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财务报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渝工程职院发〔2017〕10 号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6-2017 学年第二学期第 3 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 下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7 年 3 月 14 日 - 1 -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报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行 为,明确财务报销审批程序、权限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 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原则 一、授权审批原则:学校财务报销审批必须经过一定程 序的授权,授权形式分为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 二、权责明确、权责相当原则:具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的人员只能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并对所审批事项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批权限和责任应当对等; 三、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具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的人 员在行使审批权的过程中必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业务经 办人和审批人必须分离,当具有审批权限的人为经济业务事 项的经办人时,由本人所在部门的其他具有财务审批权的人 审批,无其他具有财务审批权限人员的由该业务事项分管校 领导审批;当校领导为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时,由分管财 务的校领导联签,当分管财务的校领导为经济业务事项的经 办人时,由校长联签。 第二章 财务报销审批 - 2 - 第三条 学校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专项项目(含科研 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具有财务报销审批权。 第四条 学校各财务报销业务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规 范进行审批,审批意见必须简明扼要,表达清楚、准确、完 整。审批必须以已下达的经费预算为依据,不得审批无预算、 超预算、超范围的经费。 业务经办人员必须载明经济业务报销事由,并保证原始 凭证与经济业务事实相符,购买实物的还必须办理相关验收 手续。 第五条 学校校级集体决策的财务报销由校长代理审批。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级建制单位(部门)原则 上执行“一支笔审批”和“联审互签”制度。各二级学院党 务工作、学生工作经费原则上由书记审批,其余经费原则上 由院长审批,确因工作需要需特别授权的由二级学院书面申 请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当具有财务报销审 批权限的人员无法履行审批权利时,可书面委托本部门其他 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审批,无其他具有财务审批权限人员的 由该部门业务事项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在已下达的预算项目和额度内的经费,原则上 按如下程序审批,对特别审批事项按第八条的规定程序审批: 一、一次性报销金额在 20,000 元以下的,由部门经费 管理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一次性报销金额在 20,000-50,000 元(含 20,000 元)的,教学院系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教学部、 机关职能部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 3 - 三、一次性报销金额在 50,000-100,000 元(含 50,000 元)的,教学院系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业务事项分管校领 导、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教学部、机关职能部门由部门副 处以上领导班子成员、部门分管校领导、财务负责人共同审 批; 四、一次性报销金额在 100,000-300,000 元(含 100,000 元)的,除按第七条第三款的要求审批外,还须由财务分管 校领导审批; 五、一次性报销金额在 300,000 元以上的,除按第七条 第四款的要求审批外,还须由校长审批。 第八条 特别审批事项 一、工资福利性支出、安家费、人才引进费、抚恤金、 各种奖励补贴、学生退费等,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政策规定 的,由业务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没 有政策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业务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业务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共同审批,单次金额 超过 100,000 元的,还须由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 300,000 元的还须由校长审批。 二、加班费、劳务费除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外,还 须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事项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有规定发放标准的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生活费 等,由学生处业务经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 审批。 四、业务招待费开支单次报销金额超过 5,000 元的,除 按第七条相关规定审批外,还须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 4 - 五、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团队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 设等项目经费的报销除由项目负责人、 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 项目所属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外,超过规定限额的按第七条 的相关规定审批。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审批; 六、单次采购大宗物资和设备 10,000 元及以上除按第 七条的相关规定审批外,报销时必须附相关经济合同及验收 证明; 七、基建项目经费按学校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审 批; 八、修缮、装潢项目除按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审批外,报 销时必须附相关经济合同及验收证明; 九、因特殊情况超过学校规定报销期限确需报销的,除 按上述相关规定审批外,还须由财务负责人、业务事项分管 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十、车船票、飞机票遗失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审批外,还 须由财务负责人、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十一、 因公到重庆市外出差的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审批外, 还须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十二、因公出差食宿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费超过学校 规定报销标准的凭会议通知据实报销。 十三、确因公务需要借款的,由部门(项目)负责人、 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十四、学校预留备用金原则上通过追加(增加)预算的 方式由校长审批。 - 5 - 十五、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审批事项按学校的相关规定 审批。 第九条 按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按规定程 序上报、批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学校财务报销审批程序按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 确定,一般应为:经办人员→经济业务负责人→经济业务承 办部门负责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承 办部门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校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二级学 院(部)、处级建制单位(部门)的预算支出的真实性、合 理性、有效性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未按规定程序、规范审批或 超过审批权限的审批事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 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14 日印发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