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理财邮银财智·鸿业远图封闭式2023年第35期(盛鼎版)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协议_2301XD0035.pdf
中邮理财邮银财智·鸿业远图封闭式 2023 年第 35 期(盛鼎版)人民 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中有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因素,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投资者权 益保护的需要,在您选择投资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 中邮理财邮银财智·鸿业远图封闭式 2023 年第 35 期(盛鼎版)人民币理 财产品 产品代码 2301XD0035 产品管理人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理财”) 产品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产品代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 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编码:Z7001923A000045 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 查询产品信息。 募集方式 □公募型 √私募型 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 □权益类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混合类 产品运作模式 □开放式净值型 √封闭式净值型 √固定期限:365 天 产品存续期限 □无固定期限 产品币种 √人民币币种理财产品 □PR1 低风险 □外币币种理财产品 √PR2 中低风险 □PR4 中高风险 产品风险等级 □PR3 中等风险 □PR5 高风险 以上评定结果为中邮理财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参考,该产品通过代销 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 产品由邮储银行进行代销,邮储银行对本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为 PR2 中低风险等级。 √机构合格投资者 适合投资者类型 一、重要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客户参考,测算收益及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 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亦不作为产品管理人向客户支付本产品收益的承诺,客户所能获得 的最终收益以产品管理人的实际支付为准,投资须谨慎。 (三)本产品为非保本理财产品,该类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可能会因为市场变动 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 (四)本产品总体为中低风险水平,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小,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较小, 发生投资损失可能性较小,客户获得正收益可靠性较高。 (五)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请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 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中全部条 款与内容,了解购买产品的具体情况、投资风险与收益状况等,并独立地做出是否购买本产 品的决策。 (六)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 息。 (七)(适用于非机构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或者您超过一年未 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而再次购买理财产品,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八)本产品管理人中邮理财是邮储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本产品代销机构和产品托管人 为本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本产品在投资运作中可能发生关联交易,其中关联交易风险详见 本风险揭示书“二、(十九)关联交易风险”条款。 二、购买本产品,您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政策风险:如遇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影响本产品的发行、投 资和兑付等,可能导致本产品的投资运作和到期收益等受到影响、甚至本金损失。 (二)市场风险:本产品投资资产所在市场(例如债券市场)的资产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 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本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 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经综合评 估本产品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 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本产品采取封闭式运作模式,产品存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 本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如下: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产品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客户持有金额上限 本产品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设置客户持有金额上限,如设有客户持有金额上限,对于超过 客户持有金额上限的申请,客户可能面临认购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2)暂停估值 在发生产品说明书“七、产品估值”中“暂停估值”条款规定的相关情形时,管理人有权 暂停估值,届时客户将暂时无法及时获得本产品的净值信息。 (四)信用风险:本产品投资的资产可能涉及融资人、发行人、交易对手或其基础资产的 信用风险。若发生信用风险事件,将导致资产价值下跌,从而使客户收益乃至本金蒙受损失。 (五)管理风险:产品管理人受技能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产品的投资 收益,甚至本金损失。 (六)利率风险:本产品在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利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本产品 所投资资产价格发生变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客户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或 者全部损失的风险。 (七)汇率风险:本产品投资的某些投资工具(如债券等)的市值可能会受到汇率波动影 2 响,将使本产品面临公允价值下跌的风险。 (八)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本产 品不能成立的情形,客户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九)提前终止风险:为保护客户利益,产品成立后,如产品投向资产到期或市场情况变 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 终止部分或全部理财产品份额,并将该部分份额对应的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划转至客户账 户。客户可能面临再投资风险。 (十)兑付延期风险:如本产品投资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暂停赎 回、暂停交易、缺乏交易对手等原因无法及时变现,或者出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 情形,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或者延期清算等风险。 (十一)信息传递风险:本产品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应充分 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本产品相关信息。客户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销售 机构。如因客户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销售机构,导致销售 机构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客户,可能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 客户自行承担。 (十二)操作风险:在理财产品管理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者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措施、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十三)托管风险:若托管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托管职责,或者丧失托管的能 力或者法定资格,或第三方对托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主张权利,或由于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 原因导致托管账户或者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均可能给本产品带来风险。 (十四)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客户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的资金由代 销机构从客户资金账户扣收;份额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时,赎回资金按照约定划付至代销机 构清算账户后,由代销机构向客户划付客户应得赎回资金。在代理销售过程中,若代销机构不 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代销机构未按规定接受产品管理 人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定期规范性评估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代销协议中止或暂停与代 销机构的合作,产品管理人发现代销机构存在《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销售禁止行为或对严重违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予纠正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中止与代 销机构合作。上述情况下,代销机构仍应该履行其于代销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但仍可能对 投资者的申赎等权益产生一定影响。 (十五)交易对手管理风险:由于交易对手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 能会影响本产品的投资管理,可能会影响本产品的投资收益,甚至造成本产品本金损失。 (十六)不可抗力及意外风险:指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订时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因上述原因导致出现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 台风、海啸、洪水、火灾、瘟疫、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传染病),政府行为,金融市场 危机、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停工)、停电,新法律的适用或者国家政策 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者国家政策的修改或者修订,非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的技术系 统异常事故、设备故障、运营网络遭受黑客或者病毒攻击、电信部门进行技术调整造成服务、 3 营业的中断、证券交易所暂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者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他 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上述事件均可能对本产品的成立、投资、兑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 等造成影响,客户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因此而产生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七)税务风险:理财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 整而发生变化,客户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需要缴 纳的增值税及其他(若有),将由客户承担并从产品委托资产中支付,因此可能增加客户的投 资税费成本,从而降低客户的收益水平。 (十八)估值风险:本产品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应和解释本产品所持资产的 实际价值,或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可能高估或者低估本产品资产净值。产 品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与托 管人协商,调整相应投资品种的估值,使调整后的本产品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应本产品资产价 值。 (十九)关联交易风险:产品管理人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可以按照本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规 定进行关联交易。产品管理人将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以本产品的资产与关联方进 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但客户仍然面临关联交易可能造成的风险。 (二十)修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风险:本产品存续期间内,若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 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发生变化,产品管 理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产品管理人决定对本理财产品 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信息披露部分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如有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 费用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客户不同意补充或者修改后的产品销售文件,可在产品管理人 对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产品管理人所确定的赎回期间赎回本理财产品,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 意相关调整。 (二十一)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本产品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名称和实际信用承担主体相关信息详见本产品说 明书中“二、(三)投资范围及限制”条款。 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信用承担主体存在因区域经济、产业政策和信用环境变化影响, 承接项目管理周期长、难度大,有息负债规模较高,盈利能力较弱,政策风险以及其它可能影 响偿债能力的风险;担保人存在代偿能力较弱的风险。 此外,如若本项目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相违背,则底层融资人将可能涉及提前 还款等事宜。 2.本产品如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则本产品可能还面临如下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项 下现金流未能完整取得,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低,由 此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可能遭受损失或者客户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收益。 3.本产品如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则本产品可能还面临如下风险: 本产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投资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及相 关托管人的资质与信用因素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证券投资基金亏损,从而导致本产品的收益 受到影响。 4 (1)流动性风险:本产品在赎回证券投资基金时,可能因为没有足够流动性资产或者资 产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无法及时收到赎回款,进而影响本产品的流动性或者资金运用。 (2)估值相关风险:本产品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存在估值时间不一致、披露时间 不一致或者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侧袋估值的情况,本产品按照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最近 的单位净值或者约定的其他方法估值,在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估值时,管理人 提供的净值甚至并不反映侧袋账户资产净值。在存续期间,本产品的估值可能无法反应真实投 资管理情况。 (3)双重收费风险:本产品的客户可能需要承担双层费用,即本产品费用以及本产品所 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自身需要承担的费用,例如认购费(参与费)、赎回费(退出费)、管理 费、投资顾问费(如有)、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如有)等,以上费用在计提时将会扣减本产品 投资的基金产品的净值,从而造成本产品净值的下降。 4.本产品如投资于中资美元债,则本产品可能还面临如下风险: (1)法律与政治管制风险 由于各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产品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 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产品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2)政治风险 各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产品收益。 (3)发行人的经营风险 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 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对融资人的偿债能力产生影响。 (4)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家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家或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 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产品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交易结算风险 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为了控制社会经济而制定法 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可能直接影响到理财产品的 投资运作、交易结算、资金汇出入等业务环节,给理财产品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交易延误及 结算失败等风险。 5.本产品如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则本产品可能还面临如下风险: (1)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收益与对应标的股票股价直接挂钩,可能受对应标的股票 价格波动的影响。 (2)转股期内,对应标的股票价格可能低于转股价格,若选择转股,本产品将承受标的 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之间的价差。 (3)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存在发行方公司决策层未同意修正转股价格的风险。 (4)可能启用赎回条款,使债券提前兑付或转股期缩短;存在因政策限制导致无法转股 5 的风险。 (5)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投资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响时,可能影响投资者 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 6.本产品如投资于衍生工具,则本产品可能还面临如下风险: (1)市场风险:因衍生工具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2)基差风险: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 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 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本产 品委托资产可能遭受损失,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客户投资本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 险和可能导致客户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三、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当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等发生时,客户面临不利投资情形,可能损失一部 分甚至全部收益,更不利投资情况下甚至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 产品示例:假设某客户投资 100 万元购买本产品,购买时产品单位净值为 1,确认份额 100 万份。如果产品未发生风险事件,产品到期时产品单位净值为 1.0045,客户收到金额为 1004500 元,客户收益金额为 4500 元。如果产品资产价值下跌,产品到期时产品单位净值为 0.9950, 客户收到金额为 995000 元,客户收益金额为-5000 元。如果产品发生风险事件,在资产组合 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产品单位净值为 0,客户投资的 100 万元的本金将全部损 失。 (以上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获得的收益水平。) 四、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表示您对本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清楚的认识,愿意并能够承 担可能发生的风险。您已独立作出决定,投资于本产品是您真实意思表示。 风险揭示方: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6 客户确认页 客户声明:本人/本机构购买的本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 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本人/本机构承诺投资于 本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 钱等违法违规之目的,本人/本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合产品管理人或者 产品代销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自然人客户实际受益人识别以及非居民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的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 信息。 本人/本机构已知悉,本产品仅可通过产品代销机构签约结算账户购买,产品 购买及赎回的资金划转、流转,均在本人/本机构签约账户操作,不接受现金购买 形式、签约账户以外的任何其他账户购买形式。本人/本机构知悉并确认,任何使 用或声称使用其他个人账户、公司账户、他行账户进行资金划付(流转、过渡等) 的购买行为,均为非法资金流转路径,且均不在产品代销机构或产品管理人合法授 权范围内,因此该行为不对产品代销机构或产品管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本人/本机构认为本产品完全适合本人/本机构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本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与本产品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人/本机构具有购买本产品所需的投 资经验。本人/本机构确认产品代销机构销售人员对于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 明书等产品销售文件中有关免除、减轻产品代销机构或产品管理人责任等与本人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以及产品代销机构或产品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 已向本人/本机构进行了说明。本人/本机构对销售文件的所有条款的含义以及相应 法律后果的含义已全部通晓并全部理解。本人不得以产品代销机构或者产品管理人 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销售文件的相关条款提出异议。 本人/本机构已知悉,代销机构及托管人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本产品存续 期间可能与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产品管理人将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进行交易,但是本产品运作仍面临关联交 易风险。 本人/本机构确认并同意:如需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数据交换平台传 输、存储和统计分析数据,本人/本机构无异议。产品管理人和产品代销机构应在 法律法规的监管范围内要求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承担保密义务。 (适用于非机构客户)本人承诺,本产品完全适合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本人 在购买本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效力。若本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因素发生变化,或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而再次购买理财产品 时,本人将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再评估。本人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对购买资产管理 产品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 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 不低于 40 万元。 (适用于非机构客户)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7 □进取型 □激进型(由客户自行勾选)。 (适用于机构客户)本机构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对购买资产管理产品合格投资者 的要求,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且为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确保客户充分理解本产品的风险,请在客户抄录栏抄 录以下语句并签名: 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此风险揭示书,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抄录: 认购/申购金额(大写): 认购/申购金额(小写): 本人/本机构知悉并同意:投资者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行为并不代表已经成功 认购/申购对应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认购/申购成功的数额以中邮理财确认的结果为 准。该产品由中邮理财发行和管理,产品募集资金主要由中邮理财进行投资、兑付 和风险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管理责任。代销机构严格落实销售适当性要求, 将该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确认人(个人客户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确认人(机构客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8 中邮理财邮银财智·鸿业远图封闭式 2023 年第 35 期(盛鼎版)人民 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客户参考,测算收益及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 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亦不作为产品管理人向客户支付本产品收益的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 终收益以产品管理人的实际支付为准,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为非保本理财产品,该类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可能会因为市场变动而蒙 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总体为中低风险水平,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小,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较小,发 生投资损失可能性较小,客户获得正收益可靠性较高。 您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理财产品销售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代销理财产品协 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中全部条款与内容。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 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业绩基准等基本情况, 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确保了解 购买产品的具体情况、投资风险与收益状况等,并独立地做出是否购买本产品的决策。 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中邮理财邮银财智·鸿业远图封闭式 2023 年第 35 期(盛鼎版)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代码 2301XD0035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 Z7001923A000045 记系统登记编码 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PR2(此评定结果为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理财”)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参 考,该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产 产品风险等级 品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进行代销,邮储银行对本产品的 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为 PR2 中低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释义详见本说明书“八、风险揭示”条 款。 适合客户 机构合格投资者 发行范围 全国 销售渠道 柜面、公司网银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募集方式 私募型 固定收益类 投资性质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 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 1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 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 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 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产品运作模式 封闭式净值型 产品收益类型 非保本理财产品 初始计划募集规模 认购期 产品初始计划募集规模上限为 1.5 亿元,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产品最 终发行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发行金额为准。 2023 年 9 月 4 日 9:00 至 2023 年 9 月 5 日 17:00(认购期最后一日不可认购,可撤单) 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募集并宣布产品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产品管理人将发布公告并调 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产品成立 如产品募集规模未达 1000 万元,或由于认购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适宜本产品的运行等 原因,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发布相关公告,客户认购本金将在产品原定成立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客户资金账户。 成立日 到期日 产品存续期限 2023 年 9 月 6 日 2024 年 9 月 5 日(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说明书以及其他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者 延长本产品的存续期限) 365 天(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说明书以及其他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者延长本产 品的存续期限) 产品成立之后每个提前终止日为 T 日,每个提前终止日后第 1 个工作日(T+1 日)为提前终 提前终止确认日 止确认日。 在提前终止确认日,确认客户提前终止的份额,并以产品提前终止日(T 日)的日终单位净 值为准计算应付客户本金及收益(如有)。 资金到账日 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或部分提前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 产品估值信息披露 本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于产品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其他估值日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 披露渠道披露估值日的产品估值信息,并定期以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产品管理人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代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认购起点金额 机构合格投资者 1000 万元,以 100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认购费率 0 托管费(年化) 0.03% 销售手续费(年化) 0.09% 固定管理费(年化) 0.09% 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信息披 其他费用(如有) 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以及因诉讼或者 仲裁之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司法机构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 2 为准。 业绩比较基准(年化)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4.1%(年化)。 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 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兼顾客户的流动性和收益需求,同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 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杠杆率不超过 200%。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示例:以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仓位 80%-100%,杠杆率 100%为例,业 绩比较基准参考目标资产收益率等情况,结合产品投资策略,扣除本理财产品相关费用测算得出。 (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 动态调整,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及限制详见产品说明书。) 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 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该产品在扣除产品托管费、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其他费用(如有)后,如果本产品年 产品浮动管理费 化收益率超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产品管理人将收取超出部分的 6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 费,剩余 40%归客户所有。 产品资产净值是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产品单位净值为每份产品资产净值,客 产品单位净值 户按该单位净值进行认购和终止时的分配,客户份额认购价格即为产品单位净值。产品累计单位 净值=产品单位净值+产品成立后累计单位分红金额。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小数点后四位以下四舍五入。 认购份额 客户持有金额上限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 元,认购份额保留至 0.01 份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单个客户持有份额可超过本产品总份额的 50%。 产品未到期前,如产品投向资产部分提前还本付息、资产到期或市场情况变动,产品管理人 有权根据本说明书以及本产品其他销售文件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理财产品 提前终止权 份额,并将该部分份额对应的理财资金及收益(如有)划转至投资者账户。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 终止的情形具体见“五、产品的终止与产品资产的清算、延期(一)产品的终止”,产品管理人 在提前终止日前 3 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 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 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分红条款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产品进行不定期分红。产品分红时,产品管理人将提前发布 相关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 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 税款 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的承担方式。 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其他规定 产品到期日、产品提前终止日至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收益,认购期内客户资金按照活期 存款利息计息,期间活期利息不计入本金份额,认购期结束日当天客户资金不计息。代销机构认 购期内客户资金计息规则如与本说明书不一致时,具体以代销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3 二、理财产品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产品通过资产配置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满足机构合格投资者投资产品的理财需求。 (二)投资策略 本产品将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采用资产配置、杠杆 投资等策略锁定投资收益。 在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方面,本产品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非标准化债权 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系列产品的收益。 在标准化固定收益资产方面,产品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 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 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选择合适的利率品种;产 品管理人对市场公开发行的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结合本产 品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分析比较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特征,挑选适当的信用 品种进行投资。通过挖掘境内外市场的相对价值,发现兼具流动性和投资价值的品种,实现在 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收益风险的最优配置。 (三)投资范围及限制 1.本产品募集资金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间接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境内外 资产: (1)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及活期存款、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货币市场基金等;国债、 地方政府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商业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可交换债、纯债券型基金等;银行存 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他境外固定收益类资 产、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等。 (2)金融衍生品:挂钩标的为利率、汇率等的衍生工具。 2.本产品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资产名称:理财投资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信托贷款项目,实际信用承担主体: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另外担保人为绍 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3.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产品资产总值的 80%。 4.本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本产品的到期日。 5.本产品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以保证金计)不超过产品资产总值的 5%,且仅限于 投资利率、汇率对冲工具。 6.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因所持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 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7.本产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回购业务。本产品资产总值不超过 产品资产净值的 200%。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产品说 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4 8.本产品可能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比例达到产品资产净值的 50%以上。 9.本产品拟投资的资产均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达到可投资标准。本产品的 具体投资情况将通过定期报告进行信息披露。 10.本产品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 受益人,产品托管人,同一股东或产品托管人控股的机构,或者与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 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三、参与主体及主要职责 (一)产品管理人 名称: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6 号楼 2 层 201、3 层 301、4 层 401、5 层 501、6 层 601 主要职责:负责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投资和管理等事宜。 中邮理财是邮储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2 月。公司前身是邮储银行总行的一 级部门——资产管理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和管理。中邮理财主要从事发行公募理财产品、 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中邮理财拥有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团 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 (二)产品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 2 号院 6 甲 1 主要职责:负责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投资运作监督、会计核算等托管事项。 (三)产品代销机构 本产品代销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主要职责:负责将本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具体职责以产 品管理人与其签署的理财产品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为准。 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运作的实际情况,委托其他产品代销机构销售。产品管理人可以 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产品代销机构,其他代销机构信息将通过该代销机构产品销售文件进行 披露。 (四)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名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主要职责:负责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相关投资管理事项。 根据本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投资信托计划等资产时将涉及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产品管理 人审慎选择资质合格的合作机构合作,通过协议明确双方在投资运作、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 方面的职责。 5 本产品如果新增或者变更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产品管理人将通过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 息。 四、理财产品认购 (一)产品认购期:2023年9月4日9:00至2023年9月5日17:00,认购期内(不含认购期结 束日)认购资金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本产品设有二十四小时投资冷静期,详见本说明书“十、 特别提示”条款,根据冷静期设置,认购期最后一日不可认购,可撤单。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 结束认购并相应调整相关日期。 (二)认购费率为0。 (三)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认购份额保留至0.01份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 舍五入。 (四)认购撤单:认购期内客户可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已递交的认购申请,部分撤销只适用 于客户多次认购的情况。若部分撤销,客户必须对应每笔认购的金额于认购期结束前逐笔撤销, 且部分撤销后,剩余理财资金不得低于认购起点金额。认购申请撤销后,认购申请资金将立即 返回客户账户。 五、产品的终止与产品资产的清算、延期 (一)产品的终止 本产品因资产到期、资产部分到期、发生不可抗力或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定等情形将导 致产品终止或产品部分提前终止。 在发生以下所列情形时,为保护客户利益,在提前终止日前 3 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产 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该产品。 1.国家政策法规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 运作;因监管机构要求需要终止产品运作; 2.本理财产品投向的金融资产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等情况; 3.理财产品投向的金融资产、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 4.产品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本产品不因投资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破产、解散等情形而终止。上述情况下,投 资者于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以及义务由其继承人、继受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等承担。产品管理 人以及代销机构有权要求投资者的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等相关主体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变 更手续。 (二)产品资产的清算 产品全部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算。 1.清算程序 产品全部终止后,由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共同组成资产清算组; 产品资产清算组根据产品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清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除非由于不可抗力以及信用风险、监管政策等原因导致清算无法进行;产品资产清算组对产品 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对产品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对产品清算进行信息披露;对产品资产进 行分配。 2.清算费用分别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从产品资产中列支。 6 3.产品资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产品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和交纳所欠税款; (2)清偿产品债务; (3)按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产品终止投资者到账资金计算 若产品终止或提前终止时本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全部变现,产品管理人将在产品到期日后3 个工作日内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投资者指定账户。计算公式如 下: 产品终止投资者到账资金=投资者持有产品总份额×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产品单位净 值,产品单位净值为扣除当期浮动管理费后的单位净值。 到账资金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最终资金以实际到账为准。 产品终止日,如产品投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监管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且 产品管理人未对本产品进行延期则本产品进入延期清算程序。产品延期清算时,产品管理人将 提前发布相关公告。产品管理人将产品持有的现金类资产在扣除支付清算费用和交纳所欠税 款、清偿产品债务后,如仍有剩余资金可分配给客户。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产品管理人以投 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产品持有的现金类资产在 扣除剩余未支付的清算费用和交纳所欠税款、清偿产品债务后,于产品清算完毕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分配给客户。 5.产品正常终止时,投资者到账资金示例 假设当理财产品正常终止时,某客户持有 10 万份本产品份额,终止日产品单位净值为 1.0045,产品终止投资者到账资金=100000×1.0045,客户最终收到资金 100450 元。以上产品 单位净值均为扣除各项费用及浮动管理费后净值。 (三)产品的延期 若本产品出现下述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延长本产品的存续期限: 1.预计在本产品到期日,本产品所持有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原因(包括 但不限于资产暂停赎回、暂停交易、缺乏交易对手)无法全部变现; 2.预计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受托人或者管理人将不能按期划付本产品的 所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3.本产品财产涉及诉讼(或者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本计划到期日 仍未终结; 4.本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或者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若发生产品延期的情况,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本说明书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约定向投资者披 露。 六、产品相关费用 (一)固定类费用 1.本产品免认购费。 2.产品托管费 7 本产品存续期内,产品托管人按照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3%(年)收取产品托管费。 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0.03%/365 3.销售手续费 本产品存续期内,代销机构按照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9%(年)收取产品销售手续费。 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手续费=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0.09%/365 4.产品管理人固定管理费 本产品存续期内,产品管理人按照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9%(年)收取产品固定管理 费。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产品管理人固定管理费=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0.09%/365 5.产品成立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销售手续费以及产品管理人固定管理费以产品成立时 确认的认购份额计算。 6.产品管理人有权视情况设置产品优惠费率,并将提前 3 个工作日披露优惠费率标准及实 施期限。 (二)浮动类费用 浮动类费用主要指产品浮动管理费。当产品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时,超过 业绩比较基准部分,产品管理人按照 60%的比例提取浮动管理费。当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小于或 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时,则应计浮动管理费为 0。计算方法如下: 1.存续期发生提前终止情形时浮动管理费的计提 Ti 日为产品成立后第 i 个提前终止日,i=0、1、2、3、4、5...,其中 i=0 表示产品募集 期结束日,T0 日单位净值以 1 计算。浮动管理费计提日为每个提前终止日即 Ti 日,在每个提前 终止日对当前存续的全部产品份额计提浮动管理费。Ti 日单位净值(费后)为 Ti 日扣除当期浮 动管理费后的单位净值,Ti 日单位净值(费前)为 Ti 日扣除当期浮动管理费前的单位净值。 年化收益率 Ri=[Ti 日累计单位净值(费前)-Ti-1 日累计单位净值(费后)]/Ti-1 日单位净 值(费后)/运作天数×365 如产品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则应计提的浮动管理费为: Ti 日计提产品管理人浮动管理费=(年化收益率 Ri-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运作天数/365 ×Ti 日产品总份额×Ti-1 日单位净值(费后)×60%。 如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则应计浮动管理费为 0。 2.产品到期时浮动管理费的计提 产品到期时,如产品在存续期内未发生提前终止情形,则计算到期日与募集结束日之间的 年化收益率,如存在浮动管理费,则在到期日计提;如产品在存续期内发生一次或多次提前终 止情形,则计算到期日与最近一个提前终止日之间的年化收益率,如存在浮动管理费,则在到 期日计提。 3.浮动管理费按每日暂估,每日暂估的浮动管理费,仅用于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日估 值,并将扣除暂估浮动管理费后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按照本说明书约定定期向投资者进行披 露。理财产品实际的浮动管理费最终以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计提核算的数值为准。 8 (三)其他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信息 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以及因诉讼 或者仲裁之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司法机构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等相关费用。 (四)上述固定费率均为年化,每日计提,定期支付。产品到期或全部提前终止情况下, 在产品到期日或全部提前终止日后支付剩余应付未付的费用;其他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产品 资产总值中扣除,若产品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 费用,则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产品成立后的每季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如有)、除权日(如有)以及产品终止日为产品 估值日。除以上估值日外,产品管理人可增加临时估值日。 (二)估值对象 本产品投资的全部资产。 (三)估值方法 产品将遵从国家相关规定和市场管理开展估值工作,采用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共同认 可的方法估值,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1.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债券类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进行估值,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 或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已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数据的,按发行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监管政策规定的债 券类资产可以使用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4.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者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监管政策规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可以使用摊余成本进行计 量。 5.投资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按以下原则估值: (1)非上市基金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披露净值,以其最 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 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与基金管理人披露不一致的,以基金管理人实际披露为准。 (2)交易所上市基金 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以上基金或按所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方式进行估值。 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 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 9 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与基金管理人披露不一致的,以 基金管理人实际披露为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 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 率一致但未公布或未能及时获取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 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 价值。 6.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按如下方 式进行估值: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按估值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对于非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有份额净值的,以管理人按照标的产品份额净值 的披露频率提供的标的产品最新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如管理人未按照标的产品净值披露频 率提供标的产品最新份额净值的,且从最近净值提供日到估值日整体市场环境及投资标的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则以管理人最近一次提供的标的产品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 7.对于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取相应的衍生品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采取相应的衍生品 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8.其他投资品种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以 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法进行估值。 9.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如产品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 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10.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监管政策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四)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 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和 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因估值错误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0 (五)暂停估值 1.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 产价值时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六)估值方法调整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内容不能客观反映资产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 与产品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产品价值的方法估值。 八、风险揭示 (一)风险揭示 本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本产品风险揭示书。 (二)产品风险等级 根据中邮理财内部评级标准,评定本产品风险级别为PR2级。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 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产品由邮储银行 进行代销,邮储银行对本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为PR2中低风险等级。 中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表 风险等级 风险水平 核心定义 PR1级 低 产品净值波动性很小,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很小,发生投资损失 可能性很小,客户获得正收益可靠性很高。 PR2级 中低 PR3级 中等 PR4级 中高 PR5级 高 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小,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较小,发生投资损失 可能性较小,客户获得正收益可靠性较高。 产品净值存在一定波动,净值可能发生回撤或发生投资损失,但幅 度较小。 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大,净值可能发生一定幅度的回撤,发生投资损 失的幅度、可能性较高,到期兑付存在一定不确定。 产品净值波动性大,净值可能发生较大幅度回撤,发生投资损失的 幅度、可能性高,产品到期兑付不确定高。 (本评级为中邮理财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九、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渠道 该产品将由产品管理人通过中邮理财官网(https://www.psbc-wm.com)、代销机构官网、 网上销售平台、营业网点或约定的方式等一种或多种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二)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1.产品估值信息披露 本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于产品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其他估值日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 息披露渠道披露估值日的产品估值信息,并定期以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2.产品发行、定期及到期报告 (1)本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通过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产品发行公告。 (2)本产品成立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通过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产品的季度、半年和 11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 理人可以不发布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本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通过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产 品到期公告。 (三)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1.临时信息披露 如本产品提前终止或产品展期,产品管理人将至少于调整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如本产品提前成立或产品管理人对认购调整时,至少于调整前1个工作日,通过信息披露 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中止、暂停与代销机构合作全部以及部分业务的情形时,产品管 理人将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2.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本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 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或发生其他可能对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及产品份额的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产品管理人可通过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并在发生重 大影响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3.说明书变更的披露 若发生对本产品说明书以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调整的情形,产品管理人应于新产 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启用前至少1个工作日对变更事项以及变更后的销售文件进行披露。 4.澄清披露 在产品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产品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产品管理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5.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披露 在运用暂停估值等措施后,产品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 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产品说明书及信息披露报告等相关文本存放于邮储银行的营业网点,客户可前往邮储银行 的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上述信息披露文本。客户也可直接在信息披露渠道查阅或者复制相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 客户应及时主动查询产品相关信息。客户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 邮储银行营业网点,或致电邮储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 十、特别提示 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须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充分了解和知悉产品的相 关风险。 本产品设有二十四小时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邮储银行 将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 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本产品无预期收益率,产品收益随所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产品认购、清算以产品 12 净值为计算基础,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产品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中邮理财应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客户事先许可, 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要求进行披露 的除外。投资者同意并授权:中邮理财可根据监管要求、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监管机构或 理财产品登记部门提供客户信息;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受 托人因履行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的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或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所规定的情形等,需要中邮理财提供相关信息的,中邮理财可在最小必要的范围内进行披露; 为订立以及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必须向其他专业机构披露投资者信息的,中邮理财可 在实现前述目的必要的范围内以向专业机构披露投资者信息。前述提供的信息仅限投资者身 份以及持仓等必要信息。上述情况下,中邮理财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客户信息的 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中邮理财作为理财 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后续国家法律法 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中邮理财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 生的税费的承担方式。 中邮理财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客户应密切关注邮储银行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产品仅面向合格投资者销售。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 资本产品。 邮储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95580。 13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经甲方(客户)与乙方(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理财产 品,达成协议如下: 一、风险揭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乙方在每款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 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拟认购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 《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及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甲方声明: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经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清楚知晓其 内容,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对本协议、《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 险揭示书》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以下简称“销售文件”)中有关条款不 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以本人/本机构合法自有的资金购买乙方提供的产品,并能充分理 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乙方向甲 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并自 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等其他行为)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三、与理财产品对应的销售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除《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相 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四、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 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 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乙方及代理销售机构开展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自然人客户实际受益所有人识别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识别客户身份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 源信息。 2、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代理 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 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购买本理财产品并非存款,投资本金在产品约定的投资期内不另计存款利息。 4、在产品认购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约定账户足额划转的,甲方对 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签署本协议,即同意授权代理销售机构在约定期间自甲方约定账户冻结等额于甲 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认购或申购的交易金额的资金,并于约定时间扣划至乙方指定账户,代理 销售机构在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甲方。 6、(适用于非机构客户)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应当于再 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在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于甲方通过 代理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电子渠道进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包括 但不限于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 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于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 估)和产品合格投资者评估,甲方确认其通过在代理销售机构系统进行评估的合法有效性, 并确认相关记录构成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合格投资者评估的证据,并且在甲乙双方发 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1 7、对于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电子渠道方式购买的 理财产品,甲方确认其在代理销售机构渠道系统点击确认的销售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 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等业务)的证据, 并且在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8、本协议记载的交易金额(若有)是甲方首次认购/申购时的金额,如果本理财产品具有 追加认购、申购、赎回等可能引起交易资金变化的功能,且甲方办理过上述交易,则甲方持有 金额应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甲方不得以本协议记载的交易金额向乙方提出赎回、偿还等要 求,而必须以乙方系统记载金额提出赎回、偿还等要求。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 益。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在《理财 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 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 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或乙方在《理财产品说明书》指定的信息披露场所 以及方式向甲方进行信息披露。乙方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 应通过乙方在《理财产品说明书》指定的信息披露场所以及方式向甲方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 整;甲方不接受的,甲方可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甲方应在充分知 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持续关注本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2、乙方及/或代理销售机构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 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甲方约定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 配。因甲方约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 应及时到代理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乙方及/或代理销 售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应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乙方应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甲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事先许可,不 得向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要求进行披露的除 外。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根据监管要求、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监管机构或理财产品登记 部门提供甲方信息;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因履行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规定的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或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情形等, 需要乙方提供相关信息的,乙方可在最小必要的范围内进行披露;为订立以及履行本理财产品 销售文件所必需向其他专业机构披露甲方信息的,乙方可在实现前述目的必要的范围内以向专 业机构披露甲方信息。前述提供的信息仅限甲方身份以及持仓等必要信息。上述情况下,乙方 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5、若因本理财产品投向的债券、信托计划或其他投资品种发生违约事件,导致甲方的理 财资金发生损失,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 施。乙方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本理财产品承担。若乙方进行垫付的,乙方 有权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优先受偿。 6、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 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乙方有权代表甲方 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 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 产重整。 2 7、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另有规定或产品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8、乙方及/或代理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 税等嫌疑,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根据销售文件的规定,乙方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五、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一)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个人客户签字/机 构客户签字盖章,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 效。 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电子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本协议经甲方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 定”或“接受”或“已阅读并同意”或“同意”或“提交”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且乙方确 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甲方确认点击“确认” 或者“同意”等含义的词语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含义。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对应《理 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认可 其法律约束力。协议各方当事人认可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按照上述方式签署后,本协议即成立并生效,甲方不得以乙方未在本协议上盖章签字主 张该协议不成立或者无效。 (二)协议终止 1、除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交 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或者出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特定情形时,乙方有 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失败、理财产品到期(包含提前到期以及延期终止)并完成清算 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3、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免责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 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 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约定账户 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利 益,以减少甲方损失。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引致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 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甲方(个人客户签名): 甲方(机构客户盖章): 3 证件名称: 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日期: 年 4 月 日 PSBC〔2022〕ZH0500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 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需进行业务咨 询和投诉,请拨打邮储银行客服电话 95580。 甲方:投资者(机构客户)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 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一)乙方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管理发行的理财产品。 (二)甲方在乙方购买理财公司管理发行的理财产品之前应签署本协议。 (三)理财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 资者权益须知》与本协议共同组成一份完整的销售文件。 (四)投资者应详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相关公告。 二、重要提示 1.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等重要凭证和各类交易密码,不得将上述信息、物品向任何 第三方披露或委托第三方保管,亦不得私下将上述信息、物品委托乙方人员代为保管,以甲 方结算账户密码及电子银行认证工具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甲方应妥善 保管账户凭证和电子银行认证工具,乙方工作人员无权代甲方保管。 2.理财产品不同于存款,有损失本金的风险;甲方购买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 机构,非理财产品的管理机构,对理财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 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约定应以该产品的《理财 产品说明书》为准,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约定。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介 绍的产品投资建议、产品收益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市场分析和预测信息仅供甲方参考,甲 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出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不构成乙方 的本金及收益承诺。 3.根据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分为 PR1(低风险产品)、PR2(中低风险产品)、PR3(中等风险产品)、PR4(中高风险产品)、PR5(高 风险产品)五个风险等级,以产品说明书中披露的乙方对代销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为准。 甲方在乙方进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五 个等级。甲方根据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不得购买高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4.甲方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企业网银、企业手机银行等渠 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甲方的风 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甲方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的情形且甲方再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请甲方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5.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甲方相关资金账户 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 1 6.对于甲方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 本产品),甲方确认通过乙方上述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 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7.未经对方书面许可,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 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在本协议 终止之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 三、 产品销售服务 1.理财产品交易时间、巨额赎回等约定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为准; 2.乙方作为代销机构接受委托,代理交易申请及查询,但不保证交易一定成功,甲方可 以在理财公司确认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及之后到乙方网点柜台、企业手机银行、企业网银等渠 道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理财公司确认或因甲方未及时查询确认结果而 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 的税款。 4.私募类理财产品在销售确认后,甲方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甲方如 改变投资决定,可以按乙方约定方式解除已经签署的销售文件并退款。 5.在单笔投资金额较大、产品风险较高或所投资产品的投资比例发生调整时,乙方作为 销售机构无需与甲方再次进行确认。 6.因甲方原因投资本金不能从其账户足额划转,导致相关理财产品购买不成功的,该理 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理财产品购买不成功的相应款项将划入 甲方购买时使用的结算账户。 7.甲方在此同意乙方在向甲方销售理财产品时将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 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认乙方的系统记 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证据,并且在甲 方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8.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理财产品投资协议 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约定,办理理 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甲方的认(申)购、赎回申请。 9.乙方通过官方网站(www.psbc.com)披露在售及存续的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四、信息与隐私保护 (一) 投资者信息收集 为能够更好地提供代销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同时为了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 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甲方同意乙方收集甲方的如下信息: 1.甲方机构名称、机构证件类型、机构证件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甲方相关人员的姓名、国籍或地区、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 件到期日等; 3.乙方在向投资者提供销售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如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中投资经验、投 资风格、净资产等信息。 4.办理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所必需的,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收集以上 信息,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关的服务或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担的义务。以 上金融账户等敏感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会对甲方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或对甲方相关 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但乙方会采取适当方式保护甲方及甲方相关人员 信息安全。 2 (二) 投资者信息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 与理财公司进行验证核对投资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 职业和地址等)及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交易记录、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录 音录像、凭证信息等); 2. 为甲方提供产品销售相关提示信息、交易确认信息等; 3. 乙方管理分析和数据统计等; 4.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 投资者信息保护 1. 甲方相关人员有权通过乙方的营业网点、企业手机银行、企业网银等渠道行使对客户 信息查阅、更正、补充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2. 甲方相关人员拥有撤回同意乙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当甲方撤回同意乙方处理有关 本人数据后,乙方将不再处理甲方相应的个人信息,但甲方理解,甲方撤回同意的决定不会 影响撤回前基于甲方的同意已开展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如果甲方拟撤回同意的信息属于甲方 提供服务必要的信息,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相关服务前或相关服务终止后再进行撤回。 3. 乙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信息安全。乙方保存投资者信息期 限自理财销售服务终止后不少于 20 年。 五、甲方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会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甲方将配合乙方及 理财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识别客户身份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乙方发现或有 合理理由怀疑甲方、甲方的资金或甲方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 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 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 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 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 的利益,减少甲方的损失。 七、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法律)并依其解释。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的结算账户开户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八、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甲方通过乙方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本协议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将以签章的购买 回执作为签署依据,与协议一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的企业网银、企业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方 式购买理财产品,甲方通过点击“确定”或“已阅读并同意”或“同意”或“提交”或其他同 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已签署,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对应《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 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认可其法律约 3 束力。甲方认可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二)协议终止。 除本协议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 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 知》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其他。甲方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 份,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声明: 1.以本机构合法所有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为非居民企业的,购买理财产品的资质及资 金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2.已经收到所购买乙方代销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 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 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 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3.甲方通过乙方网点柜面、企业手机银行、企业网银等电子渠道购买乙方代理销售理财 公司管理发行的理财产品视为同意乙方收集和使用甲方的信息。甲方可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获得理财公司有关信息。 4.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对于本协议中有关增加甲方义务、减轻甲方权利以及免除、 减轻乙方责任和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等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已向甲方予以解释 说明。甲方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甲方(机构客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签约日期: 年 代理销售机构(盖柜面业务章) 4 月 日 附件: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本权益须知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销 售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 益,请在投资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本产品由中邮理财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邮储银行负责您与中邮理财之间的理财 产品销售工作,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您投资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风险, 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您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 的风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请您确认是否已经认真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及 由产品发行机构所出具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 书》《风险揭示书》等内容(以下简称“销售文件”),清楚并了解您投资的理财产品的特 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综合考虑自身的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 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独立作出决策。 二、购买理财产品的流程 (一)有意向购买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首次须在邮储银行的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填 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该风险评估的有效期为1年。若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评估结果已过有效期或者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个人投资者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的情形,个人投资者需要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通过邮储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电话银行或者可视柜台等销售渠道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在理财产品募集期,个人投资者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及已办理签约交易的个人 结算账户,机构投资者持经办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授权 书、加盖预留印鉴及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人民币理财产品业务申请协议书》和已签约的单 位人民币结算账户,认购选定的理财产品。 (三)有意向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认购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须在邮储 银行营业网点先开通电子渠道业务。办理成功后可直接通过电子渠道认购理财产品。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理财公 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邮储银行在非机构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前,必须对非 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为了解投资者可承受的风 险程度以及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借此协助投资者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类别,以达到投资者的 投资目标。 邮储银行将从非机构投资者年龄、地区和行业背景、收入来源、财务状况、投资经验、 投资目标、收益期望、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方面,协 助您全面了解您的投资需求和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帮助您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 产品。 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情况,邮储银行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 型、进取型、激进型五个等级。与此同时,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 等不同因素,中邮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分为低风险(PR1)、中低风险(PR2)、中等风险(PR3)、 中高风险(PR4)、高风险(PR5)等五个风险等级。 1 邮储银行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如 下对应关系,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详见下表: 投资者风险类型 评级标准 可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保守型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分值在-14至15分区 间的投资者。偏好投向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品, 低风险(PR1) 一般为风险厌恶型投资者。 谨慎型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分值在16至35分区 低风险(PR1)和中低风险(PR2) 间的投资者。偏好投向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品, 一般为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 稳健型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分值在36至60分区 间的投资者。偏好投向风险收益适中与高风险投 资品组合,一般为风险偏好适中的投资者。 低风险(PR1)、中低风险(PR2) 和中等风险(PR3) 进取型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分值在61至80分区 间的投资者。偏好投向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 资品,一般为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 低风险(PR1)、中低风险(PR2)、 中等风险(PR3)和中高风险 (PR4) 激进型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分值在81至100分区 低风险(PR1)、中低风险(PR2)、 间的投资者。偏好投向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 中等风险(PR3)、中高风险 一般为风险偏好高的投资者。 (PR4)和高风险(PR5)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 产品相关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邮储银行网站(www.psbc.com)、电子渠道或 相关营业网点。中邮理财将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具体约定的方式、渠道和频率披露产品信 息,请您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 五、客户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当您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时请及时反馈,中邮理财与邮储银行将以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您可通过以下途径反映: (一)销售理财产品的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 (二)邮储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80)。 六、联系方式 产品管理人: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6号楼2层201、3层301、4层401、5层501、6层601,邮政编 码:100033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邮政编码:100808 2

中邮理财邮银财智·鸿业远图封闭式2023年第35期(盛鼎版)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协议_2301XD0035.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