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院财务票据管理办法.doc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学院经济秩序, 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70 号令)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甘 财非税[2013]1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财务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 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校内有独立账户二级核算 的部门参照执行。 第四条 财务票据实行统一领购、统一管理。计划财务处是学 院财务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 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依法取得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不得自 制或私购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 学院各类票据应按指定用途使用,各类票据适用范围 如下: (一)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收取在校生学费、 住宿费、自考费、技能鉴定费、短期培训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代收款等行 政事业性收费。 (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学院下列 行为: - 1 - 1、暂收款项。指由学院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 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 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指由学院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 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 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学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学院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 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学院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 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 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转拨下级 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款项。 5、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 行为。 (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学院接收捐赠收入。 (四)甘肃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适用于学院对外提 供下列经营服务性行为收费: 1、服务业务收费; 2、房屋和场地租赁收费; 3、培训费收费。 第三章 票据的领购 第七条 学院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收费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计划财务处代表学院向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和税务 机关领购相关票据; 第八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持《财政票据领购证》 《税务登记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 (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 根等内容,向财政部门或税务机构领购财务票据。 - 2 - 第九条 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向 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受理申 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 据的相关信息进行领购。 第十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院 6 个月的使 用量。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票据由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票据使用 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 用情况。 第十二条 学院票据管理人员若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 续,在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财务票据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 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 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 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四条 填写财务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务票据以两种 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十五条 财务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 涂改;不得串用,不得将财务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十六条 财务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 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票据使用完毕,必须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 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 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 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其他 - 3 - 财务票据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务票据,使用单位应 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九条 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 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15 日内,向 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 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 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二十条 财务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学院查 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 之日起 3 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置财务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确保财务票据安全。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 第二十二条 财政票据按规定进行核销,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 人员填写待核销票据的封面,将票据使用的收费金额、收款证明 所在的票据册号、收据起止号码、作废张数、作废编码及开票人 签名等内容在收据封面上填写清楚。 第二十三条 办理核销手续时,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应认 真核对发票所填内容与领用时注明的内容是否相符,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缴纳有关款项,实际缴纳款项与 收据存根是否一致,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使用票据中出现影响核销的特殊情况时,应由票 据使用人提供书面说明,并经财务主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核 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向财政部门领购的票据,在办理完校内核销手续 后,还应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政核验手 续。 - 4 - 第二十六条 已经核销的票据存根、票据准购证和票据使用登 记簿等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立卷归档, 妥善保管。对保管期限已满,符合档案销毁条件的票据,由计划 财务处负责办理销毁鉴定、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六章 票据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财务使用票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票据使用部门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 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下列违反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票据的单 位和个人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 第 427 号)的处罚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印制、使用票据; (二)未按规定使用票据,串用票据、虚开票据、扩大票据 使用范围; (三)擅自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四)未按规定保管票据,发生票据丢失、被盗、毁损; (五)擅自销毁票据的存根联、票据领用登记簿; (六)未按规定存档、缴销票据; (七)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5 -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