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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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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院发〔2017〕35 号 关于印发《怀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的 通 知 各单位: 《怀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已经学校研究 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怀化学院 2017 年 5 月 5 日 - 1 - 怀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 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 《怀化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我 校的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9 至 25 人组成。设主 席 1 人、副主席 2 人、秘书长 1 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 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与科研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原则上包 括教务处处长、科技处处长、二级学院院长、学科专业的教授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 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位方面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校内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学位评审小组,由二级 学院的教授委员会兼任,教授委员会负责人兼任学位评审小组组 长。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接受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检查、评估、监督二级学院学位评审小组的工作; (五)研究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重大问题; (六)审核新增学位授予专业;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审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会,并按要求评定等级; - 2 - (二)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申请学位资格的审查; (三)受理学生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授予学位 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研究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出席会 议的委员数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的四分之三,方能召开会议。 如遇临时发生的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 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与相关二级学院 学位评审小组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 告。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 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 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学位的审批与撤消: (一)学生毕业前两周,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审小组根据毕业生 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大学外语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按照《怀化学院学位条例 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每个毕业生进行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名单; (二)授予学位后,如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达不到学位授 予要求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已获得的学位。 第九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 者,可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审小组提出书面意见,由二级学院学位 - 3 - 评审小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由教务处将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任期为四年,可连任。换届 时,新委员人数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出 国一年以上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学校可做出调整。人员 调整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学校下发人员调整通知。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负责解释。 怀化学院办公室 - 4 - 2017 年 5 月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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