过 5 人的按 1.5 倍奖励。 (三)学生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个人或集 体项目取得成绩的,要经系部、教务处审核,逐级上报分管 副院长、院长审批后,予以上述奖励标准的 0.2 倍进行奖励。 参加其它种类(商业、公益赞助等活动)的个人和集体 技能竞赛,学院不再进行奖励。 三、其他 学生参加非教学系统组织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其他 各项赛事,应在参赛前由学院的组织参赛部门向分管副院 长、院长签字批准后转至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比赛级别、规 模和获奖情况,参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四、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制度解释权归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务处。 994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互联网+”大学生创新 创业大赛组织管理与激励办法(试行) 惠工程院〔2020〕62 号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 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第三届大赛“青年 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重要回信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 办发〔2015〕36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我院学生创新 创业热情,鼓励学院师生积极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 创业大赛,促进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特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设立大赛组委会,组委会主任由党委书记、 校长担任,分管就业创业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党 委成员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校企合作与学生就业处、教务处、 职教与科研中心、各系、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大赛 统筹与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与学生 就业处,负责大赛的宣传组织、执行推进、沟通协调、评审 推荐等工作。 第三条 大赛于每年 3 月至 10 月举办,采用校级初赛、 省级复赛、全国总决赛三级赛制,其中校级初赛于每年 3-6 月举办。 第四条 大赛每个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三名,一经 报名,指导教师名单及其顺序不得变更。 995 第五条 已参加往届创新创业类比赛的项目可继续报名 参赛;已获往届“互联网+”省赛、国赛项目(国赛金奖项 目除外)可推荐省赛。 第六条 参赛项目不只限于“互联网+”要求项目,大赛 鼓励各类创新创业项目参赛。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参赛者 可自主选择赛道并选择相应组别。 第七条 校赛流程 (一)报名时间:每年 3 月—6 月 (二)报名方式:参赛团队须通过登录大赛官网“全国大 学生创业服务网”(cy.ncss.cn)或微信公众号(“全国大 学生创业服务网”或“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 赛”)任一方式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方可参加比赛, 否则无效。 (三)校级评审。6 月,学院邀请校内外专家或在创新创 业教育方面突出的教师组成校赛评委,对所有参赛项目在网 上完成评审。 (四)集训推荐。学院根据参赛项目数量,参照国赛评审 规则,按适当比例评选出优秀项目并组织集训;然后按照省 赛组委会分配名额,择优推荐校赛集训优秀项目团队参加省 赛。 第八条 省赛流程 根据省赛组委会的规定,进行省级复赛、省级决赛。 第九条 国赛流程 按照国赛规定和标准进行。 996 第十条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在我院视 同为竞赛一类,参与师生享有相应的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学生团队激励 (一)校赛获得银奖及以上的项目,学院推荐参加省级 复赛 (二)校赛、省赛、国赛获奖的学生,可按照学院学分 管理办法申请专业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学分置换,累计可置 换学分。 (三)学院对省级复赛、国家总决赛获奖团队的学生给 予公开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详见表 1。 表 1 参赛学生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单位:元/项) 大赛级别 金奖 银奖 铜奖 国家级 50000 40000 30000 省级 5000 4000 3000 校级 500 400 300 (四)已毕业学生的项目在省级复赛、国家总决赛中获奖, 按项目计数参照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激励 (一)对于组织学生进行大赛赛前辅导训练以及参赛等 工作的教师,学院根据大赛级别按项目给予指导教师一定的 基本课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详见表 2。 表 2 辅导训练指导教师工作量补助标准 997 奖励等级(单位:课时/项) 大赛级别 金奖 银奖 铜奖 国家级 100 80 60 省级 60 50 30 校级 30 20 10 (二)学院对省级复赛、国家总决赛获奖团队的指导教师, 予以公开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详见表 3 同时,在职称评审、 教师进修、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优先考虑。 表 3 大赛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大赛级别 奖励等级(单位:元/项) 金奖 银奖 铜奖 国家级 10000 8000 6000 省级 3000 1000 800 校级 500 400 300 (三)省级复赛获奖团队的指导教师(排序第一),可按 照申报程序及工作要求牵头申报省级教改项目(以创新创业 为主要内容),获国家总决赛金、银奖项目的指导教师(排 序第一),可牵头申报省级重点教改项目(以创新创业为主 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企合作 与学生就业处。 998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2017 至 2022 年规章制度编目一览表 (不 含 涉 密 规 章 制 度 ) 编目 日期:2022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文号 惠 工 程院党〔2019〕13 号 惠 工 程院党〔2019〕14 号 惠 工 程院党〔2019〕15 号 惠 工 程院党〔2019〕16 号 惠 工 程院党〔2019〕32 号 惠 工 程院党〔2019〕33 号 惠 工 程院党〔2019〕34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0〕2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0〕3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0〕14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36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48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53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53 号 惠 工程院〔2020〕64 号 惠 工程院〔2020〕65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18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31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40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41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42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43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44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65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2〕31 号 惠 工程院〔2018〕10 号 惠 工程院〔2019〕12 号 惠 工程院〔2019〕29 号 惠 工程院〔2019〕67 号 制度名称 制 度实施日期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践 行 监 督 执 纪 “四 种 形 态 ”的 实 施 办 法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廉 政 约 谈 、 谈 话 函 询 和 谈 话 诫 勉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谈 话 室 管 理 办 法 及 谈 话 安 全 预 案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院 长 负 责 制 实 施 办 法 (修 订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 院 长 办 公 议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修 订 ) 中 共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修 订 ) 中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修 订 ) 中 共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党 总 支 (支 部 ) 工 作 考 核 评 价 办 法 (试 行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工作制度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新 媒 体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 共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党员干部谈话制度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中 层 干 部 廉 政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中 共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审查规定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问责工作暂行办法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实施细则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二 级 院 (系 )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议 事 规 则 关 于进一步规范学院党政决策会议议题及材料准备工作的通知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重 要 领 域 关 键 环 节 工 作 监 督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关 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决策会议议题报备工作的通知 2017 年 3 月 7 日 2019 年 4 月 18 日 2019 年 4 月 18 日 2019 年 4 月 18 日 2019 年 4 月 18 日 2019 年 12 月 16 日 2019 年 12 月 16 日 2019 年 12 月 19 日 2020 年 1 月 10 日 2020 年 1 月 10 日 2020 年 5 月 20 日 2020 年 10 月 12 日 2020 年 12 月 7 日 2020 年 12 月 15 日 2020 年 12 月 15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1 年 4 月 7 日 2021 年 5 月 25 日 2021 年 7 月 19 日 2021 年 7 月 19 日 2021 年 7 月 19 日 2021 年 7 月 19 日 2021 年 7 月 19 日 2021 年 11 月 3 日 2021 年 8 月 30 日 2022 年 4 月 26 日 2022 年 12 月 16 日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2018 年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章 程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2019 年 春 季 分 类 考 试 招 生 章 程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2019 年 夏 季 普 通 高 考 招 生 章 程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18 年 6 月 8 日 2019 年 4 月 1 日 2019 年 6 月 12 日 2019 年 10 月 15 日 999 试 行 (暂 行 ) 制 度 发 统 筹责任部门 布 正 式文本截止日 (按 部 门 实 际 履 职) 期 2022 年 4 月 18 日 2022 年 4 月 19 日 2023 年 5 月 20 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12 月 15 日 2023 年 12 月 15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4 年 7 月 19 日 2025 年 4 月 26 日 备注 发 展规 划处 纪 检监 察室 纪 检监 察室 纪 检监 察室 到期 纪 检监 察室 到期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党 委组 织部 党 政办 公室 党 委组 织部 党 委宣 传部 党 委宣 传部 工会 工会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纪 检监 察室 纪 检监 察室 纪 检监 察室 纪 委 、党 委 组 织 部 纪 检监 察室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纪 检监 察室 党 政办 公室 招生工作处 招生工作处 招生工作处 保卫处 序号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文号 惠 工程院〔2019〕51 号 惠 工程院〔2020〕29 号 惠 工程院〔2020〕44 号 惠 工程院〔2020〕66 号 惠 工程院〔2020〕67 号 惠 工程院〔2021〕50 号 惠 工程院〔2021〕100 号 惠 工程院〔2022〕24 号 试 行 (暂 行 ) 制 度 发 统 筹责任部门 布 正 式文本截止日 (按 部 门 实 际 履 职) 期 2019 年 8 月 14 日 财务处 2020 年 5 月 14 日 2023 年 5 月 14 日 财务处 2020 年 6 月 28 日 2023 年 6 月 28 日 党 政办 公室 2020 年 8 月 6 日 招生工作处 2020 年 8 月 6 日 人事处 2021 年 7 月 2 日 2024 年 7 月 2 日 继 续教育中心 2021 年 12 月 13 日 2024 年 12 月 13 日 党 政办 公室 校企合作与学生 2022 年 4 月 15 日 2025 年 4 月 15 日 制度名称 制 度实施日期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内部控制制度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项 目 建 设 的 管 理 规 定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制度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校园内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社 会 培 训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会 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校 企 合 作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就 业处 41 42 43 44 45 惠 工程院〔2022〕31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2〕71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2〕72 号 惠 工程院〔2022〕103 号 惠 工程院〔2022〕127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印 章 管 理 规 定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法 律 顾 问 聘 任 与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 2022 年 5 月 5 日 2025 年 5 月 5 日 2022 年 10 月 31 日 2025 年 10 月 31 日 2022 年 10 月 31 日 2022 年 11 月 1 日 2025 年 11 月 1 日 2022 年 12 月 13 日 46 47 48 49 惠 工程院〔2020〕33 号 惠 工程院〔2020〕68 号 惠 工程院〔2020〕69 号 惠 工程院〔2020〕70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创 新 强 校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公 务 卡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经费管理和报销办法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2020 年 5 月 22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5 月 22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惠 工程院〔2020〕61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66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67 号 惠 工程院〔2020〕71 号 惠 工程院〔2020〕72 号 惠 工程院〔2020〕73 号 惠 工程院〔2020〕74 号 惠 工程院〔2020〕75 号 惠 工程院〔2020〕76 号 惠 工程院〔2020〕77 号 惠 工程院〔2020〕78 号 惠 工程院〔2020〕79 号 惠 工程院〔2020〕80 号 惠 工程院〔2020〕81 号 惠 工程院〔2020〕82 号 惠 工程院〔2020〕83 号 惠 工程院〔2020〕84 号 惠 工程院〔2020〕85 号 惠 工程院〔2020〕86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采 购 与 招 标 工 作 评 审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实训室使用管理规定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新生体检工作流程及管理规定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配电室、水泵房安全制度 惠 州 工 程职业学院水、 电、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餐具消毒间卫生管理办法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餐饮具洗刷消毒程序和卫生管理办法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食堂食品留验制度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食堂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惠 州 工 程职 业学 院饮 食中 心米 、面 、油 、 肉、 蛋等 食堂 主料 集中 采购 的有 关规 定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餐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维 修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水 电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2020 年 7 月 24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7 月 24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1000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财务处 财务处 财务处 财务处 财务处 财 务 处 、党 政 办 公 财务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备注 序号 文号 制度名称 制 度实施日期 试 行 (暂 行 ) 制 度 发 统 筹责任部门 布 正 式文本截止日 (按 部 门 实 际 履 职) 期 2023 年 8 月 6 日 后勤处 后勤处 69 70 惠 工程院〔2020〕87 号 惠 工程院〔2020〕88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房 屋 及 钥 匙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食堂奖惩制度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惠 工程院〔2018〕18 号 惠 工程院〔2018〕19 号 惠 工程院〔2019〕33 号 惠 工程院〔2019〕76 号 惠 工程院〔2019〕77 号 惠 工程院〔2019〕81 号 惠 工程院〔2019〕82 号 惠 工程院〔2019〕83 号 惠 工程院〔2019〕84 号 惠 工程院〔2020〕100 号 惠 工程院〔2020〕101 号 惠 工程院〔2020〕89 号 惠 工程院〔2020〕90 号 惠 工程院〔2020〕91 号 惠 工程院〔2020〕92 号 惠 工程院〔2020〕93 号 惠 工程院〔2020〕94 号 惠 工程院〔2020〕95 号 惠 工程院〔2020〕97 号 惠 工程院〔2020〕98 号 惠 工程院〔2020〕99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7 号 惠 工程院〔2021〕66 号 惠 工程院〔2021〕96 号 惠 工程院〔2022〕49 号 惠 工程院〔2022〕50 号 惠 工程院〔2022〕51 号 惠 工程院〔2022〕89 号 惠 工程院〔2022〕90 号 惠 工程院〔2022〕97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分 制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课程标准制订、 审批制度 (试行)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订 、 修 订 与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分 认 定 和 转 换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设 计 )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课 程 重 修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 作 弊 认 定 及 处 理 规 定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免 考 、 缓 考 、 旷 考 、 补 考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公 共 课 室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专 业 设 置 与 动 态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2019 年 修 订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竞赛奖励制度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课 室 管 理 制 度 (试 行 )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学 会 议 制 度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试 卷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关于调课、代课、停课、补课的管理规定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现场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双 师 ”素 质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专 业 带 头 人 及 专 业 带 头 人 培 养 对 象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章程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材 开 发 管 理 与 实 施 细 则 (2022 年 修 订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材 选 用 审 核 制 度 (2022 年 修 订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考 试 试 卷 保 密 管 理 办 法 (2022 年 修 订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现 代 学 徒 制 日 常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高职扩招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2018 年 10 月 8 日 2018 年 10 月 8 日 2019 年 6 月 14 日 2019 年 11 月 8 日 2019 年 11 月 8 日 2019 年 11 月 8 日 2019 年 11 月 13 日 2019 年 11 月 13 日 2019 年 11 月 13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1 年 2 月 28 日 2021 年 10 月 19 日 2021 年 12 月 7 日 2022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9 月 9 日 2022 年 9 月 9 日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0 月 8 日 2021 年 10 月 8 日 2022 年 6 月 14 日 2022 年 11 月 8 日 2022 年 11 月 8 日 2022 年 11 月 8 日 2022 年 11 月 13 日 2022 年 11 月 13 日 2022 年 11 月 13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101 102 103 104 惠 工程院〔2019〕19 号 惠 工程院〔2019〕22 号 惠 工程院〔2019〕30 号 惠 工程院〔2019〕107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科 研 和 专 业 建 设 团 队 培 育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2019 年 5 月 14 日 2019 年 5 月 20 日 2019 年 6 月 13 日 2019 年 12 月 28 日 2022 年 5 月 14 日 2022 年 5 月 20 日 2022 年 6 月 13 日 2022 年 12 月 28 日 1001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4 年 2 月 28 日 2024 年 10 月 19 日 2024 年 12 月 7 日 2025 年 9 月 9 日 备注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 处 、人 文 教 育 到期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人事处 教学质量督导室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招生工作处 科技处 科技处 科技处 科技处 到期 到期 到期 到期 序号 文号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惠 工程院〔2019〕108 号 惠 工程院〔2020〕115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 2020〕60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 2020〕60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 2020〕60 号 惠 工程院党〔2021〕10 号 惠 工程院〔2021〕57 号 惠 工程院〔2022〕2 号 惠 工程院〔2022〕7 号 惠 工程院〔2022〕13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大 学 生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2020 积 分 试 行 版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科 研 平 台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校 级 课 题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选 培 育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科 研 为 主 型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及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及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师 到 企 业 兼 职 从 事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师 在 岗 (离 岗 ) 创 业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试 行 (暂 行 ) 制 度 发 统 筹责任部门 备注 布 正 式文本截止日 (按 部 门 实 际 履 职) 期 2019 年 12 月 28 日 2022 年 12 月 28 日 科技处 到期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科技处 2020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 科技处 2020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 科技处 2020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 科技处 2021 年 2 月 28 日 2024 年 2 月 28 日 人事处 2021 年 9 月 14 日 2024 年 9 月 14 日 科技处 2022 年 1 月 6 日 2025 年 1 月 6 日 科技处、人事处 2022 年 1 月 13 日 2025 年 1 月 13 日 科技处 2022 年 2 月 18 日 2025 年 2 月 18 日 科 研 、人 事 、校 企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惠工 程院 党发 〔 2020〕59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 2020〕59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 2020〕59 号 惠 工程院〔2020〕56 号 惠 工程院〔2020〕102 号 惠 工程院〔2020〕113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5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6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9 号 惠 工程院〔2021〕22 号 惠 工程院〔2021〕24 号 惠 工程院〔2021〕31 号 惠 工程院〔2021〕35 号 惠 工程院〔2021〕78 号 惠 工程院〔2021〕79 号 惠 工程院〔2022〕88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师 师 德 考 核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师 师 德 失 范 行 为 负 面 清 单 及 处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职 称 评 审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职 工 工 作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修 订 稿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兼 职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紧 缺 专 业 人 才 引 进 、 选 调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管 理 岗 位 奖 励 绩 效 标 准 (2021 年 修 订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职 工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职 工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职 工 坐 班 和 假 期 (含 值 班 ) 工 作 绩 效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客 座 (兼 职 ) 教 授 聘 任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校 编 制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21 年 修 订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二级院系职称评审工作细则与推荐流程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职称评审专家抽取办法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实习生聘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0 年 12 月 7 日 2020 年 12 月 7 日 2020 年 12 月 7 日 2020 年 7 月 14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1 年 2 月 28 日 2021 年 2 月 28 日 2021 年 2 月 28 日 2021 年 4 月 29 日 2021 年 5 月 10 日 2021 年 6 月 1 日 2021 年 6 月 1 日 2021 年 11 月 4 日 2021 年 11 月 4 日 2022 年 9 月 7 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7 月 14 日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惠 工程院〔2018〕34 号 惠 工程院〔2018〕35 号 惠 工程院〔2018〕36 号 惠 工程院〔2018〕37 号 惠 工程院〔2018〕38 号 惠 工程院〔2018〕39 号 惠 工程院〔2019〕16 号 惠 工程院〔2019〕23 号 惠 工程院〔2019〕24 号 惠 工程院〔2019〕28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国 家 助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中 职 )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修 订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中 职 ) 免 学 费 管 理 办 法 (修 订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2019 年 5 月 6 日 2019 年 5 月 20 日 2019 年 5 月 20 日 2019 年 5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制度名称 制度实施日期 1002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4 年 2 月 28 日 2024 年 2 月 28 日 2024 年 4 月 29 日 2024 年 5 月 10 日 2024 年 6 月 1 日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校企合作与学生 就 业处 2022 年 5 月 6 日 2022 年 5 月 20 日 2022 年 5 月 31 日 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到期 到期 到期 到期 到期 到期 到期 序号 文号 制度名称 制 度实施日期 试 行 (暂 行 ) 制 统 筹责任部门 备注 度发布 正 式文 (按 部 门 实 际 履 本截止日期 职) 141 惠 工程院〔2019〕39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班 主 任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2019 年 7 月 3 日 2022 年 7 月 3 日 学生处 到期 142 惠 工程院〔2019〕40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中 职 班 主 任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2019 年 7 月 3 日 2022 年 7 月 3 日 学生处 到期 143 惠 工程院〔2020〕22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优 秀 班 主 任 ”“优 秀 辅 导 员 ”评 选 办 法 2020 年 3 月 31 日 144 惠 工程院〔2020〕48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2020 年 7 月 7 日 学生处 2023 年 7 月 7 日 校企合作与学生 就 业处 145 惠 工程院〔2020〕62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互 联 网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组 织 管 理 与 激 励 办 法 2020 年 7 月 24 日 2023 年 7 月 24 日 校 企 合 作 与 学 生 就 业处 (试 行 ) 146 惠 工程院〔2020〕112 号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竞赛奖励制度 2020 年 8 月 6 日 教务处 147 惠 工程院〔2020〕114 号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2020 年 8 月 6 日 保卫处 148 惠 工程院〔2021〕37 号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中职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2021 年 6 月 8 日 学生处 149 惠 工程院〔2021〕39 号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2021 年 6 月 8 日 学生处 150 惠 工程院〔2021〕68 号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校外实践基地制度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校企合作与学生 就 业处 151 惠 工程院〔2021〕69 号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大创计划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与学生 2021 年 10 月 28 日 就 业处 152 惠 工 程院党〔2021〕71 号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2021 年 12 月 28 日 153 惠 工 程院党〔2021〕72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社 团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2021 年 12 月 28 日 154 惠 工程院〔2022〕26 号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实习协议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2022 年 4 月 15 日 团委 2024 年 12 月 28 日 团委 校企合作与学生 就 业处 1003 155 惠 工程院〔2022〕28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扩 招 学 生 实 习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2022 年 4 月 22 日 2025 年 4 月 22 日 校企合作与学生 就业处 156 惠 工程院〔2022〕102 号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22 年 10 月 31 日 1004 学生处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 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强 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 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 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相关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领域是指在招生录取、人员招 聘与调配、干部选拔任用、基建(维修)工程、物资(服务) 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奖助学金、学生资助、评 优评先、资产管理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或廉政风险较大的工 作领域;本办法所称的关键环节是指在重要领域工作程序 中存在较高廉政风险的环节。 第三条 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领域责任 部门对重要业务工作负自我监管责任。重点领域责任部门要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 责”,牢固树立监督主责和廉政风险意识,做到抓早抓小、 防微杜渐。 (二)坚持预防为主。分层分类开展岗位廉洁教育和职 1005 业道德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加 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注重财务监督和审计监 督。 (三)坚持依纪依法。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维护上 级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强化监督,不断规范 办学行为。 (四)坚持与时俱进。根据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 新任务,把握新规律,解决新问题。 第四条 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工作目标 重点领域责任部门应建立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有效监 督机制,做到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 有依据,防止因疏于管理和失职失责失察引发严重违纪违法 行为,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施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监督必须严格 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必须坚持提醒告 诫,加强党性教育;必须深化作风督查,坚持不懈抓作风建 设;必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必须严 格责任追究,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的监督。 (一)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学校党委对全 校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 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分工,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 位)落实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机制。 1006 1.带领各部门和系部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督促并亲自参与研究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计划,注重学校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做 好责任分解并组织实施。 2.组织对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二级院系)落实学校关 于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听取纪委就相关单位落实学校关于重要领域关键环节 工作纪律执行情况汇报,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4.支持纪委依纪依规查处学校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中 违纪、违规问题,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深入研究、探索反腐倡廉建设规律,健全和完善监督 管理体系。 (二)学校纪委职责 1.聚焦执纪监督问责主业。带领纪检部门履行学校重要 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的“监督的再监督”责任,组织实施再监 督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依纪依规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施专 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重要事项事前报备提交情况、随机 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 3.对责任单位落实学校关于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纪 律执行情况进行执纪监督检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规范办事程序。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回复 反馈受理情况,帮助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1007 5.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运用“四种形态” 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三)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和二级院系)职责 1.按照工作分工,各责任单位要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 下,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履行监管职责, 制定监管措施,建立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协调 推进的工作制度。 2.完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工作流程,具体负责组织 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办事流程、规章制度,并在工作流程中 纳入监督制约机制,实施实时一线的业务监督,对存在的问 题及时整改。 3.开展本部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政风险评估,建立完 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 事的体制。 4.相关重要工作的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学校党委的检 查与考核,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监督,认真落实对有关问题的 整改意见。 第三章 监督方法 第六条 监督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 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 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监督方式采取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经常性监 督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检查、明察暗访等,也可以结合巡 察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信访受理等工作进行。 1008 第八条 每年底,纪检监察室牵头成立联合监督工作组, 组织开展全校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纪律的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工作组深入受检查单位,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开展 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和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和财物 账册等。 第九条 学校纪检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纪依法 进行明察暗访。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条 监督内容包括: (一)本部门加强自我监督、日常监督教育情况。 (二)本部门加强业务全过程的自我监督情况: 1.本部门建立和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 监督机制; 2.开展本部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政风险评估; 3.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强化制度执行; 4.加强内控管理,建立本部门权力运行约束机制。 第五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监督结果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党建责任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1009 (二)不配合甚至干扰学校检查工作或监督工作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对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拒不执行整改意 见的。 第十三条 在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具体监管工作中,对积极 执行本办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且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严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的责任人 及直接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重要领域及关键环节及监督主体责 任部门一览表 1010 附件: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及监督主体责任部门一览表 重要领域 普通专科招生 招生录取 成人教育招生 转专业 关键环节 监督指标 主体责任部门 1.招生计划、专业公示 1.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是否按要求公示; 1.招生处 2.分专业录取 2.录取是否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2.招生处 3.入学复查 1.招生计划、专业公示 3.入学复查是否严格。 1.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是否按要求公示; 3.学生处(牵头)、招生处 2.分专业录取 2.录取是否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继续教育中心 3.合作办学 1.转专业计划、专业公示 3.合作办学是否合法合规。 1.转专业计划、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是否按要求公示; 教务处(牵头)、学生处、 2.分专业录取 2.录取是否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转出转入院系 3.结果公示 3.转入新专业复查是否严格。 1011 干部任用 干部人事 干部选拔任用 干部监督与管理 1.民主测评或推荐 1.是否经过民主测评或推荐; 2.集体讨论提出考察人选 2.考察人选是否经过党委会集体讨论; 3.组织考察 3.是否经过组织考察; 4.研究决定 4.是否经过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5.任前公示 5.是否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 6.廉政鉴定 6.是否通过廉政鉴定; 7.廉政谈话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审核 7.是否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1.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按规定申报个人有关事项; 1.组织部 2.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是否督促领导干部离任时办理经济责任交接; 2.组织部(牵头)、审计部门 3.干部廉政档案审核 3.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是否审核确认; 3.组织部 4.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 4.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是否规范; 4.党政办 5.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履行“一岗双责”; 5.组织部(牵头)、纪检监察 室 6.办公用房 6.领导干部是否按规定使用公房; 组织部(牵头)、纪检监察室 6.党政办 7.公务用车 7.领导干部是否按规定使用公车; 8.公务接待 8.领导干部是否按规定公务接待。 7.党政办 8.党政办 重要领域 关键环节 监督指标 1012 主体责任单位 1.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公布岗位 名称、数量、聘用条件和聘期目标等 1.是否及时公布岗位名称、数量、聘用条件等; 2.是否有个人申报表; 2.个人申请 3.是否进行资格审查,看资格审查表; 3.资格审查 岗位设置与聘任 干部人事 人员招聘 4.单位评审推荐 4.各单位是否成立岗位聘用推荐工作小组,是否对拟聘用入员进行评审 或推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拟聘用或推荐意见; 5.学校人事处初核 5.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形成审核意见; 6.学校评审考核 6.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7.拟聘人员公示 7.是否通过学校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后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 8.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8.是否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核准; 9.学校发文聘任 9.是否发文聘任; 10.签订合同 10.是否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1.是否制定年度招聘计划; 1.编制使用管理 2.是否履行招聘计划审批手续; 2.制定招聘计划并报批 3.是否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招聘信息发布 4.是否按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审查 5.笔试、面试程序是否严谨规范、公正公平 ,面试评委组成是否科学; 1013 人事处(牵头)、有关单位 人事处(牵头)、有关单位 5.应聘人员笔试及面试考核 6.是否严格按照招聘工作程序进行; 6.考核结果公示 7.聘用人员是否公示,公示时间、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 7.体检 8.是否履行聘用结果审批手续。 8.拟聘人员考察、档案审核 9.拟聘人员公示 10.办理聘用手续 1.发布高层次人才招聘启事 2.对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并确定入围 人员名单 1.是否制定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及时发布招聘信息; 2.是否对申报人员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入围人员名单; 3.是否按程序对入围人员进行试讲或面试等程序,确定拟引进初步人选; 3.按程序确定初步入选 高层次人才引进 4.引进人才人选是否经过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4.研究确定拟引进入才初步入选 5.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和考察; 人事处(牵头),组织部配合 5.初步入选公示和考察 6.是否及时签订聘用合同; 6.签订聘用合同 7.是否按有关规定定期考核。 7.聘期管理与考核 重要领域 关键环节 监督指标 职称评定 主体责任单位 人事处(牵头)、各有关单位 1014 专业技术职务评 审 1.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方案 1.是否及时公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公布评审条件、程序、 办法、纪律等有关信息; 2.个人申报 2.是否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学术检索、鉴定; 3.申报材料审查与公示 4.单位评审组推荐 3.各单位是否成立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或专家推荐委员会),是否在综 合评价基础上确定推荐入选、排定顺序并公示; 5.资格审查 4.各单位是否对推荐人及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6.组织学术检索、鉴定 5.推荐人选名单和材料是否按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分别排序; 7.组织评审和推荐 6.学术委员会、评审组织是否严谨,评审和推荐是否体现公正、公平、 公开原则; 8.评审和推荐结果公示 7.是否对评审和推荐结果进行公示; 9.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8.是否将评审和推荐结果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10.学校发文公布 9.学校是否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基建工程 工程建设 (不含代建工程) 1.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变更是否经过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1.后勤处 1.项目规划、设计、论证 2.基建工程项目是否经过规划设计论证; 2.后勤处 2.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 3.采购招标 3.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招投标的法律 法规,结果是否公示; 3.财务处(采购小组) 4.后勤处 4.合同签订管理 4.合同签订是否合法合规; 5.监理单位是否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进行管理控制,确保 1015 5.施工过程管理 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后勤处 6.工程验收 6.是否对设备材料进行把关、控制,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6.后勤处 7.工程款支付 7.是否对工程项目投资进行控制,严格执行上级批复; 7.后勤处 8.工程结算 8.是否根据工程实际对工程签证进行现场确认; 8.后勤处 9.工程建设是否按制度规范等要求执行好全过程跟踪; 9.后勤处 10.是否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 10.后勤处(牵头)、资产管 理部门、使用单位 11.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是否严格执行合同; 11.后勤处(牵头)、财务处 12.工程结算是否经过审计. 12.审计部门(牵头)、后勤 处、财务 重要领域 关键环节 监督指标 1.维修项目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合理性论证,是否经过校党委集 体讨论,按照“三重一大”审批程序; 1.制定修缮计划 主体责任部门 1.后勤处 2.财务处(采购小组) 2.应招标维修工程项目是否发布招标公告; 工程建设 维修工程 2.申报招标 3.财务处(采购小组) 3.招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结果是否公示; 3.合同签订 4.后勤处 4.是否按招标结果及规定签订合同; 4.工程监管 5.后勤处 5.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严格进行工程全过程跟 1016 5.工程验收 踪; 6.后勤处(牵头)、资产管理 部门、使用单位 6.工程结算 6.是否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7.后勤处(牵头)、财务处 7.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是否严格执行合同; 8.工程结算是否经过审计。 8.审计部门(牵头)、后勤处、 财务处 1.采购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性论证,是否经过学校集体讨论 及按照程序审批; 1.招标项目论证审批 物资采购 大宗物资、设备、 药品、图书资料和 服务招标采购 2.招标信息公示 2.招标文件是否规范严谨、科学合理、准确完备,物品规格、技术参数 等是否进行论证,文件是否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3.制定标书 3.招标方式如何确定,是自行招标、委托招标还是政府采购; 4.评审专家确定 4.评标专家组成是否科学,是否遵循保密、回避等原则; 5.开标与评标 5.投标人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6.合同签订 6.评标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否符合有关 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和学校规定; 7.组织验收 7.招标结果确定、合同签订是否合法合规; 8.款项支付 8.是否合法合规签订并履行合同; 9.招标申请单位起草的合同是否严谨、规范、准确; 10.是否严格执行物资(设备)验收、入库程序; 1017 项目负责部门(牵头)、财务 处、 采购小组、资产管理部门、 审计部门。 教材购置及费用 结算 1.编制学生教材采购计划 11.是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1.是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生实际需要采购教材; 教务处(牵头)、宣传部、 2.组织招标 2.采购计划是否经过校党委集体讨论和审批; 财务处、采购小组 3.费用结算 3.采购招标是否规范严谨; 4.经销商是否具有教材销售资质; 5.是否存在向经销商索要回扣或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现象; 6.是否存在借机销售非规定图书教材情况; 7.教材费是否按学年与学生据实结算,折扣款是否全部返还学生。 重要领域 关键环节 监督指标 1.预算编制 1.是否实行项目专项论证; 2.预算批准 2.是否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并审批预算编制方案; 3.预算执行 3.预算编制方案是否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 4.预算调整 4.预算指标是否及时分配、划拨; 主体责任部门 预算管理 财务管理 财务处 5.是否存在无计划、超计划执行预算情况; 6.预算调整是否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票据管理 7.是否实行项目绩效管理。 1.收费票据领用是否经过审批; 1018 财务处 收费票据日常管理 2.收费票据领用、核销是否有记录; 3.收费票据领用核销档案是否完善,票据存根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期限; 4.收费票据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是否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办 理各项收支、结算各种费用; 2.是否对所有会计事项审查其真实性、合规性、正确性; 1.各类收支核算 2.往来款项结算 3.财务数据管理 会计核算管理 4.电算化管理 5.会计工作交接 6.会计档案管理 3.是否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作出正确会计分录、编制记账凭证; 4.是否按照事业计划指标或额度对校内各单位的各项经费进行监控、杜 绝赤字开支; 5.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做好各项经费的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 6.是否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往来款项的结算,对各种暂付款是否进行 全过程监督和控制; 7.是否及时提交年度财务工作决算报告和报表; 8.按照相关规定,是否执行电算化管理; 9.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会计工作进行交接; 10. 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会计档案进行归档。 1019 财务处 货币资金日常管 理 1.支票管理 1.是否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审查办理开户及资金结算手续; 2.现金管理 2.是否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各项银行业务及各开户单位之间的转账结 算等业务; 3.资金借支 3.是否及时办理与商业银行的各项结算业务,做到日清月结、按月对账; 财务处 4.财务印鉴、支票管理 5.银行账户管理 4.是否及时组织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计算和反映资金活动 情况; 5.财务印鉴保管和使用是否安全。 重要领域 关键环节 监督指标 主体责任部门 1.科研项目立项申报、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学校科研经费 管理规定; 1.预算管理 财务管理 科研经费使用管 理 2.支出管理 2.科研纵向和横向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外拨经费是否经过严 格审核; 3.结题管理 3.科研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支出审核机制是否健全; 4.绩效管理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有无超预算、超范围或违规支出; 科研处(牵头)、财务处、 审计部门、各有关部门 5.是否及时清理经费收支与应付款项,对结余经费是否进行规范管理; 6.是否按照规定比例提取间接费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7.是否建立完善科研、财务、审计、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机 制; 1020 8.经费收支文档是否齐全,重大支出是否经过专项审计; 9.是否对外拨经费实行有效监管。 1.是否建立规范、严谨的经费管理制度; 2.学科建设经费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1.管理制度 学科经费使用管 理 2.使用管理 3.报销程序 4.使用情况公开 3.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否由财务部门按学科单独设置账号,是否实行专户管理、 单独核算; 4.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或虚报现象,是否存 在日常公务支出、餐费、办公室装修、进修人员食宿费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开 支; 5.物资设备及服务采购是否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该招标的是否招标,是否 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6.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报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7.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经费情况; 8.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是否在学科组成员内部公开。 1021 教务处(牵头)、各二级学院、 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财 务处 1.实验室经费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 1.编制经费预算和计划 实验室经费使用 管理 2.经费拨付 3.日常使用管理 4.效益考核 2.实验室经费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实验室物资大宗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是否经政府或学校统一招标,零星采购 是否经过规范程序; 4.是否存在实验室设备、用具重复购置和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 实验室管理中心、各二级学 院、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 财务处 5.设备维修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维修完毕是否组织技术鉴定; 6.实验室物资领用、发放是否严格、规范,是否做到定期核对检查、账物相符。 重要领域 关键环节 监督指标 主体责任部门 1.国有资产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产权关系是否明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是否规范; 1.国有资产概况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和完整; 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含 无形资产管理、科 技成果转让等) 2.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划分 4.国有资产配置使用是否科学、合理; 3.产权登记 5.资产调配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4.资产使用、处置 6.国有资产处置是否合法合规; 5.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7.经营性资产是否实现保值增值; 8.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否经过论证审批。 1022 资产管理部门(牵 头)、 科研处、各单位 大型、贵重仪器设 备管理 报废处置管理 评先评优 资助管理 评先评优 奖助学金(各类奖 助学金项目) 1.购置论证与审批 1.购置前是否进行充分论证,是否存在低效重复购置; 2.使用与维护 2.校内共享情况,是否存在使用率低及个别团队独占资源等情况; 3.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考核 1.资产报废申请 3.是否有利用公物私自创收、隐匿收入、侵占公共资源等情况。 1.资产使用单位是否提交资产报废处置报告; 2.审核申请 2.超过规定额度的,是否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技术鉴定 3.拟报废资产是否经过有关部门会签; 4.资产报废处置 4.处置报废手续是否齐全; 5.资产报废残值处理 1.制定评选办法 5.报废残值是否上交。 1.是否每个项目都制定评选办法,明确条件、程序和名额; 2.公开发布评选通知 2.是否在学校公开发布评选通知; 3.候选入产生 3.候选人是否自下而上经基层单位推荐、学院审议、职能部门审核; 4.候选人公示 4.是否候选人面向全校公示; 5.学校批准 1.制定奖助学金项目评选办法 5.是否发文公布评选结果。 1.是否每个项目都制定评选办法,明确条件、程序和名额; 2.公开发布评选通知 2.是否在学校公开发布评选通知; 3.候选人产生 学生处(牵头)、财 3.候选人是否自下而上经班级推荐、职能部门审核、学院审议、学校审批,全校公示; 务处 4.学校批准 4.是否发文公布评选结果; 1023 资产管理部门(牵 头)、 各仪器使用单位 资产管理部门(牵 头)、 审计部门、财务处 相关职能单位(牵 头)、 各二级单位 学生资助(勤工助 学、学生助理) 5.发放奖助学金经费 5.是否经学校财务处将奖助学金经费打到获奖学生银行账号。 1.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1.是否每个项目都制定管理办法; 2.公开发布招聘通知 2.是否在学校公开发布招聘通知; 3.招聘上岗 3.是否通过双向选择招聘上岗; 4.岗位考核 4.是否每月定期进行岗位工作考核; 5.发放工作酬劳 5.是否通过学校财务处将工作酬劳划到学生银行账号。 1024 学生处(牵头)、财 务处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2017 至 2022 年规章制度编目一览表 (不 含 涉 密 规 章 制 度 ) 编目 日期:2022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文号 惠 工 程院党〔2019〕13 号 惠 工 程院党〔2019〕14 号 惠 工 程院党〔2019〕15 号 惠 工 程院党〔2019〕16 号 惠 工 程院党〔2019〕32 号 惠 工 程院党〔2019〕33 号 惠 工 程院党〔2019〕34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0〕2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0〕3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0〕14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36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48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53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53 号 惠 工程院〔2020〕64 号 惠 工程院〔2020〕65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18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31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40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41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42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43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44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65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2〕31 号 惠 工程院〔2018〕10 号 惠 工程院〔2019〕12 号 惠 工程院〔2019〕29 号 惠 工程院〔2019〕67 号 制度名称 制 度实施日期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践 行 监 督 执 纪 “四 种 形 态 ”的 实 施 办 法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廉 政 约 谈 、 谈 话 函 询 和 谈 话 诫 勉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谈 话 室 管 理 办 法 及 谈 话 安 全 预 案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院 长 负 责 制 实 施 办 法 (修 订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 院 长 办 公 议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修 订 ) 中 共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修 订 ) 中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修 订 ) 中 共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党 总 支 (支 部 ) 工 作 考 核 评 价 办 法 (试 行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工作制度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新 媒 体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 共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党员干部谈话制度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中 层 干 部 廉 政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中 共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审查规定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问责工作暂行办法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实施细则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二 级 院 (系 )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议 事 规 则 关 于进一步规范学院党政决策会议议题及材料准备工作的通知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重 要 领 域 关 键 环 节 工 作 监 督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关 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决策会议议题报备工作的通知 2017 年 3 月 7 日 2019 年 4 月 18 日 2019 年 4 月 18 日 2019 年 4 月 18 日 2019 年 4 月 18 日 2019 年 12 月 16 日 2019 年 12 月 16 日 2019 年 12 月 19 日 2020 年 1 月 10 日 2020 年 1 月 10 日 2020 年 5 月 20 日 2020 年 10 月 12 日 2020 年 12 月 7 日 2020 年 12 月 15 日 2020 年 12 月 15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1 年 4 月 7 日 2021 年 5 月 25 日 2021 年 7 月 19 日 2021 年 7 月 19 日 2021 年 7 月 19 日 2021 年 7 月 19 日 2021 年 7 月 19 日 2021 年 11 月 3 日 2021 年 8 月 30 日 2022 年 4 月 26 日 2022 年 12 月 16 日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2018 年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章 程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2019 年 春 季 分 类 考 试 招 生 章 程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2019 年 夏 季 普 通 高 考 招 生 章 程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18 年 6 月 8 日 2019 年 4 月 1 日 2019 年 6 月 12 日 2019 年 10 月 15 日 1025 试 行 (暂 行 ) 制 度 发 统 筹责任部门 布 正 式文本截止日 (按 部 门 实 际 履 职) 期 2022 年 4 月 18 日 2022 年 4 月 19 日 2023 年 5 月 20 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12 月 15 日 2023 年 12 月 15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4 年 7 月 19 日 2025 年 4 月 26 日 备注 发 展规 划处 纪 检监 察室 纪 检监 察室 纪 检监 察室 到期 纪 检监 察室 到期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党 委组 织部 党 政办 公室 党 委组 织部 党 委宣 传部 党 委宣 传部 工会 工会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纪 检监 察室 纪 检监 察室 纪 检监 察室 纪 委 、党 委 组 织 部 纪 检监 察室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纪 检监 察室 党 政办 公室 招生工作处 招生工作处 招生工作处 保卫处 序号 文号 制度名称 制 度实施日期 试 行 (暂 行 ) 制 度 发 统 筹责任部门 布 正 式文本截止日 (按 部 门 实 际 履 职) 期 财务处 2023 年 5 月 14 日 财务处 2023 年 6 月 28 日 党 政办 公室 招生工作处 人事处 2024 年 7 月 2 日 继 续教育中心 2024 年 12 月 13 日 党 政办 公室 2025 年 4 月 15 日 校企合作与学生 就业处 2025 年 5 月 5 日 党 政办 公室 2025 年 10 月 31 日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2025 年 11 月 1 日 党 政办 公室 党 政办 公室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惠 工程院〔2019〕51 号 惠 工程院〔2020〕29 号 惠 工程院〔2020〕44 号 惠 工程院〔2020〕66 号 惠 工程院〔2020〕67 号 惠 工程院〔2021〕50 号 惠 工程院〔2021〕100 号 惠 工程院〔2022〕24 号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内部控制制度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项 目 建 设 的 管 理 规 定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制度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校园内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社 会 培 训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会 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校 企 合 作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2019 年 8 月 14 日 2020 年 5 月 14 日 2020 年 6 月 28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1 年 7 月 2 日 2021 年 12 月 13 日 2022 年 4 月 15 日 41 42 43 44 45 惠 工程院〔2022〕31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2〕71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2〕72 号 惠 工程院〔2022〕103 号 惠 工程院〔2022〕127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印 章 管 理 规 定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法 律 顾 问 聘 任 与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 2022 年 5 月 5 日 2022 年 10 月 31 日 2022 年 10 月 31 日 2022 年 11 月 1 日 2022 年 12 月 13 日 46 47 48 49 惠 工程院〔2020〕33 号 惠 工程院〔2020〕68 号 惠 工程院〔2020〕69 号 惠 工程院〔2020〕70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创 新 强 校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公 务 卡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经费管理和报销办法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2020 年 5 月 22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5 月 22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惠 工程院〔2020〕61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66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67 号 惠 工程院〔2020〕71 号 惠 工程院〔2020〕72 号 惠 工程院〔2020〕73 号 惠 工程院〔2020〕74 号 惠 工程院〔2020〕75 号 惠 工程院〔2020〕76 号 惠 工程院〔2020〕77 号 惠 工程院〔2020〕78 号 惠 工程院〔2020〕79 号 惠 工程院〔2020〕80 号 惠 工程院〔2020〕81 号 惠 工程院〔2020〕82 号 惠 工程院〔2020〕83 号 惠 工程院〔2020〕84 号 惠 工程院〔2020〕85 号 惠 工程院〔2020〕86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采 购 与 招 标 工 作 评 审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实训室使用管理规定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新生体检工作流程及管理规定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配电室、水泵房安全制度 惠 州 工 程职业学院水、 电、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餐具消毒间卫生管理办法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餐饮具洗刷消毒程序和卫生管理办法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食堂食品留验制度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食堂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惠 州 工 程职 业学 院饮 食中 心米 、面 、油 、 肉、 蛋等 食堂 主料 集中 采购 的有 关规 定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餐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维 修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水 电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2020 年 7 月 24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7 月 24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1026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财务处 财务处 财务处 财务处 财务处 财 务 处 、党 政 办 公 财务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后勤处 备注 序号 文号 制度名称 制 度实施日期 试 行 (暂 行 ) 制 度 发 统 筹责任部门 布 正 式文本截止日 (按 部 门 实 际 履 职) 期 2023 年 8 月 6 日 后勤处 后勤处 69 70 惠 工程院〔2020〕87 号 惠 工程院〔2020〕88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房 屋 及 钥 匙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食堂奖惩制度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惠 工程院〔2018〕18 号 惠 工程院〔2018〕19 号 惠 工程院〔2019〕33 号 惠 工程院〔2019〕76 号 惠 工程院〔2019〕77 号 惠 工程院〔2019〕81 号 惠 工程院〔2019〕82 号 惠 工程院〔2019〕83 号 惠 工程院〔2019〕84 号 惠 工程院〔2020〕100 号 惠 工程院〔2020〕101 号 惠 工程院〔2020〕89 号 惠 工程院〔2020〕90 号 惠 工程院〔2020〕91 号 惠 工程院〔2020〕92 号 惠 工程院〔2020〕93 号 惠 工程院〔2020〕94 号 惠 工程院〔2020〕95 号 惠 工程院〔2020〕97 号 惠 工程院〔2020〕98 号 惠 工程院〔2020〕99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7 号 惠 工程院〔2021〕66 号 惠 工程院〔2021〕96 号 惠 工程院〔2022〕49 号 惠 工程院〔2022〕50 号 惠 工程院〔2022〕51 号 惠 工程院〔2022〕89 号 惠 工程院〔2022〕90 号 惠 工程院〔2022〕97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分 制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课程标准制订、 审批制度 (试行)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订 、 修 订 与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分 认 定 和 转 换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设 计 )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课 程 重 修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 作 弊 认 定 及 处 理 规 定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免 考 、 缓 考 、 旷 考 、 补 考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公 共 课 室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专 业 设 置 与 动 态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2019 年 修 订 )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教师竞赛奖励制度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课 室 管 理 制 度 (试 行 )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学 会 议 制 度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试 卷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关于调课、代课、停课、补课的管理规定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现场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双 师 ”素 质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专 业 带 头 人 及 专 业 带 头 人 培 养 对 象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章程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材 开 发 管 理 与 实 施 细 则 (2022 年 修 订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材 选 用 审 核 制 度 (2022 年 修 订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考 试 试 卷 保 密 管 理 办 法 (2022 年 修 订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现 代 学 徒 制 日 常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高职扩招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2018 年 10 月 8 日 2018 年 10 月 8 日 2019 年 6 月 14 日 2019 年 11 月 8 日 2019 年 11 月 8 日 2019 年 11 月 8 日 2019 年 11 月 13 日 2019 年 11 月 13 日 2019 年 11 月 13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1 年 2 月 28 日 2021 年 10 月 19 日 2021 年 12 月 7 日 2022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6 月 10 日 2022 年 9 月 9 日 2022 年 9 月 9 日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0 月 8 日 2021 年 10 月 8 日 2022 年 6 月 14 日 2022 年 11 月 8 日 2022 年 11 月 8 日 2022 年 11 月 8 日 2022 年 11 月 13 日 2022 年 11 月 13 日 2022 年 11 月 13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101 102 103 104 惠 工程院〔2019〕19 号 惠 工程院〔2019〕22 号 惠 工程院〔2019〕30 号 惠 工程院〔2019〕107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科 研 和 专 业 建 设 团 队 培 育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2019 年 5 月 14 日 2019 年 5 月 20 日 2019 年 6 月 13 日 2019 年 12 月 28 日 2022 年 5 月 14 日 2022 年 5 月 20 日 2022 年 6 月 13 日 2022 年 12 月 28 日 1027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4 年 2 月 28 日 2024 年 10 月 19 日 2024 年 12 月 7 日 2025 年 9 月 9 日 备注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 处 、人 文 教 育 到期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处 到期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人事处 教学质量督导室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教 务处 招生工作处 科技处 科技处 科技处 科技处 到期 到期 到期 到期 序号 文号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惠 工程院〔2019〕108 号 惠 工程院〔2020〕115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60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60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60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10 号 惠 工程院〔2021〕57 号 惠 工程院〔2022〕2 号 惠 工程院〔2022〕7 号 惠 工程院〔2022〕13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大 学 生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2020 积 分 试 行 版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科 研 平 台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校 级 课 题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选 培 育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科 研 为 主 型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及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及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师 到 企 业 兼 职 从 事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师 在 岗 (离 岗 ) 创 业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试 行 (暂 行 ) 制 度 发 统 筹责任部门 备注 布 正 式文本截止日 (按 部 门 实 际 履 职) 期 2019 年 12 月 28 日 2022 年 12 月 28 日 科技处 到期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3 年 8 月 6 日 科技处 2020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 科技处 2020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 科技处 2020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 科技处 2021 年 2 月 28 日 2024 年 2 月 28 日 人事处 2021 年 9 月 14 日 2024 年 9 月 14 日 科技处 2022 年 1 月 6 日 2025 年 1 月 6 日 科技处、人事处 2022 年 1 月 13 日 2025 年 1 月 13 日 科技处 科 研 、人 事 、校 企 2022 年 2 月 18 日 2025 年 2 月 18 日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59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59 号 惠工 程院 党发 〔2020〕 59 号 惠 工程院〔2020〕56 号 惠 工程院〔2020〕102 号 惠 工程院〔2020〕113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5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6 号 惠 工 程院党〔2021〕9 号 惠 工程院〔2021〕22 号 惠 工程院〔2021〕24 号 惠 工程院〔2021〕31 号 惠 工程院〔2021〕35 号 惠 工程院〔2021〕78 号 惠 工程院〔2021〕79 号 惠 工程院〔2022〕88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师 师 德 考 核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师 师 德 失 范 行 为 负 面 清 单 及 处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职 称 评 审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职 工 工 作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修 订 稿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兼 职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紧 缺 专 业 人 才 引 进 、 选 调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管 理 岗 位 奖 励 绩 效 标 准 (2021 年 修 订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职 工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职 工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教 职 工 坐 班 和 假 期 (含 值 班 ) 工 作 绩 效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客 座 (兼 职 ) 教 授 聘 任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校 编 制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21 年 修 订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二级院系职称评审工作细则与推荐流程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职称评审专家抽取办法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实习生聘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0 年 12 月 7 日 2020 年 12 月 7 日 2020 年 12 月 7 日 2020 年 7 月 14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1 年 2 月 28 日 2021 年 2 月 28 日 2021 年 2 月 28 日 2021 年 4 月 29 日 2021 年 5 月 10 日 2021 年 6 月 1 日 2021 年 6 月 1 日 2021 年 11 月 4 日 2021 年 11 月 4 日 2022 年 9 月 7 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7 月 14 日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惠 工程院〔2018〕34 号 惠 工程院〔2018〕35 号 惠 工程院〔2018〕36 号 惠 工程院〔2018〕37 号 惠 工程院〔2018〕38 号 惠 工程院〔2018〕39 号 惠 工程院〔2019〕16 号 惠 工程院〔2019〕23 号 惠 工程院〔2019〕24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国 家 助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中 职 )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修 订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中 职 ) 免 学 费 管 理 办 法 (修 订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2019 年 5 月 6 日 2019 年 5 月 20 日 2019 年 5 月 2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制度名称 制 度实施日期 1028 2023 年 8 月 6 日 2024 年 2 月 28 日 2024 年 2 月 28 日 2024 年 4 月 29 日 2024 年 5 月 10 日 2024 年 6 月 1 日 2022 年 5 月 6 日 2022 年 5 月 20 日 2022 年 5 月 31 日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人事处 校企合作与学生 就业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学生处 到期 到期 到期 到期 到期 到期 到期 140 惠 工程院〔2019〕28 号 序号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文号 制度名称 制 度实施日期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班 主 任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中 职 班 主 任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优 秀 班 主 任 ”“优 秀 辅 导 员 ”评 选 办 法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2019 年 7 月 3 日 2019 年 7 月 3 日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20 年 7 月 7 日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互 联 网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组 织 管 理 与 激 励 办 法 (试 行 ) 2020 年 7 月 24 日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竞赛奖励制度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中职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惠 州 工程职业学院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校外实践基地制度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0 年 8 月 6 日 2021 年 6 月 8 日 2021 年 6 月 8 日 2021 年 10 月 28 日 151 惠 工程院〔2021〕69 号 惠 州工程职业学院大创计划管理办法 2021 年 10 月 28 日 152 惠 工 程院党〔2021〕71 号 153 惠 工 程院党〔2021〕72 号 154 惠 工程院〔2022〕26 号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社 团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实习协议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2021 年 12 月 28 日 2021 年 12 月 28 日 2022 年 4 月 15 日 155 惠 工程院〔2022〕28 号 惠 州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高 职 扩 招 学 生 实 习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2022 年 4 月 22 日 156 惠 工程院〔2022〕102 号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22 年 10 月 31 日 141 142 143 144 惠 工程院〔2019〕39 号 惠 工程院〔2019〕40 号 惠 工程院〔2020〕22 号 惠 工程院〔2020〕48 号 2019 年 5 月 31 日 145 惠 工程院〔2020〕62 号 146 147 148 149 150 惠 工程院〔2020〕112 号 惠 工程院〔2020〕114 号 惠 工程院〔2021〕37 号 惠 工程院〔2021〕39 号 惠 工程院〔2021〕68 号 1029 学生处 试 行 (暂 行 ) 制 度 发 统 筹责任部门 备注 布 正 式文本截止日 (按 部 门 实 际 履 职) 期 2022 年 7 月 3 日 学生处 到期 2022 年 7 月 3 日 学生处 到期 学生处 校企合作与学生就 2023 年 7 月 7 日 业处 2023 年 7 月 24 日 校企合作与学生就 业处 教 务处 保卫处 学生处 学生处 校企合作与学生 就业处 校企合作与学生 就业处 团委 2024 年 12 月 28 日 团委 校企合作与学生 就 2025 年 4 月 22 日 校企合作与学生 就业处 学生处 4.制度或修订过程中征求意见和审议的相关佐证 1030 明了方向。学院党委、团委要深刻领会共青团的“立身之本” “政 治之魂”“奋进之力”“活力之源”,不断增强“坚定不移跟党 走”的历史责任感和岗位光荣感,要服务好、团结好、引领好广 大青年,坚定不移传承红色基因,始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的伟大使命,以奋进之行动,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 人。 二、审议《中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学习宣传贯彻<信 访工作条例>工作方案》事宜 徐伟雄同志传达了《惠州市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 访工作条例>工作方案》(惠市教〔2022〕74 号)精神。 会议研究,同意党委办公室提交的《中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委员会学习宣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方案》。 会议强调,《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时 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请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条例》精 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 到“两个维护”,扎实深入开展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及贯彻落 实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稳字当头,把学院安全稳定和信访 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和改进学院信访工作,为学院发展营造 和谐稳定的环境。 三、研究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设立事宜 党委组织部向会议报告了马克思主义学院现有党员教师基 本情况。 会议研究,同意设立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由陈晓东同志 — 2 — 任党总支书记。请党委组织部按程序办理。 四、审议《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材建设、选用委员会章程(讨 论稿)》《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材开发管理与实施细则(2022 年修订) (讨论稿)》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材选用审核制度(2022 年修订)(讨论稿)》事宜 会议原则同意学院行政提交的《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材建设、 选用委员会章程(讨论稿)》《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教材开发管理 与实施细则(2022 年修订)(讨论稿)》《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教材选用审核制度(2022 年修订)(讨论稿)》。 五、审议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数字化营销中心项目建设方案事宜 会议审议通过学院行政提交的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数字化营 销中心项目建设方案,请学院行政依法依规尽快组织实施,实现 项目建设的预期目标。 六、审议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大数据实训中心项目建设方案事宜 会议审议通过学院行政提交的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大数据实 训中心项目建设方案,请学院行政依法依规尽快组织实施,实现 项目建设的预期目标。 七、听取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智慧校园之智慧课室和后勤智能 化建设项目(包 1 智慧课室建设)实施情况的汇报 会议听取学院行政关于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智慧校园之智慧 课室和后勤智能化建设项目(包 1 智慧课室建设)的情况汇报。 会议充分肯定学院行政在三期工程未如期交付使用及学院 网线配套不完善等困难条件下,有力推进该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效; — 3 — 要求学院行政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依法依规并高质量完成包括 项目验收在内的各项工作,确保开办费资金到期支付,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 会议还通报了广东省教育厅 5 月 25 日召开高校专职思政课 教师配备工作视频约谈会议精神及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反 馈 2021 年学院共青团工作评价情况。 出 列 席:钟均宏 严丽娜 徐伟雄 朱进和 林永水 郑爱萍 张彦红 李超怀 席:赖立湖 张鸿飞 王碧霞 刘育坚 罗伟标 周维京 张继皇 杨 洋 陈晓东 扶 孙杏桃 季艳菊 秦旭明 刘奭奭 理阳阳 玲 朱沛锋 请 假:郑晓伟(参加市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记 录:陈蓓诗 主送: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二级院(系),各部、处(室)、 委、馆、中心。 党委办公室 — 4 — 2022 年 5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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