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事指南.pdf
福州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事指南 第一章 福州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职责 福州市商务局是福州市政府组成部门,具有“依法监督外商 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职能,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福州市商务局可受理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具体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如下: (一)涉及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 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福州市范围内或者有重大影响,福州市商务局认为 可以由其处理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进 行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0591-83212011、83325771 传真:0591-83212039 投诉工作邮箱:fzipd@163.com 纸件投诉邮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大道 193 号 4 座 9 层 1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一、有关定义 (一)投诉。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 为。 二是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二)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 (三)被投诉人。 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 委会、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 福州市商务局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事项中所涉及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 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 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 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 系人和联系方式; 2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 提供; (五)是否存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 (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 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 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 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 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 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 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不予受理条件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规定的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福州市商务局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 3 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 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等程序的。 四、受理时限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福州市商务局在收到投诉材料后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的 形式书面通知投诉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二)福州市商务局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后 7 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投 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于 7 个工作日 内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 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属于福州市商务局受理范围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 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处理方式与期限 一、处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福州市商务局在受理投诉后,将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联 系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福州市商务局可以组织召开会议, 4 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 决方案。 (二)投诉人义务 福州市商务局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 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 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情况,福州市商务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 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 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三、处理期限 福州市商务局在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 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经局主要领导批 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最终处理终结时限不超过半年。 四、终结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福州市商务局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 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 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5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福州市商务局联系,投诉人连续 30 日无正当理由 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 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福州市商务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 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