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doc
证券代码:601166 证券简称:兴业银行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公告编号:2017-14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 1、兴业优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普通股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普通股每股现金红利 0.6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3 - 2017/6/14 2017/6/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2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 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普通股总股本 20,774,190,751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672,256,358.11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3 - 2017/6/14 2017/6/14 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普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普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的,股息红 利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2)对于持有公司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49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2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执行,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490 元。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普通股的投 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1 元。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股息红利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7857530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