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简介.doc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一、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目前,学校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 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鸿发奖学金”、“鸿发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退役士兵 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 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 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 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 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 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学校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 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2.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 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如实填写《家庭经济信 息采集收集》,上交后,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认定等级会为:特殊困 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3.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 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5%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 立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二、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 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 8000 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 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 当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 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 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 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 5000 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 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 申请,各高校于当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 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 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 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 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资助标准 特殊困难,每生每年 4000 元/人;比较困难,每生每年 3300 元/人,一般困难,每生 每年 2300 元/人。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资 料,学校于当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评审,12 月 31 日前完成发放。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 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 金。 五、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 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 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 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 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 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 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 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 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 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和研究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 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 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 贷款金额 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4.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 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 负担。 5. 还款方式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 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学校的培养目标,设立东莞 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在力求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下制订本规定。在本规定中体现 公平、公开以及规范化的原则。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宗旨是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积 极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来源由学校财政予以保证,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加以补充。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院学生处负责承担。 第二章 种类、等级设置、比例、标准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学年综合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奖学金”(简称单项奖 学金)两种。 第七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 第八条 为鼓励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设单项奖学 金。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对象是指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娱体育、社会工作等 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及单项奖的奖励人数比例为全校学生人数的 20%, 其中: 1. 一等奖学金占全院学生人数的 2%,每学年 3000 元/人; 2. 二等奖学金占全院学生人数的 4%,每学年 1000 元/人; 3. 三等奖学金占全院学生人数的 6%,每学年 500 元/人; 4. 单项奖学金 (1)占全院学生人数的 8%,每学年 300 元/人。 (2)占校级学生会组织人数的 8%,每学年 300 元/人。 第三章 评定资格、范围、评审时间 第十条 凡属普通高考统一录取的在籍本、专科学生,连续学习一学年以上,并具备下 列条件者,具有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一)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学年内取得规定选课(重修课和任选课除外)的学分; (三)全学年未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行政处分; (四)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治安警告以上处罚; 第十一条 以教学计划规定应完成的必修课学分数为准:学年内累计有两门或两门以上 必修课没有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年综合奖学金;有一门必修课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年综合奖 学金中的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 第十二条 参评各等奖学金的范围。按班内学生数计,综合测评总分名次排名在前 5%内 (含 5%),有资格参评一等奖学金;在排名前 10%(含 10%)内,有资格参评二等奖学金; 在排名前 20%(含 20%),有资格参评三等奖学金;在排名前 50%(含 50%)内,有资格参 评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单项奖的名称及评比条件:单项奖指未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但在某一 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单项奖从五个方面设置。 (一)思想品德奖:思想表现好,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等突出事迹者。 (二)学业进步奖:在本学年内学习成绩由班上最后 10 名进步到班上前 10 名者。 (三)文体积极分子:在校运会、文艺晚会上表现突出、获奖多者。 (四)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担任校、学院、班干部或社团负责人,积极工作,取得突 出成绩者。 (五)特殊贡献奖:有科技发明或对学校有特殊贡献者。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于每年的十一月份一个月内评审完毕。第四章 评定程序和 方法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的分配,按第九条规定的总比例,在每年十月底由学生处 核算,切块下达各学院。 (二)各学院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量化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对 学生进行测评(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70%+品行成绩*30%),将上一学年两学期汇总后 的测评成绩按班内学生计数排出名次,并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成绩统计表》。 (三)各学院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生获得各等级优秀奖学金的条件及比例, 并参考其参加学校课外素质拓展的得分情况,确定本系学生获得各项优秀奖学金的名单。 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表》,并经班主任、学院领导签字后, 将获奖学生名单向全院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汇总各学院上报情况后,按照学生获得优秀奖学金的条件和比例进行审 定,并报校长、书记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审定、批准、公布及监督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获奖等级由各学院评选,学生处审定,报校长、 书记办公会批准。 第十七条 评审中的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处理、名次排列以及给定名额依次切取的过程及 结果应予公布,并均应有文字材料保存,允许学生查询,其监督由学生处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如发现获奖者有违纪问题或获奖条件与事实不符的,或评奖中有舞弊现 象的,均可向学生处反映或举报。经复核,凡评定有误造成遗漏的以及错评得奖的均应予 以纠正。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所有奖项不可兼得。如有重复,只可获最高奖项奖学金。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在学校审定批准后须正式行文并张榜公布。 第六章 优秀学生奖 学金的颁发、记载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获得者,由学校发文表彰并颁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 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档案。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 12 月底发放。 第七章 获奖学金者违纪的附加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获奖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法律追究的, 视其情节,取消或追回当年所获奖学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奖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印发之日起,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与本 办法相同或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七、“鸿发奖学金”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 才,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在我校设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奖学金”。 为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奖学金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奖学金”于每年十一月份,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 学院经普通高考录取的全日制大二以上在籍学生中评定。 第三条 本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对象从获得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者中产生,奖 励人数为 20 名,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 5000 元人民币,全校最高奖励限额为 10 万元 第四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奖学金”参评者必须获得当年校园一等奖学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英语达四级或四级以上,专科生英语达二级; (二)参加省级以上学科或文体比赛(挑战杯赛、电脑大赛、电子设计大赛、数模设 计竞赛、文体竞赛等)获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被学院和学生处认定为表现突出。 第五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由申请者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奖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申请者报所在学院评议,各学院签署推荐意见; (三)由各学院上报学生处审核; (四)由学生处负责全校公示五天; (五)由学生处报请鸿发集团董事会审定; (六)由学生处报请学校校长、书记办公会批准; (七)由学校正式行文并张榜公布。 第六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奖学金”为本校最高奖学金奖项,不能与校园其 他奖学金及国家奖学金兼得。 第七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奖学金”的颁奖仪式,由学生处每年组织召开, 届时将邀请鸿发集团董事长或其代表亲自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八条 若获奖者在评奖过程中有舞弊现象,或获奖后违反国家法规、校规校纪的,取 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与本办法相 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八、“鸿发励志助学金”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自强不息,奋发向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在我校设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 发励志助学金”。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助学金的帮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在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且具备以 下条件者均有资格参评: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校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生活俭朴; (三)遵纪守法,团结互助,道德品质良好;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在本班排名前三分之一。 第三条 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 5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生也可 以参评: (一)在校期间为学校争得过省级三等奖以上的荣誉; (二)其他表现被学校认定为特别优秀者。 第四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励志助学金”每年奖励人数为 50 名,每人每学 年奖励 3000 元。 第五条 此项助学金每年 12 月份评选,可与“鸿发奖学金”、“校园奖学金”、“国 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活动中获得的奖学金兼得。 第六条 助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鸿发励志助学金”名额的分配,按第四条规定的人数,在每年十一月底由学 生处核算,切块下达各学院; (二)各学院公布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发励志助学金”评选办法及推荐名额; (三)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鸿 发励志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本人上学年必修课成绩单及相关参评材料; (四)各学院严格按照条件考核评选,向学生处提交“鸿发励志助学金”推荐名单及 成绩单; (五)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推荐名单,并组织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天; (六)学生处将评选结果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校长、书记办公会及鸿发集团董事 会报批。 第七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校长、书记办公会及鸿发集团董事会对当年的“鸿发励 志助学金”评选结果审批后,由学校组织颁奖仪式,并由鸿发集团董事长或其代表向获奖 学生颁发助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与本办法相 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九、新生奖学金: 广东省内第一志愿组报考我院并被录取的文、理科各前 20 名考生将免去第一学年学费。 十、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 2011 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 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 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高于最高限额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按 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 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十一、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 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本专科生不超过 8000 元, 研究生不超过 12000 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基层单位指: 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 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 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②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 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 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 (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 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 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十三、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 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 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 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 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 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3.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 40 个工时的酬 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 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 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 14.4 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 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 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 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 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 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四、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 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 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 办法由学校制订。 2. 辅助措施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 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3.“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 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 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