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红头文件.doc
怀院发〔2017〕69 号 关于印发《怀化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怀化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 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怀化学院 2017 年 7 月 5 日 - 1 - 怀化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评审与发放工作,依据国家资助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 以上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 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分为 3 个等次:一等为每人每年 4000 元,资助对象为 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人每年 3000 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 三等为每人每年 2000 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公 平、公正、公开,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工委)负 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审查。各学院(部)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 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 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严格 按照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同时成立以班级为单 位,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工作 小组,负责学生的民主测评工作。学院(部)评审工作小组和班 级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学院(部)学生人数合 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学生人数的 10%。 评审小组和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部)公示, 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 2 -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在校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完成学籍注册;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无 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 用记录; 5.学习刻苦努力, 成绩优异,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 学院(部) 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 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 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的学生,如在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 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 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 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 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 奖励。 - 3 -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 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 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 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 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 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 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 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除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 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7.评选当年度获得过校级特等奖学金; 8.同等条件下,获校级以上科研创新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 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在省级以上比赛获奖者优先; 9.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在校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完成学籍注册;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 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 用记录; 5.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同专 业年级前 25%,且各科成绩无补考; - 4 -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学院(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 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学 院(部)年级前 25%;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同等条件下,评选当年度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 者优先; 9.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完成学籍注册;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 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 用记录;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前一学年必修课 和选修课不及格课程不能超过 3 门;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学院(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同等条件下,评选当年度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 者优先; 9.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第五条 按照《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 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前,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和各学院(部)必须组织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学习和培训, 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 - 5 - 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奖学 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 的学生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程序如下: (一)公布计划:奖助学金评审之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奖励资助指标,按照各学院(部)学生 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将指标分解到各学院(部),各 学院(部)根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将指标分解到年级 或班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部)均不得截留指标。 (二)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 有关规定,向所在学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成绩单、各 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 (三)班级测评:在班主任组织下,班级评议工作小组对参 评学生进行情况摸底和民意测评,提供班级初步的排序情况。 (四)学院(部)初审:学院(部)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本人申请 材料、学生个人现实表现、班级民意测评、班级排序等情况,认 真进行评审,以参加评审小组成员 2/3 以上同意作为推荐的必要 条件,确定可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资格,提出获国家奖、 助学金的初审名单。 (五)学院(部)公示:获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须在学院 (部)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 接受师生监督投诉。如公示无异议,由学院(部)将初审名单与相 关申请资料统一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部)评审工作小 组申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提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建议名单, 报学工委评审。 (七)学校公示:经学工委评审后的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建议 名单,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 - 6 - 接受全校师生监督投诉。如公示无异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学 工委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八)上报批复: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将我校国家奖助学金审定名单报省级教育部门审批。 (九)资金发放:学校接到国家专款后,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 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于每年秋季和春季分二 次在第一时间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 时获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对于校、学院(部)两级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院 (部)评审工作小组、学校资助管理中心须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中,要坚持“五个 原则” 、把好“六个关口”、做到“七个不准”。 (一)坚持“五个原则”:坚持统筹资助资源的原则;坚持 资助力度与覆盖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择优和助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的原则。 (二)把好“六个关口”:把好宣传关,扩宽政策覆盖面; 把好入口关,从多方面多角度考核学生;把好评审关,充分发挥 班级评议工作小组、学院(部)评审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能;把好公 示关,学院(部)公示和校级公示均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把好 发放关,坚持把每一分钱都打入获奖助学金学生的个人账户中; 把好监督关,校、学院(部)两级公示要公开投诉电话,做到有事 必查,有查必果。 (三)做到“七个不准”: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做老好人, 将奖助学金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准以鼓励学生干部或学生 参加活动为由,将奖助学金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干部或学生; - 7 - 不准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搞平均主义,轮流分享;不准获奖助 学金学生将奖助学金分享给他人;不准要求和号召获奖助学金的 学生搞捐赠,或充当班费;不准要求获奖助学金的学生请客送礼 或向其索要财物。 第十条 各学院(部)要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评审和发放工作中,凡违反“七不准”要求,经 调查核实,限期予以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学生本人 有违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如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评审当学年,获奖助学金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各学院(部)要及时报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调查核实,学校将停 止发放该生的奖助学金,已经发放的视实际情况予以追回,同时取 消参加其他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所有奖学金的评选的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 费、学杂费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 责解释。 怀化学院办公室 - 8 - 2017 年7 月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