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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师院发〔2016〕14号广西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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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师院发〔2016〕14 号 广西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实施我校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强对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 广泛征求了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制订了《广西师范学院“大学 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现拟印发校内各单位,请 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办法 广西师范学院 2016 年 3 月 1 日 广西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 年 3 月 1 日印发 —1— 附件 广西师范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工 作,根据上级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 目专用账户。各学院对项目经费进行具体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检查监督。 第三条 项目启动后按上级立项资助额下拨,学校配套经费在学校 下一年度经费预算中划拨。 第四条 指导教师负责监管学生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主要 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必要开支,由承担项目的学生负责使用,指导教师 负责审核。指导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学生的项目经费。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六条 项目组填写报账单据,项目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作为经办 人签名,二级学院分团委负责人审核备案,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签批, 再到财务处报帐。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作为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固 定资产入库手续,并将仪器设备存放于相应教学实验室。 (一)专用设备(即教学、科研、实验设备及材料)单价在 1500 元以上(含 1500 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一般设备(即行政、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等)单价在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报销论文版面费,需注明相应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项目资助,并附与发票内容对应的稿件录用证明或出版证明。 第九条 报销办公耗材、图书、复印资料费,除发票外须附清单并 加盖相关商家的印章。 第十条 报销交通费应填写出差审批表并须由指导教师、二级学院 行政负责人签名。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开支,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 的支出,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严禁从项目经费中以任何 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经费的报销必须要有正规的发票,出租车费、餐 饮费、参观娱乐费不允许报销。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 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支付的气、燃 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 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 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 等费用。 (四)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 公用品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等,办公用品费不能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 的 20%。 (五)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参加学术交流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 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3— (七)资料讲义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 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印刷费等。 (八)邮寄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用。 (九)知识产权事务费,指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 费等各项费用。 (十)论文版面评审费,指进行项目活动撰写论文、专著所必需 的版面和评审费等。 (十一)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项目支付校外专 家指导费、网络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项目 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到位后,由学校项目主管部门发函通知各学院 的项目经费指标,各项目组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第十三条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组需提交经费开支明细表,并对经费 使用做出说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 审核,凡发现经费支出不符合管理规定,存在虚报假报现象的,一律 退还已报销费用,情节严重的不予以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三个月后停止经费报销,由学校财务处按有关 规定办理结余经费的结转。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 学校。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管理 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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