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412号).pdf
맣뚫쪡죋솦풴뫍짧믡놣헏쳼 粤人社函〔2018〕2412 号 맘폚뷸튻늽볓잿쪡횱떥캻볒쫴춳돯 튽쇆맜샭뗄춨횪 省直公费医疗各办证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进 一步简政便民,提高服务效能,保障省直单位家属统筹享受人员合 理医疗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公费医疗享受办证待遇人员中具备广州市居民户口 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省直单位家属统筹医 疗: (一)配偶、父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未享受按月领取企 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二)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二、符合省直单位家属统筹享受条件的人员,凭户口簿和单位 审核材料办理省公医家属统筹医疗证(下称:家属医疗证),自发 证之日起享受家属统筹医疗待遇(三个月龄以内的子女除外)。 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子女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家属医疗 证的,其出生到办证前在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 用,可从省直公费医疗经费支付,并在取得公费医疗证后 10 个工 作日内到发生医疗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记账手续。子女在出 生三个月后办理家属医疗证的,自发证之日起享受家属统筹医疗待 遇。 四、年满 18 周岁的省直家属统筹医疗享受人员,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延长享受期限: (一)在境内就读高中(含职中、技校)的,凭单位、就读学 校证明和家属医疗证办理延长享受统筹医疗手续,延长至高中毕 业,但不得超过 20 周岁。 (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凭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单位证明,申请保留享受家属 统筹医疗待遇。 五、省直公费医疗享受办证待遇人员死亡后,家属在其死亡前 已参加家属统筹医疗且符合继续参加家属统筹医疗条件的,经省直 公费医疗享受办证待遇人员生前所在单位同意,可继续参加家属统 筹医疗。 六、以下情况之一,应退出家属统筹医疗: (一)户籍迁出广州市的人员; (二)享受按月领取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养老金的人员; (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 (四)年满 18 周岁未办理延长享受待遇期限手续的人员; —2— (五)与省直公费医疗享受办证待遇人员解除婚姻关系的人 员; (六)与省直公费医疗享受办证待遇人员失去抚养关系的继子 女或与省直公费医疗享受办证待遇人员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 上述规定退出情形消失后,可以再次申请参加家属统筹医疗。 七、各省直公费医疗办证单位要高度重视家属统筹医疗工作, 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把关,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家属统筹医 疗待遇。因省直公费医疗办证单位原因导致符合条件的人员未在规 定时间内办理家属医疗证的,其自付的医药费由单位负责报销。同 时,各省直公费医疗办证单位须按时缴交家属统筹医疗费,单位拖 欠家属统筹医疗费,将停止该单位的家属统筹医疗业务。 八、本通知自 2018 年 8 月 8 日起执行,原家属统筹医疗管理 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 年 8 月 8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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